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几起案例谈工程挂靠转包和违法分包所涉及的若干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中挂靠转包违法分包以及内部承包之间关系及法律效力

建设工程中挂靠转包违法分包以及内部承包之间关系及法律效力建设工程中挂靠转包违法分包以及内部承包之间关系及法律效力是一个涉及建筑行业合同和法律问题的重要议题。
在建筑项目中,存在着各种形式的分包和承包,其中挂靠转包违法分包和内部承包是常见的方式。
本文将就这两种形式进行详细探讨,并探讨它们之间的关系及法律效力。
挂靠转包违法分包是指施工单位直接与挂靠单位签订合同并将工程转包给挂靠单位的行为。
这种方式通常是为了规避工程质量和安全责任,避免承担主体责任。
但是,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挂靠转包违法分包是被明令禁止的,违反规定的行为将受到法律制裁。
因此,施工单位在选择合作单位时必须慎重,避免选择存在违法分包嫌疑的挂靠单位。
内部承包是指施工单位内部的分包和委托,一般是由总包和分包双方签订内部合同协议,明确双方的权责和责任。
在内部承包中,总包商仍然承担主体责任,分包商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
在内部承包中,双方之间的合同约定具有法律效力,一旦发生纠纷,可以依法解决。
挂靠转包违法分包与内部承包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
挂靠转包违法分包是违反法律行为,一旦发现将受到法律追究;而内部承包是在合法框架下进行的双方协商行为,具有法律效力。
总体来说,合同的签订对于建设工程的进行至关重要,双方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责任,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综上所述,建设工程中挂靠转包违法分包以及内部承包之间的关系及法律效力是一个需要引起重视的问题。
施工单位和合作单位在选择合作方式时必须慎重考虑,避免选择存在法律风险的挂靠单位。
同时,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必须明确各自的权责,确保合同的履行和工程的质量安全。
只有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建设工程才能够顺利进行,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从几起案例谈工程挂靠转包和违法分包所涉及的若干法律问题

从几起案例谈工程挂靠转包和违法分包所涉及的若干法律问题作者:俞光洪蔡竹聪点击次数:179案例一:甲公司通过招投标程序中标了某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某大型工程项目的桩基工程施工任务,甲公司承建该桩基工程后,又将该桩基工程全部转交给另一具有相应资质的桩基施工单位乙公司施工。
甲、乙公司于2008年6月25日签订《桩基工程施工协议》一份,对桩基工程合同单价、暂定总价、付款方式、工期、质量、结算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等进行了明确约定。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按照协议约定进行施工,并按期按质完成全部桩基工程的施工任务,在双方办理决算过程中,因对桩基的检测费用、引孔费用等费用的分摊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导致纠纷。
乙公司根据《桩基工程施工协议》有关仲裁条款的约定,向双方约定的某市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仲裁过程中双方争议的焦点之一就是该《桩基工程施工协议》的性质以及效力如何?某市仲裁机构裁决认为,甲公司经招投标程序中标后,将桩基工程转包给乙公司,违反了我国招投标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双方订立的《桩基工程施工协议》应为无效协议,但因乙公司具有桩基施工资质,且所施工的项目业主已经使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施工合同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以支持”,双方参照合同进行结算,应当批准。
案例二:某隧道公司将其总承包的某工程项目的围护工程分包给甲公司,甲公司取得该围护工程后又将该围护工程分包给乙公司,2006年4月10日双方签订《分包工程合同》一份,约定甲公司将某项目的围护工程分包给乙公司,工程范围及内容为基坑维护工程SMW工法施工,同时双方还对合同暂定总价、合同包干单价以及相关费用承担方式、工期、质量和结算条件及方式等进行了约定,同时还约定有关工程价款的增加必须经过业主的确认。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于2006年6月10日进场施工,并按期按质完成施工任务。
违法分包侵权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案例

违法分包侵权承担连带责任判决案例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最近,有一起关于违法分包侵权的案件引起了广泛关注。
在这起案件中,原告刘某是一家建筑公司的负责人,被告王某是该公司的分包商。
原告声称被告在承包施工项目过程中违法分包给了其他公司,并导致了严重的质量问题,最终导致了损失。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承担连带责任,为原告赔偿了损失。
在这起案件中,原告刘某主张,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分包商应该对其承包的工程项目负责,如果分包商将工程转包给其他单位,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而被告王某则辩称,由于工程项目出现问题是由于第三方公司的施工质量问题所致,并非被告的责任。
经过法院审理,最终法院认定被告王某在承包施工项目过程中确实存在违法分包行为,导致了工程质量问题。
虽然被告辩称是第三方公司的责任,但法院认为被告作为承包商,应对分包行为所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在判决中,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被告承担连带责任,为原告赔偿了工程项目的损失。
这一裁定在司法界引起了广泛争议,有人认为这是对违法分包行为的严厉惩罚,有人则认为这样的裁定可能对分包业务产生负面影响。
对于这一案件,不少法律专家表示,违法分包行为已经成为建筑行业的一大隐患,如果不及时加以规范和制止,将给整个行业带来严重的影响。
他们呼吁相关部门对违法分包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避免类似案件再次发生。
一些业内人士则认为,对于分包商来说,应该加强对分包行为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分包的合法合规。
建议建筑公司在选择分包商时,加强审查和考核,避免因分包商的违法行为而导致损失。
在这起关于违法分包侵权的案件中,法院的裁定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这也提醒了我们,建筑行业需要加强自律和规范,杜绝违法行为,保障工程质量和建设安全。
希望相关部门和企业能够共同努力,共同维护建筑行业的良好秩序,为行业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贡献力量。
【此处2000字已结束】。
第二篇示例:违法分包侵权承担连带责任判决案例在建筑行业中,分包是一种常见的做法,但有时候会出现分包商违法侵权的情况。
违法转分包 案例评析

违法转分包案例评析违法转分包案例评析引言:违法转分包是指在进行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方将自己无力完成的工作任务转包给其他未经批准的分包单位,以达到降低成本、提高利润的目的。
这种行为涉及违法违规,损害了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
本文将通过分析具体案例,来评析违法转分包的危害以及如何避免类似问题的发生。
案例1:XX项目建设中的违法转分包现象XX项目是一座大型基建项目,由甲方承办,乙方作为总承包商负责工程施工。
然而,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发现部分工程难以完成,于是将这部分工程未经甲方同意擅自转包给其他分包商进行施工。
结果,由于分包商水平不高,施工质量出现了严重问题,并最终导致了一起严重的事故。
案例分析:1. 违法违规行为带来的危害违法转分包行为一方面损害了建筑工程质量,分包商可能没有经过严格的资质审查,技术水平低下,无法满足工程要求。
另分包商与总承包商之间缺乏有效的合同约束和协作机制,导致责任不明确,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不合理的施工方案、缺乏技术监督等问题,进一步增加了施工风险。
2. 如何避免违法转分包问题为了避免类似问题的发生,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 加强监管: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承包商的资质审查,建立起完善的管理机制。
加大对违法转分包行为的处罚力度,以提高违法成本,进一步遏制此类行为的发生。
- 规范合同: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分包情况,并且要求经过甲方同意方可进行分包。
在合同中规定分包商的资质要求和技术要求,确保分包商能够满足工程要求。
- 加强沟通协作:总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应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并定期进行技术交流和验收。
要加强对分包商的监督和技术支持,确保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和安全。
个人观点和理解:违法转分包行为是一种违法违规的行为,对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带来了严重的威胁。
在建设过程中,除了要求相关部门加强监管外,我们作为建筑行业从业者也应该提高自身的意识和素质,不以牺牲质量和安全为代价追求利润。
合作愉快、合规合法的施工才是我们应该追求的目标。
建筑工程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违法行为,企业和个人将受到哪些处罚

建筑工程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违法行为,企业和个人将受到哪些处罚国家最近几年一直在严厉打击建筑工程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违法行为;但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等情况一直不绝,严重扰乱了我国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定期报送打击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情况的通知,要求各级建设主管部门继续加大对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查实的违法行为要加大处罚力度,并计入企业和个人诚信记录,那么一旦被查出上述行为的施工单位和个人将受到哪些处罚呢?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规定1、施工企业将受到以下处罚(一)对认定有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等违法行为,可依法限制施工单位3个月内不得参加违法行为发生地招标活动,并对其资质进行核查,对达不到资质标准的要求整改,整改后达不到要求的审批机关撤回资质证书。
(二)对2年内发生2次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情况施工企业责令停工整顿半年以上,停业整顿期间不得承揽新的项目。
2年内3次以上的资质审批机关降低资质等级。
2、注册执业人员将受到以下处罚(一)在认定有转包行为项目中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不得再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二)对认定有挂靠行为的个人,不得再担任该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有执业资格证书的吊销其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执业资格注册,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终生不予注册。
现在国家对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查处力度越来越大,相信建筑市场秩序会越来越好,还建筑各参与方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
致读者:《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适用指南》列举了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的典型案例评析,如有需要可自行购买阅读。
工程转包法律责任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是一家具备资质的建筑工程企业。
2016年,A公司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A公司负责B公司开发的一栋住宅小区的施工建设。
合同约定,工程总造价为2亿元,工期为2年。
在工程进行过程中,A公司由于自身原因,无法按时完成工程进度。
为了确保工程按期完工,A公司决定将部分工程转包给具有资质的C公司。
C公司接受转包后,与A公司签订了转包合同,约定C公司负责完成转包部分的工程。
然而,在C公司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质量问题,导致部分工程出现安全隐患。
B公司发现后,要求A公司和C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A公司和C公司互相推诿责任,最终引发了法律纠纷。
二、案例分析1. 工程转包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建筑工程的转包行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转包方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和条件;(2)转包方应当与被转包方签订书面转包合同;(3)转包方应当向被转包方支付相应的转包费用;(4)转包方应当对被转包方的施工质量、进度和安全负责。
2. 案例中工程转包的法律责任(1)A公司的法律责任A公司作为转包方,在工程转包过程中存在以下违法行为:①未按照规定向B公司报告转包情况;②未对C公司的施工质量、进度和安全进行有效监管;③未按照合同约定向C公司支付转包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A公司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①对C公司的违法行为承担连带责任;②赔偿B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③被处以罚款。
(2)C公司的法律责任C公司作为被转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存在以下违法行为:①未按照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合同约定进行施工;②施工质量不达标,存在安全隐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C公司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①对A公司的违法行为承担连带责任;②赔偿B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③被处以罚款。
先挂靠后转包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摘要:在建筑行业,先挂靠后转包现象时有发生,这不仅扰乱了市场秩序,也引发了诸多法律纠纷。
本文将从先挂靠后转包的概念入手,分析其法律后果,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建议。
一、引言随着我国建筑行业的快速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
在这个过程中,一些企业为了降低成本、提高竞争力,采取先挂靠后转包的方式承揽工程项目。
然而,这种做法不仅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还可能引发一系列法律后果。
本文旨在分析先挂靠后转包的法律后果,以期为相关企业提供参考。
二、先挂靠后转包的概念1. 挂靠:指没有资质或资质不足的企业,通过挂靠有资质的企业,以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项目。
2. 转包:指承包方将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在不改变主体工程和承揽范围的前提下,将其转包给其他企业或个人。
先挂靠后转包,即先通过挂靠方式获得工程项目,再将工程转包给其他企业或个人。
三、先挂靠后转包的法律后果1. 违反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企业承揽工程。
”先挂靠后转包的行为,违反了该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2. 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先挂靠后转包的企业,可能侵犯原挂靠企业的合法权益,如:工程款支付、工程质量和安全责任等。
3. 市场秩序混乱先挂靠后转包的行为,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导致市场竞争不公平,损害了守法企业的利益。
4. 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由于转包方可能不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导致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频发。
这不仅影响了工程进度,还可能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威胁。
5. 消费者权益受损先挂靠后转包的企业,可能存在以次充好、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损害消费者权益。
6. 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对于先挂靠后转包的行为,相关部门可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如:罚款、吊销资质证书等。
7. 刑事责任在严重情况下,先挂靠后转包的行为可能构成犯罪,如:合同诈骗罪、非法经营罪等,相关人员将承担刑事责任。
四、法律建议1.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提高企业法律意识。
浅析建设工程转包、分包及挂靠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浅析建设工程转包、分包及挂靠的法律风险及防范风险:虽然合同无效后施工单位仍可以向实际施工人主张赔偿损失,但实践中由于建设工程的复杂性,施工单位较难举证证明实际施工人给其造成损失的准确数额或计算方法。
防范措施: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及派驻项目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并对工程建设进行组织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了《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于2014年10月1日正式施行。
据悉,该办法的实施能有效遏制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
由此可见,住建部对建设工程转包、分包及挂靠的行为是非常重视的,本文总结了建设工程转包、分包及挂靠的法律风险及防范,仅作参考。
▲一、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的涵义1、转包,是指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2、违法分包,是指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施工合同关于工程分包的约定,把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主要包括:施工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工程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施工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等情形。
3、挂靠,是指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
▲二、法律风险(一)民事责任风险1、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合同的风险(1)施工单位在承包工程后将工程项目转包、违法分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或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通过挂靠形式借用其建筑企业资质承揽工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施工单位与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及挂靠人(以下简称“实际施工人”)签订的合同无效,合同对双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在实际施工人工期、质量等方面存在违约的情形下,施工单位无法依据合同约定要求实际施工人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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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几起案例谈工程挂靠转包和违法分包所涉及的若干法律问题作者:俞光洪蔡竹聪点击次数:179案例一:甲公司通过招投标程序中标了某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某大型工程项目的桩基工程施工任务,甲公司承建该桩基工程后,又将该桩基工程全部转交给另一具有相应资质的桩基施工单位乙公司施工。
甲、乙公司于2008年6月25日签订《桩基工程施工协议》一份,对桩基工程合同单价、暂定总价、付款方式、工期、质量、结算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等进行了明确约定。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按照协议约定进行施工,并按期按质完成全部桩基工程的施工任务,在双方办理决算过程中,因对桩基的检测费用、引孔费用等费用的分摊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导致纠纷。
乙公司根据《桩基工程施工协议》有关仲裁条款的约定,向双方约定的某市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仲裁过程中双方争议的焦点之一就是该《桩基工程施工协议》的性质以及效力如何?某市仲裁机构裁决认为,甲公司经招投标程序中标后,将桩基工程转包给乙公司,违反了我国招投标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双方订立的《桩基工程施工协议》应为无效协议,但因乙公司具有桩基施工资质,且所施工的项目业主已经使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施工合同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以支持”,双方参照合同进行结算,应当批准。
案例二:某隧道公司将其总承包的某工程项目的围护工程分包给甲公司,甲公司取得该围护工程后又将该围护工程分包给乙公司,2006年4月10日双方签订《分包工程合同》一份,约定甲公司将某项目的围护工程分包给乙公司,工程范围及内容为基坑维护工程SMW工法施工,同时双方还对合同暂定总价、合同包干单价以及相关费用承担方式、工期、质量和结算条件及方式等进行了约定,同时还约定有关工程价款的增加必须经过业主的确认。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于2006年6月10日进场施工,并按期按质完成施工任务。
工程完工后乙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甲公司提交工程结算书,但甲公司迟迟不予以办理结算,双方对工程造价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乙公司遂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支付欠付的工程款及利息。
诉讼过程中,争议的焦点之一就是《分包工程合同》的性质以及效力如何?乙公司主张该基坑围护工程系典型的再分包工程,故《分包工程合同》中关于签证费用必须经过业主同意的程序之约定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甲公司认为所有签证费用必须经过业主确认方为有效。
关于该《分包工程合同》的性质和效力,一审法院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分包工程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分包合同签订后,双方履行了分包合同,乙公司完成了工程,甲公司应当支付相应的对价,双方应当依合同的约定结算工程款。
乙公司认为该《分包工程合同》是一个典型的再分包合同,该合同有关签证费用的程序约定应该无效,就此以及一审其他判决错误的地方依法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某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分包工程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认定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
系争合同所涉施工内容为基坑维护工程SMW工法施工,涉及专业施工,需相关专业公司配合。
甲公司将该施工内容分包给乙公司系专业分包,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分包范畴,故乙公司主张合同无效,无法律依据,不予以采纳。
案例三:某施工单位甲公司承建了某开发项目,自然人丁因与甲公司比较熟悉,经磋商,甲公司愿意将其承建的该开发项目主体桩基工程交由丁负责施工。
由于丁不具备施工资质,丁经与某桩基公司丙公司联系,想以丙公司名义承包该桩基施工工程,但丙公司经了解后发现丙公司不具备该桩基工程施工所需的资质。
后经过研究,丙公司和丁决定以具备该桩基工程施工资质的乙公司名义从甲公司处承揽该桩基工程,然后再由乙公司将该桩基工程分包给丙公司施工,之后再由丁以分包单位丙公司的名义组织人员进行实际施工。
根据该方案,2007年9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乙对该项目的桩基进行施工,同时约定工程造价为闭口价人民币555万元整,此外还对工程款支付方式进行了明确约定。
2007年9月,乙公司在与甲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后与丙公司又签订了《工程分包合同》一份,约定,乙公司将其从甲公司承建的桩基工程以固定总价的方式整体分包给丙公司施工。
丙公司按一揽子承包原则,完成该主体桩基工程的材料供应、机械、竣工验收、保修期等一切按招标图纸和工程规范所要求的全部内容。
分包合同的价格按照甲公司与乙公司结算价的98%进行结算。
乙收到甲公司支付的每期工程款后,扣除2%后全部划转给丙方。
乙公司除派一人作为项目经理在现场负责协调事务外,并未实际参与工程施工。
此外,丁与丙公司之间口头约定,丙公司在收到乙公司划转的工程款后扣除甲乙之间结算价的5%之后将剩余部分的全部转付给丁。
上述合同签订后,由丁组织人员进行实际施工,丙委派技术人员进行相应指导。
工程施工一半后由于业主资金断裂,该工程没有最后完工,成为烂尾楼后停工,后政府又将该项目土地予以收回改为绿地。
就该项目的桩基工程先后产生了相关诉讼案件,具体情况如下:1.该桩基工程全部施工后经验收合格,由于甲公司无法从业主处结算工程款,导致部分工程余款无法结算。
同时,丙公司由于长期不年检已经被吊销营业执照,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又下落不明。
而丁以实际施工人名义在向乙公司主张结算该项目工程款。
由于长时间就桩基工程的工程款结算以及支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同时为了明确自己的相关权利和义务,乙公司依法向法院起诉甲公司,要求按照双方2007年9月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支付桩基工程的剩余工程款。
在乙公司起诉甲公司诉讼过程中,争议的焦点之一就是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的性质以及效力。
甲公司认为该合同属于违法转包合同,应为无效,同时实际履行合同的双方应该为丁与甲公司,而非乙公司与甲公司,故乙公司无权主张工程款,只有丁才有权主张工程款。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甲、乙之间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应当恪守,乙公司有权主张工程款。
2.丁在实际施工工程中以自己的名义向某材料供应商戊公司采购材料价值90余万元,并欠付该材料供应商材料款60余万元。
材料供应商后依法起诉乙、丙、丁,要求乙丙丁连带支付欠付的材料款60余万元。
该案审理过程中确认戊在向丁实际施工的工程供应材料时知道甲将桩基工程分包给乙,乙又转包给丙,丙交由丁实际施工的事实,且戊公司也知道丙与丁之间有关费用结算的约定。
该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乙与戊之间是否存在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如果乙与戊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乙对实际施工人丁欠付的材料款是否承担法律责任?进一步归纳,乙对实际施工人丁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对外从事的与其所实际施工的工程有关的商事行为引发纠纷是否应承担责任?比较上述三个案例,归纳起来,本文所要讨论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一、挂靠、转包和违法分包如何认定?二、在发生挂靠、转包和违法分包后,对相关施工合同效力的影响?三、在发生挂靠、违法转包和违法分包后,实际施工人如何结算工程款?四、在发生挂靠、转包和违法分包后,承包人对实际施工人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对外从事的与其实际施工工程有关的商事行为引发的纠纷是否应承担责任?一、挂靠、转包和违法分包如何认定?(一)挂靠的认定工程挂靠在法律上没有进行明确界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并没有使用“挂靠”表述,《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使用了“借用资质”的表述,即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从事施工,一般认为这里的“借用资质”与“挂靠”实际上系同一概念。
然而,《司法解释》并没有对借用资质的具体方式进行界定,地方行政法规以及部分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制定的指导意见对挂靠有规定,主要有:1.2001年7月27日深圳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深圳市制止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规定》第六条规定:“下列行为属挂靠行为:(一)通过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收取管理费等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工程的;(二)无资质证书的单位、个人或低资质等级的单位通过各种途径或方式,利用有资质证书或高资质等级单位的名义承接工程的。
第七条规定: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以挂靠行为论处:(一)合同约定的施工单位与现场实际施工方之间无产权关系;(二)合同约定的施工单位与现场实际施工方之间无统一的财务管理;(三)合同约定的施工单位与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及主要工程管理人员之间无合法的人事调动、任免、聘用以及社会保险关系;(四)合同约定的施工单位与施工现场的工人之间无合法的建筑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关系。
”2.2003年4月21日经修订的《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两个以上承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不得使用他方的名义或者资质证书承包工程业务:(一)相互间无资产产权联系,即没有以股份等方式划转资产的;(二)无统一的财务管理,各自实行或者变相实行独立核算的。
(三)无符合规定要求的人事任免、调动和聘用手续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据此,不符合前述四种情形(目前来说就是前三种情形)而使用他方名义或者资质证书承包工程业务的就是挂靠。
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年5月4日颁布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第4条规定:“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应认定为挂靠经营,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1)实际施工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2)实际施工人以建筑施工企业分支机构、施工队或者项目部等形式对外开展经营活动,但与建筑施工企业之间没有产权关系、没有统一的财务管理、没有规范的人事任免、调动或聘用程序;(3)实际施工人自筹资金,自行组织管理,建筑施工企业只收取管理费,不参与工程施工、管理,不承担技术、质量和经济责任。
”4.最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建设工程实际施工人对外从事商事行为引发纠纷责任认定问题的指导意见》第8条规定:“区分是行政隶属关系还是挂靠、转包、违法分包关系,可根据以下情形综合分析判断:施工合同约定的建筑单位与现场施工方之间有无产权关系、有无统一的财务管理;施工合同约定的建筑单位与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或其他现场实际施工人员之间有无合法的人事或劳动关系以及社会保险关系。
”上述关于“挂靠”的认定大同小异,基本上都是按照深圳市制定的《深圳市制止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规定》关于挂靠认定标准制定的认定标准,对于借用资质直接认定为挂靠关系没有任何争议,问题的关键在于以挂靠行为论处中关于有无产权关系、有无统一的财务管理、有无合法的人事调动、任免、聘用以及社会保险关系如何认定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