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刑讯逼供现象及相应对策

合集下载

刑讯逼供的成因及对策

刑讯逼供的成因及对策

念 的普 及 , 公众的权利 意识 、 主体意 识不 断增 强, 刑讯逼 供受 到社 尽 管在法 律上 刑讯逼 供被加 以严禁 , 但是刑 讯逼供 的思想 依旧存 生活 。特 别是 “ 些人 自恃具 有执 法者 一 会一致 谴责 , 特别是 因刑讯逼 供而 引发一 系列冤 假错 案被曝光 之 在 并影 响着 人们 的思 维 、
形象 。

司法人 员认 为犯 罪嫌 疑人对 于 自己的罪 行最 清楚 , 因此 , 通
般而 言 , 刑讯逼 供 , 是指司法 工作 人员对犯 罪嫌 疑人 、 告 过 犯罪 嫌疑 人之 口交 待的 罪行最 真实 、 被 可信 。 办案 人 员认为要 想
就须 想方 设法取 得 口供 。 以 目前尽管 有 所 人使 用 肉刑或者 变相 肉刑 , 逼取 口供 的行 为 。 刑讯逼 供 行为严 重 促 使犯 罪嫌 疑人 认罪 , 的侵犯 了犯罪 嫌疑 人、 告人 的人 身权利 和 民主 权利 , 被 为此 , 我国 部 分 司法机 关进 行零 口供起 诉和 裁判 , 只要证 据确 实充分 , 即使 符合 条件 的, 就可 以按照其行 为定罪 量刑 。 刑法 中规定 了专 门的罪名 , 刑法第 2 7 4 条规 定 :司法 工作人 员对 没有 犯罪 嫌疑 人 口供 , “ 犯罪 嫌疑 人 、被告 人实 行刑 讯逼供 或 者使 用暴 力逼 取 证人证 言 但 是 部分 司法机 关 在 司法 活 动 中仍然 依靠 口供 。 出于 对于 口供 的 , 三年 以下 有期徒 刑或 拘役 。 人伤 残 、 亡 的 , 照本法 第 的依赖 , 一旦 司法人 员 在办 案 当中遇 到犯罪 嫌疑 人拒 绝提 供 口 处 致 死 依 则就 会对 犯罪 嫌疑 人进行 刑讯 逼供 , 即使他们 认识 到刑 讯逼 2 4条 、 22条 的规 定 从重 处罚 ” 即依 照故 意伤 害罪 、 意杀 供 , 3 第 3 ( 故 但 人罪 的规 定从 重处 罚) 刑 事诉 讼法 中对 于刑 讯逼 供也 有 明确 规 供 会对犯 罪嫌 疑人造 成一 定伤害 , 只要 能够迫使 犯罪分 子交待 。 定 , 刑事诉 讼法 第 4 明文规定 :严禁 刑讯逼 供和 以威胁 、 如 3条 “ 引 罪 行就 可 以。

刑讯逼供犯罪查处工作面临的问题和对策

刑讯逼供犯罪查处工作面临的问题和对策
( 二) 调 查取 证难
刑 讯逼 供 的证据 , 本身 就难 以取得 。而 变相 的逼 供行 为 , 诸
就更加 难 在 派 出所时 头 部被 民警 殴打 。经 该检 察机 关侦 查监 督处承 办人 如对 犯罪 嫌疑人 采取 长时 间不让 睡眠 的连 续审 讯方式 , 审查, 罗 某某 头顶 部确有 外伤 痕迹 。该 院侦 查监 督处认 为 , 犯 罪
国家机 关工 作人 员利 用职 权 实施 的侵犯 公 民人 身权 利的 犯
罪, 特别 是公 安 民警 实施 的刑 讯逼 供犯 罪 , 严重 地败 坏 了国家机 关 的形 象 , 干扰 了司法机 关 的公正 活动 , 妨 碍 了社会秩 序 的和谐
稳定, 具 有极 大 的危害 性 , 因此 , 必须 依法严 厉惩 治 。
2 0 1 2年 6月,某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处在办理犯罪嫌疑人箫 也有控 告 办案 民警 实施 不法 侵 害的权 力 。这些 都 是刑 讯逼 供案
某某、 罗某某 、 应某某 等多 人涉嫌抢 劫罪 一案 时, 犯罪嫌 疑人 应某 件 线索 少 的原 因。 某 控告 称 , 其 在 当地 公 安分局 刑侦 支 队时被 民警 殴打 , 导 致耳 部 受伤, 听 力下 降 , 经诊 断为外 伤性鼓 膜 穿孔 ; 犯罪 嫌疑人 罗某某 称
进 行殴 打 。 经两 家医 院分 别诊 断 , 自某某 右胸第 7 、 8根肋 骨骨折 工 作中通 过合法 的途径 不 能顺利地获 取犯 罪嫌疑 人 口供 的时候 , ( 陈 旧) ; 头 面部 软组织 损伤 , 皮 下淤 伤 。腰部 外伤 、 挫伤 , 第 三腰 就很 容 易采取 刑讯 逼供 的方 式 。 在审讯 的过 程 中, 只要 犯罪 嫌疑
椎横 突 骨折 。

刑讯逼供的危害及应对策略

刑讯逼供的危害及应对策略
增强社会监督意识
通过媒体宣传、社会团体活动等方式,增强公众对刑讯逼供的监督意识,使 其能够积极参与到打击刑讯逼供的行动中来。
建立健全举报机制
建立完善的举报机制,鼓励公众积极举报刑讯逼供行为,保护举报人的合法 权益,并对查实的案件进行公开处理和表彰。
05
结论
研究的主要发现
刑讯逼供对个体、 家庭和社会的危害 不容忽视。
现状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禁止刑讯逼供,但在实际执行中仍存在一 些问题,如一些地方公安机关仍存在刑讯逼供的现象,同时 司法机关也存在着一定的监管漏洞。
刑讯逼供的常见手段和方式
殴打、电刑、水刑
这是一些国家或地区常见的刑 讯逼供手段,如菲律宾警方就 曾使用电刑、水刑等手段来获
取口供。
威胁、恐吓
这是另一种常见的刑讯逼供手 段,通过威胁、恐吓等手段来 让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感到害 怕,从而达到获取口供的目的

欧洲
欧洲国家如英国、法国、德国等 对刑讯逼供采取了严格的法律禁 止措施,但东欧部分国家仍存在 着较为严重的刑讯逼供问题。
亚洲
日本、韩国等国家对刑讯逼供进行 了立法禁止,但菲律宾、泰国等国 家仍存在着严重的刑讯逼供问题。
我国刑讯逼供的历史和现状
历史
我国古代就存在着刑讯逼供的陋习,如电刑、水刑等,但随 着时代的变迁,这种陋习逐渐被禁止。
职业风险
刑讯逼供可能使警察面临法律指 控,对其职业生涯和个人声誉造 成负面影响。
破坏合作与信任
刑讯逼供可能破坏警察与犯罪嫌疑 人之间的合作,降低犯罪嫌疑人的 信任度,从而增加破案难度。
04
应对策略和建议
加强立法和执法力度
制定明确的法律规定
制定更加具体的法律规定,明确刑讯逼供的界限和处罚措施,使执法部门有 法可依。

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犯罪的现状、原因及对策,1000字

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犯罪的现状、原因及对策,1000字

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犯罪的现状、原因及对策,1000字
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是指在刑事调查过程中,公安部门的警察、检察官或其他执法人员,使用非法方式,例如胁迫、恐吓、施加暴力等,为获取嫌犯承认罪行或取得证据而进行的行为,也称为“无理折磨、凌辱及虐待犯罪”。

随着刑事法律的不断发展,非正当手段取证的现象日益普遍,已成为促使司法公正性下降的重要原因之一。

首先,对司法公正性有害的原因之一是,尽管犯罪嫌疑人有不认罪的权利,但是在实际案件中,许多警察和检察官用暴力、刑讯逼供的手段,不仅伤害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而且还给司法过程带来不公平。

其次,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行为也不利于犯罪嫌疑人依照法律负责,因为它能让犯罪嫌疑人以无实际依据的理由被迫承认罪行。

最后,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行为也易使司法过程产生偏差,如果它们的存在被证明,那么原本被认定的犯罪行为也就不能作为犯罪的证据。

为防止此类行为的发生,我国政府应该采取多项技术措施。

首先,要采取监控技术,在拘留所、审讯室等犯罪嫌疑人可能受到虐待的场所,利用摄像机等器材进行全过程监控,以防止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行为的发生。

其次,要加强对警察、检察官等执法人员的监督,对虐待犯罪嫌疑人以及非法取证行为的案件,应当依法惩处。

此外,要加强法治、尊重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的精神健康,将暴力取证行为归为违法犯罪,以加强司法公正。

同时,政府还应当加大对司法人员的法律教育力度,给予警察、检察官等执法人员更多的培训,以使他们在调查时能够依法办案。

刑事诉讼法刑讯逼供的法律禁止与制裁

刑事诉讼法刑讯逼供的法律禁止与制裁

刑事诉讼法刑讯逼供的法律禁止与制裁刑事诉讼法作为中国司法体系的重要法律规范之一,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其中,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刑讯逼供的法律禁止和制裁措施,以确保侦查、审判和执行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公正性。

一、刑讯逼供的禁止刑讯逼供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或其他执法机构利用身体虐待、胁迫、恐吓等非法手段,强迫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作伪证供或强迫其认罪的行为。

刑讯逼供不仅违背了被告人的人权,在司法公正和民主法治的要求下,也严重损害了社会的公信力和法律的权威性。

为了杜绝刑讯逼供现象的发生,刑事诉讼法对刑讯逼供行为予以明确的禁止和制裁。

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审查逮捕、检查起诉和审判活动中,不得使用刑讯逼供的证据,对于经过拷打、虐待、威胁等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予以排除。

同时,刑事诉讼法第247条也规定,公安机关和其他执法机构不得使用刑讯逼供的证据,以排除非法证据对被告人的侵害。

同时,在中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保护下,被告人在接受刑事审判时,享有来源不明、证据不足的获释权。

这项规定使得刑事诉讼活动不能依赖于刑讯逼供,在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的基础上发展。

二、刑讯逼供的制裁为了实现法律对刑讯逼供行为的零容忍态度,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对刑讯逼供行为的严厉制裁措施。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7条,公安机关和其他执法机构在办案中发现或接到刑讯逼供的举报后,应立即展开调查,并将证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在实践中,公安机关和其他执法机构若存在刑讯逼供行为,一旦被查实将受到纪律处分、行政处罚和刑事追责等联合处罚。

为了防止刑讯逼供行为的发生,中国司法机关还加强了全面的培训和监督机制,并通过加强技术手段的应用、法治文化的普及等方式提高了法律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人权意识,确保刑讯逼供行为被有效遏制。

三、保障被告人权益的重要性刑讯逼供的发生严重侵犯了被告人的权益和自由,对司法公信力和法治建设产生了消极的影响。

浅析刑讯逼供形成的原因及对策_以赵作海案件为例

浅析刑讯逼供形成的原因及对策_以赵作海案件为例

法 学 视 野12INTELLIGENCE························为此俩邻里之间因牲畜死亡发生纠纷,为维护邻里和谐人民法院主持调解,最终使原本无责任的被告方自愿承担了牲畜损失的40%责任,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原告损失,使原告感到法律的公正与社会的和谐。

三、和谐社会理念下的民事裁判民事审判活动最终是通过正确履行审判职能,通过对每个具体案件的正确审理,通过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民事裁定书来实现的。

民事法律文书是经过法官对案件审理、思想过滤后以国家审判机关的名义解决案件民事实体权利义务争议所做出的具有权威性、结论性的处理决定。

法官的素质、水平,在判案中极为重要。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增强司法能力的决定,通过增强司法能力和提高解决问题能力,最终通过问题的解决推动积极参与和谐社会的构建。

在民事审判工作中民事案件的审理是先对事实进行认定然后适用法律,法律适用的正确与否直接影响到裁判结果。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下,裁判民事案件时法官如何适用法律、解释法律呢?笔者认为法官审理案件,在案件事实查清后,应综合把握案件的实质,结合社会环境、经济状况、价值观念等,对双方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作比较、衡量,做出案件当事人哪一方应当受保护的判断。

这就要求法官明确构建和谐社会理念下的利益衡量的判断标准:一是关注社会各阶层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二是正确解决社会改革中出现的矛盾问题;三是关注改革中利益受损的困难阶层,切实保障所有社会成员分享改革发展的成果;四是推进社会公平,调和穷富差距过大、分配不公的问题。

根据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进行利益衡量而审理民事案件,特别关注裁判的社会效果,是切实可行的。

刑讯逼供危害-成因及遏制对策

刑讯逼供危害-成因及遏制对策

刑讯逼供危害\成因及遏制对策摘要:我国《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禁止采用刑讯逼供非法获取口供的手段。

然而 ,在司法实践中 ,这一行为却屡禁不止。

本文简述刑讯逼供的危害,探析刑讯逼供屡禁不止的原因,最后提出遏制刑讯逼供这颗毒瘤对策。

关键词:刑讯逼供;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1)-09-00-01一、刑讯逼供的危害(一)侵犯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公民的人身自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限制或剥夺,即使是犯罪嫌疑人亦不例外。

我国不仅刑事诉讼法明确禁止采用刑讯逼供这种野蛮的取证方式,而且刑法第247条更将刑讯逼供规定为犯罪,予以严厉打击。

(二)损害司法机关的执法形象“文明执法,文明办案,是公安司法人员的起码职业道德。

刑讯逼供的行为,不仅违反了职业道德,触犯了国家的法律,而且严重损害了司法机关的执法形象,破坏了国家的法治形象。

”[1]司法机关是国家公权力的行使者,刑讯逼供则会严重损害司法机关的所代表的公正执法的形象。

(三)容易酿成刑事错案刑讯逼供,是导致错案、冤案的重要原因。

实践中,有的嫌疑人因刑讯不堪忍受,被迫承认了自己没犯的罪行,结果造成错案、冤案。

(四)真正的罪犯不能得到法律的惩治刑讯逼供无罪者受到了刑讯的折磨,要么违心的承认自己犯罪,而接受其不应该承担的惩罚,要么在饱受刑讯的折磨后,被宣布无罪,却使真正的罪犯逍遥法外,得不到惩罚。

二、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一)刑讯逼供的主观原因1、部分办案人员法制观念淡薄。

一些办案人员法制观念淡薄,缺乏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意识。

在这些办案人员看来,只要犯罪嫌疑人承认自己犯罪,能够最终将案件侦破就行,至于刑讯逼供这种手段合不合法,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应不应该保护,则无足轻重;2、片面重视口供的旧观念根深蒂固。

长期形成的重口供的旧观念没有得到根本改变。

司法实践中,有的侦查人员有了问题不深入调查,不到案发现场寻找证据,而是沉溺于讯问犯罪嫌疑人以获取口供。

刑讯逼供的成因及对策

刑讯逼供的成因及对策

刑讯逼供的成因及对策摘要:刑讯逼供作为一种非法获取证据的手段而被法律明令禁止。

刑讯逼供不仅严重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是导致冤假错案的直接原因,另一方面刑讯逼供也使得执法司法机关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权威受损,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社会秩序。

本文通过了解刑讯逼供的概念及特征,明确刑讯逼供的危害,剖析典型刑讯逼供的案例,对刑讯逼供的原因及预防对策进行深入探讨,希望建立有效机制杜绝刑讯逼供的的发生。

关键词:刑讯逼供;案例;成因;对策目录一、引言 (1)二、刑讯逼供的概念及特征 (1)(一)刑讯逼供的概念 (1)(二)刑讯逼供的特征 (1)三、刑讯逼供的危害 (2)(一)极易造成冤假错案 (2)(二)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合法权益 (2)(三)破坏人们对法律的信仰,败坏了司法机关的形象 (2)(四)严重降低了刑事诉讼的效率 (3)(五)造成对执行司法制度的对抗心理 (3)四、聂树斌案件分析 (3)(一)事件经过 (3)(二)裁判结果 (4)(三)案情分析 (4)1、刑讯逼供,过分依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 (4)2、有罪推定的司法观念 (5)3、司法不够独立 (5)五、刑讯逼供的原因分析 (5)(一)现行诉讼制度不健全 (5)1、尚未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规则 .. 52、我国法律没有确认沉默权 (6)3、侦查监督相对薄弱 (6)(二)惩处力度不够 (6)(三)刑侦技术手段落后 (6)(四)部分办案人员政治业务素质低 (7)六、遏制刑讯逼供的对策 (7)(一)加强立法,完善刑事诉讼机制 (7)1、确立无罪推定原则 (7)2、增强讯问程序的透明度 (8)3、强化检察机关的监督权 (8)4、加大对刑讯逼供查处力度 (8)(二)提高侦查机关办案人员的综合素质 (9)(三)积极探索对司法体制的改革 (9)(四)扩大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 (9)七、结语 (10)参考文献 (11)一、引言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深入和新闻监督的加强,越来越多的刑讯逼供案件从幕后走到了台前。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摘要:刑讯逼供严重损坏国家司法机关的形象,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妨害实体真实的发现。

在我国法制不断完善的今天,刑讯逼供的案例仍然时有发生,给法制建设带来了消极影响,极大降低了公民对法律的信任和执法机关的威信。

刑讯逼供是因为传统证据制度下口供至上所致;侦查人员技术低下,缺少应有的职业道德;对刑讯逼供的打击力度不够;没有赋予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沉默权。

针对这些原因,提出遏制刑讯逼供的应对策略:完善诉讼程序,加强对政法干警的思想政治教育、业务素质教育,提高国家日常监控水平。

笔者认为刑讯逼供现象一定能够得到有效遏制。

关键词:刑讯逼供证据素质沉默权刑讯逼供现象是个古老又新颖的问题。

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不管是中国或者国外,刑讯逼供都曾是重要的刑侦审讯手段和工具。

在进入到近现代后,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人权意识的觉醒,特别是对犯罪嫌疑人人权的尊重和保护意识加强,刑讯逼供被要求退出司法舞台。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43条、《刑法》第247条都明确禁止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取证,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刑讯逼供现象禁而不绝,像一个幽灵飘荡在司法实践过程中。

近年来,随着政务公开的深入,和新闻媒体对司法监督的加强,这类案件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批露。

刑讯逼供既对犯罪嫌疑人和其家属造成肉体和精神上的伤害,也对社会公众和司法公正、司法权威进行践踏,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

一、刑讯逼供的现状在我国法制不断完善的今天,刑讯逼供的案例仍然时有发生。

中国政法大学刘斌教授一直在注意收集和研究中国的冤假错案,他主编的《二十世纪末中国的冤假错案》一书中的众多案例,以及近年来爆光的河南赵作海故意杀人案、河南胥敬祥“抢劫、盗窃”案、河南郝金安“抢劫杀人”案、河北徐计彬“强奸”案、浙江张辉、张高平“强奸致死案”、甘肃李天荣“诈骗”案、山东陈世江“故意杀人”1等等,都可见刑讯逼供的影子,致使众多无辜的人受到刑事追究,给法制建设带来了巨大的消极影响,极大降低了公民对法律的信任和执法机关的威信,其危害是显而易见的。

刑讯逼供的现象不仅广泛存在,而且手段越来越高科技化及隐蔽化,使受害人在遭受刑讯逼供后,很难取证,难以通过法律渠道有效维权。

二、刑讯逼供的危害刑讯逼供的危害巨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刑讯逼供可能造成冤案、错案、积案、疑案。

刑讯逼供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心遭受种种痛苦,最后不得不承认一些虚假的罪行,以换取片刻的自我保全。

这种方法能保证使强壮的犯罪获得释放,并使软弱的无辜者被定罪处罚。

刑讯逼供,屈打成招,是导致错案冤案的主要原1吴丽榕:《近年来全国已发现冤假错案42件》,人民论坛网河南频道,2013-06-25。

因。

钱钟书先生在谴责刑讯逼供时曾引用古罗马人巧妙的说法:“严刑之下,能忍者不吐实,不能忍者吐不实”。

2刑讯逼供容易造成积案、疑案。

司法工作人员刑讯逼供时,往往把精力用于对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围绕口供花费过多的时间,耽误了收集其他证据的有利时机。

使有些证据因为时间久而灭失,难以收集到确实、充分的证据。

即使勉强得到一些口供,也会因为案件其他证据不足而口供时而不一,使得案件扑朔迷离,造成解不了的积案,或者难以认定和处理的疑案。

(二)刑讯逼供损害司法机关的威信刑讯逼供严重损害程序公正。

现代意义的司法公正不仅要通过结果实现,更要通过诉讼程序本身实现,刑讯逼供是以违法治违法,即使结果符合客观真实,但由于破坏了刑事程序的公正性与民主性,社会民众也对司法的合法性产生怀疑,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

司法人员知法犯法,滥用司法权,直接有损司法机关在人们心目中的形象,其危害性是潜在的,也是很严重的。

(三)刑讯逼供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刑讯逼供最直接的危害是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公民的人身权利都受宪法和法律的保护,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限制或者剥夺。

刑讯逼供严重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

受到刑讯的嫌疑人有的根本是无辜的,刑讯逼供使其身心遭受到重创,甚至断送了一个人的生命或一生幸福;另一类受到刑讯的犯罪嫌疑人虽最后被证实有罪,但他应当承担的也仅仅是审判机关决定的与其罪行相识应的刑罚。

超越法律规定的法外施刑,无疑是侵害了嫌疑人的人权。

我国宪法明文规定公民的人权神圣不可侵犯,刑事诉讼法也明确禁止刑讯逼供,刑法也将刑讯逼供规定为犯罪。

所以,刑讯逼供是对人身权利的严重侵犯。

三、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刑讯逼供就像一种“顽疾”,自封建社会产生、蔓延以来,给司法制度造成十分严重的危害后果。

综论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2贺卫方,《超越比例牛斯山》,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一)刑讯逼供是我国传统证据制度的产物中国刑事诉讼的证据制度则在周代已有规定,刑讯成为合理的审案手段。

到了秦朝刑讯已相当盛行,并已从法律上确立了刑讯逼供,如《睡虎地秦墓竹简》的《封诊式·治狱》中规定:“治狱,能以书从迹其言,毋笞掠而得人情为上;笞掠为下;有恐为败。

”3。

汉承秦制,对刑讯有了更为明确具体的限制性规定。

如关于刑具规格、适用情况等。

唐代将刑讯进一步系统化、制度化,对受刑人等级、受刑时机、受刑部位、拷囚次数和拷囚工具等都形成制度化规定。

宋明清时期,刑讯逼供进一步发展。

即使在建国后,虽然我国法律中也明确规定了禁止刑讯逼供,但由于长期以来革命斗争生活中“左”的思想的影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被认为是阶级敌人,刑事诉讼更被认为是阶级斗争,对敌人应该“无情打击”,而刑讯逼供当然就成为用来表明阶级立场、表达对“敌人的恨”、“对党和人民的忠诚”的最好方式。

因此,中国历史上三次“左倾”思想严重泛滥的时候,也是刑讯泛滥的三次高峰4。

其遗毒一直流传至今。

(二)刑讯逼供法律制度建设的不健全我国没有赋予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沉默权。

沉默权是指犯罪嫌疑人对司法机关的讯问有权拒绝陈述,不被强迫自证其罪,并且不因拒绝陈述而被司法机关做出对其不利的法律推定。

而在我国,不仅没有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相反还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这一规定不仅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面对指控时无权保持沉默,而且给了侦查人员以强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按其预断交代的权力。

因为判断回答是否如实的权力是由侦查人员掌握的,一旦他们认为回答不合其预断,就难免进行刑讯逼供以获得他们预期的口供。

无罪推定原则不明确。

无罪推定原则是一项以保障公民权利为核心的原则,其含义是:个人在没有被依法证实有罪以前,应推定为无罪。

既然是无罪的,侦察机关当然无权对其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

对此,贝卡利亚进行过精辟的论3卞建林《证据法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4陈永梅,赵涛.刑讯逼供理性批判与制度改革[J].政法学刊.2004(3):59-61。

述:“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称之为罪犯的,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公民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

如果犯罪不是肯定的,就不应折磨一个无辜者,因为在法律看来他的罪行没有得到证实。

”5虽然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制度在许多方面已经体现了无罪推定原则的要求,可是却没有明确肯定无罪推定原则,致使被烂用刑讯逼供。

没有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这里涉及了非法证据的取得问题,但对于非法取得的证据是否应该排除却没有明确规定。

“由此导致了立法上严禁刑讯逼供,而司法上却屡禁不止的局面。

”6(三)法律监督制度缺失我国的侦查监督制度还不健全,侦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处于不公开与无法监督的状态在此情况下,犯罪嫌疑人是否遭到刑讯很难得到证据证明,这在客观上为刑讯逼供的存在提供了有利条件。

检察机关是我国法定的法律监督机关,但是其监督仍存在着监督不充分,消极监督,被动监督的现象,从而无法有效的限制侦查权利,对刑讯逼供行为的监督更是无能为力。

其他掌握监督权的机关或部门也存在着不行使或怠于行使监督权的现象,对刑讯逼供责任人放任姑息,纵容,客观上助长了刑讯逼供的风气。

(四)责任追究制度和制裁机制缺失我国尚没有建立其完善的责任追究制度和制裁机制。

尽管我国刑法第247条规定了刑讯逼供罪,而且致人伤残、死亡的分别按伤害罪、杀人罪定罪处罚,但在实践中,公安司法机关办案人员被以该条追究刑事责任的个案少之又少。

在我国,公、检、法三机关为了提高办案效率,降低侦查成本,从重从快打击犯罪,5 [意]贝卡利亚,黄风译,《论犯罪与刑罚》,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

6陈光中主编《沉默权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6月版第320页。

在办案程序上往往对刑讯逼供现象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变相开绿灯。

即使个别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后,却仍然能保留公职身份等等。

正是这种机制上的缺陷,助长了刑讯逼供发生的可能性。

(五)侦查设备、技术水平低下,缺乏职业道德责任在实践中,随着犯罪组织性、技术性及隐秘性的提高,刑事侦查的难度也越来越大,然而我国的刑事侦查无论是从技术装备、人员素质还是组织管理来看,技术水平都非常低,无法获得破案所必需的证据。

迫于上级督办、社会舆论、内部办案业绩考评等压力,“刑讯逼供”破案就成为一条捷径。

同时也不能排除有极少数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低下,他们在办案过程中,为了私利,如个人报复、取得非法所得,往往需要制造假案、冤案,刑讯逼供是其重要的手段。

另根据吴丹红教授的研究,警察角色的正义性、警察在审讯过程中要把握主动性和有力地位的情境,以及社会对黑恶势力的仇视和对警察的信任与容忍等,也是刑讯逼供现象长期存在的社会文化基础。

7四、刑讯逼供的应对措施刑讯逼供的存在固然有其不容忽视的因素,刑讯逼供所侵犯的已经不只是少数人的权利,而是国家法制建设的根基。

在人类走向高度文明的今天,刑讯逼供现象已经成为破坏司法公正,侵犯人权,进而影响依法治国的严重障碍,到了非消除不可的时候了。

然而,刑事诉讼如何才能既不放过一个犯罪分子,使其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又不冤枉任何一个无辜者;使受害者及时得到合理的司法救济,使犯罪人心悦诚服地接受惩罚呢?以下几项对策,以期使刑讯逼供现象得到有遏制(一)建立健全法律制度首先完善证据规则,排除刑讯逼供得来的非法证据。

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第54-58条对非法证据排除做了规定,而且这些规定直接吸收了《排除非7吴丹红,《角色、情境与社会容忍——法社会学视野中的刑讯逼供》,互联网文章。

法证据规定》的主要内容。

在针对刑讯逼供问题推出的组合拳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处于非常重要的地位。

侦查人员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获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因为取证手段侵犯了被追诉人的宪法性权利,所以,侦查人员必须承担相应的程序性制裁后果,即刑讯所得供述必须被排除于法庭之外,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