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江岸线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3.31•【字号】马政办〔2022〕5号•【施行日期】2022.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马鞍山市“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3月31日目录第一章开启“生态福地、智造名城”建设新征程第一节生态文明建设取得阶段性成果第二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任重道远第三节新发展阶段面临机遇与挑战第二章总体要求第一节指导思想第二节基本原则第三节规划目标和指标第三章聚焦长江大保护,筑牢生态安全屏障第一节深化长江生态环境保护第二节提升长江水生态环境第三节系统修复山水林田湖草第四节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第五节推进生态文明示范建设第四章坚持生态优先,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绿色转型第一节加快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第二节推动能源消费结构优化第三节优化绿色交通运输体系第四节践行绿色低碳生产生活第五章加强协同控制,推进大气环境持续改善第一节加强温室气体和大气污染物协同控制第二节统筹细颗粒物和臭氧协同控制第三节严抓工业源污染治理第四节深化其他来源污染治理第六章开展系统治理,稳步提升水生态环境第一节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第二节深化水环境综合治理第三节落实水资源开源节流第四节加强水生态保护修复第七章推行防治结合,提升土壤和农村环境第一节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监管体系第二节强化建设用地风险管控和治理修复第三节加强农用地分类管理和安全利用第四节推进地下水环境质量保护第五节深化农业农村环境治理第八章防控环境风险,严守环境安全底线第一节推进固体废物减量及利用第二节加强危险废物全过程管理第三节补齐医疗废物处置能力短板第四节严控重金属和化学品环境风险第五节健全核与辐射安全保障第六节强化环境风险预警防控与应急第九章融入长三角共保,争当长三角的“白菜心”第一节加快融入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第二节参与区域环境污染联防联治第三节筑牢跨界自然生态安全屏障第四节协同建立长效联动体制机制第十章深化改革创新,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第一节健全生态环境管理体制机制第二节加强生态环境法规政策保障第三节发挥市场机制激励作用第四节引导生态环境社会治理第五节夯实生态环境治理基础第十一章规划实施保障机制第一节明确责任分工第二节实施重点工程第三节保障投入力度第四节强化人才保障第五节加强评估考核马鞍山市“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持续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紧紧围绕打造长三角的“白菜心”的新发展定位,聚焦生态环保高水准、经济发展高质量、开放联动高水平、城乡建设高颜值、人民生活高品质“五高”目标,科学谋划、系统部署全市“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战略方向、目标任务、重大工程,为打造长三角的“白菜心”,加快建设现代化“生态福地,智造名城”奠定坚实生态环境基础,根据《安徽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共同保护规划》以及《马鞍山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等文件,编制本规划。

长江干线港口岸线开发利用中的问题及对策

长江干线港口岸线开发利用中的问题及对策
于公用码头 , 而能力利用效率却低于公用码头 , 例 各港 区或作业 区进行 了陆域布置规 划 ,并把港 口
如江苏公 用码头 岸线通过 能力 达 6 8 0 0 t / m, 货 主码 岸线 后方 一定 范 围的陆域 以港 界坐标 明确 下来 ,
头 岸线通过能力仅为 3 5 0 0 t / m。
备保 障 ,对 长江港 口岸线 开发利用进 行思考并提 1 0 0 k m,其 中长江南岸资源 紧张尤为突 出,江 阴
出具 有针对性 的解 决思路 , 具有 十分重 要 的意义 。 港、 常州港未 开发 的港 口岸线 已不足 5 k m。
1 长江干线港口岸线的基本情况
1 . 1 岸线 资源总体 丰 富 , 局 部地 区资 源紧张
公用码头的平 均通过能力 大于 3 0 0 0 t / m, 部分作业 设 、 水利 、 交通 、 国土 、 环 保等部 门 , 相关部 门依 据 区甚至达到 8 0 0 0 t / m 以上 。但 同时岸线资源开发 事权划 分 , 各尽其职 , 导致沿 江部分地 区的岸线利 的结构性矛盾仍然存在 , 货主码头 占用岸 线 比重高 用 缺乏综合统筹 和协调 。比如港 口规划 中虽然 对
港 口岸线是 不可再生 的宝贵资源 ,关 系到水 运业 的可持续发 展 ,各级政 府和管理部 门已逐步
认识 到长江岸线 资源在经济社会 发展 中的重要作
用 。2 0 0 4年 《 港 口法 》 施行后 , 沿江港 口均 已编制 规范 了港 口岸线使用审批环 节的程序 、 内容 、 形式
总体 规划 , 并 将港 口岸线 规划作为重要 内容 。 2 0 1 2 等, 但对岸 线审批 以后 的实 际使 用情况缺乏监 管 、
第 3 9 卷第 1 期2 0 1 7 年 1 月 j 工 苎 , 莒哩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重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重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重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1.16•【字号】皖自然资规〔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重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皖自然资规〔2024〕1号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为加强我省重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及资金管理,提高项目管理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生态系统保护修复,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安徽省重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2024年1月1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申报和入库审查第三章项目设计审查第四章资金分配下达第五章项目实施管理第六章项目验收与后期管护第七章资金使用和绩效管理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九章附则安徽省重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重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及资金管理,提高项目管理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生态系统保护修复,依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项目规范实施和监督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1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重点生态保护修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1〕100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南(试行)〉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38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生态保护修复项目是指省自然资源厅和省财政厅牵头监管的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历史遗留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等省级资金支持的工程项目。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2.08.30•【字号】•【施行日期】1992.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1992年8月30日安徽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1992年8月30日公布自1992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以及进行有关水事活动,必须遵守《水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含行署,下同)应当鼓励和支持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各项事业,保护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资源的保护,采取有效措施,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和水污染,改善生态环境。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资源、水工程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水工程、污染水体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利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统一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的水资源管理工作。

第二章开发利用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统一进行水资源的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作为制定农业、工业和城市发展等规划的依据。

第八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必须按流域或区域进行统一规划。

规划分为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

省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他江河流域或区域的综合规划,按管理权限,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关于进一步推动港口岸线资源集约高效利用的指导意见

关于进一步推动港口岸线资源集约高效利用的指导意见

关于进一步推动港口岸线资源集约高效利用的指导意见港口岸线是支撑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性、稀缺性资源。

经过多年建设,我省港口岸线资源尤其是沿江港口岸线资源开发强度总体较高,但部分地区资源利用效率和岸线集约化水平还有待进一步提升。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意见》(国办发〔2022〕19号),全面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港口岸线管理工作的通知》(交规划发〔2021〕132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严格管控长江干线港口岸线资源利用的通知》(交办规划〔2019〕62号)要求,进一步盘活存量港口岸线资源,切实提升集约化利用水平,更好服务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以高质量发展为引领,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加强港口岸线资源整合,“腾笼换凤”,推动港口岸线资源高效整合、集约利用,更好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为切实扛起“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光荣使命,谱写“强富美高”新江苏现代化建设新篇章提供有力支撑。

二、加快港口岸线资源整合(一)整合效益低下的港口岸线。

坚持集约高效利用的导向,以单位岸线吞吐量、税收,以及碳排放、开发强度、社会效益等为重点,修订完善港口公共码头岸线、产业项目岸线利用监管指标。

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对达不到所在区域岸线利用监管指标且限期整改不达标的港口岸线利用项目,采取易地搬迁、资产重组、进场交易、协议转让、资产置换等方式进行整合。

对于产业链、供应链或地方发展有特殊作用或贡献的项目可按“一事一议”原则单独研究。

鼓励自身货源不足的产业项目配套码头向社会开放服务。

(二)整合开发方式粗放的港口岸线。

加强对规模小、分布散、深水浅用、多占少用、优线劣用的港口岸线进行整合,推动同货类公用港口岸线集中布局。

坚持从严控制、整合功能的原则,合理布置非生产性码头港口岸线,归并零散的各类公务码头。

安徽省河道管理条例

安徽省河道管理条例

安徽省河道管理条例
2017年安徽省河道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河道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沟渠、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

长江、淮河等跨省重要河段以及与邻省边界河道的管理,国家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条我省对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开发利用江河湖泊的水、土等资源和整治河道、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服从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的总体安排。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处理防汛和河道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

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六条县(市、区,下同)以上河道主管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河道,负责《河道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实施。

第二章河道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省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为全省河道主管机关,各地、市、县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第八条省河道主管机关管理河道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家规定确定跨地、市主干河道的防洪标准;
(二)审查在跨省、跨地市主干河道管理范围内所建工程的规划设计;
(三)编制、执行省管河道堤防的岁修计划;
(四)制定并监督实施跨地、市主干河道的防洪调度方案;
(五)拟定跨地、市河道的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并督促实施;
(六)组织制定跨地、市河道综合开发利用和防治水害规划;
(七)处理跨地、市河道管理方面的其他工作。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长江岸线资源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池政办〔2016〕57号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长江岸线资源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池政办〔2016〕57号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长江岸线资源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长江岸线资源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池政办〔2016〕57号江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平天湖风景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池州市长江岸线资源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业经2016年9月29日市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0月18日池州市长江岸线资源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长江岸线资源管理,优化已利用岸线的使用效率,确保有限的岸线资源得到合理开发和有效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安徽省长江岸线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纲要》等有关法律规章和规划纲要,决定对我市长江岸线资源进行专项整治。

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专项整治方案。

一、整治目标通过三年整治行动,全面完成长江岸线资源清理整顿工作,提升岸线资源使用效率,实现岸线资源集约化利用,建立健全岸线管理长效机制。

释放生产、生活、生态岸线资源的活力,用于大项目建设和城镇景观建设,以提升我市滨江地区环境品质。

二、整治原则(一)政府主导、属地负责。

江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贵池区政府、东至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等是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全面负责本辖区或规划区内长江岸线资源清理整顿工作。

(二)规划先行、统筹兼顾。

突出规划的先导性、前瞻性,进一步提升规划的科学性和指导性,编制完善岸线利用和保护总体规划、港口总体规划,并做好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关规划的衔接协调。

安徽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全文及附表

安徽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全文及附表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审批单位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建设单位(或个 人)需补正的内容。
涉河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需进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规定时限内,审批单位应出具《水 行政许可除外时间告知书》,将所需时间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高速公路项目跨越多个河道管理范围,需要办理两项以上涉河建设方案审批的,应符合水利部《关于高 速公路涉水行政审批改革的通知》(水政法[2015)431号)有关要求。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行政区域内涉河建设项目管理。本办法所称涉河建设项目是指河道管理范围内跨河 、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造(修、拆)船项目,以及岸线整治 修复、滩地生态治理、航道整治等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涉河建设项目管理作为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的重要内容,纳入河(湖) 长制管理范畴,依法依规强化全链条监管,强化责任落实和日常监管,切实维护河湖自然生态空间完好、功能完整 ,维护防洪、供水、航运、生态等公共安全,坚决守住防洪安全底线,确保河湖管理和保护到位。
(三)根据《堤防工程设计规范》,桥梁(含栈桥)、渡槽、管道等跨堤建筑物、构筑物其支墩不应布置在堤 身设计断面以内。
(四)为满足堤防防汛抢险、管理维修等要求,立交的跨堤建筑物与现状及规划堤顶的净空高度需大于4.5米, 一般应超过5.。米。若确实难以做到的,堤顶净空高度应不小于2.5米,同时建设单位应在堤防背水侧专设三级公路 标准的防汛通道。
第二章申请受理
第四条涉河建设项目的建设方案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经授权的省级水工程(河道)管 理单位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五条审批权限
(一)省级水工程(河道)管理单位管理的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以下简称“省管河道”)的大、中型涉河 建设项目,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转报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小型项目报省级水工程( 河道)管理单位审批。具体为: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安徽省长江岸线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资源综合利用
【发文字号】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26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0.03.15
【实施日期】2010.04.1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安徽省长江岸线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的决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226号)
《安徽省长江岸线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2月8日省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4月15日起施行。

省长
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安徽省长江岸线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长江岸线资源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长江岸线资源,提高长江岸线资源利用的综合效益,促进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保障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长江岸线资源开发利用和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长江岸线资源,是指长江沿岸规定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共同组成的地带,包括江心洲、外滩圩和长江主要支流入江口河岸等。

第三条长江岸线资源开发利用应当坚持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综合利用、集约开发、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长江岸线资源的使用功能,主要包括产业布局、城市建设、港口设施、水工程、跨江设施、生态保护、旅游开发等。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对长江岸线资源开发利用实行统一管理。

省及沿江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长江岸线资源的管理,建立由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工业、交通运输(港口)、水、建设、规划、农业、渔业、林业、环境保护、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的长江岸线资源管理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称联席会议),负责协调解决有关长江岸线资源开发利用的重大问题。

联席会议办事机构设在本
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条省及沿江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长江岸线资源开发利用中,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编制长江岸线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或者实施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防洪安全、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等实施监督管理;
(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法办理集体土地征收、征用手续,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供应以及临时用地手续,依法查处违法用地行为;
(四)交通运输(港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港口规划的编制和港口岸线的管理,依法查处违法使用港口岸线行为;
(五)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工业、建设、规划、农业、渔业、林业、旅游等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长江岸线资源开发利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长江岸线资源的使用权应当依法取得,并可依法转让。

保护长江岸线资源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非法转让长江岸线资源使用权。

第八条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开发利用长江岸线资源。

第二章规划
第九条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国土资源、工业、交通运输(港
口)、水、建设、农业、渔业、林业、环境保护、旅游等部门,依据本省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编制长江岸线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