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春秋战国时期法律制度

第三章 春秋战国时期法律制度
第三章 春秋战国时期法律制度

第三章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教学要求:

春秋战国时期是我国从奴隶制社会逐步向封建社会转变的时代。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一些诸侯国(如郑国、晋国等)先后出现了新的生产关系--封建生产关系。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制度,也随着"礼崩乐坏"而发生变革。通过本章的教学,是学生掌握奴隶制的"礼治"转向封建制的"法治"之标志:中国历史上首次公布成文法及其影响。掌握中国奴隶制法朝封建制法发展中的一系列问题。

从公元前770年周平王将国都东迁至雒邑(今河南洛阳),到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中国,是中国历史上的春秋战国时期,也是东周时期。“春秋”得名于鲁国的编年史《春秋》,一般指从公元前770年(周平王元年)至公元前476年(周敬王四十四年)的东周前期。“战国”得名于秦统一前七雄征战的年代,一般指从公元前475年(周元王元年)至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天下的东周后期。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历史上一个大变革的时代,一般认为,春秋是奴隶制瓦解、封建生产关系产生的时期,战国是封建制确立的时期。伴随着社会的转型,法律制度也从奴隶制形态向封建制形态转变。

春秋初期,各诸侯国基本上沿袭西周的法律。但是,春秋晚期,随着社会制度的变迁,法律制度也发生了重大变革。首先在郑、晋两国出现了成文法并引起争论。之所以引起争论就是因为成文法是一种新生事物,其内容和形式都与传统不符。郑晋两国在封建化的道路上先迈了一步,因而成文法在这两国出现。这一事件的发生,标志着“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秘密法状态的结束,从此中国进人了成文法时代。战国时期,各诸侯国纷纷变法改革,颁布法律,以法律的形式将封建制度固定化,封建制法律制度形成。《法经》是成文法运动的结晶,也是中国古代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法典,对后来的封建法典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商鞍在秦国主持变法,以《法经》为基础制定了秦律,为秦国统一天下和封建政治法律制度在全国的推行奠定了基础。从而从为我们今天重点学习的对象。

第一节社会变迁与儒、法学派的主要法律思想

一、春秋以后的社会变迁及其影响

春秋战国是中国古代社会从奴隶制向封建制转变的时代。这一时期社会的基本特点是“礼崩乐坏”,封建制逐步确立。其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在经济上,春秋以后,铁器逐渐应用于农业生产,牛耕开始普遍推广,这使得农业生产力迅速提高;春秋中晚期,在“井田”之外,出现了“私田”;随之而来的是,私田不断增多,土地甚至可以交换、租赁、买卖,井田制渐趋瓦解。

(二)在政治上,至春秋末期,周天子早已失去了昔日驾御诸侯的权势,王室衰微,王权旁落,各大诸侯国争夺霸权;各诸侯国内部,“礼乐征伐自诸侯出”(《论语·季氏》),卿大夫专权,新旧势力矛盾日益激烈,出现了一个所谓“礼崩乐坏”的局面。战国时期,新兴地主阶级纷纷登上历史舞台,变法改革,建立封建地主阶级政权,并通过兼并战争统一天下。

(三)在思想、文化、意识形态上,也进人到一个从注重“神事”到注重“人事”,从“学在官府”到“私学”大兴、“百家争鸣”的新时代,出现了儒家、法家、墨家、道家的大论战,形成了“礼治”、“德治”、“人治”与“法治”的对立。传统的宗法等级观念和神权法思想受到了“德”、“仁”思想的猛烈撞击、批判,“礼”思想和“法”思想成为社会意识形态的重要基础;“士”(知识分子)阶层出现,文化教育走下“神坛”步人民间。

“礼崩乐坏”的结果是:井田制被破坏,礼制衰落,郡县制逐步取代分封制,王权旁落,政权下移。这标志着奴隶制开始瓦解,封建制逐渐兴起。由此引发了法律制度的变革。

战国时期,各诸侯国纷纷变法改革,形成了轰轰烈烈的成文法运动,随着封建制政权的建立和巩固,封建制法律形态代替了奴隶制法律形态。

二、儒家学派及其主要法律思想

儒家是春秋战国时期“百家争鸣”中最早形成、最有影响的一个学派。“儒”的本义是指掌握一定的文化知识、精通周礼并以从事教育、执掌礼仪为业者。因

孔丘早年曾从事这一职业,故其所创立的学派被称为儒家。

儒家的主要代表人物有:春秋末期的孔丘,战国中期的孟轲,战国后期的荀况。孔丘是儒家的创始人,其贡献在于提出并建立了以“仁”为核心、以“复礼”为目的的思想体系,作为整个儒家的理论基础,并构建了儒家法律思想的体系。孟轲沿袭孔丘的思想体系,一般被认为是孔丘的忠实继承者,秦汉以后往往孔孟并提,而有所谓“孔孟之道”。荀况对孔丘的思想发展更大,具有部分质变,实际上是儒法合流、礼法统一的先行者口

儒家代表了刚刚登上历史舞台的封建贵族的利益,因而其法律思想的基本点是为统治者建立统一的贵族政体出谋划策,维护宗法等级秩序,教育百姓要安分守己。在继承和发展西周“礼治”和“明德慎罚”思想的基础上,提出了一系列维护“礼治”、提倡“德治”、重视“人治”的法律观点。

维护“礼治”,即要求建立以家族为本位、以伦理道德为中心、以宗法等级为基础的法律制度和意识形态,要求以“礼”作为指导立法和司法的基本原则。

提倡“德治”,即认为法律仅仅是确立和维护“君臣父子”道德准则的辅助手段,主张“教化”,反对不教而杀;在法律和道德的关系上,相对来说,轻视法律及其强制作用,重视道德感化作用。

重视“人治”,即指重视统治者个人尤其是最高统治者在治理国家过程中的决定作用,提倡“圣贤”治国,主张将立法权、司法权集中于“英明”的君主手中。这些观点对秦汉以后的封建社会影响很大。汉武帝时封建地主阶级的正统法律思想,就是以儒家思想为主、结合法家等各家法律思想中有利于维护封建统治的部分加以改造而形成的。

三、法家学派及其主要法律思想

法家是战国时期代表新兴地主阶级利益、主张“以法治国”的一个学派。春秋战国时期的成文法运动是法家产生的社会基础,也是法家思想的实践来源。可以说,成文法运动造就了法家学派,同时法家学派代表人物的思想和活动也促进了成文法运动的发展。由于法家的代表人物多是各诸侯国的政治家、军事家,直接领导着各国的变法运动,提出了“法”的观念作为自己主张的标志。因而从汉代开始便将这些主张“变法”、要求“以法治国”、“一断于法”的人士统称为

“法家”。

法家学派的鼻祖是战国初期的李悝。根据不同标准,法家的流派大致有三种划分方法。

(一)从时间上,可以划分为:前期法家和后期法家。前期法家指战国初期、中期的法家,即新兴地主阶级通过变法在各诸侯国内夺取政权时期的法家。主要代表人物是李悝、吴起、商鞅、慎到、申不害等。前期法家的中心思想是:批判传统“礼治”,论证变法的重要性和正义性,探讨新兴地主阶级夺取诸侯国政权的途径;勾勒出一幅“以法治国”的政治蓝图。由于历史条件的原因,前期法家在思想上多少还受到传统思想的某些影响,带有其他诸家思想影响的某些痕迹。前期法家大都注重政治实践,兼政治家、思想家于一身,更为关注推行“法治”的实践问题。因此,前期法家的法律思想颇具有实践色彩。后期法家指战国后期的法家,即新兴地主阶级通过兼并战争实现全国统一时期的法家。主要代表人物是韩非和李斯。后期法家己经具备较丰富的政治经验,因而其思想宗旨是:总结变法夺取政权和巩固政权的经验,在前期法家法律思想的基础上,提出较为完备的、系统的“法治”理论,以作为新兴地主阶级的统治理论。后期法家已经有条件对一系列重大理论问题进行理论探讨,因此,其思想更具有理论色彩。前期法家和后期法家还有一主要区别:前期法家并不一般地完全排斥道德教育的作用;而后期法家则认为人们“好利恶害”的本性无法改变,因此完全否定道德教育的作用,把法律的作用夸大到无以复加的地步,使法家的“法治”理论发展到极端。

(二)从地域上,可以划分为:晋法家和齐法家。在大致相同的历史时期,法家内部的主张常常表现出差异性,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不同的地域文化传统。晋法家或称晋秦法家是以三晋文化和秦文化为基础而产生的法家派系,其代表人物主要有:李悝,魏国人;吴起,卫国人;商鞍,卫国人;慎到,赵国人;申不害,郑国人;韩非,韩国人;李斯,楚国人。他们都不同程度地参与了三晋(韩、赵、魏)和秦国的变法与法制建设。其中,影响最大的商鞅、韩非分别是晋法家“法治”理论的初创者和集大成者。晋法家是法家的主体,其思想是战国法家思想的主流和代表。晋法家思想的特征是:重农抑商,严刑峻罚,否认道德教育作用,极端夸大刑罚的作用。这可以从晋国的“戎索”精神中找到其原型。

齐法家是以齐国文化为基础产生的法家派系,其法律思想主要反映在假托管仲之名的《管子》一书中。《管子》一书中的法家思想是在管仲的旗帜下发展起来的,即是从管仲在政治、经济上的改革措施中推演出来的,是这些措施在理论上的发展。因此,可以说是管仲思想的发挥。齐法家思想的特征是:重农而不抑商,重法而不全盘否认道德教育的作用。这可以追溯到齐国的地理环境和历史文化传统之中。

(三)从理论上,可以划分为:法派、势派、术派。按照韩非的看法,前期法家可分三派:商鞍重法—法派,慎到重势—势派,申不害重术—术派。商较论证了推行“法治”的重要性,慎到、申不害则论证了推行“法治”的可能性(政权、技术)。后期法家韩非则总其大成,提出了“以法为本”,法、势、术相结合的完整理论体系。

第二节春秋末期的“铸刑鼎”事件

一、春秋末期的“铸刑鼎”事件

春秋初期,各诸侯国基本上沿袭西周的法律。但是春秋末期的法律制度发生了重大的变革,就是郑、晋两国最早出现了“铸刑鼎”事件,公布了以保护私有财产为中心的成文法律。“铸刑鼎”事件的出现,标志着中国古代成文法的产生。

(一)郑国、晋国“铸刑鼎”公布法律

春秋末期,首先创制成文法的是郑国的子产。《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公元前536年,子产“铸刑鼎”,将法律条文铸在鼎上,公布于众。史称“铸刑鼎”事件。这是中国古代第一次公布法律。此举遭到晋国大夫叔向的抨击。

子产公布法律在郑国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公元前503年,郑国执政驷杀邓析而用其《竹刑》。《左传》定公九年(公元前503年)记载,“郑驷杀邓析,而用其《竹刑》。”杜预注:“邓析,郑大夫。欲改郑所铸旧制,不受君命而私造刑法,书之竹简,故言《竹刑》。”《竹刑》原为郑国大夫邓析所私自编撰,并无法律效力,后经国家认可,才具有法律效力。

在子产公布法律23年后,即公元前513年,晋国大臣赵鞅、荀寅将该国法

典铸在铁鼎上,公布于众。这是新势力在晋国取得政权后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但遭到了孔子的反对。

(二)郑、晋两国“铸刑鼎”公布法律所引起的争论

叔向写信痛斥子产:“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并有争心,以微于书,而激幸以成之,弗可为矣!‘国将亡,必多制’,其此之谓乎?”(《左传》昭公六年)

孔子则强烈抨击说:“晋其亡乎!失其度矣。 贵贱不衍,所谓度也。“二今弃是度也,而为刑鼎,民在鼎矣,何以尊贵?贵何业之守?贵贱无序,何以为国?”(《左传》昭公二十九年)

可见,“铸刑鼎”之所以引起争论,就是因为在春秋末期以前,是根据案情的轻重来判罪,虽然有成文的法律,但却是秘密的,并未公之于众。“铸刑鼎”公布法律,是一种崭新的激进的东西,从形式上看,与先王“不为刑辟”的传统不符;从内容上看,与西周以来的“礼”相违背。这是两种不同法律形态下的法律形式,其内涵也截然不同。因此,叔向与孔子诅咒郑、晋快要亡国了。

叔向和孔子都把郑、晋两个诸侯“铸刑鼎”公布法律之事看作是一件关系到国家政权存亡的重大事件。这表明,在此之前并没有公布法律,无成文法。郑、晋两国“铸刑鼎”确是开创了中国成文法的先河。

当时公布法律,之所以将律文铸在鼎上,是因为鼎在中国古代是权力的象征。《左传》宣公三年记载,公元前606年,楚庄王曾“观兵于周疆”,“问鼎之大小轻重”。据周大臣王孙满所说,从夏代就铸鼎;后来,随着朝代的更替,而“迁于商”、“迁于周”,鼎是王权的象征,楚庄王问鼎之大小、轻重,就是过问周王的权力,暴露了楚想替代周王室统治天下的企图。因此,当郑、晋的新兴势力上台后,为了使新法律具有更大的权威性、稳定性和威慑力,为了表示新兴地主阶级取得政权的合法性,就把新法律铸在鼎上,公布于众。“铸刑鼎”,从秘密法转变为公开法,虽然这只是形式上的变化,但也是有意义的,意味着从此将开始一种新的法律形态—封建制法律。

(三)“铸刑鼎”事件产生的社会条件

春秋末期正是中国社会从奴隶制向封建制转变的时代。由于当时各诸侯国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因而,进人封建制的步伐也不一致。郑、晋两国

由于其特殊的历史背景,在向封建制过渡的道路上比其他诸侯国先迈进了一步,因此,成文法最早在这两个诸侯国产生。此外,春秋末期教育制度的变化也为郑、晋两国公布法律提供了条件。西周时期,“学在官府”,贵族垄断文化;春秋末期,私学大兴,整个社会的文化水平得到了提高,加上郑、晋之地本来就是夏、商、周三代文化的沉积带,具有良好的文化传统。因此,公布法律之事有可能最早在这里出现。

二、春秋时期“铸刑鼎”公布法律的历史意义

春秋末期,郑、晋两国相继“铸刑书(鼎)”。这是中国法律历史上一件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法律事件。

它宣告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中国奴隶制法律形态的结束和成文法的诞生。从此,将开始一种新的法律形态—封建制法律,标志着中国古代法律步人了一个新的时代。同时,它也拉开了春秋战国成文法运动的帷幕。战国时期,各诸侯国纷纷进行变法改革,公布法律,于是掀起了一场轰轰烈烈的成文法运动。它对后世的影响更是不言而喻的,它拉开了中华法系的序幕,为历代封建王朝法制的发展奠定了基础,成为秦汉以后封建法制的滥筋。

第三节战国时期封建法律制度的发展及《法经》

一、战国时期法制发展概况

(一)战国时期的成文法运动

继春秋末期郑、晋两国的成文法之后,战国时期新兴地主阶级纷纷登上各诸侯国的政治舞台,进行变法改革,制定成文法,于是掀起了一场轰轰烈烈的成文法运动。

在韩国,韩昭侯任用法家代表人物申不害为相,进行变法改革,颁布了大量的法令,“晋之故法未息,而韩之新法又生”(《韩非子·定法》)。赵国颁布了《国律》,魏国有《大府之宪》,楚国有《宪令》,秦国则有《秦律》。

成文法运动的蓬勃发展是在战国时期。在成文法运动的发祥地三晋地区的

魏国,产生了成文法运动的丰碑《法经》;在秦国,出现了成文法运动的集大成者《秦律》。

春秋战国成文法运动的产生、发展过程表明,中国古代的成文法是封建社会特有的产物。春秋末期,之所以最早在郑、晋两国出现成文法,就是因为它们在走向封建社会的道路上比别的诸侯国先迈进了一步。战国时期,之所以能够形成轰轰烈烈的成文法运动,是因为当时各诸侯国大都进人了封建社会。成文法是封建经济基础的产物,同时对维护封建经济基础,促进封建社会的形成和发展,也起了不可忽视的积极作用。

(二)各诸侯国法律制度的转型

1.法律性质的转变

战国时期法律制度的性质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从奴隶制法律转变为封建制法律。法律体现新兴地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维护封建地主阶级的统治。具体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1)维护封建财产所有权。封建法律的首要任务是保护封建地主阶级的财产所有权。如《法经》将《盗法》列于篇首,主张“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晋书·刑法志》)。秦律中设有“盗罪”,惩罚严厉,盗采桑叶一片,罚劳役30天;保护土地私有权,严禁“盗徙封”(即私自移动田界)。

(2)以封建等级制取代奴隶制等级制。在各国变法中,均采取了以军功授爵的政策,取消以宗法制为核心的世卿世禄制,并在法律中确定下来,建立了封建等级制。如商鞍变法时定二十级爵。

(3)建立并巩固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在变法改革中,各国以郡县制取代分封制,以封建官僚制取代世卿世禄制,建立了中央集权制,并以相应的法律形式固定下来。

2.法律内容的变化

(1)法律调整的范围扩大,规定更加具体细密。不仅有刑事法律规范,而且还出现了许多新的非刑事的社会关系需要用法律来调整。因而颁布了大量的非刑事法律,法律开始进人到更广泛的社会领域中。同时,法律规定也更加具体、细密。如秦的《仓律》规定了收获物的收藏、保管、放置、统计、加工、发放,以及种粮的保管、每亩地使用种粮的数量,等等。

(2)刑罚从野蛮走向文明,出现了新的刑种。各国虽然继承了奴隶制的“五刑”,大量适用肉刑和死刑,如族诛、戮、车裂、别刑等。但是,从总体上看,刑罚开始从野蛮走向文明,其标志就是赎刑被广泛适用,并出现了徒刑。

赎刑在西周的《吕刑》中首创,但当时只适用于罪疑的案件。春秋末期赎刑被广泛适用。如《国语·齐语》记载,为加强军事力量,齐国法律规定:重罪赎以犀甲一戟,轻罪赎以鞍盾一戟。

春秋末期出现了徒刑,战国时期在各诸侯国广泛流行。战国时期的齐国已经将这种刑罚称为“徒”。这是春秋战国时期社会政治经济发生重大变革从而引起法律制度变革的反映,是社会进步的表现。徒刑这一刑种不是从来就有的,是从奴隶社会将罪犯罚为官奴隶之制中逐渐分化出来的。从将罪犯罚为官奴隶,到将罪犯判处徒刑,这是历史发展的必然,是刑罚制度从野蛮走向文明的标志。从此,徒刑成为封建刑罚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3.司法组织及其活动

春秋时期,司法权下移至诸侯。各诸侯国都有自己的司法组织,其名称不一;司法组织也开始独立出来。从文献记载及有关的出土铜器铭文来看,如卫国、虞国设有“司寇”一职;宋国有“大司寇”、“小司寇”之别;楚国有司败;晋国有尉氏。这一时期司法审判活动的最大特点就是:霸主代替了昔日周天子的地位,并且审理各诸侯国争讼案件。如公元前632年城淮之战后,形成了晋楚争霸的局面。《左传》嘻公二十八年记载,“卫侯与元恒讼”于晋;文公十四年记载,晋国的部至与周天子争田,周天子命属下讼诸晋国,等等。这样的案例在《左传》中有很多。说明周天子掌握的最高司法权已经下移到成为霸主的诸侯手中。

战国时期,司法审判权相继由新兴地主阶级掌握。各诸侯国建立了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司法组织。各诸侯国除了国君享有最高审判权之外,还在中央设置了专门的司法机构,如秦国设有廷尉,楚国设有廷理,齐国设有大理,魏国设有司寇。

二、《法经》的主要内容及其历史地位

(一)《法经》的体例与主要内容

公元前5世纪,魏文侯重用李悝为相,实行变法改革。李悝总结了春秋末期以来各诸侯国立法司法的经验,结合魏国的具体情况,制定了中国封建社会第

一部系统的法典。

《法经》有六篇:《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李悝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晋书·刑法志》),因此将《盗法》、《贼法》列于篇首。从整体上看,《法经》是一部“诸法合体”而以刑为主的法典。

《盗法》是涉及公、私财产受到侵犯的法律;《贼法》是有关危及政权稳定和人身安全的法律;《囚法》是有关审判、断狱的法律;《捕法》是有关追捕罪犯的法律;《杂法》是有关处罚狡诈、越城、赌博、贪污、淫乱等行为的法律;《具法》是规定定罪量刑的通例与原则的法律,相当于现代刑法典的总则部分。其他五篇为“罪名之制”,相当于现代刑法典的分则部分。

(二)《法经》的历史地位

《法经》在中国法律史上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1)《法经》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典的体例和基本原则,是中国古代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法典,标志着中国古代的立法技术已开始走向成熟,成为后世立法的滥筋。(2)《法经》的出现有利于司法的统一,便于司法官准确适用法律和定罪量刑。(3)《法经》的出现有利于立法的系统化,使立法活动在兼顾历史沿革和横向联系的科学环境中进行,避免重复和抵悟。(4)将实体法(《盗法》、《贼法》、《杂法》)和程序法(《囚法》、《捕法》)大致区分开来,有利于按客观规律指导法律实践活动。(5)《法经》的出现,有利于法律文献的整理、修订、解释和研究。

因此,《法经》是新式法典的集中体现,是封建成文法典的雏形。但遗憾的是《法经》很早就已经失传了。《晋书·刑法志》等只保留了其框架。明代末期重说《七国考》所引西汉末年学者桓谭《新论》中有关《法经》的片断,是伪造的,不足为信。

第四节商鞍变法与秦国法制的发展

一、商鞍变法的主要过程和主要内容

秦孝公时,商鞅携《法经》入秦,在秦国先后主持过两次变法,是法家变法最有成效者。

第一次开始于公元前359年(一说公元前356年),主要内容是:(1)以《法经》为蓝本,结合秦国的具体情况加以修订、扩充,制定了秦律,并制定了“连坐法”,即“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史记·商君列传》),颁行秦国,励行法治。从此以后,中国古代法典都以“律”为名。(2)奖励军功,禁止私斗,取消世卿世禄制及一切特权,“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史记·商君列传》);“斩一首者爵一级,欲为官者为五十’石之官”,“官爵之迁与斩首之功相称也”(《韩非子·定法》);“为私斗者各以轻重被刑”,使人民“勇于公战,怯于私斗”(《史记·商君列传》)。太子犯法,“刑其傅公子虔,默其师公孙贾”(《史记·商君列传》)。(3)奖励耕织,重农抑商:“谬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擎。”(《史记·商君列传》)

第二次变法开始于公元前350年,主要内容是:(1)废除井田制,确立封建土地私有制,“开降陌封疆”(《史记·商君列传》),“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买卖”(《汉书·食货志》)。(2)普遍推行县制,“集小都、乡、邑、聚(村落)为县,置令、凡三十一县(一说四十一县或三十县)”(《史记·商君列传》)。县令、县皿等地方官由国君直接任免,集权中央,并统一度量衡制度。(3)按户口征收军赋,“舍地而税人”(《通典·食货典·赋税上》),以利开垦荒地和增加赋税收入,明令“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并禁止父子无别、同室而居的旧俗。(《史记·商君列传》)

二、商鞍变法对秦国法制的影响及在中国法制史上的地位

商较变法的改革措施,一方面清理了旧贵族的政治经济势力,另一方面巩固了新兴地主阶级的经济基础和政治统治,在广度和深度上超过了其他法家代表的改革,从而使秦国从不被人重视的“夷狄之邦”,一跃而成为令人畏惧的“战国七雄”之首的强国,为后来秦统一天下奠定了基础。

商鞍在秦国主持变法,以《法经》为蓝本制定的秦律,对于秦法制的统一和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秦汉以后的封建法典都以“律”为名;提出了一系列的“法治”理论和推行“法治”的方法,在法律上确立了中央集权制,为秦始皇建立统一的封建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奠定了基础。正如东汉王充在《论衡·书解》中所说“商鞍相孝公,为秦开帝业”。

复习思考题

1.春秋时期郑国、晋国“铸刑书(鼎)”的情况如何?曾遭到谁的反对?为何反对?

2.试述《法经》的结构、主要内容及其历史意义。

3.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发生了什么变化?为什么?

4.简述商鞍变法的主要内容及其影响。

论西周到春秋战国时期城市功能变化及其原因

论西周到春秋战国时期城市功能变化及其原因 商学院 120142165 邓桠 西周的城市功能主要是法律和政治,而春秋战国时期城市功能更加多元化,按照多功能方向发展,增加主要商业和经济功能。当然这一切的改变跟两个朝代的变化有莫大的关系,一下我就此改变进行讨论。 西周的社会背景:政治,中央官职周王是奴隶社会国家的最高代表。在周王左右的重要辅佐人物,有太师、太傅、太保,合称为“三公”或“师保”。如周文王、武王时的重要谋臣太公望,就被尊称为“师尚父”。成王时,周公为师,召公为保,共同辅政。周礼制度,周礼是表示等级制度的典章制度和礼仪规定。宗法制度,西周的国家实行分封制。即古书中所说的“封建”,而分封制的基础则是宗法。法律制度西周在《禹刑》和《汤刑》的基础上,制定了《九刑》。军事,军制。周王室保持了庞大的军旅。这种军旅,用于宿卫宗周的有六师,称为“西六师”;在成周镇慑东方诸侯的有八师,称为“成周八师”。共十四师,达三万五千人。分封的诸侯国,都有一定的武装力量。大国一般不超过三军,小国也有一军。武器,西周时期的战争主要是车战,与车配合的有徒兵。兵器种类比商代显著增多,出现了多种多样的戈、戟类兵器。 西周城市的发展与城建制度的出现。西周城市和建设特点:城市数量较前增加,分布范围扩大,但城市规模较小;形成三级市邑网,即周天子居王都----诸侯国都----卿大夫都;城市的功能主要是政治中心和军事据点,工商业发展受限,经济功能不强;城市有一定规划,对后来城市建筑布局产生较深远影响;建筑材料有所发展,西周发明了瓦,从而使建筑脱离了“茅茨土阶”的简陋状况。 促进西周城市发展较快的原因有两点:分封诸侯;周王朝自身加强都城建设西周的都城为丰京和镐京,在今洛阳附近营建了洛邑作为陪都。 春秋战国时代社会背景,是奴隶制向封建制过渡的时期,也是中华文化形成和丰富的重要时期。这一时期学术思想百家争鸣,商业发达,战争频繁使筑城与攻守城技术发展,形成了城市建设的高潮。这一时期铁器工具出现并广泛运用于生产,标志着生产力水平进一步提高,手工业、商业发展也促进城市的发展,城市的规模、数量增加,出现了不少商业都会。 城市建设:商业交换的发展,使部分封建主集中的都城,或交通要道,发展

春秋战国时期城市发展原因及其影响

春秋战国时期城市发展原因及其影响 人文学院哲学系:李远仲学号:10420092202331 城市,作为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它从萌芽到形成,对人类社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不用时代的城市发展特色反映了当时的政治经济发展状况,春秋战国时期是一个动荡的时代,诸侯国都城是春秋以来城市发展的主题,各诸侯国政治经济军事实力的增强在城市建设上充分体现出来.当时诸侯争霸,兼并战争频繁,再加上各地经济风俗的不同,诸侯国城市的发展风格各不相同,周天子地位下降,对各诸侯国的控制放松,这样诸侯国的城市就有了相对宽松的环境,从城市发展的特点就能看出当时社会结构的变化和经济的发展. 每一个时代的城市发展都有特殊的原因,春秋战国时期城市的发展也受不同因素的影响,具体来说主要有三个原因: 第一.生产力的发展,为春秋战国时期的城市发展奠定了物质基础,春秋战国时候为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的过渡时期,春秋中后期铁制工具得到推广普及,逐渐代替了木石骨以及青铜器,生产工具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特器的使用标志着人类在征服自然的进程中取得了重大进步,恩格斯说:”铁已在为人类服务,它是在历史上起过革命作用的各种原料中最后的和最主要一种原料.”牛耕的逐步推广是春秋战国时期生产力发展的又一个重要因素, 手工业生产技术水平不断提高,特别是冶铸业的发展,对于农业的进步、生产关系的变革都有重要作用。农业与手工业相互促进,不断发展,又导致产品交换频繁,商业渐趋发达,一些重要城市成为商业活动的中心,社会经济出现空前繁荣的局面。 第二.生产关系开始变革,导致很多奴隶得到了解放,为社会城市提供了优良的劳动力。春秋战国时期是又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过渡的时期,大批的努力获得了一定的人身自由,摆脱了奴隶主的束缚,逐步转变为封建土地所有制下的小农,周天子地位的下降,对诸侯国的发展束缚力减小,各诸侯国可以扩大城市规模。由于社会的变革,各个小诸侯国被大诸侯国吞并,这就促成了城市发展的兼容,无形中胀大国家的规模,为城市的发展提供了可能。 第三.社会生产分工的扩大,生产力的发展引起社会生产分工的扩大,生产自身的发展要求一种地域的分工,城市经济就是这一要求的结果,城市中的各个领域都有了长足的发展,分工意味着另一种结合,分工越细人与人的依赖关系就越紧密,在乡村,分工是很简单的,生产孤立分散,不能满足当时生产力发展需求,越专业化的生产越需要专门的技术,越复杂的分工越要求专门生产的组合,城市是生产力低于组合的最集中的表现形式,所以说没有分工就没有城市的存在。 城市的发展受到各方面因素的制约和影响,春秋战国作为一个具有过渡意义的时代,城市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代表意义。城市的发展受社会发展的制约,同时一个城市的发展必然会对当地的社会发展有反作用。,城市是一个积极的起创造和组织作用的因素.由这一因素所决定,历史上城市的兴起和发展,必然使社

唐代、春秋战国著名建筑地点

唐代著名建筑地点 长安城:其遗址位于今陕西省西安市的城区、东郊、南郊(大部分)和西郊(小部分)等大片地带。 洛阳城:为北魏永宁寺佛塔,建于北魏熙平元年(516),在北魏国都洛阳城内,现已不存,遗址在今洛阳市东。 芮城:广仁王庙在山西芮城县城北4公里古魏城城垣遗址内 平顺:天台庵位于山西省平顺县城东北25公里处王曲村口的坛形孤山上,始建于唐末天祜四年(公元907年)。 五台县:南禅寺位于山西省五台县西南的李家庄,离县城二十余公里。重建于唐德宗建中三年(公元782年),距今1200多年。 五台山:山西佛光寺属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五台山佛光寺,位于山西省五台县的佛光新村,距县城三十公里。 唐代著名大城市 长安(西安) 洛阳 扬州 益州 广州 泉州 长安、洛阳是当时的首都 扬州、成都是以商业的繁荣而文明,有扬一益二之称。益州是成都的别称。 广州、泉州是当时著名的港口,海上丝绸之路的出发点。

春秋战国时期著名建筑主要是列国的都城 东周王城洛邑:东周王城遗址位于今洛阳市王城公园一带,遗址上多为现代建筑。齐国临淄:临淄齐国古城是中国西周至战国齐国都城遗址。在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齐都镇(旧临淄县城)的西、北面,东临淄河,西依古系水。 燕下都:地处河北省易县县城东南的北易水和中易水之间,即今天的高陌乡及周边一带, 赵国邯郸故城:中国战国时赵国都城遗址,在河北省邯郸市,是已知战国时期惟一的一座宫城和大城不相连的都城。 秦咸阳城:位于陕西省咸阳市东15公里的咸阳塬上、为何的北岸。 楚郢都:郢都是南方的霸者楚国的都城,位於湖北省荆州北面离城8公里的纪南城郑韩城:河南新郑本是春秋时期的郑国都城, 宋代 著名建筑 开封铁塔、 湖南岳阳楼、 岳麓书院、 江西赣州城墙(国务院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全国唯一保存完整的宋代城墙)、 赣州八镜台、 石城宝福院塔(建于宋崇宁元年,江南佛塔)、 香港宋王台、 杭州岳王庙、 巩县宋陵、 赣州赣县县学、 南昌西山万寿宫、 天师府等。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春秋时期的法律制度 成文法的公布及其意义: 一、成文法的公布及争议: 1、郑国的“刑书”。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进行“作封洫”“作丘赋”等经济改革后,公布中国史上第一部成文法《铸刑书》 2、邓析造《竹刑》。邓析是中国第一个律师,私造刑书。 3、晋铸刑鼎:晋赵鞅、荀寅,以铸刑鼎,著范宣子所为刑书焉。 4、楚作“仆区”(ou)和“茆门”(mao)之法。 二、公布成文法的意义: 1、法的公布成为历史潮流。 2、刑依法定的局面被逐渐打开。 3、“礼治”“法治”之争展开序幕。 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一、立法情况: 1、《法经》的制定。魏文侯在位期间,任命李悝为相。 (1)政治上废除“世卿世禄”制度,剥夺奴隶主特权(2)经济上“废沟洫,以尽“地力之教”,实行“善平籴”的政策(3)增强军力,重视军事改革和军备训练(4)实行以法治国,制定《法经》。 变法过程中总结前人的立法经验,在“撰次诸国法”的基础上制定《法经》。《法经》既是变法的主要内容,又是对变法成果的肯定,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封建法典,它改刑为法,先列罪名,后定刑制,以罪统刑,是战国时期法律制度的重大建树,对于后世的封建法典体例的创制有重要作用。 2、《法经》内容及篇目。 第一部分是正律:第一篇《盗法》惩罚侵犯财产犯罪;第二篇《贼法》惩罚侵犯人身犯罪;第三篇《网法》或《囚法》,规定囚禁和审讯罪犯;第四篇《捕法》追捕犯罪者; 第二部分是杂律:《杂法》内容为“六禁” 第三部分是减律《具法》,即刑法总则(后来的明例律) 3、《法经》他点以及影响:一部完整的诸法合体的法典。 (1)以镇压盗、贼为主要任务(2)反对奴隶主贵族固有的等级特权(3)体现重刑主义精神(4)体例上诸法合体,具律列后。 二、商鞅定秦律: 变法手段“变法修刑,内务耕嫁,外劝战死之赏罚” 1、改法为律,轻罪重罚。为了有效禁奸止过,充分发挥刑罚预防犯罪的作用,采取最有特色的办法是连坐法规。 (1)伍什连坐——邻里(2)军队中士卒连坐(3)家属连坐(4)官吏职务连坐 2、重农抑商,奖励耕织。颁行《为田开阡陌封疆》《分户令》 3、奖励军功,制军爵律——二十军爵制 4、置县迁都,一度量衡。 5、焚毁诗书,禁止游宦。 商鞅变法的意义:秦国强大;法制发展;国家统一

春秋和战国时期的政治特点

春秋和战国时期的政治特点 春秋战国时期政治思想是中国由奴隶制社会向封建制社会转变时期的政治思想。这是中国古代政治思想发展的重要时期,在此时期内,百家争鸣是政治思想发展的一个特征。本文是春秋和战国时期,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中国由奴隶制社会向封建制社会转变时期的政治思想。这是中国古代政治思想发展的重要时期,在此时期内,百家争鸣是政治思想发展的一个特征。 从公元前770年周王室东迁雒邑,到公元前221年秦统一中国为止,持续了5个世纪的春秋战国时期,是社会动荡和政治、经济制度急剧变革的时期。从鲁初税亩起,至秦商鞅变法,“裂井田,开阡陌”,表明中国奴隶制社会的土地制度──井田制瓦解,土地私有制逐渐形成,奴隶制生产关系逐渐被封建生产关系所取代。周王室东迁以后,失去了控制诸侯国的政治、经济、军事力量,一些诸侯国竞相扩张,出现了大国争霸的政治形势。公元前5世纪中叶,韩、赵、魏三家分晋,形成了七雄并立局面,大国争霸进而演变为列国之间的兼并战争。在社会的动荡中,从分裂走向统一的历史进程也在加速。随着战争和土地私有制度的发展,原有的社会等级结构也日趋解体。奴隶主贵族日益没落,新兴的地主阶级开始走上社会政治舞台。春秋末年,学在官府的格局被冲破了。孔丘“论次诗书、修起礼乐”,形成私人办学

的风气。至战国时期,士人成为较为稳固的知识阶层和社会政治生活中最活跃的力量,这为政治思想的繁荣发展创造了重要的条件。 春秋和战国时期发展概况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传统政治思想系统化、哲理化的时期。春秋初至春秋末,是西周以来敬德保民思想继续发展的时期,仁、礼、法、刑、忠、孝等重要的政治思想范畴,都是这一时期提出的。儒家和道家的出现,使中国古代的政治思想进入了体系完备和内容丰富、充实的发展阶段。至战国时期,又出现了名家、法家、墨家、农家、杂家、阴阳家、纵横家等思想学术派别,诸子百家各自著书立说,招收学生,宣扬自己的政治主张,形成了百家争鸣的局面。 诸子百家中,儒、墨、道、法四家的政治思想内容最为丰富,对中国古代政治思想的发展影响较大。儒家思想以伦理政治为核心,“游文于六经之中,留意于仁义之际”,重视君臣父子之礼、夫妇长幼之别。在战国时期其主要代表人物是孟轲、荀况。以墨翟为创始人的墨家学派,其政治思想的主要特点是重视实用,兼爱是其政治思想的核心。在政治上,墨家主张尚贤、尚同、非攻,在国家的经济政策上则主张强本节用。墨家在战国时期影响很大,与儒家并为显学。 道家源于老子,其政治主张是无为而治。战国时期,主要代表人物是庄周。庄周的政治理想是人与万物群生,“连属其乡”的“无何有之乡”,比老子的小国寡民的政治主张走得更远。在政治上,他主张“绝圣弃智”,“掊斗折衡”。其他代表人物,如杨朱主张“贵己”、“为我”、“全性葆真”,列御寇主张“贵虚”,都有消极遁世的特点。

春秋战国习题精选

习题精选 一、选择题1.下列哪一项标志着周王室在春秋时代的地位一落千丈,仅存虚名( ) A.周郑交恶 B.齐桓公挟天子以令诸侯 C.周平王迁都洛邑 D.三家分晋 2.下列哪一项不是春秋时代齐国管仲改革的内容( ) A.案田而税 B.寓兵于农 C.废除井田 D.士农工商专业分居 3.下列哪一项是在春秋时代的齐、楚两国之间发生的( ) A.城濮之战 B.召陵之盟 C.苏秦合纵 D葵丘会盟 4.下列对春秋时期各国称霸的顺序描述错误的一项是( ) A.齐一晋一秦 B晋一秦一楚 C.秦一宋楚 D.齐一秦一晋 5.确立楚庄王霸主地位的重要战争是( ) A.城濮之战 B崤之战 C.邲之战 D.弭兵之会 6.战国初期,上党地区在下列哪一个国家的控制范围之内( ) A.韩国 B.秦国C.赵国 D燕国 7.下列哪一项不是战国时期齐国对外扩张的行为( ) A攻取燕国下都 B.两次打败楚军 C.与秦国同时称帝 D.公元前286年灭宋 8.春秋后期,华夏诸国征服并吞并了许多周边的少数民族,其中被秦国所灭的是( ) A.白狄 B.西戎 C.犬戎 D赤狄 9.下列哪一项无法体现春秋战国时代公室与私家势力之间的相互斗争( ) A.田氏代齐 B.三桓专鲁 C.三家分晋 D.李悝变法 10.下列哪一项不是战国时代魏国李悝变法的内容( ) A.实行平籴法,维持经济秩序 B.打击贵族势力,将其迁至荒凉地区 C.大力发展农业生产,扩大国家收入 D.废除传统的世卿世禄制度,选贤任能 11.下列对战国时代各国变法改革描述不正确的一项是( ) A.实际上是以法家思想为核心进行的社会改革 B.秦、楚、魏国的变法改革都比较成功 C.为后世的政治制度建设奠定了基础 D.商鞅的变法改革中有一部分源于三晋 12.下列春秋战国时期的货币同国家对应不正确的是( ) A.郢爰一楚国 B刀币一齐国 C.铲币秦国 D蚁鼻钱一楚国 13.下列哪一项制度不是战国时代开始推行的( ) A.“上计”制度 B.“玺书”制度 C.俸禄制度 D.军功入仕制度 14.郡县制度在春秋战国时代是政治变革中最显著的一个方面,下列选项中,错误的是( ) A.春秋早期郡的级别在县之下 B.战国时代郡多设于边地,主要是为了巩固边防 C.战国时代县已经具备了比较完整的地方行政职能 D.春秋时期县的设立主要通过灭亡邻国改设产生 15.下列选项中,与“履亩而税”相一致的做法中不包括( ) A.“作爰田”B“初税亩” C.“量人修赋” D.“自爰其处” 16.《孟子·告子》载:“天子适诸侯,曰巡狩;巡所狩也;诸侯朝天子,曰述职;述职者,述所职也。无所事者……~不朝则贬其爵.再不朝则削其地,三不朝则六甲师移之。”此材料反映的历史现象是( ) A.周初的分封制 B.周王室对诸侯失控 C.春秋时诸侯争霸 D.齐桓公称霸 17.城市的发展在春秋与战国之间的区别不包括( ) A.战国时代的城市在经济职能上远远超过了春秋 B市场是战国时代城市发展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C.春秋时代城市的基本性质是政治中心 D.春秋时代的城市规模相对比较小,人口不多 18.春秋战国时代,小农经济出现的最主要的条件是下列哪一项( ) A.各国变法承认土地私有 B.牛耕逐渐普及开来 C.铁制农具出现并逐步推广 D.家庭观念越来越强19.战国时代百家争鸣的局面,是我国学术文化发展的重要阶段,在激烈的争鸣中,有着融合的趋向,下列选项中,不能体现这一特点的是( ) A.孔子的天命仁学 B韩非子的法、术、势 C.邹衍的阴阳五行之说 D.吕不韦编纂《吕氏春秋》 20春秋战国时代是我国科技发展的高潮时期,下列成果不属于这个时代的是( )

高等考试真命题选练(二)春秋战国时期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教师版)

高考真题选练(二)春秋战国时期的政治、经济和文化 一、选择题 1.(2013·广东文综·12)战国以前,“百姓”是对贵族的总称;战国以后,“百姓”成为民众的通称。导致这一变化的主要原因是( ) A.分封制的加强B.宗法制的衰落 C.百家争鸣局面的出现D.井田制的推行 【考点】商周时期的政治制度 【解析】从题意可知,百姓一词从称呼贵族到称呼民众,从贵族专有到与平民共有,说明贵族地位下降,只有宗法制的衰落符合。 【答案】B 2.(2013·全国新课标卷I文综·24)在周代分封制下,墓葬有严格的等级规定。考古显示,战国时期,秦国地区君王墓葬规模宏大,其余墓葬无明显等级差别;在经济发达的东方六国地区,君王、卿大夫、士的墓葬等级差别明显。这表明( ) A.经济发展是分封制度得以维系的关键B.分封制中的等级规定凸显了君主集权 C.秦国率先消除分封体制走向集权统治D.东方六国仍严格遵行西周的分封制度 【考点】商周时期的政治制度,秦朝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形成 【解析】解读材料信息,战国时期东方六国的墓葬仍然存在明显的等级差别,而秦国仅君主墓葬明显高于其余墓葬,这充分表明战国时期秦国率先由等级序列明显的分封制走向了中央集权统治,选择C项。由于铁器牛耕的推广导致分封制瓦解,A项表述错误;分封制中的等级规定表现的是分封制下的等级序列,B项表述错误;战国时期分封制走向瓦解,D项表述错误。 【答案】C 3.(2015·新课标全国Ⅰ卷文综·24)《吕氏春秋·上农》在描述农耕之利时不无夸张地说:一个农夫耕种肥沃

的土地可以养活九口人,耕种一般的土地也能养活五口人。战国时期农业收益的增加( ) A.促进了个体小农经济的形成B.抑制了手工业和商业的发展 C.导致畜力与铁制农具的使用D.阻碍了大土地所有制的成长 【考点】古代中国的经济——小农经济 【解析】战国时期农业劳动生产率提高,农业收益增加,使得以家庭为单位,自给自足的生产成为可能,从而促进了个体小农经济的形成,故A项正确;战国时期的重农抑商政策抑制了手工业和商业的发展,与农业收益的增加无直接关系,故B项错误;畜力与铁制农具的使用导致农业收益的增加,故C项错误;国家抑制土地兼并的措施,阻碍了大土地所有制的成长,与农业收益的增加无直接关系,故D项错误。 【答案】A 4.(2013·江苏单科·1)现代考古在秦、魏等国故地出土了许多生铁铸造的农具。1950~1951年河南辉县发掘了5座大型魏墓,1号墓出土铁器65件,其中农具占58件,包括钁、锄、铲、镰、犁铧等一整套铁农具。材料说明战国时期( ) A.生铁铸造由魏国独断经营B.成套铁农具有利农业精耕细作 C.铁制农具成为随葬必备品D.铁制农具最早出现于河南辉县 【考点】中国古代农业经济 【解析】本题考查对材料信息的提炼和所学知识的迁移运用能力。据题干材料信息,铁农具出土于秦魏等国故地,故AC错误;D单纯从题干材料信息不能得出这个结论。从题干河南辉县魏墓出土的农具成套来看,成套的农具有利于农业生产的精耕细作,故符合题意的是B

第三章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三章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本章知识点】: 1.成文法制订、颁布的主要活动。 2.成文法颁布的主要意义。 3.战国时期法制的指导思想。 4.《法经》 5.商鞅改革的主要内容。 第一节春秋时期法律制度的改革 【基本内容】: 一、历史背景:伴随着生产工具的进步(主要是铁器的发现和使用),生产力在春秋时期有了很大发展,经济的私有化程度不断加深,尤其是土地的私有化。经济的变化相应的带来了法律的变化,西周维系国家统治的礼治在政治、社会关系、法律方面都遭到挑战,即“礼崩乐坏”。新兴的统治手段—法治应运而生,其最先的表现就是成文法律向社会公开宣布。 二、主要法律活动:郑国铸刑书、晋国铸刑鼎、楚国公布成文法。 三、公布成文法引发的争论:子产铸刑书引发晋国的叔向的反对;晋国铸刑鼎引发孔子的批评。 【概念辨析】: 如何区分铸刑书、竹刑、铸刑鼎三次主要法律活动。 第二节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基本内容】: 战国时期法律制度的最大变化是法家法治思想的盛行和《法经》的制定。 一、法治思想的主要特点:无论亲属贵贱,在法律适用上的平等;颁布成文

法;实施重刑,即重刑轻罪。 二、魏国、楚国、秦国相继在法家代表人物的指导下进行变法。其中以秦国的变法最为彻底、最成功。 三、李悝制定《法经》,它是中国第一步封建法典。 【疑难分析】: 战国时期盛行的法治思想与西周时期的礼制思想相对立 法治思想的最大特点就是用刑罚作为治理社会的主要手段,这与西周的礼制或法律指导思想相反。 【概念辨析】: 《法经》: 战国时期,魏文侯相李悝集其他诸侯国立法之大成,制定了我国历史上第一部较为系统的封建法典,名为《法经》。《法经》以“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作为指导思想,首重对盗贼的惩处、追捕、囚禁,以杂法将法网严密化,又以具法规定量刑的通例。《法经》诸法合体,在编纂体例上对后世立法影响深远。 第三节商鞅在秦国的法治改革 【基本内容】: 商鞅在秦国的变法,分两次进行。这些变法涉及政治、经济、行政管理、法律制度等多方面,对秦国的国家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同时对中国的国家政治制度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一、经济方面:废除井田制,发展农业生产。第一、奖励农业生产;第二、颁布“分户令”,要求成年男子分家独立。 二、政治方面:推行郡县制,加强中央集权。第一、设置三十一个县,以秦

春秋战国历史-春秋战国时期城市的兴起

春秋战国历史:春秋战国时期城市的兴起 春秋战国时期,由于铁器的广泛使用,极大的推动了以农业文明为鲜明特性的中国古代社会的发展。外加之商鞅、吴起等改革的影响,奴隶社会迅速瓦解,以仕大夫等新兴地主阶级为代表的封建制度迅速发育。生产力高速发展,商品交换高度繁荣,同时也催生了货币的广泛使用。更推动了春秋战国时期城市建设的高速发展。 城,为了抵御外寇,便于管理,集中居住的地方。外围用木栅栏、土墙或石墙围起来,称之为“城”。 “市”,人们用于商品交换的地方,长期固定下来之后乃称之为“市”。 “城”,以政治、军事为中心的形态存在。“市”,是以商品交换为中心的形态存在。人们为了便于政治、军事的管理和商品交换,将“城”“市”设在一起,即城市的产生。 当时的城市不但规模大,而且人口众多,商业繁荣,据《战国策·赵策》记载:“古者四海之内分为万国,城虽大,无过三百丈者,人虽众,无过三千家者......

今千丈之城,百家之邑相望也,”一万户人家的大城市与三百户人家的小城市相比,自然是大得多了。 城市建设的兴起,不单单是商品交换的繁荣。人们在商品交换的过程当中,自然也活跃了人与人之间的交流。其结果是,商品交换同时,文化、观念、思维方式也在商品交换过程当中必然的产生了相互间的影响。对当时整体国民素质的提高和社会发展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如果人们还都是“鸡犬之声相闻,老死不相往来。”就绝对没有春秋战果时期的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城市化建设,两千多年以后的中国和西方国家比较,还没有完成。今天的中国农村尤其是中西部的边远山区,人们还很大程度的,生活在传统的农耕社会里面。商品交流不畅,文化闭塞,致使国民素质提高缓慢,生产力发展滞后。中国的农村发展之路,在两千多年的春秋战果时期就已经给指明。这也是西方发达国家的成功之路。那就是农村的城镇化建设。城市和农村的区别,除了城市便于管理和商品、文化交流以外,城市还优化了各种资源的配置,强化了社会分工。象春秋战果时期,城市的高速发展使更多的人从传统的土地当中走出来。他们结束了“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的生活方式,去从事专业的商品交换,采矿、冶金、手工业加工、制造,

第三章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三章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教学要求: 春秋战国时期是我国从奴隶制社会逐步向封建社会转变的时代。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一些诸侯国(如郑国、晋国等)先后出现了新的生产关系--封建生产关系。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制度,也随着"礼崩乐坏"而发生变革。通过本章的教学,是学生掌握奴隶制的"礼治"转向封建制的"法治"之标志:中国历史上首次公布成文法及其影响。掌握中国奴隶制法朝封建制法发展中的一系列问题。 东周与春秋战国: 从公元前770年周平王将国都东迁至雒邑(今河南洛阳),到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中国,是中国历史上的春秋战国时期,也是东周时期。 “春秋”得名于鲁国的编年史《春秋》,一般指从公元前770年(周平王元年)至公元前476年(周敬王四十四年)的东周前期。 “战国”得名于秦统一前七雄征战的年代,一般指从公元前475年(周元王元年)至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天下的东周后期。 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历史上一个大变革的时代,一般认为,春秋是奴隶制瓦解、封建生产关系产生的时期,战国是封建制确立的时期。伴随着社会的转型,法律制度也从奴隶制形态向封建制形态转变。 第一节社会变迁与儒、法学派的主要法律思想 一、春秋以后的社会变迁及其影响 ?春秋战国时期社会的基本特点是?礼崩乐坏? (一)?礼崩乐坏?具体表现: 1、在经济上,铁器逐渐应用于农业生产,牛耕开始普遍推广;春秋中晚期,在?井田?之外,出现了?私田?;随着私田不断增多,井田制渐趋瓦解。 2、在政治上,春秋末期,王室衰微,王权旁落,各大诸侯国争夺霸权;各诸侯国内部,卿大夫专权,新旧势力矛盾日益激烈。战国时期,新兴地主阶级登上历史舞台,变法改革,并通过兼并战争统一天下。 3、在思想文化、意识形态上,也从注重?神事?到注重?人事?,从?学在官府?到?私学?,出现了儒家、法家、墨家、道家的大论战,形成了?礼治?、?德治?、?人治?与?法治?的对立。 (二)?礼崩乐坏?的结果: 井田制被破坏,礼制衰落,郡县制逐步取代分封制,王权旁落,政权下移。 这标志着奴隶制开始瓦解,封建制逐渐兴起。由此引发了法律制度的变革,形成了成文法运动,封建制法律形态代替了奴隶制法律形态。 二、儒家学派及其主要法律思想 (一)儒家 ~是春秋战国时期?百家争鸣?中最早形成、最有影响的一个学派。?儒?的本义是指掌握一定的文化知识、精通周礼并以从事教育、执掌礼仪为业者。因孔丘早年曾从事这一职业,故其所创立的学派被称为儒家。 (二)主要代表人物 1、春秋末期的孔丘 2、战国中期的孟轲 3、战国后期的荀况。

中国古代历代建筑发展成就

中国古代历代建筑发展成就 中国建筑自先秦至19世纪中叶以前基本上是一个封闭的独立的体系,2000多年间风格变化不大,通称为中国古代建筑。19世纪中叶以后,随着社会性质的改变,外国建筑,特别是西方建筑法式的大量输入,中国建筑与世界建筑有了较多的接触和交流,建筑风格发生了急剧变化,通称为中国近现代建筑。本文重点介绍中国古代建筑。 中国古代建筑在封建社会中发展成熟,它以汉族木结构建筑为主体,也包括各少数民族的优秀建筑,是世界上延续历史最长、分布地域最广、风格非常显明的一个独特的体系。中国古代建筑对于日本、朝鲜和越南的古代建筑有直接影响,17世纪以后,也对欧洲产生过影响。和欧洲古代建筑艺术比较,中国古代建筑的审美价值与政治伦理价值高度统一;植根于深厚的传统文化,表现出鲜明的人文主义精神;总体性、综合性很强。具体表现为: (一)重视环境整体经营 从春秋战国开始,中国就有了建筑环境整体经营的观念。《周礼》中关于野、都、鄙、乡、闾、里、邑、丘、甸等的规划制度,虽然未必全都成为事实,但至少说明当时已有了系统规划的大区域规划构思。《管子·乘马》主张,“凡立国都,非于大山之下,必于广川之上”,说明城市选址必须考虑环境关系。中国的堪舆学说起源很早,除去迷信的外衣,绝大多数是讲求环境与建筑的关系。古代城市都注重将城市本体与周围环境统一经营。秦咸阳北包北坂,中贯渭水,南抵南山,最盛时东西达到二三百里,是一个超级尺度的城市环境。长安(今陕西西安)、洛阳(北魏)、建康(今江苏南京)、北京(明清)等著名都城,其经营范围也都远远超过城墙以内;即使一般的府、州、县城,也将郊区包容在城市的整体环境中统一布局。重要的风景名胜,如五岳五镇、佛道名山、邑郊园林等,也都把环境经营放在首位;帝王陵区,更是着重风水地理,这些地方的建筑大多是靠环境来显示其艺术的魅力。 (二)单体形象融于群体序列 中国古代的单体建筑形式比较简单,大部分是定型化的式样,孤立的单体建筑不构成完整的艺术形象,建筑的艺术效果主要依靠群体序列来取得。一座殿宇,在序列中作为陪衬时,形体不会太大,形象也可能比较平淡,但若作为主体,则可能很高大。例如明清北京宫殿中单体建筑的式样并不多,但通过不同的空间序列转换,各个单体建筑才显示了自身在整体中的独立性格。 (三)构造技术与艺术形象统一 中国古代建筑的木结构体系适应性很强。这个体系以四柱二梁二枋构成一个称为间的基本框架,间可以左右相连,也可以前后相接,又可以上下相叠,还可以错落组合,或加以变通而成八角、六角、圆形、扇形或其他形状。屋顶构架有抬梁式和穿斗式两种,无论哪一种,都可以不改变构架体系而将屋面作出曲线,并在屋角作出翘角飞檐,还可以作出重檐、勾连、穿插、披搭等式样。单体建筑的艺术造型,主要依靠间的灵活搭配和式样众多的曲线屋顶表现出来。此外,木结构的构件便于雕刻彩绘,以增强建筑的艺术表现力。因此,中国古代建筑的造型美,很大程度上也表现为结构美。 (四)规格化与多样化统一 中国建筑以木结构为主,为便于构件的制作、安装和估工算料,必然走向构件规格化,也促使设计模数化。早在春秋时的《考工记》中,就有了规格化、模数化的萌芽,至迟唐代已经比较成熟。到宋元明三年(1100) 编成的《营造法式》,模数化完全定型,清雍正十二年(1734)颁布的《工部工程做法则例》又有了更进一步的简化。建筑的规格化,促使建筑风格趋于统

春秋战国的法律制度练习题备课讲稿

春秋战国的法律制度练习题 一、填空题 1、礼制的原则是和。 2、春秋时期,随着经济基础的变化,郡县制取代了。 3、春秋时期郑国的子产“铸于鼎,以为国之常法”。 4、春秋时期邓析作,郑国第二次公布成文法。 5、春秋时期楚国制定了严禁和搜捕奴隶逃亡的法律,叫做。 6、春秋以前,奴隶主贵族不公布成文法的目的是“,威不可测,则民畏上也。” 7、孔子反对晋国公布成文法,认为“晋其亡乎!失其矣。” 8、封建统治者把危害其财产的行为称之为“”。 9、封建统治者把危害其政治统治和人身安全的行为称之为“”。 10、《法经》的第一篇和第二篇分别是和。 二、单项选择题 1、晋国公布成文法时遭到的反对。A A孔子B叔向 C商鞅D子产 2、子产是春秋时期()的贵族。A A郑国 B晋国 C楚国 D魏国 3、我国第一次公布成文法是的人是春秋郑国的()。D A孔子B叔向 C商鞅D子产 4、春秋时期最早公布成文法的是。B

A晋国B郑国 C楚国D齐国 5、竹刑的作者是春秋郑国的()。A A邓析B叔向 C商鞅D子产 6、春秋时期郑国的子产将刑罚条写在()上。C A竹简 B丝绢 C铜鼎 D龟骨 7、春秋时期郑国的邓析将刑罚条写在()上。A A竹简 B丝绢 C铜鼎 D龟骨 8、晋国的“常法”是()制定的。B A邓析 B 赵盾 C赵鞅D子产 9、“被庐之法”是()国制定的。B A郑国B晋国 C楚国D秦国 10、战国时期魏国制定了一部法典,其作者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这部法典是()。A禹刑B吕刑 C九刑D法经 11、改“法”为“律”是战国时期的()。C A韩非B赵鞅 C商鞅D屈原 12、商鞅入秦国变法改革,携带了李悝的()。D

第三章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三章春秋战国法律制度的变革 一、基础知识图解 (1)铁制农具的适用 (2)郡县制取代分封制 社会的发展(3)以亲亲尊尊为核心的礼制加速衰落 (1)公元前621年,晋国赵盾制事典 (2)公元前513年,晋国赵鞅、荀寅 铸其于鼎 春秋时期法律制度的变化公布成文法的主要活动(3)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铸 刑书,第一次公布成文法 (4)公元前501年,郑国执政杀邓析 而用竹刑 成文法公布的意义: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奴隶主旧贵族的特权,打 破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堡垒。为 中华法系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1)魏国李悝的新政,制定《法经》 (2)商鞅在秦国的变法 战国时期法律的发展(3)楚国吴起的变法 (4)立法思想:不别亲疏,不分贵贱,一断于法;轻罪重刑 (1)分列盗、贼、囚、捕、杂、具六篇,法典体系初备 李悝的《法经》主要内容(2)明确宣布“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打击重点直指反抗专 制通知的行为 (3)保护君主专制,维护等级特权 (1)改法为律,明法重刑 (2)取消分封制,建立郡县制 (3)废除井田制,确立土地私有 (4)奖励军功,奖励耕织 (5)奖励告奸,什伍连坐 商鞅变法主要内容(6)统一文字,统一度衡量 意义:使得秦国大治,推动了秦国的社会、经济、文化各方面的 发展,为秦国打败其他各国、建立中央集权专制国家奠定了基础

二、案例分析 (一) 晋邢侯与雍子争鄐田,久而无成。士景伯如楚,叔鱼摄理,韩宣子命断旧狱,罪在雍子。雍子纳其女于叔鱼,叔鱼蔽罪邢侯。邢侯怒,杀叔鱼与雍子于朝。宣子问其罪于叔向。叔向曰:“三人同罪,施生戮死可也。雍子自知其罪,而赂以买直,鲋也鬻狱,刑侯专杀,其罪一也。己恶而掠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夏书》曰:…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请从之。”乃施邢侯而尸雍子与叔鱼于市。仲尼曰:“叔向,古之遗直也。治国制刑,不隐于亲,三数叔鱼之恶,不为末减。曰义也夫,可谓直矣。平丘之会,数其贿也,以宽卫国,晋不为暴。归鲁季孙,称其诈也,以宽鲁国,晋不为虐。邢侯之狱,言其贪也,以正刑书,晋不为颇。三言而除三恶,加三利,杀亲益荣,犹义也夫! ————《左转—昭公十四年》 案情今译:晋国邢侯与雍子争夺鄐地田产的归属,很长时间也没有确定下来。晋国的司法官士景伯到楚国去了,叔鱼代理司法官的职务。韩宣子命令他审断这个过去的积案,其主要的罪过其实是在于雍子。雍子于是把他的女儿献给叔鱼,叔鱼便断邢侯有罪。邢侯愤怒至极,当场就在官府的大堂上将叔鱼与雍子杀死了。韩宣子向叔向请教应判邢侯什么罪。叔向说:“三人应当受同样的刑罚,把它加在还活着的人身上,对死了的只是戮尸即可。雍子已经知道自己所犯的罪行,而妄图用女儿去换取官司的胜利,小小的鲫鱼也出卖刑狱,刑侯擅自杀人,他们应受的刑罚都是相同的。自己有罪过而掠取别人的美名就是昏,贪婪而败坏职责就是墨,杀人而没有顾忌就是贼。…昏、墨、贼,都是死罪。?这是自皋陶时即有的刑法。请遵照执行吧。”于是杀了邢侯并把其尸与雍子和叔鱼的尸体公开在市场上示众。孔子说:“叔向他有古代流传下来的正直作风。制度刑法是治理国家的大事,他对于亲属也不包庇,三次指责其罪恶,不为他减轻。做事合乎道义,可谓正直了。在平丘会盟的时候,指责他贪财,以宽免卫国,晋国不能称为残暴。让鲁国季孙回国,称他搞欺诈,以宽免鲁国,晋国不算是虐杀。邢侯之案,说明他的贪婪,以公正执行刑法,晋国不能说是偏颇。三次言论,除掉了三种罪恶,增加了三种好处。杀了亲人而名声更加彰荣,这是合乎做事的道理的。” 参考解析:在农耕社会里,土地是最重要的一项生产资料,因而中国古代的土地法制很早就产生并发展迅速,成为中国传统法制中极其重要的部分。进入春秋时期后,无论是考古资

【AT】70张图看尽中国5000年建筑史(附梁思成珍贵手稿)

【AT】70张图看尽中国5000年建筑史(附梁思成珍贵手稿) 点击“此处”了解地下空间开发会议详情 与此同时,夏朝的建筑还有一个重大成就,就是建造城池与开凿沟洫。城池有御敌护城之作用,沟洫有给水排水之功能,实为现代化城市之先驱。夏代二里头宫殿复原图烟台发现夏代村落遗址陕北清涧发现商代建筑群 周代建筑(含春秋战国)西周建筑易经使用瓦,建筑中使用木结构和封闭式的有中轴线的院落式布局的特点。种种迹象表明,在后世逐渐完善起来的中国古建筑的特征至少在西周时期易经具有雏形了。成书于春秋末叶的《考工记》,追述了周代营造制度。书中记载,营造都城的时候,要规划成方形,每个方向长九里,各开三座城门;城中纵横垂直交错九条达到,城内左边(东部)为太庙,右边(西部)为社稷坛,前面(南部)为皇城,后面(北部)为集市。这些记述对西汉以后各朝代(尤其是元明清三代)的规划产生了重要影响。《考工技》中描述的周代王城规划 岐山西周甲组建筑基址复原鸟瞰图 齐长城遗址 始建于春秋时期,完成于战国时期的齐长城,西起黄河河畔,东至黄海海滨,迤逦山东十三县,长达千余里。 秦汉建筑秦汉的统一促进了中原与吴楚建筑文化的交流,建

筑规模更为宏大,组合更为多样。秦汉建筑类型以都城、 宫殿、祭祀建筑(礼制建筑)和陵墓为主,到汉末,又出现了佛教建筑。都城规划由西周的规矩对称,经春秋战国向自由格局揍变,又逐渐回归于规整,到汉末以曹操邺城为标志,已完成了这一过程。宫殿结贪官苑,规模巨大。祭祀建筑是汉代的重要建筑类型,其主体仍为春秋战国以来盛行的高台建筑,呈团块状,取十字轴线对称组合,尺度巨大,形象突出,追求象征涵义。包头秦长城遗址 汉画像砖上的阙门形象 汉代,绿釉陶望楼 魏晋南北朝建筑魏晋南北朝时期,社会生产的发展比较缓慢,在建筑上也不及两汉期间有那样多生动的创造和革新。但是,由于佛教的传入引起了佛教建筑的发展,高层佛塔出现了,并带来了印度、中亚一带的雕刻、绘画艺术,不仅使中国的石窟、佛像、壁画等有了巨大发展,而且也影响到建筑艺术,使汉代比较质朴的建筑风格,变得更为成熟、圆淳。云冈石窟 江苏南京南朝萧景墓石柱 魏晋南北朝建筑细节有明显的“胡化”倾向。南朝萧景墓石柱,流露出古希腊柱式的风格。台北故宫博物院的崇福寺千佛石塔塔身,北魏 嵩岳寺塔

春秋战国法律制度

第五讲春秋战国时期法律制度 (公元前770年~公元前221年) 西周中后期起,维系着周王朝统治的宗法等级制度出现了全面危机。随之而来的是,从经济制度到政治制度,从井田制到分封制,都面临着前所未有的考验。风雨飘摇中,伴随着旧制度的解体,新时代即将到来。这是一个“王纲解钮”的时代,这是一个“礼崩乐坏”的时代,这是一个英雄豪士辈出的时代,这更是一个学术开放自由、知识分子指点江山的黄金时代。 第一节奴隶制法制的瓦解和各诸侯国的改革 1 .奴隶制法律制度解体 标志: (1).王权的下移; (2).礼的僭越; (3).井田制的瓦解(4).郡县制代替了分封制. 2.诸侯国改革经济制度和军事制度。 (一)齐国。“相地而衰征”,“作内政而寄军令”。 (二)晋困。“作爰田”、“作州兵”。 (三)鲁国。“初税亩”、“作丘甲”。 (四)楚国。“书土田”、“量入修赋”。 (五)郑国。“作封洫”、“作丘赋”。 第二节成文法的公布及各诸侯国的变法改革 春秋战国时期,在各家思想的影响下,在法律制度上出现了很多具有历史标志意义的事件,这其中就包括春秋时各国相继公布成文法,战国时各国又在不同程度上进行变法改革,为新制度、新秩序的创建进行着努力。 一、春秋时期各国立法以及成文法的公布 春秋中期开始,为了适应社会经济发生的诸多变化,一些诸侯国开始进行立法活动,相继制定了成文法。 其中较早制定成文法的国家是楚国。公元前689~前677年,楚文王在位时,效法周文王时的“有亡荒阅”之法,“作仆区之法”,用以惩治隐匿逃亡者和窝藏盗窃物品的行为。公元前613~前591年,春秋五霸之一的楚庄王在位期间,又制定了“茆门之法”,规定了关于宫廷警卫方面的内容。 晋国也于公元前633年,晋文公在位时,制定了“被庐之法”。公元前621年,晋襄公命执政赵宣子(赵盾)制定“常法”,是一步包含了刑事、民事和官制法律内容的综合性法规。公元前554~前547年,晋平公时执政范宣子在“常法”的基础上修订了新的刑书。 这一时期,虽然诸多国家先后制定了成文法,但是很可能并没有布之于众。“刑不可知,威不可测”、“临事制刑,不豫设法”的秘密法传统还没有真正打破。到了春秋后期,社会变革愈加激烈,新兴统治者迫切希望摧毁旧宗主贵族的法律特权,摆脱宗法等级制度的束缚,于是在反复的论争中郑、晋等国公布了成文法。 公元前536年,郑简公时期,在执政子产主持下,郑国“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公元前513年,晋国也在执政赵鞅、荀寅等人主持下,“铸刑鼎,着范宣子所为刑书”。公元前501年,郑献公时期,大夫邓析私制一部“刑书”,因其书于竹简之上,故称“竹刑”。执政驷歂以邓析“私造刑法”有违国家法制为由将其杀死,但认为“其法可取”,将“竹刑”公布并予适用。在郑、晋相继公布成文法之后,其它诸侯国也陆续效仿,这就推动了法制改革的深入发展。 不过制定公布成文法却并非一帆风顺的,而是经历了新旧势力的激烈争论。郑国子产“铸刑书”,遭到了晋国大夫叔向的强烈抨击。他从维护宗法等级秩序出发,致信子产,指出,按照传统体制法律是不能予以公布的,因为“惧民有争心”,了解法律内容之后,百姓一旦“不忌于上”,起了争名争利之心,统治就困难了。现在郑国将刑书铸在鼎上,“民知争端矣,将弃礼而征于书;锥刀之末,将尽争之。”叔向认为

春秋战国时期法律制度

法制史:春秋战国时期法律制度 (公元前770年----前221年) 一、春秋时期(公元前770---前453年)的法律制度 (一)、春秋时期的社会变迁:从公元前770年平王东迁洛邑到公元前453年三家分晋。始称春秋时期。 “国与国之相攻,家与家之相篡,人与人之相贼,君臣不惠忠,父子不慈孝,兄弟不和调”。(墨子《兼爱中》) “子弑父者有之,臣弑君者有之”. (《孟子》) “春秋之中,弑君三十六,亡国五十二,诸侯奔走,不得保其社稷者,不可胜数”。(《史记·太史公自序》) ①政治上,周天子大一统的宗法统治已经动摇。权力下移,由“礼乐征伐自天子出”变为“礼乐征伐自诸侯出”,甚至“礼乐征伐自大夫出”。②经济上,铁器应用,牛耕推广。井田制破坏,私田出现。突出特点:1.王纲解纽,“礼崩乐坏”;2.大国争霸,各领风骚。 春秋时期涌现了很多新事物:郡县制取代分封制(秦楚晋);官僚制度取代世卿世禄(上承君命,下理庶政.仕官而不领土,任职食傣)。而在法制领域,最引人注目的变化,是郑晋等国掀起的成文法运动。 (二)、春秋时期的颂成文法活动: 夏商西周三代,中国法律尚处于习惯法时期。此时期的一些法律虽经整理编纂,并有文字记录,已成为系统化的法律,但尚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成文法。真正的成文法要到春秋战国时期才得以问世。 1、郑国“铸刑书”。郑国的执政子产是春秋时代的著名政治家。他有一句名言:“苟利国家,生死以之”。郑国是一个小国,用论语的话说就是“千乘之国摄于大国之间”,处境十分艰难。子产以其卓越的政治才能从容周旋于秦晋大国之间。外御强敌,内修政事,把郑国治理得井井有条。他治理郑国一年,手段比较强硬,郑国人恨他,编了一首歌谣:“孰杀子产,吾其与之”;三年以后,受到民众的拥戴。郑国人又编了一首歌谣唱道:“子产而死,谁其嗣之”。他死后,被孔子称作“古之遗直”;后人尊之为“春秋第一人”。 在礼和刑的关系上,子产主张礼刑并用,宽猛相济。《左传》昭公二十年记载,子产临死时,对他的继承人说:“唯有德者能以宽服民,其次莫如猛。夫火烈,民望而畏之,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三章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公元前770年—公元前221年) 第一节春秋时期的法律制度 一、春秋之际社会的发展变化 从东周开始至公元前476年的240余年间,史称“春秋”。 春秋是我国奴隶制瓦解、封建制逐步确立的时代。 (一)生产力的发展,井田制的破坏 由于铁制工具的应用和牛耕的出现,为各诸侯国开垦荒地、兴修水利提供了有利的条件,从而使私有土地的数量不断增加。 (二)郡县制代替分封制 随着经济基础的变化,上层建筑相应地也发生变化。这时,郡县制取代分封制,是适应新的经济基础的需要而出现

的。 县的长官叫县令,郡的长官叫郡守。 (三)礼制的衰落 礼制的主要原则是亲亲、尊尊。所谓亲亲,就是必须亲爱自己的亲属特别是以父权为中心的尊亲属;所谓尊尊,就是下级必须尊敬和服从上级,特别是周天子和封国的国君。 二、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的主要活动 (一)郑、晋、楚各国的立法 春秋初期,各诸侯国基本上沿用西周的法律。到中叶以后,由于经济基础的变革,阶级关系的变化,从而引起法律制度的变革。 1、郑国 据史书记载,郑国曾两次制定法律,第一次是郑简公三十年,即周景王九年(公元前年),郑国的执政子产,鉴于

当时社会关系的变化和旧礼制的破坏,因而“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典。 第二次是郑献公十三年,即周敬王十九年(公元前501年),“郑驷颛杀邓析(公元前545-前501年),而用其竹刑。” 2、晋国 晋国自文公以后,曾四次制定法律。第一次是晋文公称霸时期,即文公四年(公元前663年),“作被庐之法。”第二次是赵盾(既赵宣子)为晋国执政时制定的“常法”。第三次是范宣子制定的刑书。第四次是把范宣子所作并未“宣示下民”的刑书予以公布。 3、楚国 楚国在春秋时曾两次制定法制。第一次是楚文王时“作仆区法”。第二次是楚庄王时作茆(音毛,同茅)门法。 (二)公布成文法所引起的论争 郑国子产公布刑书时,便遭到晋国以叔向(晋平公时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