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挂靠的法律关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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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挂靠的法律后果(3篇)

公司挂靠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之间的竞争日益激烈。

为了降低成本、提高竞争力,一些企业选择挂靠其他公司,以获取更多的资源和支持。

然而,公司挂靠在法律层面存在诸多风险和后果,本文将就公司挂靠的法律后果进行分析。

二、公司挂靠的定义及表现形式1. 定义公司挂靠是指一方企业(以下简称“挂靠方”)以自己名义与第三方企业(以下简称“被挂靠方”)签订合作协议,被挂靠方提供品牌、资质、资源等支持,挂靠方以被挂靠方的名义开展业务,实现资源共享和利益共赢的一种经营模式。

2. 表现形式(1)名义挂靠:挂靠方以被挂靠方的名义开展业务,实际上是由挂靠方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2)品牌挂靠:挂靠方利用被挂靠方的品牌优势,提高自身知名度,但实际上由挂靠方独立经营。

(3)资质挂靠:挂靠方借用被挂靠方的资质证书,以获取相关业务资格。

(4)资源挂靠:挂靠方利用被挂靠方的资源,如客户资源、人力资源等,提高自身竞争力。

三、公司挂靠的法律后果1. 挂靠方法律风险(1)合同风险:挂靠方与被挂靠方签订的挂靠协议可能存在不公平条款,如利益分配、违约责任等,一旦发生争议,挂靠方可能面临损失。

(2)侵权风险:挂靠方以被挂靠方的名义开展业务,若涉及侵权行为,挂靠方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税收风险:挂靠方可能面临税收不合规的风险,如虚开发票、偷税漏税等。

2. 被挂靠方法律风险(1)声誉风险:被挂靠方可能因挂靠方的违法行为而损害自身声誉。

(2)法律责任风险:被挂靠方可能因挂靠方的违法行为而承担连带责任。

(3)合同风险:被挂靠方可能因挂靠方的违约行为而遭受经济损失。

3. 相关部门监管风险(1)工商部门:挂靠行为可能涉及虚假注册、非法经营等违法行为,工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

(2)税务部门:挂靠行为可能涉及税收不合规,税务部门有权依法查处。

(3)其他监管部门:如环保、质检等部门,挂靠行为可能涉及违法行为,监管部门有权依法查处。

四、防范措施1. 挂靠方应加强法律意识,与被挂靠方签订公平合理的挂靠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如何认定事实上的挂靠法律关系

如何认定事实上的挂靠法律关系

如何认定事实上的挂靠法律关系在⼯程建设⾏业,很多没有资质的施⼯单位会挂靠在有资质的施⼯单位,进⾏⼯程建设的施⼯,这种挂靠⾏为是属于违法的,处理这种违法⾏为时,就需要对挂靠进⾏认定,那么如何认定事实上的挂靠法律关系?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如何认定事实上的挂靠法律关系审判实践中,可以结合下列情形综合认定是否属于挂靠:(1)挂靠⼈通常以被挂靠⼈的名义参与招投标、与发包⼈签订建筑施⼯合同,挂靠⼈与被挂靠⼈之间没有产权联系,没有劳动关系,没有财务管理关系的;(2)挂靠⼈在施⼯现场派驻的项⽬负责⼈、技术负责⼈、质量管理负责⼈、安全管理负责⼈中⼀⼈以上与被挂靠⼈没有订⽴劳动合同,或没有建⽴劳动⼯资或社会养⽼保险关系的;(3)挂靠⼈承揽⼯程经营⽅式表现为⾃筹资⾦,⾃⾏组织施⼯,⾃主经营,⾃负盈亏。

被挂靠⼈只收取管理费(包括为确保管理费收取为⽬的的出借账户),不参与⼯程施⼯、管理,不承担⼯程技术、质量和经济责任的;(4)被挂靠⼈与发包⼈之间没有实质上⼯程款收付关系,均是以“委托⽀付”、“代付”等其他名义进⾏⼯程款⽀付,或者仅是过账转付关系的;(5)施⼯合同约定由被挂靠⼈负责采购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程设备或租赁施⼯机械设备,实际并⾮由被挂靠⼈进⾏采购、租赁,或者被挂靠⼈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不能进⾏合理解释并提供证据证明的;(6)法律、⾏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挂靠情形。

对于挂靠和内部承包,简单的说就是挂靠是建筑企业只拿钱不管事,⼀旦发⽣纠纷,往往会发⽣争议,争议的关键在于责任的承担,⽽内部承包则在于包管结合,既要拿钱,⼜要对其进⾏⼈财物的管理,⽽且还需承担责任,这就是当前⼤环境下,提倡内部承包的原因。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怎么认定事实上的挂靠法律关系”问题进⾏的解答,认定事实挂靠法律关系的重点在于挂靠⼈通常以被挂靠⼈的名义进⾏招标、施⼯的项⽬负责⼈是由挂靠⼈派注的。

读者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证书挂靠的法律后果(3篇)

证书挂靠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类专业证书的需求日益增加。

然而,一些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个人或企业为了追求利益,采取“证书挂靠”的方式,即通过支付费用,将自己的资格证书挂靠在具备相应资质的个人或企业名下。

这种违法行为不仅扰乱了市场秩序,也带来了诸多法律后果。

本文将详细阐述证书挂靠的法律后果及防范措施。

二、证书挂靠的法律后果1.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书挂靠行为实质上是一种合同关系,涉及合同主体、合同标的、合同履行等要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合同无效。

因此,证书挂靠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合同双方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违法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证书挂靠行为可能触犯以下罪名:(1)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若证书挂靠过程中涉及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则可能构成此罪。

(2)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若证书挂靠过程中涉及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则可能构成此罪。

(3)非法经营罪:若证书挂靠行为违反国家规定,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则可能构成此罪。

3.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许可申请人应当具备法定条件。

证书挂靠行为违反了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扰乱了行政许可秩序。

4.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证书挂靠行为可能涉及劳动合同关系。

若证书挂靠方与被挂靠方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则可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5.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证书挂靠行为可能导致被挂靠方无法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

三、防范措施1.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加大对证书挂靠违法行为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使人们充分认识到证书挂靠的法律后果。

2. 严格审查行政许可申请人资格行政机关在办理行政许可时,应严格审查申请人的资格,确保其具备法定条件。

关于挂靠的法律关系问题

关于挂靠的法律关系问题

关于挂靠的法律关系问题关于挂靠的法律关系问题一、工程挂靠经营的概念工程挂靠经营是指允许他人在一定期间内使用自己建筑资质进行工程施工的行为。

允许他人使用自己建筑资质进行工程施工的企业为被挂靠企业;相应的使用被挂靠企业建筑资质进行工程施工的企业或自然人为挂靠人,从而在借用人与出借人之间形成挂靠关系。

之所以出现这种企业经营方式,主要在于挂靠人为规避市场准入问题,利用被挂靠企业的经营资格谋求更多的订约机会;作为出借建筑资质的对价,被挂靠企业往往会从挂靠人的经营活动中取得固定的管理费用。

表面上看来,采用挂靠经营方式对双方都是有利的,但仔细分析便会发现其实双方享受的权利与承担的风险是不对等的。

挂靠人只承担上缴管理费用的义务;被挂靠企业只享有收取相对较小数额固定收益的权利,但却承担了相当大的风险,一旦挂靠人经营上违约或侵权,势必给被挂靠企业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

因为,基本上还是基于挂靠人的道德观来约二、工程挂靠经营的法律属性工程挂靠经营关系分为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

内部关系是指挂靠人与被挂靠企业之间因双方挂靠经营协议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主要涉及管理费的收取、挂靠人违约侵权产生的内部追偿等。

由于市场准入的主体和范围的不断放开,除法律法规对经营主体、范围有特别限制的,挂靠人与被挂靠企业之间的挂靠经营协议一般应认定有效。

但由于我国建筑法规定建筑行业实行特许经营,该特许经营权不得出租、出借、转让,因此借用方为解决资质等级为目的而借用建筑资质经营的,属于规避法律的行为,应认定挂靠协议无效。

外部关系是指因挂靠人以被挂靠企业的名义对外交易而与第三人发生的关系。

主要分为两类关系:一类是被挂靠企业、挂靠人与建设工程发包人的关系,该权利义务关系的实质是被挂靠企业对挂靠人的授权。

挂靠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用被挂靠企业的印章和法定代表人章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则可认定被挂靠企业与发包人之间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挂靠人是建设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挂靠人的行为可视为代理人的行为。

挂靠经营的相关法律规定(3篇)

挂靠经营的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挂靠经营的法律性质1. 合同法角度:挂靠经营通常被视为一种合同关系,包括挂靠合同和被挂靠合同。

挂靠合同是指挂靠方与被挂靠方之间签订的关于挂靠经营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被挂靠合同是指被挂靠方与实际经营方之间签订的关于经营活动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 商法角度:从商法角度看,挂靠经营可能涉及公司、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不同法律主体之间的关系。

二、挂靠经营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对挂靠经营的相关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合同效力: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因此,挂靠经营合同如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将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2)合同解除: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①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②在履行期限届满前,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③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④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⑤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对挂靠经营的相关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公司设立: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设立公司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规避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公司经营范围: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

公司可以设立分支机构,但分支机构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对挂靠经营的相关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合伙企业设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规避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合伙企业经营范围: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由合伙协议规定,并依法登记。

车辆挂靠经营_法律规定(3篇)

车辆挂靠经营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车辆挂靠经营的概念车辆挂靠经营,又称车辆挂靠运输,是指个体经营者将自己的车辆挂靠在某家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运输企业名下,以该企业的名义进行运输经营活动。

个体经营者与运输企业之间通常签订挂靠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挂靠车辆在经营过程中,由个体经营者承担运输任务,运输企业负责提供经营资质和运输资源。

二、车辆挂靠经营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

个体经营者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规定向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个体经营者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二)车辆行驶证;(三)车辆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四)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五)其他有关材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4.《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三、车辆挂靠经营的法律风险1. 运输企业责任风险车辆挂靠经营中,运输企业可能因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而承担赔偿责任。

若个体经营者违反运输企业规定,造成交通事故,运输企业可能面临法律责任。

2. 个体经营者责任风险个体经营者在使用挂靠车辆进行运输经营时,若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如超载、超速等,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税收风险车辆挂靠经营中,个体经营者可能存在逃税、漏税等行为,一旦被查处,将面临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

挂靠关系认定的法律规定(3篇)

挂靠关系认定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挂靠关系,是指一方以另一方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但双方之间并无实际经济联系,仅存在名义上的合作关系。

在现实生活中,挂靠关系广泛存在于建筑、运输、服务等行业。

由于挂靠关系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因此在认定挂靠关系时,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判断。

本文将围绕挂靠关系认定的法律规定展开论述。

二、挂靠关系的定义及特征1. 定义挂靠关系,是指一方(以下简称“挂靠方”)以另一方(以下简称“被挂靠方”)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但双方之间并无实际经济联系,仅存在名义上的合作关系。

2. 特征(1)名义上的合作关系:挂靠方与被挂靠方之间并无实际的经济利益联系,仅存在名义上的合作关系。

(2)利益分离:挂靠方从事经营活动所得利益归挂靠方所有,与被挂靠方无关。

(3)风险共担:挂靠方承担经营活动风险,被挂靠方不承担或承担较小的风险。

三、挂靠关系认定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在认定挂靠关系时,应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判断双方是否存在实际的经济联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出资,不得以他人名义出资。

”在认定挂靠关系时,应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判断股东是否以自己的名义出资。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应当依法纳税,不得逃避税收。

”在认定挂靠关系时,应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判断纳税人是否实际从事经营活动。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在认定挂靠关系时,应依据劳动法的规定,判断是否存在实际劳动关系。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以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施工地点、施工内容、工期、质量要求、工程款支付方式等为主要内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挂靠案件的管辖法律规定(3篇)

挂靠案件的管辖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挂靠案件,是指一方当事人以自己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或者代为支付债务,而另一方当事人以自己的名义向债权人承担责任的案件。

这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因此,明确挂靠案件的管辖法律规定对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挂靠案件的定义、管辖原则、管辖法院以及特殊情况下的管辖规定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挂靠案件的定义挂靠案件,是指当事人之间基于特定的法律关系,一方当事人以自己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或者代为支付债务,而另一方当事人以自己的名义向债权人承担责任的案件。

具体而言,挂靠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 担保人以其名义为债务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请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2. 债务人以其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担保人未履行担保责任时,债权人请求债务人承担担保责任。

3. 第三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债务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请求第三承担担保责任。

三、挂靠案件的管辖原则1. 协议管辖原则: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但不得违反法律对管辖的规定。

2. 地域管辖原则:挂靠案件的地域管辖原则为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担保物所在地。

3. 特殊管辖原则:根据法律规定,挂靠案件可以适用特殊管辖,如海事案件、破产案件等。

四、挂靠案件的管辖法院1. 被告住所地法院:挂靠案件的地域管辖原则为被告住所地,因此,被告住所地法院具有管辖权。

2. 合同履行地法院:若挂靠案件涉及合同履行,合同履行地法院具有管辖权。

3. 担保物所在地法院:若挂靠案件涉及担保物,担保物所在地法院具有管辖权。

4. 特殊管辖法院:根据法律规定,挂靠案件可以适用特殊管辖,如海事案件、破产案件等,相应的特殊管辖法院具有管辖权。

五、特殊情况下的管辖规定1. 共同管辖:若挂靠案件涉及多个被告,各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担保物所在地法院均有管辖权,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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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挂靠的法律关系问题一、工程挂靠经营的概念工程挂靠经营是指允许他人在一定期间内使用自己建筑资质进行工程施工的行为。

允许他人使用自己建筑资质进行工程施工的企业为被挂靠企业;相应的使用被挂靠企业建筑资质进行工程施工的企业或自然人为挂靠人,从而在借用人与出借人之间形成挂靠关系。

之所以出现这种企业经营方式,主要在于挂靠人为规避市场准入问题,利用被挂靠企业的经营资格谋求更多的订约机会;作为出借建筑资质的对价,被挂靠企业往往会从挂靠人的经营活动中取得固定的管理费用。

表面上看来,采用挂靠经营方式对双方都是有利的,但仔细分析便会发现其实双方享受的权利与承担的风险是不对等的。

挂靠人只承担上缴管理费用的义务;被挂靠企业只享有收取相对较小数额固定收益的权利,但却承担了相当大的风险,一旦挂靠人经营上违约或侵权,势必给被挂靠企业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

因为,基本上还是基于挂靠人的道德观来约束自己处理好债权债务纠纷。

但由于挂靠人往往未处理好这些纠纷,所以债权人会直接向被挂靠企业主张权利。

由于被挂靠企业只关心两个问题,即能否收到管理费(事关其收益)、以及工程质量问题(事关其责任),至于挂靠人如何具体经营、交易,则在所不问,造成被挂靠企业对合同如何履行并不清楚,拿不到相关的证据。

因此,被挂靠企业往往在处理这类案件时比较被动,实践中,挂靠人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很多都是由被挂靠企业来承担。

虽然被挂靠企业在工程款项转移给挂靠人时收取一定的管理费,但由于挂靠人遗留下很多问题,被挂靠企业所涉债务往往超过它所收的管理费,使得这部分管理费并不能真正实现收益,反而造成亏损。

正是这种实质上的不平等和潜在的风险性,才引发了实践中的大量纠纷。

虽然挂靠行为被法律明文规定禁止,但现实中,要杜绝此类现象非常难。

因此,被挂靠企业对这些风险问题要有一个清醒的认识。

二、工程挂靠经营的法律属性工程挂靠经营关系分为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

内部关系是指挂靠人与被挂靠企业之间因双方挂靠经营协议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主要涉及管理费的收取、挂靠人违约侵权产生的内部追偿等。

由于市场准入的主体和范围的不断放开,除法律法规对经营主体、范围有特别限制的,挂靠人与被挂靠企业之间的挂靠经营协议一般应认定有效。

但由于我国建筑法规定建筑行业实行特许经营,该特许经营权不得出租、出借、转让,因此借用方为解决资质等级为目的而借用建筑资质经营的,属于规避法律的行为,应认定挂靠协议无效。

外部关系是指因挂靠人以被挂靠企业的名义对外交易而与第三人发生的关系。

主要分为两类关系:一类是被挂靠企业、挂靠人与建设工程发包人的关系,该权利义务关系的实质是被挂靠企业对挂靠人的授权。

挂靠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用被挂靠企业的印章和法定代表人章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则可认定被挂靠企业与发包人之间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挂靠人是建设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挂靠人的行为可视为代理人的行为。

由于挂靠人没有建筑施工资质而从事实际施工,扰乱了建筑管理市场秩序,也容易影响建设工程质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因此,挂靠人以被挂靠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但挂靠人和被挂靠企业对建筑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也有类似的规定。

另外一类是:挂靠人实施的的买卖、租赁、用工(工资、人身损害)以及借款等民事法律行为,并与上述第三人形成债权债务关系。

这类纠纷主要涉及责任承担主体问题,因而最有争议,也是本文探讨的重点。

三、工程挂靠与委托代理的区别所谓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即本人)的名义同第三人(即相对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有三方当事人,即代理人、被代理人和第三人,其中前二者之间为代理的内部关系,即委托关系,后二者之间为代理的外部关系。

代理行为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行为的成立需两个条件:第一,是以谁的名义进行的交易行为。

行为人必须披露被代理人且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行为,以体现出被代理人的意志,此为形式要件;第二,被代理人是否有授权,或第三人是否有理由相信代理权存在,该理由是否正当。

代理的目的就是使第三人与被代理人、而不是代理人形成合意,第三人相信行为人的意思就是被代理人的意思才使得意思表示一致,代理始得成立,也就是说第三人应当是一个善意的第三人,其缔约基础在于对被代理人的信任,此为核心要件。

工程挂靠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用被挂靠企业的印章和法定代表人章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在外部表现上也体现授权并产生代理的后果。

在此意义上,挂靠属于委托代理的范畴。

但在买卖、租赁、以及借款等行为中,由于在该领域我国并未实行特许经营,挂靠人不必借用有被挂靠企业的建筑资质进行上述行为;而且在许多情况下,被挂靠企业并未授权挂靠人实施上述行为。

因此,工程挂靠并不等同于代理。

笔者认为挂靠协议与委托合同的区别,主要在于:1、委托合同约定受托人完成的委托事务由委托人承受,而挂靠协议则约定借用人借权经营的后果由借用人自负即受托人是为委托人完成事务,挂靠人却是为自己完成事务;2、在有偿的情况下,受托人不需要向委托人支付费用,反而有请求委托人支付报酬或支付垫付费用的权利,而挂靠人却要向被挂靠企业支付一定的所谓管理费;3、委托合同的标的是履行委托事务,挂靠协议的标的则是建筑资质等级。

另外,工程挂靠不同于企业承包,后者的标的在于企业的经营权,而前者的标的在于建筑资质等级,而不是建筑企业的经营权,形成挂靠后,出借人的经营权并不发生变化和转让。

由于代理的核心是授权,在被挂靠企业并未授权的情况下,主要是如何认定表见代理的问题。

四、挂靠人实施买卖、租赁以及借款时,如何构成表见代理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该条是对合同行为中表见代理的规定。

如何认定“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也即表见代理的识别问题。

通说认为:以相对人对无权代理的发生无过错为表见代理的唯一构成要件。

包括客观和主观两个方面:客观上,须具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客观情况。

主观上,相对人必须是善意且无过失,即相对人不知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欠缺代理权,此为善意;相对人的这种无知不可归咎于他的疏忽或者是懈怠,此为无过失。

因此,对“有理由相信”的判断应当坚持主观和客观标准。

也就是说构成表见代理中的“有理由相信”之“理由”,是指行为人的表意行为与代理并无二致,外观上没有瑕疵,例如无权代理人持有具有代理权意义的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印鉴或固定的业务员、长期的业务往来、交易习惯等,基于对这些信息的审查和判断,第三人在选择交易对象时是明确的,没有疏忽的。

此外,在判断合同相对人时,要以行为当时作为判断的时间标准。

而且该外在的客观标准和代理的外在的客观标准应当基本一致,只是在内部关系上一个是真委托,一个是假委托。

但是,审判实践中,存在着明显的司法尺度不一现象。

例如,建筑材料的买卖合同纠纷中,有些判决认为由于建材已送至被挂靠企业的工地并已使用于建筑物,故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挂靠人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因此,认定挂靠人是替被挂靠企业购买建筑材料。

笔者认为该判决是错误的。

物的性质、用途以及流向与合同相对人是完全不同的概念。

第三人的请求权是基于其与挂靠人之间的买卖合同所生之债,并非物上请求权,不具有追及效力。

因此要以意思表示而不是物的性质、以交易主体而不是物的流向作为判断主体的标准。

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代理的构成要件及不同类型,结合举证情况,公平合理地界定具体案件中代理关系的外延,不能仅凭挂靠身份的存在就推定构成代理,仅凭挂靠关系违法就认定对所有交易都承担连带责任。

表见代理制度的立法目的,主要是为了维护善意无过错的相对人的利益,但同时对第三人予以救济的同时,也要考虑对被代理人利益的平衡。

因为,表见代理的行为人本来就没有代理权,因此其行为不仅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对被代理人也构成伤害。

如果债权人基于自己的信任和判断,选择的交易对象就是挂靠人的话,那么挂靠人的违约对债权人而言,则纯属交易风险,此系其自主选择的结果,与挂靠与否没有因果关系,事前既不会因挂靠的存在使其风险增加,事后也不应因挂靠的存在使其风险得以弥补。

五、被挂靠企业、挂靠人与施工工人的关系。

施工工人是挂靠人临时招募的人员,由于挂靠人也没有相应的主体资格,不具有劳动用工主体资格,因此,施工工人与挂靠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是雇佣关系。

施工工人即不是被挂靠企业的工人也非被挂靠企业雇佣,因此,与被挂靠企业之间关系。

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关于“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

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的规定,被挂靠企业应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该规定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从法理上来讲是代位权的扩大情形。

其目的在于保护实际施工人利益,解决农民工的工资问题。

农民工作为实际施工人往往无法获得工资,该条更多的是从政治的角度,维护社会的稳定。

但这其中层层的合同关系,对法院的审判实践也是一个考验。

施工工人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是知道或应知道挂靠人没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的,发包人应与挂靠人、被挂靠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关于“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的规定已明确了挂靠人与被挂靠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挂靠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可根据挂靠合同的约定向挂靠人追偿。

如损害是由第三人适成的,挂靠人或挂靠企业赔偿后,可向第三人追偿。

六、施工企业如何应对、规避此类不规范操作首先,就是关于公章的问题,施工企业对于法人章管理的比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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