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海大学奖学金评定细则
重庆交通大学河海学院2011-2012学年各级各类奖助学金评选工作细则

重庆交通大学河海学院关于开展2011-2012学年各级各类奖助学金评选工作的通知[日期:2012-09-27] 来源:撰稿人:李红[字体:大中小] 各学生班级及全院同学:根据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工作部署,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现将我院2011-2012学年各级各类奖助学金评选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评选对象具有我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的学生,其中本学期初转学或转专业的学生在原校或原学院参加各类奖助学金评选,河南校友会优秀贫困学生奖学金只针对河南籍学生,广西“新港湾”奖助学金只针对港航专业学生,水港92级助学金只针对学院各专业新生。
二、奖助学金类别及名额分配根据学校下达给我院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指标和我院专项奖助学金的名额指标,结合我院相关年级、专业人数情况,具体推荐名额分配如下:河海学院奖助学金类别及名额分配表奖助学金类别人数(人)金额(元) 名额分配(人)2009级 2010级 2011级12级国家奖学金7 8000 2 2 3 0 国家励志奖学金78 5000 26 26 26 0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无确定人数2000 同年级同专业人数3% 0 1000 同年级同专业人数10% 0 500 同年级同专业人数17% 0天津航道局奖学金30 1000 10 10 10 0 河南校友会优秀贫困生奖学金 1 2000 0 1 0 0 道桥78级优秀贫困生奖学金 1 3000 0 0 1 0 中铁二院重庆公司优秀学生奖学金4 2000 2 1 1 0(河海学院专项)一等奖20 3000 6 7 7 0 二等奖30 2000 10 10 10 0 三等奖30 1000 10 10 10 0“中交二航二”奖学金(河海学院专项)一等奖 2 2000 0 1 1 0 二等奖 4 1000 2 1 1 0 三等奖14 500 4 5 5 0“永固加筋”奖学金(河海学院专项)一等奖 4 2000 1 1 2 0 二等奖 6 1000 2 2 2 0 三等奖12 500 4 4 4 0广西“新港湾”奖学金(学院专项)10 2600 3 3 4 0水港90级奖学金(河海学院专项)51000 1 2 2 0 水港91级奖学金(河海学院专项)51000 1 2 2 0 “中交二航二”助学金(学院专项)15 1000 5 5 5 0 广西“新港湾”助学金(学院专项)15 2600 5 5 5 0 广东“金东海”助学金(学院专项)25 2000 8 8 9 0 水港87助学金(河海学院专项)10 1000 3 3 4 0 水港90助学金(河海学院专项) 5 1000 1 2 2 0 水港91助学金(河海学院专项) 5 1000 1 2 2 0 水港92助学金(河海学院专项)7 1000 0 0 0 7总计金额(元):345 841,000 266,80275,30291,900 7,000三、评选条件参见《重庆交通大学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重庆交通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重庆交通大学学生奖励办法》(试行)及各级各类专项奖助学金实施细则等。
河海大学常州校区勤奋奖学金评选办法(精)

河海大学常州校区“勤奋奖学金”评选办法
为支持祖国教育事业,回馈母校的精心培育,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河海大学常州校区86级杰出校友在校区特设立“勤奋奖学金”。
一、奖励方式
勤奋奖学金每学年评定2名,每名学生奖励人民币6000元。
二、评选范围
校区全体二年级及以上正式注册的全日制在读本科生。
三、申报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3.家庭经济贫困,且经过河海大学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
4.能正视生活中的困难,生活俭朴,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秀;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上学年学习成绩平均绩点排名必须达到本专业前50%。
6.未获得其他资助类奖助学金的同学优先。
四、评选程序
1.学生申报
对照申报条件,符合条件的学生必须主动到学院申报。
申请勤奋奖学金的同学需要填写《河海大学常州校区勤奋奖学金申报表》。
2.学院初评
各学院严格按照要求进行评议。
在评议过程中要遵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自下而上,初选名单上报学校前必须在学院适当范围内公示3天,并于规定时间内将《河海大学勤奋奖学金申报表》报学生工作部。
3.校区审核
校区组织评审,并在校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发放奖金及证书。
五、附则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解释权归河海大学常州校区。
河海大学常州校区勤奋奖学金申报表学院专业年级。
法学院2016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细则-河海大学法学院

河海大学部门文件河海法学〔2017〕12号───────────────────关于印发《法学院2017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细则》的通知院内各单位:根据《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2014〕1号)、《关于印发<河海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河海校科教〔2014〕15号)和《关于做好2017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的通知》(河海校科教〔2017〕52号)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法学院2017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细则》,经学院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法学院2017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细则2、2017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表河海大学法学院2017年10月11日河海大学法学院 2017年10月11日印发录入:黄铁基校对:郑玮炜附件1:法学院2017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细则为了做好我院2017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工作,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充分调动研究生学习和科研的积极性,认真组织好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报和评审工作,根据学校《关于做好2017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的通知》(河海校科教〔2017〕52号)文件精神,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法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细则。
一、申请资格及要求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在标准学制内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
2、当年毕业的研究生和超出标准学制的研究生不具备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格。
3、在标准学制内,因国家和学校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不具备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格。
4、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1)本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2)本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者;(3)本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停学、保留学籍者;二、奖金标准及推荐名额1、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关于印发《河海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海大学文件河海校科教…2014‟15号────────────────────关于印发《河海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单位:为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高层次人才培养,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相关精神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河海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经校务工作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海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河海大学2014年3月31日附件河海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吸引优质生源,激发研究生刻苦学习、潜心科研、全面发展,促进高层次人才培养,持续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相关精神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奖助学金实施“四三三”奖助工程计划,分为奖优、助学、解困三部分。
其中,奖优包含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专项奖学金、学费减免奖励;助学包含国家助学金、学校助学金、三助岗位津贴;解困包含国家助学贷款、特困补助金、新生绿色通道。
第三条奖助学金申请对象为全日制脱产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研究生、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工程管理硕士等除外),直博生、硕博连读生应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评定。
所有参评对象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四条学校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和“坚持标准、奖优励勤”的原则,按照“学生申请、学院评审、学校审定”的程序组织奖学金评定工作。
第二章国家奖学金第五条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科学研究成果显著、社会公益活动表现突出的研究生。
第六条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博士生30000元/生〃年,硕士生20000元/生〃年。
第七条国家奖学金指标根据国家下达给学校的总名额,按照各学院(系)参评对象人数,由研究生院按比例下达至各学院(系),并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适当倾斜。
第三章学业奖学金第八条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勤奋学习、表现突出、潜心科研、积极进取的研究生。
河海大学2011级学术型硕士研究生第二阶段基本奖学金评定方法_河海研2012[38](正式版)
](https://img.taocdn.com/s3/m/bde9a6380912a21614792996.png)
河海大学研究生院文件河海研[2012]38号关于做好2011级学术型硕士研究生第二阶段基本奖学金评定工作的通知各单位:根据《河海大学研究生奖学金管理办法》(河海校科教[2010]68号)文件精神,现就做好2011级硕士研究生第二阶段基本奖学金评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基本要求1、计划规模基本不变,指标切块动态使用。
学校根据2011级学术型硕士研究生第一阶段基本奖学金指标、学籍异动和档案变化情况,确定第二阶段(学年)各等级基本奖学金(以下简称“奖学金”)指标切块到学院(含体育系,下同)。
凡综合考核合格的研究生,均可享受奖学金,具体等级根据综合量化考核结果确定。
2、学校宏观指导,学院具体实施。
学校成立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奖学金评定原则指导意见并负责宏观管理工作。
各学院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分管研究生教育培养工作的书记院长、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教学秘书以及研究生导师等组成的奖学金评定工作小组,根据学校的有关要求,结合学院学科专业特点,制定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并将具体细则公示且报研究生院审核后公布实施。
3、公开公平公正,主动接受监督。
要向全体研究生和导师公布奖学金评定工作机构、奖学金等级指标和评定政策;评定结果要在学院范围内公示;对研究生及导师反映的问题要及时调查研究并回复。
二、奖学金标准等级第二学年总额度特等6000元一等3000元二等2000元三、考核指标1、主要包括研究生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和导师评价三个方面,考核满分为100分,60分及以上为考核合格。
权重如下:思想品德占20%、学习成绩占60%、导师评价占20%。
未修满培养方案规定学分者,视为综合考核不合格。
(1)学习成绩最高60分,计算方法:学位课程加权平均分×60%。
该部分得分由研究生个人申报,研究生秘书负责确认。
(2)思想品德考核即为综合素质考核,最高20分。
主要包括研究生思想政治素质、日常行为表现、参加社会实践和校园文化活动以及担任研究生干部等方面。
计信院11级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细则

计信院11级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细则(试行)一、制定原则以《河海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细则》(河海校政[2010]88号)、《本科学生手册》(2010版)相关内容为依据,结合本年级具体情况,本着公平、公正、公开、民主的原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评选对象凡符合《本科学生手册》(第18页)中《河海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及荣誉称号评选办法》第四章所规定地评审条件的计信学院11级在校本科生均可以参加奖学金的评选。
在参评学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奖学金评选:1、未办理学籍注册手续者。
2、受到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者。
3、必修课程(含限选课)有不及格者。
4、公益活动时间未满20小时者。
5、体育考试成绩未达80分或未达《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良好以上者。
6、平时在班级表现不合格者,经班长、团支书、学委讨论确认后可取消其当学年所有奖学金申报资格。
三、评选办法1、在每学年初依据学生上一学年的表现进行总体情况测评(包括早操、晚自习、宿舍卫生、各类日常表现等)。
其测评的结果既作为当学年度各类奖学奖评定依据,也作为其它类表彰、资助、推优等工作的重要参考。
2、各班由班委及寝室长组成测评小组,负责本班申报学生的测评计分审核工作,辅导员老师负责监督,有任何意见者应在规定时间内向老师书面反映,过期不予受理。
3、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实行个人申报制,符合各类奖学金申报条件的同学按照评定细则,填写并提交奖学金评定申请表以及相应的获奖证书复印件等证明材料,实事求是的进行自评申报。
再由各班测评小组按各项标准审核评分。
经辅导员上报学院审核初定后公示三天,公示期间无争议者上报学生处审核批准。
各类奖学金可兼报兼得,最后评定结果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4、奖学金评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若被发现查实,除给予批评教育外,取消当学年度参评资格。
情节严重者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5、为保证评定过程中的可操作性,原则上采取赋分式测评法。
河海大学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奖学金管理办法2012版
河海大学文件河海校科教…2012‟43号关于印发《河海大学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单位:为吸引优质生源,提高我校博士研究生,特别是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质量,进一步激发他们的科研创新热情,特研究制订《河海大学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奖学金管理办法》,经校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海大学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奖学金管理办法》二○一二年七月十六日主题词:河海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2年7月16日印发录入:吴君明校对:沈国军附件河海大学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奖学金管理办法为吸引优质生源,提高我校博士研究生,特别是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直博生”)培养质量,进一步激发他们的科研创新热情,学校设立直博生奖学金。
一、资助对象录取为我校且档案转入学校的直博生。
二、奖学金标准直博生奖学金标准为:第一、二学年3000元/月,第三学年起4000元/月。
三、评定程序1、符合资助条件的直博生,经学校审核通过,第一学年入学注册后即享受直博生奖学金,直至第二学年结束。
2、第三学年起,学校定期组织对直博生进行综合考核,考核指标包括综合素质、学习成绩、创新成果等方面。
视考核结果确定是否继续享受直博生奖学金。
3、学校授权研究生院制订具体评定办法并组织实施。
四、管理发放直博生奖学金在标准学制内每学年按12个月发放,但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停发:1、受到警告及以上行政处分;2、退学或停学;3、人事档案转出学校;4、休学或出国境联合培养(合作研究)期间;5、导师认为应予停发的。
五、其他1、本办法自2013级直博生起执行。
2、学校为获奖直博生颁发荣誉证书。
—3 —。
河海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细则
河海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由国家财政拨款专门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条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要求,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申请条件第三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3、能正视生活中的困难,生活俭朴,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秀;4、家庭贫困并经过贫困生资格认定的同学;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1)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生中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学生,上学年学习成绩平均绩点排名必须达到本专业前30%。
(2)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除新生外要求上学年不及格科目不多于2门。
第四条国家励志奖学金可以和国家助学金兼得,但不能和国家奖学金兼得。
第五条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必须承诺自愿参加学校和社会的公益活动。
第三章标准和比例第六条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额度为每生每年5000元。
国家助学金资助额度为平均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在每生每年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
第七条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名额分配根据国家下达给学校的名额数,按照各院贫困生的比例分配至各学院。
名额分配时向水利类、地质类等艰苦专业和民族学生较多的学院适当倾斜。
第四章评定办法第八条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评选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按以下程序执行:1、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交《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国家助学金申请表》;2、由学生所在班级或年级进行评议后提交辅导员;3、各学院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的学生进行初评,按学校分配名额的1.1倍评出候选人,并将候选人名单及推荐材料在学院内公示三天,广泛征求师生意见;4、将在学院内公示后无异议的候选人名单报学生工作处;5、由学校对各学院上报的学生再次进行筛选和淘汰,提出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再进行校内不少于2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国家下达的实际名额等额评出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最终获得学生名单。
河海大学文天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
河海大学文天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评审,保证评审结果的公平公正,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我院全日制在校本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我院全日制在校本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我院全日制本科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其中,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不可同时申请获得,国家助学金可以和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同时申请。
第三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000元。
第四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名额以当年安徽省财政厅、教育厅分配数为准。
第二章申请条件与评审程序第五条申请条件(一)思想品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现象;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二)学业及其他条件1、申请国家奖学金,须学习成绩优异,上一学年各科成绩的学分绩点在3.5以上,无不及格科目,且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须学习成绩优秀,上一学年必修课无不及格科目,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申请国家助学金,须勤奋学习,积极上进,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2、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须持有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调查函或证明材料,生活俭朴。
河海大学研究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河海大学研究生奖学金管理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研究生培养的激励机制,吸引优质生源,激发研究生的创新热情,持续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高层次创新人才的培养,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研究生奖学金分为基本奖学金、单项奖学金、专项奖学金和“三助”奖学金。
第三条学校根据“公平、公正、公开”和“坚持标准、宁缺毋滥”的原则,按照“学生申请、导师评价、学院评审、学校审定”的程序组织奖学金评定工作。
第二章基本奖学金第四条基本奖学金由学校设立,申请对象为档案转入学校的全日制研究生〔不含委培、定向和MBA研究生〕。
第五条博士研究生的基本奖学金设特等、一等两个等级。
博士研究生基本奖学金设置见表1。
表1博士研究生基本奖学金设置一览表第六条硕士研究生的基本奖学金设特等、一等和二等共三个等级。
硕士研究生基本奖学金设置见表2。
表2硕士研究生基本奖学金设置一览表第七条基本奖学金各等级的指标由学校总体控制,学院具体指标由研究生院每学年下达。
第八条研究生基本奖学金在标准学习年限内按阶段实行动态管理。
新生入学复试时确定第一阶段基本奖学金等级。
入学以后,硕士研究生基本奖学金在第二、三学年的第一个月各评定一次;博士研究生基本奖学金在第二、三、四学年的第一个月评定一次。
第九条评定依据1.第一阶段基本奖学金评定依据是:报考志愿、入学考试方式和成绩;生源学校及学习期间的成绩和综合表现;导师和学科对研究生培养潜力的评价;学校根据发展需要制定的其他原则。
2.其它阶段基本奖学金评定依据主要包括研究生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开题报告、科研成果、学位论文、导师评价和综合素质等方面。
3.学校授权研究生院制订具体评定方法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单项奖学金第十条单项奖学金由学校设立,申请对象为全校在籍研究生,每年在4月份评定一次。
第十一条单项奖学金包括:优秀科技成果奖学金、优秀学术论文奖学金、优秀研究生干部奖学金和优秀社会实践奖学金。
第十二条优秀科技成果奖学金:博士、硕士各50名,奖学金额度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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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海大学常州校区部门文件河海常校计信[2010]28号关于颁布《计算机与信息学院(常州)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学生各班级:为了全面评价学生基础性和发展性两方面的素质,充分发挥奖学金的导向功能和激励作用,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根据“关于印发《河海大学本科生奖学金及荣誉称号评选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的通知”(河海校政…2010‟88号)和《河海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对《计算机与信息学院(常州)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并从颁布之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附件:计算机与信息学院(常州)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修订)计算机与信息学院(常州)二○一○年九月十九日附件计算机与信息学院(常州)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修订)第一条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培养具有时代精神和创新能力的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促进我院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根据《河海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河海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以下简称奖学金)包含如下奖项:学业优秀奖学金、学业进步奖学金、精神文明奖学金、科技创新奖学金、社会工作优秀奖学金、艺术体育优秀奖学金。
以上奖学金可以兼得。
第三条申请河海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同学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坚定的政治立场。
2、自觉遵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管理制度,品行端正,举止文明。
3、学习勤奋,团结同学,乐于奉献,自觉维护集体利益,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公益活动。
4、一、二年级体育考试成绩在80分以上,三、四年级要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良好以上。
5、一、二学年的评审中,早操、早读及课外锻炼出勤率高于90%。
第四条在奖学金评选学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奖学金评选:1、未办理学籍注册手续者。
2、受到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者或通报批评两次及以上者。
3、本学年教学计划内必修课程(含限选课)有不及格者。
4、所在宿舍被评为脏乱差者。
5、未参加社会实践者。
第五条奖学金评选在满足基本条件和各项奖学金的评定条件下,根据各项成绩量化记分办法,成绩高者优先评选。
第六条学业优秀奖学金学业优秀奖学金奖励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获奖学生人数不超过学生所在专业人数的20%。
1、评定条件(1)学习勤奋,成绩优良,学年平均绩点(必修课和限选课)在年级专业排名前30%(以下排名均指必修课和限选课的学年平均绩点排名)。
(2)基础理论扎实,专业知识较宽,一门或多门主干课程成绩排名2%以内,获任课教师特别推荐者。
2、记分办法学业综合成绩由基本分和附加分组成,基本分为学年必修课和限选课平均绩点*20,附加分按下列条款计算:(1(2CET等级考试:四级合格加1分,优秀加3分;六级合格加3分,优秀加5分。
计算机等级考试:二合格1分,优秀加2分;三级合格2分,优秀加3分。
国家正式颁布的各类能力等级证书:初级加1分,中级加2分,高级加4分。
(同类别的等级考试、能力证书以高分记,加分仅限当年测评。
)(3)选修课通过,每学分记0.5分。
第七条学业进步奖学金学业进步奖学金奖励金额为人民币500元,获奖学生人数不超过学生所在专业人数的10%。
评定条件(满足1、2条中任何一条即可)(1)本学年的学习绩点比前一学年的学习绩点上升0.5。
(2)本学年的班级排名比前一学年的班级排名上升10个名次。
第八条精神文明奖学金精神文明奖学金奖励金额为人民币500元,获奖学生人数不超过学生所在专业人数的10%。
1、评定条件(1-6条中任何一条,同时满足第7条)(1)拾金不昧、见义勇为,勇于同不良行为和坏人坏事作斗争,受到社会或学校表彰者。
(2)积极组织、参加集体活动、公益活动,为学校、院系赢得荣誉者。
(3)积极组织或参加理论小组、双学小组的学习活动,并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文章者。
(4)积极参加精神文明建设,表现突出,获得校级(含校级)以上党团组织表彰者。
(5)积极参加学生社区文明创建活动,受到学校表彰奖励者。
(6)模范遵守规章制度,诚实守信,乐于奉献,在集体中起到表率作用者。
(7)精神文明奖的学生所在宿舍必须是该学年的清洁宿舍或特色宿舍。
2、记分办法精神文明成绩由基本分和附加分组成,基本分为90分,附加分根据以下条款计算。
(1)见义勇为、勇于同不良行为和坏人坏事作斗争,其事迹受到表彰、报道者直接参评。
拾金不昧,受学院表彰者加3分,受学校表彰者加5分,在市级主流媒体报道者加8分,在省市级以上主流媒体报道者加10分。
同一事迹多次报道记最高分,不同事迹报道可累计。
(2)积极组织、参加集体活动、公益活动,受到校区级点名表彰者加2分,受到校、市级点名表彰者加3分,受到省级以上点名表彰者加5分。
(3)积极组织或参加理论小组、双学小组的学习活动,并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普通刊物上发表文章者加5分,以第一作者身份在核心刊物上发表文章者加8分。
(4)积极参加精神文明建设,表现突出,获得学院通报表彰的加2分,获校区级党团组织表彰者加4分,获校、市级党团组织表彰者加6分;获省级以上党团组织表彰者加8分。
受表彰为集体(如优秀班级等)的其成员分别加个人表彰分的一半。
(5)积极参加学生社区文明创建活动,获文明宿舍标兵的宿舍成员加3分,文明宿舍加2分,清洁宿舍加1.5分,特色宿舍加1分。
(6)模范遵守规章制度,诚实守信,乐于奉献,在集体中起到表率作用,获得广大同学公认者。
加分由班级集体评定,以3分为限。
第九条科技创新奖学金科技创新奖学金奖励金额为人民币400元,获奖学生人数不超过学生所在专业人数的5%。
1、评定条件(1)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并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者。
(2)积极从事发明创造,并取得国家专利者。
(3)积极参加各类科技竞赛获奖者。
(4)积极参加校内外科技学术活动、教学改革活动,成绩突出并得到相关领域或主办单位认可者。
2、记分办法科技创新成绩由基本分和附加分组成,基本分为80分,附加分根据以下条款计算。
(1区)以下竞赛集体项目获奖由作者平分相应分数,校、市级以上的集体获奖作者每人加相应分数。
(2)获国家专利和公开发表学术论文发明专利每件加10分,实用新型专利每件加5分,授权日期不在评审学年内的无效。
设计者为第二、三人的加相应分数的四分之一。
发表学术论文,第一、二、三、四作者分别依次加5分、3分、2分、1分。
第十条社会工作优秀奖学金社会工作优秀奖学金奖励金额为人民币400元,获奖学生人数不超过学生所在专业人数的5%。
1、评定条件(1)在社会实践中,调查报告或研究论文获校级(含校级)以上奖励;被国内外公开发表刊物采用;被政府部门或企事业单位采用,产生良好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者。
(2)担任党团组织干部,能较好地发挥党、团员的模范带头作用,成绩显著者。
①在院校重大活动中发挥重要组织协调作用,以校区团委、学院分团委推荐认定为准。
②本职工作成绩突出,负责部门受到校级以上表彰者,以文件为准。
(3)担任班级、年级干部,以身作则,工作积极主动,热心为同学服务,在增强班级凝聚力,形成健康向上的班风中发挥骨干作用者。
①班级公认度90%以上。
②学年内组织2次以上主题活动,受到同学好评。
(4)担任校院两级学生组织负责人或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积极策划组织校园科技文化活动,活跃校园文化氛围,成绩显著者。
策划并组织一项以上规模较大的活动,参与学生100人以上,活动受到校区报、校区网站以上媒体报道。
(5)担任学生社区干部,模范发挥“三自作用”,成绩显著,以社区中心认定为准。
(6)各学生组织、部门优秀干事,以各部门认定为准。
2、记分办法社会工作成绩由基本分和附加分组成,基本分为80分,附加分参照以下计算。
(3)清洁宿舍、特色宿舍荣誉以上的寝室长每年加1分为限。
(4)在部省级以上报纸上发表宣传文章的,每篇加4分;常州日报、晚报、校报每篇加0.5分,校报、校区报、校区出版物、校区网站报道每篇加0.1分。
发表文章累计不得超过5分。
以上不重复累计,兼职以高分。
根据尽职情况酌情记分,优秀记高限分,占同级别学生干部的30%以内,不称职不加分。
第十一条艺术体育优秀奖学金艺术体育优秀奖学金奖励金额为人民币400元,获奖学生人数不超过学生所在专业人数的5%。
1、评定条件(1)代表学校参加各类比赛、演出,表现优秀,为学校赢得荣誉者。
(2)参加校区运动会,获个人冠亚军、团体比赛冠亚军者。
(3)积极参加学校文艺演出,表现优秀,并获主办单位奖励者。
(4)积极参与院(系)文体活动,为活跃校园文化氛围做出较大贡献者。
2、记分办法艺术体育成绩由基本分和附加分组成,基本分为80分,附加分根据以下条款计算。
(1)全国比赛前八名加10 - 6.5分(每个名次级差0.5分)。
(2)省部级比赛前八名8 - 4.5分。
(每个名次级差0.5分)。
(3)苏南、市级比赛前八名6 - 2.5分。
(每个名次级差0.5分)。
(4)校区运动会、文艺汇演前八名4 - 1.2分。
(每个名次级差0.4分)。
(5)校区单项比赛前八名3 - 0.9分。
(每个名次级差0.3分)。
(6)参加校区有关部门举办的文体活动,加2分为限。
集体项目重要成员(参赛队员三分之一)按上述记分,其他参赛成员按一半记分;同一项目在不同级别比赛中名次以高分记,不同项目可累计,累计总分以20分为限。
第十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院普通全日制本科生。
第十三条本办法解释权属计算机与信息学院(常州)。
第十四条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