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旧房改造的相关政策
农村危房旧房改造管理实施细则

农村危房旧房改造管理实施细则
为切实贯彻落实区委、xx区农村住房政策,促进农村危房整治规范有序进行,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补充意见》号文件精神,结合胡林镇宅基地房屋管理工作实际,妥善解决特色风貌区和住房限制区农民危房整治需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镇限制建筑区和特色风貌区内除违法建筑以外的宅基地内的危险辅助用房。
二、房屋修缮条件
有房屋倒塌、坠落、大面积屋面渗漏、辅助用房、围栏等建筑。
造成居民生命财产安全。
三.房屋修缮标准
房屋修缮必须符合原场地、原面积、原高度、原样式的“四原”标准和要求。
四.批准程序
1.农民提出修缮危房的,应当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如实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危房照片、修缮房屋平面图、立面图等所需材料,并经邻居签字确认。
2.村委会应严格审查房屋修缮户提供的材料和情况的真实性,经审查研究后报镇住建办。
3.镇住建办应进行实地审查确认,并报镇住建办xx组进行联合审查。
如果报修申请被批准,会通知村委会,村委会通知报修户向城管队缴纳押金,押金按照4000元的标准缴纳到城管队账户,用于维修辅助用房等建筑物。
施工过程中,城管队、村委会负责全程监控,发现违法行为立即采取相关措施予以纠正。
4.房屋修缮完成后,镇住建办将进行实地验收,房屋修缮户将按照批准的修缮方案退还押金。
5.受理农村危房改造申请由镇住建办实施,原则上每两个月受理一次。
本细则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
本实施细则由镇农村房屋管理处负责解释。
1。
农村旧房改造政策有何规定

一、农村旧房改造政策有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相关规定,在原有的宅基地上翻建、改建房屋,也必须履行审批手续,由个人向村里申请,经村委会签字盖章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城乡个人建房用地许可和规划许可后,才可进行施工改造。
旧房改造需要持有相关证件才可以施工,否则就属于违法改建,相关监督部门会给予严厉的处罚。
对于土地证、房产证齐全的,业主需要将老房拍照,并提出书面申请,然后持土地证、房产证、身份证以及老房照片,到行政审批大厅规划局窗口报建;如果没有房产证,则土地证上需要四邻清楚,之后再将照片、身份证等相关资料上报审批;对于没有房产证且四邻不清的,就需要土地部门对土地进行认定后,提出书面申请,再将上述材料上报审批。
农村旧房改造政策有何规定经过报建后的房屋,需要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勘察,对于用地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可进入办理程序,并提供以下资料:现状图、布置图、施工图纸、立面效果图。
如果用地性质与城市总体规划不相符合的,则不允许对房子进行翻建、改建、扩建。
旧房改造由于需要拆除旧址,因此工程量会比较大,在具体施工过程中要注意隐蔽工作不能忽视,对于水路走水的,做二次改造时需要全部拆旧换新,尽量不要做大的顶,在改造过程中注意废物利用,可以很大程度上节约改造成本,减轻经济负担。
虽然房子民属于农户个人所有,但并不是想怎样建都行的,国家对于农村旧房改造有严格的法律规定,想要实施这项工程必须要按照严格的申请流程,得到相关部门允许后才可以开工建设。
二、农房改造申请要缴纳费用吗网友咨询:提出农房改造申请要缴纳相关费用吗?律师回复: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在原有宅基地上新建、翻建或改建房屋,道路必须要获得审批手续,首先向村里提出申请,再由村里报乡镇政府,经乡镇政府审核后,县区级政府部门批准后放能够开始进行相关建造活动;但是,注意,期间只需要缴纳几十元的手续审批费,不会有另外多余的费用,所以,大家记着,如果需要缴纳超高额费用,那一定就是不正常的,不要被忽悠进去了。
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_桂政发[2009]16号
![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_桂政发[2009]16号](https://img.taocdn.com/s3/m/a47573f1f80f76c66137ee06eff9aef8941e48f3.png)
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_桂政发[2009]1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_桂政发[2022年]16号【字体:更新时间:2022年-2-20 16:42:42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集约利用原有住宅用地,改善居住条件和环境,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下列情形之一的危旧房改住房,可以改造:(一)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住房的;(二)竣工年限超过建筑设计使用年限的;(三)1982年12月31日前竣工,结构不合理,使用功能不齐全,配套设施不完善的;(四)大板住房竣工年限超过20年的;(五)不符合建筑抗震设防要求的。
危旧房改住房建筑面积占该住宅小区住房总建筑面积70%以上的,可以对小区全部住房进行整体改造。
第四条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必须符合城乡规划以及住房建设政策,有利于改善居住条件。
第五条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遵循政府引导、业主自愿、市场运作、综合整治、配套建设的原则。
第六条危旧房改住房改造资金通过市场运作方式解决,主要采取政府政策扶持、单位和个人自筹、银行贷款、市场开发等办法多渠道筹集。
除国家另有政策规定外,原则上财政不给予资金补助。
第七条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负责对全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各市、县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负责对在南宁市的中直、区直单位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自治区、市(区直)、县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建设、规划、国土、房产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各级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做好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项目审批第八条危旧房改住房土地使用权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以下统称建设单位)负责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危旧房改造的实施方案

危旧房改造的实施方案
危旧房改造是当前城市建设和城乡发展中的重要内容。
针对城市中出现的危旧房,需要采取有效的改造方案,引导居民拥有更加安全舒适的居住环境,同时推动城市的现代化进程。
本文将从危旧房改造的必要性、实施步骤和政策引导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危旧房改造的必要性
1. 安全问题
危旧房安全问题日益突出。
由于建筑老化、损耗和修建不规范等原因,危旧房的结构和基础设施存在较大问题,如构件老化、基础不稳、墙体塌陷、燃气泄漏、电线老化等,这些都会给住户的生命安全带来潜在隐患,甚至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2. 城市增量和人口流动
城市发展带动城市增量,大量的人口进入城市无处居住,需要通过房屋改造为其提供基础服务设施。
危旧房彻底改造,为居住条件较差的人民提供更好的住房环境,同时也可以为城市发展提供更多的土地资源。
3. 环保节能
危旧房的建筑结构和材料带来的能源消耗较多,对环境造成较大负担。
改造危旧房,提高建筑的节能环保水平,有利于减少环境污染和节约能源。
二、危旧房改造的实施步骤。
重庆危旧房改造拆迁补偿五大优惠政策

重庆危旧房改造拆迁补偿五⼤优惠政策危旧房改造的拆迁补偿优惠政策成为被拆迁⼈最关⼼的问题。
重庆市建委相关负责⼈表⽰,按市政府《关于主城区危旧房拆迁补偿安置⼯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8]37号),危旧房改造的拆迁补偿优惠政策主要有5⼤优惠政策。
1、关键词:奖励货币安置每户奖1万—3万元据了解,危旧房改造拆迁区域内的被拆迁⼈,在规定搬迁期限内选择货币安置的,除按规定享受货币安置补偿费和提前搬迁奖励费外,以产权户(或公有住房承租户)为单位,根据区位差异,住房每户给予1万-3万元的⼀次性货币安置特别奖励费,具体地段标准由主城各区制定。
⾮住房(如商铺、店⾯)按房屋评估价格的5%以内的标准给予⼀次性货币安置特别奖励费;⾮住房⼀次性货币安置特别奖励费按标准计算不⾜2万元的产权户按2万元给予补偿。
市建委⼈⼠表⽰,同⼀产权内既有住房也有⾮住房的,按就⾼不就低的原则,合并给予⼀次奖励,不能分别奖励两次。
2、关键词:公摊公摊系数不低于15%市建委⼈⼠表⽰,在危旧房改造拆迁中,被拆迁住房建筑⾯积公摊系数低于或等于15%的,按15%的公摊系数计算应补偿的住宅建筑⾯积,被拆迁住房建筑⾯积公摊系数⾼于15%的,按实际⾯积计算房屋补偿。
如果实⾏产权调换安置,安置住房公摊系数超过15%的,其超过部分所对应的公摊⾯积由拆迁⼈承担购房费⽤,在15%以内的按实计算。
3、关键词:⾯积低收⼊住房困难家庭⼈均15平⽅⽶据介绍,危旧房改造拆迁区域内的低收⼊住房困难家庭(需审查公⽰),以产权户(或公有住房承租户)为单位,家庭⼈⼝在2⼈及以下,住房建筑⾯积不⾜30平⽅⽶,在拆迁安置时,由拆迁⼈按建筑⾯积30平⽅⽶给予等值货币或实物补偿安置;家庭⼈⼝在3⼈及以上,住房建筑⾯积不⾜45平⽅⽶,在拆迁补偿安置时,由拆迁⼈按建筑⾯积45平⽅⽶给予等值货币或实物补偿安置。
4、关键词:教育异地安置两地学校任选对危旧房拆迁异地安置户关⼼的⼦⼥教育问题,本次也作出了相关的优惠政策,安置户可在迁出地和迁⼊地任选学校就读。
危房处置办法实施方案

危房处置办法实施方案背景危旧房是指建筑物老化或存在安全隐患,已经难以继续使用的房屋。
危旧房不仅严重影响居民的生活环境和安全,还会对城市的形象和社会稳定造成不良影响。
为了加强危旧房治理,保障广大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各级政府要制定危房处置办法实施方案。
目的本实施方案旨在明确危房处置的法规、责任、流程和各方面的具体内容,规范危房处置的程序,为危房治理提供可靠的依据和保障,最大限度地保护群众的利益,切实提高城市治理水平。
方案内容一、危房处置的法规和政策1.危房处置的下限《城市房屋安全条例》规定,城中村等非正规建筑物作为住房使用的,应当经过政府有关部门鉴定,能够达到安全使用标准的可以继续使用,不能达到安全使用标准的应当停止使用,并综合考虑建筑规模、使用年限、经济效益等因素进行拆除或者改造。
2.危房处置的政策支持政府应当加大对危房改造和更新的支持力度,鼓励企业和社会组织参与改造和更新,提高危房治理的资金、技术和组织保障能力,逐步实现危旧房的改造和建设。
二、危房处置的责任1.地方政府应当负责危房的管理和拆除,并维护社会稳定;2.建筑物的所有者应当负责建筑物的维护、修缮和改造;3.政府和社会组织应当对危旧房屋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三、危房处置的流程1.危房发现和报告:居民或政府有关部门发现危房后,应当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报告;2.危房鉴定和评估: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专业人员对危房进行鉴定和评估,确认是否符合拆除标准,并对危房的价值进行测算;3.危房整治方案的制定和执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鉴定和评估结果,制定危房整治方案,并对危房进行单独或合作整治;4.危房拆除和清理: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整治方案拆除危房,并将危房拆除后的废物、残留物件等进行清理和处理;5.危房处置后的监督和检查:政府有关部门需要对危房修建、改造和拆除等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整治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四、危房处置的保障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应当通过资金、技术和组织等方面的保障,有效地保障危房处置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居民的利益和安全。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城镇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城镇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24.06.28•【字号】穗建规字〔2024〕15号•【施行日期】2024.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城镇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穗建规字〔2024〕15号各有关单位:《广州市城镇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反映。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24年6月28日广州市城镇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策支持第三章改造程序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的要求,实施城市更新行动,打造宜居、韧性、智慧城市,根据《支持城市更新的规划与土地政策指引》(自然资办发〔2023〕47号)等文件规定,推进城市更新落地实施,消除房屋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改善人居环境,完善配套功能,切实解决民生问题,现就开展城镇危旧房改造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危旧房的改造。
危旧房是指砖木结构房屋或经房屋使用安全鉴定单位根据国家、省危险房屋鉴定标准鉴定危险等级为B级、C级和D级,或根据国家、省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鉴定为一般损坏房、严重损坏房、危险房的单幢危旧房屋或危旧房屋所在的老旧小区。
其中,鉴定为B级或一般损坏房实行“愿改则改”,砖木结构、鉴定为C、D级或严重损坏房、危险房实行“应改尽改”,消除房屋安全隐患,提升人居环境与品质。
涉及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革命遗存、工业遗产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保护对象及预先保护对象或位于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传统村落、历史名园、特色风貌林荫路、军事保护区以及宗教活动场所内的危旧房改造还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保护规划执行。
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享受优惠政策文件依据

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享受优惠政策文件依据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享受优惠政策文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作,提升国有林场发展水平,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国情和林场实际,制定本政策文件。
第二条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是指对存在安全隐患、使用寿命已达到或接近规定年限、功能陈旧、造成资源浪费等问题的房屋,通过技术、经济手段进行维修、翻新和改造。
第三条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应坚持综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促进林场发展与人民群众共同富裕。
第四条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应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文件、技术标准和资金预算,统一规划、科学施工,确保改造质量和工期。
第五条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应加强风险评估和管理,确保改造过程及后续使用安全可靠。
第六条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应注意保护和传承地方文化和历史遗产,充分考虑当地特色和民俗习惯,促进文化保护与经济发展相融合。
第二章政策措施第七条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项目应根据实际需要,编制合理的改造方案。
改造方案应包括项目建设内容、技术标准和施工进度等要素,并经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项目应符合建筑、环境保护和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改造后的房屋具备良好的使用条件和功能。
第九条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项目的资金来源应采取多元化方式,包括政府财政专项资金、社会捐赠、银行贷款等。
各级政府应加大对林场危旧房改造项目的财政支持力度,并提供合理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改造项目。
第十条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项目应采取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标方式进行,确保施工单位的专业能力和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相关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确保工人安全及环境保护。
第十二条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项目的竣工验收应在相关专业机构的监督下进行,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性。
第十三条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项目竣工后,应充分利用,并加强管理,确保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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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有关政策和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文件一、单位实施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应具备下列条件【桂政发(2009)16号文件】第一章第三条改造的危旧房改住房,必须是下列情形之一:(1)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住房的;(2)竣工年限超过建筑设计使用年限的;(3)1982年12月31日前竣工的,结构不合理,使用功能不齐全,配套设施不完善的;(4)大板住房竣工年限超过20年的;(5)不符合建筑抗震设防要求的。
危旧房改住房建筑面积占该住宅小区住房总建筑面积70%以上的,可以对小区全部住房进行整体改造。
二、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审批程序【桂政发(2009)16号文件】第二章第八条到第十条1.危旧房改住房土地使用权单位或建设单位负责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2.建设单位改造危旧房改住房向当地住房制度委员会提出申请3.当地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对收到建设单位的申请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4.当地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提出初审意见后报上一级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审批。
5.建设单位凭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同意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批复文件,到当地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的立项、报建等相关手续。
三、关于住房产权置换面积的问题【桂房改(2009)7号文件附件第二条】属于产权置换的新建住房面积,原则上由建设单位按照原房改住房建筑面积置换给房改住房产权人。
但所置换的新建住房面积最大不得超过原房改住房建筑面积的1.3倍。
四、关于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原房改住房产权人(被拆除户)能否购买非还建住房的问题【桂房改(2009)7号文件附件第三条】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原则上实行住房产权置换,经原房改住房产权人(被拆除户)同意也可以实行货币补偿。
但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原房改住房产权人不能再购买非还建住房。
五、职工家庭购买非还建住房面积(指不属于产权置换面积的新建住房面积)的价格确定问题【桂房改(2009)7号文件附件第四条】以限价住房方式进行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职工家庭购买非还建住房的面积,按限定价格供应。
六、危旧房改住房改造价格管理指导意见【桂房改和桂物价局(2011)44号文件】1.实施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时,属于产权置换的还建住房建筑面积,原则上由建设单位按照最大不得超过原房改住房建筑面积1.3倍的比例置换给原住房产权人,不属于产权置换面积的新建住房建筑面积(含还建住房中不属于产权置换部分的面积,以下统称非还建住房面积)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价格。
2.非还建住房面积价格由整个项目(含还建住房和非还建住房)的改造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构成。
㈠改造成本包括以下项目:①土地价款和改造补偿安置费。
包括土地出让价款(含以限价住房方式进行改造的还建住房面积应计算缴纳土地出让金)、危旧房改住房检测鉴定费及拆除费、改造补偿安置费等。
②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
包括开发项目前期工作所发生的工程勘察、规划及建筑设计、施工通水、通电、通路及平整场地等费用支出。
③建安工程费。
包括房屋主体部分的土建(含基础)工程费、水电安装工程费及附属工程费等。
④基础设施建设费。
包括项目用地规划红线以内,小区的道路、园林绿化、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消防安全监控系统、信报箱等与住房同步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建设费,以及按政府批准的项目规划要求建设的不能有偿转让的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
⑤管理费。
指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代建单位为组织房屋开发建设和经营所发生的费用。
管理费按照不超过第㈠项中改造成本①至④目费用之和的2%计算。
⑥贷款利息。
按照建设单位或者代建单位为支付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建设保证金、土地出让金和临时安置补助费实际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计算。
⑦其他按规定应计入开发建设成本的费用。
㈡税金。
指依照国家规定的税目和税率计算缴纳的税金。
㈢利润。
建设单位进行危旧房改住房改造不得有利润。
代建单位以限价住房方式进行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利润按照第㈠项中改造成本①至④目费用之和的不高于7%比例计算。
3.建设单位以限价住房方式进行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信誉好、熟悉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政策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改造项目工程决算,核算出非还建住房面积的价格,然后向当地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申请确认。
当地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审查,在34个工作日内确认非还建住房面积决算价格,并报上一级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4.按照本意见确认或审核批准的非还建住房面积价格,为该项目同一期工程住房的基准价格。
每套住房的实际价格,应当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计算楼层、朝向差价。
楼层、朝向差价按整幢(单元)增减的代数和为零的原则确定。
5.实际还建住房的建筑面积小于属于产权置换的还建面积,其不足部分应给予房改住房产权人货币补偿。
由建设单位与房改住房产权人根据房改房的区位、建筑面积、成新、楼层等因素,协商、结算住房产权置换面积差价款。
6.非还建住房面积应实行明码标价。
非还建住房面积基准价格一经确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标明的费用,也不允许有内部与外部不同的房价。
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擅自提高房价的价格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七、新建住房的供应对象【桂房改(2009)6号文件附件第四条】㈠还建住房向原房改住房产权人供应,新建住房需要配套建设车库、车位等设施的,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
新建住房的车库、车位,房改住房产权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㈡对非还建住房,按照下列顺序供应:1.未购买过房改住房(含未购买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参加集资建房,下同)且未参加过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的建设单位职工家庭;2.购买过房改住房但住房建筑面积未达标的,且未参加过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的建设单位职工家庭;3.建设单位职工购房后有剩余住房的,由本级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按照下列顺序调剂:⑴同级政府的其他单位中满足本款第1项、第2项规定条件的职工家庭;⑵当地城镇无住房的中低收入家庭。
4.按限价住房方式改造的,根据本条第㈡款第1项、第2项、第3项的规定供应并经公示后还有剩余住房的,可以向当地城镇居民供应。
建设单位公示剩余住房时,应在本单位、当地政府主管部门主管的公开媒体、以及广西住房改革和住房公积金信息网上同时公示,公示期7天。
5.购买非还建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
由建设单位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当地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发放准购证。
八、对改造补偿安置的规定【桂政发(2009)16号第四章第21、22、23条】1.实行住房产权置换需要临时安置的,在临时安置期限内,房改住房产权人自行安排住房的,建设单位可以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由建设单位提供临时周转房的,建设单位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临时安置补助费由房改住房产权人与建设单位参照被改造房改住房同类地段的住房租金标准和现行有关规定协商确定。
建设单位可以对房改住房产权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标准由房改住房产权人与建设单位参照当地搬迁市场价格协商确定。
2.建设单位应当与全体房改住房产权人分别签订改造补偿安置协议。
实行住房产权置换的,改造补偿安置协议应当明确约定置换住房的建筑面积及其差价补偿的计算方法、搬迁期限、临时安置办法、选房办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证》需要缴纳的有关税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实行货币补偿的,改造补偿安置协议应当明确约定补偿金额、付款方式、付款期限、搬迁期限及搬迁补助费等内容。
九、关于房改住房未售公摊面积的问题【桂政改(2012)62号第1条】1.未购买公摊面积的房改住房,房改住房产权人应当按照原购房时的价格及政策计算缴纳原房改住房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价款后,公用建筑面积计入房改住房产权人应有的住房建筑面积,给予置换补偿;但已购公摊面积不作为住户已享受的住房建筑面积。
已上市交易的房改住房,买受人可按当年经济适用住房指导价购买公摊面积。
购买的公摊面积,计入买受人应有的住房建筑面积,同样给予置换补偿。
2.公摊面积的计算,如各地有房改规定的,按原规定执行;如没有原房改规定的,按下列方式计算:各户公摊面积=【(该栋住房总建筑面积—该栋住房各户《房屋所有权证》标明面积总和)÷该栋住房各户《房屋所有权证》标明面积总和】×各户《房屋所有权证》标明面积。
3.公摊面积价款应在房委会批复同意该项目进行危旧房改住房改造之后,至拆除住房之前核定、缴纳。
十、关于房改住房扩建面积的问题【桂政改(2012)62号第2条】由原土地使用权单位统一组织扩建、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房扩建面积,经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测量,房改住房产权人全额缴纳扩建部分建筑面积价款后,扩建面积计入置换的房改住房建筑面积和住房档案,并作为住户已享受的住房建筑面积;房改住房产权人只缴纳扩建面积部分房款的,按部分产权住房处理;房改住房产权人不缴纳扩建面积房款的,按无产权住房处理。
十一、关于部分产权住房改造的问题【桂政改(2012)62号第3条】在对部分产权的危旧房改住房进行改造时,原则上要求拥有房改住房部分产权的职工购买属于单位的那部分产权转为全产权。
因特殊情况不能购买转为全产权的,其置换的房改住房建筑面积按职工所拥有该套住房产权的比例计算。
单位所占住房产权部分面积可以按产权置换或货币方式进行补偿。
十二、关于杂物房、车库改造的问题【桂政改(2012)62号第4条】单位进行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对原已售的杂物房、车库应当给予货币补偿,但不能作为住房面积进行实物补偿。
补偿标准由建设单位和住户协商确定。
十三、关于原房改住房产权人、共有人已死亡的问题【桂政改(2012)62号第5条】在单位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前或改造中,原房改住房产权人、共有人已死亡的,应由原房改住房产权人的合法继承人办理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相关手续,并凭可以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材料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
十四、关于住房共有人的问题【桂政改(2012)62号第6条】住户在办理还建住房和非还建住房供应手续时,可将其配偶、父母、子女作为房屋共有人,与建设单位签订建房协议(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