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试行)》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

评价办法(试行)》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07.01

•【分类】法规、规章解读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

法(试行)》

为进一步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更加有效地运用监管政策手段,引导和督促商业银行全面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能力和水平,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银保监会近日发布了《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评价办法》)。

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后,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和融资面临极大冲击。党中央、国务院迅速部署制定了一系列金融扶持政策,政府工作报告提出“中小微企业贷款可获得性明显提高,综合融资成本明显降低”的目标。围绕这一目标,《评价办法》着眼于小微企业信贷供给“增量扩面”,提高首贷户、续贷、信用贷款数量,进一步健全完善敢贷、愿贷、能贷机制等要求,设置专门指标,发挥监管评价“指挥棒”作用,督促商业银行优化业务结构,完善内部激励约束机制,畅通政策传导渠道,确保疫情以来各项稳企惠企的金融支持政策落地见效。

《评价办法》共六章三十二条,以“正向激励为主,适当监管约束,明确差异化要求,合理体现区分度”为指导思想,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并行、总量增长与结构优化并重、激励与适当约束并举”的原则,规定了以下事项:一是明确评价内容,设置标准化指标。提出以信贷服务为主、覆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全流程的评价指标,对商业银行小微企业信贷投放情况、体制机制建设情况、重点监管政策落实情况、产品及服务创新情况、监督检查情况等五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价。二是确定评价机制,规范评价组织方式及流程。按照法人为主、上下联动的原则建立监管评价组织机制,按年度实施评价。评价工作分为银行自评、监管信息收集、监管初评、监管复审、评价结果通报、档案归集等环节,各环节均有具体职责分工要求。三是加强评价结果运用,充分发挥激励引导作用。明确评价结果的运用方式,突出与相关政策措施的协同联动,强化监管评价对商业银行服务小微企业的导向作用。

出台《评价办法》,既是银保监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也是建立精细化、系统化、长效化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机制的必要步骤。《评价办法》整合了近年来银保监会关于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一系列监管政策要求,形成“一张清单、差别权重”的多维度综合化评价指标体系。各级监管部门将引导商业银行主动对标《评价办法》,每年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情况进行“深度体检”,通过监管评价,引导和激励商业银行“补短板、强弱项”,深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更好服务实体经济的战略部署,持续提升服务小微企业的质效。

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试行)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试 行)的通知 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 为进一步强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各项监管政策的贯彻落实,督促和激励商业银行提升服务小微企业的质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金融委统一部署,银保监会制定了《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级监管部门应参照本办法,对商业银行2019年度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组织开展试评价,于2020年10月31日前完成。试评价工作具体要求另行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 2020年6月29日 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科学评价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开展情况和成效,督促和激励商业银行深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

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战略部署,持续提升服务小微企业的质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结合银保监会关于推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监管政策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是商业银行服务实体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涵。对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开展监管评价(以下简称小微金融监管评价),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定量与定性并行。为兼顾小微金融监管评价的客观性、全面性和灵活性,监管评价要素中包括定量和定性两大类指标。定量指标的总分值高于定性指标。 (二)总量与结构并重。通过小微金融监管评价,持续推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供给总量稳定增长的同时,引导不同类型的商业银行深入开展差异化竞争,细分小微企业市场和融资需求,优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对象、内容的结构,扩大服务覆盖面。 (三)激励与约束并举。小微金融监管评价结果应当作为衡量该年度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情况的主要依据,与差异化监管政策制定与执行、现场检查以及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相关的评先创优、政策试点和奖励等工作有效联动。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试行)》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 评价办法(试行)》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07.01 •【分类】法规、规章解读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 法(试行)》 为进一步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更加有效地运用监管政策手段,引导和督促商业银行全面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能力和水平,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银保监会近日发布了《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评价办法》)。 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后,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和融资面临极大冲击。党中央、国务院迅速部署制定了一系列金融扶持政策,政府工作报告提出“中小微企业贷款可获得性明显提高,综合融资成本明显降低”的目标。围绕这一目标,《评价办法》着眼于小微企业信贷供给“增量扩面”,提高首贷户、续贷、信用贷款数量,进一步健全完善敢贷、愿贷、能贷机制等要求,设置专门指标,发挥监管评价“指挥棒”作用,督促商业银行优化业务结构,完善内部激励约束机制,畅通政策传导渠道,确保疫情以来各项稳企惠企的金融支持政策落地见效。

《评价办法》共六章三十二条,以“正向激励为主,适当监管约束,明确差异化要求,合理体现区分度”为指导思想,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并行、总量增长与结构优化并重、激励与适当约束并举”的原则,规定了以下事项:一是明确评价内容,设置标准化指标。提出以信贷服务为主、覆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全流程的评价指标,对商业银行小微企业信贷投放情况、体制机制建设情况、重点监管政策落实情况、产品及服务创新情况、监督检查情况等五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价。二是确定评价机制,规范评价组织方式及流程。按照法人为主、上下联动的原则建立监管评价组织机制,按年度实施评价。评价工作分为银行自评、监管信息收集、监管初评、监管复审、评价结果通报、档案归集等环节,各环节均有具体职责分工要求。三是加强评价结果运用,充分发挥激励引导作用。明确评价结果的运用方式,突出与相关政策措施的协同联动,强化监管评价对商业银行服务小微企业的导向作用。 出台《评价办法》,既是银保监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也是建立精细化、系统化、长效化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机制的必要步骤。《评价办法》整合了近年来银保监会关于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一系列监管政策要求,形成“一张清单、差别权重”的多维度综合化评价指标体系。各级监管部门将引导商业银行主动对标《评价办法》,每年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情况进行“深度体检”,通过监管评价,引导和激励商业银行“补短板、强弱项”,深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更好服务实体经济的战略部署,持续提升服务小微企业的质效。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政策的通知》政策要点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 政策的通知》政策要点 一、坚持问题导向,确保政策落地 要积极顺应新常态下经济金融环境的发展变化,为小微企业“雪中送炭”。对符合授信条件的小微企业,要积极给予信贷支持,不得因其暂时的经营困难而抽贷、断贷。 二、明确支持重点,加大信贷投放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围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经济提质增效升级,结合“互联网+”带动现代制造业发展的趋势,重点支持符合国家创新驱动战略、产业和环保政策的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按照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的目标,单列全年小微企业信贷计划,确保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倾斜,努力实现“三个不低于”。 三、推进贷款服务创新,扩大自主续贷范围 要按照《关于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银监发〔2014〕36号)要求,认真落实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无还本续贷政策。 四、完善不良贷款容忍度指标,突出差异化考核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落实现有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政策基础上,可根据自身风险偏好、风险管理水平和各地经济金融环境,对不同地区的分支机构设置差异化的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目标。 五、优化内部资源配置,提升服务能力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机构、人员、系统等内部资源配置上继续确保对小微企业业务条线的倾斜。 六、严格执行“两禁两限”,规范服务收费 要认真贯彻落实《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和关于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收费的各项监管政策。执行“两禁两限”要求。严禁在发放贷款时附加不合理条件,变相抬升小微企业融资成本。 七、建立履职回避制度,开展排查整改 要加强内部管理,严禁员工自办或参与经营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P2P网贷公司等民间融资机构。 八、强化监管督导,建立长效机制 各银监局要加大对辖内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监测、引导、督查、评价力度。要在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发行、存贷比计算、风险资产权重、不良容忍度方面坚持正向激励导向,进一步落实差异化监管政策。 九、加强信息共享,推广良好经验 各银监局、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继续推动和协调各级政府部门加强小微企业信息平台建设,加强银行间小微企业信息共享和同业协作。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2022年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2022年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2.04.06 •【文号】银保监办发〔2022〕37号 •【施行日期】2022.04.0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金融市场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2022年 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工作的通知 银保监办发〔2022〕37号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落实“十四五”期间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有关决策部署,经银保监会同意,现就2022年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减负纾困、恢复发展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坚持稳中求进,持续改进小微企业金融供给 (一)总体要求。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六稳”“六保”战略任务,加强和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支持小微企业纾困恢复和高质量发展,稳定宏观经济大盘。巩固和完善差异化定位、有序竞争的金融供给格局。进一步提升金融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扩展服务覆盖面。稳步增加银行业对小微企业的信

贷供给,优化信贷结构,促进综合融资成本合理下降。丰富普惠保险产品和业务,更好地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和保障服务。 (二)工作目标。银行业金融机构总体继续实现单户授信1000万元以下(含)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两增”目标,即此类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年初水平。加大信用贷款投放力度,力争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中信用贷款占比持续提高。努力提升小微企业贷款户中首贷户的比重,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实现全年新增小型微型企业法人首贷户数量高于上年。在确保信贷投放增量扩面的前提下,力争总体实现2022年银行业新发放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利率较2021年有所下降。 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信贷资源配置效能 (三)完善多层次的小微企业信贷供给体系。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要进一步健全普惠金融事业部的专门机制,保持久久为功服务小微企业的战略定力,发挥网点、技术、人才、信息系统等优势,下沉服务重心,更好地服务小微企业,拓展首贷户。地方法人银行要坚守定位,将服务小微企业作为自身改制化险、转型发展的重要战略方向,用好年初出台的普惠小微贷款增量奖励、支小再贷款等货币政策工具,切实加大信贷投放力度,着力提高普惠型小微企业信用贷款占比。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要继续深化完善与商业银行合作的小微企业转贷款业务模式,并根据自身战略定位和业务特点,稳妥探索开展对小微企业的直贷业务。 (四)进一步增强小微企业贷款可获得性。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信贷产品创新力度,加强对小微企业信用信息的挖掘运用,着重提高信用贷款发放效率。针对小微企业轻资产特点,积极推广存货、应收账款、知识产权等动产和权利质押融资业务,降低对不动产等传统抵押物的过度依赖。深入推进银担合作、银保合作。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及其合作担保机构有序开展总对总的“见贷即保”批量担保业务,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提供信贷支持,合理分担贷款风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2021年进一步推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2021年进一步推动小微企业 金融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1.04.09 •【文号】银保监办发〔2021〕49号 •【施行日期】2021.04.0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2021年进一步推动小微企业金融服 务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银保监办发〔2021〕49号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各保险公司: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为“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开好局、起好步,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继续做好“六稳”“六保”工作、强化普惠金融服务、增加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活力的决策部署,经银保监会同意,现就2021年进一步推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高质量发展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一)牢牢把握高质量发展主题,进一步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整体效能。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在小微企业金融供给总量继续有效增长的基础上,努力实现供给质量、效率、效益的明显提升。坚持创新驱动发展,做活存量金融资源配置,扩大优质增量供给,优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地区、产业、行业分布结构,丰富供给手段,更有力地支持小微企业在科技创新和产业结构升级

中发挥作用,实现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高质量发展与银行业保险业自身高质量发展的相互促进、有机统一。 二、以信贷投放为抓手,确保稳定高效的增量金融供给 (二)围绕“两增”目标,确保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继续发挥好小微企业间接融资的主渠道作用,实现信贷供给总量稳步增长。要继续将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含)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作为投放重点,2021年努力实现此类贷款较年初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年初水平的“两增”目标。五家大型银行要努力实现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全年增长30%以上。 (三)突出各类机构差异化定位,形成有序竞争、各有侧重的信贷供给格局。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要发挥行业带头作用,主动“啃硬骨头”,下沉服务重心,覆盖小微企业融资供给“空白地带”,努力实现2021年新增小型微型企业“首贷户”数量高于2020年。大型银行要将小型微型企业“首贷户”占比纳入内部绩效指标。地方性法人银行(含城市商业银行、民营银行、农村中小银行,下同)要回归服务地方、服务社区、服务实体经济的本源,把握“地缘、亲缘、人缘”的软信息优势,完善网点布局,改进信贷产品、技术和服务,做优做实传统金融业务,筑牢本地小微企业客户基础。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要进一步健全完善转贷款业务治理体系,强化对合作银行的准入管理,立足职能定位稳步加大转贷款投放力度,为小微企业提供较低成本的信贷资金。外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可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和市场定位,参照“两增”要求,制定小微企业业务发展目标。 (四)完善定价机制,将小微企业融资利率保持在合理水平。商业银行要疏通内部利率传导机制,根据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走势,合理确定小微企业贷款利率,确保2021年新发放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在2020年基础上继续保持平稳态势。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要对合作银行明确约定,以转贷款资金发放的小微企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试行)》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 办法(试行)》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11.29 •【分类】法规、规章解读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 (试行)》 为深入贯彻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决策和部署,进一步加强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切实提升公司治理有效性,近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五章二十五条,主要包括总则、评估内容和方法、评估程序和分工、评估结果和运用、附则五部分,并附商业银行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评价表。《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和商业保险机构,包括: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民营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相互保险社及自保公司。 《办法》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党的领导、股东治理、董事会治理、监事会和高管层治理、风险内控、关联交易治理、市场约束、其他利益相关者治理等八个方面。《办法》首次提出了合规性评价和有效性评价两类指标,同时设置重大事项调降评

级项,加大对公司治理有效性及公司治理失灵等突出问题的关注评价力度。此外,为鼓励良好公司治理实践,《办法》在有效性指标中增设额外加分指标,对银行保险机构的企业文化、经营理念、创新精神、客户服务等“软指标”进行评价。 《办法》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建立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在全面梳理银行业和保险业相关监管制度的具体要求,充分吸收和借鉴杭州峰会通过的《二十国集团/经合组织公司治理原则》、巴塞尔银行业监管委员会《银行公司治理原则》、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保险核心原则》等国际规则,深刻分析近年来市场乱象整治中发现的各类公司治理风险的基础上制定完成。《办法》确定了评估重点内容,明确了各类指标权重,努力构建具有中国特色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指标体系。 《办法》的发XXX实施,是中国银保监会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的重要手段,是推动银行保险机构建立现代金融企业制度的重要举措。《办法》的出台将为监管部门做好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评估工作提供制度依据,对引导规范银行保险机构提升公司治理水平起到重要作用。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办法(试行)》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办法(试 行)》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1.01.13 •【分类】法规、规章解读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办法(试行)》为健全消费金融公司风险监管制度体系,强化分类监管,推动消费金融公司持续健康发展。近日,银保监会发布《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五章二十五条,主要包括总则、评级要素与评级方法、评级程序、评级结果运用、附则等五部分,从总体上对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工作作出安排。一是设定监管评级要素和方法。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要素共5项:公司治理与内控、资本管理、风险管理、专业服务质量、信息科技管理,各部分权重占比分别为28%、12%、35%、15%、10%。二是明确监管评级操作程序。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分为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初评、银保监会复核、反馈监管评级结果、档案归集等环节。评级工作原则上应于每年4月底前完成。三是强化监管评级结果运用。监管评级结果分为1级、2级(A、B)、3级(A、B)、4级和5级。评级结果数值越大表明机构风险越大,需要越高程度的监管关注。监管评级结果是监管部门衡量公司

经营状况、风险管理能力和风险程度,以及制定监管规划、配置监管资源、采取监管措施的重要依据,也是实施消费金融公司市场准入事项的参考因素。 《办法》的发XXX实施,进一步完善了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规制,为强化分类监管提供了制度支撑,有利于提升监管工作效能,引导消费金融公司强化风险防控,发挥特色功能,加快向高质量发展转变,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重庆银保监局关于市第五届人大第四次会议第0421号建议的答复函

重庆银保监局关于市第五届人大第四次会议第0421号 建议的答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 •【公布日期】2021.04.20 •【字号】渝银保监函〔2021〕188号 •【施行日期】2021.04.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 正文 重庆银保监局关于市第五届人大第四次会议第0421号建议的 答复函 韩鸣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中小民营企业融资难的建议》(第0421号)收悉。非常感谢您对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经与重庆市金融监管局、人行重庆营管部共同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在融资条件上尽可能享受国有企业相同的待遇”的建议 银保监会历来重视民营企业融资工作,要求银行机构对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一视同仁,不得设置差别化信贷条件。2019年2月,银保监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有关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8号),要求商业银行贷款审批中不得对民营企业设置歧视性要求,同等条件下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贷款

利率和贷款条件保持一致。2019年12月,银保监会印发《关于推动银行业和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银保监发〔2019〕52号),要求银行保险机构要按照竞争中性原则,一视同仁,公平对待各类所有制企业。2020年6月,银保监会印 发《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试行)》(银保监发〔2020〕29号),专门设置“对民营企业小微企业公平提供金融服务”指标,要求对民营企业小微企业一视同仁,不得将所有制性质作为提供金融服务的差别性条件。 我局认真贯彻落实银保监会文件精神,积极督导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持续加大对中小民营企业的信贷支持。2020年,我市银行对各类企业新放贷款1.92万亿元,其中,对非国有控股类企业新发放1.12万亿元。 二、关于“对企业经营状况要求适当降低”的建议 我局一直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风险状况差别化授信,积极支持中小民营企业的发展。 一是优化信贷服务方式。重庆银保监局引导银行完善普惠金融体系,目前重庆辖内大型银行和9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均成立了普惠金融部,相关银行通过差别化评级等方式,对民营小微企业等予以倾斜支持,持续简化信贷流程。农业银行对因评级模型没有考虑到相关因素,造成模型初评结果与企业实际风险水平有较大差异的,可按有关规定进行评级推翻;建设银行对确实难以满足特定指标评价标准、但满足规定条件的,可进行评级推翻,并对制造业评级推翻考核标准适当放宽;中国银行对创新支持企业、“国家科技支持计划”、“星火计划”等获国家级项目资金支持的企业,评级结果可在模型评级计算基础上再上调一级。 二是深入开展“银税互动”。我局联动重庆市税务局探索建立涉税数据平台化、标准化管理模式,将“银税互动”企业范围由纳税信用等级A、B级扩展至M 级,持续拓宽信用类信贷产品的覆盖范围,实现纳税信用与信贷信用良性循环。扩围后,符合条件的纳税人从25.1万户增至45.6万户,贷款余额175.05亿元,同

《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

《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 一、背景及意义 近年来,我国小微企业发展迅猛,对经济增长和就业创造起到了重要 的推动作用。然而,小微企业在融资方面面临着较大的困难,特别是在向 商业银行融资时,往往受到较高的融资成本和缺乏融资机会的限制。因此,加强商业银行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监管评价,旨在促进商业银行更好地 服务小微企业,提高融资便利性和降低融资成本,促进小微企业的健康发展。 二、评价指标体系 本办法制定了一套全面、科学的指标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 指标: 1.金融产品创新能力:评价商业银行对小微企业提供的金融产品的创 新程度,包括创新产品种类、融资渠道的多样化等指标。 2.客户服务水平:评价商业银行对小微企业客户的服务质量,包括办 理业务的便利性、信贷审批的快捷性等指标。 3.利率水平:评价商业银行对小微企业贷款的利率水平,包括贷款利 率的市场化和合理性等指标。 4.风险管控能力:评价商业银行对小微企业贷款风险的管控能力,包 括风险评估、风险防范等指标。 5.公平竞争和反垄断:评价商业银行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市场上的竞 争状况,包括利率公平竞争和反垄断机制等指标。 三、评价方法和流程

评价方法主要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将指标体系与评价结果 相结合,形成综合评价结果。评价流程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1.数据收集:收集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相关的信息和数据,包 括产品种类、利率水平、贷款金额、审批时效等。 2.指标计算:根据收集到的数据,按照指标体系进行计算和统计。 3.评价结果分析:将计算结果进行分析,形成评价结果。 4.反馈和改进:将评价结果反馈给商业银行,商业银行可根据评价结 果进行改进和调整。 四、监管与考核 《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试行)》将监管与考核相 结合,通过对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评价,形成评分结果,并将评 分结果作为监管和考核的重要依据。评分结果将根据商业银行的履约情况 进行动态调整,未达到要求的商业银行将面临相应的监管处罚。 五、总结与建议 《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试行)》的出台,有利于 促进商业银行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的提升和改进,为小微企业提供更为 便利和合理的融资渠道。在实施过程中,应注意与商业银行进行充分沟通,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逐步完善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进一步提高评 价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使评价结果更为客观和公正。同时,应加强监管和 考核力度,确保商业银行按照规定提供符合小微企业融资需求的金融服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12.30 •【文号】 •【施行日期】2020.12.3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银保监局: 《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办法(试行)》已经银保监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12月30日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评估消费金融公司的经营管理与风险状况,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有效实施分类监管,促进消费金融公司持续、健康、规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时间超过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消费金融公司法人机构的监管评级。

第三条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是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日常监管掌握的情况以及其他相关信息,按照本办法对消费金融公司的整体状况作出评价判断的监管过程,是实施分类监管的基础。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为监管机构。 第四条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应当遵循全面性、审慎性和公正性原则。 第二章评级要素与评级方法 第五条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要素包括五方面内容,分别为:公司治理与内控,资本管理,风险管理,专业服务质量,信息科技管理。评级要素由定量和定性两类评级指标组成。 第六条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评级要素权重设置。各评级要素的标准权重分配如下:公司治理与内控(28%),资本管理(12%),风险管理(35%),专业服务质量(15%),信息科技管理(10%)。 (二)评级指标得分。对各评级指标设定分值及若干评价要点。评级指标得分由监管人员按照评分标准和评分原则评估后,结合专业判断确定。 (三)评级要素得分。评级要素得分为各评级指标得分加总。每一项评级要素满分均为100分。 (四)评级得分。评级得分由各评级要素得分按照要素权重加权汇总后获得。 (五)等级确定。根据分级标准,以评级得分确定消费金融公司的监管评级等级和档次。 第七条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得分满分为100分,根据具体评级得分,分为1级、2级(A、B)、3级(A、B)、4级和5级,数值越大表示机构风险或问题越大,需要监管关注的程度越高。 监管评级得分在90分(含)以上为1级;70分(含)至90分为2级,其

福建银保监局关于印发2020年银行业保险业普惠金融服务监测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

福建银保监局关于印发2020年银行业保险业普惠金融服务监测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 •【公布日期】2020.11.19 •【字号】闽银保监发〔2020〕108号 •【施行日期】2020.11.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福建银保监局关于印发2020年银行业保险业普惠金融服务 监测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 闽银保监发〔2020〕108号 各银保监分局;各政策性银行福建省分行,各大型银行福建省分行,福建省农信联社,各股份制银行福州分行,兴业银行辖内各一级分行,民生、平安、招商银行泉州分行,各城商行(福州分行),厦门银行各一级分行,福建华通银行,各村镇银行,各外资银行福州分行,首都银行泉州分行;海峡金桥财险公司,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 现将《2020年银行业保险业普惠金融服务监测评估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银保监会福建监管局 2020年11月19日 (联系人:张丹联系电话:88301220) 2020年银行业保险业普惠金融服务监测评估工作方案 为科学评估辖区银行业保险业普惠金融服务开展情况和实际效果,督促和激励银行保险机构持续提升普惠金融服务水平,支持特定群体发展,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普惠金融工作的战略部署,认真落实银保监会和省委省政府相关政策要求,推进辖区普惠金融评估工作的系统化、制度化,全面衡量银行保险机构普惠金融发展水平及不同机构间的差距,引导发现共性问题、突出矛盾和薄弱环节,并针对性地改进金融服务。持续提高银行保险机构普惠金融服务水平,促进小微企业、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贫困人群和残疾人、老年人等群体获取价格合理、便捷安全的金融服务,助推经济发展方式转型升级,增进社会公平和社会和谐。 二、工作原则 (一)定量与定性并行。兼顾普惠金融监测评估的客观性和灵活性,评估要素包括定量和定性指标。定量指标的总分值高于定性指标。 (二)总量与结构并重。推动普惠金融服务供给总量稳定增长的同时,引导不同类型金融机构深入开展差异化竞争,优化提升普惠金融服务对象、方式和内涵。 (三)激励与约束并举。评估结果作为衡量该年度银行保险机构普惠金融服务情况的主要依据,与差异化监管政策制定与执行、政策试点和奖励等工作有效联动。

中国银监会关于2014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4]7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2014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正文: ---------------------------------------------------------------------------------------------------------------------------------------------------- 中国银监会关于2014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银监发〔2014〕7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融资担保业协会: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全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会议部署,持续改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积极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现对2014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坚持服务小微企业、支持实体经济的总体要求,打造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升级版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提升对小微金融重要性的认识,强化小微金融“六项机制”建设。要在商业可持续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服务好小微企业,支持实体经济健康发展。重点支持有利于扩大就业、符合国家创新驱动战略、与城镇化建设密切相关、符合国家产业和环保政策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要跟随技术进步和金融创新,加强小微金融制度研究和实践探索,打造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升级版。 二、单列信贷计划,确保实现“两个不低于”目标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持续加大对小微企业信贷资源的倾斜力度,单列年度小微企业信贷计划,执行过程中不得挪用、挤占,力争2014年度实现“两个不低于”目标,即: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各银监局要加大监管引领,做好统筹规划,确保实现辖内小微企业贷款“两个不低于”目标。 三、扩大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覆盖面,完善监测指标体系

银监会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指导意见

银监会xx年小微企业金融效劳工作指导意见 银监会xx年小微企业金融效劳工作指导意见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融资担保业协会、中国小额贷款公司协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开展的决策部署,持续改进小微企业金融效劳,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现就xx 年小微企业金融效劳工作提出以下指导: 当前我国经济开展已进入新常态,商业银行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改进小微企业金融效劳,积极推动群众创业、万众创新。xx年要继续执行好现有的各项小微企业金融效劳政策,强化利率风险定价机制、独立核算机制、高效审批机制、鼓励约束机制、专业人员培训机制和违约信息机制等“六项机制”建立,落实小微企业金融效劳专营机构单列信贷方案、单独配置人力资源和财务资源、单独客户认定与信贷评审、单独会计核算的“四单原那么”。在有效提高贷款增量的根底上,努力实现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小微企业贷款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户数,小微企业申贷获得率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 商业银行要围绕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的目标,年初单列全年小微企业信贷方案,并于一季度末前将经本行主要负责人审批的小微企业信贷方案报送监管部门,执行过程中不得挤占、挪用。年中调整信贷方案的商业银行,需及时向监管部门并说明调整原因。 商业银行要优化信贷构造,用好增量,盘活存量。通过信贷资产证券化、信贷资产转让等方式腾挪信贷资源用于小微企业贷款。

要进一步扩大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发行工作,对发债募集资金实施专户管理,确保全部用于发放小微企业贷款。 商业银行要继续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效劳机构体系建立,增加有效供给,提升专业化水平。要加大小微企业专营机构建立力度,增设扎根基层、效劳小微的社区支行、小微支行,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效劳的批量化、规模化、标准化水平。地方法人银行要坚持立足当地、效劳小微的市场定位,向县域和乡镇等小微企业集中的地区延伸网点和业务。进一步丰富小微企业金融效劳机构种类,支持在小微企业集中的地区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等小型金融机构。 商业银行要落实小微企业贷款尽职免责。经检查监视和责任认定,有充分证据说明授信部门和授信工作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商业银行相应的管理制度勤勉尽职地履行了职责的,在授信出现风险时,应免除授信部门和相关授信工作人员的合规责任。商业银行应于二季度末前制定小微企业业务尽职免责,并报送监管部门备案。尽职免责方法应对尽职免责的适用对象、审核程序、认定标准、免责事由、免责范围详细明确的操作。 商业银行要按照相关监管要求,改进小微企业业务的管理、考核和鼓励机制,确保小微企业业务条线的资源配置充足。要在内部明确小微企业业务的牵头主管部门,强化跨部门统筹协调机制。要强化绩效考核倾斜,对小微企业业务设立专门的考核指标,科学设置小微企业业务在全部业务中的考核权重。要落实有关提高小微企业贷款不良容忍度的监管要求。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高出全行各项贷款不良率年度目标2个百分点以内(含)的,不作为内部对小微企业业务主办部门考核评价的.扣分因素。

重庆银保监局关于市第五届人大第四次会议第0927号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重庆银保监局关于市第五届人大第四次会议第0927号 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 •【公布日期】2021.04.14 •【字号】渝银保监函〔2021〕180号 •【施行日期】2021.04.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 正文 重庆银保监局关于市第五届人大第四次会议第0927号建议办 理情况的答复函 薛方全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提高民营企业贷款占比的建议》(第0927号)收悉,您的建议对我们的工作有很强的借鉴意义,感谢您对我市银行保险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经与人行重庆营管部共同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在贷款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上,摒弃“出身成份”歧视 银保监会历来重视民营企业融资工作,要求银行机构对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一视同仁,不得设置差别化信贷条件。2019年2月,银保监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有关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8号),要求商业银行贷款审批中不得对民营企业设置歧视性要求,同等条件下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贷款

利率和贷款条件保持一致。2019年12月,银保监会印发《关于推动银行业和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银保监发〔2019〕52号),要求银行保险机构要按照竞争中性原则,一视同仁,公平对待各类所有制企业。2020年6月,银保监会印发《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试行)》(银保监发〔2020〕29号),专门设置“对民营企业小微企业公平提供金融服务”指标,要求对民营企业小微企业一视同仁,不得将所有制性质作为提供金融服务的差别性条件。 下一步,我局将进一步加大政策引导和监督检查力度,督促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深入贯彻落实银保监会工作部署,杜绝在贷款政策的制定或执行中对民营企业设置歧视性要求。 二、关于对民营企业贷款占比作出强制性规定 银行机构作为市场主体,具有独立地位和经营自主权,执行贷款“三查”要求,不宜由监管部门对某种所有制企业贷款占比做出强制性规定,民营企业作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银保监会积极引导银行机构加大融资支持力度,为民营企业营造更好的发展环境。2019年12月,银保监会印发《关于推动银行业和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银保监发〔2019〕52号),要求加大对符合产业发展方向,主业相对集中于实体经济、技术先进、产品有市场但暂时遇到困难的民营企业的支持力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单列信贷计划、实行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优惠等方式,强化服务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的资源保障;加大对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的续贷支持力度,提高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比重。人民银行重庆营管部充分发挥宏观审慎评估(MPA)拟周期调节作用,着眼民营、小微、制造业等领域投放完善结构性参数调整指标;定期对银行机构民营企业贷款存量占比和民营企业贷款增量占比指标进行评分,强化政策宣传和结果运用,调动金融支持民营企业积极性。截至2021年2月末,我市私人控股企业和个人经营性贷款余额合计8233亿元,较年初增长14%,有贷款余额的户数159万户,较年初增长37%;其中,中长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布单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银监发〔2013〕37号 【发布日期】2013-08-29 【生效日期】2013-08-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银监发〔2013〕37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进一步推进银行业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坚持商业可持续原则,深入落实利率风险定价、独立核算、贷款审批、激励约束、人员培训、违约信息通报等“六项机制”,重点支持符合国家产业和环保政策、有利于扩大就业、有偿还意愿和偿还能力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商业可持续和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主动调整信贷结构,单列年度小微企业信贷计划,并将任务合理分解到各分支机构,优化绩效考核机制,由主要负责人层层推动落实。同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充分发挥信贷资产流转、证券化对小微企业融资的支持作用,将盘活的资金主要用于小微企业贷款。 各银监局应于每年一季度末汇总辖内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的小微企业信贷计划,报送银监会。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及中信银行、光大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应于每年一季度末将当年全行的小微企业信贷计划报送银监会,同时抄送相关机构监管部门。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自身的市场定位和发展战略,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切实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资源投入和考核力度,力争实现“两个不低于”目标,即: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 各银监局应对辖内小微企业贷款增长情况(含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和总行营业部)实行按月监测、按季考核,并针对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细化考核要求,确保全辖实现“两个不低于”目标。 四、进一步完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测指标体系。将小微企业贷款覆盖率、小微企业综合金融服务覆盖率和小微企业申贷获得率3项指标纳入监测指标体系,按月进行监测、考核和通报。具体填报要求见附件。 小微企业贷款覆盖率和小微企业综合金融服务覆盖率主要考察小微企业从银行获得贷款及其它金融服务的比例。小微企业申贷获得率主要考察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有效贷款需求的满足情况。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改进内部机制体制,增强服务意识,切实提高小微企业贷款可获得性,拓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覆盖面。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7〕42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 正文: ----------------------------------------------------------------------------------------------------------------------------------------------------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 银监办发[2017]42号 为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2017年银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会议部署,强化监管引领和政策支持,持续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质效,现就做好2017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努力实现“三个不低于”目标 坚持稳中求进总基调,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确保小微企业贷款投放稳步增长。努力实现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户数、申贷获得率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的总体目标,继续提升小微企业信贷总量、服务覆盖面和满意度。 二、优化考核指标,突出差异化导向 2017年在保持“三个不低于”总体目标不变的前提下,进一步改进优化以下指标内容和考核方式:在小微企业贷款增长的考核上,对2016年末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占各项贷款余额的比重达到一定标准的商业银行,允许按增速或增量自主选择指标考核。该项占比未达到一定标准的商业银行,继续按增速指标予以考核。 在申贷获得率的考核上,对2016年末小微企业申贷获得率达到90%以上的商业银行,2017年不考核该指标,转为日常监测;小微企业申贷获得率在90%以下的商业银行,2017年继续考核该指标。同时,为更好地统计分析小微企业通过互联网线上渠道申请获得贷款情况,从2017年起,商业银行试行按线上、线下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金融租赁公司监管评级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金融租赁公司监管评级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06.30 •【文号】 •【施行日期】2020.06.3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关于印发金融租赁公司监管评级办法(试行)的通知各银保监局: 《金融租赁公司监管评级办法(试行)》已经银保监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6月30日金融租赁公司监管评级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评估金融租赁公司的经营管理与风险状况,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加强分类监管,促进金融租赁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且开业时间已满一个完整会计年度以上的金融租赁公司法人机构的监管评级。 第三条金融租赁公司监管评级是指监管机构根据日常监管掌握情况以及其

他相关信息,按照本办法对金融租赁公司的整体状况作出评价判断的监管过程,是实施分类监管的基础。 第四条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管评级工作由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包括银保监局和银保监分局)按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二章评级要素和评级方法 第五条金融租赁公司监管评级要素包括资本管理、管理质量、风险管理、战略管理与专业能力等四方面内容。金融租赁公司监管评级要素由定量和定性两类评级指标组成。 第六条金融租赁公司监管评级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评级要素权重设置。各监管评级要素的标准权重分配如下:资本管理(15%)、管理质量(25%)、风险管理(35%)、战略管理与专业能力(25%)。 (二)评级指标和评级要素得分。评级指标得分由监管人员按照评分标准评估后结合专业判断确定。评级要素得分为各评级指标得分加总。 (三)评级得分。评级得分由各评级要素得分按照要素权重加权汇总后获得。 (四)监管评级结果确定。根据分级标准,以评级得分确定监管评级初步级别和档次,在此基础上,结合监管评级调整因素形成监管评级结果。 第七条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管评级级别和档次分为1级、2级(A、B)、3级(A、B)、4级和5级共5个级别7个档次,级数越大表明评级越差,越需要监管关注。 监管评级得分在90分(含)以上为1级;70分(含)至90分为2级,其中:80分(含)至90分为2A,70分(含)至80分为2B;50分(含)至70分为3级,其中:60分(含)至70分为3A,50分(含)至60分为3B;40分(含)至50分为4级;40分以下为5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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