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银行小企业授信业务贷后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小企业授信业务贷后管理办法模版银行小企业授信业务贷后管理办法模板为规范银行小企业授信业务的贷后管理行为,提高企业贷款管理效率,优化小企业授信贷后管理模式,制定了以下贷后管理办法模板:一、贷后监管流程1. 聘请专业服务机构,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对借款企业进行风险评估和财务审计。
2. 聘请内部稽核部门对借款企业进行全面审计。
3. 建立贷后监管流程,制定小企业授信贷后管理要点和贷后监管计划。
4. 确保正常还款的企业必须按期还款,如有延迟或逾期,则需要进行督促或强制催收。
二、贷后风险评估1. 对贷款企业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和评估。
如果发现贷款企业有严重亏损、经营风险、债务负担过重等情况,则应立即启动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方案。
2. 根据借款企业的经营情况和市场环境对风险进行分级并确定风险主管人员,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3. 对于有逾期情况的借款企业,需要及时采取催收措施,同时加强对贷款企业的监管和跟踪,防止风险的扩大。
三、贷后监管要点1. 做好日常管理工作,及时关注企业的经营情况和现金流状况。
发现异常情况及时进行整改和协助企业制定解决方案。
2. 对借款企业的贷款用途和资金用途进行核实,确保贷款资金使用得到保证。
3. 根据不同的借款企业,制定相应的贷后监管措施和计划,对企业进行日常管理、风险防控等方面的要求,确保企业正常经营活动和健康发展。
四、贷后监管计划1. 贷后监管计划是贷后监管的核心,必须合理、科学,制定合理的贷后监管计划是银行进行贷后管理的基础。
2. 贷后监管计划必须充分考虑借款企业的实际情况,综合分析各类信息,科学安排各项监管措施,形成有实质性的监管和检查手册。
3. 在编制贷后监管计划时,必须充分考虑企业的实际情况,以便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和解决方案。
及时调整贷后监管计划,确保贷后监管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监管措施1. 加强对借款企业的现金流量和财务状况的监管,及时发现企业经营风险和资金运作异常情况。
银行C类小企业授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模版

银行C类小企业授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持续加大对C类小企业(以下简称“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进一步加强信贷业务管理,规范信贷业务操作,不断推进小企业业务标准化作业和精细化管理,促进本行小企业信贷业务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本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企业授信业务,包括各类贷款、贸易融资、非融资性保函、信用证、票据承兑等表内、表外授信业务。
第二章界定标准第三条小企业客户的划分标准按照《关于印发〈银行对公授信客户准入作业指导书〉的通知》(宁银发[2013]363 号)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C类小企业授信业务。
根据微鑫项目的总体要求,C类小企业是指按本行内部管理口径认定的小型、微型客户,并符合以下标准:(一)客户行业类型为批发和零售业的客户年销售收入大于5000万元(不含),工业及其它行业客户销售收入大于3000 万元(不含),敞口授信额度小于等于3000万元的所有客户。
(二)客户行业类型为批发和零售业的客户年销售收入小于等于5000万元,工业及其它行业客户销售收入小于等于3000 万元,敞口授信额度大于500万元且小于等于3000万元的所有客户。
第三章职责分工第五条总行小企业金融部职责:(一)负责牵头制定和维护C类小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及授信业务流程设计;(二)负责参与制定小企业规模划分标准,超分行权限小企业客户准入;(三)负责小企业业务的营销规划、组织推动、产品开发等;(四)负责对小企业业务指导、检查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总行风险管理部职责:(一)负责按照区域、行业等维度建立小企业业务风险限额管理制度;(二)负责小企业业务的审批授权工作;(三)负责小企业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工作;(四)负责对小企业业务指导、检查和监督工作。
第七条总行授信审批部职责:(一)负责C类小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和评级管理办法的制定;(二)协调完善C类小企业业务的审查审批标准;(三)负责分支机构超权限项目的审批。
银行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工作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xx银行(下文简称“我行”)小微企业授信管理机制,促进我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6〕56号)、《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监发〔2004〕51号)、《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银监发〔2006〕69号)及我行的相关规定,特制定《xx银行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下文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工作是指我行在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出现风险后,经过有关工作流程,有充分证据表明授信部门及工作人员按照经办业务时适用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我行管理制度勤勉尽职地履行了职责的,应免除其全部或部分责任,包括内部考核扣减分、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等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是指经工商行政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符合《四部委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相关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包括小型企业贷款、微型企业贷款、个人经营性贷款、微贷等业务,不包括个人消费贷和个人按揭贷款。
第四条本办法所规定的尽职免责适用于我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营销、受理、贷前调查、审查审批、作业监督、放款操作、贷后管理等环节中承担管理职责和直接办理业务的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分管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的机构负责人、管理部门及经办分支机构负责人、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管理人员、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经办人员。
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发起环节人员及相关岗位履职人员,不管是否在相关材料上签字,均要进行尽职免责和责任认定。
第二章容忍度设定第五条本办法针对我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的发展实际设定小微企业不良容忍度,在不良容忍度范围内,相关授信部门及工作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履行职责、无违规操作、无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免除其全部或部分责任。
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突出我行确立的服务中小企业市场定位,改善和提高小企业金融服务水平,不断优化我行信贷资产结构,促进我行小企业授信业务可持续发展。
根据银监会《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和我行信贷基本管理制度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小微企业,泛指对客户授信总额在500万元(含)以下和企业年销售额3000万元(含)以下或资产总额在1000万元(含)以下的企业、各类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组织和个体经营者。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授信,泛指各类贷款、贸易融资、贴现、保理、债权承诺,保证、票据承兑等表内外授信和融资业务。
第四条我行开展小微企业授信工作,应建立完善“六项机制”,即利率风险定价机制、独立核算机制、高效的审批机制、激励约束机制、专业化的人员培训机制、违约信息通报机制。
第五条本办法是指导我行开展小微企业授信工作应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订各类小微企业信贷管理制度的基本依据。
第二章小微企业授信工作的组织管理第六条我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工作在董事会的统一规划下组织实施,小微企业授信工作是我行优先发展的基础业务,我行对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在人力、物力、财力上应给予重点保障扶持。
第七条总行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全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组织管理工作,负责制定我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发展规划,负责制定各类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制度,负责小微企业金融产品的创新,负责指导全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的推动工作。
第八条我行小微企业授信工作由分(支)行或小企业事业部具体实施。
各县域支行为我行小微企业授信服务经办支行。
在总行所在地和异地分行设立小企业事业部,专职实施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工作。
第九条我行对小微企业授信工作实行“四单管理”。
即单独的管理部门,单独的信贷计划、单独的财务核算、单独的信贷评审系统和客户认定标准。
第三章客户的培育、准入、维护和退出机制第十条根据小微企业运行生命周期特点,建立小微企业的培育、授信准入、客户维护和退出机制,有效控制小微企业授信业务风险。
银行小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业务主管岗
1.负责参加小企业授信业务审贷会,提出审批意见;
2.负责风险预警信号等级及行动方案的审批;
3.负责组织小企业授信业务内部检查工作
4.负责小企业授信业务相关人员的业绩考核管理。
审批岗
负责权限范围内的授信业务审批工作。
5.协助其他岗位进行贷后检查、资产保全。
贷后检查岗
1.负责未逾期(垫款)授信业务的贷后检查工作;
2.负责小企业授信业务日常监控,关注资产质量情况;
3.协助其他岗位进行业务催收、资产保全工作。
中心主管岗
全面主持小企业信贷中心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二级分行
审查岗
1.负责业务报批材料的接收、审查审批台帐登记工作;
小企业客户营销岗可由一级支行信贷员、信贷主管或客户经理担任;营销主管岗由一级支行行长担任;信贷会计岗由会计部门人员担任;资产保全岗、资产保全主管岗由风险合规部门人员担任。
小企业信贷中心人员配备不得低于5人,其中内勤岗1人(业务开展初期,可由信贷经理岗兼职),贷后检查岗1人,中心主管1人,其余人员为信贷经理。待业务发展后,视业务量情况,需适时增配信贷经理岗、贷后检查岗。
信贷会计岗
1.负责授信发放、授信回收及合同要素变更的会计处理工作;
2.负责小企业授信业务其他涉及会计交易的日常工作。
资产保全岗
1.负责参与不良资产清收工作;
2.参与责任认定工作;
3.负责不良资产的核销申报工作。
资产保全主管岗
1.负责组织信贷资产清收及减值准备数据的监测和维护;
2.负责小企业信贷资产五级分类审批工作;
1.具备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
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尽职实施细则(试行)模版

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尽职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xx市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我行)小微企业授信工作机制,规范我行小微企业授信管理,明确授信工作尽职要求,促进我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又好又快发展,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和我行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小微企业授信业务,是指符合xx市商业银行小微企业客户认定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客户所办理的授信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授信工作人员是指参与小微企业授信业务活动的相关人员。
具体包括小微企业业务客户经理、风险审查人员、授信审批人员以及其它参与授信业务活动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应实行客户经理制,坚持双人进行业务调查。
客户经理应深入客户所在的街道和行业商会,并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以提高业务营销和客户非财务信息收集分析、整理的能力,丰富完善小微企业授信业务风险控制措施。
第五条小微企业授信工作人员及授信工作尽职评价人员应遵循客观、公正、诚信原则,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人为的外部因素干扰。
小微企业授信工作人员应在授信业务活动中声明是否为授信申请人的关系人。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尽职,是指在xx市商业银行从事小微企业授信业务调查、授信审查、授信审批、授信签发、贷后管理、贷款本息回收等各项授信业务活动的工作人员全面履行了其岗位职责赋予的各项要求,没有个人违规、失职、渎职等行为。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授信业务责任认定,是指按照《xx市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授信工作尽职实施细则》、《xx市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符合小微企业授信业务责任认定范围的授信业务进行尽职调查和行为评价的工作过程。
第二章授信调查尽职要求第八条客户经理应根据授信种类收集客户基本信息,包括客户身份证明、授信主体资格、财务信息等,具体的客户基本信息主要有以下内容:(一)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及复印件)和年检证明;(二)贷款卡、银行开户情况;(三)客户业主或主要股东个人身份证明及必要的信息;(四)能用于编制近两年或当期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的基本信息或已编制好的财务报表;(五)客户业主或主要股东报告期存贷款及对外担保情况;(六)税务部门年检合格的税务登记证明和近一年税务部门纳税证明复印件;(七)合同或章程(原件及复印件);(八)董事会成员和主要经营管理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名单和签字样本等;(九)若为有限责任客户、合资合伙客户或承包、租赁客户,要求提供董事会或发包人同意申请授信业务的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十)授信业务由授权委托人办理的,需提供客户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十一)其他必要的资料。
银行小企业授信管理办法

ⅩⅩ银行小企业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小企业授信管理,保证信贷资产安全,促进小企业授信业务的发展,根据《公司法》、《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小企业授信是指本行对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含)以下和资产总额1000万元(含)以下,或授信总额500万元(含)以下和年销售额3000万元(含)以下的各类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组织和个体经营户的授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小企业营销管理部门为本行的小企业业务管理部。
本办法所称授信业务包含各类贷款、贸易融资、贴现、保理、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表本行为小企业办理授信业务应遵循:程序可简、条件可调、成本可算、利率可浮、风险可控、责任可分的原则。
第五条本行小企业授信管理分为授信前调查、授信审查与审批、签订合同及出账、授信后管理等环节。
第二章授信的基本规定第六条小企业授信客户应满足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符合本行小企业信贷投向政策;(二)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成立,并年检合格;(三)企业产权清晰,有固定经营场所;(四)主业突出,产品有市场、生产经营有效益,企业成长性好,盈利能力强,具有合法的还款资金来源;(五)主要经营者品行端正,有良好的个人信誉,经营管理能力较强;(六)生产、经营和产品符合国家对环保、安全等方面的要求;(七)提供人民银行的贷款卡号(人民银行不要求办理的除外),并通过年检;(八)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原则上在本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年结算量不少于企业全部结算量的60%;要求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和主要股东在本行开户,有一定的结算量或存款。
第八条优先考虑抵(质)押担保方式,信用等级高的客户;谨慎受理以保证担保方式,信用等级为A级(含)以下的客户。
第九条授信用途。
客户授信申请应具有明确的授信用途,贸易背景真实,确保信贷资金按指定用途投入生产经营。
小微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授信主题及条件 (2)第三章授信要素 (6)第四章授权担保方式 (8)第五章授信调查管理 (12)第六章授信审查审批 (14)第七章授信签约与发放 (16)第八章授信后管理 (17)第九章授信归还与结息 (19)第十章风险控制 (20)第十一章附则 (22)xx银行小微授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行小微授信管理,规范授信行为,防范操作风险,推进小微授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和《xx银行综合授信业务管理办法〈暂行) 》、《xx银行小微授信指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小微授信业务是指企业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小微企业业主/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放的用于生产和投资经营活动的人民币表内外授信业务。
第三条本指引是建立小微授信业务内部管理相互制约机制,实现对小微授信业务规范运作及程序化管理的基本程序。
第四条针对小企业客户数量多和资金需求“短、小、频、急”的特点,本行小企业授信业务应坚持“风险可控、简化流程、提高效率、增强竞争力”的原则。
第五条小微授信业务依据“大数定律、价格覆盖风险”核心科学理念,按照“专业化、专门化”的管理原则,紧紧围绕“二圈两链”的目标客户定位,践行“批量化、规模化”的发展思路,根据不同的商业模式,实行差别化风险管理政策。
第六条对从事小微授信经营管理的相关人员实行资格准入制度,有关管理要求按相关办法执行。
第二章授信主体及条件第七条小微业务授信主体小微业务授信主体包括:企业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小微企业业主/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一)非法人组织个体经营者是指由个人投资,以个人或家庭劳动为主,从事经营活动,已发经核准登记,取得经营资格的经营者。
主要包括: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并领取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和虽未领取营业执照,但有相对固定场所,实际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的个人。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突出我行确立的服务中小企业市场定位,改善和提高小企业金融服务水平,不断优化我行信贷资产结构,促进我行小企业授信业务可持续发展。
根据银监会《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和我行信贷基本管理制度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小微企业,泛指对客户授信总额在500万元(含)以下和企业年销售额3000万元(含)以下或资产总额在1000万元(含)以下的企业、各类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组织和个体经营者。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授信,泛指各类贷款、贸易融资、贴现、保理、债权承诺,保证、票据承兑等表内外授信和融资业务。
第四条我行开展小微企业授信工作,应建立完善“六项机制”,即利率风险定价机制、独立核算机制、高效的审批机制、激励约束机制、专业化的人员培训机制、违约信息通报机制。
第五条本办法是指导我行开展小微企业授信工作应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订各类小微企业信贷管理制度的基本依据。
第二章小微企业授信工作的组织管理第六条我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工作在董事会的统一规划下组织实施,小微企业授信工作是我行优先发展的基础业务,我行对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在人力、物力、财力上应给予重点保障扶持。
第七条总行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全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组织管理工作,负责制定我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发展规划,负责制定各类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制度,负责小微企业金融产品的创新,负责指导全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的推动工作。
第八条我行小微企业授信工作由分(支)行或小企业事业部具体实施。
各县域支行为我行小微企业授信服务经办支行。
在总行所在地和异地分行设立小企业事业部,专职实施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工作。
第九条我行对小微企业授信工作实行“四单管理”。
即单独的管理部门,单独的信贷计划、单独的财务核算、单独的信贷评审系统和客户认定标准。
第三章客户的培育、准入、维护和退出机制第十条根据小微企业运行生命周期特点,建立小微企业的培育、授信准入、客户维护和退出机制,有效控制小微企业授信业务风险。
第十一条小微企业客户的培育、是指我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经办行,在各行的服务区域内,主动深入社区、街道和专业市场,对所辖小微企业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及时了解和掌握本地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情况,主动发现和培育小微企业授信目标客户。
对暂不符合授信条件但有发展前景的成长型小微企业逐户建立小微企业融资需求档案,根据小微企业的各自状况,分别制定小微企业授信培育方案,提高小微企业营销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十二条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准入基本条件1、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和主要股东,无重大不良信用纪录。
2、有明确真实的融资需求,且融资需求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
3、借款人主体合规。
小微企业授信的借款人主体,可根据借款人的经营活动实际情况和有利于我行贷款风险控制管理要求,选择小微企业法人作为借款主体,或选择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作为借款主体,对小微企业授信应将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纳入统一授信管理。
4、对借款人使用贷款的经营活动,贷款行已落实有效的管控措施。
5、已落实还款来源。
6、除信用贷款外,已落实贷款行认可的担保措施。
7、符合借款用途所对应的单项信贷业务管理其他规定要求。
第十三条小微企业客户维护,是指我行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以及有技术、有市场、有效益、有发展前景和讲信用的小微企业作为重点支持对象,通过持续有效的系统维护服务,培养一批忠诚于我行的小微企业客户群体。
第十四条小微企业授信客户退出,是指我行对已授信的小微企业客户,因客户自身原因给我行带来不能容忍的风险预期,我行及时采取措施收回信用的风险控制手段。
发生下列现象的授信客户,我行应及时退出:1、客户故意隐瞒重要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获得银行授信的。
2、客户及其法定代表人涉及法律诉讼纠纷已危及贷款按时收回的。
3、客户到期债务不能按时清偿,出现支付危机的。
4、客户主要财务指标恶化危及贷款安全的。
5、客户主营业务下降失去竞争力。
6、客户拒绝配合我行贷后管理、银企关系下降。
第四章小微企业授信业务操作流程第十五条针对小微企业融资需求“短、小、频、急”的特点,我行对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小微企业的不同授信环节可同步或合并进行。
对小微企业客户的营销与授信受理预调查可同步进行,授信调查与风险审查可同步进行,前期已授信的贷后检查与当期授信调查可同步进行;对小微企业信用评估、授信额度的确定、授信审批环节可合并进行;对同一专业市场的小微企业客户或同一担保机构担保的同一种授信产品,可采取集中批量专业化、标准化的处理。
通过优化贷款操作流程,提高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审批效率。
第十六条小微企业授信业务操作流程为:受理客户申请,授信调查,风险审查,授信审批,签定合同,贷款发放,贷后管理等环节。
按照新规“审贷分离、贷放分离、贷管分离”的基本要求,授信流程各环节的工作分别由不同的岗位人员交叉完成。
第十七条我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以一名有权审批人,一名风险审查官,二名客户经理(其中一名业务营销客户经理,一名授信调查客户经理)组成一个业务拓展团队,共同管理维护一批小企业客户。
对小微企业授信业务量大的支行和小企业事业部,可由一名有权审批人和一名风险审查官共同审查审批多个客户经理小组营销的小微企业信贷业务。
各授信人员分工为:1、业务营销客户经理。
负责业务营销受理客户申请,收集客户资料,作为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的辅调查人参与客户的授信调查;授信业务批准后,负责与客户面签授信合同,落实授信条件;贷款发放后负责贷后管理收贷收息工作。
2、授信调查客户经理。
作为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的主调查人,负责对营销客户经理受理的业务开展授信调查,形成授信调查与业务营销的风险控制屏障;按照贷管分离的要求,负责对授信业务审批条件落实情况的法律审查和贷款的签发。
3、风险审查官。
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实行独立的风险“审查”制,风险审查官由总行贷款审查中心派驻各贷款经营机构,按照总行对各贷款经营机构的信贷授权管理要求,独立承担小微企业授信业务风险审查工作。
4、有权审批人。
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实行授权审批制,总行根据各贷款经营机构业务现状、资产质量状况,按不同的业务品种实行差别弹性授权,有权审批人在授权范围对授信业务进行审批。
第十八条针对小微企业授信业务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的现状,为提高授信决策的效率和准确性,我行小微企业授信业务操作实行“三分离,两结合,一整体”的管理原则。
1、小微企业授信“三分离”即“业务营销与授信调查相分离,独立风险审查部门分离,贷款发放与贷款管理相分离”。
通过授信操作过程中的各岗位分离,形成相互制衡相互补充的风险控制机制。
2、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的“两结合”,一是授信调查与授信审查相结合,授信审查程序提前启动与调查程序同步进行,风险审查官与授信调查员共同深入客户经营现场,掌握客户的真实经营信息,提高风险审查的准确性和审贷效率;二是贷后管理与授信调查相结合,承担贷后管理的客户经理作为授信调查的辅责任人,与主调查客户经理共同进行授信前期调查工作,了解客户的经营状况和风险特征,参与制定客户融资方案,为贷后管理夯实基础。
3、“一整体”,是指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的营销受理、授信调查、风险审查、授信审批、贷款发放、贷后管理等各环节,通过岗位分离与同步操作相结合,形成一个高效快捷的小微企业营销团体。
第五章受理与调查第十九条受理客户申请由业务营销客户经理负责,受理客户授信业务申请时,应根据客户申请授信金额、资产规模、从业人员、年销售额等条件判断客户是否属于小微企业授信业务范围和我行授信基本准入条件,并按照客户申请授信业务品种的基本管理要求,向客户一次性告知需要提交和准备的授信申请资料。
第二十条小微企业授信业务调查由两名客户经理共同完成,一名营销客户经理(辅调查人)和一名授信调查客户经理(主调查人),授信调查客户经理是授信调查工作的主责任人,负责核实客户经营情况,编制客户财务简表,制定授信方案,撰写授信调查报告,对授信主体和用途的合规性,授信方案的可行性,调查结论的准确性承担主要责任。
业务营销客户经理负责收集客户资料,协助主调查客户经理进行授信调查,参与授信调查的现场核实工作,对授信调查程序的合规性和授信资料的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小微企业授信调查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对客户及其业主和主要股东的个人信用状况调查评价,对客户的经营状况进行调查评价,制定授信方案和管理建议三部份。
第二十二条客户历史信用状况是判断客户还款意愿的基础,小微企业的还款意愿主要取决于业主的个人信用状况,对小微企业的信用状况调查评价,重点是对企业业主和主要股东的以下可能影响企业还款意愿的因素进行调查核实。
1、企业业主或主要股东受教育背景情况。
2、企业业主和主要股东的个人职业经历,所从事经营的企业有无发生关、停、破产的现像。
3、企业业主和主要股东的商业信誉情况,有无重大不良信用纪录,有无恶意不履行商业合同被诉讼或被媒体曝光。
4、企业业主和主要股东个人品行情况,有无涉黄、赌、毒等危害社会道德的行为被处罚或被公众媒体曝光。
5、企业业主和主要股东家庭成员情况、家庭居住情况、婚姻状况、生活开支情况等。
第二十三条客户的经营情况调查,重点是对客户业务经营活动的合规合法性、可持续性、资产负债情况和预期现金流量,偿债能力等进行评估核实。
小微企业客户的经营活动,只要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即可以认定其经营行为合规,其经营行为国家有明确的行政许可规定的,客户需取得特许经营资质。
第二十四条针对小微企业生命周期普遍较短的现状,小微企业授信准入的对象必须具有经营能力的可持续性,企业主要经营指标呈良性增长;企业业主或主要经营管理者具有相应的从业经验;企业经营场地落实,产品有市场、原料有保障、具有一定的市场竞争优势。
第二十五条为克服小微企业财务报表失真,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的困难,授信调查原则上不直接采信客户提供的财务报表,对客户的财务分析,以客户经理实际调查核实的数据为准。
根据客户的银行结算流水纪录,结合相关购销合同,存货出入库单,工人工资表,水电费和税金支付单证等,分析判断客户经营状况,并据此编制小微企业简易会计报表。
对于家族式小微企业来讲,企业的经营资金与业主家庭的财务收支往往是相互交织在一起的,企业的经营活动也主要是以企业业主的个人身份进行,为此在对企业的财务分析时,应将企业的资产负债与企业业主家庭的主要资产、负债、日常生活开支合并为一个经济单位进行信用分析,全面评价其还款能力和信用状况。
第二十六条授信金额。
客户经理通过实地调查合理分析判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数量,防止信贷资金被客户挪作他用。
对客户的流动资金贷款融资申请需求,要根据其营业收入增长情况、应收账款占用周转情况、库存商品占用变动情况和其他流动资产占用周转等因素,分别测算流动资产各细项因经营规模变动而产生的新增流动资金需求,估算客户融资需求的合理金额,分析验证客户融资需求的真实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