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私募基金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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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私募基金管理人-合格投资者审核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3.私募基金管理人-合格投资者审核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合格投资者审核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公司】(以下称“本企业”)合格投资者审核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以下称“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合格投资者审核第二条本企业由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本制度以及其他内部制度(如有)的规定进行合格投资者审核。

第三条本企业应向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的投资人募集资金。

本企业应当要求投资者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审查其是否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

第三章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第四条本企业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前,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应通过问卷调查的方式,了解投资者的基本信息,并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

第五条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应要求投资者提供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及资产证明文件,并要求其确保所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本企业的投资者分为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

本企业应对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提供特别的保护。

第七条本企业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提供服务前,法律部门应当根据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特征,对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划分风险等级。

第八条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应向投资者披露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匹配情况,如投资者适合购买该产品或接受相关服务,则本企业应与投资者签署适当性评估结果确认书,并向投资者进行进一步产品或服务推介。

如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不适合购买相关产品或接受相关服务,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告知投资者后,投资者仍主动要求购买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接受相关服务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在确认其不属于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后,应当就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高于其承受能力进行特别的书面警示,投资者仍坚持购买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可以向其销售相关产品或提供相关服务,并与投资者签署适当性评估结果确认书。

私募基金管理人合格投资者管理制度

私募基金管理人合格投资者管理制度

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格投资者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私募基金产品的募集活动,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开展基金募集、资产管理等相关业务,相关人员应当熟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规定,了解股权投资的风险特征,提醒投资者结合自身风险偏好确定投资目标,客观评估自身的心理和生理承受能力、风险识别能力及风险控制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基金项目。

第三条公司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

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且基金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第四条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第五条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二)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三)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公司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但是,符合本条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投资者投资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第六条公司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

第七条公司项目销售部门及风险控制部门应当切实履行投资者合格性管理职责,了解投资者的身份、财务状况、投资经验等相关信息,评估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和风险识别能力,有针对性地开展风险揭示、投资者知识普及、投资者服务等工作。

基金公司合格投资者与销售适当性管理制度模板(可编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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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公司合格投资者与销售适当性管理制度模板(可编辑) 精选资料上海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格投资者与销售适当性管理制度第章总则第条为了规范公司上海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销售行为确保基金和相关产品销售的适用性履行合格投资者识别义务充分提示投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及相关监管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条销售适用性是指销售机构在销售基金和相关产品的过程中注重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把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投资者。

第条公司在实施销售适用性的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指导原则:(一)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

当公司利益与投资者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障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二)全面性原则。

公司应当将销售适用性作为内部控制的组成部分将销售适用性贯穿于基金和相关产品销售的各个业务环节对基金产品(或相关产品下同)和投资者都要了解并做出评价。

(三)客观性原则。

公司产品市场部对基金产品和投资者的调查和评价应当尽力做到客观准确并作为基金销售人员向投资者推介合适基金产品的重要依据。

(四)及时性原则。

产品的风险评价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

第二章合格投资者识别第条公司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

第条公司单一产品的投资者数量不得超过人。

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

第条投资者转让本公司管理的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且基金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第条公司仅对合格投资者进行销售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一)净资产不低于万元的单位(二)金融资产不低于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万的个人。

基金公司合格投资者与销售适当性管理制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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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格投资者与销售适当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上海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销售行为,确保基金和相关产品销售的适用性,履行合格投资者识别义务,充分提示投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及相关监管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销售适用性是指销售机构在销售基金和相关产品的过程中,注重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把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投资者。

第三条公司在实施销售适用性的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指导原则:(一)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

当公司利益与投资者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障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专业资料word.(二)全面性原则。

公司应当将销售适用性作为内部控制的组成部分,将销售适用性贯穿于基金和相关产品销售的各个业务环节,对基金产品(或相关产品,下同)和投资者都要了解并做出评价。

(三)客观性原则。

公司产品市场部对基金产品和投资者的调查和评价,应当尽力做到客观准确,并作为基金销售人员向投资者推介合适基金产品的重要依据。

(四)及时性原则。

产品的风险评价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评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

第二章合格投资者识别第四条公司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

第五条公司单一产品的投资者数量不得超过200人。

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

第六条投资者转让本公司管理的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且基金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专业资料word.公司仅对合格投资者进行销售,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第七条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一)净资产不低于万元的单位;10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300(二)金融资产不低于万的个人。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xx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管理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及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制定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了解投资者的标准、程序和方法;(二)了解基金产品的标准、程序和方法;(三)评估适当性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四)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保障措施。

公司为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执行机构,风险管理部作为复核机构,投资决策委员会为监督机构,公司通过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加强对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第二章了解三与投资者建立业务关系时,应当了解投资者的姓名(或名称)、身份、住址、职业等基本信息。

第四条公司向投资者销售基金产品或提供基金服务,除本制度的基本信息外,还应当尽量了解投资者以下信息:(一)财务状况,包括收入来源和数额、净资产、资产数额(包括基金类资产和不动产)、未清偿的数额较大的债务;(二)投资知识,包括曾经从事与基金产品投资相关的职业、对相关市场与产品、服务的理解及认知程度;(三)投资经验,包括曾经投资过的基金产品的性质、品种、金额、交易频率及持续时间;(四)投资目标,包括投资期限、投资品种、收益预期;(五)风险偏好;(六)其他必要佇口J自山、0第五条投资者应当如实提供本制度规定的信息及证明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投资者不提供信息或提供的信息不完整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无法确定其投资者类别或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告知过程应当以书面方式记载留存。

六根据提供的信息,对其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综合评估。

《XXXX基金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XXXX基金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为建立和健全广东 xx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工作机制,有效指导适当性管理工作的具体开展,规范适当性管理的流程,正确引导投资者理性参预私募基金投资,根据《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指公司在办理自行募集私募基金业务的过程中,根据投资者财务与收入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标和风险偏好、年龄等情况进行风险测评,了解其风险承受能力与偏好水平,提供适当的产品和服务,并进一步加强对投资者分类管理、持续服务、投资者风险教育和交易行为监控等工作。

公司开展私募基金服务,应当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原则,妥善处理利益冲突,避免伤害客户利益。

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一)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的单位;(二)金融资产不低于 300 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50 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悲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二)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三)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公司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但是,符合本条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投资者投资私募基金的,再也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公司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应当了解投资者的下列信息:(一)自然人的姓名、住址、职业、年龄、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性质、资质及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二)收入来源和数额、资产、债务等财务状况;(三)投资相关的学习、工作经历及投资经验;(四)投资期限、品种、期望收益等投资目标;(五)风险偏好及可承受的损失;(六)诚信记录;(七)实际控制投资者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八)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的投资者准入要求相关信息;(九)其他必要信息。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落实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及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机构向投资者销售私募投资基金产品,或者为投资者提供相关服务的(以下统称“产品”或者“服务”),应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基本要求本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深入调查分析产品或者服务信息,科学有效评估,充分揭示风险,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或者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并对违法违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职责第四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委员会本机构成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作委员会”),负责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

工作委员会由总经理任组长,风控部负责人任副组长,投资研究部负责人任组员。

第五条产品与服务适当性风险评估工作工作委员会负责制定本机构产品或者服务风险分级的标准、方法和流程,对具体产品或者服务进行风险评估与风险评级,制定本机构的产品和服务风险等级名录,并适时根据监管要求和具体产品或服务的变化调整产品和服务的分级。

工作委员会可以外聘法律、财务专家。

第六条业务部门职责投资研究部是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首要部门。

其负责的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了解投资者各项信息并收集相关证明材料、进行投资者分类、分级,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对每名投资者提出匹配意见,对本机构从业人员的销售行为进行控制和监督等。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模版

XXX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一) 为规范XXX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公司”)及其旗下股权投资基金(“基金”)在资金募集过程中对投资人适当性的管理,保障管理公司的资金募集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二) 本办法所称投资人适当性管理,是指根据本办法所规定的程序和方法,了解投资者投资经验、收益预期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具备投资基金的资格和能力的投资人的行为。

(三) 公司不定项基金(投资多个项目)和定向基金(投资一个特定项目)的募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四) 公司募集设立不定项基金,应当制作募集推介文件,并应在募集推介文件中明确提示,投资基金具有较高的风险和较低的流动性,基金或管理人不对投资者的最低投资收益做任何承诺,亦不保证投资本金可被全部或部分收回。

潜在投资者应有充分的资金实力及意愿承担风险。

(五) 基金募集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张贴布告、散发传单、发送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基金募集宣传推介过程中不得存在夸大宣传、虚假宣传等行为。

第三章投资者适当性审查(六) 对于基金的潜在投资人,应当要求其认真阅读风险揭示书。

(七) 对于基金的潜在投资人,管理人应向投资人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及可能的投资损失,并由投资者书面确认已经充分了解投资于该基金可能产生的风险和可能造成的损失,并确信自身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可承受因投资于该基金可能遭受的损失。

(八) 潜在投资人必须根据本办法规定接受评估和审查,并经管理公司按照内部审批流程确认,方可接纳为基金投资人。

第四章基金备案不定项基金和定项基金在募集完毕后,应当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第五章附则本规定从批准之日起生效执行。

私募基金(PE)公司合格投资者与销售适当性管理制度

私募基金(PE)公司合格投资者与销售适当性管理制度导言:私募基金(PE)是指不向公众公开募集资金,而是向有限数量的特定投资者募集资金,用于风险较高、收益较高的投资领域的投资基金。

因此,与公募基金不同的是,私募基金的销售对象是合格投资者,而非普通投资者。

本文通过讲解私募基金公司合格投资者与销售适当性管理制度,旨在深入探究私募基金公司如何确保投资者准入门槛、鉴别投资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从而提高投资者的投资体验,同时为股票市场带来更好的效益与影响。

一、合格投资者的定义根据我国证监会制定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合格投资者包括:1. 金融机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2. 民间非法人组织:社会团体、非营利组织、基金会等;3. 机构投资者: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公募基金、私募基金等;4. 合格个人投资者:金融资产高于一定标准的自然人,如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最近三年个人年均工资不低于50万元等。

以上投资者具备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风险承担能力和合理投资经验。

二、合格投资者管理制度1. 完善合规体系私募基金公司应该建立一个有效的合规体系,确保其各项业务和操作符合监管和业务规范要求。

这包括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和合规检查制度,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和内部审计,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和报告制度等。

2. 多元化投资组合私募基金公司应该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和风险偏好,构建多元化投资组合,包括股票、债券、商品、房地产等多种资产类别,以实现投资风险与收益的平衡。

3. 严格把控投资门槛私募基金公司应该严格把控合格投资者准入门槛,要求投资者提供真实有效的投资资产证明、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经历等材料,对投资者进行有效的风险评估和投资适当性评估。

4. 加强风险管理私募基金公司应该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策略和应急预案,研究和评估投资对象的风险,及时掌握投资风险的变化,避免重大损失造成的负面影响。

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及基金销售业务操作手册

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及基金销售业务操作手册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及基金销售业务操作手册第一章投资者适度性管理与基金销售详述第一条基本概念1、投资者适度性:就是指基金募资机构在销售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过程中,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相同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把最合适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买下最合适的投资者。

2、基金销售:对于私募管理人而言,基金销售有以下两类模式:(1)私募管理人自行募集(管理人直销模式)(2)委托销售机构募资(销售机构直销模式)使用直销模式的,公募基金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受托人销售机构签定基金销售协议,并将协议中关于公募基金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权利义务分割以及其他牵涉投资者利益的部分做为基金合约的附件。

受托人销售公募基金基金的销售机构必须为在中国证监会登记注册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沦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

第二条违规后果1、基金募集机构违反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1)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经营机构及其轻易负责管理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轻易责任人员,实行责令废止、监管谈话、出示警告函、责令出席培训等监督管理措施。

1(2)对部分违背适度性管理规定情形的,给与警告,并判处人民币万元以下罚款;对轻易负责管理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轻易责任人员,给与警告,并判处人民币万元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法采取市场禁入的措施。

2、基金募集机构违反基金募集行为管理规定的:(1)中国基金业协会可以视情节酌定对募资机构实行建议限期废止、行业内抨击、重新加入黑名单、官方抨击、暂停立案或办理有关业务、撤消管理人备案等纪律处分;对有关工作人员实行建议出席强制性培训、行业内抨击、重新加入黑名单、官方抨击、判定为不能适度人选、暂停基金从业人员资格、中止基金从业人员资格等纪律处分。

(2)情节严重的,移送中国证监会处理。

第三条参考法规1、《公募基金投资基金募资犯罪行为管理办法》:基金业协会公布,2021年6月15日起至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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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天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私募基金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2018年11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投资者分类和转换的标准及程序 (4)
第一节投资者分类的标准 (5)
第二节投资者分类的程序 (8)
第三节投资者互相转化的方法和程序 (10)
第三章投资者和基金产品的风险等级划分和匹配 (12)
第一节普通投资者的风险能力评测和划分 (12)
第二节基金产品的风险等级划分 (13)
第三节基金产品和投资者的匹配 (14)
第四章普通投资者风险告知和回访义务 (17)
第五章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内部控制 (19)
第六章档案管理 (21)
第七章附则 (2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建立和健全XX(天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开展私募基金投资业务时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工作机制,有效指导适当性管理工作的具体开展,规范适当性管理的流程,正确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私募基金投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当性管理工作定义】本办法所指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是指XX(天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办理销售私募基金或者服务业务的过程中,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把合适的基金产品或服务卖给合适的投资者,并进一步加强对投资者分类管理、持续服务、投资者风险教育和交易行为监控等工作。

第三条【禁止事项】公司在私募基金产品募集时,禁止出现以下行为:
(一)向非合格投资者销售私募基金产品;
(二)向投资者就不确定的事项提供确定性的判断,或者告知投资者有可能使其误认为具有确定性的判断;
(三)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
(四)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不符合其投资目标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
(五)向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普通投资者销售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
(六)其他违背适当性要求,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四条【适用范围】本制度为XX(天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公司层面的框架性文件,各相关业务部门、中后台部门在开展业务活动时应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和框架,制定具体操作指引和实施细则。

第五条【责任分工】风险合规部为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工作的统筹管理部门。

业务部门为投资者适当性工作的具体执行部门。

本办法所指业务部门。

第二章投资者分类和转换的标准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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