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西南地区的土司制度与改土归流
改土归流是哪个朝代的

改土归流是哪个朝代的?广义上是明至民国时期,狭义上是清朝雍正时期改土归流,就是废除西南各少数民族地区的土司制度,改由中央政府委派流官直接进行统治,实行和内地相同的地方行政制度。
狭义上指清朝雍正时期在西南滇、黔、桂、川、湘、鄂6省实行的废除土司制度,设立流官治理的改革。
自雍正时起,清政府在西南大规模地推行“改土归流”政策,逐步取消土司世袭制度,任命有任期、可调动的流官,随之进行清查户口、丈量土地、核实赋税等工作。
改土归流强化了清政府对西南地方各民族的管理,打破了原有土司制度“蛮不出峒,汉不入境”的民族禁锢,推动了民族融合以及当地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是统一多民族封建国家治理、版图开拓与巩固的重要政策。
社会背景元朝在西南地区创设的土司制度。
元朝是边疆民族入主中原建立的中央政权,统治层自身行政管理人才严重不足,但对任用汉族士人特别是以其治理西南边疆又不能放心。
因此,与唐朝设立羁縻府、州的关切相当不同,元朝在距离王朝政治中心最为偏远的西南地区设立土司“自治”制度,不仅是对西南地区部族首领的政治文化妥协,同时也借此来制约汉族。
土司制度是对中央政权无力顾及的西南边陲地区土人头目的一种笼络手段,“以土官治土民”,承认各少数民族的首领世袭地位,给予其官职头衔,以进行间接统治,朝廷中央的敕诏实际上并没有能够得到真正的贯彻。
在土司统治下,土地和人民都归土司世袭所有,土司各自形成一个个势力范围,司法、财政、行政、兵事都可以自治,对于当地人民予求予取,掌握一切生杀大权,除了不能登基称帝,其他一切甚至比照皇帝,而且只需要象征性的向朝廷缴纳微薄的赋税。
有鉴于此,元朝之后,明朝从一开始就只部分延续了土司制度。
按照世袭土司管辖区域的大小,明朝先是设立了土知府、土知州、土知县三种文官职务。
这种设置以某种方式把土司纳入了明朝政府的官员系统,弱化了其地方色彩,强化了其行政色彩。
这就为后来在西南云贵地区实行“改土归流”,即将世袭的土司改为完全由朝廷任命的流动任职的官员,加强朝廷对西南边疆的控制,创造了条件。
明朝民族制度

明朝民族制度资料内容:明朝的一些民族政策,比如土司制度明朝:重视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管治明朝虽是汉族政权,但政府却十分重视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管理和统治。
在南方的少数民族地区,先是实行元代以来的土司制度,对归顺的各少数民族首领授予世袭官职,由他们自行管理所辖地方。
后来又实行「改土归流」,把土司辖区纳入中央政府的直接统治范围,这有利於国家统一的发展。
明朝:中华各族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统一在北方、东北和西北地区,明政府主要设置军事机构镇守,例如设置都司和卫所,以巩固国家的安定和统一。
另外,明政府也鼓励少数民族与汉族之间在经济文化上的往来,如移民屯垦、贸易互市、兴建学校、推行儒学等等举措,都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明朝政府的这些措施,使边疆少数民族地区与中央王朝的关系日益密切,从而实现了中央王朝与边疆地区真正意义上的统一。
明初,太祖朱元璋颇重视对东北边陲少数民族的治理.洪武三年(1370年),在辽东设立了定辽卫都卫.八年(1375年),改定辽卫都卫为辽东都指挥使司,管理辽东25卫,138所,二州一盟.永乐七年(1409年),在黑龙江特林地区设置了奴尔干都司,所辖的著名卫所有建州卫,海西卫,兀者卫,囊哈儿卫等.成祖朱棣派遣宦官亦失哈到奴尔儿干都司进行慰问与巡视,增进了边区民族与明中央政府之间的联系.永乐十八年(1420年),明朝迁都北京后,加强了对东北地区的经营.从洪武到正统年间,先后在东起库页岛,西至斡难河,北自乌第河,南濒日本海等广阔地区,建置了184卫.这对东北边疆的开发建设,以及边区与中原的经济文化交流,都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对东北女真等民族,明政府采取了招抚,羁縻与分而治之的政策.政治上,明政府委任部落酋长,首领充当卫所长官,申明职守,给予敕书,又称玺书."官其酋长为都督,都指挥,指挥,千百户,镇抚等职,给与印信,俾仍旧俗,各统其属"①.各卫所要对明政府履行各项义务."时以朝贡",卫所官员要定期进京述职,奏报地方治乱.建州,海西女真每年冬季从开原入京朝贡,贡品主要有人参,貂皮,海东青,马匹,珍珠等地方名贵土特产.②《清太祖武皇帝实录》卷二.①天顺《大明一统志》卷八十九明朝的土司制度和“改土归流”的变革。
明清加强少数民族管理的制度

专题二十六:明清加强少数民族管理的制度:1、僧官制度:明朝对西藏(乌思藏)加强统治的一种制度,即明政府酌情封赐西藏各教派首领,各级僧官由朝廷任免,法王为最高僧官。
整个明代,西藏各教派势力都一心拥护中央政府。
2、土司制度:(1)元朝实行,明朝沿袭。
(2)内容:在西南设宣慰司、土知府等各级政府机关,任用当地少数民族首领担任土司长官,允许其世袭。
土司长官必须忠于朝廷,按时向朝廷交纳贡赋。
(3)局限:由于土司可以世袭,因此往往形成割据势力,不利于中央对地方的统治。
3、改土归流:(1)背景:明清时期在西南实行土司制度,任用当地少数民族首领担任土司长官,由于土司可以世袭,因此往往形成割据势力,不利于中央对地方的统治。
(2)含义:取消土司衙门,改由朝廷派遣流官直接统治的变革。
(3)实行:•明朝:改土归流十分有限。
(永乐年间两个宣慰司叛乱,平定后设贵州布政使司,贵州成为省级行政单位,西南绝大部分地区仍实行土司制度。
)•清朝:实行大规模改土归流。
前提条件:平定三藩之乱。
概况:1726年,雍正帝在云南、贵州、广西、四川等地,大量委派流官代替土司。
意义:改土归流,加强了清朝中央政府对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统治,改变了当地落后闭塞和割据纷争的状态,促进了各民族之间的经济文化交流,有利于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巩固和发展。
4、册封制度:5、金瓶制签制度专题二十七:少数民族政权的制度:1、“蕃汉分治”制度(辽):(1)原因:由于辽统治下的南北广大地区的汉族、契丹等族的经、文的发展水平及人民的生活方式不同。
为了适应被统治地区不同情况,辽行政管理机构分设“北面”和“南面”两个系统。
(2)内容:中央设南面官和北面官。
南面官由汉人和契丹人担任,沿用唐以来的官制,统治汉人和渤海人;北面官由契丹人担任,权比南面官大,统治契丹人和其他少数民族。
(3)特点:“因俗而治”,即民族分治。
(4)实质:仍然是阶级统治。
思考:辽和西夏政治制度的共同特点是什么?都较多地吸收了中原先进的政治制度内容;对本民族和汉人实行不同的统治制度。
中国历史上各朝各国对西南地区的管理制度

对西南、西藏的管辖
(1)秦朝:征服 越族 ,在西南地区设置了 象郡 、桂林、南海三郡。
(2)汉朝:分布着数十个语言不同、风俗各异的少数民族,其中主要有夜郎、 滇国等,当时统称“ 西南夷 ”。
汉武帝
时先后在西南夷地区设郡管理。
(3)唐朝:前期,在云南 洱海 一带生活着彝族和白族的祖先,其中最南边的南诏发展起来,建立政权。
南诏首领 皮罗阁 在唐玄宗 支持下统一 六诏 ,被封为“ 云南王
”。
(4)元朝:灭大理后,设立云南行省、四川行省。
并实行 土司制度。
(5)明朝:在西南地区沿用土司制度;永乐年间开始在贵州实行“ 改土归流”;并设置贵州布政使司。
(6)清朝: 康熙帝 平定“ 三藩之乱
”,推行改土归流; 雍正帝 时在云南、贵州、广西、四川等地大量委派 流官取代土司,加强了对西南地区的管辖。
明改土归流名词解释

明改土归流名词解释
明清时期在西南一些少数民族地区废除土司制,实行流官制的政治改革。
改土归流是把少数民族土司管理的方式改为政府官员管理方式。
土司即原民族的首领,流官由朝廷中央委派。
改土归流有利于消除土司制度的落后性,同时加强中央对西南一些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统治。
改革后,还是有些土司掀起叛乱,最大规模的是乌蒙土司的叛乱。
据《明史》载:“丁丑,征南将军頴川侯傅友德等遣人至京奏事。
先是,上谕友德等,以云南既平,留江西、浙江、湖广、河南、四川都司兵守之,控制要害,考元时所留兵数并计岁用及税粮徭役之法与凡事,便宜以闻。
至是,友德等奏:“自元世祖至今百有余年,屡经兵燹,图籍不存,兵数无从稽考,但当以今之要害量宜设卫,以守其税粮。
前元司徒平章达里麻等尝言元末土田多为僧道及豪右隐占,今但准元旧,则于岁用有所不足,已督布政司核实云南临安、楚雄、曲靖、普安、普定、乌撒等卫及沾益、盘江等千户所见储粮数一十八万二千有奇,以给军食,恐有不足,宜以今年府、州、县所徵并故官、寺院入官田及土官供输、盐商中纳、戍兵屯田之入以给之。
”上可其奏。
”
清康雍乾盛世时期,国力强盛,中央政府已经有足够的力量加强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统治。
雍正四年,鄂尔泰大力推行改土归流政策,即由中央政府选派有一定任期的流官直接管理少数民族地区的政务。
“改流之法,计擒为上策,兵剿为下策,令其投献为上策,敕令投献为下策。
”“制苗之法,固应恩威并用。
”广顺长寨土司向官兵挑衅,竟遭到清军毁灭性的打击,设长寨厅(今贵州省长顺县)。
1。
改土归流的发生经过介绍

改土归流的发生经过介绍改土归流是明清时对以西南少数民族地区为主之地方行政制度的一次改革,那么你了解改土归流吗?以下是店铺为你整理的改土归流的发生经过,希望能帮到你。
改土归流的经过改土归流是在大清雍正年间,在西南地区推行的政策;当时西南地区实行的是土司制度。
土司占据所有财产,人民依附于土司,受土司的严重剥削。
土司制度也严重阻碍了当地政治经济的进步和发展。
土司具有一定的割据意味,一些大土司的地位甚至超过了王侯,这严重威胁大清的统治。
雍正帝为了加强中央集权,巩固统治,于是在西南地区推行改土归流;那么改土归流的过程是怎样的呢?改土归流的过程是循序渐进的,由于人民受到的剥削严重,改土归流一经推行,便受到了广大人民的拥护。
对于一些安分守己的土司,雍正帝认为可以不改,以免人民受失业之苦。
而对于一些野蛮狂妄的大土司必须进行改土归流。
根据土司态度的不同,赏罚也很分明。
改土归流之后在当地设立府县,增加军事机构。
在当地建城池,办学校,收赋税等等。
改土归流涉及地区广大,民族众多,到雍正九年基本实现,这就是改土归流的过程。
改土归流后期,仍有一些上层土司不甘心,伺机复辟。
雍正十三年春,贵州古州上层土司鼓动百姓叛乱,雍正帝派兵镇压失败,之后乾隆登基后派大臣前往当地经略,才逐渐定叛乱。
改土归流的过程虽然不久,但改土归流的实行推动了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减少了叛乱的因素,加强了中央的统治,巩固了各民族的关系,推动各地区政治经济文化的交流与发展。
改土归流的原因改土归流是中国历史上的大事件,促进了中华各民族的团结,维护了国家的统一,而改土归流的原因是什么呢?当时清政府进行了大规模的检查,雍正帝派的官员调查后发现土司改革的弊端越来越大,上报雍正帝后并提出了改革方案,雍正帝听从官员意见将土司制度废除,代之以流官的方式来统治。
这一改革的实施也成为了少数民族地区中改革变动最大的一次,从而也开始确定了中央对偏远地区的统治,加强中央的集权,维护了国家的统一。
土司制度(精选多篇)

土司制度(精选多篇)一、土司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公元前211年,秦始皇统一中国,我国进入封建社会。
但是,在我国西南一些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还没有纳入秦始皇的统治围,秦朝就结束了历史使命。
进入西汉,王朝统治者经过一段时间的休养生息,着手将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纳入自己的统治围。
秦汉时期,西南少数民族地区族群林立,在大约相当于今天一个省围的方国内,大小族群就达几十个之多。
生产力水平的差异,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性比较突出。
在这种情况下,王朝统治者只有采取特殊的方式,形式上将这些地区纳入自己的统治版图。
但要实现这种形式上的统治,就不得不利用当地土著民族首领,让他们保持原来在本民族中的政治经济地位,保持国名、领地封号等;另一方面,王朝又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设置郡县,派驻郡县首领,并通过地方土著民族首领,以加强对这些地区的统治。
这种特殊的政治制度,称之为“羁縻”制度。
“羁縻”制度的实质是“以夷治夷”,即利用土官治理土民。
“羁縻”的含义,按照《史记·司马相如传·索引》解释,“羁”为马络头,“縻”为牛牵绳。
从这个解释可以看出,设立“羁縻”制度的统治者们,内心深处只把西南各族群众当作牛马。
“羁縻”制度就是用马络头和用牛牵绳把西南各族群众的头给以络住,鼻子给以穿上绳1/ 16子。
在“羁縻”制度下,各少数民族群众是牛马,土著王、侯、邑长是络头和牵绳,主人则是王朝派驻的郡县官吏。
马络头和牛牵绳都是约束和牵引马、牛的,马套上络头、牛穿上牵绳后,只准规规矩矩,不准乱说乱动。
也就是说,王朝统治者为了达到政治上统治、经济上剥削西南少数民族群众的目的,必须通过地方奴隶主、部落贵族,而西南少数民族中的奴隶主、部落贵族为了继续保持其在本民族中的政治经济地位,又必须和王朝派驻的郡县官吏勾结在一起。
在这种情况下,西南各少数民族就要受到王朝统治阶级和地方奴隶主、部落贵族的双重压迫和剥削。
土司制度的源头是两汉时期的羁縻制度。
羁縻郡县制到了唐代改为羁縻州府县制。
改土归流的意义是什么

改土归流的意义是什么改土归流是明清时对以西南少数民族地区为主之地方行政制度的一次改革,那么你了解改土归流吗?以下是店铺为你整理的改土归流的意义,让我们一起来了解。
改土归流的意义我国明末清初时期,朝廷为了防止西南少数民族叛乱,把原来的土司制度改成了流官制,废除了原来的土司。
土司指的是当时少数民族的首领,而流官指的是朝廷指派的流动官员,这就是历史上著名的改土归流。
那么改土归流的意义是什么呢?实际上改土归流的意义非常大,在这个政策实行后,有一些地方的少数民族首领叛乱,其中规模最大的是乌蒙土司叛乱。
改土归流是朝廷为巩固边疆地区的统治而做出的努力。
虽然这个政策实行的范围很小,但它的影响却极其重大。
从本质上讲,改土归流的实行,让朝廷更加巩固的统治我国西南边境地区,在很大的程度上改变了当地战乱的局面,让各个民族之间有了更加亲密的关系和更好的发展,国家更加安定,从这个角度来说这实在是一个良好的制度。
从历史的角度来看,改土归流坚持了朝廷对边疆政策的延续,对于清政府来说也是一种开明的行之有效的政策。
因此,改土归流的意义体现在两个方面。
首先最直接的是对当时朝廷的贡献,维护了清政府的统治。
然后它让祖国更加安定,有利于中原地区先进的文化传播到较为落后的西南地区,取消吐蕃、建立流官也让朝廷对西南地区的管理有很大的加强,开发了边疆,维护了中华民族的团结,促进了民族之间的融合。
改土归流与苗疆再造的联系改土归流与苗疆再造之间存在着联系,苗疆再造的实质上是在对西南地区实行的改土归流政策的延续。
改土归流政策是在国力日渐强盛的条件下驱使的,而苗疆位于西南边陲地区,自然被清政府纳入即将开拓的新的目标视野之中。
清政府想要实现大一统,就必须完全统治西南地区。
苗疆无论是在地理位置还是在气候环境中都极其重要。
此地甚为广阔,人烟稀少,很便于管理,而且此地河流纵横,物产丰富。
所以,苗疆再造自然环境成了一项重要决定。
改土归流与苗疆再造不同,苗疆再造主要是以武力征剿,逼迫苗民屈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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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xx的土司制度与改土归流
土司制度明代云南、贵州、两广、湖广以及四川等地,自然条件差别甚大,民族众多。
除居有汉族之外,还有苗、瑶、彝、傣等少数民族,他们的社会发展也极不平衡。
元朝在少数民族聚居区设立土司制度进行管理。
土司的官职有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土知府、土知州、土知县等官职。
这些土司官职,大多由各族的首领世袭。
明初,太祖以数十万兵力平定西南各省后,为控制这些地区,遂承袭元朝的统治制度。
洪武初年,“西南夷来归者,即用原官授之。
其土官衔号宣慰司,曰宣抚司,曰招讨司,曰安抚司,曰长官司。
以劳绩之多寡,分尊卑之等差,而府州县之名亦往往有之”①。
关于土司的选任和袭替,“原俱属验封司掌行。
洪武末年,以宣慰、宣抚、安抚长官等官皆领土兵,改隶兵部,其余守土者,仍隶验封司”②。
但明朝政府的这一规定,并没有贯彻始终。
从天顺末年起,朝廷“威柄渐弛”。
到嘉靖九年
(1530)始复旧制,“以府州县等官隶验封,宣慰、招讨等官隶武选。
隶验封者布政司领之;隶武选者,都指挥领之。
于是,文武相维,比于中土矣”③。
土司必须定期向明朝朝贡,明朝也回报以丰厚的赏赐。
各地土司朝贡分一年一贡、二年一贡或三年一贡。
贡使人数只许五六十人,多不过百人,限每年十二月底前到京,按期到达者给全赏,逾期者给半赏。
关于土官的考核,由土官本衙门将土官的事迹验实后,申报布政使司和按察使司进行④。
另外,明政府在西南地区也建立了军事卫所,隶属各省都指挥使司。
都司以下设都司土官,将诸土司的土兵纳入都司的管辖之下,都司和卫所的官员均由朝廷任命,土官可以世袭。
土司的土兵听从xx和都司的调发。
改土归流明代推行的土司制度,对稳定南疆和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统治,起了一定积极作用,但其弊端也日益显露。
土司的世袭性造成割据势力的事实存在,土司间为争夺领地、承袭权而仇杀、内江,于是明朝廷在一些矛盾比较突出的地区实行改土归流。
改土归流的主要内容是改土司为府、州、县,由中央派官员治理,或废府、州、县中的土官,全部由流官统治。
同时丈量土地,额定赋税,设兵防守等。
①万历《大明会典》卷六《吏部五·验封清吏司》。
②万历《大明会典》卷六《吏部五·验封清吏司》。
③《明史》卷三一○《土司序》。
④xx:
《明朝的边疆政策及其得失》。
如xx十一年
(1413),思州宣慰使思琛和思南宣慰使田宗鼎因争地而仇杀,明成祖遣使臣蒋廷瓒前往勘查,田琛及田宗鼎被密捕来京斩首。
于是裁撤土司,“分其地为八府四州,设贵州布政使司”①,蒋廷瓒为左布政使。
宣德初年,贵州永从蛮夷长官李瑛卒后,无人继嗣,改设流官。
嘉靖末广西龙州土知州与副使仇杀被改土归流。
万历年间平定播州土司杨应龙叛乱后,在该地设遵义、平越二府,分隶四川、贵州。
其他有的地区也先后以各种原因被改土归流。
但明朝在推行这一政策时,由于受到土官的抵制而不断反复。
如马湖府在弘治时设流官,然而到嘉靖初,虽已有两次改流,但结果仍是“流官再设而土夷随叛,杀人夺地比昔更甚”①。
改土归流比较彻底和大规模的推行,则是到清代才得以完成的。
①《明史》卷三一六《xx土司传》。
①xx:
《天下郡国利病书》卷六九《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