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总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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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管理

总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管理

汇总纳税管理是指企业所得税的缴纳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分支机构按比例预缴、年度终了由总机构统一清算的一种税收管理方式。
汇总纳税管理有利于企业统一管理和规划税收,提高税收管理效率和降低税收成本。
规定了企业所得税的征收范围、税率、税前扣除、税收优惠政策等基本内容,为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详细描述
总结词:大型企业具有规模大、业务范围广的特点,其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管理需要注重规范性和效率性,以保障企业的稳定发展。
详细描述:某大型企业在全国范围内设有多个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的财务和税务处理相对独立。为了提高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管理的规范性和效率性,该公司制定了一套完善的制度和流程。首先,公司明确了各分支机构的税务处理要求和标准,确保各地遵循统一的税收法规。其次,公司建立了集中化的税务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各地分支机构数据的实时更新和汇总分析。此外,公司还定期对各地分支机构的税务处理情况进行审计和检查,以确保合规性和准确性。
总结词
某跨国公司在全球范围内拥有多个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的财务和税务处理相对独立。为了降低整体税负,该公司聘请了专业的税务团队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汇总纳税管理。团队首先对各分支机构的税负情况进行全面分析,然后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合理规划全球资金流和税负分配。此外,团队还定期与当地税务机关沟通,确保纳税申报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01
增强税收筹划意识
企业应充分认识到税收筹划的重要性,提高全体员工的税收筹划意识,形成良好的税收筹划氛围。
02
建立税收筹划团队
企业应建立专业的税收筹划团队,负责制定和执行税收筹划方案,确保税收筹划工作的专业性和有效性。
1
2
3
企业应制定完善的税收管理制度,明确税收管理流程、责任和权限,确保税收管理工作有序开展。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流程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流程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流程----------------------------及年度汇缴申报表相关内容讲解(一)、企业所得税汇缴期限1、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

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2、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3、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4、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企业所得税汇缴范围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范围包括:1、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纳税人2、实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纳税人3、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4、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

注: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三)、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的汇缴规定汇总企业1、政策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年修订)-国税发[2009]7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年修订)-国税发[2009]7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年修订)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在总结近年来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务总局重新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税务总局报告。

二○○九年四月十六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第三条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所得税汇总缴纳相关问题探讨

企业所得税汇总缴纳相关问题探讨


企业所得税汇总缴纳相 关问题探讨
● 金 宏义 / 文


企 业所 得 税 法 及 相 关 文 件
企 业 所 得 税 属 于 中 央 与 地 方 共 享税 种 ,0 6 %上缴 中央 财政 。0 4 %留给 地方 财政 。新税 法对 国税 和地 税 的税
税 所 得 额 、 纳税 额 , 别 按 适 用 税 应 分
5 %应纳 税额 .并 向二 级分 支 机构 所 0 在地 主管税 务 机关 预缴税 款 。三是 年
度终 了后 , 总机 构所 在 地税 务 机 关 根 据 汇 总 计 算 的企 业 年 度 全 部 应 纳 税 额, 多退 少补 。简言之 , 业所 得税 征 企
门的征 收管 辖权 争议 。
构 统 一计 算全 部 应纳 税 所得 额 , 后 然 依 照本 办 法第 l 规 定 的 比例 和 第 9条 2 3条规 定 的三 因素及 权 重 , 计算 划 分 不 同税 率 地 区机 构 的应 纳 税 所 得 额
后 , 分别 按 总 机构 和 分支 机 构所 在 再
业 所 得 税 征 收 管理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理 和监督 的权力 , 能被 动 等 待 总机 只 构 的 分 配 表 ,加 大 了 该 办 法 的 随 意 性 . 利于 协调 各 地税 收 利 益分 配 不 不 公 问题 。 3计 税 方法本 身并 未 彻底 解决 企 . 业 转移 利润 降低税 负 的 问题 。 0号文 l
机 构所 在 地 转移 , 分支 机 构 所 在地 使
知 》 国税 发 [0 82 号 ) 以下 简称 ( 20 ]8 (
2 8号文 ) 体规 范 。 具 根据 2 8号 文 规定 ,分 支 机构 汇 总 征 管基 本计 算 方法 可 归 纳 为 : 是 一 对 属 于 中央 与 地 方 共 享 收 入 范 围 的 跨 省市 总 分机 构 企业 . 一 计算 其 总 统 机 构 和 分 机 构 全 部 应 缴 纳 的 企 业 应 纳 税所 得 额 、 纳 所得 税 额 。二是 将 应 统 一 计 算 后 的应 纳 税 额 在 企业 总 机 构 和 二 级 分 支 机 构 按 比例 分 摊后 分 别 预缴 。总机构按 应 纳税 额 的 2 %向 5 所 在地 主 管税 务机 关 缴 纳税 款 , 应 按 纳税 额 的 2 %预 缴 至 中央 国 库 , 二 5 各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文件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文件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1. 简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是指企业在每年度结束后,需要根据税法规定对该年度的企业所得税进行结算和清缴的政策。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是指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取得的所得,按照法律规定缴纳的一种税款。

企业需要在每年度结束后,对当年度的所得税进行汇算清缴,以确保税款的准确计算和及时缴纳。

汇算清缴的对象是指在某一个纳税年度内存在跨年度的企业,包括:•实际发生的所得税年度跨越两个纳税年度以上的企业。

•企业所得税年度的起止日与国内外财会年度不一致的企业。

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3.1 计算所得额企业需要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所得额的计算。

根据税法规定,所得额是指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取得的收入减去相应的费用、损失等支出后的金额。

企业需要统计并计算当年度的收入、费用和损失等信息,得出所得额。

3.2 计算应纳税额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应纳税额是指企业在汇算清缴时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金额。

应纳税额的计算需要根据所得额以及适用的税率、税目等因素进行。

企业需要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当年度的应纳税额。

3.3 确定缴款义务企业根据计算出的应纳税额,确定自己的缴款义务。

根据税法的规定,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需要将应纳税额缴纳到国家财政部门。

3.4 缴纳税款企业将确定的应纳税额按照税法规定的缴税期限和程序进行缴纳。

企业可以通过银行转账、网上缴税等方式进行缴税。

4. 汇算清缴的考前须知企业在进行汇算清缴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4.1 管理会计准那么的适用企业在进行所得额计算时需要适用符合我国国情和税法要求的管理会计准那么。

4.2 纳税申报表的填写和备案企业需要正确填写并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进行备案。

4.3 盈余公积金的处理企业在汇算清缴时需要按照税法的规定处理盈余公积金,并进行相应的会计核算处理。

4.4 减免税政策的适用企业可以根据税法的规定,适用各类减免税政策,从而减少应纳税额。

汇总缴纳所得税申请报告

汇总缴纳所得税申请报告

一、报告概述尊敬的税务局领导:我司作为一家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旗下设有多个分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公司应当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鉴于我司各分公司经营情况良好,且财务状况健康,为简化税务流程,提高税务管理效率,现向贵局提出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申请。

二、企业概况我司成立于XXXX年,注册地为XXXX,经营范围涵盖XXXX、XXXX等多个领域。

公司秉承“诚信经营、质量第一”的理念,经过多年的发展,已成为行业内的知名企业。

旗下设有多个分公司,分布在全国各地,业务范围广泛,形成了较为完善的销售网络。

三、申请汇总缴纳所得税的依据1. 法律法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具有法人资格的,按照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由其所属企业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我司旗下各分公司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根据法律规定,应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2. 企业实际情况我司各分公司按照企业章程规定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在分公司营业执照上注明的营业场所所在地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登记信息补录。

各分公司均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3. 税务管理效率为提高税务管理效率,简化税务流程,我司提出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申请。

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利于减少各分公司单独申报的繁琐手续,降低税务成本,提高税务管理的便利性。

四、汇总缴纳所得税的具体措施1. 建立健全税务管理体系我司将建立健全税务管理体系,明确各分公司税务申报、缴纳等事项,确保各分公司按照税法规定及时、足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2. 加强税务核算我司将加强税务核算,确保各分公司财务数据真实、准确,为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提供可靠的数据支持。

3. 定期进行税务检查我司将定期对各分公司进行税务检查,确保各分公司税务申报、缴纳等事项符合税法规定。

4. 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我司将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及时了解税收政策变化,确保各分公司依法纳税。

50%企业所得税汇总缴纳

50%企业所得税汇总缴纳

50%企业所得税汇总缴纳
(最新版)
目录
1.什么是企业所得税汇总缴纳
2.企业所得税汇总缴纳的规定
3.企业所得税汇总缴纳的实施情况
4.企业所得税汇总缴纳的取消
5.总结
正文
一、什么是企业所得税汇总缴纳
企业所得税汇总缴纳是指在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中,将企业集团内部各个成员企业的所得税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汇总,由母公司统一缴纳的一种税收征收方式。

二、企业所得税汇总缴纳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汇总缴纳适用于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在实施企业所得税汇总缴纳的过程中,各成员企业的所得税按照其利润总额的一定比例进行汇总,由母公司统一缴纳。

三、企业所得税汇总缴纳的实施情况
自 1994 年实施分税制改革以来,我国开始实行企业所得税汇总缴纳制度。

在实施过程中,企业所得税汇总缴纳的范围逐渐扩大,从最初的 56 家企业扩大到 106 家企业。

但是,随着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从 2009 年 1 月 1 日起,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企业所得税汇总缴纳的取消
2009 年 1 月 1 日,随着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企业所得税汇总缴纳制度被取消。

新的税收法规定,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都必须单独纳税,不再实行汇总缴纳。

五、总结
企业所得税汇总缴纳是一种在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中实施的税收征
收方式。

随着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企业所得税汇总缴纳制度被取消,所有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都必须单独纳税。

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例解: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

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例解: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

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例解: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一、例题A公司总部位于上海市,分别在南京、成都、杭州有三个分公司,A公司适用总分公司汇总纳税政策。

2015年度财务报告中,成都分公司占三个分公司资产总额、营业收入、职工薪酬的比例分别为:50%、20%、40%。

成都分公司适用西部大开发15%税率优惠政策,总机构和其他分支机构税率均为25%。

假设2016年A公司应纳税所得额为2亿元,成都分公司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款是多少?第一步:A公司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20000万第二步:划分应纳税所得额:1、各分公司分摊50%应纳税所得额=20000×50%=10000万2、计算成都分公司分摊比例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

(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50%×0.30+20%×0.35+40%×0.35=0.363、计算成都分公司应纳税所得税额10000×0.36=3600万第三步:计算不同税率地区的应纳所得税总额1、成都分公司应纳所得税额=3600万×15%=540万2、其他公司应纳所得税额=(20000-3600)×25%=4100万3、应纳所得税总额=4640万第四步:分摊应纳企业所得税1、各分公司分摊50%的应纳企业所得税=4640×50%=2320万2、成都分公司分摊应纳企业所得税=2320×0.36=835.2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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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的汇总缴纳一、汇总纳税的概念汇总(或合并)纳税,是一个企业总机构(或集团母子公司,简称汇缴企业)和其分支机构(或集团子公司,简称成员企业)的经营所得,通过汇总(或合并)纳税申报表,由汇缴企业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汇缴企业,是指实行汇总(或合并)纳税的总机构(或企业集团);成员企业,是指参与汇总(或合并)纳税的总机构及其分机构(或集团母公司本部及其子公司)。

汇总纳税分为两种方式:一种是全额汇总缴纳;另外一种是“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

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管理办法(一)统一计算。

统一计算,是指汇缴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条例》及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在汇总成员企业的年度所得税申报表的基础上,统一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

(二)分级管理。

分级管理,是指汇缴企业及成员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分别进行属地监督和管理。

(三)就地预缴。

就地预缴,是指成员企业根据《条例》及实施细则和有关政策规定,计算本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并按照规定比例就地预缴部分税款,年终办理年度清算。

母子公司体制的企业集团和总机构,以母公司本部和各级子公司为就地预缴所得税的成员企业;总分公司体制的企业,以总公司和符合独立核算条件的各级分公司为就地预缴所得税的成员企业;汇总纳税的银行保险企业,以分行(分公司)、支行及相当于支行一级的办事处(分理处)为就地预缴所得税的成员企业;其它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实行汇总纳税的企业,以审核确定的成员企业,就地预缴所得税。

成员企业就地预缴所得税的比例,除另有规定者外,一般为年度应纳税所得税额的60%。

在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以及西部地区,属于国家鼓励的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可按年度纳税所得额的15% 就地预缴。

总机构各成员企业盈亏相差悬殊,就地预缴税款与集中清算结果差额较大的,可由总机构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对个别影响较大的成员企业就地预缴的比例予以适当调整。

汇缴企业所属成员企业为多层次,即有二级、三级或四级成员企业,并且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区域内的,以上成员企业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比例,是指二级成员企业将所属成员企业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合并之后应达到的比例。

如果二级成员企业的所属企业根据规定的比例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汇总后超过规定比例的,省级税务机关可适当调整二级成员企业所属企业就地预缴的比例。

成员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可抵免的企业所得税额,以成员企业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按规定抵免。

就地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不足抵免的部分,经当地税务机关出具证明,由汇缴企业在集中清算企业所得税时抵免。

成员企业就地预缴的税款,应根据税收法规的有关规定分期预缴,年终进行汇算清缴。

其全年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应等于按规定比例就地预缴的全部税款。

(四)集中清算。

集中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汇缴企业在成员企业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基础上,合并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成员企业就地预缴的当年企业所得税款后,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清算和汇算清缴。

成员企业在总机构集中清算年度发生的亏损,由总机构在年度汇总清算时统一盈亏相抵,并可按税法规定递延抵补,各成员企业均不得再用本企业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弥补亏损。

年度终了后,成员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财务报告、财务会计报表,并缴足按规定的比例应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

“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汇总纳税方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三、全额汇总缴纳的企业下列行业和企业仍按原方式实行全额汇总纳税:由铁道部汇总纳税的铁路运输企业,由国家邮政总局汇总纳税的邮政企业,由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汇总纳税的各级分行、支行,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汇总纳税的各级分公司,以及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它企业。

四、股权变化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不得进行汇总纳税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得汇总纳税。

股权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所在地税务机关,并办理相关税务事项。

未向税务机关报告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补税,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相应处罚。

五、汇总纳税的审批机关(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必须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各级税务机关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批准纳税人实行汇总纳税。

(二)汇缴企业和成员企业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区域内的,是否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决定。

六、汇总纳税企业的税款预缴汇缴企业应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于次月15日内申报入库;成员企业应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于季度终了15日内申报入库。

汇缴企业和成员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按当期实际实现数预缴,按实际实现数预缴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批准,也可以采用其它适当方法。

其中,汇缴企业需报经市国家税务局批准,成员企业需报经区、县国家税务局批准,预缴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

七、汇总纳税成员企业的纳税申报(一)凡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均应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附财务、会计报表等有关资料。

纳税申报表每季度报送一次。

纳税申报表与成员企业和单位向上级机构报送的汇总纳税报表指标应一致。

(二)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年度纳税申报。

汇缴企业应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汇总后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财务会计报表,并附送各二级成员企业汇总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集中清算,统一办理汇缴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

汇缴企业根据汇总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统一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大于成员企业按规定比例在当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额的部分,由汇缴企业在规定时间内补缴;小于成员企业在当地预的企业所得税额的部分,由汇缴企业抵缴下一年度统一计算的应缴企业所得税额。

(三)北京市汇总纳税成员的纳税申报:1.汇总(合并)纳税的逐级申报制度。

企业要根据税收法规定,按季、按年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包括附表,下同)和有关财务会计报表。

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的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实行逐级汇总(合并)制度。

(1)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成员企业应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附有关财务会计报表。

纳税申报表一式三份。

成员企业所在税务机关受理成员企业的纳税申报,对成员企业报送的纳税申报表进行审核、签字盖章后,其中一份留存,另两份交与成员企业。

成员企业将签字盖章后的纳税申报表一份留存,一份报送上一级企业或机构。

(2)成员企业的上一级企业或机构,应将汇总后的纳税申表(含本级经营业务应申报的内容)一式三份,并附成员企业的纳税申报表和本级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财务会计报表,报送当地税务机关。

当地税务机关对企业本级纳税申报表、汇总申报表进行逻辑审核,签字盖章后,依上述程序逐级汇总(合并)上报,直至汇缴企业。

上级企业或机构,其本级的纳税申报表为一式二份,一份税务机关留存,一份交企业备查。

( 3)年度终了后 4个月内,汇缴企业应将逐级上报汇总(或合并)的纳税申报表(含本级),并附本级的纳税申报表、成员企业的纳税申报表和有关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所在地税务机关。

汇缴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依据汇缴企业报送的纳税申报表办理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

(4)对未经所在地税务机关签字盖章的成员企业纳税申报表,汇缴企业在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其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当拒绝受理,取消该成员企业当年的汇总(或合并)纳税资格,并要求成员企业在所在地税务机关就地征税。

2.凡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在外埠实行汇总(或合并)纳税的企业,实行“定期申报、年终审核、统一审查”的监督办法。

即:成员企业依照其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和所得税款预缴办法,按期向我市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申报表。

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主管税务机关应依照规定,对成员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进行审核,确定无误后签字盖章,并按规定留存和返回成员企业。

3.按照北京市国税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期限问题的通知》(京国税二[1999]113号)文件规定,一般成员企业应于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在当地税务机关完成年度纳税申报,负有汇总业务的二级成员企业年度申报时间可延长至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

考虑到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企业的经营特点,我市行政区域内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企业,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间可延至年度终了后六个月内,负有汇总业务的二级成员企业可延至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一般成员企业可延至到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

4.成员企业应按规定时间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及有关财务报告和其它有关资料,进行年度纳税申报,并按规定的比例就地缴纳税款。

成员企业应按税法规定办理年度清算,实行多退少补,年度清算后全年实际缴纳的税款应等于当年实际实现的应纳所得税额乘以总局规定的就地入库比例。

汇缴企业除提供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证明外,还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成员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及财务决算报表,以及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的投资抵免额和已抵免的额度,按市局规定的程序,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后抵免。

汇缴企业所属成员企业为多层次的,如果二级成员企业的所属企业根据总局规定比例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汇总后超过总局规定比例,报市局批准后,可适当调整二级成员企业所属企业就地预缴的比例。

在经济特区上、上海浦东新区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在当地按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5%预缴,在京的汇缴企业按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8%预缴企业所得税。

5.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原则上以成员企业为单位,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的征收管理办法,有特殊情况的,报市国税局批准后,可采用以下征收办法:(1)汇缴企业和成员企业都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报经市国税局批准,可采用原办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2)报经国税局批准,对在外省(市)汇缴,而成员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可以省级公司为单位,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的征收管理办法纳税。

6.凡有享受西部地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成员企业的汇缴企业,按规定在京申报纳税时,应将享受西部地区优惠政策的成员企业和其它企业分别核算、分别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分别适用税率,分别进行汇总(合并)纳税,享受西部地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成员企业和其他成员企业的盈亏不得互相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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