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99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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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个人所得税政策发展历程及计税方式

我国个人所得税政策发展历程及计税方式

我国个人所得税政策发展历程及计税方式一、个人所得税是什么个人所得税是政府对个人收入征收的一种税收。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可能有所不同,但通常包括以下几个基本要素:纳税人:通常是在一定时期内(如一年)内获得收入的个人。

课税对象: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利息、股息、租金、版税、资本利得等各类收入。

税率:可能采用单一税率或累进税率。

累进税率意味着税率随着收入的增加而提高。

免税额:通常有一个基本的免税额,即在一定金额以下的收入不需要缴纳税款。

扣除项:包括基本扣除、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等,允许纳税人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一部分。

税收抵免:某些情况下,纳税人可以享受税收抵免,减少应缴税款。

申报方式:可能包括自行申报、预扣预缴、代扣代缴等方式。

税收征管:税务机关负责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

税收用途:个人所得税是政府收入的重要来源,用于支持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等。

税收政策:政府可能会根据经济和社会情况调整个人所得税政策,如提高免税额、调整税率等。

在中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了具体的税率、扣除标准和税收优惠政策。

例如,自2019年起实施的个人所得税改革增加了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发展历程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自1980年建立以来,经历了多次重要的改革和调整,以适应经济发展和居民收入水平的变化。

1980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标志着中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建立。

1986年: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对本国公民的个人收入统一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

1993年: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发布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1994年:国务院配套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进一步完善了个税的法律体系。

3.个人所得税

3.个人所得税
• 《实施细则》第六条: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 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 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 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 缴纳个人所得税;居住超过五年的个人,从第六年 起,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 所得税。
应税所得项目(采用分类税制)
• 其次,充分发挥代扣代缴义务人的作用。对个人 所得税实行源泉控制,由支付单位作为代扣代缴 义务人扣缴税款。
• (四)扩大纳税人知情权,增强纳税意识。权利 与义务是对等的。扩大纳税人的知情权,增加政 府财政预算、财政开支的透明度。纳税人不仅征 税过程清楚,而且税款流向也明白,使纳税人的 纳税抵触情绪消除。同时纳税人的监督能有效防 止重复建设、浪费。
薪金所得的; • (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 (四)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
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缺陷
• (一) “贫富倒挂”的尴尬局面依然存在 • 由于在各种收入中工资收入的监管最为简单,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9号,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 定,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免征额提高至每人 每月2000元。
• 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 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将工资薪金所得税率结 构由9级缩减为7级,并将其中第一级税率由5%降 为3%,将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减除标准提高到每 人每月3500元。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还对个体 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 营所得的适用税率和级距进行了修改,使生产经 营所得的税负均有所下降。

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personal income tax)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所得的,以及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均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从世界范围看,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着不同的类型,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制采用的是混合所得税制。

发展历程国家对本国公民、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个人的所得和境外个人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

在有些国家,个人所得税是主体税种,在财政收入中占较大比重,对经济亦有较大影响。

中国在中华民国时期,曾开征薪给报酬所得税、证券存款利息所得税。

1950年7月,政务院公布的《税政实施要则》中,就曾列举有对个人所得课税的税种,当时定名为“薪给报酬所得税”。

但由于我国生产力和人均收入水平低,实行低工资制,虽然设立了税种,却一直没有开征。

1980年9月10日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直至1980年以后,为了适应我国对内搞活、对外开放的政策,我国才相继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

上述三个税收法规发布实施以后,对于调节个人收入水平、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主要是按内外个人分设两套税制、税政不统一、税负不够合理。

)为了统一税政、公平税负、规范税制,1993年10月31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同日发布了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简称税法),1994年1月28日国务院配套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1993)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1993)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199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93.10.31•【文号】主席令[第十二号]•【施行日期】1994.01.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二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93年10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1993年10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为了深化税制改革,简化税制,公平税负,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作如下修改:一、第一条修改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第二条修改为:“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四、劳务报酬所得;“五、稿酬所得;“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八、财产租赁所得;“九、财产转让所得;“十、偶然所得;“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三、第三条修改为:“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四十五(税率表附后)。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修正)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发文字号:主席令第48号发布日期: 2011.06.30实施日期: 2011.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法律法规类别:税收法规,个人所得税【本法变迁史】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00910]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1993)[1993103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93修正)[19931031]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1999)[19990830]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99修正)[19990830]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05)[20051027]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5修正)[20051027]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07)[20070629]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7修正)[20070629]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07第二次修正)[20071229]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7第二次修正)[20071229]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11)[20110630]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修正)[20110630]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六次修正)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六次修正)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四、劳务报酬所得;五、稿酬所得;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八、财产租赁所得;九、财产转让所得;十、偶然所得;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税率表附后)。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并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三十。

个人所得税起征点

个人所得税起征点

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是指国家为了完善税收体制,更好的进行税制改革,而制定的税收制度。

2011年4月2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召开,个人所得税免征额拟调至3000元。

计算方式征缴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个税起征点原来是2000,使用超额累进税率的计算方法如下:缴税=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应发工资-四金)-2000实发工资=应发工资-四金-缴税扣除标准:2008年3月份起,个税按2000元/月的起征标准算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其他所得。

公众对“起征点”存在误解。

正确的说法应该是“个人所得税免征额”。

“起征点”与“免征额”有着严格的区别。

在财政学中,起征点与免征额是不同的两个概念,不能混用,否则无法区分税法中的一些规定。

所谓起征点,是征税对象达到征税数额开始征税的界限。

征税对象的数额未达到起征点时不征税。

一旦征税对象的数额达到或超过起征点时,则要就其全部的数额征税,而不是仅对其超过起征点的部分征税。

所谓免征额是在征税对象总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

它是按照一定标准从征税对象总额中预先减除的数额。

免征额部分不征税,只对超过免征额部分征税。

二者的区别是:假设数字为2000,你当月工资是2001,如果是免征额,2000就免了,只就超出的1块钱缴税,如果是起征点,则是不够2000的不用交税,超出2000的全额缴税,即以2001元为基数缴税。

历程1981年,个人所得税正式开征,当年个税收入只有500万元。

月均收入能够达到800元起征标准的中国公民少而又少,其余都是外籍在华高级职员交纳的。

1986年9月,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规定对本国公民的个人收入统一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纳税的扣除额标准(即起征点)降低至400元。

1999年注册税务师考题税法一试卷及答案

1999年注册税务师考题税法一试卷及答案

1999年注册税务师考题税法一试卷及解答一、单项选择题(共40题,每题l分。

每题的备选解答中只有一个最符合题意。

)1.某纳税人1993年12月31日销售一批货物,则应按1984年通过的《增值税条例》(草案)征收增值税,而不按1994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征税。

这样处理,符合税法适用原则中的()。

A.法律优位原则B.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C.程序优于实体原则D.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标准解答:D2.下列现行税法中属于实体法的是()。

A.增值税暂行条例B.税务行政复议规则C.税务行政处罚实施办法D.税收征收管理法标准解答: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属于()。

A.税收法律B.税收法规C.税收规章D.税务行政命令标准解答:A4.税法的制定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一个模式、标准和方向,即起到一种()。

A.指引作用B.评价作用C.预测作用D.教育作用标准解答:A5.采用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税额时,速算扣除数的作用主要是()。

A.解决累进临界点税负不合理问题B.使计算更准确C.减缓税率累进的速度。

D.简化计算标准解答:D6.边际税率是指()。

A.实际缴纳税额占课税对象实际数额的比例B.税法直接规定的税率C.再增加一些收入时,增加这部分收人所纳税额同增加收入之间的比例D.全部税额与全部收入之比标准解答:C7.《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规定》属于()。

A.学理解释B.立法解释C.行政执法解释D.司法解释标准解答:B8.下列单位具有征税主体资格的是()。

A.某市国税局征管处B.某市地税局C.某税款代征单位D.某代扣代缴义务人标准解答:B9.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第一个税收法律文件是()。

A.全国税政实施要则B.货物税条例C.文化娱乐税条例D.农业税条例标准解答:C10.某纳税人5月份取得收入1800元,若规定起征点为1000元,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应税收入为0~1000元,适用税率为5%,应税收入为1000~2000元,适用税率为10%,则该纳税人应纳税额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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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99年修正)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公布日期】1999.08.30
•【文号】
•【施行日期】1999.08.30
•【效力等级】法律
•【时效性】已被修改
•【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个人所得税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05)》(发布日期:2005年10月27日实施日期:2006年1月1日)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它所得。

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四十五(税率表附后)。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并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三十。

四、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四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八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
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它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第七条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

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第八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和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行申报纳税。

第九条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七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由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纳税义务人在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七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第十条各项所得的计算,以人民币为单位。

所得为外国货币的,按照国家外汇管理机关规定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缴纳税款。

第十一条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

第十二条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开征时间和征收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三条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
(注: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八百元后的余额或者减除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
(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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