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一、历史概况

西周最后一个国王周幽王是个昏庸的国王,他宠爱褒姒,想杀太子宜臼(东周平王),立褒姒的儿子伯服为太子。宜臼的母亲是申侯的女儿,申侯勾结犬戎攻周,公元前771年,西北的犬戎族攻破镐京,杀死周幽王于骊山下,西周积累的货物宝器,全部被犬戎掠走,西周灭亡。平王靠诸侯的援助迁都洛邑,建立东周,王室衰弱,下降为中等国家。东周分为春秋和战国两个时期。春秋时期从公元前770年至公元前476年,是我国奴隶社会的瓦解时期。平王东迁洛邑以后,王室直接管辖的土地、人口所剩无几,兵力大为减少。各诸侯渐渐不再听从天子的命令,天子反而依附强大的诸侯。有一次,晋侯准备召开诸侯会议,恐怕诸侯不来参加,就把周襄王请去,以朝天子的名义来开诸侯会,果然达到目的。诸侯召天子,而且召之即来,说明天子已经威信扫地。周天子在经济上也很贫困,遇事不得不向诸侯求援。周平王去世时,丧葬费筹集不出来,即位的周恒王,只得派人到鲁国去,乞求鲁国给些财物好办丧事。春秋时期,诸侯国有100多个,为了争夺土地、人口,一些较大的诸侯国,不断进行兼并战争。谁战胜了,就召开诸侯国会议,迫使大家承认他的霸主地位,成为“霸主”。先后起来争霸的有齐桓公、宋襄公、晋文公、秦穆公和楚庄王,历史上称为“春秋五霸”。春秋初期,各诸侯国尚能遵循西周的礼法。中叶以后,社会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王室权力下移。周天子虽然名义上还保持着“天下宗主”的地位,但“宗子维城”的时代已一去不复返了,奴隶制礼法制度也相应遭到破坏,出现“礼崩乐坏”的局面。西周时期“礼乐征伐自天子出”。到了春秋,“礼乐征伐出自诸侯”,出自卿大夫,甚至出现“陪臣执国命”,卿大夫的家臣把持国政的局面。调整奴隶制等级秩序的礼法制度已失去其应有的约束作用,出现了礼的僭越。本来郊祭是天子祭天之礼,是周天子的权利,而鲁喜公也用郊祭之礼。旅本来是祭山之礼,是诸侯的权利,鲁国大夫季氏也旅于泰山。各诸侯国为适应本国政治经济形势的需要,相继开展立法活动,如齐国管仲立法,晋国的“被庐之法”、“夷蒐之法”,楚国的“仆区之法”“茆门之法”等等。

战国时期是从公元前475年至公元前221年,是我国封建社会的形成时期,春秋后期,晋国政权为卿大夫控制。战国初年,卿大夫中的韩、赵、魏三家,瓜分晋国。稍后,齐国大夫田氏完全控制了齐国政权,继而代之原来的国君,建立田氏齐国。这样一来就形成了齐、楚、燕、韩、赵、魏、秦“战国七雄”并立的局面。春秋以来,由于生产力的发展,奴隶主驱使奴隶开垦荒地。这些田地成了

奴隶主的私产。由于奴隶的不断反抗和逃亡,一些奴隶主改变他们的剥削方式,出租田地给劳动者,让劳动者交出大部分产品作为地租,自已留一部分维持生活。这样,占有大量土地的奴隶主,成为封建地主;为地主耕种田地的奴隶,成为农民。封建地主与农民两个新兴的阶级就产生了。地主阶级为确立封建统治,发展封建经济,在各国掀起变法运动。李悝在魏国变法,吴起在楚国变法,秦国的商鞅变法是其中比较彻底的。商鞅是卫国的没落贵族,他听说秦孝公下令求贤,来到秦国。秦孝公听商鞅谈论富国强兵的道理,一连几天不知疲倦,非常赞同他的变法主张。秦孝公召集群臣,讨论变法。代表旧贵族势力的大臣坚决反对。他们认为效法古制,依照旧礼,才不会出偏差。商鞅针锋相对地指出:商汤、周武,没有依照古制而成就王业,夏桀、商纣,没有改变旧礼也不免亡国。只要对国家有利,就不必效法古代。秦孝公坚决支持他变法。公元前356年,商鞅开始变法。主要有废井田,开阡陌;奖励耕战;建立县制等,商鞅变法剥夺了旧贵族的特权,遭到他们强烈反对。太子师傅公子虔、公孙贾等鼓动太子反对变法。商鞅处罚公子虔,割了他的鼻子(劓刑),又处罚了公孙贾,处以墨刑。这样一来,新法得以顺利推行,秦孝公死后,公子虔诬告商鞅谋反,商鞅被“车裂”(五马分尸,将人的四肢和头分别拴在五辆马车上,让马向不同方向飞驰奔跑,撕裂人的肢体。)经过商鞅变法,秦国的封建经济得到发展,军队战斗力加强,逐步成为战国后期最富强的封建国家。各国经过变法或改革,封建制度逐步确立起来。地主阶级统治代替了奴隶主贵族统治,地主阶级和农民阶级的矛盾成为社会的主要矛盾,我国封建社会形成了。

二、春秋战国时期的立法概况

进入春秋时期以后,随着社会关系的变化,传统的法律体制越来越暴露出其不合理性,与新兴地主阶级的利益相冲突。在形式上保守,内容上陈旧,已不能适应社会变革的新形势,无法满足新的社会关系发展的要求。因此,在春秋中期以后,打破旧的法律传统、公布成文法的活动便在一些诸侯国中出现。其中最为突出的郑国的“铸刑书”、邓析的“竹刑”、晋国的“铸刑鼎”;此外,其他一些诸侯国也进行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一)郑国“铸刑书”

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将郑国的法律条文铸在铜鼎上,向全社会公布,史称“铸刑书”,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二)邓析的“竹刑”

邓析是郑国的大夫,公元前530年,综合当时郑国内外的法律规范,编成刑书,刻在竹简之上,称为“竹刑”。最初属私人著作,但在当时有很大的影响,后来在郑国流传并为执政者所接受,从而成为官方的法律。

(三)晋国“铸刑鼎”

公元前513年,晋国赵鞅把前任执政范宣子所编刑书正式铸于鼎之上,公之于众,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活动。

(四)公布成文法的历史意义

现在我们提到法律,就会联想起一册一册的法律典籍、一叠一叠的司法卷宗,很难想象在人类历史上曾经有过一个漫长的不使用文字的法律时代。早期的法律也不是用文字来记载的,而是完全依靠人们的记忆力来保存的,重要的法律规则要靠贵族或祭司等少数人来记忆。古代帝王发布的法令,都称为“诰”“誓”等也应当是一种口头命令,后来才用文字记录。君主的“君”字,象形为一只持权杖的右手和一张发号施令的嘴,更为形象的表现了“口头约束号令”,世界其他地区也是同样的。英国法律史学家梅因在其名著《古代法》中说,远古时代贵族和祭司掌握着部落的权力,重要的法律也都是依靠贵族来记忆和掌握,一般的平民对于法律不甚了解,这样一来就形成一个他所谓的“秘密法“时期。当平民的力量逐渐强大后,随着激烈的斗争,贵族垄断法律的情况才逐渐被打破,法律才开始用文字固定下来,并公之于众,进入成文法的时代。所以,法律的文字化和公开化几乎是一个相同的概念。

中国的情况也是这样,据说“临事制刑,不预为法”,每当发生扰乱正常秩序的刑事案件,是由贵族们商议判决,其刑罚的决定方式是不公开的。这样一来就缺乏了法律的一个重要因素,无法让人们预见自己行为的后果。夏、商、西周时期,中国的法律处于习惯法时期。有些习惯法在西周时经统治者的整理编篡,并用文字记录下来,成为系统化的法律。用文字记录的习惯法虽以成文的形式出现,但还不是真正成文法。许多具有法律效力的铸之于礼器之上的规范性文献,如“约剂”“盟誓”等都藏于奴隶主贵族之家。真正的成文法是到了春秋战国时期,才经统治者以立法的方式制定和公布的。

(1)成文法制度需要的条件:

一是司法经验的广泛积累和立法技术的基本成熟;

二是要有较为发达的文字,法律才有可能以成文的形式表现出来。因此,公元前21世纪建立了奴隶制国家夏朝,却直到公元前536年才公布成文法。

(2)公布成文法的背景介绍:

郑、晋两国相继“铸刑书(铸)”,公布了成文法,这是一件具有划时代意义的重大事件,标志着中国古代奴隶制法律形态转变为封建制法律形态。那么,为什么成文法首先在郑国、晋国出现呢?春秋末期,正是中国社会从奴隶制向封建制转变的时代。由于当时各诸侯国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因而,他们进入封建制的步伐也不一致。郑、晋两国由于其特殊的历史背景,在向封建制过渡的道路上比其他诸侯国先迈进了一步,因此,成文法最早在这两个诸侯国出现。如郑国位于河南中部地区,地处晋楚两大霸国间,为两国所必争。郑国是西周分封最晚的诸侯,也较狭小,它内忧外困,危机四伏,实行社会改革的要求更为迫切,当时商人的势力较大,子产迫切需要得到他们的支持,商人中外来的人较多,对于郑国的旧有法律并不熟悉,要受到贵族控制的而又为自己所不熟悉的法律的处罚,自然心有不甘。子产是春秋时期杰出的政治家,他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取得良好效果。《左传》所记录,子产在政治上不曾遭受过失败,因为他的每一行动都事先经过思考。他主张治国要猛政,理由是“火性猛烈,人见了害怕,所以很少有烧死的;水性懦弱,人喜欢玩水,好多人因而溺死”。他所谓的猛政,就是把严厉的刑法公布出来,让人不敢犯。因为郑国社会在东周时期变化最大,法家学派正是代表商人和新兴地主利益的,成为法家学派的中心产地,不是偶然的,而子产则是法家学派的创始人。

晋国的政治制度比较特殊,公室的宗族组织早已瓦解,很早就没有公族把持大权的现象,因此,保守势力较弱。此外,春秋末期教育的发展和教育制度的变化,为郑晋两国公布法律创造了文化条件。西周时“学在官府”,人们的手中已有很多书籍,学术文化开始步入民间,整个社会的文化水平得到了提高,加上郑、晋之地本来就是夏商周三代文化的沉淀带,具有良好的文化传统,因此,公布成文法最早出现在这里。

(3)公布成文法及引起的论争:

郑国是第一个公布成文法的国家。在这以后的几十年中,中原各国也都先后公布了新的法律,中国法律就此进入了公开的成文法时代。

子产铸刑书的举动,曾受到了保守派的批评。保守派,当然指维护西周礼制统治的保守派,从大道理上说,礼制自然、和谐、美妙、讲起人情味也是浓上加浓,可是,它似乎有个不大不小的毛病:就是不太清楚。就是说,比起白纸黑字的国家法律来讲,它并不那么分明。保守派人物叔向给子产写信说:往日,贤君圣王做事之时没有订立法令的,你也是那么做的。而先王和你所以不制定什么法令之类的,是因为大家明白,法令比起礼仪风俗差了一大截。平民百姓过日子的时候,原来就有了礼义,有了明辨是非的官员、忠诚守信的乡长、和蔼可亲的老

师,生活本身过得有章有规、有声有色。眼下定出了法令,百姓就会盯着法令琢磨歪门邪道,忘掉了礼义、好官、乡长和老师,天天再也不会效仿贤人君子的一言一行了。你应该知道:“国家将亡,才必多法令”。叔向的信表明,春秋之前的统治者是依照礼俗惯例来处理问题的。他认为铸刑书公布于民,是违反先王处理问题的传统的,将会导致社会混乱。子产没有为叔向的批评所动摇,他以适应社会变化的需要为理由,维护了所公布的成文法。他说:咱是才疏学浅,不能像您那样高瞻远瞩,只有救救眼下的乱世聊以自慰,只是也请您想想看,没个出字成文的规矩,天下各行其道的时候谁知谁是对的谁是错的?礼义那东西听起来是挺好的,可是摸不清看不透,乱世之时再去说个仿效贤人君子,谁能保证学的不是歪门邪道?子产所铸刑书的内容已难详知。有的学者认为:子产铸的刑书有三篇,内容可能是关于财产、职官和司法方面的。

晋国的大夫文伯对子产铸刑书更是加以攻击,说火星未出不得用火。依照夏历,五月初黄昏正南方才能看到火星,而郑国是三月铸刑书,“火未出而作火,以铸刑器不发生火灾才怪”。此后,比子产思想更为激进的郑国大夫邓析,不满意子产的刑书内容,不受君命,改郑国刑书旧制,私造刑书于竹简,称“竹刑”。对此,奴隶主贵族十分恨他,公元前501年,邓析被郑国执政驷颛所杀。后来他的竹刑终于被郑国正式采用,说明其法可取。

更有讽刺意味的是,子产铸刑书之后,晋国又有“铸刑鼎”之举。晋国的“铸刑鼎”立法活动,受到了儒家学派创始人孔子的批评。孔子认为晋国应当按照先王的礼制进行治理,不能违反尊卑贵贱的礼制,否则,将造成国家秩序的混乱。

当时的成文法之所以将律文铸在鼎上,是因为鼎在古代是国家权力的象征。鼎是王权的象征,当郑、晋的新兴地主势力上台后,为了使新法律有更大的权威性、稳定性和威慑力,为了表示新兴地主阶级取得政权的合法性,就把新法律铸在鼎上,公布于众。铸刑鼎,公布法律,从秘密的法律转变为公开的法律,虽然这只是形式上的变化,也是有意义的,意味着从此开始一种新的法律形式--封建制法律形态。

(4)公布成文法的历史意义及其影响:

这是中国法制史上的一件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法律事件。

A.宣告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中国奴隶制法律形态的结束和成文法的诞生,从此,将开始一种新的法律形态——封建制法律形态。这标志着中国古代法律制度步入了一个新的时代。

B.成文法事件,拉开了春秋战国成文法的帷幕,此后各诸侯国的新兴地主阶级纷纷登上了历史舞台,进行变法改革,公布法律。

C.这对后世影响更是不言而喻的,它拉开了中华法系的序幕,为历代封建王朝法制的发展奠定了基础,成为秦汉以后封建法制的榜样。

D.公布成文法的活动在客观上为封建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条件。成文法的公布,有利于新兴的地主阶级将改革的成果用法律形式表现出来,固定下来,为各种新型的社会关系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可靠的保证。

三、行政法律(文官制度发展的雏形)

春秋时期,在职官任用方面,西周的世卿制度(无论国君还是卿大夫都是世袭的,代代相承)也随之发生了重大的变化。春秋时,世卿制度虽然还是占主要地位,但在基层官吏的任用上已进一步实现了任人惟贤的原则。有知识有才干的知识分子在各诸侯国纷纷得到重用,统治者不但能直接任用地位卑下的人才担任高级职官,而且能跨越国别,招用其他诸侯国的人才到自己的政权下任官。如齐桓公用管仲为相等等。

战国时期,战国的职官制度大力改进,不但进一步废除了世卿制度,而且全面推行了量能授官的制度。主要有荐举、军功授官、养士制度(如齐国孟尝君、赵国平原君等)、客卿制度等。

与封建任官制度相联系的玺印制度(国王任用官吏时发给的印玺,免职时收回,若官吏辞职,也须将印玺交还国王);兵符制度(兵符分为两半,一半由国王掌握,一半由将帅掌握,只有兵符相合,然后才能调动军队),反映了官僚制度的发展和中央集权的加强;上计制度(将一年的预算收入事先写在木卷上,然后刨而为二,国王执右,官执左,年终上计,根据原券核查数目,决定官职升迁);俸碌制度(国家酬劳官吏的一种制度),以上制度为秦汉文官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基础。

四、《法经》的主要内容和其历史地位

公元前5世纪,魏文侯重用李悝为相,实行变法改革。李悝总结了春秋末期以来各诸侯国立法司法的经验,结合魏国的具体情况,制定了中国封建社会第一部系统的法典。

《法经》是一部"诸法合体"而以刑为主的法典。其中《盗法》是涉及公、私财产受到侵犯的法律;《贼法》是有关危及政权稳定和人身安全的法律;《囚法》是有关审判、断狱的法律;《捕法》是有关追捕罪犯的法律;《杂法》是有关处罚狡诈、越城、赌博、贪污、淫乱等行为的法律;《具法》是规定定罪量刑的通

例与原则的法律,相当于现代刑法典的总则部分。其他五篇为"罪名之制",相当于现代刑法典的分则部分。

《法经》内容、篇目、体例、结构虽然比较简单,但却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完整的成文法典。它以"法治"思想为指导,参考、总结、吸收前代各个政权的立法经验,集中代表了当时最高立法成就。在中国法律制度发展史上,《法经》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具体而言:

1.从律典结构来看,《法经》以严惩盗贼罪为核心,根据罪名类型、办捕程序、量刑标准等各项不同内客分立篇目,其中已有总则与分则、实体法与程序法、刑事法律规范与其他法律规范等各方面内客,首次创立了诸法合体、以刑为主的篇章体例结构,为后世各代成文法典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2.从立法宗旨来看,《法经》为维护君主专制集权制度,巩固地主阶级统治,保护人有权为核心的社会制度,首次确立了"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的刑事立法原则。它把直接侵犯官私财产所有权与人身安全、危害地主阶级政权及社会秩序的盗贼罪视为最严重的犯罪,作为严厉打击的重点对象,开创了后世各代立法的根本精神。

3.从法律内容来看,《法经》贯彻重刑主义法制原则,沿袭夏商西周五刑制度,不惜动用残酷的肉刑、死刑和族刑连坐等严刑峻法制度的发展方向。

总之,无论律典体例、篇章结构、立法宗旨、内容实质等各个方面,《法经》都成为一个具有划时代意义的重要标志,对后世二千多年的各代立法产生了深远影响。《法经》作为中国古代成文法典之原始源头,开创了中华法系独树一帜的立法先河。

五、商鞅变法

商鞅变法是分两次进行的。第一次开始于公元前359年,第二次开始于公元前350年。变法涉及内容很多,今归纳如下:

1.政治方面:

废除“世卿世禄”制,建立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为重点。他在这方面的贡献远远超过李悝和吴起。主要内容有如下三点:

(1)奖励军功,禁止私斗,废除世卿世禄制。制定二十级爵的作法,意味着废除旧的世卿世禄制,官吏从有军功爵的人中选用。各级爵位均规定有占田宅、奴婢的数量标准和衣服等次。又制定了“奖励军功,严惩私斗”的办法。奖励军功的作法是:将卒在战争中斩敌首一个,授爵一级,可为五十石之官:斩敌首二个,授爵二级,可为百石之官。宗室贵族无军功的,不得授爵位。有功劳的,可

享受荣华富贵;无功劳的,虽家富,不得铺张。严惩私斗的作法是:为私斗的,各以情节轻重,处以刑罚。

(2)废除分封制,实行郡县制。分全国为四十一县,县设今以主县政,设丞以副县令,设尉以掌军事。县下辖若干都乡邑聚。后来秦在新占地区设郡,郡的范围较大,又有边防军管性质,因之郡的长官称守。后来郡内形势稳定,转向以民政管理为主,于是郡下设若干县,形成秦的郡县制度。

(3)实行什伍制度。秦之乡邑原来都是自然形成的大小居民点。至此时,均作为基层行政单位。居民登记于户籍,分五家为一伍,两伍为什,同于后代的保甲制度。为了加强管理和统治广大居民,规定什伍之内各家互相纠察,“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

2.经济方面

商鞅对经济的改革是以废除“井田制”、实行土地私有制为重点。这是战国时期各国中唯一用国家的政治和法令手段在全国范围内改变土地所有制的事例。

主要内容有如下三点:

(1)废井田,开阡陌。在全国范围废除井田制度,实行土地私有制度。废止“田里不粥(鬻)”的原则,准许民间卖买田地。此后秦政府虽仍拥有一些国有土地,如无主荒田、山林川泽及新占他国土地等,但后来又陆续转向私有。

(2)重农抑商,奖励耕织。凡努力耕织、生产多的,免除徭役。凡从事末业(工商)及因懒惰而贫穷的,全家没入官府,罚为官奴婢。

(3)统一度量衡。统一斗、桶、权、衡、丈、尺,并颁行了标准度量衡器,全国都要严格执行,不得违犯。

3.社会方面

主要推行小家庭政策,以利于增殖人口、征发徭役和户口税等。具体规定:凡一户有两个以上儿子到立户年龄而不分居的,加倍征收户口税。禁止父子兄弟(成年者)同室居住。

4.改法为律

战国时期各国的变法改革运动,以秦国的商鞅变法最为成功。在他的主持下,秦国于公元前359年、公元前350年两次变法改革。其法律制度方面重要的是改法为律,改吴起的《法经》为《秦律》。

在我国古代社会,刑、法、律三字都含有法律之意。但它们彼此并不适用,且前后有一个发展演进过程。

夏、商、西周直至春秋时期,一般称法律为“刑”。如夏有《禹刑》、商有《汤刑》、西周有《九刑》、《吕刑》,春秋时期的郑国有《刑书》、《竹刑》、晋国有《刑鼎》等等,刑意即以刑罚罪。

春秋战国之际,人们开始改称法律为“法”。如晋有《被庐法》、楚有《仆区法》、《茆门法》,魏有《法经》等等。法字本意虽亦为刑,但已不仅仅是刑杀惩罚含义,它同时已有公平、公正的刑罚标准或日常规范的内涵。

商鞅变法,“改法为律”。此后,自秦汉至明清,除元代称法为“通制”、“条格”等外,其他各代基本法律均称律。所谓律,本指音律,它是由各个固定音阶按规则组成的,故《说文解字》称:“律,均布也。”借用“律”字代表法律,表明它将像音律一样,具有规则、规范性质。

因此,由“刑”到“法”的演变,是由单纯强调刑罚杀戮到公平、公正地用刑罚罪的转化;由“法”到“律”的演变,则又进一步从公平、公正达到执法均一。从这种意义来看,由“刑”到“法”再到“律”的演进,并不只是一个名称或用字上的变化,其中包含有法律概念以及人们认识水平的发展。

六、法家与儒家的法律思想

西周时期,人们的手中已有了很多的书籍,学术文化开始步入民间,整个社会的文化水平得到了提高。春秋战国时期诸子百家,各展雄才,提出了治国安邦的种种政治主张,也提出了内容更为丰富更为系统的法律思想。其中,在儒法两家之间,引起旷日持久的激烈论争。

1.儒家的法律思想

儒家思想产生于春秋末年,其创始人是孔子。孔子生在东周后半期,公室卑弱,大夫兼并,宗族制度在瓦解,家族制度在兴起,社会发生大变动的时候。孔子属于春秋时期的士阶层,士当时社会地位处在社会中间阶层,上有贵族大夫,下有庶民工商,能上但不能顺利上达,怕下降但可能失职下降。士在军事上任作战骨干,政治上任中下级官吏,文化上学得古今知识,经济上拥有私有田宅产业,社会地位重要而不高,想取得官职,必须依附把持国政的世卿贵族。士认为耕种要挨饿,学道可得禄,看不起老农的劳苦生产,惟一希望是做官食碌。但在士未出仕时候,生活接近庶民或过着庶民的生活,还能看到民间的疾苦,懂得“百姓足,君孰与不足;百姓不足,君孰与足”等类治国安民的道理。士是统治阶级的最下一层,因此士阶层思想的保守性多于进步性,妥协性多于反抗性。士阶层思想偏上而地位偏下,对上妥协,对下也要妥协,这样中庸成为最适合的思想。

孔子学说便是士阶层的结晶,面对当时大变革,孔子的政治法律主张表现得比较保守,他希望恢复西周的宗法等级秩序和传统的礼乐制度,其主张为:(1)提倡“礼治”,要求人们“克己复礼”。

对于晋国铸刑鼎,公布成文法的做法,他很气愤地说“贵贱无序,何以为国”,等主张。如何理解礼治,我们举个例子:《鹿州公案》中有兄弟争田一案,陈智的儿子阿明和阿定在父亲死后为争七亩田翻了脸,阿明讲“这七亩田是父亲留给我的。”讲着向知县蓝鼎元递上父亲的亲笔手书。上面白纸黑字“百年之后田产归长孙”。阿定说父亲临终前有口头遗嘱,还有旁证。蓝鼎元说“你们说的都不差,但是这意味着责任在你们的父亲,谁叫他不来个一清二楚?我只好开棺问他。”兄弟面面相觑,无地自容。蓝说“田产比起兄弟亲情,实在是区区小事,为这等小事打官司,值得吗?说来让人寒心,你俩都是各有俩儿子的人,将来你们各自儿子长大,不像你俩那样争地就怪了。所以,为日后安宁,我只好防患于未然,让你们各自只养一个儿子。阿明是长兄,留下长子,阿定是弟弟,留下次子。就这样,现将另两个儿子押到收容所,卖给乞丐做儿子。结案。”阿明一听便说“小民知罪了,愿将田产全部给弟弟,永不计较。”弟弟也是痛改前非。蓝鼎元问是否是他们妻子的意见,第二天四人及族人头领到官府,要求和解田产作为祭奠父亲的资产,轮流收租,子子孙孙不得起争端。这案子按照一般审判方法,应该各打三十大板,将田地分成两份,三两句话即可,现在费了周折,苦口婆心,毕竟效果显著,只有这样才能叫百姓守法,才能叫为官者政绩显赫。这就是礼治的一个表现。

(2)孔子进而提出了“为政以德”的“德治”思想。

他认为,刑和法虽能使人们暂时免于犯罪,却无廉耻之心;只有用德礼教化引导民众,人们才能有廉耻之心而安分守己,达到“无讼”的目的。例如,汉献帝时,有个汉子好吃懒做,成天无所事事。一日,汉子偷牛,被人捉住,汉子哀求衙门小吏不可将事告诉大官人王烈。原来,王烈曾经多次遇到汉子,每每相见,总好言相劝,汉子即羞愧又感激。只要见到王烈,一阵热血荡漾,发誓改邪归正,尽管转身走开,汉子不免又无法自制。这使汉子无地自容。外人将此事传给王烈,而且知道汉子不愿衙门小吏前来禀告。接着王烈派人送去一段布匹,说明奖励,以资振作,反而没有一句责备之言,王烈对不解的人说,“这汉子偷了牛,但是怕我知其再次犯事,说明他仍具有耻恶之心。还有耻恶之心的人,必能改过从善。所以,一定要奖励他。”汉子泪流满面,几年过去,一老瓮有一贵重宝剑丢失,一行人捡到,居然在那里守候到傍晚,直至老翁返回寻得为止。老翁十分兴奋,

便将此事告诉王烈,说这等好人足可立为常人之楷模。王烈发现好人是好吃懒做而且后又窃牛的那个汉子。

(3)在德治基础上孔子提出“为政在人”的“人治”思想,主张治理国家“在于得贤人也。”所以提倡统治者以身作则,强调“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例如:春秋时期有个叫季子的人,在一地方任个小官。四处传说,季子的政绩颇为骄人。孔子的弟子巫马不信,专门粗食布衣,化装前往打探虚实。一个夜晚,巫马撞见有人夜间捕鱼后又将鱼放掉,着实迷惑不解,便问捕鱼人“你捕鱼,是要得到鱼,可现在你明明捕到了却要放掉,这是为啥?”捕鱼人说“季子不愿意别人捕捞正在成长的小鱼,现在网中都是小鱼,不放了心里不踏实。”巫马接着说“如果没有严刑威胁着,你还会这样?”捕鱼人说“原来就没有严刑威胁着。对我来讲,只要季子说了,我就去做。”巫马立即折回去见孔子,将所见所闻一一描述,并问孔子“为啥季子德政妙到极点?他竟然可以叫别人做事时如同严刑峻法就在身边。”孔子说“你这就不对了。为什么非要严刑峻法人们才会规规矩矩?我曾问季子,用啥方法处理政务。他说,至诚待人就行了,那能起到无形感化的作用,远非严刑峻法所能相比。”潜移默化、无形感化,都是一种意识形态的“道德话语征服”。

继孔子后,战国时期的孟子继承发展了儒家的法律思想,针对当时诸侯兼并争雄的战乱局面,他深知民众对于统治者的重要性,因而明确提出“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是故得乎丘民而为天子”。为了缓和社会矛盾,提出苛政猛于虎。

(4)孟子把孔子创立的“仁学”进一步发展成为“仁政”学说,极力主张“施仁政于民,省刑罚,薄税敛”,“以德服人”,反对“以力服人”的兼并战争,孟子主张“仁政”,反对专制暴君滥杀无辜,主张治理国家必须先德后刑,少用刑罚,不得已而使用刑罚,一定要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还反对用族刑。都是孔子提倡“礼治”、“德治”思想的继续。

(5)儒家学派的又一代表人物荀子,继承了孔孟重德轻刑和先德后刑的思想,并提出了教化和刑罚相结合的刑法思想。他认为“不教而诛,则刑繁而邪不胜;教而不诛,则奸民不惩。”在主张先教后罚的同时,荀子又认为,为了及时惩治最严重的犯罪,可以“元恶不待教而诛”,他还主张使用刑罚一定要做到罪刑相当,反对统治者滥用刑罚,认为“罚不当罪”和“以族论罪”,只会导致社会混乱。唐朝那年,有一个春天,三番五次喜降大雨,弄得万泉县的土地肥沃。可是风调雨顺又是更需要劳力来耕地插秧,而县大狱不知怎的,尽关了一些年轻力壮能耕地插秧,这些犯人的家里,当然需要他们回家帮着干活儿。唐临琢磨“如

果让犯人回家干一阵子,岂不是两全其美?一来可以帮助农耕,二来可以显示大唐皇恩浩荡。于是,他请县令放这些犯人回家种一轮地,种地时间可用来折抵刑期。但是县令一听则连说“这不成,这些犯人一放准跑。”唐临笑着说“放心,有啥我顶着。”县令见唐临这般执着,只好推说自己身体不大舒服,转身回家“躲”着去。唐临对犯人说:“本官希望你们重新做人,好好干活,干得好不仅可以用干活折抵刑期,而且可以减刑。”说完,喊声“走”。后犯人一个个准时回来,他人奇怪,唐临却说“当初判刑时已是够重了,犯人肯定会追悔莫及。如果时机成熟给点宽慰,那先前所受的刑罚效果才会最佳。犯人不仅会觉得自己该罚,而且不会忘记自己大唐的恩典。”

2.法家的法律思想

战国时期,封建地主经济已逐步在各诸侯国内占统治地位,当时的封建地主除了由原来的奴隶主贵族转化而来的封建贵族以外,主要还是从非贵族的平民中通过军功、入仕或购买土地等途径上升的新兴地主。统治阶级内部,矛盾很尖锐,新老贵族与新兴地主之间的矛盾。贵族享有世袭权利和把持国政。仍然主张“礼治”;另一方面,那些非贵族出身的新兴地主则要求建立起封建中央集权君主专制制度,取消或限制贵族特权,实现国家统一,当时代表新兴地主阶级利益的法家反对贵族世袭各种特权的宗法等级和分封制,而要求代以按功劳大小来授官的官僚等级制和郡县制,并要求诸侯国君按照他们的主张制定统一的法令,予以公布,自上而下强制推行。在他们看来只有公平正直的法令才可以作为人们的行为准则,所以称为法。他们认为维护贵族特权的“礼”是不公平的,反对“礼治”而主张“法治”与儒家学派并世而起的法家学派提出了更为完整的法律思想。

(1)法家学派的代表人物商鞅与公子驷,公子虔与公孙贾提出了刑法适用上的平等思想和治国必须用重刑的思想。

他主张在刑法的适用上的平等思想和治国必须用重刑的思想。商鞅主张在刑法的适用上要统一标准,做到“刑无等级”。这是中国历史上最早提出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刑法思想。例如商鞅与公子驷,公子虔与公孙贾。他认为要使国家强盛,必须使用重刑。重刑轻罪的目的是为了达到“以刑去刑,刑去事成”,为了实现这个目的,他的刑法思想带有浓厚的暴力色彩。郑国子产在病危的时候,对接班人子大叔讲过一段“人怕火不怕水”的经验分析。他说,这人有时就是贱骨头,对其狠一点,他就老实,对其柔一点,他就会来劲。如人怕火不怕水。子产提醒子大叔注意:运用法律制裁,必须看透这一点,广施仁政固然重要,但是某些情况下那太不实际了,将法律弄严厉些,绝对事半功倍。说来有意思,子大叔生性厚道,只喜欢“胡萝卜”而不喜欢“大棒”,对严刑峻法敬而远之,日日

鼓吹仁爱。谁知道,后来的世道还真是应了子产的感觉。郑国盗贼日益猖獗,终于国无宁日。子大叔后悔莫及,随即在刑律中“烧起了大火”,好不容易最后才有了一点“团结安定”。又如春秋时期有一个姓董的郡守。一日巡视到石邑,看到一条很深的山涧,陡峭似墙壁,起码几十丈深,于是就问当地人“有没有精神、身体都很正常的成年人掉下去?”“当然没有。”“有没有小孩、瞎子、疯子掉下去过?”当地人说“没有。”“有没有牛、马、猪、狗掉下去。”“还是没有见过。”董叹气道“我治理不好上党地区就怪了,假如我的法令严惩不赦,叫人们如同掉下深涧这样必死无疑,那么,还有谁敢轻举妄动呢?

(2)法家学派集大成的韩非继承和发展了商鞅的刑法思想。在刑法适用的问题上,进一步提出了“法不阿贵”的主张。他要求统治者做到“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他从历史教训上论述刑法适用必须贵贱平等的重要性。

重刑的根本目的,不是为了惩罚犯罪分子本人,而是杀一儆百,收到治国安民的效果。重刑既有利于制止犯罪,也有利于保护民众。轻刑则既不利于制止犯罪,也不利于保护民众。如商周时期的《弃灰法》。

(3)法、术、势综合为用,君主“抱法处势则治”,“势”指权势,君主的崇高地位。“术”是君主掌握政权,驾驭臣下,贯彻其法令的权术和策略。在强调君主专制统治的同时,还极为重视选拔执法官吏,

3、儒家与法家的争论焦点

(1)人性恶与人性善的论争

人性恶的论争:

《商君书》告诉我们,人的本性就是饿了要吃食,累了要休息,痛苦不堪时必定去追求快乐,受人羞辱时候必定去追求荣耀。这是人之常情。哪里有利有名,人们就往哪里奔,一般臣民书生就是“生则计利,死则虑名”,这些都是人本性决定的。

《管子》有时也一口咬定人生便是“趋利避害”,《吕氏春秋》认为人性就是梦想长寿而憎恶夭折,追求荣耀而憎恶羞辱,贪图安逸而憎恨劳作。在中国法学中,相当一部分言说已经断定,人的本质不可救药,人的所做所为没有不是性恶决定的,即便是做好事,转来转去也在于为了自己。如果人的本质如此糟糕,那么,主张严刑峻法,便容易成为顺理成章的事情。这就是我们可以发现许多人坚信严刑峻法“卓有成效”的一个重要原因。《淮南子》不客气的说“在一万个人里也难见一个爱好善德、喜欢正气、无需禁令诛罚就能安分守己的人,既然如此,不用大刑怎能可以?。”

人性善的论争:

鼓吹教化,相信人性善有着密切的联系,这就像鼓吹严刑峻法,有时和咬定人性恶有着密切联系一样。王烈认准盗牛人可以教化,是因为,他发觉汉子尚有廉耻之心,而廉耻之心,在一些中国法学理论来看,正是人性善的一个侧面表现。“羞恶之心,人皆有之”,讲起性善,我们容易想到孟子的学说。《孟子》记载“孟子道性善,言必称尧舜。”他说,假如有个幼童不慎掉到井里,谁都会心里万分焦急、异常难受。为什么?因为人有恻隐之心。肯定不是因为,有谁想去结交幼童的父母,有谁想到邻里乡间博到一个好名声,更不是因为有谁厌恶幼童的哭喊声。大凡正常人,都会这样。依着孟子的这番见解,我们可以推而广之地认为,要是见到有人不幸伤了皮、流了血,心理正常的人也会万分焦急、异常难受。所以,接下来我们就见到了孟子的这段话:“恻隐之心,人皆有之;羞恶之心,人皆有之;恭敬之心,人皆有之;是非之心,人皆有之。”另外,孟子对没有根基的的教化有点微词。他认为:人活着,首先是温饱;其次才是怎样活着有意义或更好。“吃饱了,喝足了,没啥教化德行,就跟禽兽没啥两样了。而作为国君,就要施仁政于民,省刑罚,不能大刑候着、峻法压着,而要德教先行一步。”

4.法家的法治与儒家的人治

法家极端推崇法律在治理国家中的作用,强调法律的权威,主张“以法治国”。这被后世一些概括为“法治”法家思想包括主张以法为治,刑无等级;强调提高君主权力,实现君主集权的专制主义统治,消灭世袭贵族在政治上的地位;提倡平等、公平,并不限制君主的权利。在法家的观念中,国家法清楚、明白,即使有人想钻空子,也是绝不方便。春秋时楚国,“大凡进宫的群臣大夫诸公子的车子,不能进到第二道门,否则,看门人可以强行阻拦,甚至砸车打马。一天太子见驾,宫内积水,没法下车,看门人砸车打马,车毁马亡。太子气愤说“今天下雨,不得已,硬说我违法,太放肆。一定惩罚他。”楚王说“这看门官没错,因为有国家法,他就说一不二,就算太子出现了,也决不巴结,加官。”

儒家的人治,是中国古代儒家的一种政治法律主张,他们的着眼点是人,而不是法。儒家提出“德主刑辅”,即法对于治理国家固然重要,但法的好坏则完全取决于作为统治者的“人”的好坏。即使有了良法,还得靠人来贯彻。春秋时齐景公因为特别喜欢一棵槐树,便命令手下人仔细看管,“碰槐树者刑,伤槐树者死”,有一个酒徒碰了这棵树,依法要刑。晏子上朝说“为君者不可崇尚自己喜爱之物,为了一树就乱立法令,而失义于天下。您享有国家应爱民如子,应改此令。”

5.法家的“一刀切”和儒家的“惟齐非齐”

(1)法家的“一刀切”。

“一刀切”在现代一般总是引出消极的、否定的后果。可是在中国古代,这种“一刀切”的处事方式曾经是很流行的,是很多思想家极力鼓吹的。比如法家名著《韩非子》里就列举这样几件事例。

韩昭侯在宫中饮酒,醉醺醺地就在食宫里睡着了,宫中替国君管理冠冕的“典冠”在旁见了,怕他着凉,给他盖上了一件衣服。韩昭侯醒来见有人主动给他盖上衣服,很高兴,问身旁的侍卫是谁给他盖的衣服。侍卫说是典冠。韩昭侯却下令以越职罪处罚“典冠”,以失职罪处罚“典衣”。韩非子对这个故事的评论是:“故明主之畜臣,臣不得越官而有功,不得陈言而不当。越官则死,不当则罪。”韩非法家思想家的思维方式是线性的、僵硬的、死板的,甚至到了冷酷的地步。虽然,韩非的论证方法是法家思想家中逻辑性最强,但他的推理也是最无情和最冷酷的。他认为人性是恶的,人都是自私自利的,君主的统治不能指望善良亲爱之类的情感,只有依靠刑罚的威吓和爵禄的引诱。由此而造成的就是有过罚,有功赏,不管前因后果,无论青红皂白,违反法律就是“一刀切”。

(2)和法家这种思维方式相反的是儒家的就事论事的思维方式。记录孔子和学生对话的《论语》里有不少这样的例子。孔子讲仁义讲礼,以仁或礼作为评论事物的标准,可他对于不同的对象讲的仁的侧重点常常是不同的,在评论事件时候也往往将时间和人物按照当时所处的环境来评判。可以说仁和礼是相对性的概念。比如有一次学生问孔子:春秋早期齐国的管仲,年轻时和人合伙做买卖,出的资金少可分红多,称不上义;打仗时冲锋在后撤退在前,称不上是勇;主人公子纠被杀他也不殉主,后来却帮助杀主仇人公子小白管理国政,更称不上忠,但他辅佐齐桓公合并诸侯,称霸一时。这算不算是做到了“仁”?孔子回答说“如果没有管仲,恐怕我们都得披散着头发,作个野蛮人了。管仲算是仁吧!”可见孔子是相信功可以盖过的。孔子强调“君君、臣臣、父父、子子”,是说君要有君的样子,臣要有臣的样子,父要有父的样子,子要有子的样子,君仁臣忠、父慈子孝,才是理想。他的思维方式是思辩的,相对的。

儒家在法律本质问题上的观点和法家相当接近,都认为法律只是君主的统治工具,争论只是在于要将这种统治工具使用到什么程度。而在法律的方法问题上分歧要大得多,就像上述的例子所表明的,法家坚持的是要把法律当作僵硬的规矩、度量、绳墨,至少是不受执法者或守法者的才能、环境、前因后果的影响。慎子所谓的“不急法之内,不缓法之外”;商鞅所谓的“有功于前,有过于后,不为损刑。有善于前,有过于后,不为亏法”;韩非所谓的“法不阿贵,绳不挠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如此等等的硬话是法家理想的直接表述。但儒家认为统治应该灵活,必须考虑对象、

环境等等诸如此类的因素。如三国三典,就是强调执法的力度要根据环境的不同而不同。所谓“惟齐非齐”的说法,可以说是儒家的这种理论的最概括性的表率:“一刀切”是全都一样的绝对的整齐,而儒家要求的是相对的整齐。

“一刀切”的法家理论最后被中国法律文化抛弃,这可能是由于中国古代的法律的性质决定的。法律只是统治者单方面的行为,没有神圣的色彩,不为民众理解,硬性推向社会,就只会造成民众的反感,激化社会矛盾,反而威胁统治。而儒家注重调适法律和社会的关系,防止矛盾激化,为维护统治,有目的地、灵活地使用法律工具,在严厉镇压反抗统治行为的同时,适当、适时地放松在其他方面的执法力度,以集中力量更好地维持统治。

德国诗人歌德说过“没有两片完全相同的树叶”,那么每个案件更是如此,面对千变万化的社会生活,运用“一刀切”的法律来处理不合理,但是如果完全灵活掌握,那么公平又何在呢?尤其是这样的做法怎么使人们能够预见到自己的行为的后果呢?这样的做法会使法律丧失一个最基本的要素。这是古代“惟齐是齐”法律思维方式的第一个流弊。“惟齐是齐”的法律思维方式,还存在一个错误的前提,就是最后作出裁判的人能够完全正确的适用法律,体会法律精神。法律的字面意思是不重要的,作出裁判的法官能够自由地掌握其精神。这就需要每个法官都是大智大慧,大圣大贤,可实际上法官也是人,也有人类的缺点。允许法官自由脱离法律发挥,就会给贪赃枉法打开方便之门。把一切都寄托于皇帝来正确裁决,更是大错特错,皇帝不可能把一切事情都揽到自己的手里,也不可能监视所有的官员,不可能洞察一切。皇帝实际上更容易被欺骗、被蒙蔽。要靠皇帝一个人来保证司法的公正,无异于缘木求鱼。

儒家和法家的法律思想是春秋战国时期诸子百家刑法思想中内容最丰富的部分。这两个学派的刑法思想奠定了中国传统刑法思想的基础,也成为中国传统法律制度发展的指导思想。

论西周到春秋战国时期城市功能变化及其原因

论西周到春秋战国时期城市功能变化及其原因 商学院 120142165 邓桠 西周的城市功能主要是法律和政治,而春秋战国时期城市功能更加多元化,按照多功能方向发展,增加主要商业和经济功能。当然这一切的改变跟两个朝代的变化有莫大的关系,一下我就此改变进行讨论。 西周的社会背景:政治,中央官职周王是奴隶社会国家的最高代表。在周王左右的重要辅佐人物,有太师、太傅、太保,合称为“三公”或“师保”。如周文王、武王时的重要谋臣太公望,就被尊称为“师尚父”。成王时,周公为师,召公为保,共同辅政。周礼制度,周礼是表示等级制度的典章制度和礼仪规定。宗法制度,西周的国家实行分封制。即古书中所说的“封建”,而分封制的基础则是宗法。法律制度西周在《禹刑》和《汤刑》的基础上,制定了《九刑》。军事,军制。周王室保持了庞大的军旅。这种军旅,用于宿卫宗周的有六师,称为“西六师”;在成周镇慑东方诸侯的有八师,称为“成周八师”。共十四师,达三万五千人。分封的诸侯国,都有一定的武装力量。大国一般不超过三军,小国也有一军。武器,西周时期的战争主要是车战,与车配合的有徒兵。兵器种类比商代显著增多,出现了多种多样的戈、戟类兵器。 西周城市的发展与城建制度的出现。西周城市和建设特点:城市数量较前增加,分布范围扩大,但城市规模较小;形成三级市邑网,即周天子居王都----诸侯国都----卿大夫都;城市的功能主要是政治中心和军事据点,工商业发展受限,经济功能不强;城市有一定规划,对后来城市建筑布局产生较深远影响;建筑材料有所发展,西周发明了瓦,从而使建筑脱离了“茅茨土阶”的简陋状况。 促进西周城市发展较快的原因有两点:分封诸侯;周王朝自身加强都城建设西周的都城为丰京和镐京,在今洛阳附近营建了洛邑作为陪都。 春秋战国时代社会背景,是奴隶制向封建制过渡的时期,也是中华文化形成和丰富的重要时期。这一时期学术思想百家争鸣,商业发达,战争频繁使筑城与攻守城技术发展,形成了城市建设的高潮。这一时期铁器工具出现并广泛运用于生产,标志着生产力水平进一步提高,手工业、商业发展也促进城市的发展,城市的规模、数量增加,出现了不少商业都会。 城市建设:商业交换的发展,使部分封建主集中的都城,或交通要道,发展

春秋战国时期城市发展原因及其影响

春秋战国时期城市发展原因及其影响 人文学院哲学系:李远仲学号:10420092202331 城市,作为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它从萌芽到形成,对人类社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不用时代的城市发展特色反映了当时的政治经济发展状况,春秋战国时期是一个动荡的时代,诸侯国都城是春秋以来城市发展的主题,各诸侯国政治经济军事实力的增强在城市建设上充分体现出来.当时诸侯争霸,兼并战争频繁,再加上各地经济风俗的不同,诸侯国城市的发展风格各不相同,周天子地位下降,对各诸侯国的控制放松,这样诸侯国的城市就有了相对宽松的环境,从城市发展的特点就能看出当时社会结构的变化和经济的发展. 每一个时代的城市发展都有特殊的原因,春秋战国时期城市的发展也受不同因素的影响,具体来说主要有三个原因: 第一.生产力的发展,为春秋战国时期的城市发展奠定了物质基础,春秋战国时候为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的过渡时期,春秋中后期铁制工具得到推广普及,逐渐代替了木石骨以及青铜器,生产工具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特器的使用标志着人类在征服自然的进程中取得了重大进步,恩格斯说:”铁已在为人类服务,它是在历史上起过革命作用的各种原料中最后的和最主要一种原料.”牛耕的逐步推广是春秋战国时期生产力发展的又一个重要因素, 手工业生产技术水平不断提高,特别是冶铸业的发展,对于农业的进步、生产关系的变革都有重要作用。农业与手工业相互促进,不断发展,又导致产品交换频繁,商业渐趋发达,一些重要城市成为商业活动的中心,社会经济出现空前繁荣的局面。 第二.生产关系开始变革,导致很多奴隶得到了解放,为社会城市提供了优良的劳动力。春秋战国时期是又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过渡的时期,大批的努力获得了一定的人身自由,摆脱了奴隶主的束缚,逐步转变为封建土地所有制下的小农,周天子地位的下降,对诸侯国的发展束缚力减小,各诸侯国可以扩大城市规模。由于社会的变革,各个小诸侯国被大诸侯国吞并,这就促成了城市发展的兼容,无形中胀大国家的规模,为城市的发展提供了可能。 第三.社会生产分工的扩大,生产力的发展引起社会生产分工的扩大,生产自身的发展要求一种地域的分工,城市经济就是这一要求的结果,城市中的各个领域都有了长足的发展,分工意味着另一种结合,分工越细人与人的依赖关系就越紧密,在乡村,分工是很简单的,生产孤立分散,不能满足当时生产力发展需求,越专业化的生产越需要专门的技术,越复杂的分工越要求专门生产的组合,城市是生产力低于组合的最集中的表现形式,所以说没有分工就没有城市的存在。 城市的发展受到各方面因素的制约和影响,春秋战国作为一个具有过渡意义的时代,城市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代表意义。城市的发展受社会发展的制约,同时一个城市的发展必然会对当地的社会发展有反作用。,城市是一个积极的起创造和组织作用的因素.由这一因素所决定,历史上城市的兴起和发展,必然使社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春秋时期的法律制度 成文法的公布及其意义: 一、成文法的公布及争议: 1、郑国的“刑书”。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进行“作封洫”“作丘赋”等经济改革后,公布中国史上第一部成文法《铸刑书》 2、邓析造《竹刑》。邓析是中国第一个律师,私造刑书。 3、晋铸刑鼎:晋赵鞅、荀寅,以铸刑鼎,著范宣子所为刑书焉。 4、楚作“仆区”(ou)和“茆门”(mao)之法。 二、公布成文法的意义: 1、法的公布成为历史潮流。 2、刑依法定的局面被逐渐打开。 3、“礼治”“法治”之争展开序幕。 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一、立法情况: 1、《法经》的制定。魏文侯在位期间,任命李悝为相。 (1)政治上废除“世卿世禄”制度,剥夺奴隶主特权(2)经济上“废沟洫,以尽“地力之教”,实行“善平籴”的政策(3)增强军力,重视军事改革和军备训练(4)实行以法治国,制定《法经》。 变法过程中总结前人的立法经验,在“撰次诸国法”的基础上制定《法经》。《法经》既是变法的主要内容,又是对变法成果的肯定,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封建法典,它改刑为法,先列罪名,后定刑制,以罪统刑,是战国时期法律制度的重大建树,对于后世的封建法典体例的创制有重要作用。 2、《法经》内容及篇目。 第一部分是正律:第一篇《盗法》惩罚侵犯财产犯罪;第二篇《贼法》惩罚侵犯人身犯罪;第三篇《网法》或《囚法》,规定囚禁和审讯罪犯;第四篇《捕法》追捕犯罪者; 第二部分是杂律:《杂法》内容为“六禁” 第三部分是减律《具法》,即刑法总则(后来的明例律) 3、《法经》他点以及影响:一部完整的诸法合体的法典。 (1)以镇压盗、贼为主要任务(2)反对奴隶主贵族固有的等级特权(3)体现重刑主义精神(4)体例上诸法合体,具律列后。 二、商鞅定秦律: 变法手段“变法修刑,内务耕嫁,外劝战死之赏罚” 1、改法为律,轻罪重罚。为了有效禁奸止过,充分发挥刑罚预防犯罪的作用,采取最有特色的办法是连坐法规。 (1)伍什连坐——邻里(2)军队中士卒连坐(3)家属连坐(4)官吏职务连坐 2、重农抑商,奖励耕织。颁行《为田开阡陌封疆》《分户令》 3、奖励军功,制军爵律——二十军爵制 4、置县迁都,一度量衡。 5、焚毁诗书,禁止游宦。 商鞅变法的意义:秦国强大;法制发展;国家统一

春秋和战国时期的政治特点

春秋和战国时期的政治特点 春秋战国时期政治思想是中国由奴隶制社会向封建制社会转变时期的政治思想。这是中国古代政治思想发展的重要时期,在此时期内,百家争鸣是政治思想发展的一个特征。本文是春秋和战国时期,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中国由奴隶制社会向封建制社会转变时期的政治思想。这是中国古代政治思想发展的重要时期,在此时期内,百家争鸣是政治思想发展的一个特征。 从公元前770年周王室东迁雒邑,到公元前221年秦统一中国为止,持续了5个世纪的春秋战国时期,是社会动荡和政治、经济制度急剧变革的时期。从鲁初税亩起,至秦商鞅变法,“裂井田,开阡陌”,表明中国奴隶制社会的土地制度──井田制瓦解,土地私有制逐渐形成,奴隶制生产关系逐渐被封建生产关系所取代。周王室东迁以后,失去了控制诸侯国的政治、经济、军事力量,一些诸侯国竞相扩张,出现了大国争霸的政治形势。公元前5世纪中叶,韩、赵、魏三家分晋,形成了七雄并立局面,大国争霸进而演变为列国之间的兼并战争。在社会的动荡中,从分裂走向统一的历史进程也在加速。随着战争和土地私有制度的发展,原有的社会等级结构也日趋解体。奴隶主贵族日益没落,新兴的地主阶级开始走上社会政治舞台。春秋末年,学在官府的格局被冲破了。孔丘“论次诗书、修起礼乐”,形成私人办学

的风气。至战国时期,士人成为较为稳固的知识阶层和社会政治生活中最活跃的力量,这为政治思想的繁荣发展创造了重要的条件。 春秋和战国时期发展概况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传统政治思想系统化、哲理化的时期。春秋初至春秋末,是西周以来敬德保民思想继续发展的时期,仁、礼、法、刑、忠、孝等重要的政治思想范畴,都是这一时期提出的。儒家和道家的出现,使中国古代的政治思想进入了体系完备和内容丰富、充实的发展阶段。至战国时期,又出现了名家、法家、墨家、农家、杂家、阴阳家、纵横家等思想学术派别,诸子百家各自著书立说,招收学生,宣扬自己的政治主张,形成了百家争鸣的局面。 诸子百家中,儒、墨、道、法四家的政治思想内容最为丰富,对中国古代政治思想的发展影响较大。儒家思想以伦理政治为核心,“游文于六经之中,留意于仁义之际”,重视君臣父子之礼、夫妇长幼之别。在战国时期其主要代表人物是孟轲、荀况。以墨翟为创始人的墨家学派,其政治思想的主要特点是重视实用,兼爱是其政治思想的核心。在政治上,墨家主张尚贤、尚同、非攻,在国家的经济政策上则主张强本节用。墨家在战国时期影响很大,与儒家并为显学。 道家源于老子,其政治主张是无为而治。战国时期,主要代表人物是庄周。庄周的政治理想是人与万物群生,“连属其乡”的“无何有之乡”,比老子的小国寡民的政治主张走得更远。在政治上,他主张“绝圣弃智”,“掊斗折衡”。其他代表人物,如杨朱主张“贵己”、“为我”、“全性葆真”,列御寇主张“贵虚”,都有消极遁世的特点。

春秋战国习题精选

习题精选 一、选择题1.下列哪一项标志着周王室在春秋时代的地位一落千丈,仅存虚名( ) A.周郑交恶 B.齐桓公挟天子以令诸侯 C.周平王迁都洛邑 D.三家分晋 2.下列哪一项不是春秋时代齐国管仲改革的内容( ) A.案田而税 B.寓兵于农 C.废除井田 D.士农工商专业分居 3.下列哪一项是在春秋时代的齐、楚两国之间发生的( ) A.城濮之战 B.召陵之盟 C.苏秦合纵 D葵丘会盟 4.下列对春秋时期各国称霸的顺序描述错误的一项是( ) A.齐一晋一秦 B晋一秦一楚 C.秦一宋楚 D.齐一秦一晋 5.确立楚庄王霸主地位的重要战争是( ) A.城濮之战 B崤之战 C.邲之战 D.弭兵之会 6.战国初期,上党地区在下列哪一个国家的控制范围之内( ) A.韩国 B.秦国C.赵国 D燕国 7.下列哪一项不是战国时期齐国对外扩张的行为( ) A攻取燕国下都 B.两次打败楚军 C.与秦国同时称帝 D.公元前286年灭宋 8.春秋后期,华夏诸国征服并吞并了许多周边的少数民族,其中被秦国所灭的是( ) A.白狄 B.西戎 C.犬戎 D赤狄 9.下列哪一项无法体现春秋战国时代公室与私家势力之间的相互斗争( ) A.田氏代齐 B.三桓专鲁 C.三家分晋 D.李悝变法 10.下列哪一项不是战国时代魏国李悝变法的内容( ) A.实行平籴法,维持经济秩序 B.打击贵族势力,将其迁至荒凉地区 C.大力发展农业生产,扩大国家收入 D.废除传统的世卿世禄制度,选贤任能 11.下列对战国时代各国变法改革描述不正确的一项是( ) A.实际上是以法家思想为核心进行的社会改革 B.秦、楚、魏国的变法改革都比较成功 C.为后世的政治制度建设奠定了基础 D.商鞅的变法改革中有一部分源于三晋 12.下列春秋战国时期的货币同国家对应不正确的是( ) A.郢爰一楚国 B刀币一齐国 C.铲币秦国 D蚁鼻钱一楚国 13.下列哪一项制度不是战国时代开始推行的( ) A.“上计”制度 B.“玺书”制度 C.俸禄制度 D.军功入仕制度 14.郡县制度在春秋战国时代是政治变革中最显著的一个方面,下列选项中,错误的是( ) A.春秋早期郡的级别在县之下 B.战国时代郡多设于边地,主要是为了巩固边防 C.战国时代县已经具备了比较完整的地方行政职能 D.春秋时期县的设立主要通过灭亡邻国改设产生 15.下列选项中,与“履亩而税”相一致的做法中不包括( ) A.“作爰田”B“初税亩” C.“量人修赋” D.“自爰其处” 16.《孟子·告子》载:“天子适诸侯,曰巡狩;巡所狩也;诸侯朝天子,曰述职;述职者,述所职也。无所事者……~不朝则贬其爵.再不朝则削其地,三不朝则六甲师移之。”此材料反映的历史现象是( ) A.周初的分封制 B.周王室对诸侯失控 C.春秋时诸侯争霸 D.齐桓公称霸 17.城市的发展在春秋与战国之间的区别不包括( ) A.战国时代的城市在经济职能上远远超过了春秋 B市场是战国时代城市发展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C.春秋时代城市的基本性质是政治中心 D.春秋时代的城市规模相对比较小,人口不多 18.春秋战国时代,小农经济出现的最主要的条件是下列哪一项( ) A.各国变法承认土地私有 B.牛耕逐渐普及开来 C.铁制农具出现并逐步推广 D.家庭观念越来越强19.战国时代百家争鸣的局面,是我国学术文化发展的重要阶段,在激烈的争鸣中,有着融合的趋向,下列选项中,不能体现这一特点的是( ) A.孔子的天命仁学 B韩非子的法、术、势 C.邹衍的阴阳五行之说 D.吕不韦编纂《吕氏春秋》 20春秋战国时代是我国科技发展的高潮时期,下列成果不属于这个时代的是( )

高等考试真命题选练(二)春秋战国时期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教师版)

高考真题选练(二)春秋战国时期的政治、经济和文化 一、选择题 1.(2013·广东文综·12)战国以前,“百姓”是对贵族的总称;战国以后,“百姓”成为民众的通称。导致这一变化的主要原因是( ) A.分封制的加强B.宗法制的衰落 C.百家争鸣局面的出现D.井田制的推行 【考点】商周时期的政治制度 【解析】从题意可知,百姓一词从称呼贵族到称呼民众,从贵族专有到与平民共有,说明贵族地位下降,只有宗法制的衰落符合。 【答案】B 2.(2013·全国新课标卷I文综·24)在周代分封制下,墓葬有严格的等级规定。考古显示,战国时期,秦国地区君王墓葬规模宏大,其余墓葬无明显等级差别;在经济发达的东方六国地区,君王、卿大夫、士的墓葬等级差别明显。这表明( ) A.经济发展是分封制度得以维系的关键B.分封制中的等级规定凸显了君主集权 C.秦国率先消除分封体制走向集权统治D.东方六国仍严格遵行西周的分封制度 【考点】商周时期的政治制度,秦朝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形成 【解析】解读材料信息,战国时期东方六国的墓葬仍然存在明显的等级差别,而秦国仅君主墓葬明显高于其余墓葬,这充分表明战国时期秦国率先由等级序列明显的分封制走向了中央集权统治,选择C项。由于铁器牛耕的推广导致分封制瓦解,A项表述错误;分封制中的等级规定表现的是分封制下的等级序列,B项表述错误;战国时期分封制走向瓦解,D项表述错误。 【答案】C 3.(2015·新课标全国Ⅰ卷文综·24)《吕氏春秋·上农》在描述农耕之利时不无夸张地说:一个农夫耕种肥沃

的土地可以养活九口人,耕种一般的土地也能养活五口人。战国时期农业收益的增加( ) A.促进了个体小农经济的形成B.抑制了手工业和商业的发展 C.导致畜力与铁制农具的使用D.阻碍了大土地所有制的成长 【考点】古代中国的经济——小农经济 【解析】战国时期农业劳动生产率提高,农业收益增加,使得以家庭为单位,自给自足的生产成为可能,从而促进了个体小农经济的形成,故A项正确;战国时期的重农抑商政策抑制了手工业和商业的发展,与农业收益的增加无直接关系,故B项错误;畜力与铁制农具的使用导致农业收益的增加,故C项错误;国家抑制土地兼并的措施,阻碍了大土地所有制的成长,与农业收益的增加无直接关系,故D项错误。 【答案】A 4.(2013·江苏单科·1)现代考古在秦、魏等国故地出土了许多生铁铸造的农具。1950~1951年河南辉县发掘了5座大型魏墓,1号墓出土铁器65件,其中农具占58件,包括钁、锄、铲、镰、犁铧等一整套铁农具。材料说明战国时期( ) A.生铁铸造由魏国独断经营B.成套铁农具有利农业精耕细作 C.铁制农具成为随葬必备品D.铁制农具最早出现于河南辉县 【考点】中国古代农业经济 【解析】本题考查对材料信息的提炼和所学知识的迁移运用能力。据题干材料信息,铁农具出土于秦魏等国故地,故AC错误;D单纯从题干材料信息不能得出这个结论。从题干河南辉县魏墓出土的农具成套来看,成套的农具有利于农业生产的精耕细作,故符合题意的是B

第三章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三章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本章知识点】: 1.成文法制订、颁布的主要活动。 2.成文法颁布的主要意义。 3.战国时期法制的指导思想。 4.《法经》 5.商鞅改革的主要内容。 第一节春秋时期法律制度的改革 【基本内容】: 一、历史背景:伴随着生产工具的进步(主要是铁器的发现和使用),生产力在春秋时期有了很大发展,经济的私有化程度不断加深,尤其是土地的私有化。经济的变化相应的带来了法律的变化,西周维系国家统治的礼治在政治、社会关系、法律方面都遭到挑战,即“礼崩乐坏”。新兴的统治手段—法治应运而生,其最先的表现就是成文法律向社会公开宣布。 二、主要法律活动:郑国铸刑书、晋国铸刑鼎、楚国公布成文法。 三、公布成文法引发的争论:子产铸刑书引发晋国的叔向的反对;晋国铸刑鼎引发孔子的批评。 【概念辨析】: 如何区分铸刑书、竹刑、铸刑鼎三次主要法律活动。 第二节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基本内容】: 战国时期法律制度的最大变化是法家法治思想的盛行和《法经》的制定。 一、法治思想的主要特点:无论亲属贵贱,在法律适用上的平等;颁布成文

法;实施重刑,即重刑轻罪。 二、魏国、楚国、秦国相继在法家代表人物的指导下进行变法。其中以秦国的变法最为彻底、最成功。 三、李悝制定《法经》,它是中国第一步封建法典。 【疑难分析】: 战国时期盛行的法治思想与西周时期的礼制思想相对立 法治思想的最大特点就是用刑罚作为治理社会的主要手段,这与西周的礼制或法律指导思想相反。 【概念辨析】: 《法经》: 战国时期,魏文侯相李悝集其他诸侯国立法之大成,制定了我国历史上第一部较为系统的封建法典,名为《法经》。《法经》以“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作为指导思想,首重对盗贼的惩处、追捕、囚禁,以杂法将法网严密化,又以具法规定量刑的通例。《法经》诸法合体,在编纂体例上对后世立法影响深远。 第三节商鞅在秦国的法治改革 【基本内容】: 商鞅在秦国的变法,分两次进行。这些变法涉及政治、经济、行政管理、法律制度等多方面,对秦国的国家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同时对中国的国家政治制度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一、经济方面:废除井田制,发展农业生产。第一、奖励农业生产;第二、颁布“分户令”,要求成年男子分家独立。 二、政治方面:推行郡县制,加强中央集权。第一、设置三十一个县,以秦

春秋战国时期的文化

春秋战国时期的文化 教学目的知识构造 春秋时期 战国时期 思想 老子《老子》;孔子“五经” 诸子百家 科技 天文 最早的哈雷彗星记录;十九年七闰 《甘石星经》 物理 《墨经》 文学 《诗经》 屈原《离骚》;诸子散文 艺术 《妇女凤鸟图》《御龙图》嵌错赏功宴乐铜壶、编钟医学 扁鹊与四诊法 教学建议

复习课设计 第七节春秋战国时期的文化 在讲述本课内容之前,引导学生回忆春秋战国时期的时代特点,了解这一时期文化开展的时代背景。 一、思想 本部分内容包括老子、孔子和诸子百家的主要思想和成就。本部分知识学生在重点初中已经学过。教师可以在学生回忆所学内容的基础上,加以补充。并引导学生对各思想家的思想进行评析。 二、文学 本部分内容包括《诗经》、屈原和诸子散文。《诗经》、屈原这部分内容学生在重点初中已经学过。教师可以在学生回忆所学内容的基础上,对于重点初中课本未涉及的内容加以强调。 在讲述诸子散文时,教师可以结合学生已学过的语文知识了学习这部分知识。并让学生认识到诸子通过其散文向世人阐述其思想。三、艺术 教师可以利用相关的历史图片讲述这部分内容。 四、天文和物理 有关春秋战国时期的天文成就,学生在重点初中就已经学过,教师引导学生回忆已学内容。并强调天文成就的年代、比西方领先的时间。 战国时期物理学的开展是以前学生没有学过的,教师可以让学生通过阅读课文了解当时中国物理学获得的成就。教师可以进行适当的

补充。 五、医学 本部分内容学生也已学过,教师引导学生简要回忆即可。 重点——对儒家、法家、道家思想的综合认识 ??在春秋战国这一历史巨变时期,代表社会各个阶级和阶层的人们从各自经济、政治利益出发,形成了各种学派,儒、法、道是其中重要的学派。 ??儒家倡导德政、礼治和人治,强调道德感化;法家倡导“一断于法”,实行法治,强调暴力统治;道家倡导顺乎自然,“无为而治”。三者具有很大的互补性。经过秦、西汉初年的治国实践从正反两个方面证明:在动乱年代,军阀割据,难以用儒家路线实行全国大一统,而法家路线却能收到这样的效果;在动乱结束之初,人口凋弊,生产毁坏,应该实行道家无为政治,与民休息,以恢复和开展生产;当国家稳定,走上正常运行轨道之后,不能再实行严刑峻法的暴力统治,而以儒家路线为宜。三者之间表现出了互相交融趋势。到了汉武帝时期,董仲舒以儒家路线为基础,以法家路线为辅助,兼采道家的合理思想,奠定了中国封建社会统治思想的基本格局。其中,儒家思想,构筑了传统文化中的人道主义精神;道家思想,构成了封建正统思想中的哲学基础;法家思想,成为历代进步政治家改革图强的理论武器。三者的综合,共同构建了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基本精神。 重点——对孔子的评价 自汉代至清朝,被尊为“圣人”的孔子一直被尊崇。“五四”时

春秋战国历史-春秋战国时期城市的兴起

春秋战国历史:春秋战国时期城市的兴起 春秋战国时期,由于铁器的广泛使用,极大的推动了以农业文明为鲜明特性的中国古代社会的发展。外加之商鞅、吴起等改革的影响,奴隶社会迅速瓦解,以仕大夫等新兴地主阶级为代表的封建制度迅速发育。生产力高速发展,商品交换高度繁荣,同时也催生了货币的广泛使用。更推动了春秋战国时期城市建设的高速发展。 城,为了抵御外寇,便于管理,集中居住的地方。外围用木栅栏、土墙或石墙围起来,称之为“城”。 “市”,人们用于商品交换的地方,长期固定下来之后乃称之为“市”。 “城”,以政治、军事为中心的形态存在。“市”,是以商品交换为中心的形态存在。人们为了便于政治、军事的管理和商品交换,将“城”“市”设在一起,即城市的产生。 当时的城市不但规模大,而且人口众多,商业繁荣,据《战国策·赵策》记载:“古者四海之内分为万国,城虽大,无过三百丈者,人虽众,无过三千家者......

今千丈之城,百家之邑相望也,”一万户人家的大城市与三百户人家的小城市相比,自然是大得多了。 城市建设的兴起,不单单是商品交换的繁荣。人们在商品交换的过程当中,自然也活跃了人与人之间的交流。其结果是,商品交换同时,文化、观念、思维方式也在商品交换过程当中必然的产生了相互间的影响。对当时整体国民素质的提高和社会发展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如果人们还都是“鸡犬之声相闻,老死不相往来。”就绝对没有春秋战果时期的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城市化建设,两千多年以后的中国和西方国家比较,还没有完成。今天的中国农村尤其是中西部的边远山区,人们还很大程度的,生活在传统的农耕社会里面。商品交流不畅,文化闭塞,致使国民素质提高缓慢,生产力发展滞后。中国的农村发展之路,在两千多年的春秋战果时期就已经给指明。这也是西方发达国家的成功之路。那就是农村的城镇化建设。城市和农村的区别,除了城市便于管理和商品、文化交流以外,城市还优化了各种资源的配置,强化了社会分工。象春秋战果时期,城市的高速发展使更多的人从传统的土地当中走出来。他们结束了“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的生活方式,去从事专业的商品交换,采矿、冶金、手工业加工、制造,

第三章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三章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教学要求: 春秋战国时期是我国从奴隶制社会逐步向封建社会转变的时代。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一些诸侯国(如郑国、晋国等)先后出现了新的生产关系--封建生产关系。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制度,也随着"礼崩乐坏"而发生变革。通过本章的教学,是学生掌握奴隶制的"礼治"转向封建制的"法治"之标志:中国历史上首次公布成文法及其影响。掌握中国奴隶制法朝封建制法发展中的一系列问题。 东周与春秋战国: 从公元前770年周平王将国都东迁至雒邑(今河南洛阳),到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中国,是中国历史上的春秋战国时期,也是东周时期。 “春秋”得名于鲁国的编年史《春秋》,一般指从公元前770年(周平王元年)至公元前476年(周敬王四十四年)的东周前期。 “战国”得名于秦统一前七雄征战的年代,一般指从公元前475年(周元王元年)至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天下的东周后期。 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历史上一个大变革的时代,一般认为,春秋是奴隶制瓦解、封建生产关系产生的时期,战国是封建制确立的时期。伴随着社会的转型,法律制度也从奴隶制形态向封建制形态转变。 第一节社会变迁与儒、法学派的主要法律思想 一、春秋以后的社会变迁及其影响 ?春秋战国时期社会的基本特点是?礼崩乐坏? (一)?礼崩乐坏?具体表现: 1、在经济上,铁器逐渐应用于农业生产,牛耕开始普遍推广;春秋中晚期,在?井田?之外,出现了?私田?;随着私田不断增多,井田制渐趋瓦解。 2、在政治上,春秋末期,王室衰微,王权旁落,各大诸侯国争夺霸权;各诸侯国内部,卿大夫专权,新旧势力矛盾日益激烈。战国时期,新兴地主阶级登上历史舞台,变法改革,并通过兼并战争统一天下。 3、在思想文化、意识形态上,也从注重?神事?到注重?人事?,从?学在官府?到?私学?,出现了儒家、法家、墨家、道家的大论战,形成了?礼治?、?德治?、?人治?与?法治?的对立。 (二)?礼崩乐坏?的结果: 井田制被破坏,礼制衰落,郡县制逐步取代分封制,王权旁落,政权下移。 这标志着奴隶制开始瓦解,封建制逐渐兴起。由此引发了法律制度的变革,形成了成文法运动,封建制法律形态代替了奴隶制法律形态。 二、儒家学派及其主要法律思想 (一)儒家 ~是春秋战国时期?百家争鸣?中最早形成、最有影响的一个学派。?儒?的本义是指掌握一定的文化知识、精通周礼并以从事教育、执掌礼仪为业者。因孔丘早年曾从事这一职业,故其所创立的学派被称为儒家。 (二)主要代表人物 1、春秋末期的孔丘 2、战国中期的孟轲 3、战国后期的荀况。

春秋战国的法律制度练习题备课讲稿

春秋战国的法律制度练习题 一、填空题 1、礼制的原则是和。 2、春秋时期,随着经济基础的变化,郡县制取代了。 3、春秋时期郑国的子产“铸于鼎,以为国之常法”。 4、春秋时期邓析作,郑国第二次公布成文法。 5、春秋时期楚国制定了严禁和搜捕奴隶逃亡的法律,叫做。 6、春秋以前,奴隶主贵族不公布成文法的目的是“,威不可测,则民畏上也。” 7、孔子反对晋国公布成文法,认为“晋其亡乎!失其矣。” 8、封建统治者把危害其财产的行为称之为“”。 9、封建统治者把危害其政治统治和人身安全的行为称之为“”。 10、《法经》的第一篇和第二篇分别是和。 二、单项选择题 1、晋国公布成文法时遭到的反对。A A孔子B叔向 C商鞅D子产 2、子产是春秋时期()的贵族。A A郑国 B晋国 C楚国 D魏国 3、我国第一次公布成文法是的人是春秋郑国的()。D A孔子B叔向 C商鞅D子产 4、春秋时期最早公布成文法的是。B

A晋国B郑国 C楚国D齐国 5、竹刑的作者是春秋郑国的()。A A邓析B叔向 C商鞅D子产 6、春秋时期郑国的子产将刑罚条写在()上。C A竹简 B丝绢 C铜鼎 D龟骨 7、春秋时期郑国的邓析将刑罚条写在()上。A A竹简 B丝绢 C铜鼎 D龟骨 8、晋国的“常法”是()制定的。B A邓析 B 赵盾 C赵鞅D子产 9、“被庐之法”是()国制定的。B A郑国B晋国 C楚国D秦国 10、战国时期魏国制定了一部法典,其作者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这部法典是()。A禹刑B吕刑 C九刑D法经 11、改“法”为“律”是战国时期的()。C A韩非B赵鞅 C商鞅D屈原 12、商鞅入秦国变法改革,携带了李悝的()。D

第三章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三章春秋战国法律制度的变革 一、基础知识图解 (1)铁制农具的适用 (2)郡县制取代分封制 社会的发展(3)以亲亲尊尊为核心的礼制加速衰落 (1)公元前621年,晋国赵盾制事典 (2)公元前513年,晋国赵鞅、荀寅 铸其于鼎 春秋时期法律制度的变化公布成文法的主要活动(3)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铸 刑书,第一次公布成文法 (4)公元前501年,郑国执政杀邓析 而用竹刑 成文法公布的意义: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奴隶主旧贵族的特权,打 破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堡垒。为 中华法系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1)魏国李悝的新政,制定《法经》 (2)商鞅在秦国的变法 战国时期法律的发展(3)楚国吴起的变法 (4)立法思想:不别亲疏,不分贵贱,一断于法;轻罪重刑 (1)分列盗、贼、囚、捕、杂、具六篇,法典体系初备 李悝的《法经》主要内容(2)明确宣布“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打击重点直指反抗专 制通知的行为 (3)保护君主专制,维护等级特权 (1)改法为律,明法重刑 (2)取消分封制,建立郡县制 (3)废除井田制,确立土地私有 (4)奖励军功,奖励耕织 (5)奖励告奸,什伍连坐 商鞅变法主要内容(6)统一文字,统一度衡量 意义:使得秦国大治,推动了秦国的社会、经济、文化各方面的 发展,为秦国打败其他各国、建立中央集权专制国家奠定了基础

二、案例分析 (一) 晋邢侯与雍子争鄐田,久而无成。士景伯如楚,叔鱼摄理,韩宣子命断旧狱,罪在雍子。雍子纳其女于叔鱼,叔鱼蔽罪邢侯。邢侯怒,杀叔鱼与雍子于朝。宣子问其罪于叔向。叔向曰:“三人同罪,施生戮死可也。雍子自知其罪,而赂以买直,鲋也鬻狱,刑侯专杀,其罪一也。己恶而掠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夏书》曰:…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请从之。”乃施邢侯而尸雍子与叔鱼于市。仲尼曰:“叔向,古之遗直也。治国制刑,不隐于亲,三数叔鱼之恶,不为末减。曰义也夫,可谓直矣。平丘之会,数其贿也,以宽卫国,晋不为暴。归鲁季孙,称其诈也,以宽鲁国,晋不为虐。邢侯之狱,言其贪也,以正刑书,晋不为颇。三言而除三恶,加三利,杀亲益荣,犹义也夫! ————《左转—昭公十四年》 案情今译:晋国邢侯与雍子争夺鄐地田产的归属,很长时间也没有确定下来。晋国的司法官士景伯到楚国去了,叔鱼代理司法官的职务。韩宣子命令他审断这个过去的积案,其主要的罪过其实是在于雍子。雍子于是把他的女儿献给叔鱼,叔鱼便断邢侯有罪。邢侯愤怒至极,当场就在官府的大堂上将叔鱼与雍子杀死了。韩宣子向叔向请教应判邢侯什么罪。叔向说:“三人应当受同样的刑罚,把它加在还活着的人身上,对死了的只是戮尸即可。雍子已经知道自己所犯的罪行,而妄图用女儿去换取官司的胜利,小小的鲫鱼也出卖刑狱,刑侯擅自杀人,他们应受的刑罚都是相同的。自己有罪过而掠取别人的美名就是昏,贪婪而败坏职责就是墨,杀人而没有顾忌就是贼。…昏、墨、贼,都是死罪。?这是自皋陶时即有的刑法。请遵照执行吧。”于是杀了邢侯并把其尸与雍子和叔鱼的尸体公开在市场上示众。孔子说:“叔向他有古代流传下来的正直作风。制度刑法是治理国家的大事,他对于亲属也不包庇,三次指责其罪恶,不为他减轻。做事合乎道义,可谓正直了。在平丘会盟的时候,指责他贪财,以宽免卫国,晋国不能称为残暴。让鲁国季孙回国,称他搞欺诈,以宽免鲁国,晋国不算是虐杀。邢侯之案,说明他的贪婪,以公正执行刑法,晋国不能说是偏颇。三次言论,除掉了三种罪恶,增加了三种好处。杀了亲人而名声更加彰荣,这是合乎做事的道理的。” 参考解析:在农耕社会里,土地是最重要的一项生产资料,因而中国古代的土地法制很早就产生并发展迅速,成为中国传统法制中极其重要的部分。进入春秋时期后,无论是考古资

春秋战国法律制度

第五讲春秋战国时期法律制度 (公元前770年~公元前221年) 西周中后期起,维系着周王朝统治的宗法等级制度出现了全面危机。随之而来的是,从经济制度到政治制度,从井田制到分封制,都面临着前所未有的考验。风雨飘摇中,伴随着旧制度的解体,新时代即将到来。这是一个“王纲解钮”的时代,这是一个“礼崩乐坏”的时代,这是一个英雄豪士辈出的时代,这更是一个学术开放自由、知识分子指点江山的黄金时代。 第一节奴隶制法制的瓦解和各诸侯国的改革 1 .奴隶制法律制度解体 标志: (1).王权的下移; (2).礼的僭越; (3).井田制的瓦解(4).郡县制代替了分封制. 2.诸侯国改革经济制度和军事制度。 (一)齐国。“相地而衰征”,“作内政而寄军令”。 (二)晋困。“作爰田”、“作州兵”。 (三)鲁国。“初税亩”、“作丘甲”。 (四)楚国。“书土田”、“量入修赋”。 (五)郑国。“作封洫”、“作丘赋”。 第二节成文法的公布及各诸侯国的变法改革 春秋战国时期,在各家思想的影响下,在法律制度上出现了很多具有历史标志意义的事件,这其中就包括春秋时各国相继公布成文法,战国时各国又在不同程度上进行变法改革,为新制度、新秩序的创建进行着努力。 一、春秋时期各国立法以及成文法的公布 春秋中期开始,为了适应社会经济发生的诸多变化,一些诸侯国开始进行立法活动,相继制定了成文法。 其中较早制定成文法的国家是楚国。公元前689~前677年,楚文王在位时,效法周文王时的“有亡荒阅”之法,“作仆区之法”,用以惩治隐匿逃亡者和窝藏盗窃物品的行为。公元前613~前591年,春秋五霸之一的楚庄王在位期间,又制定了“茆门之法”,规定了关于宫廷警卫方面的内容。 晋国也于公元前633年,晋文公在位时,制定了“被庐之法”。公元前621年,晋襄公命执政赵宣子(赵盾)制定“常法”,是一步包含了刑事、民事和官制法律内容的综合性法规。公元前554~前547年,晋平公时执政范宣子在“常法”的基础上修订了新的刑书。 这一时期,虽然诸多国家先后制定了成文法,但是很可能并没有布之于众。“刑不可知,威不可测”、“临事制刑,不豫设法”的秘密法传统还没有真正打破。到了春秋后期,社会变革愈加激烈,新兴统治者迫切希望摧毁旧宗主贵族的法律特权,摆脱宗法等级制度的束缚,于是在反复的论争中郑、晋等国公布了成文法。 公元前536年,郑简公时期,在执政子产主持下,郑国“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公元前513年,晋国也在执政赵鞅、荀寅等人主持下,“铸刑鼎,着范宣子所为刑书”。公元前501年,郑献公时期,大夫邓析私制一部“刑书”,因其书于竹简之上,故称“竹刑”。执政驷歂以邓析“私造刑法”有违国家法制为由将其杀死,但认为“其法可取”,将“竹刑”公布并予适用。在郑、晋相继公布成文法之后,其它诸侯国也陆续效仿,这就推动了法制改革的深入发展。 不过制定公布成文法却并非一帆风顺的,而是经历了新旧势力的激烈争论。郑国子产“铸刑书”,遭到了晋国大夫叔向的强烈抨击。他从维护宗法等级秩序出发,致信子产,指出,按照传统体制法律是不能予以公布的,因为“惧民有争心”,了解法律内容之后,百姓一旦“不忌于上”,起了争名争利之心,统治就困难了。现在郑国将刑书铸在鼎上,“民知争端矣,将弃礼而征于书;锥刀之末,将尽争之。”叔向认为

春秋时期的思想家

春秋战国时期著名思想家及其主张复习训练 一基础训练 1春秋战国时期社会动荡不安,一些人为了实现自己的治国理想,四处游说、讲学,针对社会问题提出自己不同的见解,这一局面,史称() A战国七雄B百家争鸣C百花齐放D春秋五霸 2.儒家学派的创始人是春秋时期的() A孔子B孟子C荀子D董仲舒 3.孔子的主要思想及其主张是() ①仁②法治③无为而治④以德教化,以礼治国 A①②B③④C①④D②③ 4.提出“民贵”、“君轻”的思想主张的思想家是() A孔子B孟子C韩非子D老子 5.道家学派的创始人是() A庄子B老子C墨子D韩非子 6.道家的主要思想主张是() ①爱一切人,相互友爱②一切事物都有对立面,对立的双方在一定条件下还可以相互转化③无为而治,顺应自然④强化中央集权和君主权力,以维护国家统治 A①②B③④C①④D②③ 7.提出“知己知彼,百战不殆”的军事思想,被认为是兵家鼻祖的思想家是() A墨子B孙武C孙膑D汉武帝 8.秦始皇统一中国后,建立了中央集权制度,并以严刑峻法对国家进行统治,其思想渊源应该来自于() A孔子B老子C墨子D韩非子 9.儒家思想开始成为中国社会的正统思想是在() A春秋时期B秦统一后C汉武帝时期D唐太宗时期 10,与上一题有关的历史事实是() A焚书坑儒B罢黜百家,独尊儒术C百家争鸣D贞观之治 二。综合能力训练 11.在山东曲阜,导游对一幅人物画像进行如下讲解:“春秋时期,此人大办教育,讲学授课,培养了大批人才。”你联想到此人以及治国主张是() A老子—无为而治B孔子—仁者爱人C墨子—兼爱非攻D韩非子—严刑峻法 12.面对世界性的金融危机,温家宝总理曾说:“我们相信一句老话,‘祸兮福所倚,福兮祸所伏。’危机的背后就潜伏这转机”这一思想源于诸子百家中的() A墨家B法家C兵家D道家 13。在战国时期,有一个人因生活困难,偷盗了邻居的钱财。以为思想家提出“一定要严惩,以儆效尤”,这位思想家最有可能属于() A法家B儒家C兵家D墨家 14.1911年爆发的辛亥革命,推翻了中国2000多年的封建专制统治,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民主共和国,使民主共和的观念深入人心。在春秋战国时期的思想家中,提出与民主共和这一观念相类似思想的是() A孔子B孟子C韩非子D孙子 15.反对战争,维护和平是当代世界的主题之一,我国古代思想家提出类似思想的是()A老子B孟子C墨子D孙武

春秋战国时期法律制度

法制史:春秋战国时期法律制度 (公元前770年----前221年) 一、春秋时期(公元前770---前453年)的法律制度 (一)、春秋时期的社会变迁:从公元前770年平王东迁洛邑到公元前453年三家分晋。始称春秋时期。 “国与国之相攻,家与家之相篡,人与人之相贼,君臣不惠忠,父子不慈孝,兄弟不和调”。(墨子《兼爱中》) “子弑父者有之,臣弑君者有之”. (《孟子》) “春秋之中,弑君三十六,亡国五十二,诸侯奔走,不得保其社稷者,不可胜数”。(《史记·太史公自序》) ①政治上,周天子大一统的宗法统治已经动摇。权力下移,由“礼乐征伐自天子出”变为“礼乐征伐自诸侯出”,甚至“礼乐征伐自大夫出”。②经济上,铁器应用,牛耕推广。井田制破坏,私田出现。突出特点:1.王纲解纽,“礼崩乐坏”;2.大国争霸,各领风骚。 春秋时期涌现了很多新事物:郡县制取代分封制(秦楚晋);官僚制度取代世卿世禄(上承君命,下理庶政.仕官而不领土,任职食傣)。而在法制领域,最引人注目的变化,是郑晋等国掀起的成文法运动。 (二)、春秋时期的颂成文法活动: 夏商西周三代,中国法律尚处于习惯法时期。此时期的一些法律虽经整理编纂,并有文字记录,已成为系统化的法律,但尚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成文法。真正的成文法要到春秋战国时期才得以问世。 1、郑国“铸刑书”。郑国的执政子产是春秋时代的著名政治家。他有一句名言:“苟利国家,生死以之”。郑国是一个小国,用论语的话说就是“千乘之国摄于大国之间”,处境十分艰难。子产以其卓越的政治才能从容周旋于秦晋大国之间。外御强敌,内修政事,把郑国治理得井井有条。他治理郑国一年,手段比较强硬,郑国人恨他,编了一首歌谣:“孰杀子产,吾其与之”;三年以后,受到民众的拥戴。郑国人又编了一首歌谣唱道:“子产而死,谁其嗣之”。他死后,被孔子称作“古之遗直”;后人尊之为“春秋第一人”。 在礼和刑的关系上,子产主张礼刑并用,宽猛相济。《左传》昭公二十年记载,子产临死时,对他的继承人说:“唯有德者能以宽服民,其次莫如猛。夫火烈,民望而畏之,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三章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公元前770年—公元前221年) 第一节春秋时期的法律制度 一、春秋之际社会的发展变化 从东周开始至公元前476年的240余年间,史称“春秋”。 春秋是我国奴隶制瓦解、封建制逐步确立的时代。 (一)生产力的发展,井田制的破坏 由于铁制工具的应用和牛耕的出现,为各诸侯国开垦荒地、兴修水利提供了有利的条件,从而使私有土地的数量不断增加。 (二)郡县制代替分封制 随着经济基础的变化,上层建筑相应地也发生变化。这时,郡县制取代分封制,是适应新的经济基础的需要而出现

的。 县的长官叫县令,郡的长官叫郡守。 (三)礼制的衰落 礼制的主要原则是亲亲、尊尊。所谓亲亲,就是必须亲爱自己的亲属特别是以父权为中心的尊亲属;所谓尊尊,就是下级必须尊敬和服从上级,特别是周天子和封国的国君。 二、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的主要活动 (一)郑、晋、楚各国的立法 春秋初期,各诸侯国基本上沿用西周的法律。到中叶以后,由于经济基础的变革,阶级关系的变化,从而引起法律制度的变革。 1、郑国 据史书记载,郑国曾两次制定法律,第一次是郑简公三十年,即周景王九年(公元前年),郑国的执政子产,鉴于

当时社会关系的变化和旧礼制的破坏,因而“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典。 第二次是郑献公十三年,即周敬王十九年(公元前501年),“郑驷颛杀邓析(公元前545-前501年),而用其竹刑。” 2、晋国 晋国自文公以后,曾四次制定法律。第一次是晋文公称霸时期,即文公四年(公元前663年),“作被庐之法。”第二次是赵盾(既赵宣子)为晋国执政时制定的“常法”。第三次是范宣子制定的刑书。第四次是把范宣子所作并未“宣示下民”的刑书予以公布。 3、楚国 楚国在春秋时曾两次制定法制。第一次是楚文王时“作仆区法”。第二次是楚庄王时作茆(音毛,同茅)门法。 (二)公布成文法所引起的论争 郑国子产公布刑书时,便遭到晋国以叔向(晋平公时的

春秋战国时期的文化(教案)

春秋战国时期的文化(教案) 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教学目标 知识结构 春秋时期 战国时期 思想 老子《老子》;孔子“五经” 诸子百家 科技 天文 最早的哈雷彗星记录;十九年七闰 《甘石星经》 物理 《墨经》 文学 《诗经》 屈原《离骚》;诸子散文 艺术 《妇女凤鸟图》《御龙图》嵌错赏功宴乐铜壶、编

钟 医学 扁鹊与四诊法 教学建议 复习课设计 第七节春秋战国时期的文化 在讲述本课内容之前,引导学生回忆春秋战国时期的时代特点,了解这一时期文化发展的时代背景。 一、思想 本部分内容包括老子、孔子和诸子百家的主要思想和成就。本部分知识学生在初中已经学过。教师可以在学生回忆所学内容的基础上,加以补充。并引导学生对各思想家的思想进行评析。 二、文学 本部分内容包括《诗经》、屈原和诸子散文。《诗经》、屈原这部分内容学生在初中已经学过。教师可以在学生回忆所学内容的基础上,对于初中课本未涉及的内容加以强调。 在讲述诸子散文时,教师可以结合学生已学过的语文知识了学习这部分知识。并让学生认识到诸子通过其散文向世人阐述其思想。 三、艺术

教师可以利用相关的历史图片讲述这部分内容。 四、天文和物理 有关春秋战国时期的天文成就,学生在初中就已经学过,教师引导学生回忆已学内容。并强调天文成就的年代、比西方领先的时间。 战国时期物理学的发展是以前学生没有学过的,教师可以让学生通过阅读课文了解当时中国物理学取得的成就。教师可以进行适当的补充。 五、医学 本部分内容学生也已学过,教师引导学生简要回顾即可。 重点——对儒家、法家、道家思想的综合认识在春秋战国这一历史巨变时期,代表社会各个阶级和阶层的人们从各自经济、政治利益出发,形成了各种学派,儒、法、道是其中重要的学派。 儒家提倡德政、礼治和人治,强调道德感化;法家提倡“一断于法”,实行法治,强调暴力统治;道家提倡顺乎自然,“无为而治”。三者具有很大的互补性。经过秦、西汉初年的治国实践从正反两个方面证明:在动荡年代,军阀割据,难以用儒家路线实行全国大一统,而法家路线却能收到这样的效果;在动荡结束之初,人口凋弊,生产破坏,应该实行道家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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