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青岛海洋与渔业工作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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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成立海洋珍稀濒危野生动物救护网络的通知-农办渔[2010]28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成立海洋珍稀濒危野生动物救护网络的通知-农办渔[2010]28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成立海洋珍稀濒危野生动物救护网络的通知正文:----------------------------------------------------------------------------------------------------------------------------------------------------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成立海洋珍稀濒危野生动物救护网络的通知(农办渔【2010】28号)为做好海洋珍稀濒危野生动物救护工作,不断提高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科学化水平。

经商有关单位,我部决定组织成立海洋珍稀濒危野生动物救护网络(以下简称“网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网络由我部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办公室、各海区渔政局、沿海各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渔政执法机构、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水族馆、海洋馆、驯养繁殖基地、教学科研机构和全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分会组成(见附件1)。

部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办公室为组长单位,各海区渔政局为副组长单位,全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分会承担网络成员之间的联络工作。

二、网络的主要任务是开展海洋珍稀濒危野生动物救护工作,及时通报并公布有关信息;开展海洋珍稀濒危野生动物种群动态监测,定期发布资源报告;组织海洋珍稀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对策研究,拟订保护行动计划并组织实施;开展海洋珍稀濒危野生动物保护技术培训,宣传普及保护知识。

三、请各成员单位认真填写《海洋珍稀濒危野生动物救护网络成员单位联系人信息采集表》(见附件2),于4月16日前报送至全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分会。

联系人:郭志杰王志祥电话:************/65086546传真:************电子信箱:*************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5号京朝大厦9020室邮编:100125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五日附件1:海洋珍稀濒危野生动物救护网络成员单位名单组长单位:农业部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办公室副组长单位:农业部黄渤海区渔政局农业部东海区渔政局农业部南海区渔政局成员单位:天津市水产局天津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河北省水产局辽宁省海洋与渔业厅上海市渔政监督管理处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福建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大连市海洋与渔业局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局宁波市海洋与渔业局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深圳市农业和渔业局上海市长江口中华鲟自然保护区福建省东山珊瑚省级自然保护区广东珠江口中华白海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广东惠东港口海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广东省汕头市海洋与渔业自然保护区管理办公室广东省湛江市海洋与渔业自然保护区管理办公室大连斑海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厦门海洋珍稀物种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天津市自然博物馆河北省山海关欢乐海洋公园河北省秦皇岛新澳海底世界辽宁省建荣皇家海洋科普世界上海海洋水族馆江苏省南京海底世界江苏省铃兰太湖水底世界浙江省杭州极地海洋世界福建省福州龙川海底世界山东省济南动物园山东省荣成西霞口动物园山东省蓬莱八仙过海旅游有限公司海洋科技馆广东省广州市水生野生动物救护中心广东省广州市海洋馆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水族馆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动物园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海底世界海南省南海水生野生动物救护中心海南省陵水县新村兴达海水养殖基地大连圣亚海洋极地世界大连老虎滩极地海洋动物馆青岛水族馆青岛极地海洋世界宁波市神凤海洋世界厦门海底世界深圳市海洋世界天津市水产研究所河北省水产研究所辽宁省海洋水产科学研究院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东海水产研究所上海海洋大学上海市水产研究所山东大学威海分校中国海洋大学水产学院南京师范大学生命科学学院中国科学院水生生物研究所厦门海洋动植物保护与研究中心联络单位:全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分会附件2:海洋珍稀濒危野生动物救护网络成员单位联系人信息采集表单位联系人信息姓名性别职务电话传真手机电子邮箱地址邮编单位意见(盖章)年月日——结束——。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无居民海岛管理的通告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无居民海岛管理的通告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无居民海岛管理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11•【字号】青政发[2007]7号•【施行日期】2007.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洋资源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无居民海岛管理的通告(青政发〔2007〕7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加强我市无居民海岛管理,保护无居民海岛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合理利用无居民海岛,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无居民海岛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综合管理、保护为主、适度开发利用的原则。

二、无居民海岛功能区划由市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环保、国土资源、林业、海事等有关部门和军事机关编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无居民海岛功能区划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与本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利用总体规划、近岸岛屿保护与利用规划和海岸带功能区划相衔接。

三、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的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规划,应当根据无居民海岛功能区划,由市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沿海区市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无居民海岛功能区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区市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规划,并报市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市、沿海区市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无居民海岛的综合管理与协调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协同做好无居民海岛的管理工作。

五、无居民海岛名录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社会公布。

六、利用无居民海岛应当符合无居民海岛功能区划和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采取严格的生态保护措施,不得造成无居民海岛地形地貌、景观、岸滩、植被破坏以及海岛周围海域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环境的损害,不得对港口建设、海上交通安全、国防安全和军事设施保护造成不利影响。

七、利用无居民海岛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海岛所在地的区市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海岛在市内四区沿海的,直接向市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青政办字〔2015〕47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青政办字〔2015〕47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 关于印发2015年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青政办字〔2015〕47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2015年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区、市和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依据本工作要点,分解细化落实方案,明确分工,加强督导,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落实情况要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市政府办公厅将适时对工作要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6月10日2015年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2015年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和公众关切,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加强信息发布、解读和回应工作,规范依申请公开,强化制度机制和平台建设,注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效,使其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促进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

一、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一)推进行政权力信息公开。

建立行政权力清单和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动态调整机制。

根据市政府公布的行政权力清单,通过全市统一的行政处罚平台,及时完成行政处罚权力及裁量基准信息更新发布工作。

及时公开已取消、下放、清理以及实施机关变更的行政审批项目信息。

深化行政审批项目信息公开,逐项编制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列明设定依据、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及依据、审批决定证件、救济途径等内容。

青岛市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75号

青岛市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75号

青岛市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正文:---------------------------------------------------------------------------------------------------------------------------------------------------- 青岛市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1997年6月25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75号)第一条为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管理,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障渔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渔业生产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所辖海洋捕捞、浅海滩涂养殖的船舶、设施、人员以及进出本市沿海渔港和渔港水域的渔业船舶、设施及其所有者、经营者。

第三条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青岛市及沿海县级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市和沿海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沿海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渔业安全生产领导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渔业安全生产工作。

第六条从事渔业生产的船舶,必须按规定取得相应的有效证书、证件,配齐消防、救生、助航、信号等设备,配备海图、航行记录,配足合格船员。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业船舶,不得从事渔业生产作业:(一)证书、证件不齐或过期;(二)航行、信号、救生、消防、通讯设备及锚、缆、封仓等属具不齐或失效;(三)船体、机械设备的技术状况不符合安全要求;(四)违章尚未结案;(五)其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情形。

严禁渔业船舶超载、搭客和装载危险品;禁止渔业船舶擅自改变作业性质。

第八条渔业船舶的船名、船号、船籍港经批准后,必须按规定刷写、固定标记;更改船名、船号、船籍港,必须经原批准机关核准。

第九条渔业船舶系岸或锚泊,必须按规定配备驾驶等值班人员,以保证安全和随时操纵,并采取有效措施防风、防火、防盗、防冻。

青岛市海洋发展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远洋渔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岛市海洋发展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远洋渔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岛市海洋发展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远洋渔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海洋发展局,青岛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2.02.16•【字号】青海规〔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青岛市海洋发展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远洋渔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省支持八大发展战略财政政策,加强远洋渔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远洋渔业项目开展,增强我市远洋渔业竞争力,加快远洋渔业高质量发展,按照《关于贯彻落实省支持八大发展战略财政政策加快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青政字〔2021〕21号)要求,特制定《青岛市远洋渔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海洋发展局青岛市财政局2022年1月20日青岛市远洋渔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远洋渔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远洋渔业项目开展,增强远洋渔业竞争力,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远洋渔业发展的意见》《青岛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落实省支持八大发展战略财政政策加快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扶持远洋渔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定期受理、集中审批,遵守自愿申报、严格审核、社会公示、监督检查相结合的程序和制度。

第二章扶持对象、条件和标准第四条专项资金的扶持对象为符合以下条款并在我市注册的远洋渔业企业。

第五条对在我市新注册的大型远洋渔业企业,一次性给予300万元资金补助。

新注册的大型远洋渔业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企业在青岛注册时间为2021年1月1日及以后,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二)企业具有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迁入青岛的远洋渔船不低于5000总吨。

2010年海域使用管理公报

2010年海域使用管理公报

2010年海域使用管理公报2011-05-18 | 作者:| 来源:国家海洋局| 【大中小】【打印】【关闭】概述2010年是“十一五”的收官之年。

全国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深入践行科学发展观,坚持把合理配置资源、保障经济发展作为第一要务,积极参与宏观调控,创新管理思路,突出管理重点,海域管理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

新一轮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工作有序开展,全国海洋功能区划文本编制完成,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工作进展顺利。

围填海管理全面加强,围填海计划指标得到严格执行。

优先保障国家能源和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海洋产业的用海需求,全年报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项目用海16个。

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用海管理得到规范,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市场化配置初显成效。

国家海域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业务化运行工作扎实推进,海域使用权属数据整理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

“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质量年”活动全面开展,海域使用论证监管工作力度不断加大。

海域海岸带整治与修复工作正式启动。

2010年全国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2481本,确权海域面积19.38万公顷,征收海域使用金90.74亿元。

1 基本情况1.1 海洋功能区划江苏省海洋功能区划专家评审会充分发挥海洋功能区划统筹作用。

新一轮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工作有序开展,全国海洋功能区划文本编制完成,印发《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技术要求》,组织召开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江苏省海洋功能区划专家评审会。

国家海洋局副局长张宏声开展海域管理专题调研成立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及有关研究单位推荐的44名专家组成的全国海洋功能区划专家委员会。

经国务院批准,下发《关于规范省级海洋功能区划修改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省级海洋功能区划修改的前提条件和报批程序。

1.2海域权属管理我国首个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挂牌竞价成功进一步优化项目用海审批程序,提高审批工作效率,坚持把合理配置资源、保障经济发展作为第一要务,优先保障国家能源和交通等基础设施、重点海洋产业的用海需求,全年报国务院批准了16个重大建设项目用海。

海洋渔业资源可持续开发与综合利用科技专项实施方案

附件:海洋渔业资源可持续开发与综合利用科技专项实施方案(2007-2010年)海洋渔业资源作为重要的海洋资源,一直是人类开发和利用的重点,长期以来由于海洋捕捞能力超过渔业资源再生能力,渔业资源总体上出现了全球性衰退趋势,养护和利用的矛盾十分突出。

据联合国粮农组织的评估,全球24%的主要种类处于低度开发或中度开发,52%的主要种类处于完全开发状态,16%的种类处于过度开发状态,7%的种类资源已经严重衰退,而其中仅仅1%有可能恢复。

渔业产业的发展与资源、环境的矛盾日益加剧,提高渔业资源的综合效益和利用率,发展以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生态安全、质量保证的渔业已成为国际潮流,以现代工业理念改造和提升传统渔业的现代渔业将成为世界渔业发展的主流。

宁波是一个拥有8233平方公里海域面积的海洋大市,海洋渔业一直是我市海洋与农业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2005年渔业总产值在农业中的比重已达到36.4%,渔业已成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新热点和渔农民增收的新亮点。

近年来,随着近海岸捕捞强度的日益加剧和沿海工业的快速发展,近海渔业资源衰退严重。

“十一五”期间,我市渔业产业发展与资源、环境的矛盾将进一步加剧,土地资源的紧缺和养殖环境的恶化已成为水产养殖发展的主要制约因素,特别是随着新海洋制度的实施,大批海洋捕捞渔船撤出传统作业渔场,使得近海渔场变得更为拥挤,近海渔业资源养护和利用的矛盾十分突出;海洋渔业产业发展的主要制约因素从以资源制约为主转变为受到资源与市场的双重制约,尤其是生产方式粗放,对自然资源以利用为主,养护不足,已成为影响海洋渔业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的主要瓶颈。

加强海洋渔业资源环境管理,搞好海洋渔业资源综合利用,发展以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生态安全、质量保证为前提的渔业产业,解决我市海洋渔业资源可持续开发与利用中共性和关键技术问题,对于促进我市海洋渔业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总体思路与发展目标(一)指导思想与基本思路遵循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思想,以科技创新和体制创新为动力,进一步增强海洋科技创新能力,为宁波海洋与渔业开发、管理提供技术服务;推进海洋与渔业资源开发利用技术的突破,为宁波海洋渔业产业的提升提供动力;推进海洋与渔业生态环境保护和防灾减灾技术的提高,为宁波海洋与渔业安全提供技术保障。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3年山东省渔业渔政工作要点》的通知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3年山东省渔业渔政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3.03.23•【字号】鲁农渔字〔2023〕7号•【施行日期】2023.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2023年山东省渔业渔政工作要点》的通知鲁农渔字〔2023〕7号各市渔业主管局,各有关单位:根据省委、省政府、农业农村部有关工作部署要求,省厅制定了《2023年山东省渔业渔政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2023年3月23日2023年山东省渔业渔政工作要点2023年全省渔业渔政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落实省委农村工作会议和全省农业农村系统工作会议要求,牢固树立大食物观,对标对表打造乡村振兴齐鲁样板、海洋强省建设和“十四五”目标任务,持续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为加快建设农业强省贡献力量。

一、夯实发展基础,持续抓好水产品稳产保供(一)持续稳固水产养殖面积。

落实重要养殖水域滩涂保护制度,指导各地依法落实养殖水域滩涂规划,推动养殖证核发全覆盖。

优化近海养殖布局,组织开展海上养殖容量评估试点,科学评价水域滩涂承载能力。

(二)多元化拓展渔业发展空间。

稳步推进深远海养殖试点,研究促进深远海养殖发展指导意见。

科学发展大水面生态渔业,培树“一水一策”典型案例。

积极拓展盐碱地渔业养殖空间,因地制宜推广渔农综合利用模式。

科学利用稻田水资源,支持沿黄地区开展稻渔综合种养。

(三)全面推进水产健康养殖。

开展国家级水产健康养殖和生态养殖示范区创建。

持续实施水产绿色健康养殖技术推广“五大行动”。

组织实施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和病害测报,加强重大水生动物疫病预警、风险评估和应急处置。

完成水产养殖用投入品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任务目标,落实白名单制度,强化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2010年全国渔业经济发展突出体现六大亮点

3 2
灭活 的鲤 精子做 激活源 , 采用 极体雌
现 代 渔 业 信 息
江 苏 响 水 启 动 海 水
第 2卷 第 1 6 期
品供 给得到有 效保 障。 预计 渔 民人均
纯收入预计超过 89 0 , 比增 长超 5 元 同 过 9 其 中有 8 省人 均 突破 万元 , %, 个 为促进农 民增收发挥 了重要作用 二是市 场稳定 , 产品 出 口大 幅 水
日韩 两 国 最 近 在 韩 国 东
南 岸 共 同 放 流 红 鳍 东 方
现 代 渔 业 信 息
供参考 ) 。
日本 和韩 国为 了促进两 国在 日韩
海峡 ( 鲜 海峡 、 马海峡 ) 区的水 朝 对 地
3 5
从 中 国进 口红 鳍东方 纯 的增 加 , 致使
市 场上 红 鳍东 方纯 的价 格一 直低 迷 , 如果 这种 情况继 续下 去 ,日本 的红鳍
由政府有关 部 门批 准颁 发许可证 制度
纯 稚 鱼 两 万 尾
河豚 鱼是 毒鱼 的代表 , 的确年 年 因吃 河豚 鱼而 中毒 死亡 者 没有 绝迹 。 因为河 豚鱼有 毒 , 以在 日本有这 样 所

产交流为 目的, 日本西部四个县( 山口、
东 方鲍 渔业 界 处于难 以复活 的状 况 , 致使红 鳍东方纯 的生产者 陷入 了严峻 的 处境 。 者 ,红鳍 东方 纯在 中国是 再 禁止 食用 的, 以主要 用 于出 口, 所 这
击 等不利 影 响 , 积极 开发新 渔 场 , 预 计全年产量 12 t 同 比增长 4 0万 、 %。国
略上要改变过去主要追求产量 的做法 , 主攻单个 20 以上 的大规格螃蟹 。 0 g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治胶州湾海域渔业养殖设施的通告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治胶州湾海域渔业养殖设
施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5.07.03
•【字号】青政发〔2015〕17号
•【施行日期】2015.07.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关于清理整治胶州湾海域渔业养殖设施的通告
青政发〔2015〕17号
为加强胶州湾环境和资源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青岛市胶州湾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对胶州湾海域的养殖网箱和养殖筏架等渔业养殖设施进行清理整治,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清理范围为胶州湾海域,即胶州湾保护控制线的围合区域。

胶州湾保护控制线,是指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东起团岛湾头,沿沧口湾、红岛、河套、海西湾,西至凤凰岛脚子石的连线。

二、养殖者应当于2015年11月30日前自行将清理范围内的养殖网箱、养殖筏架等渔业养殖设施拆除,退出占用的海域。

三、2015年11月30日前未自行拆除的养殖设施,按照海域管理权限,由市、区(市)人民政府负责依法拆除,所需费用由养殖者承担。

四、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新设置养殖网箱和养殖筏架等渔业养殖设施的,一律按照《青岛市胶州湾保护条例》从严查处。

五、海洋与渔业、公安等部门应当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加大清理工作力度,对以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6月30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
2015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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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青岛市海洋与渔业工作要点2010 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最后一年,也是加快推进蓝色经济区建设和“环湾保护、拥湾发展”战略实施的关键一年。

全市海洋与渔业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全市蓝色经济区建设和“环湾保护、拥湾发展”战略部署,把促进海洋与渔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作为根本要求,把加强海域科学管理和发展现代渔业作为主要内容,把推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和转变渔业发展方式作为关键举措,把健全法律法规和加强执法力度作为重要保障,努力建设全省领先、全国一流的海域使用管理示范区、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和现代渔业发展示范区。

主要预期目标:全市海洋经济总产值1600 亿元,增长7% ;水产品总产量增长2%;水产品产值增长8% ;渔业经济总产值增长9% ;渔民人均收入增长8%左右。

一、努力提高海洋服务保障水平,加快推进蓝色经济区建设围绕蓝色经济区建设和“环湾保护、拥湾发展”战略实施,制定规划,研究思路,落实措施,充分发挥海洋部门作用。

一是加强重大专题研究,抓好相关规划编制。

按照全市蓝色经济区建设规划框架和意见分工,对涉及我局的工作和目标,深入开展论证谋划,落实细化工作方案,确保加快实施推进。

研究编制“十二五”海洋经济、现代渔业等发展规划,争取把海洋与渔业经济发展重大部署、重大项目纳入地方经济发展总体规划。

编制完善和实施海洋集中集约用海规划、区域用海规划、海洋防灾减灾规划、海洋渔业发展规划等一批海洋专项规划,组织完成区(市)级海洋功能区划的成果修定、评审和报批,全面完成海砂资源调查、临时倾废区调查论证与选划、工程用海资源调查和规划项目,为科学开发和高效利用海洋资源提供依据。

二是转变管海用海方式,科学利用海域资源。

积极对接蓝色经济区的政策和项目,本着集中节约用海的原则,统筹安排新上用海项目规模和布局,强化海域使用综合论证,优先保障全市重点涉海项目建设用海,集中规划丁字湾、董家口等集约用海区,促进海域资源整合和海洋产业升级。

严格把关、科学论证,依法审批用海项目,严格海域使用金的征收和管理,突出抓好围填海和养殖用海管理,强化海岛资源保护与利用,做到依法用海、科学用海、节约用海、集约用海。

三是制定海洋渔业支持政策,开展基础统计调查。

制定实施《关于加快海洋渔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明确海洋渔业发展总体要求、目标任务、工作重点、扶持政策和保障措施,指导海洋渔业发展。

完善海洋经济核算体系,加强海洋产业的调查、分析与动态评估,会同发改、统计部门建立海洋经济运行监测与评估系统,强化海洋统计基础工作,加强基本数据的收集、整理和分析,为宏观经济决策提供依据。

二、大力提升科学管海能力,着力推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正确处理开发与保护关系,强化海域利用规范管理,提升海洋环保监管效能,全面提升科学管海用海水平。

一是强化海洋管理基础支撑。

全面完成市海域监视监测监控系统及沿海6 区市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中心建设,实现国家、省、市、区(市)四级专网联通,确保区市级业务化运行,推进海洋的科学化、数字化、动态化管理。

二是规范海域使用和审批。

加强国家海域使用管理示范区建设与推广,全市海域管理工作全部实现国家级海域使用管理示范区标准。

建立海域使用论证和海洋工程环评专家库,积极参加国家海洋局“全国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质量年”活动,强化海洋工程环评检查验收,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和审批,促进岸线和海域资源高效集约配置。

三是推进重点海域生态环境整治。

开展胶州湾水质分类定级工作,加强大公岛、灵山岛、文昌鱼等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推进胶州湾滨海湿地海洋特别保护区建设,大力开展海洋生态修复,促进胶州湾生态环境治理改善。

认真宣传贯彻实施《海岛保护法》,制定《无居民海岛管理条例实施意见》,完成海岛资源情况的调查,抓好无居民海岛界碑设立,规范海岛环境保护与开发利用,提高海岛开发利用的经济效益和生态价值。

深入贯彻实施《青岛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定》,研究制定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示范区建设意见,积极开展海洋生态保护建设。

四是抓好海洋防灾减灾。

进一步重视海洋灾害的预警预报和应急处置,切实加强对绿潮(浒苔)、赤潮、风暴潮、海冰和水质、底质的监测预报工作,健全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和反应机制,增强海洋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五是积极做好海洋公益服务。

建立健全青岛市海洋环境监测网络,坚持开展全市近岸海域环境趋势性监测、重点海域环境监测、海水浴场暑期海洋环境监测、重点陆源排污口监测和重点养殖区环境监测,及时开展海洋环境监测评价,提高监测数据应用效率。

及时提供和发布海洋环境观测预报,为海上重大活动提供水文预报和海上保障服务。

三、积极转变渔业发展方式,加快发展现代海洋渔业加快转变资源利用方式,全面推广健康养殖模式,着力调整海洋渔业生产结构,大力提升渔业规模化、标准化、产业化水平。

一是调整发展水产养殖业。

以规模化、标准化、生态化为方向,按照既上规模、又上水平,既调模式、又调品种的要求,集中力量发展规模化池塘养殖、工厂化集约养殖、深海网箱养殖、浅海增播养殖,在全市建设一批布局合理、特色鲜明、集中连片、设施配套水产健康养殖基地,推进全市传统水产养殖区改造升级。

全年重点推进青岛海珍品健康养殖示范基地提档升级,新建3处部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抓好10 个千亩标准化健康养殖示范基地、10 处工厂化集约养殖示范基地建设,通过重点示范项目带动全市规模化健康养殖发展。

争取全年连片改造养殖池塘3500 亩,新发展规模化藻类养殖1000 亩、工厂化集约节能养殖模式20000 立方水体。

二是大力发展资源增殖业。

通过底播养殖、藻类移植、人工放流、鱼礁建设、筏式养殖等手段,大力建设海洋牧场。

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加大对虾、梭子蟹、牙鲆、梭鱼等当地优势品种增殖放流规模,全年增殖放流数量超过5 亿单位。

加强对增殖放流技术和绩效的研究,加强跟踪评价工作,科学评价增殖放流效果。

认真组织实施市人大《关于加强人工鱼礁和海洋牧场建设的议案》,科学规划人工渔礁和海洋牧场建设规模与结构布局,制定青岛市人工渔礁建设规划、青岛市人工渔礁建设工作方案、青岛市人工渔礁建设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集中建设大管岛、石岭子礁等5 处海洋牧场,全年完成鱼礁投放10 万空方。

三是优化发展海洋捕捞业。

推进渔船报废、捕捞渔民转产转业,组织实施渔船网具标准化改造,积极调整近海捕捞结构和作业方式。

制定渔船“拆旧建新、并小建大”扶持办法,集中扶持150 马力以上渔船的更新改造和建设。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积极参与国际渔业资源竞争,逐步提高远洋捕捞能力,争取全年开工建造500 马力以上渔船4 艘。

四、全面创建品牌渔业,不断增强渔业产业竞争力以工业化发展思路谋划渔业发展,引导实施渔业品牌战略,打造渔业养殖、加工、文化三大品牌,评选“ 青岛市十大渔业品牌,” 推进渔业产业化发展。

一是以提高水产品质量为主线推进健康养殖品牌创建。

突出抓好渔业标准化体系建设,汇编渔业生产全过程的标准和技术操作规程,大力宣传、推行标准化生产。

全面推行养殖生产五项制度,坚持开展质量抽检,全年完成养殖水产品和苗种质量抽检360 批次、水质抽检150 批次,实现全市水产品质量安全合格率98% 以上。

完善示范体系,修订健康养殖生产规范,积极开展无公害水产品基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全年新组织认定10 处无公害水产品生产基地,推荐认证10 个无公害水产品,注册2-3 个水产品地理标志,打造青岛“十大名优水产养殖品牌”。

二是以拓展市场为重点推进精深加工品牌创建。

大力发展来进料加工,鼓励开展地产品加工,稳定国际市场、拓展国内市场。

重点扶持海参、对虾、贝类、大宗鱼类等养殖品种加工企业做大做强,增加地产品加工比重,延伸产业链条,创建产业带动力强、渔业附加值高的加工名牌产品,打造“十大名优水产加工品牌”。

加大水产品宣传促销和推介力度,引导企业扩大对外贸易。

全年完成水产品出口创汇13.5 亿美元。

加快发展渔民专业合作组织,提高渔业组织化程度,重点培育“十佳渔业专业合作社,”培训一批专业管理人员。

三是以宣传推介为手段推进渔业文化品牌创建。

以休闲渔业基地创建为载体,打造特色鲜明、影响力大的渔业文化品牌。

鼓励发展功能多样的渔业服务业,建设以海上垂钓、海鲜品尝等为主题的休闲渔业示范基地,年内创建3 处省级休闲渔业示范点,重点打造“十佳休闲渔业示范基地”。

五、强化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海洋与渔业支撑保障能力争取各级加大基础投入,谋划一批管长远、增后劲的项目建设,不断改善渔业支撑保障条件。

一是完善水产良种繁育体系。

重点建设国家海洋科研中心水产种苗产业化基地,集中建设10 处水产良种示范场,增强水产优良品种的创新能力和遗传改良力度,提高水产良种生产能力和集中供种水平,争取全年新增良种育苗能力5 亿单位。

二是加大渔业科技推广力度。

重点组织开展新型渔民科技培训和渔民转产转业培训,年内培训渔民800 人次。

积极推广应用水产新品种、新技术,组织实施欧洲鲈、“黄海2 号”中国对虾等新品种苗种繁育、养殖试验与推广。

大力实施“渔业科技入户工程”,重点推广“黄海1 号”、“黄海2 号”中国对虾等10 个主导品种和池塘标准化改造技术、池塘水质改良技术等10 项先进技术,提高渔业先进适用技术入户率和到位率,全年重点培育10 个渔业科技示范企业,带动80 个示范户,辐射400 个渔户。

扩大远程病害会诊系统规模,健全渔业病害防控技术网络,提高水产疫病防控能力。

三是加快推进渔港建设。

加快建设崂山沙子口中心渔港、城阳红岛中心渔港、胶州东营一级渔港和黄岛薛家岛一级渔港,推进群众渔港的维修改造,重点抓好3 至5 个二级渔港建设,完善配套设施,提高避风能力,拓展渔港功能。

四是实施平安渔业工程。

组织海上通信通讯体系、渔船防碰撞体系和渔船进出港监测体系三大渔业安全生产体系建设,年内为全市60 马力以上渔船装备AIS 防碰撞系统,为全市40 马力以上渔船配备新型渔用对讲机,在中心渔港、一级渔港设置进出港监测系统。

大力推进政策性渔业保险,扩大渔业互助保障覆盖面,提高渔民保险额度,全年渔民入保率达到90% 以上,人均投保额度15 万元以上,保险总额突破30 亿元,为渔民灾后救济和恢复生产提供保障。

六、坚持依法行政,着力提高海洋执法效能坚持“依法管海、依法护渔”,推进依法行政,严格行政执法,全面提升海洋管护能力。

一是加强海洋法制建设。

积极完善海洋与渔业法规体系建设,组织开展渔业安全生产、水产苗种管理、休闲渔船管理立法调研,抓好《海岛保护法》、《青岛市无居民海岛管理条例》、《青岛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定》等海洋与渔业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二是加强海洋监察执法。

拓展执法领域,提高执法效能,规范执法程序,坚持开展“海盾” 、“碧海、”“蓝箭”等专项执法行动,从严查处海砂资源盗采、违法违规围填海、破坏海洋自然保护区、无居民海岛等案件,维护海洋资源开发利用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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