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战国时期法律制度

春秋战国时期法律制度
春秋战国时期法律制度

法制史:春秋战国时期法律制度

(公元前770年----前221年)

一、春秋时期(公元前770---前453年)的法律制度

(一)、春秋时期的社会变迁:从公元前770年平王东迁洛邑到公元前453年三家分晋。始称春秋时期。

“国与国之相攻,家与家之相篡,人与人之相贼,君臣不惠忠,父子不慈孝,兄弟不和调”。(墨子《兼爱中》)

“子弑父者有之,臣弑君者有之”. (《孟子》)

“春秋之中,弑君三十六,亡国五十二,诸侯奔走,不得保其社稷者,不可胜数”。(《史记·太史公自序》)

①政治上,周天子大一统的宗法统治已经动摇。权力下移,由“礼乐征伐自天子出”变为“礼乐征伐自诸侯出”,甚至“礼乐征伐自大夫出”。②经济上,铁器应用,牛耕推广。井田制破坏,私田出现。突出特点:1.王纲解纽,“礼崩乐坏”;2.大国争霸,各领风骚。

春秋时期涌现了很多新事物:郡县制取代分封制(秦楚晋);官僚制度取代世卿世禄(上承君命,下理庶政.仕官而不领土,任职食傣)。而在法制领域,最引人注目的变化,是郑晋等国掀起的成文法运动。

(二)、春秋时期的颂成文法活动:

夏商西周三代,中国法律尚处于习惯法时期。此时期的一些法律虽经整理编纂,并有文字记录,已成为系统化的法律,但尚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成文法。真正的成文法要到春秋战国时期才得以问世。

1、郑国“铸刑书”。郑国的执政子产是春秋时代的著名政治家。他有一句名言:“苟利国家,生死以之”。郑国是一个小国,用论语的话说就是“千乘之国摄于大国之间”,处境十分艰难。子产以其卓越的政治才能从容周旋于秦晋大国之间。外御强敌,内修政事,把郑国治理得井井有条。他治理郑国一年,手段比较强硬,郑国人恨他,编了一首歌谣:“孰杀子产,吾其与之”;三年以后,受到民众的拥戴。郑国人又编了一首歌谣唱道:“子产而死,谁其嗣之”。他死后,被孔子称作“古之遗直”;后人尊之为“春秋第一人”。

在礼和刑的关系上,子产主张礼刑并用,宽猛相济。《左传》昭公二十年记载,子产临死时,对他的继承人说:“唯有德者能以宽服民,其次莫如猛。夫火烈,民望而畏之,

故鲜死焉;水懦弱,民狎而翫之,则多死焉。故宽难。”这是一种很清醒的认识。子产的这一主张在儒法两家那里得到了回应:儒家继其宽,法家继其猛。

子产又是一个很开明的政治家。他主张保留乡校,增强政治的透明度,允许郑国人批评时政,局部开放了言论自由。在法制领域,他开了公布成文法的先河。

据《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公元前536年,子产“铸刑书”,就是将法律条文铸刻在鼎上,公之于众。使法律由秘密状态走向公开,这是中国法制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

子产铸刑书的内容已不可考。有人推测,它应当是适应春秋末期社会转型的现实,以保护私有财产为中心内容。大致是鼓励开垦荒地,新恳地为开恳者私有财产,不准他人任意侵占。国家的军赋按丘、按亩向土地私有者征收等。

2、邓析制“竹刑”。邓析是郑国大夫。他是名家的先驱,也算是中国律师的鼻祖。《吕氏春秋。离谓》篇上记载了他的一个故事,大意是,洧水发,淹死一个富人。其尸首被人捞走,富人家属要赎尸,但对方索价太高,富人家属于是找邓析拿主意。邓析说:不用急,他不把尸首卖给又你卖给谁呢?过了几天,捞得尸首的人等急了,也找到邓析拿主意,邓析回答:不要急,他不找你买,还找谁呢。

此篇又谓:“子产治郑,邓析务难之,与民之有狱者约,大狱一衣,小狱襦裤。民之献衣襦裤而学讼者,不可胜数。以非为是,以是为非。是非无度,而可与不可日变。所欲胜因胜,所欲罪因罪。郑国大乱,民日欢哗。子产患之。于是投邓析而戮之,民心乃服,是非乃定,法律乃行。”依此,邓析是为子产所杀,支持这种说法的文献尚有《荀子·宥坐》、《说苑·指武》、《列子·力命》。

邓析私自编制了法律规范,刻在竹简上。故称“竹刑”。这为他引来了杀人之祸,因为法律体现的是国家意志,私人制作是违法的。《左传》定公九年记载:“郑驷颛(郑国执政)杀邓析,而用其竹刑”。杜预注:邓析“欲改郑所铸旧制,不受君命而私造刑法。”邓析并未接受君命,其制作竹刑属个人行为,名不正且违法,故为驷颛所杀。不过,驷颛虽然杀了邓析,却不因人废言,依旧用其竹刑。这意味着竹刑经过国家认可,有了法律效力了。

3、晋国“铸刑鼎”。时间在公元前513年,铸鼎颁布的是赵鞅和荀寅,著刑书的是范宣子。皆为晋国大夫。

将晋国法典铸在铁鼎上,史称“铸刑鼎”。这是中国法制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三家公晋以后,韩有《刑符》,赵有《国律》,魏有《魏宪》,都是成文法,沿续的是“铸刑鼎”。的晋国传统。

郑国和晋国公布成文法是前无古人的,是对现存法律制度的挑战,因而受到保守人士的非议和批评。晋国的叔向、鲁国的孔子分别对郑晋两国公布成文法进行了批评。

(三)关于公布成文法的争议。

我们推测,郑晋两国颁布成文法,其各自在国内遇到的阻力一定不小。因为它触犯了作为法律“守藏人”的贵族阶级的既得利益。这方面文献缺乏,只能存疑。现有文献披露的是来自国际的批评。代表人物是晋国的叔向和鲁国的孔丘。

叔向写信写子产,对郑国铸刑书公布成文法提出批评:

“昔先王议事以制(制度,先王之制,即礼),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这是抬出先王,诉诸祖宗之法,来压子产改弦更张,取消刑书。

“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民众知道有了法律依据就不用害怕上面了),并有争心(民众会起争夺之心),以征于书(从刑书上寻找法律依据),而侥幸以成之(却希图侥幸来成就他们的不良行为)。”

“民知争端矣,将弃礼而征于书,锥刀之末,将尽争之”。(民众一旦发生纠纷和争端,就要抛弃礼仪规范,援引刑书作为依据。一丝一毫的小利都不会放过)。

这两段话都是讲铸刑书的危害。“不忌于上”,“并有争心”,“将弃礼而征于书”,手里有了法律依据,也就有了抗争的本钱。会起争端,导致社会的无序状态。

晋国铸刑鼎则受到孔子的批评:“晋其亡乎,失其度矣!”(晋国大概要亡国了吧,丧失了它既成的制度,即先王之制)。

(五)、公布成文法的意义:

梅因在《古代法》里讲到:东西法律都曾有一段秘密时期。有关法律知识和判断争讼的原理为少数特权阶层所独占。这少数特权者就成为法的守藏人和管理者。这个论述具有相当大的概括性,中国古代也不例外。西周时代的“临事制刑,不预为法”,叔向所谓“议事以制,不为刑辟”。都暗示了刑法的不公开性。但这里有个问题:这个不公开的刑法是临时制定的呢,还是已有预定的法典只是不公开、处于秘密状态?注《汉书》的师古认为:“非不预设,但弗宣露使人知之”。这可以称作“法条预设论”;另一个注者李奇则认为:“先议其犯事,议定然后乃断其罪,不为成之刑,著于鼎也。”李奇的看法和叔向是相同的,可以称作“法条临时论”。哪一种说法正确呢。我倾向于师古的意见。理由很简单。无论是商之汤刑,还是周之九刑,都是预设之刑,而不是随机应变、临时制作。

那么,为什么预设的法律不公开,要使其处于秘密状态呢?答曰:“刑不可知,则威

不可测”。法律处在秘密状态就会让一般人不可知,无从知。只知其有,不知其详,什么是法所禁止的,什么是法所允许的,一概不知,故深不可测;因为那个法深不可测,界限朦胧,只有处处加着小心,为防动辄得咎,必须来去侧身。行走天地之间,无处不感到法的威摄力,这就是威不可测。

现在再说公布成文法的意义:这可以从两个方面认识,一个是当时段意义;一个是长时段意义。

“当时段意义”着眼于当下。我引荀子的话来说明:“天下晓然皆知夫盗窃之不可以为富也,皆知夫贼害之不可以为寿也,皆知夫犯上之禁不可以为安也。(中略)皆知夫为奸则虽隐窜逃亡之由(犹)不足以免也”(《荀子·君子》)“君法明,论有常,表仪既设民知方,进退有律,莫得贵贱孰私王”(《成相》)简单的说,就是可以让天下人知法、明法、守法,充分发挥法律禁奸止暴的功能。

长时段意义着眼于中国法制史的过程,①对传统法律观念、法律制度、社会秩序的一种否定。法律不是少数人的私产,而是全社会公开的调节器。②开创了成文法的先例,引发起春秋战国时期轰轰烈烈的成文法运动,客观上为封建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③标志着法律观念和法律技术的发展与进步。

二、战国时期(前453----前221)的法律制度。

(一)、社会政治特点。

1、列国争锋。

刘向《战国策·序》说:“上无天子,下无方伯;力攻争强,胜者为右”。列国之间的这种争夺和征战是极为残酷的,充满血腥和野蛮。用孟子的话说就是“争城以战,杀人盈城;争地以战,杀人盈野”。这种征战是以无数的生命和鲜血为代价的,充满了野蛮、残酷和血腥。

由于战场胜负决定国家存亡,因此战国时代是一个武力横行天下的时代。战国初期,见诸史书的尚有20多个国家,经过大国兼并,形成齐楚燕韩赵魏秦七雄并立,逐鹿中原的格局。此时的周天子连名义上的天下共主也不是了。较之春秋时代,战国时代的战争次数频繁,据《春秋》记载,在春秋时期242年间各种战争448次。到了战国时期仅大规模的战争就有222次”(此据法国汉学家谢和耐Jacques Gernet所著《中国社会史》一书);规模扩大、春秋时期投入兵力最多不过几万人,战国时期则动辄几十万。攻防手段和技术都有了很大的改进;孙子兵法、吴子兵法。战争的目的不再是列国之间争夺霸主,而是以兼地略土为直接目的,以王天下为长远目标。

春秋时犹尊礼重信,而七国则绝不言礼与信矣。春秋时犹尊周王,而七国则绝不言王矣。春秋时犹严祭祀、重聘享,而七国则无其事矣。春秋时犹论宗姓氏族,而七国则无一言及之矣。春秋时犹宴会赋诗,而七国则不闻矣。春秋时犹有赴告策书,而七国则无有矣。邦无定交,士无定主,……不待始皇之并天下,而文、武之道尽矣。(《日知录》卷13《周末风俗》)

2、变法更制。

为了达到富国强兵,统一天下的目的,魏、楚、赵、韩、秦等国先后进行了变法更制。崇尚法制、主张“以法治国”的法家担当了变法的主要角色。率先进行变法的是魏国,法家的先驱人物李悝以“魏文侯师”、“魏文侯相”的身份主持,改革涉及政治、经济和法律等众多领域。

在楚国,有吴起变法。他变法的要点是“损其有余而继其不足”,“使私不害公”,着眼点是吏制改革(政治制度),矛头指向“巨室”。孟子有言:“为政不难,不得罪于巨室”,吴起反其道而行之,因此,阻力很大。吴起的变法前后沿续十年,成效颇为显著。楚国原本落后,经过变法迅速强盛起来。“南攻扬越、北并陈蔡”、“却三晋,西伐秦”、并一度战败魏国,“马饮于大河”。但吴起的变法遇到保守势力的强烈抵抗。变法中途夭折,他本人也被乱箭射死,并五马分尸。

列国变法中规模最大、程度最烈,成效最显著的是秦国的商鞅变法(下详)。

总起来看,战国时期各国变法的内容大体相同。即摧毁旧的贵族势力,废除世卿世禄制度,耕战并重,实行富国强兵政策。

3、百家争鸣。

《汉书》卷三十《艺文志第十》说:“诸子十家,皆起于王道既微,诸侯力政,时君世主,好恶殊方,是以九家之术,锋出并作,各引一端,崇其所善,以此持说,取合诸侯。”这是百家争鸣的时代背景。

班固论列的十家包括:儒家,墨家,名家,道家,法家,农家,杂家,阴阳家,纵横家,小说家。

具体到中国法制史,对中国古代法制的价值理念和制度建构贡献较大的有两家,即儒家和法家。

(二)儒家的主要法律观点。《周礼.天官.冢宰》: “以九两系邦国之民:一曰牧,以地得民;二曰长,以贵得民;三曰师,以贤得民;四曰儒,以道得民。”(下略) 郑玄注: “师,有德行以教民者;儒,有六艺以教民者”。

《汉书》:“游文于六艺之中,留意于仁义之际。祖述尧舜,宪章文武,宗师仲尼”。概括之,儒家的共同特点是:据于德,游于艺,法先王,宗仲尼。

先秦儒家的主要代表人物是孔子、孟子、荀子。

1、孔子(前552----前479)的法律思想:

鲁国之法,鲁人为人臣妾于诸侯,有能赎之者,取其金于府。子贡赎鲁人于诸侯,来而让,不取其金。孔子曰:赐失之矣,自今以往,鲁人不赎人矣,取其金,则无损于行;不取其金,则不复赎人矣。

孔子的主要法律思想:以德治国,“为国以礼”;在中国法制史上,孔子是第一个主张德政、礼治的。他深信:“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为政》)。孔子认为,为政最重要的是德。那么什么是德?古人解释,“德者得也”,指良好行为的成果,与我们现在理解的道德一词,意义大致相近,综合起来考查,孔子的所谓“德”是以仁为本质的,而仁的核心是“爱人”。所以,孔子特别要求统治者要修身正己,爱惜民力。用道德的感化力来感化民众。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就是这个意思。

问题:究竟什么是德,统治者怎样才算有德?理论上可以讲“有德者必有位,”然而倘若其无德又占据其位,试问子将何以处之?

孔子又讲克己复礼,他说:“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这都是强调礼的规范意义。礼既治身,又治心,其大规模扩张的结果,是吞并了法,挤占了法的位置。

德主刑辅,重德轻刑。孔子说过:“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这意味着孔子并不排斥“听讼”这种随着公共权力产生,而必须由国家承担的政治责任,只是他更加强调听讼的目的,是为了达到无讼的社会理想。听讼只是手段而非目的。我们看到,孔子是从稳定社会秩序的角度来解决社会矛盾和裁断两造争讼的。

在孔子的价值天平上,德礼与政刑的地位不同的。孔子说:“道之以政(苛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归服)”(《为政》)我们要注意的是,孔子以德礼并列而与政刑(萧公权说:孔子所谓政刑,即一切典章法令之所包,文武方策之所举,周礼之所载,以制度为体而以治人治事为用之官能也。(《中国政治思想史》)对举。可以明显看出,孔子是把德礼(德)看作治国为政的第一义,而把政刑(力)置于第二义的位置上。孔子反对用严刑苛政来治理国家,主张用德礼对民众进行教化。在他看来,德礼和政刑都能使民众服从,达到统治目的。但服从政刑是因为惧怕;归顺德礼是因为心服。政刑只能让民免却无耻;德礼却能让民有耻且格。对比德礼的优

长显示出政刑的局限。因此,孔子崇尚德礼,排斥政刑。表现出重德轻刑的倾向。这一价值定位成为汉代及以后的中国法制史占主流地位的思想。

亲亲为大,亲亲相隐。

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注:偷盗)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於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做父亲的偷别人家的羊,这有悖于做人之理和为父之道,是“父不父”。这等于给做儿子的出了一道伦理难题。当儿子的怎么办?大义灭亲、告发父亲?这是不孝。根据礼的要求,儿子应当“隐”。想办法消脏灭迹,瞒天过海,悄悄的摆平它。儿子这种做法本身就包含着“直”,用孔子的话说就是“直在其中矣。”它与法的精神相悖,却合乎孝道,自然也合乎礼的要求。这意味着当法制与伦理产生矛盾时,那就要牺牲法制来成全伦理。在这里,人治高于法治,亲情大于王法。孔子的这一法律思想,至汉代就具体化为“亲亲匿相首”的法律原则。

先教后诛,刑罚适中。

2、孟子(约前371---289)的法律思想。

孟子早年经历与孔子有点相似,幼年丧父,与母亲相依为命。他一生以孔子的继承人自居:“乃所愿,则学孔子也”(《公孙丑上》)为宣传自己的政治主张,周游于列国公卿之间,“后车数十乘,从者数百人”。他自视甚高,声称“如欲平治天下,当今之世,舍我其谁也”。虽然政治主张得不到诸侯采纳,平治天下的理想得不到实现,却不肯调整或改变自己的思想主旨。他把放弃原则,追随世俗称之为“妾妇之道”。对自己的才智和学说表现出一种高度的自信和过人的乐观。

“待文王而后兴者,凡民也。若夫豪杰之士,虽无文王犹兴。”(《尽心上》)

(1)反对“杀人以政”,强调“教以人伦”。

孟子提倡仁政,反对暴政。所谓“杀人以政”就是以虐政杀人。孔子曾感叹“苛政猛于虎”,孟子亦对虐政讨伐不遗余力。他指责统治者以虐政杀人无异于“率兽以食人”。他重视人的生命价值,对统治者提出很高的要求:“行一不义,杀一不辜,而得天下,皆不为也”。

“教以人伦”的“伦”字。费孝通解释:是从自己推出去的和自己发生社会关系的那一群人里所发生的一轮轮波纹的差序。“释名”于沦字下也说“伦也,水文相汰有伦理也。”潘光旦说凡是有“仑”作公分母的意义都相通,“共同表示的是条理,类别,秩序的一番意思。”(见潘光旦‘说伦字)《社会研究》第十九期)引自《乡土社会》)人

伦就是为人之道,做人的道理、道德。“教以人伦”就是厉行仁政,重视德教,用人伦之道教化民众。它不是诉诸法律的强制力量,而是依靠道德的感化作用。

(2)主张“薄其税敛”,强调“制民之产”。

鲁哀公问政于孔子,对曰:“政在使民富且寿。”哀公曰:“何谓也?”孔子曰:“薄赋敛则民富,无事(“事”指争端、麻烦)则远罪,远罪则民寿。”(《说苑·政理》)薄税敛而使民富,是孔子德治的重要内容。孟子继承了孔子的思想,主张“薄其税敛”、强调“制民之产”,这是孟子仁政思想,在经济政策和法规上的具体体现。税敛太重,民不堪负,就会怨声载道,甚至铤而走险。这会威胁到政治统治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薄其税敛是一种消极的方法,还有一种积极的方法,就是“制民之产”,使“民有恒产”。恒产就是稳定的财产田产。具体说,就是每家农户要有“五亩之宅,百亩之田”。为什么要有“五亩之宅、百亩之田”?这道理很简单,在小农经济条件下,有了田产和宅院,就可以相对安居乐业。无此就意味着他是一个无产者,穷极无聊,“救死而恐不赡,奚暇治礼义哉?”那就要另谋生路,所谓偷盗、抢劫、革命、造反,都从这里起念。用孟子的话说:“若民则无恒产,因无恒心(安分守己之心)。苟无恒产,放辟邪侈无不为已。及陷于罪,然后从而刑之,是民也”。

为防止此种情况发生,就要通过治民之产,达到富民的目的。使之“仰(上)足以事父母,俯(下)足以畜妻子。乐岁终身饱,凶年免于死亡”。他认为,如果民众致富了,“菽粟如水火,而民焉有不仁者乎”(《尽心上》)。犯罪事端也会大量减少。

应当说,孟子以上的法律思想是相当有价值的。它已经涉及到道德、法律与经济的关系,把解决人民的衣食问题看作防止犯罪的首要条件。确实抓住了问题的实质。

(3)主张以民为贵,声言“暴君放伐”。

君与民之关系:西周以来的敬天保民思想,到了孟子这里有了一个重大的发展。孟子提出“民贵君轻”说,这在思想史上,不但是振聋发聩的,更是史无前例的。他说:“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民的地位最贵;作为国家象征的土神、谷神次之;而君主的地位更次之。这个位序排列把“民”的地位空前的提升了,而君主只能屈居第三,什么贵为天子、富有四海都变得无足轻重了。对于不可一世的君主来说,这是很难接受也无法忍受的。我们要知道,在秦汉以后的专制条件下,一个知识分子敢说出这样的话,那要有包身之胆。果然,大明皇帝朱元璋氏读到孟子这句话,大为光火,《明史·钱唐传》:“帝(明太祖)尝览孟子,至草芥、寇仇语,谓非臣子所宜言,宜罢其配享,诏有谏者以大不敬论”。

朱元璋读《孟子》,怪其出语不逊,说:“使此老在今日,宁得免也” 全祖望《鲒埼亭集》,卷三十五:“使此老在时,宁能免也”。

主张民为贵,在逻辑上必然强调民心向背的重要。孟子是把民心向背和天下的得失,法律的公平与否联系在一起来认识的(下详)。

君与臣之关系:在君主专制的条件下,维护君君臣父父子子的等级关系,维护君主的权威,既是礼的核心内容,也是法的重要职能。特别是如何处理君臣关系,是法律避不开绕不过的问题。

孔子主张君君臣臣,“君使臣以礼,臣事君以忠”,既否定君不君,也反对臣不臣。考查孔子的言行,翻检孔子修订的春秋可知,孔子主要是把关注点放在反对臣不臣上。至于君不君的行为,孔子常常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有时还要曲意回护。孟子则不然,他似乎更强调君臣之间的人格平等。而把关注点放在反对君不君上,较之孔子的立场有了一个引人注目的变化。

孔子对君主的态度是:“勿欺也,而犯之”(《宪问》)主张在对君主保持忠诚的前提下,直面君过,犯颜直谏。孟子的态度要峻烈得多:“说大人则蔑之”。游说他的时候,先不把他放在眼里,在气势上把他压倒。这不是狂妄。因为在孟子看来,他是代表“道”的,而大人也好,君主也罢,都是代表“势”的。以“道”对“势”,自然有一种道德的优越性。实际操作起来,大概需要很过硬的心理素质。对君主的态度是:“君有大过则谏,反复之而不听,则易位”(《万章下》)。他的这句话是讲给齐宣王的,据孟子说,齐宣王听了“勃然变乎色”。

孟子特别注意君臣之间要建立一种平等的关系,在君面前保持一种独立的人格,反对臣属一方单方面、无条件对君主尽义务。“君之视臣如手足,则臣视君如腹心;君之视臣如犬马,则臣视君如国人;君之视臣如草芥,则臣视君如寇仇”。简言之,就是你好我也好,你不好也别想让我对你好。这是对传统的君臣关系的颠覆。具有思想革命的意义。

当齐宣王问孟子,“汤放杰,武王伐纣”算不算“弑君”时,他宣称“闻诛一夫纣矣,未闻弑君也”。这实际上承认了汤武革命的正当性,主张独夫民贼人人得而诛之。这种思想也带有暴力革命的异端色调。革命不是绣花,是要流血死人的,孟子谓之“逆取”;革命成功,就要实行仁政,注重道德教化,孟子谓之“顺守”。马上打天下和马下治天下的全部要义就体现在这“逆取顺守”四个字上。

(4)德主刑辅,慎用刑罚。孟子有一句名言,叫做:“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

以自行。”(《离娄上》)在主张仁政、重视教化的前提下,也不排斥刑法的强制作用。在它看来,“上无道揆(度也、约束)”、“下无法守”是要出乱子的。因此,孟子主张“善”与“法”要互相配合,不能偏废。这与孔子的有关法律思想有所不同。

人的生命只有一次,而死刑剥夺人的生命,所以孟子特别注意死刑的适用问题,他的慎刑也主要表现在对死刑的民本主义态度上:“左右皆曰可杀,勿听;诸大夫皆曰可杀,勿听;国人皆曰可杀,然后察之,见可杀焉,然后杀之。”(《梁惠王下》)这说法理想色彩很浓,在操作上也很困难,但它体现出对生命的尊重,有合理的因素。孟子反对滥用刑罚,对杀戮无辜尤其深恶痛绝。他是先秦时代提倡“罪人不孥”、反对“诛连”最有力的思想家。“泽梁无禁,罪人不孥”。《孟子·梁惠王》)

3、荀子的法律思想。

荀子(公元前298年—前238年),名况,也称孙卿。战国郇(今山西临猗县)人,是战国后期儒家学派的最大代表,也是先秦儒家学派的最后一位大师。李泽厚先生说他:“上承孔孟,下接易庸,旁收诸子,开启汉儒,是中国思想史由先秦到汉代的一个关键”(《中国思想史论》上册,110页)。这个评价是公允的。

荀子在先秦儒家中是一位百科全书式的学者。其政治主张与孟子有同也有不同,尊王道,举贤能,与孟子同;兼称霸道,法后王,则与孟子异。孟子重义,重内化自觉(内圣);荀子崇礼,重外在约束(外王)。荀子虽然也说:“诛暴国之君,若诛独夫”,但不承认汤武取天下,因为天下归之;不承认桀纣有天下,因为天下去之;所以说,桀纣无天下,而汤武不弑君(《正论》)。他把主要关注人事和心性修养的儒家学说扩展到各个领域,他主张“隆礼”与“重法”结合,在礼面前有限平等,建立新的等级制度,完成国家统一。荀子的弟子很多,著名的有韩非、李斯,都是法家著名代表人物。

(1)隆礼尊君,君主至上。“《礼》者,法之大分,类之纲纪也。故学至乎礼而止矣,夫是之谓道德之极”(《礼论》),“礼也者,理之不可易者也”(《乐论》)孔子之礼尚有祭祀和规范两意。荀子之礼,原始的祭祀之意已荡然无存,规范之意则空前突出。这一学理上的变化,不仅大大提升了“礼”的地位,而且为礼兼容法预留了空间。

“君者,国之隆也;父者,家之隆也。隆一而治,二而乱。自古及今未有二隆争重而能长久者”(《致士》)。后世所谓“君为臣纲、父为子纲”至此已呼之欲出。

(2)礼法并用,教刑相辅。荀子在隆礼的同时,也重视法制的作用:“法者,治之端也”(《君道》),把法律看作是治理国家的首出措施。礼与法皆为治国所需,缺一不可。他认为,“不教而诛,则刑繁而邪不胜,教而不诛,则奸民不惩”。在治国方略上,荀子

提出“治之经,礼与刑”,这就一改儒家先辈德主刑辅、先德后刑的位序排列和价值判断,变而为礼刑并用,教刑相辅:“起礼义以化之,重刑罚以禁之”。

(3)引礼入法,礼体法用。荀子重视法理学的研究和以法治国的作用。它提出“法义”和“法数”等概念。所谓法义即是立法的基本精神和指导思想;法数即是指法律的运用技巧。在荀子看来,法数必须以法义为归依,因为“不知法之义而正法之数者,虽博,临事必乱”(《君道》)“法义”是什么?就是礼。“非礼,是无法也”(《修身》)。礼为法之体、之纲,法为礼之用、之目。明体达用,纲举目张。这标志着先秦儒家法律思想的重大转变。荀子以礼作为立法和执法精神原则的主张可以说是董仲舒春秋决狱的直接思想来源。

(4),严惩元恶,罪罚相当。“元恶不待教而诛”。这就把刑罚惩一儆百的作用发挥到极致;同时,荀子也主张罪刑相当,有适当的尺度和公平的精神:“刑称罪则治,不称罪则乱。罪至重而刑至轻,庸人不知恶矣,乱莫大焉”。

如果说儒家是以德治国,其法律思想带有浓重的伦理格调,那么法家则是以法治国,其法律思想则带有强烈的暴力色彩。

(三)、法家的主要法律观点。

1、法家主要特点。

何谓法家?刘邵《人物志·业流篇》说:“建法立制,富国强人(兵),是谓法家”。近人章太炎则说:“著书定律为法家”。这个学派发源于春秋时代的成文法运动,活跃于战国时代变法更制的政治舞台。

司马谈在《论六家之要指》中这样评价法家:“法家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则亲亲尊尊之恩绝矣。可以行一时之计,而不可长用也,故曰严而少恩,若尊主卑臣,明分职不得相逾越,虽百家弗能改也”。按地域分,法家分为晋法家和齐法家。司马谈的这段评价主要是以晋法家为参照的。

其特点:四海为家,六亲不认;以法治国,一断于法;重刑轻罪,严而少恩;尊主卑臣,严守职分。①在治国的策略上,以法治国。国家应制定法律成为全社会的基本准则,国家应依照所制定的法律来处理各种事务(缘法而治),以法律作为统一的取舍标准(事断于法)②在法律适用上,刑无等级(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③在法律的内容上,轻罪重判,重刑主义④法布于众。

吴起:卫国(今山东定陶)人,娶齐国妻子,做鲁国将领,到楚国主持变法;商鞅卫国人,到秦国主持变法;韩非为韩国人,李斯为楚国人,都到了秦国。

吴起之舔疮励士和杀妻取将。

韩昭侯在宫中饮酒致醉,就在宫里睡着了,宫中替国君管理冠冕的“典冠”在旁,担心他着凉,给他盖上了一件衣服。韩昭侯醒来见有人主动给他盖上衣服,很高兴,问身旁的侍卫是谁给他盖的衣服?侍卫说是典冠。韩昭侯下令以越职罪处罚“典冠”,以失职罪处罚“典衣”。

管仲说:“君主所操者六:生之杀之,富之贫之,贵之贱之。此六者,君主之所独操也。”

法家的代表人物大多是当时著名的军事家、政治家、思想家。其先驱人物是春秋时期的管仲,鼻祖是战国初期的李悝、吴起、主要代表人物包括战国中期的商鞅(法)、慎到(术)、申不害(势),战国末期的韩非、李斯等。

2、韩非的法律思想。

韩非(前288---前233),出身韩国贵族,荀况的学生。“韩非者,韩之诸公子也,喜刑名法术之学,而其本归于黄老。非为人口吃,不能道说而善著书。”(史记·老子韩非列传)韩非本来要效力于他的祖国,在韩国有一番作为,但“数以书谏韩王,韩王不能用”。于是心灰意冷,发愤著书。他的著作传到秦国,秦王赢政读了非常佩服,曾感叹:“寡人得见此人与之游,死不恨矣”。公元前234年,他出使到秦国,受到同窗李斯的嫉妒和陷害,系狱经年,被迫自杀。

韩非人性论的预设是“性恶”。“人人皆挟自为心”,一事当前,先替自己打算,这是天性、本性。这种恶的个人本性是要发作的。随着人口增加和社会财富的消耗,“人民众而财货寡”的矛盾愈益突出。于是,人与人之间逐利争夺,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你争我争,大家都争,这就要危及秩序,引起混乱。必须加以约束。如果说儒家对这种无序状态是诉诸道德的约束,那么以韩非为代表的法家则是借助法律的威慑。

从性恶论的预设出发,韩非用一种异常犀利、冷峻和清醒的眼光来洞察人世间的一切,他近乎残酷地撕去了儒家仁爱的温情面纱,而代之以冷冰冰的利害关系的计较。社会的一切信仰、道德、关系,人的一切思想、观念、直至情感本身,其崇高、庄严、神圣性都被韩非横扫一空,最终还原为一种赤裸裸的利害计算。

主利在有能而任官,臣利在无能而得事;主利在有劳而爵禄,臣利在无功而富贵;主利在豪杰使能,臣利在朋党营私。(《韩非子·孤愤》)

臣尽死力以与君市,君垂爵禄以与臣市。(《韩非子·难一》)

父母之于子也,产男则相贺,产女则杀之。此俱出父母之怀衽,然男子受贺、女子

杀之者,虑其后便、计之长利也。故父母之于子也,犹用计算之心以相待也,而况无父子之泽乎。(《韩非子·六反》)

卫人有夫妻祷者,妻祝曰:使我无故得五匹为束布。其夫曰:何少也?对曰:益是子将以买妾。《韩非子·六微》

故舆人成舆则欲人富贵;匠人成棺则欲人夭死也。非舆人仁而匠人贼也。人不贵则舆不售,人不死则棺不卖,情非憎人也。利在人之死也。《韩非子·备内》夫卖庸而播耕者,主人费家而美食,调布而求易钱者,非爱庸客也,曰:如是耕者且深、耨者熟耘也。庸客致力而疾耕耘者,尽巧而正畦陌畴畤,非爱主人也,曰:如是,羹且美、钱布且易云也。《韩非子·外储说左上》

夫耕之用力也劳,而民为之者,曰可以得富也;战之为事也危,而民为之者,曰可以得贵也(《韩非子·五蠹》)

今之县令,一日身死,子孙累世絜驾,故人重之。是以人之轻辞古之天子,难去今之县令者,薄厚之分也。

君和臣之间各有一套自己的拳经,各自的想法、利益相悖、不得已而妥协;父母对子女之间并无恩义可言,只有利害计算、得失考虑;夫妻之间也无亲情可言,双方同床异梦,各打各的小算盘;至于买卖双方,雇主之间,也是一种利益交换。即使是做官的,也不能高估他们的觉悟。他们不过是为政以利,冲着做官的巨大油水而来,归根结底是要满足自己的私欲。什么为政以德,忧以天下,乐以天下不过是面冠冕堂皇的金字招牌。如此,儒家的君臣有义、父子有亲、孝悌为本、仁者爱人都被韩非借助经验的事实轻轻化解了。他的举例有点极端,但也确令人耳目一新,有一种难以遮当的说服力。

韩非的主要法律观点:

(1)仁义不足以治天下。韩非的社会发展观是:“上古竞于道德,中世逐于知谋,当今争于气力”。这就是说,在上古竞于道德时,大家都崇尚道德,自然可以用仁义治天下;现在时代不同了,它的特点是“人人皆挟自为心”争于气力,仁义那一套已经过时了,无法满足现实的需要。用韩非的话说,就是“德厚不足以止乱”,只有威势方可以禁暴。因而,他主张“用法之相忍,而弃仁人之相怜”。他的老师荀子曾讲“起礼义以化之,重刑罚以禁之”。韩非砍去了上联,只剩下一个下联,连老师的账也不买了。

(2)以法为本,法术势综合为治。“明主之国,无书简之文,以法为教;无先王之语,以吏为师”。(《韩非子·五蠹》)

(3)法不阿贵。在刑罚适用上必须贵贱平等。针对儒家所谓“刑不上大夫、礼不下

庶人”,他提出:“刑过不避大夫,赏善不遗匹夫”。为什么刑过不避大夫呢,这是因为“犯法为逆以成大奸者,未尝不从尊贵之臣也”。

(4)重刑轻罪。“董阏于为赵上地守。行石邑山中,见深涧峭如墙,深百仞。因问其旁乡左右曰:人尝有入此者乎?对曰:无有。婴儿盲聋狂悖之人尝有入此者乎?对曰:无有。牛马犬彘尝有入此者乎?对曰:无有。董阏于喟然太息曰:吾能治矣。使吾治之无赦,犹入涧之必死也,则人莫之敢犯也,何为不治”。(韩非子《内储说上》)这可以说是重刑主义的经验论证;性恶论是其人性预设;定分止争是其现实考量;以刑去刑是其目的(重一奸之罪而止境内之邪)。

轻刑罚,民必易之。犯而不诛,是驱国而弃之也;犯而诛之,是为民设陷也。(《六反》)

(5)尊君卑臣。“万乘之患,大臣太重,千乘之患,左右太信,此人主之共患也。”“赏之誉之不劝,罚之毁之不畏,四者加焉不变,则除之”。(《韩非子·外储说右上》)(四)、《法经》的内容及历史地位。

1、李悝其人

李悝,亦名李克,战国初期魏人,生卒年在公元前455年至385年之间。生平不详,只知其为魏文侯师,又为魏文侯相,颇有治绩。第一、首创“平籴法”(见《汉书·食货志》),即运用政府财力和调节能力,丰年由国家平价收购粮食,用来备荒;荒年由国家平价粜出,借以平衡丰年和荒年的粮价,防止商人囤积居奇,维护农民利益。第二、“尽地力之教”,即整划土地,开垦扩种,挖掘土地潜力,提高粮食产量。

李悝认为,刑罚之所以必要,是因为有奸邪淫佚,而“奸邪之心,饥寒而起;淫佚者,久饥之妄也”,在这个意义上,刑罚只能治标,而不能治本。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就要富国裕民。

李悝反对世卿世禄制度,认为“其父有功而禄,其子无功而食之”,足以“乱乡曲之教”。他的“为国之道”是“食有劳而禄有功,使有能而赏必行、罚必当”(《说苑·政理》)他要剥夺那些世家子的俸禄,用来招徕“四方之士”。在中国法制史上,李悝最大的贡献是编撰了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法经。

2、《法经》及其影响

《法经》一书早已失传。《汉书·艺文志》儒家列有“李克七篇”,法家列“李子三十二篇”,推想《法经》应在其中。现在所见《法经》的记载最早见于唐朝人所撰的《晋书》和《唐律疏议》。

《晋书》刑法志曰:“悝撰次诸国法,著《法经》,以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其律始于盗、贼;盗、贼须劾捕,故著囚、捕二篇;其轻狡、越城、博戏、借假、不廉、淫侈、逾制,以为杂律一篇;又以具律具其加减,是故所著六篇而已,然皆罪名之制也”。《唐律疏议》也有类似记载。

此后论及《法经》都引证上述片断。直到明朝,董说著《七国考》,其中引用西汉桓谭所著《新论》一书,才更多的披露《法经》的一些内容。但桓谭《新论》在南宋末年就已失传,董说又从何处得知呢?现已无从考证。故学界多疑董说造假。

尚有两事学界未及,特此指出,以作旁证。其一、考《四库全书总目提要》,清儒已指出,明朝人喜欢伪造古书,清儒慨叹:“明人造古书而古书亡”,流风所及,连它的第一流学者杨慎都颇乐此道,留恋忘返,董说受时风影响,偶尔染指,亦未可知;其二、董说是个小说家,著有《西游补》。其凭空结撰的想象力也非常了得。所有这些,都加重了对董说的嫌疑。

据董说的意见,《法经》的体例可分三部分:正律、杂律、减律。

盗、贼“窃货曰盗,害良曰贼”、囚、捕四篇为“正律”。董说引《新论》曰:“正律略曰:杀人者诛,籍其家及其妻氏;杀二人及其母氏。大盗戍为守卒,重则诛。窥宫者膑这其实与我们今天所说的隐私权相当。不过,我们今天讲的隐私权,是一个舶来概念。它是在1890年,由美国学者路易丝·布兰戴斯和埃·威斯汀在《哈佛法学评论》上提出的。拾遗者刖(“拾遗”即指拾得他人遗失的财物,这大体上相当于现代刑法中所说的侵占他人遗失物犯罪)曰,为盗心焉”窥、拾非盗而有盗之心,这是“意识犯罪”。重点惩治的是盗、贼重犯。

杂篇为“杂律”、董说略曰:“夫有一妻二妾,其刑馘(guó,割左耳);夫有二妻则诛;妻有二夫则宫,曰淫禁。盗符者诛,籍其家;盗玺者诛;议国法令者诛,籍其家及其妻氏,曰狡禁。越城,一人则诛,自十人以上夷其乡及族,曰城禁。博戏罚金三币,太子博戏则笞,不止则特笞,不止则更立,曰嬉禁。群相居一日以上则问,三日四日五日则诛.曰徒禁。丞相受金,左右伏诛;犀首以下受金则诛;金自镒以下罚不诛也,曰金禁。大夫之家有侯物,自一以上者族。”惩治各种各样的刑事犯罪,动辄诛、族,沿续的是商殷以来的重刑传统。

具篇为“减律”,略曰:“罪人年十五以下,罪高三减,罪单一减:年六十以上,小罪情减,大罪理减。”规定的是一些定罪量刑原则。

六篇之中,首列《盗法》、《贼法》,至于《囚法》、《捕法》不过是捉盗捕贼的有关程序。这说明《盗法》、《贼法》是法经的核心。

我的问题是:为什么《盗法》、《贼法》会成为法经的核心?或者说为什么《法经》会把“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作为指导思想?

战国时代的两极分化严重:一方面,“井田之变,豪人货殖,馆舍布于州郡,田亩连于方国”(《后汉书·仲长统传》)。而农民“或耕豪民之田,见税十五”(《汉书·食货志》);另一方面,一般民众“仰不足以事父母,俯不足以畜(xù)妻子,乐岁终身苦,凶年不免于死亡”,或则“老弱转乎沟壑,壮者散而之四方”(《孟子·梁惠王上》)。这样一种情况,生活在春秋末叶的墨子已经敏锐地观察到,并表示了自己的担心:“富贵者奢侈,孤寡者冻馁(něi),虽欲无乱,不可得也”(《墨子·非乐》)。生活在战国中期的孟子则说的更形象:“庖有梁肉,厩有肥马,民有饥色,野有饿莩”。下层反抗激烈:“聚群多之徒,以深山广泽林薮扑击遏夺”社会治安环境糟糕。(《吕氏春秋·安死》);“王公则病不足于上,庶人则冻馁羸瘠于下,于是焉桀纣群居,而盗贼击夺以危上矣”(《荀子·正论》)。跖有“从卒九千人,横行天下,侵暴诸侯”(《庄子·盗跖》)。严刑峻法威慑:战国是一个乱世,不必搬用“刑乱国用重典的古训”,只需依照习惯就行了。“今世殊死者相枕也;桁杨(古代用于加在囚犯颈部的一种木制刑具)者相推也;刑戮者相望也”(《庄子·在宥》)。庄子又有“窃钩者诛,窃国者侯”之说,同样是盗窃,性质无乎不同,但后果却形成巨大的反差。而从另一个方面看,所谓“窃钩者诛”也正是战国时代重刑主义的真实写照。

“宋(康)王谓其相唐鞅曰:“寡人所杀戮者众矣,而群臣愈不畏,其故何也?”唐鞅对曰:“王之所罪,尽不善者也;罪不善,善者故为不畏。王欲群臣之畏也,不若无辨善与不善而时罪之,若此则群臣畏矣。”居无何,宋君杀唐鞅”。《吕氏春秋·淫辞》

《法经》以重刑轻罪为基本特征,充分体现了法家的法律思想,迎合了当时急切以武力实现统一的君主的要求。

《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比较完整的成文法典。它既是战国时期政治变革的重要成果,也是列国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它构建了中国古代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其体例、内容为后世以刑法为核心的成文法典的完善奠定了重要基础。它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

(五)、商鞅变法与秦国法制的发展:。

《史记·商君列传》:“商君者,卫之诸庶孽公子也,名鞅,姓公孙氏”。

“鞅少好刑名之学,事魏相公叔座为中庶子”。不甚得志。

商鞅反对儒家的仁义道德,认为其对治国不但无益,反而有害:“国有礼有乐、有诗有书、有善有修、有孝有弟、有廉有辩,国有十者,上佚无战。国用诗、书、礼、乐、孝、弟、善修治者,敌至必削,敌不至必贫。”(《商君书》)

“乃遂西入秦,事孝公,为相,“秦封于商,故号商君”(据张守节正义)。

令既具,未布,恐民之不信,已乃立三丈木于国都市南门,募民有徙置北门者予十金。民怪之,莫敢徙。复曰“能徙者与五十金”。一人徙之,辄予五十金,以明不欺”(“徙木立信”)。

1、商鞅变法的内容。

商鞅变法是分两次进行的。第一次开始于公元前359年,第二次开始于公元前350年。其变法涉及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等各方面。是列国变法中规模最大,成效最显著的一次变法。

政治方面的改革。此以彻底废除旧的“世卿世禄”制、建立新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为重点。主要内容包括:(1)制定二十级爵位。这意味着旧的世卿世禄制被废除,旧贵族原有的家世、身份等不再起作用。根据军功大小授予爵位,官吏从有军功爵的人中选用。分二十级爵,自二十级至一级分别为:彻侯、关内侯、大庶长、驷车庶长、大上造、少上造、右更、中更、左更、右庶长、左庶长、五大夫、公乘、公大夫、官大夫、大夫、不更、簪□、上造、公士。各级爵位均规定占有田宅、奴婢的数量标准和衣服等次。同时,还制定了“奖励军功,严惩私斗”的法律规定。奖励军功的规定是:将卒在战争中斩敌首一个,则授爵一级,可为五十石之官;斩敌首二个,授爵二级,可为百石之官。宗室贵族无军功者,不得授爵位;有功劳者,可享受荣华富贵;无功劳者,虽家富不得铺张。严惩私斗的规定是:为私斗的,各以情节轻重,处以刑罚。(2)实行郡县制、废除分封制。以县为地方政区单位。分全国为四十一县,县设令以主县政,设丞以副县令,设尉以掌军事。县下辖若干都乡邑聚。后来秦在新占地区设郡,郡的范围较大,又有边防军管性质,因之郡的长官称守。后来郡内形势稳定,转向以民政管理为主,于是郡下设若干县,形成秦的郡县制度。(3)实行什伍制度。秦之都乡邑聚原来都是自然形成的大小居民点。至此时,均作为基层行政单位。居民登记于户籍,分五家为一伍,

两伍为什,同于后代的保甲制度。为了加强治安管理,规定什伍之内各家可以互相纠察,“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重刑轻罪,不赦不宥,鼓励告奸,实行连坐。

经济方面的变革。此以废除“井田制”、实行土地私有制为重点。秦国是战国时代唯一用国家的政治和法律手段在全国范围内变革土地所有制的国家。主要内容包括:(1)废井田,开阡陌。在全国范围废除井田制度,实行土地私有制度。废除“田里不粥(鬻)”的原则,准许民间买卖田地。此后秦政府虽仍拥有一些国有土地,如无主荒田、山林川泽及新占领国土地等,但后来都陆续转为私有。(2)重农抑商。奖励耕织,凡“僇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免除徭役)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汉书·食货志》)凡努力耕织、生产粮食布帛多的,免除徭役;凡从事末业(工商)及因懒惰而贫穷的,全家没入官府,罚为官奴婢。(3)统一度量衡。统一斗、桶、权、衡、丈、尺,并颁行标准度量衡器,严格执行,不得违犯。现在传世的有所谓“商鞅量”,其上有铭文记有秦孝公“十八年”“大良造鞅”监造,“爰积十六尊(寸)五分尊(寸)之一为升”。知此量为“升”。由这件量器及其铭文可知,当时统一度量衡一事是十分严肃而重大的事。

社会生活方面的改革,主要是推行小家庭政策,以利于增殖人口、征发徭役和户口税等。颁布《分户令》规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凡一户有两个以上儿子到立户年龄而不分居的,加倍征收户口税。禁止父子兄弟(成年者)同室居住。(别籍异财)

王安石曾赋诗称赞商鞅:“自古驱民在信诚,一言为重百金轻。今人未可非商鞅,商鞅能令政必行。”商鞅变法为秦国的政治、经济和军事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为秦最终扫灭六国,实现全国统一准备了条件。

2、商鞅“改法为律”的意义。“商鞅传授,改法为律”。何以要改法为律呢?"律"本指钟鼓声调和音律,而音律既要求和谐,也要求精确严密,不容有丝毫差错。《易经。师卦》、《左传·宣公十二年》皆有"师出以律"之句,杜预注:“律,法。”《左传·哀公十六年》“尼父,无自律”杜预注:“律,法也。言丧尼父,无以自为法。”因此,强调"明法"、主张信赏必罚的法家,一方面为了与传统的礼、刑相区别,一方面也希望法律能像音律一样精确严密而为人们所信奉,于是便以“律”名“法”。此其一;其二、此大概还与秦耕战立国,全民皆兵、军政合一、军民合一的历史文化背景有关。秦居戎狄之邦,习游牧、善征讨、薄礼义,尚军法。“律”本来就是指的军令军法,现在扩展它的对象和外延,不但用它约束军队,也用它来约束民众,规范社会的各个领域。这个律已不仅限于军令军法的意义,它包含广了,范围大了,就成为一代法典的统称。改法为

律有何意义?首先,“改法为律”不仅是名称的改变,重要的是法律观念和法律实施的发展变化。“法”字本义表示法的公平性,平之如水,落实到狱讼上就是不偏袒。但对不同身份、等级的人是否同样公平则不一定了。而“律”字,按《说文》:“律.均布也”,段注“律者,所以范天下之不一而归于一”。《尔雅》释诂篇:“律,常也,法也”。《易》有“师出以律”之说。可见起于军旅之“律”,更强调法的普遍适用性,不论什么人都要一律按法办事,不允许有超乎律之上,之外者,这正是法家“壹刑”思想的体现。其次,改法为律以后,律已不再是单纯的刑制,它按照同心圆的轨迹,以刑法为核心空前地扩大了调整范围。农业、手工业、畜牧业等经济活动都可以用律来加以规范,做到所谓“事事皆有法式”。从此以后,律这一名称为中国历代王朝(宋元除外)沿用不绝。

第三章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三章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本章知识点】: 1.成文法制订、颁布的主要活动。 2.成文法颁布的主要意义。 3.战国时期法制的指导思想。 4.《法经》 5.商鞅改革的主要内容。 第一节春秋时期法律制度的改革 【基本内容】: 一、历史背景:伴随着生产工具的进步(主要是铁器的发现和使用),生产力在春秋时期有了很大发展,经济的私有化程度不断加深,尤其是土地的私有化。经济的变化相应的带来了法律的变化,西周维系国家统治的礼治在政治、社会关系、法律方面都遭到挑战,即“礼崩乐坏”。新兴的统治手段—法治应运而生,其最先的表现就是成文法律向社会公开宣布。 二、主要法律活动:郑国铸刑书、晋国铸刑鼎、楚国公布成文法。 三、公布成文法引发的争论:子产铸刑书引发晋国的叔向的反对;晋国铸刑鼎引发孔子的批评。 【概念辨析】: 如何区分铸刑书、竹刑、铸刑鼎三次主要法律活动。 第二节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基本内容】: 战国时期法律制度的最大变化是法家法治思想的盛行和《法经》的制定。 一、法治思想的主要特点:无论亲属贵贱,在法律适用上的平等;颁布成文

法;实施重刑,即重刑轻罪。 二、魏国、楚国、秦国相继在法家代表人物的指导下进行变法。其中以秦国的变法最为彻底、最成功。 三、李悝制定《法经》,它是中国第一步封建法典。 【疑难分析】: 战国时期盛行的法治思想与西周时期的礼制思想相对立 法治思想的最大特点就是用刑罚作为治理社会的主要手段,这与西周的礼制或法律指导思想相反。 【概念辨析】: 《法经》: 战国时期,魏文侯相李悝集其他诸侯国立法之大成,制定了我国历史上第一部较为系统的封建法典,名为《法经》。《法经》以“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作为指导思想,首重对盗贼的惩处、追捕、囚禁,以杂法将法网严密化,又以具法规定量刑的通例。《法经》诸法合体,在编纂体例上对后世立法影响深远。 第三节商鞅在秦国的法治改革 【基本内容】: 商鞅在秦国的变法,分两次进行。这些变法涉及政治、经济、行政管理、法律制度等多方面,对秦国的国家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同时对中国的国家政治制度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一、经济方面:废除井田制,发展农业生产。第一、奖励农业生产;第二、颁布“分户令”,要求成年男子分家独立。 二、政治方面:推行郡县制,加强中央集权。第一、设置三十一个县,以秦

论西周到春秋战国时期城市功能变化及其原因

论西周到春秋战国时期城市功能变化及其原因 商学院 120142165 邓桠 西周的城市功能主要是法律和政治,而春秋战国时期城市功能更加多元化,按照多功能方向发展,增加主要商业和经济功能。当然这一切的改变跟两个朝代的变化有莫大的关系,一下我就此改变进行讨论。 西周的社会背景:政治,中央官职周王是奴隶社会国家的最高代表。在周王左右的重要辅佐人物,有太师、太傅、太保,合称为“三公”或“师保”。如周文王、武王时的重要谋臣太公望,就被尊称为“师尚父”。成王时,周公为师,召公为保,共同辅政。周礼制度,周礼是表示等级制度的典章制度和礼仪规定。宗法制度,西周的国家实行分封制。即古书中所说的“封建”,而分封制的基础则是宗法。法律制度西周在《禹刑》和《汤刑》的基础上,制定了《九刑》。军事,军制。周王室保持了庞大的军旅。这种军旅,用于宿卫宗周的有六师,称为“西六师”;在成周镇慑东方诸侯的有八师,称为“成周八师”。共十四师,达三万五千人。分封的诸侯国,都有一定的武装力量。大国一般不超过三军,小国也有一军。武器,西周时期的战争主要是车战,与车配合的有徒兵。兵器种类比商代显著增多,出现了多种多样的戈、戟类兵器。 西周城市的发展与城建制度的出现。西周城市和建设特点:城市数量较前增加,分布范围扩大,但城市规模较小;形成三级市邑网,即周天子居王都----诸侯国都----卿大夫都;城市的功能主要是政治中心和军事据点,工商业发展受限,经济功能不强;城市有一定规划,对后来城市建筑布局产生较深远影响;建筑材料有所发展,西周发明了瓦,从而使建筑脱离了“茅茨土阶”的简陋状况。 促进西周城市发展较快的原因有两点:分封诸侯;周王朝自身加强都城建设西周的都城为丰京和镐京,在今洛阳附近营建了洛邑作为陪都。 春秋战国时代社会背景,是奴隶制向封建制过渡的时期,也是中华文化形成和丰富的重要时期。这一时期学术思想百家争鸣,商业发达,战争频繁使筑城与攻守城技术发展,形成了城市建设的高潮。这一时期铁器工具出现并广泛运用于生产,标志着生产力水平进一步提高,手工业、商业发展也促进城市的发展,城市的规模、数量增加,出现了不少商业都会。 城市建设:商业交换的发展,使部分封建主集中的都城,或交通要道,发展

春秋战国时期城市发展原因及其影响

春秋战国时期城市发展原因及其影响 人文学院哲学系:李远仲学号:10420092202331 城市,作为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它从萌芽到形成,对人类社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不用时代的城市发展特色反映了当时的政治经济发展状况,春秋战国时期是一个动荡的时代,诸侯国都城是春秋以来城市发展的主题,各诸侯国政治经济军事实力的增强在城市建设上充分体现出来.当时诸侯争霸,兼并战争频繁,再加上各地经济风俗的不同,诸侯国城市的发展风格各不相同,周天子地位下降,对各诸侯国的控制放松,这样诸侯国的城市就有了相对宽松的环境,从城市发展的特点就能看出当时社会结构的变化和经济的发展. 每一个时代的城市发展都有特殊的原因,春秋战国时期城市的发展也受不同因素的影响,具体来说主要有三个原因: 第一.生产力的发展,为春秋战国时期的城市发展奠定了物质基础,春秋战国时候为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的过渡时期,春秋中后期铁制工具得到推广普及,逐渐代替了木石骨以及青铜器,生产工具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特器的使用标志着人类在征服自然的进程中取得了重大进步,恩格斯说:”铁已在为人类服务,它是在历史上起过革命作用的各种原料中最后的和最主要一种原料.”牛耕的逐步推广是春秋战国时期生产力发展的又一个重要因素, 手工业生产技术水平不断提高,特别是冶铸业的发展,对于农业的进步、生产关系的变革都有重要作用。农业与手工业相互促进,不断发展,又导致产品交换频繁,商业渐趋发达,一些重要城市成为商业活动的中心,社会经济出现空前繁荣的局面。 第二.生产关系开始变革,导致很多奴隶得到了解放,为社会城市提供了优良的劳动力。春秋战国时期是又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过渡的时期,大批的努力获得了一定的人身自由,摆脱了奴隶主的束缚,逐步转变为封建土地所有制下的小农,周天子地位的下降,对诸侯国的发展束缚力减小,各诸侯国可以扩大城市规模。由于社会的变革,各个小诸侯国被大诸侯国吞并,这就促成了城市发展的兼容,无形中胀大国家的规模,为城市的发展提供了可能。 第三.社会生产分工的扩大,生产力的发展引起社会生产分工的扩大,生产自身的发展要求一种地域的分工,城市经济就是这一要求的结果,城市中的各个领域都有了长足的发展,分工意味着另一种结合,分工越细人与人的依赖关系就越紧密,在乡村,分工是很简单的,生产孤立分散,不能满足当时生产力发展需求,越专业化的生产越需要专门的技术,越复杂的分工越要求专门生产的组合,城市是生产力低于组合的最集中的表现形式,所以说没有分工就没有城市的存在。 城市的发展受到各方面因素的制约和影响,春秋战国作为一个具有过渡意义的时代,城市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代表意义。城市的发展受社会发展的制约,同时一个城市的发展必然会对当地的社会发展有反作用。,城市是一个积极的起创造和组织作用的因素.由这一因素所决定,历史上城市的兴起和发展,必然使社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春秋时期的法律制度 成文法的公布及其意义: 一、成文法的公布及争议: 1、郑国的“刑书”。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进行“作封洫”“作丘赋”等经济改革后,公布中国史上第一部成文法《铸刑书》 2、邓析造《竹刑》。邓析是中国第一个律师,私造刑书。 3、晋铸刑鼎:晋赵鞅、荀寅,以铸刑鼎,著范宣子所为刑书焉。 4、楚作“仆区”(ou)和“茆门”(mao)之法。 二、公布成文法的意义: 1、法的公布成为历史潮流。 2、刑依法定的局面被逐渐打开。 3、“礼治”“法治”之争展开序幕。 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一、立法情况: 1、《法经》的制定。魏文侯在位期间,任命李悝为相。 (1)政治上废除“世卿世禄”制度,剥夺奴隶主特权(2)经济上“废沟洫,以尽“地力之教”,实行“善平籴”的政策(3)增强军力,重视军事改革和军备训练(4)实行以法治国,制定《法经》。 变法过程中总结前人的立法经验,在“撰次诸国法”的基础上制定《法经》。《法经》既是变法的主要内容,又是对变法成果的肯定,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封建法典,它改刑为法,先列罪名,后定刑制,以罪统刑,是战国时期法律制度的重大建树,对于后世的封建法典体例的创制有重要作用。 2、《法经》内容及篇目。 第一部分是正律:第一篇《盗法》惩罚侵犯财产犯罪;第二篇《贼法》惩罚侵犯人身犯罪;第三篇《网法》或《囚法》,规定囚禁和审讯罪犯;第四篇《捕法》追捕犯罪者; 第二部分是杂律:《杂法》内容为“六禁” 第三部分是减律《具法》,即刑法总则(后来的明例律) 3、《法经》他点以及影响:一部完整的诸法合体的法典。 (1)以镇压盗、贼为主要任务(2)反对奴隶主贵族固有的等级特权(3)体现重刑主义精神(4)体例上诸法合体,具律列后。 二、商鞅定秦律: 变法手段“变法修刑,内务耕嫁,外劝战死之赏罚” 1、改法为律,轻罪重罚。为了有效禁奸止过,充分发挥刑罚预防犯罪的作用,采取最有特色的办法是连坐法规。 (1)伍什连坐——邻里(2)军队中士卒连坐(3)家属连坐(4)官吏职务连坐 2、重农抑商,奖励耕织。颁行《为田开阡陌封疆》《分户令》 3、奖励军功,制军爵律——二十军爵制 4、置县迁都,一度量衡。 5、焚毁诗书,禁止游宦。 商鞅变法的意义:秦国强大;法制发展;国家统一

春秋和战国时期的政治特点

春秋和战国时期的政治特点 春秋战国时期政治思想是中国由奴隶制社会向封建制社会转变时期的政治思想。这是中国古代政治思想发展的重要时期,在此时期内,百家争鸣是政治思想发展的一个特征。本文是春秋和战国时期,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中国由奴隶制社会向封建制社会转变时期的政治思想。这是中国古代政治思想发展的重要时期,在此时期内,百家争鸣是政治思想发展的一个特征。 从公元前770年周王室东迁雒邑,到公元前221年秦统一中国为止,持续了5个世纪的春秋战国时期,是社会动荡和政治、经济制度急剧变革的时期。从鲁初税亩起,至秦商鞅变法,“裂井田,开阡陌”,表明中国奴隶制社会的土地制度──井田制瓦解,土地私有制逐渐形成,奴隶制生产关系逐渐被封建生产关系所取代。周王室东迁以后,失去了控制诸侯国的政治、经济、军事力量,一些诸侯国竞相扩张,出现了大国争霸的政治形势。公元前5世纪中叶,韩、赵、魏三家分晋,形成了七雄并立局面,大国争霸进而演变为列国之间的兼并战争。在社会的动荡中,从分裂走向统一的历史进程也在加速。随着战争和土地私有制度的发展,原有的社会等级结构也日趋解体。奴隶主贵族日益没落,新兴的地主阶级开始走上社会政治舞台。春秋末年,学在官府的格局被冲破了。孔丘“论次诗书、修起礼乐”,形成私人办学

的风气。至战国时期,士人成为较为稳固的知识阶层和社会政治生活中最活跃的力量,这为政治思想的繁荣发展创造了重要的条件。 春秋和战国时期发展概况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传统政治思想系统化、哲理化的时期。春秋初至春秋末,是西周以来敬德保民思想继续发展的时期,仁、礼、法、刑、忠、孝等重要的政治思想范畴,都是这一时期提出的。儒家和道家的出现,使中国古代的政治思想进入了体系完备和内容丰富、充实的发展阶段。至战国时期,又出现了名家、法家、墨家、农家、杂家、阴阳家、纵横家等思想学术派别,诸子百家各自著书立说,招收学生,宣扬自己的政治主张,形成了百家争鸣的局面。 诸子百家中,儒、墨、道、法四家的政治思想内容最为丰富,对中国古代政治思想的发展影响较大。儒家思想以伦理政治为核心,“游文于六经之中,留意于仁义之际”,重视君臣父子之礼、夫妇长幼之别。在战国时期其主要代表人物是孟轲、荀况。以墨翟为创始人的墨家学派,其政治思想的主要特点是重视实用,兼爱是其政治思想的核心。在政治上,墨家主张尚贤、尚同、非攻,在国家的经济政策上则主张强本节用。墨家在战国时期影响很大,与儒家并为显学。 道家源于老子,其政治主张是无为而治。战国时期,主要代表人物是庄周。庄周的政治理想是人与万物群生,“连属其乡”的“无何有之乡”,比老子的小国寡民的政治主张走得更远。在政治上,他主张“绝圣弃智”,“掊斗折衡”。其他代表人物,如杨朱主张“贵己”、“为我”、“全性葆真”,列御寇主张“贵虚”,都有消极遁世的特点。

第三章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三章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教学要求: 春秋战国时期是我国从奴隶制社会逐步向封建社会转变的时代。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一些诸侯国(如郑国、晋国等)先后出现了新的生产关系--封建生产关系。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制度,也随着"礼崩乐坏"而发生变革。通过本章的教学,是学生掌握奴隶制的"礼治"转向封建制的"法治"之标志:中国历史上首次公布成文法及其影响。掌握中国奴隶制法朝封建制法发展中的一系列问题。 东周与春秋战国: 从公元前770年周平王将国都东迁至雒邑(今河南洛阳),到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中国,是中国历史上的春秋战国时期,也是东周时期。 “春秋”得名于鲁国的编年史《春秋》,一般指从公元前770年(周平王元年)至公元前476年(周敬王四十四年)的东周前期。 “战国”得名于秦统一前七雄征战的年代,一般指从公元前475年(周元王元年)至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天下的东周后期。 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历史上一个大变革的时代,一般认为,春秋是奴隶制瓦解、封建生产关系产生的时期,战国是封建制确立的时期。伴随着社会的转型,法律制度也从奴隶制形态向封建制形态转变。 第一节社会变迁与儒、法学派的主要法律思想 一、春秋以后的社会变迁及其影响 ?春秋战国时期社会的基本特点是?礼崩乐坏? (一)?礼崩乐坏?具体表现: 1、在经济上,铁器逐渐应用于农业生产,牛耕开始普遍推广;春秋中晚期,在?井田?之外,出现了?私田?;随着私田不断增多,井田制渐趋瓦解。 2、在政治上,春秋末期,王室衰微,王权旁落,各大诸侯国争夺霸权;各诸侯国内部,卿大夫专权,新旧势力矛盾日益激烈。战国时期,新兴地主阶级登上历史舞台,变法改革,并通过兼并战争统一天下。 3、在思想文化、意识形态上,也从注重?神事?到注重?人事?,从?学在官府?到?私学?,出现了儒家、法家、墨家、道家的大论战,形成了?礼治?、?德治?、?人治?与?法治?的对立。 (二)?礼崩乐坏?的结果: 井田制被破坏,礼制衰落,郡县制逐步取代分封制,王权旁落,政权下移。 这标志着奴隶制开始瓦解,封建制逐渐兴起。由此引发了法律制度的变革,形成了成文法运动,封建制法律形态代替了奴隶制法律形态。 二、儒家学派及其主要法律思想 (一)儒家 ~是春秋战国时期?百家争鸣?中最早形成、最有影响的一个学派。?儒?的本义是指掌握一定的文化知识、精通周礼并以从事教育、执掌礼仪为业者。因孔丘早年曾从事这一职业,故其所创立的学派被称为儒家。 (二)主要代表人物 1、春秋末期的孔丘 2、战国中期的孟轲 3、战国后期的荀况。

春秋战国习题精选

习题精选 一、选择题1.下列哪一项标志着周王室在春秋时代的地位一落千丈,仅存虚名( ) A.周郑交恶 B.齐桓公挟天子以令诸侯 C.周平王迁都洛邑 D.三家分晋 2.下列哪一项不是春秋时代齐国管仲改革的内容( ) A.案田而税 B.寓兵于农 C.废除井田 D.士农工商专业分居 3.下列哪一项是在春秋时代的齐、楚两国之间发生的( ) A.城濮之战 B.召陵之盟 C.苏秦合纵 D葵丘会盟 4.下列对春秋时期各国称霸的顺序描述错误的一项是( ) A.齐一晋一秦 B晋一秦一楚 C.秦一宋楚 D.齐一秦一晋 5.确立楚庄王霸主地位的重要战争是( ) A.城濮之战 B崤之战 C.邲之战 D.弭兵之会 6.战国初期,上党地区在下列哪一个国家的控制范围之内( ) A.韩国 B.秦国C.赵国 D燕国 7.下列哪一项不是战国时期齐国对外扩张的行为( ) A攻取燕国下都 B.两次打败楚军 C.与秦国同时称帝 D.公元前286年灭宋 8.春秋后期,华夏诸国征服并吞并了许多周边的少数民族,其中被秦国所灭的是( ) A.白狄 B.西戎 C.犬戎 D赤狄 9.下列哪一项无法体现春秋战国时代公室与私家势力之间的相互斗争( ) A.田氏代齐 B.三桓专鲁 C.三家分晋 D.李悝变法 10.下列哪一项不是战国时代魏国李悝变法的内容( ) A.实行平籴法,维持经济秩序 B.打击贵族势力,将其迁至荒凉地区 C.大力发展农业生产,扩大国家收入 D.废除传统的世卿世禄制度,选贤任能 11.下列对战国时代各国变法改革描述不正确的一项是( ) A.实际上是以法家思想为核心进行的社会改革 B.秦、楚、魏国的变法改革都比较成功 C.为后世的政治制度建设奠定了基础 D.商鞅的变法改革中有一部分源于三晋 12.下列春秋战国时期的货币同国家对应不正确的是( ) A.郢爰一楚国 B刀币一齐国 C.铲币秦国 D蚁鼻钱一楚国 13.下列哪一项制度不是战国时代开始推行的( ) A.“上计”制度 B.“玺书”制度 C.俸禄制度 D.军功入仕制度 14.郡县制度在春秋战国时代是政治变革中最显著的一个方面,下列选项中,错误的是( ) A.春秋早期郡的级别在县之下 B.战国时代郡多设于边地,主要是为了巩固边防 C.战国时代县已经具备了比较完整的地方行政职能 D.春秋时期县的设立主要通过灭亡邻国改设产生 15.下列选项中,与“履亩而税”相一致的做法中不包括( ) A.“作爰田”B“初税亩” C.“量人修赋” D.“自爰其处” 16.《孟子·告子》载:“天子适诸侯,曰巡狩;巡所狩也;诸侯朝天子,曰述职;述职者,述所职也。无所事者……~不朝则贬其爵.再不朝则削其地,三不朝则六甲师移之。”此材料反映的历史现象是( ) A.周初的分封制 B.周王室对诸侯失控 C.春秋时诸侯争霸 D.齐桓公称霸 17.城市的发展在春秋与战国之间的区别不包括( ) A.战国时代的城市在经济职能上远远超过了春秋 B市场是战国时代城市发展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C.春秋时代城市的基本性质是政治中心 D.春秋时代的城市规模相对比较小,人口不多 18.春秋战国时代,小农经济出现的最主要的条件是下列哪一项( ) A.各国变法承认土地私有 B.牛耕逐渐普及开来 C.铁制农具出现并逐步推广 D.家庭观念越来越强19.战国时代百家争鸣的局面,是我国学术文化发展的重要阶段,在激烈的争鸣中,有着融合的趋向,下列选项中,不能体现这一特点的是( ) A.孔子的天命仁学 B韩非子的法、术、势 C.邹衍的阴阳五行之说 D.吕不韦编纂《吕氏春秋》 20春秋战国时代是我国科技发展的高潮时期,下列成果不属于这个时代的是( )

高等考试真命题选练(二)春秋战国时期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教师版)

高考真题选练(二)春秋战国时期的政治、经济和文化 一、选择题 1.(2013·广东文综·12)战国以前,“百姓”是对贵族的总称;战国以后,“百姓”成为民众的通称。导致这一变化的主要原因是( ) A.分封制的加强B.宗法制的衰落 C.百家争鸣局面的出现D.井田制的推行 【考点】商周时期的政治制度 【解析】从题意可知,百姓一词从称呼贵族到称呼民众,从贵族专有到与平民共有,说明贵族地位下降,只有宗法制的衰落符合。 【答案】B 2.(2013·全国新课标卷I文综·24)在周代分封制下,墓葬有严格的等级规定。考古显示,战国时期,秦国地区君王墓葬规模宏大,其余墓葬无明显等级差别;在经济发达的东方六国地区,君王、卿大夫、士的墓葬等级差别明显。这表明( ) A.经济发展是分封制度得以维系的关键B.分封制中的等级规定凸显了君主集权 C.秦国率先消除分封体制走向集权统治D.东方六国仍严格遵行西周的分封制度 【考点】商周时期的政治制度,秦朝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形成 【解析】解读材料信息,战国时期东方六国的墓葬仍然存在明显的等级差别,而秦国仅君主墓葬明显高于其余墓葬,这充分表明战国时期秦国率先由等级序列明显的分封制走向了中央集权统治,选择C项。由于铁器牛耕的推广导致分封制瓦解,A项表述错误;分封制中的等级规定表现的是分封制下的等级序列,B项表述错误;战国时期分封制走向瓦解,D项表述错误。 【答案】C 3.(2015·新课标全国Ⅰ卷文综·24)《吕氏春秋·上农》在描述农耕之利时不无夸张地说:一个农夫耕种肥沃

的土地可以养活九口人,耕种一般的土地也能养活五口人。战国时期农业收益的增加( ) A.促进了个体小农经济的形成B.抑制了手工业和商业的发展 C.导致畜力与铁制农具的使用D.阻碍了大土地所有制的成长 【考点】古代中国的经济——小农经济 【解析】战国时期农业劳动生产率提高,农业收益增加,使得以家庭为单位,自给自足的生产成为可能,从而促进了个体小农经济的形成,故A项正确;战国时期的重农抑商政策抑制了手工业和商业的发展,与农业收益的增加无直接关系,故B项错误;畜力与铁制农具的使用导致农业收益的增加,故C项错误;国家抑制土地兼并的措施,阻碍了大土地所有制的成长,与农业收益的增加无直接关系,故D项错误。 【答案】A 4.(2013·江苏单科·1)现代考古在秦、魏等国故地出土了许多生铁铸造的农具。1950~1951年河南辉县发掘了5座大型魏墓,1号墓出土铁器65件,其中农具占58件,包括钁、锄、铲、镰、犁铧等一整套铁农具。材料说明战国时期( ) A.生铁铸造由魏国独断经营B.成套铁农具有利农业精耕细作 C.铁制农具成为随葬必备品D.铁制农具最早出现于河南辉县 【考点】中国古代农业经济 【解析】本题考查对材料信息的提炼和所学知识的迁移运用能力。据题干材料信息,铁农具出土于秦魏等国故地,故AC错误;D单纯从题干材料信息不能得出这个结论。从题干河南辉县魏墓出土的农具成套来看,成套的农具有利于农业生产的精耕细作,故符合题意的是B

第三章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制

第三章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制 【内容提要】春秋战国时期是我国从奴隶制社会逐步向封建社会转变的时期。这一时期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社会大动荡、大变革时期。社会大变革引起了法制大变革。“诸子林立”、“百家争鸣”。尤其是儒家、法家,他们在围绕着“礼”、“法”问题所展开的争辩过程中,各自提出了一系列具有一定合理因素的法律新见解,大大丰富了中国以及整个世界的古代法学。在法家的积极推动与参与下,各诸侯国纷纷进行了法律的改革,为秦汉封建法制的发展奠定了重要基础。春秋时期制定与公布成文法的活动以及战国时期李悝所编撰的《法经》,是中国古代法律发展历程中具有重要意义的历史事件,其影响是非常深远的。 【案例引入】邓析被杀案 邓析,郑国大夫,是代表新兴地主阶级利益的革新派。当时,郑国执政子产进行了一系列有利于封建化的改革,但为了维护贵族特权,要求在很大程度上保留“周礼”;邓析则反对礼治,要求“事断于法”。邓析不满子产所铸刑书,私自编了一部更能适应新兴地主阶级要求的成文法,把它写在竹简上,故而称为“竹刑”。他对法律很有研究,曾聚众讲学,并充当“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邓析“操两可之说,设无穷之词”,并“持之有故。合之成理”,打破旧专统,不以“周礼”为准。“以非为是、以是为非”。在邓析的倡导和鼓吹下,当时郑国曾兴起一股革新浪潮,给新、老贵族的统治造成严重威胁,以至“郑国大乱,民口欢哗”。公元前501年,“驷歂杀邓析,而用其竹刑。”郑驷歂是继子产、子大叔之后的郑国执政,他杀了邓析却不得不用邓析的竹刑。 围绕公布成文法所进行的争论是新旧势力的权力之争,是封建性法制取代奴隶制法制的历史进程中的重要一步。邓析是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的代表人物,与子产相比,邓析表现了改革的彻底性,更具有斗争精神,邓析虽然被杀,但“驷歂杀邓析,而用其竹刑”,说明竹刑在当时已得到某种认同。 (原文见《左传·定公九年》、《吕氏春秋·离谓》) 第一节儒法两家的治国主张

春秋战国历史-春秋战国时期城市的兴起

春秋战国历史:春秋战国时期城市的兴起 春秋战国时期,由于铁器的广泛使用,极大的推动了以农业文明为鲜明特性的中国古代社会的发展。外加之商鞅、吴起等改革的影响,奴隶社会迅速瓦解,以仕大夫等新兴地主阶级为代表的封建制度迅速发育。生产力高速发展,商品交换高度繁荣,同时也催生了货币的广泛使用。更推动了春秋战国时期城市建设的高速发展。 城,为了抵御外寇,便于管理,集中居住的地方。外围用木栅栏、土墙或石墙围起来,称之为“城”。 “市”,人们用于商品交换的地方,长期固定下来之后乃称之为“市”。 “城”,以政治、军事为中心的形态存在。“市”,是以商品交换为中心的形态存在。人们为了便于政治、军事的管理和商品交换,将“城”“市”设在一起,即城市的产生。 当时的城市不但规模大,而且人口众多,商业繁荣,据《战国策·赵策》记载:“古者四海之内分为万国,城虽大,无过三百丈者,人虽众,无过三千家者......

今千丈之城,百家之邑相望也,”一万户人家的大城市与三百户人家的小城市相比,自然是大得多了。 城市建设的兴起,不单单是商品交换的繁荣。人们在商品交换的过程当中,自然也活跃了人与人之间的交流。其结果是,商品交换同时,文化、观念、思维方式也在商品交换过程当中必然的产生了相互间的影响。对当时整体国民素质的提高和社会发展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如果人们还都是“鸡犬之声相闻,老死不相往来。”就绝对没有春秋战果时期的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城市化建设,两千多年以后的中国和西方国家比较,还没有完成。今天的中国农村尤其是中西部的边远山区,人们还很大程度的,生活在传统的农耕社会里面。商品交流不畅,文化闭塞,致使国民素质提高缓慢,生产力发展滞后。中国的农村发展之路,在两千多年的春秋战果时期就已经给指明。这也是西方发达国家的成功之路。那就是农村的城镇化建设。城市和农村的区别,除了城市便于管理和商品、文化交流以外,城市还优化了各种资源的配置,强化了社会分工。象春秋战果时期,城市的高速发展使更多的人从传统的土地当中走出来。他们结束了“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的生活方式,去从事专业的商品交换,采矿、冶金、手工业加工、制造,

第三章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三章春秋战国法律制度的变革 一、基础知识图解 (1)铁制农具的适用 (2)郡县制取代分封制 社会的发展(3)以亲亲尊尊为核心的礼制加速衰落 (1)公元前621年,晋国赵盾制事典 (2)公元前513年,晋国赵鞅、荀寅 铸其于鼎 春秋时期法律制度的变化公布成文法的主要活动(3)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铸 刑书,第一次公布成文法 (4)公元前501年,郑国执政杀邓析 而用竹刑 成文法公布的意义: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奴隶主旧贵族的特权,打 破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堡垒。为 中华法系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1)魏国李悝的新政,制定《法经》 (2)商鞅在秦国的变法 战国时期法律的发展(3)楚国吴起的变法 (4)立法思想:不别亲疏,不分贵贱,一断于法;轻罪重刑 (1)分列盗、贼、囚、捕、杂、具六篇,法典体系初备 李悝的《法经》主要内容(2)明确宣布“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打击重点直指反抗专 制通知的行为 (3)保护君主专制,维护等级特权 (1)改法为律,明法重刑 (2)取消分封制,建立郡县制 (3)废除井田制,确立土地私有 (4)奖励军功,奖励耕织 (5)奖励告奸,什伍连坐 商鞅变法主要内容(6)统一文字,统一度衡量 意义:使得秦国大治,推动了秦国的社会、经济、文化各方面的 发展,为秦国打败其他各国、建立中央集权专制国家奠定了基础

二、案例分析 (一) 晋邢侯与雍子争鄐田,久而无成。士景伯如楚,叔鱼摄理,韩宣子命断旧狱,罪在雍子。雍子纳其女于叔鱼,叔鱼蔽罪邢侯。邢侯怒,杀叔鱼与雍子于朝。宣子问其罪于叔向。叔向曰:“三人同罪,施生戮死可也。雍子自知其罪,而赂以买直,鲋也鬻狱,刑侯专杀,其罪一也。己恶而掠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夏书》曰:…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请从之。”乃施邢侯而尸雍子与叔鱼于市。仲尼曰:“叔向,古之遗直也。治国制刑,不隐于亲,三数叔鱼之恶,不为末减。曰义也夫,可谓直矣。平丘之会,数其贿也,以宽卫国,晋不为暴。归鲁季孙,称其诈也,以宽鲁国,晋不为虐。邢侯之狱,言其贪也,以正刑书,晋不为颇。三言而除三恶,加三利,杀亲益荣,犹义也夫! ————《左转—昭公十四年》 案情今译:晋国邢侯与雍子争夺鄐地田产的归属,很长时间也没有确定下来。晋国的司法官士景伯到楚国去了,叔鱼代理司法官的职务。韩宣子命令他审断这个过去的积案,其主要的罪过其实是在于雍子。雍子于是把他的女儿献给叔鱼,叔鱼便断邢侯有罪。邢侯愤怒至极,当场就在官府的大堂上将叔鱼与雍子杀死了。韩宣子向叔向请教应判邢侯什么罪。叔向说:“三人应当受同样的刑罚,把它加在还活着的人身上,对死了的只是戮尸即可。雍子已经知道自己所犯的罪行,而妄图用女儿去换取官司的胜利,小小的鲫鱼也出卖刑狱,刑侯擅自杀人,他们应受的刑罚都是相同的。自己有罪过而掠取别人的美名就是昏,贪婪而败坏职责就是墨,杀人而没有顾忌就是贼。…昏、墨、贼,都是死罪。?这是自皋陶时即有的刑法。请遵照执行吧。”于是杀了邢侯并把其尸与雍子和叔鱼的尸体公开在市场上示众。孔子说:“叔向他有古代流传下来的正直作风。制度刑法是治理国家的大事,他对于亲属也不包庇,三次指责其罪恶,不为他减轻。做事合乎道义,可谓正直了。在平丘会盟的时候,指责他贪财,以宽免卫国,晋国不能称为残暴。让鲁国季孙回国,称他搞欺诈,以宽免鲁国,晋国不算是虐杀。邢侯之案,说明他的贪婪,以公正执行刑法,晋国不能说是偏颇。三次言论,除掉了三种罪恶,增加了三种好处。杀了亲人而名声更加彰荣,这是合乎做事的道理的。” 参考解析:在农耕社会里,土地是最重要的一项生产资料,因而中国古代的土地法制很早就产生并发展迅速,成为中国传统法制中极其重要的部分。进入春秋时期后,无论是考古资

春秋战国的法律制度练习题备课讲稿

春秋战国的法律制度练习题 一、填空题 1、礼制的原则是和。 2、春秋时期,随着经济基础的变化,郡县制取代了。 3、春秋时期郑国的子产“铸于鼎,以为国之常法”。 4、春秋时期邓析作,郑国第二次公布成文法。 5、春秋时期楚国制定了严禁和搜捕奴隶逃亡的法律,叫做。 6、春秋以前,奴隶主贵族不公布成文法的目的是“,威不可测,则民畏上也。” 7、孔子反对晋国公布成文法,认为“晋其亡乎!失其矣。” 8、封建统治者把危害其财产的行为称之为“”。 9、封建统治者把危害其政治统治和人身安全的行为称之为“”。 10、《法经》的第一篇和第二篇分别是和。 二、单项选择题 1、晋国公布成文法时遭到的反对。A A孔子B叔向 C商鞅D子产 2、子产是春秋时期()的贵族。A A郑国 B晋国 C楚国 D魏国 3、我国第一次公布成文法是的人是春秋郑国的()。D A孔子B叔向 C商鞅D子产 4、春秋时期最早公布成文法的是。B

A晋国B郑国 C楚国D齐国 5、竹刑的作者是春秋郑国的()。A A邓析B叔向 C商鞅D子产 6、春秋时期郑国的子产将刑罚条写在()上。C A竹简 B丝绢 C铜鼎 D龟骨 7、春秋时期郑国的邓析将刑罚条写在()上。A A竹简 B丝绢 C铜鼎 D龟骨 8、晋国的“常法”是()制定的。B A邓析 B 赵盾 C赵鞅D子产 9、“被庐之法”是()国制定的。B A郑国B晋国 C楚国D秦国 10、战国时期魏国制定了一部法典,其作者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这部法典是()。A禹刑B吕刑 C九刑D法经 11、改“法”为“律”是战国时期的()。C A韩非B赵鞅 C商鞅D屈原 12、商鞅入秦国变法改革,携带了李悝的()。D

第三章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

第三章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 (前770年——前221年) o春秋时期,社会的深刻变化,促进了法律制度的变化,其突出特点,就是新兴地主阶级顺应变革的需要,公布了成文法。 o郑国和晋国先后“铸刑书”和“铸刑鼎”,各国成文法的公布标志着奴隶制法制的解体和封建制法制的萌芽;o战国时期,各诸侯国进一步变革法制,开始形成了以法家“法治”思想为主的指导思想; o魏国的李悝制定的《法经》和秦国商鞅的法制变革是战国时期法制的代表。 第一节以法家为主的法律指导思想 一、社会大变动与法律思想的争鸣 (一)春秋战国时期的社会大变动 ——根本原因: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基本特点:“礼崩乐坏”(孔子) 封建制逐步确立 ——具体表现: 1、经济关系的变化 2、政治格局的变动 1、经济关系的变化 ——铁制农具和牛耕的广泛应用 ——私田大量出现 ——个体小农生产逐渐取代集体劳作方式 ——进行田制和税制改革(承认私田合法) {结果}: 奴隶制土地国有制从根本上动摇, 封建土地私有制开始形成。 2、政治格局的变动 ——“王室衰微”、“诸侯坐大” {影响}: 1、“礼乐征伐自诸侯出”; 2、大国争霸,篡杀违礼事件不胜枚举; 3、新兴地主阶级纷纷上台,变法革新。 (二)各家法律思想的争鸣 1、儒家法律思想: 维护“礼治”、提倡“德治”、重视“人治”; 2、道家法律思想: 主张“道法自然”、“无为而治”; 3、墨家法律思想: 用“兼相爱,交相利”的原则改造社会; 4、法家法律思想: 主张“以法治国”,提出法、术、势相结合 二、法家法治思想的主要内容 (一)法家思想及代表人物 春秋时期——萌芽期 代表人物:管仲、子产、邓析

春秋战国法律制度

第五讲春秋战国时期法律制度 (公元前770年~公元前221年) 西周中后期起,维系着周王朝统治的宗法等级制度出现了全面危机。随之而来的是,从经济制度到政治制度,从井田制到分封制,都面临着前所未有的考验。风雨飘摇中,伴随着旧制度的解体,新时代即将到来。这是一个“王纲解钮”的时代,这是一个“礼崩乐坏”的时代,这是一个英雄豪士辈出的时代,这更是一个学术开放自由、知识分子指点江山的黄金时代。 第一节奴隶制法制的瓦解和各诸侯国的改革 1 .奴隶制法律制度解体 标志: (1).王权的下移; (2).礼的僭越; (3).井田制的瓦解(4).郡县制代替了分封制. 2.诸侯国改革经济制度和军事制度。 (一)齐国。“相地而衰征”,“作内政而寄军令”。 (二)晋困。“作爰田”、“作州兵”。 (三)鲁国。“初税亩”、“作丘甲”。 (四)楚国。“书土田”、“量入修赋”。 (五)郑国。“作封洫”、“作丘赋”。 第二节成文法的公布及各诸侯国的变法改革 春秋战国时期,在各家思想的影响下,在法律制度上出现了很多具有历史标志意义的事件,这其中就包括春秋时各国相继公布成文法,战国时各国又在不同程度上进行变法改革,为新制度、新秩序的创建进行着努力。 一、春秋时期各国立法以及成文法的公布 春秋中期开始,为了适应社会经济发生的诸多变化,一些诸侯国开始进行立法活动,相继制定了成文法。 其中较早制定成文法的国家是楚国。公元前689~前677年,楚文王在位时,效法周文王时的“有亡荒阅”之法,“作仆区之法”,用以惩治隐匿逃亡者和窝藏盗窃物品的行为。公元前613~前591年,春秋五霸之一的楚庄王在位期间,又制定了“茆门之法”,规定了关于宫廷警卫方面的内容。 晋国也于公元前633年,晋文公在位时,制定了“被庐之法”。公元前621年,晋襄公命执政赵宣子(赵盾)制定“常法”,是一步包含了刑事、民事和官制法律内容的综合性法规。公元前554~前547年,晋平公时执政范宣子在“常法”的基础上修订了新的刑书。 这一时期,虽然诸多国家先后制定了成文法,但是很可能并没有布之于众。“刑不可知,威不可测”、“临事制刑,不豫设法”的秘密法传统还没有真正打破。到了春秋后期,社会变革愈加激烈,新兴统治者迫切希望摧毁旧宗主贵族的法律特权,摆脱宗法等级制度的束缚,于是在反复的论争中郑、晋等国公布了成文法。 公元前536年,郑简公时期,在执政子产主持下,郑国“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公元前513年,晋国也在执政赵鞅、荀寅等人主持下,“铸刑鼎,着范宣子所为刑书”。公元前501年,郑献公时期,大夫邓析私制一部“刑书”,因其书于竹简之上,故称“竹刑”。执政驷歂以邓析“私造刑法”有违国家法制为由将其杀死,但认为“其法可取”,将“竹刑”公布并予适用。在郑、晋相继公布成文法之后,其它诸侯国也陆续效仿,这就推动了法制改革的深入发展。 不过制定公布成文法却并非一帆风顺的,而是经历了新旧势力的激烈争论。郑国子产“铸刑书”,遭到了晋国大夫叔向的强烈抨击。他从维护宗法等级秩序出发,致信子产,指出,按照传统体制法律是不能予以公布的,因为“惧民有争心”,了解法律内容之后,百姓一旦“不忌于上”,起了争名争利之心,统治就困难了。现在郑国将刑书铸在鼎上,“民知争端矣,将弃礼而征于书;锥刀之末,将尽争之。”叔向认为

春秋战国时期法律制度

法制史:春秋战国时期法律制度 (公元前770年----前221年) 一、春秋时期(公元前770---前453年)的法律制度 (一)、春秋时期的社会变迁:从公元前770年平王东迁洛邑到公元前453年三家分晋。始称春秋时期。 “国与国之相攻,家与家之相篡,人与人之相贼,君臣不惠忠,父子不慈孝,兄弟不和调”。(墨子《兼爱中》) “子弑父者有之,臣弑君者有之”. (《孟子》) “春秋之中,弑君三十六,亡国五十二,诸侯奔走,不得保其社稷者,不可胜数”。(《史记·太史公自序》) ①政治上,周天子大一统的宗法统治已经动摇。权力下移,由“礼乐征伐自天子出”变为“礼乐征伐自诸侯出”,甚至“礼乐征伐自大夫出”。②经济上,铁器应用,牛耕推广。井田制破坏,私田出现。突出特点:1.王纲解纽,“礼崩乐坏”;2.大国争霸,各领风骚。 春秋时期涌现了很多新事物:郡县制取代分封制(秦楚晋);官僚制度取代世卿世禄(上承君命,下理庶政.仕官而不领土,任职食傣)。而在法制领域,最引人注目的变化,是郑晋等国掀起的成文法运动。 (二)、春秋时期的颂成文法活动: 夏商西周三代,中国法律尚处于习惯法时期。此时期的一些法律虽经整理编纂,并有文字记录,已成为系统化的法律,但尚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成文法。真正的成文法要到春秋战国时期才得以问世。 1、郑国“铸刑书”。郑国的执政子产是春秋时代的著名政治家。他有一句名言:“苟利国家,生死以之”。郑国是一个小国,用论语的话说就是“千乘之国摄于大国之间”,处境十分艰难。子产以其卓越的政治才能从容周旋于秦晋大国之间。外御强敌,内修政事,把郑国治理得井井有条。他治理郑国一年,手段比较强硬,郑国人恨他,编了一首歌谣:“孰杀子产,吾其与之”;三年以后,受到民众的拥戴。郑国人又编了一首歌谣唱道:“子产而死,谁其嗣之”。他死后,被孔子称作“古之遗直”;后人尊之为“春秋第一人”。 在礼和刑的关系上,子产主张礼刑并用,宽猛相济。《左传》昭公二十年记载,子产临死时,对他的继承人说:“唯有德者能以宽服民,其次莫如猛。夫火烈,民望而畏之,

中国法制史 第三章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习题及答案

第三章春秋战国法律制度 一、选择题 1、在我国,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是郑国的(C)。 A叔向B孔子C子产D邓驷颛zhuān 2、春秋时期晋国铸刑鼎公布成文法,首先提出反对的是(A)。 A孔子B子产C荀寅D邓析 3、《法经》共( A)篇。 A六B七C三D九 4、春秋时期,郑国公布成文法,受到(D )的反对。 A孔丘B商鞅C魏文侯D叔向 5、我国首次公布成文法是春秋时期(B)的子产。 A赵国B郑国C魏国D吴国 6、春秋时期孔子反对晋国(A)铸刑鼎。 A 赵鞅B叔向C邓驷遄D子产 7、楚国在悼王时任用(B)为令尹,实行变法。

A商鞅B吴起C屈原D李悝 8、郑国的( B) “铸刑书于鼎”,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 A孔子B子产C邓析D赵鞅 9、“竹刑”的作者是(C )。 A孔子B子产C邓析D赵鞅 10、商鞅以(A )为蓝本改法为律,进行法制改革。 A法经B秦律C禹刑D九刑 11、《法经》是战国初期(B )制定的。 A吕侯B李悝k uīC商鞅D萧何 12、《法经》六篇的第一篇是( D)。(盗贼网捕杂具) A杂B具C囚D盗 13、春秋时期,郑国和晋国公布成文法,受到(AD )的批评。A孔丘B商鞅C魏文侯D叔向 14、春秋时期,楚国两次制订法律,分别是(C D)。 A“被庐之法”B“常法”C“仆区之法”D“茆máo门法”

15、战国时期李悝《法经》各篇分别是(ABCD )。A盗法、贼法B囚(网)法、捕法C杂法D具法16、春秋时期晋国制定的法律有(AD)。 A《被庐之法》B《仆区法》 C 刑书D《常法》 二、名词解释及简答题 1、铸刑书。 2、竹刑。 3、《法经》。 4、战国时期地主阶级的立法指导思想。 5、《法经》的主要内容和历史意义。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三章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公元前770年—公元前221年) 第一节春秋时期的法律制度 一、春秋之际社会的发展变化 从东周开始至公元前476年的240余年间,史称“春秋”。 春秋是我国奴隶制瓦解、封建制逐步确立的时代。 (一)生产力的发展,井田制的破坏 由于铁制工具的应用和牛耕的出现,为各诸侯国开垦荒地、兴修水利提供了有利的条件,从而使私有土地的数量不断增加。 (二)郡县制代替分封制 随着经济基础的变化,上层建筑相应地也发生变化。这时,郡县制取代分封制,是适应新的经济基础的需要而出现

的。 县的长官叫县令,郡的长官叫郡守。 (三)礼制的衰落 礼制的主要原则是亲亲、尊尊。所谓亲亲,就是必须亲爱自己的亲属特别是以父权为中心的尊亲属;所谓尊尊,就是下级必须尊敬和服从上级,特别是周天子和封国的国君。 二、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的主要活动 (一)郑、晋、楚各国的立法 春秋初期,各诸侯国基本上沿用西周的法律。到中叶以后,由于经济基础的变革,阶级关系的变化,从而引起法律制度的变革。 1、郑国 据史书记载,郑国曾两次制定法律,第一次是郑简公三十年,即周景王九年(公元前年),郑国的执政子产,鉴于

当时社会关系的变化和旧礼制的破坏,因而“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典。 第二次是郑献公十三年,即周敬王十九年(公元前501年),“郑驷颛杀邓析(公元前545-前501年),而用其竹刑。” 2、晋国 晋国自文公以后,曾四次制定法律。第一次是晋文公称霸时期,即文公四年(公元前663年),“作被庐之法。”第二次是赵盾(既赵宣子)为晋国执政时制定的“常法”。第三次是范宣子制定的刑书。第四次是把范宣子所作并未“宣示下民”的刑书予以公布。 3、楚国 楚国在春秋时曾两次制定法制。第一次是楚文王时“作仆区法”。第二次是楚庄王时作茆(音毛,同茅)门法。 (二)公布成文法所引起的论争 郑国子产公布刑书时,便遭到晋国以叔向(晋平公时的

春秋战国时期的社会经济

春秋战国时期的社会经济 时教案总第04课时 课题 春秋战国时期的社会经济 教学目标(目的) 识记春秋战国时期农业、手工业、商业概况;分析各经济部门的联系。 教学重点、难点 重点:铁器的使用和牛耕技术对社会生产的促进作用。难点:春秋战国时期生产力发展与生产关系变革的相互促进作用。 备注 教法:以归纳分析为主,以补充材料为辅。 教 学 过 程 及 板 书 要

点 特别提示:本节内容在历年高考中尤为重视,特别是围绕“铁制农具的使用和牛耕”,也要注意“手工业的发展”、“商业和城市”等相对较冷的子目。 教学过程:第六节春秋战国时期的社会经济和社会变革一.铁制农具的使用和牛耕1.我国铁器的使用可上溯至西周晚期。春秋时期,铁农具开始出现。战国时期,铁农具使用范围扩大。铁器时代的到来,标志着我国社会生产力的显著提高。2.春秋战国时期,牛耕运用并逐渐推广,是我国农业技术史上农用运力的一次革命。注意:铁农具(工具)使用和牛耕(动力)运用标志着生产力水平的显著提高,不仅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也推动了社会生产关系的变革。3.水利事业发展:中原用桔槔汲水(杠杆原理);春秋楚相孙叔敖修芍陂(淮河流域)、战国秦蜀守李冰修都江堰(长江流域;人物、方案、意义)、战国水工郑国在秦修郑国渠(黄河流域;韩国“疲秦”之计);连通江淮的人工运河邛沟、连通黄淮的人工运河鸿沟、以及西门豹渠等。。 注意: 都江堰是集防洪、灌溉、水面漂运等多种功能于一身的综合性水利工程;郑国渠等水利工程,使关中成为当时

的农业中心;蜀守李冰修都江堰的史实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战国时郡县制已经出现。 都江堰简介:都江堰坐落于四川省都江堰市城西,位于成都平原西部的岷江上。都江堰水利工程建于公元前256年,是全世界迄今为止,年代最久、唯一留存、以无坝引水为特征的宏大水利工程。属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都江堰附近景色秀丽,文物古迹众多,主要有伏龙观、二王庙、安澜索桥、玉垒关、离堆公园、玉垒山公园和灵岩寺等。都江堰水利工程由创建时的鱼嘴分水堤、飞沙堰溢洪道、宝瓶口引水口三大主体工程和百丈堤、人字堤等附属工程构成。科学地解决了江水自动分流、自动排沙、控制进水流量等问题,消除了水患,使川西平原成为“水旱从人”的“天府之国”。两千多年来,一直发挥着防洪灌溉作用。截至1998年,都江堰灌溉范围已达40余县,灌溉面积达到66.87万公顷。鱼嘴是修建在江心的分水堤坝,把汹涌的岷江分隔成外江和内江,外江排洪,内江引水灌溉。飞沙堰起泻洪、排沙和调节水量的作用。宝瓶口控制进水流量,因口的形状如瓶颈,故称宝瓶口。内江水经过宝瓶口流入川西平原灌溉农田。从玉垒山截断的山丘部分,称为“离堆”。都江堰水利工程充分利用当地西北高、东南低的地理条件,根据江河出山口处特殊的地形、水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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