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此案看公民隐私权的程序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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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论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论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摘要】在现代社会,公民隐私权的重要性愈发凸显。

为了有效保护公民隐私权,法律体系在不断完善。

本文首先阐述了法律保护公民隐私权的原则,强调了尊重个体隐私、限制权力滥用的重要性。

分析了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范围和措施,包括个人信息保护和监控限制等方面。

探讨了公民隐私权保护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如个人信息泄露和网络监控等现象。

在提出了加强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完善保护制度和促进合法权益的建议,以期建立更加完善的公民隐私权保护机制,确保公民的基本权益不受侵犯。

最终,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将在法治建设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关键词】公民隐私权、法律保护、原则、范围、措施、现状、问题、加强、完善、制度、合法权益、引言、正文、结论。

1. 引言1.1 公民隐私权的重要性公民隐私权是每个公民的重要权利,它是个人身份、尊严和自由的保障。

在当今信息社会,隐私权的重要性更加凸显。

公民隐私权的保护不仅是法律的基本原则,更是社会公平和秩序的基础。

随着互联网和科技的快速发展,个人信息泄震频频发生,公民隐私权受到了严重侵犯,这不仅影响了公民的生活、工作和社交,也威胁到了国家的安全和稳定。

保护公民隐私权不仅是对个人权利的尊重,更是对社会稳定和发展的需要。

公民隐私权的重要性体现在多个方面。

隐私权是个人尊严和自由的基石,是个人身份的重要标识。

保护隐私权可以让每个人拥有自己的私人空间,自由表达和发展自己的身份。

隐私权的保护关乎公民的经济利益。

个人信息泄露可能导致财产损失、信用卡盗刷等问题,对个人经济造成严重影响。

隐私权的保护是社会秩序和稳定的重要保障。

如果公民隐私权得不到有效保护,社会将充满不确定性和混乱,不利于社会的健康发展。

加强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至关重要,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关注。

2. 正文2.1 法律保护公民隐私权的原则法律保护公民隐私权的原则是基于个人尊严和自主权的原则。

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原则包括合法性原则,即仅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公民隐私权进行干预;必要性原则,即对公民隐私权的限制必须是必要且合理的;公开性原则,即公民隐私权的限制应当在透明的情况下进行,不得秘密侵犯;专一性原则,即针对特定目的采取特定措施,不得滥用职权;限制性原则,即对公民隐私权的限制应当严格限定在必要范围内,不得滥用权力。

法律案例分析隐私问题(3篇)

法律案例分析隐私问题(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个人信息和隐私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隐私权作为一项基本的人权,受到我国法律的高度重视。

本文将以一起涉及隐私问题的法律案例为切入点,分析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建议。

二、案例背景2019年,某知名电商平台员工小李(化名)因涉嫌泄露客户隐私被公司解雇。

小李原为公司客服部门员工,在工作中获取了大量客户个人信息。

在离职后,小李利用掌握的客户信息进行非法获利,导致部分客户遭受经济损失。

案件曝光后,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三、案例分析1. 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隐私权是指个人享有的对自己个人信息、个人生活和个人秘密的自主决定权和保护权。

我国《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此外,《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提供他人个人信息。

2. 案例中隐私权的侵犯本案中,小李作为公司员工,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了大量客户个人信息。

在离职后,小李利用这些信息进行非法获利,侵犯了客户的隐私权。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非法收集客户个人信息。

小李在任职期间,未经过客户同意,擅自收集、记录和存储客户个人信息,违反了《民法典》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2)非法使用客户个人信息。

小李在离职后,未经客户同意,将客户个人信息用于非法获利,侵犯了客户的隐私权。

(3)非法出售客户个人信息。

小李将客户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导致客户隐私泄露,侵犯了客户的隐私权。

3. 案例的法律后果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小李的行为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案件隐私权的保护(3篇)

法律案件隐私权的保护(3篇)

第1篇一、引言隐私权是现代社会中的一项基本人权,它关系到个人的尊严、自由和安全。

在法律案件中,隐私权的保护尤为重要。

一方面,法律案件涉及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如家庭背景、健康状况、财产状况等;另一方面,法律案件的处理过程也可能侵犯当事人的隐私权。

因此,如何在法律案件中保护隐私权,成为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重要课题。

二、法律案件隐私权的内涵隐私权是指个人享有的对自己的个人信息、身体、住所等不受他人非法干涉、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权利。

在法律案件中,隐私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个人信息隐私: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身份证号码、婚姻状况、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

2. 身体隐私:包括个人生理、心理状况、健康状况等。

3. 住所隐私:包括个人住所的地理位置、面积、装修情况等。

4. 行为隐私:包括个人生活、工作、社交等行为。

5. 知识产权隐私:包括个人创作的作品、发明、技术等。

三、法律案件隐私权保护的现状及问题1. 现状近年来,我国在法律案件中保护隐私权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都对隐私权进行了规定。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也出台了一系列司法解释,明确了法律案件中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和标准。

2. 问题尽管我国在法律案件中保护隐私权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仍存在以下问题:(1)隐私权保护的法律体系不够完善。

虽然相关法律法规对隐私权进行了规定,但涉及隐私权的法律条文较为分散,缺乏系统性。

(2)司法实践中,隐私权保护的力度不够。

一些法官、检察官在处理案件时,对隐私权的保护重视不够,导致隐私权被侵犯的情况时有发生。

(3)隐私权保护意识不足。

部分当事人对隐私权的认识不够,在诉讼过程中未能有效维护自己的隐私权。

四、法律案件隐私权保护的建议1. 完善隐私权保护的法律体系(1)制定一部专门的隐私权保护法,明确隐私权的内涵、范围、保护措施等。

法律保护隐私权案例(3篇)

法律保护隐私权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某,男,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2018年6月,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工作时,因工作需要,其手机号被公司录入内部通讯录。

同年9月,张某某离职。

此后,张某某发现某科技有限公司未经其同意,将其手机号及其他个人信息泄露给他人,导致其遭受骚扰、诈骗等不良影响。

张某某多次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协商解决,但该公司拒绝承担侵权责任。

无奈之下,张某某于2019年1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科技有限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精神损失。

二、法院审理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以下问题存在争议:1. 某科技有限公司是否侵犯张某某的隐私权?2. 若某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张某某的隐私权,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隐私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对自己的个人隐私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某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张某某的前雇主,在其离职后,未经张某某同意,将张某某的手机号及其他个人信息泄露给他人,导致张某某遭受骚扰、诈骗等不良影响,侵犯了张某某的隐私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某科技有限公司应承担侵权责任。

1. 某科技有限公司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不得再泄露张某某的个人信息。

2. 某科技有限公司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3. 某科技有限公司应赔偿张某某精神损失费人民币5000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法院依法保护了张某某的隐私权,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公民隐私权的重视。

以下是对本案的几点分析:1. 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隐私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对自己的个人隐私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我国《侵权责任法》对隐私权进行了明确规定,保护公民的隐私权不受侵犯。

本案中,法院依法保护了张某某的隐私权,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公民隐私权的重视。

2. 侵权责任的承担本案中,某科技有限公司未经张某某同意,泄露其个人信息,侵犯了张某某的隐私权。

个人隐私权受法律护案例(3篇)

个人隐私权受法律护案例(3篇)

第1篇在现代社会,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个人隐私权问题日益凸显。

隐私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它关系到个人的尊严、自由和安全。

我国法律对个人隐私权给予了高度重视,并通过一系列案例展现了法律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

本文将以一个具体的案例为切入点,分析个人隐私权受法律保护的实例。

一、案例背景2018年,某市市民李某在一家知名电商平台购买了一款智能手表。

在使用过程中,李某发现该手表具有定位功能,可以实时追踪其行踪。

李某认为自己的个人隐私受到了侵犯,遂将商家和手表制造商告上法庭,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二、案件审理过程1. 立案审查李某提交了起诉状和相关证据,法院经审查认为李某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遂受理了此案。

2. 证据交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提供了购买手表的发票、与商家的沟通记录以及手表的定位功能截图等证据,证明其个人隐私受到了侵犯。

3. 法庭辩论在法庭辩论阶段,被告商家和手表制造商辩称,手表的定位功能是正常的使用功能,用户在购买时已经知情,且李某在购买前并未表示反对。

因此,他们认为李某的诉求没有法律依据。

4.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的隐私权受到了侵犯,被告商家和手表制造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李某精神损失费5000元。

三、案例分析1. 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本案中,李某的隐私权受到了侵犯,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精神损失费,体现了我国法律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也对个人隐私权给予了明确的法律保护。

2. 侵权行为的认定在本案中,被告商家和手表制造商的侵权行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未经李某同意,收集、使用其个人隐私信息;(2)未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李某的个人信息安全;(3)未向李某充分说明其个人信息收集、使用的目的和范围。

浅谈公安执法中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

浅谈公安执法中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

浅谈公安执法中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摘要:隐私权是人格权的一种,是人之为人不可或缺的一项基本权利。

目前,无论是从立法上,还是司法实践中,我国对隐私权的保护还远远不够,以至于很多侵犯隐私权的事件最后不了了之,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应有的保护。

因此,隐私权的保护应该引起各方的重点关注。

关键词:隐私权;人格权;侵权责任法之前有媒体报道称,某公安局在一次巡防集中行动中,成功查处多家涉黄涉赌场所,抓获违法犯罪人员9多人。

此次行动警方通知了几家媒体记者跟随采访。

事后,相关新闻图片和视频出现在网上。

其中一张新闻照片引起了网友的强烈质疑:一男警揪住全身赤裸的女子头发,仰着头的女子一脸惶恐,双手抱胸跪在地上,而衣服就在她身旁。

现场还有一名男子同样全身赤裸,背对镜头坐在地上。

尽管照片中女子的敏感部位都被打了马赛克,但五官却非常清晰。

此后,公安机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照片是由当地一名跟随采访的记者擅自发至网上的,并非公安机关所发布。

此事一经报道,很多网友及专家学者对此发表了看法,纷纷谴责公安机关的野蛮执法及发布该女子照片的行为,认为此行为已构成对女子的人格权特别是隐私权的侵犯,并有专家支持当事人通过法律手段维护权益、寻求赔偿。

一、隐私权的概念及性质本案涉及的一个概念就是隐私权,那何谓隐私权呢?要想了解隐私权,就必须得先知道什么是隐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可以这样认为,面对错综复杂的社会,为了在相互交往中免受他人侵害,人们常常对自己的信息、资料、秘密等予以隐瞒,这在心理学上称为人格面具。

对隐私的侵犯就等于揭开了人的人格面具,这会给被侵害人造成心理压力,阻碍其进行交往活动,使其人身或者经济遭受损失。

“把纯属个人性的事务中有关私人的问题予以公开是对人格权的伤害。

法院工作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如何维护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院工作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如何维护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法院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机构,承担着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责任。

法院工作人员作为法律的执行者,他们的工作不仅仅是简单地审理案件,更重要的是要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法院工作人员应该秉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以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维护和保障。

首先,法院工作人员应当以客观、公正的态度对待每一个案件。

无论当事人的身份、地位如何,法官都应当遵循法律的原则,不偏不倚地进行审理。

法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受任何外界因素的干扰,确保案件的审理过程公正透明。

在审理案件时,法官应当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充分了解案件的事实和相关证据,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其次,法院工作人员应当注重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诉讼权利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法院工作人员应当积极落实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法院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有关诉讼程序、权利义务等方面的信息,确保当事人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

同时,法院工作人员还应当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帮助无法支付诉讼费用的当事人获得合理的法律援助,确保他们能够平等地参与诉讼。

此外,法院工作人员应当注重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法院工作人员可能会接触到当事人的个人隐私信息,如身份证号码、住址等。

法院工作人员应当妥善保管这些信息,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

同时,法院工作人员还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当事人的个人隐私不受侵犯,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最后,法院工作人员应当注重保护当事人的安全权益。

在一些特殊案件中,当事人可能会面临安全威胁,法院工作人员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当事人的人身安全。

在庭审过程中,法院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控制庭内秩序,防止任何形式的暴力行为发生。

同时,法院工作人员还应当积极配合相关部门,采取措施确保当事人的安全,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个人隐私权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引言个人隐私权是指个人享有的对其个人信息、私人生活以及个人身份的自主保护权利。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个人隐私权日益受到重视。

我国法律体系对个人隐私权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宪法、民法、刑法、网络安全法等多个法律文件中。

本文将对我国个人隐私权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分析。

一、宪法层面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最高的法律,对个人隐私权进行了原则性规定。

第3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3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4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这些规定为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提供了宪法依据。

二、民法层面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我国民事法律的基础,对个人隐私权进行了详细规定。

第一编总则:第一百一十条:民事主体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第一百一十一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第二编人身权:第九百九十条: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不得过度处理个人信息,并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其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损毁、篡改等。

第九百九十一条:个人信息处理者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第九百九十二条: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本法规定,侵害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三、刑法层面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侵犯个人隐私权的行为进行了刑事处罚的规定。

第二百五十三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涉及隐私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网络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在运营过程中,收集了大量用户个人信息,包括用户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银行账户信息等。

该公司为了提高用户粘性,开发了一款名为“XX守护”的手机应用程序(以下简称“APP”)。

该APP通过收集用户行为数据,为用户提供个性化推荐服务。

然而,在APP的运行过程中,该公司员工王某未经用户同意,非法获取并泄露了大量用户个人信息,给用户造成了严重损失。

二、案件经过1. 事件爆发2019年5月,某用户在浏览网络时发现,自己的个人信息被泄露,包括身份证号、银行账户信息等。

经调查,该用户发现泄露信息来源于该公司。

随后,该用户向该公司投诉,要求该公司采取措施保护其隐私。

2. 公司调查接到投诉后,该公司立即展开调查。

经查,泄露信息是由公司员工王某所为。

王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获取用户个人信息,并将其出售给他人。

3. 用户维权在得知情况后,多名用户向该公司提出索赔要求。

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用户们联合起来,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4. 法律介入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立即对王某进行调查。

经调查,王某的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随后,公安机关依法将王某刑事拘留。

三、案件分析1. 违法行为分析本案中,王某的行为主要涉及以下违法行为:(1)非法获取用户个人信息:王某利用职务之便,未经用户同意,非法获取用户个人信息。

(2)泄露用户个人信息:王某将获取到的用户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造成用户隐私泄露。

(3)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王某的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2. 法律依据分析(1)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我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使用个人信息,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其收集的个人信息。

论公安执法与公民隐私权的保护

论公安执法与公民隐私权的保护摘要:公安执法是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以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的长治久安,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免受非法侵害,采取命令、强制等手段而进行的各种组织管理活动,它具有特殊强制性、广泛性、多样性的特征。

公安执法与公民隐私权的保护紧密相联,我国应完善相关法律、提高公安民警的民法意识、加强公安执法的监督、建立侵害隐私权保障的救济机制,以保护公民的隐私权。

关键词:公安执法;公民隐私权;保护作者简介:何白珣(1964-),女,湖北武汉人,湖北警官学院法律系,副教授,从事民法研究。

D922.14:A:2095-4379-(2018)32-0047-02一、公安执法的特征公安机关作为国家行政机关的重要组成部门,具有双重职能: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规定,公安执法部门有三项任务: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长治久安;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其终极目标是保障公民依法享有和行使各种权利,如果忽视公民权利,公安执法就会迷失方向,导致侵害公民权利现象的发生。

公安执法职能的特殊性,决定了公安执法有自身的特征:(一)公安执法具有特殊强制性公安机关是国家阶级专政的工具,具有武装性质。

公安执法的强制性不同于其他国家机关的强制性,它不仅有对个人罚款、没收财产、扣押财产等财产权利的强制,对个人行为许可、警告、检查等行为权利强制,对于违法犯罪嫌疑人,认为有必要的,还可以对个人使用器械,而实施的对象只能服从,不能以是否同意为条件。

(二)公安执法范围具有广泛性公安执法是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开展的各种组织管理活动,旨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的长治久安,保护国家利益和公民生命财产免受非法侵害。

其范围很广,既有户籍管理、道路交通管理等行政管理工作,也有罚款、没收财产、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工作,以及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戒毒、劳动教养等强制措施。

这些工作涉及到公民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其执法的正确与否,直接影响到公民的权益是否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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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此案看公民隐私权的程序保障
案情:
2003年1月4日上午,府谷县公安局政委高某给该县电信局副局长申某打电话,称有人要炸陕京输气管道。

为了调查恐怖活动和当地吸毒犯罪情况,公安局需对几部电话进行监听。

申某说可以,但要有证明。

不久,高某指派王某送去了一张盖有县公安局巡警大队公章的介绍信,介绍信上的监听理由是"调查110报警电话来电情况"。

申某看后当即同意对王某指定的电话进行监听。

监听3天后,王某通知电信局取消监听,并以"存档"为由要回了介绍信。

事后,申某得知被监听的电话分别是该县人大常委会主任赵某、公安局长霍某以及前人大常委会主任甄某的办公和住宅电话,于是当即将此事告知了霍某。

不久,涉案人员王某因涉嫌滥用职权被刑事拘留,高某被"双规"。

3月17日,高某被免去府谷县公安局政委、党委副书记、党委委员等职务。

3月20日,高某被刑事拘留。

评析:
高某、王某是否受到刑事追究,自有定论,笔者无意在此加以评说,但是从该事件中所暴露出来的问题则不得不引起我们的警觉、关注和深思......
实体法赋予公民的隐私权,一旦远离了程序法的有效保障能否兑现
我国学者们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就自己个人私事、个人信息等个人生活领域内的事情不为他人知悉,禁止他人干涉的权利。

我国宪法、刑法、民法等基本的实体法均就公民的隐私权作了相应的规定,如,公民的通信自由权、公民住宅不受非法侵入的权利、商业秘密不受非法侵犯的权利等。

从隐私权利内容上分析,电话监听在以下几方面破坏了该权利的完整性。

第一,干涉、监视私人活动的电话监听,破坏了公民个人生活安宁。

对于私人领域,任何人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非法侵入或窥视,否则即构成对隐私权的侵害。

第二,电话监听侵犯了公民个人生活情报的保密权。

对于一切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情报和资讯的非法刺探和调查,均构成侵害隐私权。

第三,电话监听侵犯了公民隐私支配权。

一方面,侦查人员通过合法电话监听,知悉他人隐私,本身具有合法性,但如果不经公民本人同意即擅自公布、泄露自己利用业务或职务之便获取的个人隐私信息,则属侵权行为。

另一方面,侦查人员通过非法电话监听的方式刺探他人个人信息,该行为本身已构成侵犯隐私权,如果再将其披露、传播,则将严重侵犯公民隐私权。

第四,电话监听侵犯了公民隐私利用权。

由此可见,电话监听对公民的隐私权具有相当程度上的潜在侵犯性,脱离有效程序的制约的电话监听必将使实体法上的公民隐私权变为空文。

法律如何才能为公民营造真正属于自己的一片私人空间
如何从程序上为公民的隐私权提供有效保障成为我国当前电话监听立法和司法亟待研究、解决的一个主要问题。

借鉴国外相关的成功经验,笔者建议如下:
1.适用电话监听的案件范围应只限于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案件;严重侵犯公民个人生命、财产权利的案件;某些新型的犯罪(如黑社会犯罪、计算机犯罪、金融诈骗等);以及一些有组织集团犯罪(如毒品、走私犯罪等)。

2.适用电话监听至少应满足以下两个前提条件:第一,有证据证明存在重大犯罪嫌疑;第二,其他常规侦查手段不能满足目前的紧急需要,不采取监听等技术侦查手段将会导致重大线索、证据材料的丧失。

3.监听应由法定机关决定、批准。

紧急情况下,没有法定机关的批准或认可,侦查机关可以暂时采取监听,但必须在法定日期以内办理报批手续,获准后才能继续监听。

否则,须中止暂时性监听,且已采取的监听行为无效。

4.我国监听无论是立法还是实务均处于初级阶段,因此应对监听的期限、次数、对象等方面给予确定性限制。

以此,保障侦查机关在面临监听中获取的大量个人隐私信息时,能够克制、约束自己的行为,不至于有意无意地泄露、传播、公开他人的隐私,侵犯公民的合法权利,违背监听制度的初衷。

5.应着重加强对电话监听获得的证据材料的事后保管,及时销毁,防止该材料的扩散,由此才能减少对公民隐私权的侵害的危险。

6.为了协调电话监听的目的与公民隐私权的保护,我国监听立法中应明确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监听内容的知悉权。

如,在提起公诉前向检察院申请,之后,向法院申请,查阅、复制被监听的与本人有关的通讯记录。

一旦被监听的个人隐私被泄露、公开于众,引起诉讼,监听机关、人员有举证义务,证明本方没有侵害公民隐私权(举证责任倒置)。

7.电话监听取证,只要遵守一定的程序、符合法定的条件,应当可以作为证据材料使用,但是为了遏制秘密监听中非法取证、滥用公共权力、损害公民隐私权,有必要在我国赋予公民个人对监听的内容、方法、程序、监听结果的使用情况诸方面的异议权以及排除非法监听结果作为证据材料使用的权利。

因非法秘密监听而侵害公民隐私权的,应从多方面赋予受害者救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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