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非法证据规则的立法现状 我国宪法一贯推崇保障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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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取向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取向

方式获取 的言辞证据 ; 三是 以非法证据为线索取得其他证 据
( “ 毒树之果” ) 。 新刑事诉讼法第 四十八条规 定 : “ 可 以用于证 明案件 事 实 的材料 , 都是证据” 。此证据 的解读为 “ 材料说 ” , 文本“ 可 以用于 ” 从形 式上反映证据与案件事实的证明关系。证据在 本体论上 只是能够证 明案件 真实情况 的事 实。非法证 据是
究 和实践探索 中, 就非法证 据 的相 关概 念 , 非 法证 据排 除规 则 的价值追求进一步探 讨 , 既涉及 对公 民基本 权利 的保 护 ,
也 关系到法律 的遵从及 司法公正 的实 现。
关注 , 从 尊重和保 障人 权理念、 促进 司法公 正、 体现 法治尊严 方面, 探 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取 向。
中图分类号 : D 9 1 5 . 1 3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 1 0 0 8— 2 6 3 8 ( 2 0 1 4 ) 0 2— 0 0 6 1— 0 4
f r o m a s p e c t s o f t h e p r o t e c t i o n o f h u ma n i r g h t s a n d t h e p r o m o t i o n f o j u d i c i l a j u s t i c e .
The Va l u e Or i e nt a t i o n o f t he Ex c l u s i o n a r y Rul e s o f I l l e g a l Ev i de n c e
ZH A NG Ya n —mi n
( H u a i b e i V o c a t i o n a l a n d T e c h n i c a l C o l l e g e ,H u a i b e i A n h u i 2 3 5 0 0 0, C h i n学社会科 学版 ) J o u n r l a o f Q i q i h a r U n i v e r s i t y ( P h i &S o c S c i )

审视我国监察体制对人权保障的前景——以刑事诉讼的实践为视角

审视我国监察体制对人权保障的前景——以刑事诉讼的实践为视角

审视我国监察体制对人权保障的前景——以刑事诉讼的实践为视角江申生1 冯穗刚2 广东粤鑫律师事务所摘要:《监察法》中有关被调查人的权利保障机制,在充分吸收《刑事诉讼法》等重大程序性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精髓的基础上,大胆给出一个跳跃式的跨越,既在法条上严格规范了监察机关办案人员的行事规矩,也在一定程度上结合我国政情、国情和民情的特点保证了被调查人的基本权利。

从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在保障人权方面渐进式推进发展的历史经验看,监察体制将逐步完善,监察权力依法受监督,监察人员将依规行事。

监察权自我约束的所达到的社会影响,是让所有监察行为的发生不能非正当地压抑被调查人的正当合法权利的伸张,让公权与私权的碰撞中不分伯仲、相互平衡,让社会真正能感受到监察机关存在的法治价值和正义能量。

关键词:监察体制;监察法;刑事诉讼;人权保障 中图分类号:D922.7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9)006-0330-04新宪法修正案通过后,监察机关正式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宪制下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关系平衡并置的法定权力机构。

依法设立监察委员会并赋予更权威性的实权职能,聚集了以往纪检监察检察反贪部门的核心职责。

不断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是反腐败国家和顶层设计,要把这项重大政治任务贯彻到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之中,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坚持自主发展道路的法治成果,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建设实践纵深切入的法治要求,是党和国家坚定迈向社会主义依法治国、依法行权的重大政治举措。

[1]毋庸置疑,《监察法》正是从出政治体制改革的需要将纪检监察部门的权力纳入法制轨道,让监察机关行使调查职权时均有法可依,有据可查,完全处于社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

一、正确理解监察法治化保障体制形成和推进按照马克思、恩格斯辨证唯物观,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

我国对人的法治化保障事业的发展和进步,从来都脱离不了社会主义经济发展和生产建设水平,也无法忽视人的法治意识在构建法治国家方面的重要作用。

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重构路径

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重构路径

英国 也有类 似的 规定 , 9 4 颁布 的 《 18 年 警察 与刑事 证据 法》 据 。以刑讯 逼供 或者威 胁 、 引诱 、 欺骗 等非法 的方法 收集 的犯罪 中规 定若 果有证 据 证 明供 述 是或者 可 能是警 察通 过其他 任 何有 嫌疑人 供述 、 害人陈 述、 被 证人 证言 , 不能作 为指控犯 罪的根据 。 ”
出来 的证 据 西方 证据 理论 中所 称的 “ 树之 果”是 否存在 效 毒
所 谓非 法证据 , 名思 义就是不 为法律所 允许 而收集 和得到 能够 证实犯 罪嫌疑 人 、 告人有 罪或 者无 罪 、 顾 被 犯罪情 节轻 重的 各 的证据 。 那么这 样 的证据 能 否作 为证 明案件 事实 的依据 而被 法 种证据 。严 禁刑讯 逼供 和 以威胁 、 引诱 、 欺骗 以及其 他非 法的方 庭在 审判 案件 中所采 纳 ,就涉 及 到一个 国家 的刑 事司法 理 念 问
明 国家所接 受 ,规定 上升为法 律层面 , 这 认 未能使 其列入 《 刑事诉讼 法》 从而 使其具有
对人 权的 保障 应该 是第 一位 的 法 治 的本身 就是 在构 建一 种社 绝对 的刚性 效 力 。这 种法 律上 的漏 洞使 得侦 查机关 在 办理 具 体
有规 矩 , 不成方 圆 ” 很多 时候 , 。 程序和 手段 的公 正 比实体上 的公 其根本 原 因还 是立 法上的模 糊给 了办案机 关规避 法律 的借 口。
正 更为重 要 。
2 非法取 得的 实物证 据 和采用 非法手 段获取 的证据 所衍 生 .
二、 我国对 非法 证据排 除规 则的相 关立 法
联邦最 高法院通 过对“ 兰达 诉立利 桑那州案 ” 米 审理所 确立 的“ 米 非法 的方法 收集 证据 凡 经 查证确 实属 于采用 刑讯逼 供或 者威

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演变

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演变

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演变摘要:排除规则是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规则,它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以宪法修正案为根据,通过判例的形式而确立的,最初只限于排除刑事诉讼中违反程序性法律获得的证据,而后扩大到排除非法言词证据和毒树之果,其目的是为了限制国家公权力,防止侦查人员的非法取证行为。

我国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研究起步晚,立法方面的规定较为粗糙。

本文研究了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概念以及立法演变,并对现行刑事诉讼法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存在的缺陷做出了研究。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毒树之果刑事诉讼.1前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为《证据法》排除的一项重要规则,是切实保障人权的重要制度保障。

但是,自实施以来,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几经演变,而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现象始终存在,说明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依然存在问题。

2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概述2.1非法证据的概念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非法证据可分为两种类型:一是非法言词证据,二是非法实物证据。

2.2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意义2.2.1有利于保障人权在刑事诉讼中,侦查机关有着天然的优势,以公权力所赋予的强制手段和侦查技术实现追诉犯罪的目的。

因此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尊重和保障人权就体现了现代法治社会文明的价值走向,相对于其他领域的人权保障,个人人权的保障才是诉讼人权保障的重点。

在我国,不断曝光的冤、假、错案均是刑讯逼供或者其他非法取证的行为导致的,所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也就成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的重要措拖,它可以将那些非法收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利的证据加以排除,从而保证定罪量刑的公正性。

浅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适用

浅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适用
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J a o I e h iA ru u l , ySc l cne di )  ̄m l fn r ,  ̄ a gcl r 、 t oi i c i n n 5 ' i taU e ( aSe E t o
2 1 年第 3 ( 1 卷 总第 5 期) 00 期 第 2 1
疑人 、 被告人是被 国家专 门机关所 追诉 的对象 。尤其 是在侦查
正案关 于禁 止非法搜 查与扣押 的规 定 、 五修正案关 于不得 强 第
迫被告人 自证其 罪的规 定 ; 国基本 法第 1 至第 2 德 条 O条 中体 现 的“ 法治 国家程序原则 ” 的规定 ; 国《 法 人权宣言 》 7 第 条关 于
对人权 的尊重 和保护 是现 代 法治文 明 的集 中体现 。在各
不可忽视 的作 用。本 文试 图通 过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有关基本 问题 的探讨 , 出在 我 国设立非 法证据排 除规 则意见和 提
构想, 完善我 国的刑事证据制度提供 一些参考。 为
关键词 : 刑事诉讼 ; 非法证 据 ; 除 排
中 图分 类 号 : 9 52 1 2 . 3 文献标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9 4 5 (0 0 0 -0 2 - 0 10 - 4 82 1 ) 3 0 9 3
非法证据排 除规 则在世 界 范围 内得 以普遍 确 立 , 这是 由 其所具 有的多方面 的价值 与功 能所 决定 的。具体而 言, 表现在
三个方面 : 一是保 障人权 ; 二是维 护法治尊严 ; 三是促进案件 实
体 真实 的发 现 。
1保 障 人权 .
权, 各国元 不在立法 中对 国家机 关 的权 力进行 了规 范和制约 。 这 种制 约有 时来 自于 宪法 性 的文件 。如美 国联邦 宪法 第 四修

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确立的意义与不足

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确立的意义与不足

浅析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确立的意义与不足【摘要】我国2012年刑诉法的修改从立法层面上第一次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维护宪法尊严、保障人权和减少冤假错案方面具有重大的意义。

但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非法证据的认定标准、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及衍生证据方面的规定仍有不足,本文试图指出这些不足并提出建议。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宪法尊严;保障人权;非法实物证据;衍生证据一、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2010年7月1日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标志着我国在司法层面上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但该《规定》实施以来,非法取证现象仍然屡禁不止,非法证据排除仍然困难重重。

为了从制度上进一步遏制刑讯逼供和非法收集证据的行为,维护司法公正和刑事参与人的合法权利。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正。

这次修正案在刑诉法规定严禁刑讯逼供的基础上,将原第四十三条改为第五十条,并增加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

同时新增了五条规定,其中一条作为第五十四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标志着在我国基本法层面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二、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确立的意义(一)有利于维护宪法尊严宪法确立的公民权利保障条款是刑事诉讼法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保障的直接法律依据。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自由不受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不受逮捕”在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确立之前,司法人员置宪法于不顾非法调查取证,严重侵害公民这些基本的宪法权利情形时有发生。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证据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概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源自于英美法,于20世纪初产生于美国。

(一)非法证据何谓非法证据,《牛津法律词典》有个关于“非法获得证据”的词目,其释义为“通过某些非法手段而获得的证据”,我国《诉讼法大词典》列有“非法证据”的词目,释义为“不符合法定来源和形式的或者违反诉讼程序取得的证据”。

非法证据包括两种情形:一是用非法方法获得的言词证据;二是用非法手段获得的实物证据。

(二)国外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立法现代国家均禁止非法取证。

对非法取证的主体的处理一般都通过实体法和内部的职业道德、纪律予以制裁。

对于言词证据,英、美、德、日、意等国均明确规定,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一律不能进入诉讼程序,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但对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在程序上的处理则大相径庭,即便是同法系的国家,做法也各不相同。

下面介绍几个主要国家的做法。

1、美国,采取严格排除法。

即违反联邦宪法的有关规定获得的证据在审判时一律不予采纳,又根据“毒树之果”理论,用最初非法获得的证据为线索而获得的证据也同样在排除之列,但近些年来,面对日益增多的犯罪活动,美国开始放弃极端做法,增加了“最终或必然发现的例外”“善意的例外”,之后又有了“独立来源”“公共安全”等例外。

2、英国,采取衡量采证法。

以公正原则为出发,授予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对于非法取得的证据是否维护了公正进行取舍。

法官的职责,一方面,“对于在法庭上提出的证据,不应就警察或起诉方获得证据的方式问题,对他们施加惩罚权力。

如果证据是非法取得的,可以按民法实行民事补偿;如果证据是合法取得的,但违反了警察行为准则,这是由警察当局去处理的问题。

”另一方面,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通过“女王诉桑”这一判例,确立在刑事审判中,如果初审法官认为证据不利作用超过了它提供证明的价值,那么,法官有不采纳这种证据的自由裁量权。

3、德国,采取部分排除法。

以宪法关于人的尊严是不可侵犯的与“法治国家”的理念为基点,德国总的来说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具体适用时,法官对侵犯人的尊严和自由所取得的证据原则上予以禁用,只有对重大犯罪时才能有所让步。

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适用——以刑讯逼供的角度为切入点

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适用——以刑讯逼供的角度为切入点摘要:新的国内立法对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已经有很大的进步,但是仍有不完善之处,并且刑讯逼供的现象仍然屡见不鲜。

从刑讯逼供的视角出发,运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法,浅析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适用的困境并且分析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有传统思维的影响、滥用侦查权以及固有的工作模式等。

提出诸如明确“非法证据”的界定、完善惩罚制度和后续救济手段、深化保障人权的思想及建立相关配套措施等整改方案,以达到使该规则在我国更好的适用、减少刑讯逼供的目的。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刑讯逼供;违法刑讯的惩罚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刑事领域的立法现状在国际范围内,我国先后签署了许多保障人权的国际公约,并且在1986年签署了联合国的《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条约》。

在本国范围内,除了宪法对“保障人权”赋予了公民根本权利外,将于2013年1月1日施行的《刑事诉讼法》、《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下文称两个《规定》)等,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法律中从无到有,并不断完善的立法过程,严禁刑讯逼供的相关规定体现了我国致力于民主法制建设、保障人权思想的进一步发展。

首先,“非法证据”规定不清晰。

过去条文只是以列举的方式认定“刑讯逼供”、“威胁”、“引诱”及“欺骗”等几种违法的行为方式,那么具体以什么方式、什么程度才是刑讯逼供并没有统一的定论。

《规定》对什么是非法证据,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现实中的违法行为并不能够被穷尽,这也给法官自由裁量,制造了障碍。

该规定还有两点问题:第一是“回避了‘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获取言词证据的排除问题。

”第二是“口供的排除只针对‘刑讯逼供’这一种情况,没有‘威胁’这个种类”。

并且条文也只规定了非法言词证据予以排除,并没有对非法实物证据是否排除做出规定。

虽然通过“补正”规定,为司法实践提供了一些关于非法实物证据排除与否的依据,但是立法上还是应该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方便实践的运用。

中国证据制度未来的发展与走向

中国证据制度未来的发展与走向我国证据制度起源于奴隶社会时期,是奴隶主法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而后封建制逐渐取代奴隶制,证据制度也有了较为显著的发展,以“五听”为代表,为后世提供了丰富的证据理论。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证据制度也不断的发展与完善。

“依法治国”政策的实施,在相当程度上刺激了证据法学与证据制度的发展。

法学界围绕我国如何构建一套完善的证据法学理论体系及如何完善证据制度等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为此,本文的目的是讨论我国现行证据制度所存在的问题,分析与英美法系的证据学的共识与分歧,进一步推断我国证据制度的发展方向并提出适当意见。

证据制度是法制建设的重要环节之一,是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证据制度作为一国诉讼制度不可或缺的内容之一,其重要性显而易见。

因此,通过对我国证据制度的分析与比对,能够更为清楚的认识到其优缺点,从而更加客观的展望我国证据制度的未来。

一·我国现行证据制度存在的问题第一,我国证据制度的立法内容过于宽泛在我国,并没有对证据制度进行专门的立法。

有关证据制度的规范散见于各类诉讼法典,有关司法解释以及个案批复中。

司法解释及个案批复虽然对某些问题作了补充,但其主要是针对具体问题,欠缺普适性,仅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证据制度的立法匮乏。

为了保证案件事实的真实性,证据的选择适用等问题需要严加规范,因此证据制度就需要大量有关的操作细则,防止错误与偏差的产生,从而达到理想状态。

第二,证据理论研究匮乏虽然学界近年来对证据理论的研究力度加大,但是与证据制度理论研究较为发达的国家相比我国仍处于初级阶段。

但应该明确的是,理论是制度发展的源动力,认识的客观规律决定了证据的司法与立法实践需要证据理论的指导,证据理论研究的匮乏桎梏了证据制度的发展。

我国证据理论研究的滞后性成为我国证据制度发展瓶颈的重要原因。

第三,司法人员公权力滥用我国证据制度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如何保证司法人员能够正确认识案件事实,即如何保证其主观符合客观。

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功能及其实现

沈阳工业大学学报第16卷第6期2023年12月 沈阳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ofShenyangUniversityofTechnology(SocialSciences)Vol.16No.6Dec.2023①文中所涉部分法律法规采用业界通用简称,略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字样。

②对于目前我国刑事证据制度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已有很多学者进行了分析,如:孙长永:《论刑事证据法规范体系及其合理构建———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关于证据制度的修改》,《政法论坛》2012年第5期;龙宗智:《进步及其局限———由证据制度调整的观察》,《政法论坛》2012年第5期;樊崇义:《刑事证据规则体系的完善》,《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4年第1期;张栋:《中国刑事证据制度体系的优化》,《中国社会科学》2015年第1期。

③相关观点如沈德咏:《中国刑事证据制度改革与发展需要处理好的几个关系》,《中国法学》2011年第3期;喻名峰:《刑事证据法的价值结构》,《法学评论》2015年第4期。

收稿日期:2021-09-30基金项目:安徽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AHSKQ2018D04);安徽财经大学科研项目(ACKYC19080)。

作者简介:赵艳红(1980—),女,山东济南人,讲师,硕士,主要从事刑诉法学、证据法学等方面的研究。

【法律理论与实务】DOI:10.7688/j.issn.1674-0823.2023.06.09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功能及其实现赵艳红(安徽财经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学院,安徽蚌埠233030)摘 要:只有对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功能进行正确定位并使其实现,才能更好地促进刑事证据制度的发展完善。

从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加强、证据制度的主要内容、司法证明的发展趋势等方面来看,我国刑事证据制度应以防止冤案为主要功能,以保障程序公正、社会公德、社会关系的稳定性等重要利益作为次要功能。

为实现上述功能,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我国刑事证据规则体系:对现有证据能力规则进行梳理和完善;在把握证明规律和经验法则的基础上合理创设证据推理规则,并使之保持必要的灵活性;对证明标准进行更为精细化的界定,增强其可操作性;对包括举证方式和范围、被告人讯问规则、证人询问规则、新类型证据质证规则等在内的举证质证规则进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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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非法证据规则的立法现状我国宪法一贯推崇保障人权、惩治犯罪,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7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39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40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这些规定从宪法的高度上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受侵害,也就是说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下的个人的人身自由、住宅、通信不受侵犯。

我国刑事诉讼法是1979 年制定,1996 年修改的。

《刑事诉讼法》第43 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在刑事诉讼法中提及到的关于证据制度方面的规定仅仅限于原则方面的规定,在实体方面没做出相关说明。

从1979 年的刑事诉讼法开始,就已经规定了严禁进行刑讯逼供和威胁、利诱、欺骗等非法方法获取证据。

但是仅仅是在在条文中提及禁止使用,如何进行禁止没有提及到。

1998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明确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式收集证据。

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1999 年修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40 条也明确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获取供述。

”第160 条规定:“不得采用羁押、刑讯、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获得证言。

”第265 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证据。

”1998 年以及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先后分别做出的执行刑事诉讼法的具体规定,从一定程度上充实了刑事诉讼证据的相关规则,但是仍然缺乏系统性以及完整性,不!取证手段违法&也并不必然产生%排除证据&的法律后果#就非法证据的排除范围而言,我国法律规则规定的排除范围非常狭窄#如上所述,有关非法证据排除的法律规范主要有两类: 一类是立法确立的%非法证据规则#,一类是司法解释规定的%审查认定规则#"基于本文的目的,以下关于规则实效性的讨论将仅限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就立法层面而言,我国!刑事诉讼法"第(’条明确规定了应予排除的证据范围#其中,实物证据而言,立法采取了一种%补正优先$例外排除&的思路#换句话说,对于取证手段不符合法定程序的物证$书证,排除仅仅是一种不得已的制裁手段,即,能补正的,应当优先补正; 即便不能补正的证据,是否排除依然需要依赖司法机关的裁量( 即,考量违法取证行为是否%严重影响司法公正#) "因此,此类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效性问题更为复杂,而且,更难进行具体的评估#至于言词证据,立法采取的却是绝对排除的立场#其中,尽管对于条文中%等非法方法&的外延还存在一定争议,但是,就%刑讯逼供&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以及%采用暴力$威胁&手段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这一点则不存在任何理解上的分歧#因此,本文试图通过观察这一明晰规则( 即刑讯逼供取得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的适用情况,反观我国立法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效性#换句话说,如果在如此明晰的规则之下,!依法应予排除的非法证据&都难以排除,就更遑论该条文中富有争议的其他排除规定了#第二,采用何种评估方法#在我国,由于立法将排除非法证据的权力同等地赋予了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排除非法证据&有可能发生在刑事诉讼的任何阶段( 如审查逮捕$侦查终结$审查起诉和庭前会议) ,而不是像西方国家那样主要发生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而且,基于%和合的观念&[’],!排除证据&的方式更有可能采取诉诸变通后的%隐性排除#( 如公安司法机关主动放弃使用某项非法证据$退回补充侦查$撤销案件或者在量刑上大打折扣) ,而不是像美国那样通过对抗的方式予以%当庭排除#"在此意义上,仅仅关注审判阶段的排除,当然不能准确$全面地反映我国非法证据排除的真实状况#但是,如果考虑到,作为案件的最终裁判者,法院对待非法证据规则的态度将直接影响侦查机关$追诉机关对待非法证据的处理方式,那么,透过非法证据规则在法庭审判阶段的运行状况,依然可以窥一斑而知全豹,间接地了解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施情况#本文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分析,依托于北大法宝%案例与裁判文书库&!中收录的)!"% 年刑事判决书#应当承认,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并非所有的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都能够启动正式的排除程序,更遑论写入生效判决书#" 但是,恰恰是基于这样的现实,我们有理由相信,明确记载辩方要求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并就此做出处理的判决理由,反映了法院系统深思熟虑之后的立场,由此足以管窥法院系统处理非法证据问题的基本态度#第二阶段以)!"! 年!两个证据规定"&出台为标志,排除非法证据开始从一项笼统的要求转变为一套具体的程序规则#经过数年的沉寂,以赵作海案为契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再次受到了司法机关的重视#与前一阶段相比,&两个证据规定"确立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体系呈现以下鲜明特点: 第一,排除非法证据开始与%确保办案质量#(!防范冤假错案&等实体价值联系在一起#很显然,作为一种保障实体公正的法律手段,肯定会比遏制刑讯逼供的程序诉求更容易获得社会道德和舆论的支持#第二,构建了排除非法证据的具体程序,为排除非法证据提供了必要的操作平台#第三,排除非法证据的适用范围得以大幅度拓展#需要说明的是,这种拓展并没有冠以%非法证据&的名义,而是通过对具体证据种类设置具体的%审查认定规则&完成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就各个证据种类规定了审查与认定的具体规则#以证人证言为例,该规定第") 条$第"% 条$第"’条规定了七种%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情形,第"’条规定了’种%应予补正或合理解释&的瑕疵证据#这些证据规则尽管没有冠以%非法证据&的名号,却事实上拓展了%因程序不合法而不得作为证据&的适用范围#因此,&两个证据规定"一经出台,立即赢得了一片赞誉,并再次激发了刑事诉讼法学界研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热情#然而,与理论领域高涨的研究热情相比。

实践状况则显得过于惨淡’,而且,直到!两个证据规定"颁布一年多之后,才出现了%全国首例法院运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裁判的案件#"(第三个阶段以)!") 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为契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正式上升为立法,成为我国刑事诉讼法典的一部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我国)!") 年!刑事诉讼法"修改的重要内容之一#关于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法律意义,立法者给出了两方面的阐释: 在宏观意义上,作为证据制度的一部分,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于保证案件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制度安排(一)哪些非法证据应当排除证据自身本无合法与非法之分。

“非法”一词无疑是针对取证手段而言的,在英文中“非法证据”一般表述为evidenceillegallyobtained,也正是从取证手段的非法性上来界定的。

因此,讨论非法证据范围,必须从分析非法取证的性质和程度入手。

司法实践中的非法取证行为大致可以分成两种类型:一种是以侵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的手段收集证据;另一种是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收集证据,但并未对公民的基本权利构成侵犯。

前者主要表现为侵犯相关人的身体健康权、意志自由权、隐私权、住宅不受侵犯权、财产所有权等,这些权利是法治社会中人之所以为人之最基本权利,也是各国宪法保护的重点;后者则表现为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未遵守某些程序规定,例如,勘验现场时未邀请见证人到场等。

笔者认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的非法证据,应限定在第一种类型中,第二种类型收集的证据不应当属于排除范围。

从这个意义上讲,可以将第一种类型获得的证据称为非法证据,而将第二种类型获得的证据称为“有瑕疵的证据”。

虽然各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排除规则不尽相同,但设立这一规则的目的或初衷是相同的———都是从人权保障价值出发的。

换言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目的并不是为了保证获取证据的真实性,也主要不是为了规范取证行为,而是为了维护证据收集过程中对相关人基本权利的尊重。

证据排除规则在建立和适用过程中,实际上面临着一种权衡和选择:一方面是证据的证明价值;另一方面是取证手段的违法程度。

只有当某一证据的取证手段侵犯了相关人的基本权利时,排除这一证据的使用才能实现人权保障的初衷;而如果某种证据的取证手段没有侵犯相关人的基本权利却排除该证据的使用,既不能实现犯罪控制的目的,也对保障人权没有意义,显然是得不偿失的。

即使在美国这样程序高度发达的国家,在有关证据排除规则的建立和发展过程中,也是以侵犯公民的宪法性权利作为排除标准的,而对于那些不违反公民宪法性权利的一般违法取证手段则称为无害错误,所获取的证据当然不会在排除之列。

〔2〕由是以观,应当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证据包括如下三种类型:1.以下列方法获取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1)刑讯;(2)威胁、欺骗;(3)使人疲劳、饥渴;(4)服用药物、催眠。

2.以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的方法,而进行的搜查、扣押行为所获取的实物证据。

3.未经合法授权而进行的监听、采样、电讯截留等行为所获取的证据。

上述三种情况无疑都会严重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

其中,第一种类型有的侵害了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如刑讯、使人疲劳、饥渴;有的则侵害了公民的意志自由权,如威胁、欺骗、服用药物、催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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