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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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08.18•【字号】冀教财﹝2017﹞35号•【施行日期】2017.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冀教财﹝2017﹞35号各有关市教育局、财政局: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营养改善计划)实施以来,各地高度重视,各项工作扎实推进,取得了显著成效。

但在工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一些地区补助资金结存较多,有的地方在责任落实、食品安全、实名制信息管理等方面还存在问题,影响了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效果。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政策精神,确保营养改善计划健康顺利实施,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落实地方主体责任各地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要求,切实落实地方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工作制度,加强对营养改善计划工作的组织领导。

切实发挥市级协调作用,指导试点地区因地制宜合理安排中央补助资金和地方补助资金,规范资金使用行为,提高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效益,确保营养改善计划顺利实施。

二、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各地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严格落实供餐准入制度,供餐企业(单位)必须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并经相关部门审核后方可为学生供餐,托餐家庭(个人)必须符合准入要求并经相关部门审核后方可供餐。

各地学生营养办要根据《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保障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要求,积极协调相关部门为符合条件的学校食堂(伙房)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

要建立健全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招标制度,加大对学生营养餐生产、加工、配送等全过程的监管,真正做到源头可控,全程可溯,有据可查,确保食品质量和安全;加强从业人员培训与管理,实现食堂操作规范化;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应急处置、责任追究制度,做到层层把关,责任到人,坚决防止食品安全事故发生。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高校生均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高校生均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高校生均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高校生均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省直有关部门,各省属公办高等学校:为加强我省高校生均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提高地方普通本科高校生均拨款水平的意见》(财教〔2010〕567号)及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完善以改革和绩效为导向的生均拨款制度加快发展现代高等职业教育的意见》(财教〔2014〕352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河北省高校生均经费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2015年6月26日河北省高校生均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高校生均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及财政部、教育部要求,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结合我省高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校生均经费的资金来源为:省级预算安排的提高本科高校综合水平提升经费和提高高职高专院校生均拨款水平补助经费;中央财政奖补我省的本科高校生均经费和高职高专院校生均经费。

按照中央财教〔2010〕567号、财教〔2014〕352号文件规定,高校生均经费口径为地方财力预算安排用于高校的基本支出(人员经费、日常公用经费)、项目支出(专项项目经费、学生资助经费)、其它支出。

考核高校生均经费水平是以预算“2050205高等教育”、“2050305高等职业教育”科目地方年终决算数,按年底在校生人数计算,全省平均生均经费标准达到中央、省政府规定的年生均拨款水平(其中:普通本科高校生均经费标准为年生均12000元,到2016年底与教育部共建院校达到年生均16000元;高职院校2015年达到年生均标准6000元,到2017年底达到12000元)。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特殊教育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特殊教育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特殊教育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0.04.23•【字号】冀财规〔2020〕8号•【施行日期】2020.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殊教育正文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特殊教育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省财政直管县财政局、教育局,雄安新区管委会:为规范和加强特殊教育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河北省特殊教育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2020年4月23日河北省特殊教育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特殊教育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教育部特殊教育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9〕261)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特殊教育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用于支持特殊教育发展的转移支付资金。

实施期限根据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支持特殊教育改革发展政策等确定。

第三条补助资金遵循“中央引导、省级统筹,突出重点、讲求绩效,规范透明、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补助资金支持范围为独立设置的特殊教育学校和招收较多残疾学生随班就读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现阶段,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支持特殊教育学校改善办学条件,为学校配备特殊教育专用设备设施和仪器等。

(二)支持特殊教育资源中心(教室)配置必要的设施设备,对随班就读学生较多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

(三)支持向重度残疾学生接受义务教育提供送教上门服务,为送教上门的教师提供必要的交通补助;支持探索教育与康复相结合的医教结合实验,配备相关仪器设备,为相关人员提供必要的交通补助。

资源中心应当优先选择在未建立特殊教育学校的县,资源教室应当优先设立在招收较多残疾学生随班就读且在当地学校布局调整规划中长期保留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医教结合”实验项目应当优先选择具备整合教育、卫生、康复等资源的能力,能够提供资金、人才、技术等相应支持保障条件的地区和学校。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提前下达2020年城乡义务教育中央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提前下达2020年城乡义务教育中央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提前下达2020年城乡义务教育中央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9.12.17•【字号】冀财教〔2019〕110号•【施行日期】2019.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提前下达2020年城乡义务教育中央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冀财教〔2019〕110号财政局、教育局: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提前下达2020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财教〔2019〕144号),依据2019年教育事业统计数据,现提前下达你市(县)2020年城乡义务教育中央补助经费预算万元(见附件)。

收入列1100245“教育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用于小学的支出列2050202“小学教育”,用于初中的支出列2050203“初中教育”。

待2020年预算年度开始后,按程序拨付使用。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地要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7号)有关精神,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教育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冀财教〔2019〕66号)要求,足额安排、及时拨付应承担的资金预算,确保改革政策落实到位,促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二、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农村义务教育营养膳食补助等助学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任何学校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克扣资金。

营养膳食补助资金全部用于为学生提供等值优质的食品,不得以现金形式直接发放,不得暂存个人账户,不得用于补贴教职工伙食、学校公用经费,不得用于劳务费、宣传费、运输费等工作经费。

由于学生人数变动、供餐天数不足等不可抗因素形成的资金结余,要继续统筹用于营养改善计划,不得挪作他用。

三、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和学校要严格执行财政部教育部《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19〕121号)、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河北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冀财规〔2019〕22号),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做好2020年预算分解下达相关工作。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财政扶持城市学前教育发展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财政扶持城市学前教育发展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财政扶持城市学前教育发展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3.10.24•【字号】冀财教[2013]165号•【施行日期】2013.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财政扶持城市学前教育发展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财教〔2013〕165号)各设区市财政局、教育局,省直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通知》(财教〔2011〕405号),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农民工随迁子女入园和城市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办园向社会提供普惠性、低收费学前教育服务工作,积极发展城市学前教育,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扶持城市学前教育发展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1〕409号)精神,省级财政建立综合奖补机制,对各地在解决进城务工农民工随迁子女入园和城市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办园向社会提供普惠性、低收费学前教育服务等工作给予奖励补助。

现将《河北省财政扶持城市学前教育发展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2013年10月24日河北省财政扶持城市学前教育发展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通知》(财教〔2011〕405号),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农民工随迁子女入园和城市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办园向社会提供普惠性、低收费学前教育服务工作,积极发展城市学前教育,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扶持城市学前教育发展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1〕40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河北省义务教育经费筹措使用管理条例-河北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14号

河北省义务教育经费筹措使用管理条例-河北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14号

河北省义务教育经费筹措使用管理条例正文:---------------------------------------------------------------------------------------------------------------------------------------------------- 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4号)《河北省义务教育经费筹措使用管理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1997年10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1997年10月25日河北省义务教育经费筹措使用管理条例(1997年10月25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促进义务教育发展,保证义务教育经费依法筹措、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义务教育经费,是指用于实施义务教育的各级财政拨款、城乡教育费附加以及从其他渠道筹措的经费。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义务教育经费的筹措、使用和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义务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保证义务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和逐步增长。

第二章义务教育经费的筹措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改造危房和新建、扩建校舍所需资金,列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实施义务教育专项补助费,用于扶持贫困地区普及义务教育。

第七条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三税”应纳税的百分之三缴纳教育费附加,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教育项目绩效自评报告8篇

教育项目绩效自评报告8篇

教育项目绩效自评报告8篇教育项目绩效自评报告1一、投入(共14分,自评得14分)(一)项目立项(共8分,自评得8分)(1)建设项目立项(共2分,自评得2分)灵璧县20某某年实施的学前教育建设项目,严格按照基建项目申报审批程序编报项目建议书,组织专家调研论证,开展项目风险评估,撰写可行性研究报告。

20某某年我县安排学前教育项目13个(含20某某年实施的项目6个),投资1763万元,建设面积11198平方米。

目前项目已全部竣工并进行决算审计。

(2)项目预算规范性(共3分,自评得3分)我县根据《宿州市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某某-2023》确定的年度目标任务,分项做好新建改扩建公办幼儿园、幼儿资助、幼儿教师培训项目资金需求编制,明确资金来源渠道,与年初相应资金申报需求一致。

(3)项目绩效目标设立(共3分,自评得3分)年初我县根据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分别从新建扩建幼儿园、幼儿资助、幼儿教师培训三个方面合理设置绩效目标。

(二)资金落实(共6分,自评得6分)我县实施的20某某年学前教育项目工程资金1580万元全部到位,20某某年实施的6个项目,共需资金183万元,已由县政府筹措解决。

项目名称、规模、内容、标准均和规划一致,无擅自变更情况。

二、过程(共43分,自评得43分)(一)项目管理(共15分,自评得15分)1、管理制度健全(共3分,自评得3分)成立了学前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印发了《灵璧县20某某年学前教育促进工程实施办法》、《灵璧县基础教育建设类项目工程各项制度》(灵教[20某某]45号)和《灵璧县学前教育教育促进工程项目管理养护办法》(灵教[20某某]33号)文件,建立了定期通报、监督检查、内部控制、绩效考核、责任追究制度以及园舍管理养护的办法,确保园舍建设、养护管理规范有序。

幼儿资助及幼儿教师培训也印发了相关文件,如学生资助的《灵璧县20某某年度实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相关项目实施方案》,幼儿教师培训的如《灵璧县20某某年幼儿园教师培训管理办法》、《灵璧县20某某年幼儿园教师培训实施方案》等。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实行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中小学收费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实行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中小学收费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实行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中小学收费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7.01.16•【字号】冀价行费[2007]1号•【施行日期】2007.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实行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中小学收费问题的通知(冀价行费[2007]1号)各设区市及扩权县(市)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和《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在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坚决制止学校乱收费的通知》(教财[2006]6号)精神,确保我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顺利进行,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收费行为,经省政府批准,现就我省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中小学收费问题通知如下:一、实行保障机制改革的中小学收费总体要求(一)实行保障机制改革的中小学免收杂费,只按规定代收课本费、作业本费;向寄宿生收取住宿费,向参加中考的学生代收中考报名考务费。

享受免费教科书政策的学生,不缴纳课本费。

(二)实行保障机制改革的中小学统一执行省确定的课本费与作业本费标准,课本费与作业本费分年级实行最高限价。

(三)由政府财政资金建设的学生宿舍,原则上不收住宿费,所需相关费用从学校公用经费中开支。

使用其他资金建设的学生宿舍,在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全部落实到位前,如学校经费确有困难的可适当收取一些住宿费,但从2009年春季开始全部取消。

二、严格执行收费标准(一)课本费。

课本费为国家课程和省定地方课程教材费用,不含教辅材料和听力磁带。

各年级课本费最高限价为(见下表):实行保障机制改革的中小学课本费最高限价单位:元/生/学年┌───┬───┬───┬───┬───┬───┬───┬───┬───┬───┐│年级│1年级│2年级│3年级│4年级│5年级│6年级│7年级│8年级│9年级│├───┼───┼───┼───┼───┼───┼───┼───┼───┼───┤│最高限│45│55│75│85│90│90│ 145│ 150│ 115││价││││││││││└───┴───┴───┴───┴───┴───┴───┴───┴───┴───┘(二)作业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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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规〔2019〕22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财政局、教育局,省财政直管县财政局、教育局,雄安新区管委会:为规范和加强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河北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北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2019年11月28日附件河北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19〕121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冀政发〔2016〕17号)和《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教育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实施方案>的通知》(冀财教〔2019〕6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以下称补助经费),是指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用于支持城乡义务教育发展的转移支付资金。

本办法所称城市、农村地区划分标准:国家统计局最新版本的《统计用区划代码》中的第5-6位(区县代码)为01-20且《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中的第13-15位(城乡分类代码)为111的主城区为城市,其他地区为农村。

第三条补助经费管理遵循“城乡统一、重在农村,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客观公正、规范透明,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补助经费支持方向是:(一)落实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1.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含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生活费。

民办学校学生由学校按照获得的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免除学杂费。

免费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和免费为小学一年级新生提供正版学生字典的补助标准由国家统一制定,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含以2016年为基数核定的出版发行少数民族文字教材亏损补贴)。

地方教材按照“谁征订、谁负责”原则,免费发放给学生。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资金由中央、省与市县按规定比例分担,其中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国家基础标准由国家统一制定,并按国家基础标准的一定比例核定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

2.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按照不低于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的标准补助公用经费,并适当提高寄宿制学校、规模较小学校、偏远高寒取暖期长地区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的公用经费补助水平。

城乡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由国家统一制定。

公用经费补助资金由中央、省与市县按规定比例分担,用于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完成教育教学活动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等方面支出,具体支出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取暖、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

公用经费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方面的支出。

其中,教师培训费按照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用于教师按照学校年度培训计划参加培训所需的差旅费、伙食补助费、资料费和住宿费等开支。

3.巩固完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支持公办学校维修改造、抗震加固、改扩建校舍及其附属设施。

公办学校校舍单位面积补助测算标准由国家统一制定,所需资金由中央、省与市县按规定比例分担。

6个农业人口大区和县改区继续享受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机制政策。

城市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由各市建立,所需经费由各市统筹落实。

4.中央财政综合奖补资金统筹用于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相关支出。

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和义务教育改革发展工作重点确定支持内容。

(二)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中央财政对特岗教师给予工资性补助,补助资金根据在岗特岗教师人数、补助标准与相关市县据实结算。

(三)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国家统一制定学生营养膳食补助国家基础标准。

国家试点地区营养膳食补助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地方试点地区营养膳食补助所需资金由省与贫困县按6∶4分担,省与非贫困县按5:5分担。

试点范围和补助标准根据国家和省扶贫政策动态调整。

省级财政统筹中央奖补资金根据地方试点开展情况对市县给予奖补。

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下达的营养改善计划资金,要全部用于为学生提供等值优质的食品,不得以现金形式直接发放,不得用于补贴教职工伙食、学校公用经费,不得用于劳务费、宣传费、运输费等工作经费。

学校食堂的水、电、煤、气等日常运行费用纳入学校公用经费开支。

第五条补助经费按照因素法分配。

省级补助经费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按照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义务教育改革发展实际以及财力状况适时调整。

现行补助标准、分配因素和计算方法详见附件。

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分配公式为:某地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资金+特岗教师工资性补助资金+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补助资金。

第六条市级教育、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报送当年补助经费申报材料。

逾期不提交的,相应扣减相关分配因素得分。

申报材料主要包括:(一)上年度工作总结,主要包括上年度补助经费使用情况、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市县财政投入情况、主要管理措施、问题分析及对策。

(二)当年工作计划,主要包括当年全市义务教育工作目标、补助经费区域绩效目标表、重点任务和资金安排计划,绩效指标要指向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相应匹配。

第七条补助经费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共同管理。

省教育厅负责审核市县相关材料和数据,提供资金测算需要的基础数据,并提出资金需求测算方案。

省财政厅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会同省教育厅研究确定市县补助经费预算金额。

市县财政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落实经费分担责任,市县教育部门要进一步明确所属中小学校的资金管理和使用责任,切实加强资金管理。

第八条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在收到中央财政补助经费预算后,在三十日内按照预算级次合理分配、及时下达,并抄送财政部河北监管局。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于每年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三十日内正式下达省级补助经费预算;每年12月20日前,提前下达市县下一年度部分补助资金预算指标。

市县财政、教育部门在收到中央和省级补助经费预算文件后,应当按照预算级次合理分配、并按照《预算法》规定时限及时下达。

第九条补助经费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执行,其中国家课程免费教科书由省教育厅结合全省实际,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程序统一组织采购。

第十条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在分配补助经费时,结合年度义务教育重点工作和省级财政安排的补助经费,加大省级统筹力度,重点向农村地区倾斜,向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民族地区、革命老区倾斜。

市县财政部门按责任、按规定切实落实应承担的资金;教育部门要合理界定学生贫困面,提高资助的精准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项目由县级教育部门负责管理和实施,市级教育部门负责指导、督促。

有关县(市、区)要统筹落实好特岗教师在聘任期间的工资津补贴等政策。

县级教育部门要科学确定营养改善计划供餐模式和管好用好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县级财政、教育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落实经费管理的主体责任,加强区域内相关教育经费的统筹安排和使用,兼顾不同规模学校运转的实际情况,向乡镇寄宿制学校、乡村小规模学校、教学点、薄弱学校倾斜,保障学校基本需求;加强学校预算管理,细化预算编制,硬化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监督;规范学校财务管理,确保补助经费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

县级教育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辖区内学校校舍进行排查、核实,结合本地学校布局,科学、合理调整学校规划,编制校舍安全保障总规划和年度计划,按照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项目管理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实施项目,项目实施和资金安排情况,要上报市级教育、财政部门,市级汇总后上报省级教育、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健全财务和预算管理制度,要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兼顾的原则安排使用公用经费,既要保证开展日常教育教学活动所需的基本支出,又要适当安排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所需的文体和预防近视等相关活动经费支出;加强经费管理,细化公用经费等支出范围与标准,加强实物消耗核算,建立规范的经费、实物等管理程序,建立物品采购登记台账,健全物品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制度,明确责任,严格管理;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做好给予个人有关补助的信息公示工作,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十三条市县教育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绩效信息及时公开,要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自评工作。

市县财政部门要督促教育部门强化绩效管理,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工作,并充分运用绩效评价结果做好预算管理,切实提高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配置效率和资金使用绩效。

第十四条补助经费要建立“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

严禁将补助经费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从补助经费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第十五条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申报使用补助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市县财政、教育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印发的《河北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冀财教〔2017〕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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