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承租经营相关税收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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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度写范文财税2016年47号文件全文解读【财税2019年36号文件全文解读】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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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6年47号文件全文解读【财税2019年36号文件全文解读】与融资租赁行业相关的政策解读财税【2016】36号文对融资租赁行业中不同性质的业务从税目、税率、销售额、以及承租方进项税的抵扣方面做了相关规定,与全面营改增之前融资租赁行业的税收政策存在一定的差异,差异简表如下:税目的变化:全面营改增之前,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包括直租和售后回租业务)属于现代服务中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不动产融资租赁业务属于金融保险业,缴纳营业税。

全面营改增后,租赁服务仍然属于现代服务业,但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税目不再界定为“现代服务业”,而是属于“金融服务”中的“贷款服务”。

财税[2016]36号发布,全面解读房地产等4大行业营改增热点问题一、四大行业增值税税率确定为6%、11%新政: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

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华税:相比较于营业税制下的3%、5%等税率,房地产、建筑增值税税率确定为11%,在使用一般计税办法(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下,如果进项不足,同时议价能力有限,可能面临税负大幅增加的风险。

二、可以抵扣项目与不可抵扣项目新政: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比较“营改增”与现行增值税的差异

比较“营改增”与现行增值税的差异

比较“营改增”与现行增值税的差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 号,以下简称营改增税收政策),规定自2013 年8 月1 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不包括铁路运输)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

这与货物应税劳务增值税政策(以下简称现行增值税政策)相比,主要有以下八类差异。

一、纳税人承包、承租经营方式下纳税人的界定不同。

营改增税收政策中《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

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单位租赁或者承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者承包人为纳税人。

二、征税范围(一)征税范围《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征税范围为在我国境内提供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

第八条进一步明确了应税服务范围,即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征税范围为在我国境内销售的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的货物。

(二)境内提供应税服务的范围《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的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的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的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8.17•【字号】辽地税发[2009]59号•【施行日期】2009.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的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辽地税发〔2009〕59号)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十届八次全会精神,全力做好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促振兴的各项工作,围绕“完善政策,挖掘税源;强化征管,堵塞漏洞”的原则,确保完成全年税费收入任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16号)、《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9〕85号)和《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国税发〔2009〕114号)等文件精神,省局制定了《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的若干具体措施》,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坚定信心。

当前国民经济运行持续企稳向好,为完成收入任务提供了有利条件,但完成收入增长目标的形势仍很严峻。

各地要按照省委、省政府“两个不低于”的要求,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依靠和主动争取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争取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强化责任,确保全年任务目标的完成。

二、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各级地税机关务必高度重视,主要领导亲自挂帅,各有关部门通力配合,深入基层和企业开展调研,统筹协调,落实责任,有针对性地解决组织收入中的突出问题,加强收入督导,积极采取措施堵塞收入漏洞,有力、有序、有效地开展收入攻坚,努力做到应收尽收,确保“两个不低于”目标的完成。

三、深入分析,加强调度。

切实加强税收分析与预测,全面开展税源、税收预测预警、税收管理风险和政策效应等分析,强化对重点税源地区、行业和企业的分析。

密切跟踪宏观经济和企业经营形势变化,全面掌握影响税收收入变化因素,及时发现组织收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税收征管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

工程总承包税务方案

工程总承包税务方案

工程总承包税务方案一、总则工程总承包是指由一家企业承担工程的设计、施工和设备安装等全部工程内容,包括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和费用等全部责任和权利,是一种全面综合的工程承包模式。

在工程总承包过程中,税务政策是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合理的税务方案不仅可以减少企业税务成本,还可以提高企业的税务合规水平,降低税务风险。

二、工程总承包税务政策1.增值税政策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增值税政策是首要考虑的问题。

在中国,工程总承包项目属于应税项目,依法应纳税款。

但是,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工程总承包项目可以适用差别化税率,例如对一般工程项目征收17%的增值税,对部分政策支持的特定工程项目征收10%的增值税。

因此,企业在选择工程总承包项目时,应注意项目的税务优惠政策,合理规划税务筹划,减少税务成本。

2.企业所得税政策工程总承包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政策也是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目前,企业所得税法律法规对工程总承包企业的税务政策做了一些优惠政策。

例如,企业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服务、技术转让、特许经营等收入计入企业所得税指定账户,便于企业申报和缴纳企业所得税。

另外,国家还对工程总承包企业给予了技术创新、科研开发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减免企业所得税。

3.土地增值税政策在工程总承包项目中,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和收益也是一个需要考虑的重要问题。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土地增值税可以根据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优惠政策,例如符合条件的土地使用权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对于非居民企业(外企)在中国大陆工程总承包项目的营业外所得不再征收土地增值税,这为外资企业投资中国工程总承包项目提供了税收优惠。

4.其他税收政策工程总承包项目还需要考虑横跨地区的税收政策,工程总承包企业要根据工程项目的地域分布确定合理的税务策略,根据不同地区的税收政策制定不同的税收政策。

同时,还需要考虑商品和服务税、房产税等其他相关税收政策,制定合理的税务方案。

三、工程总承包税务筹划1.合理规划税务筹划,减少税务成本在工程总承包项目中,企业应合理规划税务筹划,减少税务成本。

吉林省鼓励支持科技单位、科技人员承包、承租、领办和创办企业暂行办法-吉政发[1987]114号

吉林省鼓励支持科技单位、科技人员承包、承租、领办和创办企业暂行办法-吉政发[1987]114号

吉林省鼓励支持科技单位、科技人员承包、承租、领办和创办企业暂行办法正文:---------------------------------------------------------------------------------------------------------------------------------------------------- 吉林省鼓励支持科技单位、科技人员承包、承租、领办和创办企业暂行办法(1987年9月25日吉政发〔1987〕11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规定》的精神,为了鼓励和吸引科技人员流向中小企业,推动企业技术进步,振兴我省经济,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科研单位、设计单位、大专院校及所属单位(以下简称科技单位),在保证完成正常工作和国家计划任务的前提下,要有组织地派出科技人员去承包、承租国营中小企业,承包或领办集体企业和乡镇企业,亦可到这类企业及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和技术贸易机构任职。

第三条各地区、各部门要鼓励和支持科研单位、设计单位、大专院校、大型企业单位的部分科技人员和科技管理人员(以下简称科技人员)以调离、辞职或停薪留职等方式,政府机构的科技人员以调离或辞职的方式,按照合理流向到省内城镇和农村去承包、承租国营中小企业,承包或领办集体企业和乡镇企业,创办各类中小型合资企业、股份公司,兴办经营各种所有制形式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贸易机构以及从事其他技术工作。

第二章审批手续第四条科技人员要求调离、辞职或停薪留职去承包、承租、领办、创办企业或从事其他技术工作时,必须事先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应在一个月内予以答复。

第五条担任领导工作的科技人员要求调离、辞职或停薪留职去承包、承租、领办或创办企业时,须按干部管理权限,报请有关部门批准。

第六条以下科技人员不允许以调离、辞职、停薪留职等方式去从事承包、承租、领办和创办企业的工作:(一)尚未完成所承担的国家、省、市政府部门下达的计划项目的科技人员;(二)单位提供费用专门培训一定年限,回原单位工作时间未满合同(或协议)规定期限的科技人员;(三)因犯有政治、经济错误正被审查尚未结论的科技人员。

融资租赁相关政策、法律文件汇总

融资租赁相关政策、法律文件汇总

目录1、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发[2004]560号)2、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2010年13号公告)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0]909号)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节选)(财税[2003]16号)6、商务部关于“十二五”期间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商服贸发[2011]487号)7、《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8、《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9、涉及《合同法》、《物权法》及高法相关条款和规定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发[2004]560号2004-10-22 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页面功能【字体:大中小】【打印】【关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更好地发挥租赁业在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支持租赁业快速健康发展,现就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商务部“三定”规定,原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有关租赁行业的管理职能和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管理职能划归商务部,今后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中涉及原国经贸委和外经贸部管理职能均改由商务部承担。

二、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的市场准入及行业监管工作继续按照商务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商务部将对内资租赁企业开展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租赁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推荐1-2家从事各种先进或适用的生产、通信、医疗、环保、科研等设备,工程机械及交通运输工具(包括飞机、轮船、汽车等)租赁业务的企业参与试点工作。

财税2000年42号文里说的各项税收指的是哪些税种

财税2000年42号文里说的各项税收指的是哪些税种

财税2000年42号文里说的各项税收指的是哪些税种财税2000年42号文里说的各项税收指的是哪些税种文件内容中有具体指出的税种。

比如营业税(现行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条款失效 ] 财税[2000]42号报税收入指的是哪些收入?销售商品的收入缴纳增值税,跟企业所得说无关房屋租赁各项税收需要缴5%的租赁税,其他的所得税不用交!房屋租赁应缴哪些税,各项税收的征收依据是什么1、企业纳税人(单位)房屋出租缴纳税款分以下两种情况。

企业纳税人出租,房产承租方用于经营应缴纳以下税款:房产税:以租金收入12%计算缴纳;营业税:以租金收入的5%计算缴纳;印花税:按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

税额不足1元,按1元贴花。

城市维护建设税及费附加:以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乘以城建税率(按纳税人所在地不同适用7%、5%、1%三档税率)和费附加率3%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

2、企业纳税人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应缴纳以下税款跟企业运用于经营需要交纳的税款是一样的,只有房产税需要交纳以租金收入4%计算不一样。

3、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间等)应缴纳以下税款和企业运用于经营需要交纳的税款是一样的,只有个人所得税不一样:个人所得税:按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率是20%;个人出租住房应缴纳以下税款跟企业运用于经营需要交纳的税款是一样的,只有房产税需要交纳以租金收入4%计算不一样和个人所得税跟个人非住宅一样,其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

财产性税收包括哪些税种?财产税类。

包括10个税种:(1)房产税;(2)城市房地产税;(3)城镇土地使用税; (4)车船使用税; (5)车船使用牌照税; (6)车辆购置税; (7)契税; (8)耕地占用税; (9)船舶吨税; (10)遗产税(未开征)。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租车行业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11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租车行业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11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租车行业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正文:----------------------------------------------------------------------------------------------------------------------------------------------------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租车行业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1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并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出租车行业承包、承租和挂靠经营模式的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纳税主体确认出租车采取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以出租车公司名义经营并在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由出租车公司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出租车公司为纳税人。

否则,以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为纳税人。

二、计税依据确定以出租车公司为纳税人的,承包、承租、挂靠车辆的营运收入应并入出租车公司收入总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以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为纳税人的,计税依据为承包、承租、挂靠车辆的营运收入。

承包、承租、挂靠车辆的营运收入是指其营运收入总额,不得扣减出租车公司向承包、承租、挂靠人收取的承包费、承租费、管理费。

三、增值税征收管理(一)以出租车公司为纳税人的,由出租车公司依法办理税务登记,自行领取、开具发票,年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按规定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以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为纳税人的,由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按个体工商户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以自己名义领取、开具发票,并按相关政策规定,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本公告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2014年11月21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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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承租经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个人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取得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179号1994-08-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以来,各地反映,目前实行承包(租)经营的形式较多,分配方式也不相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须作出具体规定。

经我们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企业实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后,如果工商登记仍为企业的,不管其分配方式如何,均应先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按照承包、承租经营合同(协议)规定取得的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为:(一)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是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其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适用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

“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是指企业实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后,仍按符合《企业财业通则》、《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企业财会制度进行核算,帐册健全,能够正确反映企业经营情况,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按合同(协议)向承包、承租人预付和兑现完成承包目标的互资、奖励性报酬后,其余税后利润仍归企业所有的。

(二)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协议)的规定只向发包、出租方缴纳一定费用后,企业经营成果归其所有的,承包、承租人取得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

凡将企事业单位的全部或部分经营场所、场地以及房屋、设备、机器、机械、车船(艇)等等,承包、承租(含转包、转租)给公民个人(含引厂进店、联购联销、信息员直销等形式),按照承包,承租合同(协议)向出包(租)方缴纳一定数量费用后,由承包、承租者自主经营,自主分配,自负盈亏,其承包,承租收入均应按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实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后,如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工商户的,应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后,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缴税资料,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自行确定征收方式。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收人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7]103号
颁布时间:1997-7-21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据反映,有些在境内从事保险、旅游等非有形商品经营的企业(包括从事此类业务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其他企业),通过其雇员或非雇员个人的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开展业务。

雇员或非雇员个人根据其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的业绩从企业或其服务对象取得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现对雇员或非雇员个人为企业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雇员的税务处理雇员为本企业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无论该收入采用何种计取方法和支付方式,均应计入该雇员的当期工资、薪金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二、对非雇员的税务处理非本企业雇员为企业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无论该收入采用何种计取方法和支付方式,均应计入个人从事服务业应税劳务的营业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上述收入扣除已缴纳的营业税税款后,应计入个人的劳务报酬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税款征收方式
(一)雇员或非雇员从聘用的企业取得收入的,该企业即为雇员或非雇员应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按照有关规定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代扣代缴上述税款。

(二)对雇员或非雇员直接从其服务对象或其他方面取得收入的部分,由其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三)有关企业和个人拒绝申报纳税或代扣代缴税款,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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