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自治区人民医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批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医疗服务价格有关政策界限问题的函复-桂价费[2007]5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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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医疗服务价格有关政策界限问题的函复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卫生厅关于医疗服务价格有关政策界限问题的函复(桂价费[2007]506号)自治区价格监督检查分局:你分局《关于医疗服务价格检查中有关政策界限问题的请示》(桂价检报[2007]29号,以下简称《请示》)悉。
根据自治区物价局、卫生厅《关于规范我区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的通知》(桂价费[2005]269号)及相关规定,现就有关收费问题函复如下:一、《请示》中第一、第二点关于手术中所需的常规器械和低值医用消耗品的问题。
应按桂价费[2005]269号文规定执行,即在“说明”和“除外内容”栏明确规定的耗材、药物、器械等可另行计价外,“说明”和“除外内容”栏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在价外收取耗材、药物、器械等费用。
二、《请示》中第三点关于医疗机构对做胃、肠、阴道镜检查的病人除收取检查费外还能否收取彩色图片打印费和彩色一次成象费的问题。
因为在项目“说明”和“除外内容”栏没有将“图象记录”或“图象记录数据存贮介质”列入除外内容,所以不能收取任何图象记录附加费用。
三、《请示》中第四点关于借助DSA引导治疗时能否收取数字化摄影(DR)费的问题。
由于数字化摄影(DR)是指在专用的计算机控制下,直接读取感应介质记录的x线影像信息,并以数字化图像方式重放和记录,所以对借助DSA引导介入治疗的病人,除可以收取c型臂术中透视定位费(38元/30分钟,编码:210101004)、并按实际占机时间收取DSA引导费(120元/每小时,编码:32A)外,允许按曝光次数收取数字化摄影(DR)费(45元/每曝光次数,编码:210102015),但所收费用的次数必须与发出的图象报告幅数相符。
2019广西医疗服务价格(新修订·第一部分)

4.临床
23 2504 免疫学检
查
半小时
1、计价 部位分为 颅脑、眼 眶、视神 经管、副 鼻窦、鼻 骨、颈部 、胸部、 心脏、上 腹部、下 腹部、盆 腔、椎体 (每三个 椎体)、 双髋关节 、双膝关 节、肢体 、其他; 2、使用 螺旋扫描 加收100 元;3、 三维重建 加收 150.00 元;4、 单次多层 扫描加收 20.00
使用留置 针不得收 此费用
PIU导管
次
抗肿瘤化
11 1.2E+08 学药物配
组
置
①使用微 量泵或输 液泵按小 时加收 0.5元/小 时,连续 输液第二 组起每组 只收2 元;②药 品生产企 业已配置 好的药物 不得加 收;③执 行静脉高 营养治疗 (120400 008)和 抗肿瘤化 学药物配 置 (120400 013)项 目的静脉 药物配置 不得加收 。 指在门诊 单纯输 液,包括 输液床、 椅费,护 理费
入阴道进
行冲洗,
协助患者
坐起排空
残留液并
穿好衣
服,处理
用物并记
指回肠、
结肠造
口,尿路
造口的护
理。评估
患者病情
、合作程
度、造口
周围皮肤
情况等,
核对患者
信息,做
好解释取
6
12010001 7/ACBL00 01
造口护理
得配合, 造口周围 皮肤、排
造口底盘 、造口袋
日
泄物及并
发症的观
察和处
理,根据
造口缺血
2019广西医疗服务价格(新修订·第一部分)
序号
1
2 3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内涵 除外内容
各级急诊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发布《广西定价目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发布《广西定价目录》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1.10.28
•【字号】桂价综[2011]144号
•【施行日期】2011.1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发布《广西定价目录》的通知
(桂价综〔2011〕144号)
各市、县物价局,区直各有关单位:
《广西定价目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定批复同意,现予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
原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桂价综字〔2003〕10号)停止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附件:
说明:一、地方定价目录应当适时修订,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文件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或者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项目,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后进入或者退出本目录。
二、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由本级价格主管部门承担具体工作。
三、国家机关收费按现行有关规定管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公布日期】2008.03.24•【字号】•【施行日期】2008.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县物价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广西壮族自治区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二OO八年三月二十四日附:广西壮族自治区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服务价格行为,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服务价格行为,适用本暂行办法。
法律、法规另外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服务价格是指经营者凭借一定的场所、设施、工具、专业知识、技能、经营、信息、知识和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某种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本暂行办法所指的服务价格包括中介服务收费、公益性服务价格以及其它经营(有偿)服务价格等。
第四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依法取得经营资格并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第五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各种有偿服务收取费用,必须遵循合法、自愿、公平、诚信和质价相符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服务价格的主管部门,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服务价格管理工作。
第七条服务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形式。
第八条下列服务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一)公益性服务价格;(二)在一定区域内未能形成充分竞争具有垄断性的服务价格;(三)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政策规定服务对象必须依法接受具有强制性的服务价格;(四)作为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前置条件或与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相关联的服务价格;上述(一)至(四)以外的其他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自治区人民医院部分病房床位费收费标准的批复-桂价费字[2000]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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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自治区人民医院部分病房床位费收费标准的批
复
正文:
----------------------------------------------------------------------------------------------------------------------------------------------------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自治区人民医院部分病房床位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桂价费字[2000]58号二000年二月二十三日)
自治区人民医院:
你院报来“关于调整普通及干部病房住院收费的请示”(院字[2000]3号)悉。
鉴于你院主要使用自筹资金对部分病房重新进行了全面装修,装修后各项设备及配套设施较先进齐全。
根据各项设备折旧费用较高等实际情况,经研究,同意对你院部分病房床位费的收费标准进行适当调整,调整后的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附表中规定的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下浮不限。
如病房内设置空调设备的,使用时可按桂价费字[1996]063号文件规定加收费用。
本收费标准自二000年三月一日起执行。
附:自治区人民医院部分病房床位费收费标准及设施配备表(略)
——结束——。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服务价格(试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服务价格(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服务价格(试行)出炉啦!这可是个大新闻,咱们得好好聊聊。
让我们来了解一下这个试行价格的背景。
广西壮族自治区作为一个多民族聚居的地区,医疗服务需求量很大。
为了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决定对医疗服务价格进行调整。
这个试行价格的出台,旨在引导医疗机构合理定价,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得到满足。
这个试行价格都包括了哪些内容呢?我们来一一道来:1. 基本医疗服务价格。
这包括了门诊、住院、检查、化验等各项医疗服务的费用。
其中,门诊挂号费、诊疗费、药费等都有所调整。
这次调整的目的是为了让基层医疗机构的服务更加便捷、实惠,让人民群众在家门口就能享受到优质的医疗服务。
2. 特殊医疗服务价格。
这主要是针对一些特殊疾病、特殊人群的医疗服务费用。
比如,儿童疫苗接种、孕妇产检、老年人健康管理等都有相应的优惠政策。
这样一来,特殊群体也能享受到优质的医疗服务,不用再为高昂的费用发愁了。
3. 新型医疗服务价格。
这主要是针对一些新兴的医疗服务项目,如远程医疗、互联网医疗等。
这些新型医疗服务的出现,让人们在家中就能享受到专业的医疗服务,大大提高了医疗效率。
这些新型医疗服务的价格也是有所调整的,以适应市场的需求。
4. 药品价格。
这次医疗服务价格调整,还涉及到了药品价格的调整。
主要是针对一些常用的、疗效显著的药品,降低了其价格。
这样一来,患者用药的经济负担就会减轻,有利于提高患者的就医积极性。
5. 医疗技术价格。
这次医疗服务价格调整,还涉及到了医疗技术的收费问题。
主要是针对一些高精尖的医疗技术,如微创手术、植入式医疗器械等,提高了其收费标准。
这样一来,就能激励医疗机构提高自身的技术水平,为患者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服务价格(试行)的出台,是为了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医疗需求,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这次调整的价格都是经过充分论证、科学合理的,相信能够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某省医疗服务价格明细

某省医疗服务价格明细该省医疗服务价格明细如下:1. 门诊费用:- 普通门诊:根据不同科室和医生的级别收费,一般在50元至200元之间。
- 特需门诊:由高级专家提供诊疗服务,收费一般在200元至500元之间。
2. 住院费用:- 床位费:根据病房级别(如普通病房、单人间、VIP套房等)收费,费用范围从100元至1000元不等。
- 药品费用:根据医生开具的药品种类和剂量计算,费用根据实际消耗量收取。
- 治疗费用:包括手术费、检查费、化验费等,根据项目收费,费用范围广泛,从几十元到几万元不等。
- 护理费用:根据病情和护理水平收费,一般在50元至200元之间。
3. 急救费用:- 急诊挂号费:一般在10元至30元之间。
- 急诊治疗费:根据急救项目和药物使用收费,费用根据实际消耗量计算。
4. 社区卫生服务费用:- 健康体检费:根据体检项目的不同收费,一般在100元至500元之间。
5. 特殊检查费用:- MRI/ CT 等高级影像学检查费用:根据项目和设备使用收费,费用范围从数百元到数千元不等。
6. 特殊治疗费用:- 放疗/化疗等特殊治疗费用:根据疾病和治疗方案收费,一般在几千元至几万元之间。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价格仅供参考,具体价格可能会在实际结算时有所调整。
另外,一些特殊的医疗服务和项目可能需要额外费用或者保险报销,具体费用以医院公示和医生建议为准。
因此,在就医前,建议患者咨询医院相关部门或者医生以获取最准确的价格信息。
该省医疗服务价格明细是为了保障市民的医疗需求和权益,同时也是为了确保医疗机构能够正常运营和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
下面将继续介绍相关内容。
7. 手术费用:手术费用是住院患者最重要的费用项目之一。
手术费用根据手术的复杂程度、手术部位和手术时长而定。
一般来说,常见的普通手术费用在几千元至几万元之间,而一些特殊、复杂的手术费用可能更高。
手术费用包括麻醉费、手术器械费、手术耗材费、手术团队费用等。
8. 检验费用:检验费用是医疗服务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用于确诊患者病情和监测治疗效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服务价格管
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8.03.24
【实施日期】2008.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物价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广西壮族自治区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二OO八年三月二十四日附:
广西壮族自治区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服务价格行为,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服务价格行为,适用本暂行办法。
法律、法规另外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服务价格是指经营者凭借一定的场所、设施、工具、专业知识、技能、经营、信息、知识和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某种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本暂行办法所指的服务价格包括中介服务收费、公益性服务价格以及其它经营(有偿)服务价格等。
第四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依法取得经营资格并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第五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各种有偿服务收取费用,必须遵循合法、自愿、公平、诚信和质价相符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服务价格的主管部门,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服务价格管理工作。
第七条服务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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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自治区人民医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
•【公布日期】2001.10.22
•【字号】桂价费字[2001]357号
•【施行日期】2001.10.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自治区人民医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批复
(桂价费字[2001]357号二00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自治区人民医院:
报来《关于利用业余时间手术等特价收费的请示》(院字[2001]35号)、《关于设定我院社区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院字[2001]37号)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进一步发挥医务人员的技术优势,利用业余时间扩大手术服务面,使急需手术的病人早治不误,减少病人的住院时间和费用,同意你院参照自治区物价局《关于班外手术等医疗收费标准的批复》(桂价费字[1992]299号)文件规定试行。
你院正常班内手术(台次)的定额应不低于近两年的手术(台次)的平均数。
二、同意你院开展的社区上门医疗服务按以下收费标准试行:
1、服务费:25元/次(包括提供测血压、脉搏,量体温,抽血,诊疗(查),开处方等医疗服务,以及诊疗(查)费和交通费等,不计人数)。
不另收挂号费。
2、输液观察费:每30分钟0.20元,不足30分钟的按30分钟计。
3、各种注射费、仪器检查费、仪器治疗费、化验费、检验费和输液管、注射器、胃管等一次性用品和药品费按医院现行收费标准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