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儿科建设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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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病房建设与设备配置标准

新生儿病房建设与设备配置标准

新生儿病房建设与设备配置标准(T/NAHIEM87-2023)Standard for construction and equipment allocation of neonatal wards团体标准2023-10-10发布2023-11-1实施全国卫生产业企业管理协会发布目次前言1 范围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3.1 新生儿neonate3.2 新生儿病房neonatal ward3.3 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neonatal intensive care unit(NICU) 3.4 新生儿母婴同室rooming-in3.5 家庭参与式病房family-mode ward3.6 缓冲间buffer room3 .7 隔离室infection isolation room3.8 医疗工艺medical process3.9 医疗流程medical flows4 医疗工艺4.1 基本要求4 .2 医疗功能及分区4.3 医疗流程4.4 医院感染防控4.5 医疗工艺参数5 建筑设计5.1 建筑选址与环境5.2 建筑功能用房设置5.3 建筑装饰6 医疗设备6.1 医疗设备的配置规范6.2 设备配置6.3 特殊设备配置要求6.4 转运设备6.5 其他设备要求7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7.1 一般规定7.2 采暖系统7.3 空调系统7.4 通风系统7.5 NICU重症监护病房空调系统8 医用气体8.1 一般规定8.2 气体配管8.3 气体终端9 给水排水9.1 一般规定9.2 给水系统9.3 排水系统10 电气10.1 一般规定10.2 供配电系统10.3 低压配电10.4 电气照明10.5 接地与安全防护11 智能化系统11.1 一般规定11.2 信息设施及信息化应用系统11.3 公共安全系统前言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准化工作号则 1分化文件的构和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全国卫生产业企业管理协会手术室及相关受控空间分会提出。

26个科室建设指南

26个科室建设指南

26个科室建设指南科室建设指南:科室建设是医院发展的基础,为了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医院需要不断优化各科室的布局和管理。

以下是针对26个科室的建设指南,旨在帮助医院更好地规划科室布局和提高科室管理水平。

1.内科:内科科室应设有血液科、心血管科、呼吸科、消化科、内分泌科等专科,医生要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并提供高效的护理服务。

2.外科:外科科室应设有普外科、骨科、胸外科、神经外科等专科,要配备先进的手术设备和仔细的术前术后护理。

3.妇产科:妇产科科室应设有妇科、产科等专科,提供无痛分娩等高级产科服务。

4.儿科:儿科科室应设有新生儿科、小儿内科、小儿外科等专科,提供儿童健康检查、预防免疫等服务。

5.皮肤科:皮肤科科室应配备先进的皮肤病诊断设备,医生要有丰富的皮肤病治疗经验,并提供美容整形等服务。

6.口腔科:口腔科科室应配备先进的口腔诊疗设备,提供口腔检查、洁牙、牙齿修复等服务。

7.眼科:眼科科室应设有眼科、视光学科等专科,提供眼科检查、配镜、视力矫正等服务。

8.耳鼻喉科:耳鼻喉科科室应设有耳科、鼻科、喉科等专科,提供耳鼻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

9.泌尿科:泌尿科科室应设有泌尿外科、男科等专科,提供泌尿系统疾病的治疗和康复。

10.肿瘤科:肿瘤科科室应设有肿瘤内科、肿瘤外科等专科,提供肿瘤的综合治疗服务。

12.康复医学科:康复医学科室应设有康复治疗室、物理治疗室等,提供康复治疗和康复护理。

13.放射科:放射科应配备先进的放射设备,提供CT、MRI、X光等检查。

14.核医学科:核医学科应配备核医学影像设备,提供放射性同位素示踪等检查。

15.麻醉科:麻醉科应配备专业的麻醉设备,提供全麻、局麻等麻醉服务。

16.传染科:传染科科室应设有感染病科、免疫科等专科,提供感染病的预防和治疗。

18.急诊科:急诊科应设有急诊医师、急诊护士等,提供急救和应急医疗服务。

19.针灸推拿科:针灸推拿科应设有专业的针灸推拿师,提供针灸推拿治疗和保健。

《新生儿病室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

《新生儿病室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

卫生部关于印发《新生儿病室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1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指导和加强医疗机构新生儿病室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保证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我部组织制定了《新生儿病室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现印发给你们。

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要按照《指南》要求,加强对新生儿病室的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新生儿疾病的诊疗水平。

目前条件尚不能达到《指南》要求的医疗机构,要加强对新生儿病室的建设,增加人员、配置设备、改善条件、健全制度、严格管理,逐步建立规范的新生儿病室。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新生儿病室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加强医疗机构新生儿病室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提高新生儿疾病的诊疗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传染病防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和《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新生儿病室是设置在医疗机构内,收治胎龄32周以上或出生体重1500克以上,病情相对稳定不需重症监护治疗新生儿的房间,可以设一间或多间。

第三条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在儿科病房内设置新生儿病室。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完善新生儿病室的管理制度,加强新生儿病室管理,提高医疗质量,保障患儿安全。

第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新生儿病室的设置规划和管理,对辖区内新生儿病室的设置与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六条新生儿病室应当具备与其功能和任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和技术力量。

第七条新生儿病室的建筑布局应当符合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的有关规定,做到洁污区域分开,功能流程合理。

第八条新生儿病室应当设置在相对独立的区域,接近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

第九条新生儿病室床位数应当满足患儿医疗救治的需要,无陪护病室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床间距不小于1米。

新生儿科建设指南

新生儿科建设指南

新生儿病室建设与管理指南(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加强医疗机构新生儿病室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促进新生儿专业的发展,提高新生儿疾病的诊疗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和《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新生儿病室主要收治胎龄超过34周、体重1800克以上、病情相对稳定不需重症监护治疗的新生儿。

第三条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在儿科病房内设置新生儿病室,有条件的综合医院以及儿童医院、妇产科医院和二级以上妇幼保健院可以设置独立的新生儿科病房,并按照本指南进行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完善新生儿病室的规章制度,加强诊疗安全管理,保障患儿安全,提高医疗质量。

第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新生儿病室的管理,对辖区内新生儿病室的设置与管理进行指导和检查,保证患儿安全和医疗质量。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六条新生儿病室应当具备与医疗机构规模、类别、级别、功能任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仪器设备和技术力量,保障新生儿诊疗工作安全、及时、有效地开展。

第七条新生儿病室的建筑布局应当遵循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的原则,符合功能流程合理和洁污区域分开的基本原则。

第八条新生儿病室应当设置在相对独立的区域,接近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

工作区域可分为医疗区、接待区、配奶区、新生儿洗澡区。

医疗区包括普通病室、隔离病室,有条件的可设置早产儿病室。

第九条新生儿病室床位数应满足患儿医疗救治的需要,无陪护病区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床间距不小于1米。

有陪护病区应当一患一房,且净使用面积不低于12平方米。

第十条新生儿病室应当配备吸痰吸氧装置、暖箱、辐射式抢救台、蓝光治疗仪、输液泵、静脉推注泵、微量血糖仪、新生儿专用复苏囊与面罩、喉镜和气管导管等基本设备。

有条件的可配备经皮胆红素测定仪、新生儿专用监护仪和新生儿使用的无创呼吸机。

第十一条新生儿病室应当配备必要的清洁和消毒设施,每个病室内至少设置1套洗手设施及干手设施。

卫生部关于印发《新生儿病室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123号

卫生部关于印发《新生儿病室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123号

新生儿病室建设与管理指南(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加强医疗机构新生儿病室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促进新生儿专业的发展,提高新生儿疾病的诊疗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和《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新生儿病室主要收治胎龄超过34周、体重1800克以上、病情相对稳定不需重症监护治疗的新生儿。

第三条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在儿科病房内设置新生儿病室,有条件的综合医院以及儿童医院、妇产科医院和二级以上妇幼保健院可以设置独立的新生儿科病房,并按照本指南进行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完善新生儿病室的规章制度,加强诊疗安全管理,保障患儿安全,提高医疗质量。

第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新生儿病室的管理,对辖区内新生儿病室的设置与管理进行指导和检查,保证患儿安全和医疗质量。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六条新生儿病室应当具备与医疗机构规模、类别、级别、功能任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仪器设备和技术力量,保障新生儿诊疗工作安全、及时、有效地开展。

第七条新生儿病室的建筑布局应当遵循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的原则,符合功能流程合理和洁污区域分开的基本原则。

第八条新生儿病室应当设置在相对独立的区域,接近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

工作区域可分为医疗区、接待区、配奶区、新生儿洗澡区。

医疗区包括普通病室、隔离病室,有条件的可设置早产儿病室。

第九条新生儿病室床位数应满足患儿医疗救治的需要,无陪护病区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床间距不小于1米。

有陪护病区应当一患一房,且净使用面积不低于12平方米。

第十条新生儿病室应当配备吸痰吸氧装置、暖箱、辐射式抢救台、蓝光治疗仪、输液泵、静脉推注泵、微量血糖仪、新生儿专用复苏囊与面罩、喉镜和气管导管等基本设备。

有条件的可配备经皮胆红素测定仪、新生儿专用监护仪和新生儿使用的无创呼吸机。

第十一条新生儿病室应当配备必要的清洁和消毒设施,每个病室内至少设置1套洗手设施及干手设施。

新生儿科建设的指南

新生儿科建设的指南

新生儿病室建设与管理指南(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加强医疗机构新生儿病室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促进新生儿专业的发展,提高新生儿疾病的诊疗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和《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新生儿病室主要收治胎龄超过34周、体重1800克以上、病情相对稳定不需重症监护治疗的新生儿。

第三条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在儿科病房内设置新生儿病室,有条件的综合医院以及儿童医院、妇产科医院和二级以上妇幼保健院可以设置独立的新生儿科病房,并按照本指南进行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完善新生儿病室的规章制度,加强诊疗安全管理,保障患儿安全,提高医疗质量。

第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新生儿病室的管理,对辖区内新生儿病室的设置与管理进行指导和检查,保证患儿安全和医疗质量。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六条新生儿病室应当具备与医疗机构规模、类别、级别、功能任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仪器设备和技术力量,保障新生儿诊疗工作安全、及时、有效地开展。

第七条新生儿病室的建筑布局应当遵循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的原则,符合功能流程合理和洁污区域分开的基本原则。

第八条新生儿病室应当设置在相对独立的区域,接近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

工作区域可分为医疗区、接待区、配奶区、新生儿洗澡区。

医疗区包括普通病室、隔离病室,有条件的可设置早产儿病室。

第九条新生儿病室床位数应满足患儿医疗救治的需要,无陪护病区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床间距不小于1米。

有陪护病区应当一患一房,且净使用面积不低于12平方米。

第十条新生儿病室应当配备吸痰吸氧装置、暖箱、辐射式抢救台、蓝光治疗仪、输液泵、静脉推注泵、微量血糖仪、新生儿专用复苏囊与面罩、喉镜和气管导管等基本设备。

有条件的可配备经皮胆红素测定仪、新生儿专用监护仪和新生儿使用的无创呼吸机。

第十一条新生儿病室应当配备必要的清洁和消毒设施,每个病室内至少设置1套洗手设施及干手设施。

新生儿室建设和管理指南

新生儿室建设和管理指南

新生儿病室建设与管理指南(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加强医疗机构新生儿病室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促进新生儿专业的发展,提高新生儿疾病的诊疗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和《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新生儿病室主要收治胎龄超过34周、体重1800克以上、病情相对稳定不需重症监护治疗的新生儿。

第三条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在儿科病房内设置新生儿病室,有条件的综合医院以及儿童医院、妇产科医院和二级以上妇幼保健院可以设置独立的新生儿科病房,并按照本指南进行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完善新生儿病室的规章制度,加强诊疗安全管理,保障患儿安全,提高医疗质量。

第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新生儿病室的管理,对辖区内新生儿病室的设置与管理进行指导和检查,保证患儿安全和医疗质量。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六条新生儿病室应当具备与医疗机构规模、类别、级别、功能任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仪器设备和技术力量,保障新生儿诊疗工作安全、及时、有效地开展。

第七条新生儿病室的建筑布局应当遵循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的原则,符合功能流程合理和洁污区域分开的基本原则。

第八条新生儿病室应当设置在相对独立的区域,接近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

工作区域可分为医疗区、接待区、配奶区、新生儿洗澡区。

医疗区包括普通病室、隔离病室,有条件的可设置早产儿病室。

第九条新生儿病室床位数应满足患儿医疗救治的需要,无陪护病区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床间距不小于1米。

有陪护病区应当一患一房,且净使用面积不低于12平方米。

第十条新生儿病室应当配备吸痰吸氧装置、暖箱、辐射式抢救台、蓝光治疗仪、输液泵、静脉推注泵、微量血糖仪、新生儿专用复苏囊与面罩、喉镜和气管导管等基本设备。

有条件的可配备经皮胆红素测定仪、新生儿专用监护仪和新生儿使用的无创呼吸机。

第十一条新生儿病室应当配备必要的清洁和消毒设施,每个病室内至少设置1套洗手设施及干手设施。

2024年新生儿科工作计划.pptx

2024年新生儿科工作计划.pptx
新生儿科特别特别,病房的建设也特别,很多功能病房须要依据房屋结构“私人订制”,必需严格参考《新生儿 病房分级建设与管理指南》要求进行布局建设,当然须要结合自身条件进行细心设计。
七、科研实力亟待提高
科研实力是我科短板,感觉力不从心,无从下手,暂且激励科室人员主动书写发表医学论文.主动参与上级医院 的一些基础科研课题。
4、加强危重症病人的识别实力及抢救水平 二、加强业务学习,提升专业技能。 1、坚持课内业务学习,定期课内医护人员轮番进行新学问、新进展的学问讲座,
2、支配选送一名医生及二名护理人员到上级医院进修学习。主动支配医护人员参与各类市级、省级、国家级学 术活动,引进新技术,新方法和新阅历。
3、充分利用以***医院为核心的儿科医疗联合体这一平台,主动省级医院保持亲密联系:如申请远程会诊、学 术讲座等,进一步提升诊疗服务实力
不定期对基层医院医务人员进行义诊、学问讲座等,拉近与基层医院医务人员的距离,不但提升了基层医务人 员的专业水平,也提升了自己的实力和影响力。
加强与产科的亲密协作,帮助产科管理好高危产妇的待产、陪产问题。对一些特别高危产妇实行先期干预、沟 通,甚至参与产前探讨等形式,制定有针对性的防治措施,保证每一位新生儿平安诞生。
五、加强院感管理工作。
思想上需加强医护人员院感防控意识,行动上严格按院感要求进行医疗行为,严防院感不良事务的发生,防范于 未然。
院感管理小组每季度进行前期院感工作总结阅历教训,并制定详细持续整改措施。
与院感科保持良好沟通。
六、主动协作、支持医院体质改造总体规划布局,为科室整体搬迁体质改造供应合理建议。
三、依据《三级综合医院医疗服务实力指南》要求主动开展新业务、新技术,提升医疗服务实力
1、为早期全面精确诊断断高危新生儿听力障碍,拟建立新生儿听觉脑干诱发电位室, 2、为提高极低、超低诞生体重儿救治水平,开展新生儿脐动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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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病室建设与管理指南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指导和加强医疗机构新生儿病室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促进新生儿专业的发展,提高新生儿疾病的诊疗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和《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新生儿病室主要收治胎龄超过34周、体重1800克以上、病情相对稳定不需重症监护治疗的新生儿。

第三条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在儿科病房内设置新生儿病室,有条件的综合医院以及儿童医院、妇产科医院和二级以上妇幼保健院可以设置独立的新生儿科病房,并按照本指南进行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完善新生儿病室的规章制度,加强诊疗安全管理,保障患儿安全,提高医疗质量。

第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新生儿病室的管理,对辖区内新生儿病室的设置与管理进行指导和检查,保证患儿安全和医疗质量。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六条新生儿病室应当具备与医疗机构规模、类别、级别、功能任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仪器设备和技术力量,保障新生儿诊疗工作安全、及时、有效地开展。

第七条新生儿病室的建筑布局应当遵循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的原则,符合功能流程合理和洁污区域分开的基本原则。

第八条新生儿病室应当设置在相对独立的区域,接近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

工作区域可分为医疗区、接待区、配奶区、新生儿洗澡区。

医疗区包括普通病室、隔离病室,有条件的可设置早产儿病室。

第九条新生儿病室床位数应满足患儿医疗救治的需要,无陪护病区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床间距不小于1米。

有陪护病区应当一患一房,且净使用面积不低于12平方米。

第十条新生儿病室应当配备吸痰吸氧装置、暖箱、辐射式抢救台、蓝光治疗仪、输液泵、静脉推注泵、微量血糖仪、新生儿专用复苏囊与面罩、喉镜和气管导管等基本设备。

有条件的可配备经皮胆红素测定仪、新生儿专用监护仪和新生儿使用的无创呼吸机。

第十一条新生儿病室应当配备必要的清洁和消毒设
施,每个病室内至少设置1套洗手设施及干手设施。

病室内洗手设施及干手设施均应为非手触式。

第十二条新生儿病室应当根据床位数配备足够数量的医师和护士,人员梯队结构合理,定期参加新生儿专业知识的培训。

第十三条新生儿病室医师与床位的比例不低于0.3:1,应当经过新生儿专业培训,有一年以上儿科工作经验,具备独立处置常见新生儿疾病的基本能力,熟练掌握新生儿窒息复苏等基本技能。

第十四条三级医院和妇幼保健院新生儿病室负责人应由具备儿科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担任;二级医院和妇幼保健院新生儿病室负责人应由具备儿科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担任。

第十五条新生儿病室护士与床位的比例不低于0.6:1,护士要相对固定,并经新生儿专业培训合格,掌握新生儿常见疾病的护理技能,熟悉新生儿急救操作技术和新生儿病室医院感染控制技术。

第十六条三级医院和妇幼保健院新生儿病室护理组负责人应由具备主管护师以上任职资格且有2年以上新生儿护理工作经验的护士担任;二级医院和妇幼保健院新生儿病室护理组负责人应由具备护师以上任职资格且有1年以上新生儿护理工作经验的护士担任。

第十七条新生儿病室可根据实际需要配置其他辅助人
员。

第三章科室管理
第十八条新生儿病室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遵守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岗位职责和相关诊疗技术规范、操作流程,保证医疗服务质量及医疗安全。

第十九条新生儿病室患儿如出现生病体征不稳定、病情危重需要重症监护者,应进行必要的抢救后,及时转入重症监护病房。

第二十条新生儿病室应积极采取措施对有感染高危因素的新生儿进行相关病原学检测,避免造成院内感染。

第二十一条对高危新生儿、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的新生儿、有多重耐药菌感染的新生儿应当采取隔离措施并作标识。

第二十二条新生儿病室应当严格执行查对制度,确保诊疗、护理和患儿的正确。

第二十三条新生儿病室应当严格限定探视时间和探视人员数,患传染性疾病者不得入室探视。

新生儿病室应当严格限制非工作人员的进入,无陪护病区医疗区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不得进入。

第二十四条新生儿病室应当执行配奶制度,配奶间工作人员应经过消毒技术培训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配奶间环
境设施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新生儿病室设备应当定期检查、保养,保持性能良好。

第二十六条新生儿病室应当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安全使用和妥善保管易燃易爆设备、设施,防止发生火灾事故。

第二十七条新生儿病室应当制定并完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处置流程,快速有效应对意外事件,提高防范风险的能力,确保医疗安全。

第二十八条新生儿病室工作人员应当按照病历书写有关规定书写有关医疗文书。

第二十九条医院应当加强对新生儿病室的质量控制和管理,医务管理部门应当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新生儿病室的管理。

第三十条医院应当建立新生儿病室质量管理追溯制度,完善质量过程和关键环节的管理,加强对新生儿诊疗不良事件的报告、调查和分析,提高医疗质量。

第四章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
第三十一条新生儿病室应当加强医院感染管理,建立并落实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相关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并按照医院感染控制原则设置工作流程,降低医院感染危险。

第三十二条新生儿病室应当通过有效的空气质量控
制、环境清洁管理、医疗设备和手术器械的消毒灭菌等措施,减少发生感染的危险。

第三十三条新生儿病室空气要清新与流通,每日通风不少于2次,每次15-30分钟。

有条件者可使用动态空气消毒器。

新生儿病室工作人员上班时要衣帽整齐、换工作鞋、洗手,进入治疗室及进行各项操作时一律要求洗手、戴口罩,必要时戴帽子、护目镜、手套。

未穿工作服不能随意在病房走动。

第三十四条按照规定建立新生儿病室医院感染监控和报告制度,定期对空气、物表、医护人员手、使用中的消毒剂进行细菌学监测。

监测结果不合格时,应分析原因并进行整改,如存在严重隐患,应当立即停止收治患儿,并将在院患儿转出。

第三十五条新生儿病室使用器械、器具及物品,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手术使用的医疗器械、器具及物品必须达到灭菌标准。

(二)接触患者皮肤、粘膜的器械、器具及物品应当一人一用一消毒,如雾化吸入器、面罩、氧气管、体温表、听诊器、浴巾、浴垫、粉扑等。

呼吸机湿化瓶、氧气湿化瓶、吸痰瓶每日更换清洗消毒;吸痰管一用一灭菌。

患儿使用后的奶头用清水清洗干净,高温或微波消毒;
奶瓶由配奶室统一回收清洗、高压消毒;盛放奶瓶的容器每日必须清洁消毒;治疗室冰箱及奶制品存储箱要定时清洁与消毒。

早产儿暖箱的湿化液每日更换,用毕终末消毒。

(三)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重复使用。

(四)新生儿使用的被服、衣物等应保持清洁,每周更换不少于一次,污染后及时更换。

患儿出院后床单位要进行终末消毒。

第三十六条新生儿病室每日清洁拖地不少于2次,拖布专室专用,如疑似污染用400-500mg/L含氯消毒液擦拭。

病室窗台、床头桌等物体表面每日擦拭2次,一桌一布,使用后清洗消毒晾干备用;各种仪器表面、门把手、洗手池等物体表面应每天进行清洁擦拭,如有污染随时消毒。

第三十七条医务人员在实施诊疗过程中,严格执行手卫生规范,严格执行无菌技术操作,实施标准预防。

患有感染性疾病工作人员应调离新生儿病室,防止交叉感染。

第三十八条发现特殊感染(如气性坏疽、阮病毒、多重耐药菌株等)或传染病患者,要按传染病的有关规定实施单间隔离、专人护理,并采取相应消毒措施,同类病人可相对集中。

所用物品必须专人专用专消毒,不得交叉使用。

第三十九条任何人在接触患儿前后均应认真洗手或使用快速手消毒液。

每日各项操作先由早产婴开始,隔离患儿最后接受治疗。

接触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等可疑污
染操作时应戴手套,操作结束后应立即脱掉手套并洗手。

第四十条新生儿病室的医疗废弃物管理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进行分类、处理。

第五章检查评估
第四十一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或委托相关机构对所辖区域医院新生儿病室工作的加强检查与指导,促进新生儿病室工作质量的持续改进。

第四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机构开展的检查指导和质量评估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指南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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