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处分:衔接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应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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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安处分制度刑法化浅析

我国保安处分制度刑法化浅析

我国保安处分制度刑法化浅析
李梦楠
【期刊名称】《《知识经济》》
【年(卷),期】2011(000)010
【摘要】保安处分是以社会防卫为目的、替代或者补充刑罚而适用的刑事制裁措施。

保安处分的产生和发展有其经济、科学和社会的深刻背景,以新派教育刑的行为者理论、社会责任论和社会防卫论为理论基础。

本文主要分析了我国的保安处分制度,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我国应建立二元制的保安处分立法模式,坚持处分法定原则、必要性原则、处分均衡原则、改善为主隔离为辅的原则,以补充刑罚的适用不足。

【总页数】1页(P15)
【作者】李梦楠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710063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保安处分制度与刑法中的人权保障机制——兼谈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立法改革[J], 宋海鹰;宋雁
2.我国刑法保安处分制度的修正与完善 [J], 房清侠
3.在我国《刑法》中引入保安处分制度的设想 [J], 杨迪
4.论我国保安处分制度的刑法化 [J], 魏在军
5.台湾保安处分制度对大陆保安处分刑法化的启示 [J], 程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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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行政处罚与刑罚适用的衔接

治安行政处罚与刑罚适用的衔接

治安行政处罚与刑罚适用的衔接作者:宋杰许志强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01期摘要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是两种性质不同的评价,前者的评价主体是行政机关,后者的评价主体是司法机关,而且两者评价的内容也不一样。

行政责任的评价侧重于行为对规则的客观违反,基本不涉及对行为人的人格评价;而刑事责任的评价则是直接针对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即对其人格进行评价。

在司法实践中,治安行政处罚与刑罚的衔接时常发生,一般有三种衔接形态,适用程序上一般应遵循刑事优先原则。

关键词治安行政处罚刑罚刑事优先原则作者简介:宋杰、许志强,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1-161-01一、衔接的三种形态(一)对犯罪行为同时进行刑罚和治安行政处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5条规定:“单位有本决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对单位判处罚金或者予以罚款,行政主管部门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执照。

”这说明,对同一行为在判处刑罚的同时,也可给予行政处罚。

因此,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是两种可以相互独立和同时适用的责任。

治安行政处罚和刑罚可同时适用,但存在治安行政处罚折抵刑罚和刑罚排斥治安行政处罚的情况。

一种情况是先行做出治安行政处罚的决定,后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法》第28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在这种情况下,治安行政处罚折抵刑罚。

另一种情况是法院作出刑事处罚后,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行政处罚。

这在适用上存在刑罚排斥治安行政处罚的情形,公安机关不得就同一行为再作出类似的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保安处分的必要性分析

保安处分的必要性分析

保安处分的必要性分析保安处分的必要性分析保安处分是指,以特殊预防为目的,以人身危险性为适用基础而设立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特定人所采用的预防犯罪的特殊措施。

与刑罚不同的是,刑罚具有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的双重目的,而保安处分是对非刑罚所能改善者而增设的特殊处分,用以弥补刑罚特殊预防之不足。

保安处分以人身危险性为条件和适用基础,同时人身危险性也是保安处分制度的基石和理论前提。

作为刑法过渡桥梁的保安处分制度, 在面对风险社会问题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保安处分是健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需要,我国目前虽然没有建立保安处分制度,但类似保安处分的措施却大量存在,如刑法中的强制医疗,行政立法中的劳动教养、强制留场就业、强制戒毒、收容遣送等。

这些措施作为我国刑事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了其应有的作用。

但也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①立法不完善,缺乏统一的法律调整。

这些措施多零星地散见于单项法律、法规之中,种类繁多且性质各异,既有刑法调整的,又有行政法调整的,还有靠政策调整的。

②就事论事,缺乏长期规划。

这些措施中多是针对某一现象和问题或者配合某一时期的任务而制定,以致造成执行中波动较大,掌握标准不统一,不适应法制建设的要求。

③缺乏有效的法律监督机制。

上述这些问题的存在,与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需要极不相应适应,而解决的最好途径,就是通过刑事立法建立起统一的保安处分制度。

保安处分可起到弥补刑罚之不足的作用。

就现有的刑罚而言,具有明显的缺陷和不足,突出表现在:①对无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和未成年人无法适用。

②对恶习较深、屡教不改的惯犯、累犯的适用效果甚差。

③只能作为事后惩罚,其预防效应和震慑力十分有限。

而保安处分制度的建立则正是弥补刑罚上述种种不足的一剂良方。

保安处分是完善我国刑事制裁措施的需要。

一方面,保安处分制度的建立,将使我国刑事制裁措施由单一向综合、由消极向积极、由惩罚报应向预防改善,迈出具有历史意义的一步;另一方面,保安处分与刑罚并列,也使刑事制裁措施呈现多层次、多方位的态势,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各自所特有的功能。

如何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衔接

如何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衔接

如何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衔接如何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衔接引言在法律体系中,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是两种重要的法律手段,用于维护社会秩序和惩罚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主要由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规定的行为进行惩罚,而刑事处罚则是由司法机关依法对犯罪行为进行打击和惩罚。

在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衔接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本文将探讨如何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衔接。

的定义和作用是指在某个领域或者特定文件中使用频率较高的词语,它们能够准确而简洁地概括出文件的主要内容和要点。

在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衔接中,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识别违法行为:通过对的提取和分析,可以快速准确地识别出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为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提供处理的依据。

2. 界定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责任:的使用有助于界定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范围,从而确定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相应职责和权限。

3. 衔接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通过的运用,可以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之间的衔接,使得惩罚更加有序和有效。

在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中的应用的提取和分析在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衔接中,首先需要进行的提取和分析。

这一过程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收集相关信息:通过参考已有的法律法规、案例和相关文献,收集与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相关的信息。

2. 整理和分类:将收集到的信息进行整理和分类,识别出与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相关的。

3. 分析和筛选:对于识别出的进行进一步的分析和筛选,确定其在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中的适用范围。

的运用在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实施过程中,的运用可以实现两种处罚的衔接。

具体的运用方式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识别违法行为:通过对的运用,可以快速识别出违法行为,并根据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特点进行分类和处理。

2. 确定处罚依据:可以作为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依据之一,为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提供处理案件的依据和参考。

3. 衡量处罚力度:通过对的评估和分析,可以确定处罚的力度和幅度,使得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之间的衔接更加协调和一致。

行政处罚中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

行政处罚中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

行政处罚中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是两个不同领域的法律实践,在实施过程中,二者之间存在密切的衔接关系。

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实施的一种不符合刑法的处罚措施,而刑事司法则是在犯罪行为发生后,法庭根据刑法对犯罪行为进行审判和处罚。

本文将探讨行政处罚中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问题,以期加深对两者之间关系的理解。

一、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区别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违反法律行为进行处罚的行为,其目的在于保护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和法律权威。

刑事司法则是以犯罪为中心,通过法庭审判和刑罚来惩治犯罪行为。

行政执法是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属于行政权力范畴,而刑事司法则是对犯罪行为进行处理,属于司法权力范畴。

二、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关系尽管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有着明显的区别,但在实践中二者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衔接。

首先,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可以相互补充。

当行政机关发现违法行为时,可以立即采取行政执法措施,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在一些严重的违法行为中,行政执法机关往往会将此类案件移送到刑事司法机关处置,以便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追究。

这种衔接关系使得违法行为无论是在行政执法还是刑事司法层面都能得到妥善处理。

其次,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着相互配合的关系。

行政执法在调查违法行为时可以征求刑事司法机关的协助,刑事司法机关也可以根据行政执法机关提供的证据进行相应的刑事追究。

在进行刑事审判过程中,行政执法机关提供的调查资料和证据往往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这种相互配合促进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衔接,并使司法行为更加公正和公平。

最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存在着相互约束的关系。

行政执法机关在处理违法行为时必须遵守法律程序和原则,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刑事司法机关在审理犯罪案件时也必须充分考虑行政执法机关的调查结果,确保刑事判决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保持相互约束的关系,能够推动司法实践的进步与发展。

关于应建立保安处分制度中的几个问题(续)

关于应建立保安处分制度中的几个问题(续)

04
保安处分制度的改革与发 展趋势
我国保安处分制度的现状与问题
保安处分制度缺乏独立性
01
我国保安处分制度尚未完全独立,往往与刑事处罚混淆,缺乏
明确的适用标准和程序。
保安处分适用范围有限
02
目前保安处分主要适用于管制、缓刑和假释等特定犯罪行为,
而对一些需要给予保安处分的行为缺乏明确规定。
缺乏有效的执行机制
保安处分制度的发展趋势与展望
1 2 3
保安处分制度的多元化发展
未来保安处分制度将朝着多元化的方向发展,针 对不同类型犯罪和不同犯罪人特点,制定更加灵 活多样的保安措施。
强化人权保障
随着社会进步和人权保障意识的提高,保安处分 制度将更加注重保障犯罪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滥 用和过度适用。
与其他刑事处罚的协调与衔接
保安处分制度将更加注重与其他刑事处罚的协调 与衔接,形成有机整体,共同维护社会安全与稳 定。
05
保安处分制度的相关法律 问题
保安处分制度与刑事诉讼的关系
保安处分作为刑事诉讼的特殊措 施,应明确其与刑事诉讼的关系

保安处分可以作为辅助手段,在 刑事诉讼中为审判提供更多信息
和依据。
保安处分不应成为刑事诉讼的替 代手段,而应与刑事诉讼相互配
合、相互补充。
保安处分制度与行政处罚的关系
保安处分作为一种非刑罚处罚 措施,应明确其与行政处罚的 区别和联系。
保安处分可以借鉴行政处罚的 某些做法,如听证程序、司法 审查等。
保安处分与行政处罚之间应建 立协调机制,确保二者不冲突 、不重复适用。
保安处分制度与司法审查的关系
保安处分作为一种强 制措施,应明确其与 司法审查的关系。
在决定是否对个人适用保安处分时,必须考虑其年龄、性别、社 会背景、犯罪记录等因素,以及该处分是否符合公共利益。

行政处罚与刑罚处罚的衔接

行政处罚与刑罚处罚的衔接行政处罚与刑罚处罚的衔接摘要在法律体系中,行政处罚和刑罚处罚是两种不同的制裁方式。

行政处罚主要适用于行政领域的违法行为,而刑罚处罚则适用于刑事领域的犯罪行为。

然而,在一些情况下,这两种制裁方式之间可能存在衔接的问题。

本文将探讨行政处罚与刑罚处罚的衔接问题,分析其衔接的原则和方式。

1. 引言行政处罚和刑罚处罚在中国法律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用于惩罚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

然而,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行政处罚和刑罚处罚可能存在衔接的问题。

例如,某个企业在环境保护方面存在严重违法行为,既可能被行政机关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又可能面临刑事法庭的刑事审判。

这种情况下,如何协调行政处罚和刑罚处罚,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

2. 行政处罚与刑罚处罚的衔接原则要解决行政处罚与刑罚处罚的衔接问题,需要遵循一些重要原则。

首先,原则上应该优先采取行政处罚措施进行制裁,而不是直接采取刑罚措施。

这样可以充分发挥行政处罚的效应,对违法行为进行及时制止和整治,避免不必要的刑事审判过程。

其次,如果行政处罚已经无法解决问题或不能达到预期效果时,才考虑采取刑罚处罚。

这需要综合考虑社会效益、法律规定以及犯罪的性质和严重程度等因素。

最后,行政处罚和刑罚处罚之间应该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协调,确保两种制裁方式的衔接性和连贯性。

3. 行政处罚与刑罚处罚的衔接方式行政处罚与刑罚处罚的衔接方式多种多样,具体取决于具体案件和情况。

一种常见的衔接方式是将行政处罚作为刑事审判的重要证据。

行政处罚中的事实认定和证据可以成为刑事审判中的基础证据,从而提高刑事审判的效力和权威性。

此外,行政处罚决定还可以作为刑事审判的依据,刑罚的量刑可以考虑行政处罚的结果和效果。

另一种衔接方式是将行政处罚和刑罚处罚分阶段进行。

在某些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首先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和整治。

如果行政处罚无法让违法行为得到有效纠正,可以进一步考虑刑罚处罚。

4. 实际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行政处罚与刑罚处罚的衔接问题,我们可以通过实际案例进行分析。

如何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衔接

如何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衔接佚名行政机关的移送权常常成为要求违法者多交罚款或保证缴纳罚款的要挟手段,违法者为了逃避刑事处罚,也宁愿接受罚款。

这样容易给行政权力的滥用制造机会,造成渎职犯罪的增加。

“以罚代刑”是目前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一个严重的问题。

行政机关对违法犯罪行为往往以罚钱了之,该立案的不立案,该移送检察机关处理的不移送,这问题是我国行政执法中存在的普遍现象,在涉及到经济犯罪时尤为突出。

即使行政机关移送犯罪嫌疑人,也存在着两个很突出的问题:行政执法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线索太少,有的行政机关甚至从来没向检察机关移送过案件;移送的案件能够达到立案标准的比例太少。

大量的经济犯罪案件没有进入司法程序,不仅放纵了经济社会犯罪行为,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而且导致了经济犯罪难以根除,影响了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效果。

例如制假贩假现象屡禁不止,行政机关或者公安机关以罚款代替刑罚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造假分子的气焰。

据不完全统计,每年因为以罚代刑所造成的损失达几百亿元。

另一方面,行政机关的移送权常常成为要求违法者多交罚款或保证缴纳罚款的要挟手段,违法者为了逃避刑事处罚,也宁愿接受罚款。

这样容易给行政权力的滥用制造机会,造成渎职犯罪的增加。

行政处罚与刑罚处罚是两种性质互异的法律制裁方法,但它们都属于公法责任的范畴,因而二者之间又存在着极为密切的联系,如何将这两种性质不同而又联系密切的制裁措施从立法到适用上有机地衔接起来,既是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又是一个急需解决的现实问题。

1一、行政机关自身的因素(一)行政权具有自我膨胀的特性正如孟德斯鸠所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

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 2随着社会事务的复杂化和多样化,行政权发生了剧烈的扩张,并具有了主动性的特点,行政权的边界被无限的扩大了。

行政权运行的目的除了安全秩序外,还有普遍的社会福利与公共服务,它的行使方式变得更为复杂,行政权从执行性权力变为一种集执法、立法于一体的综合性权利,权力的范围也大大的扩张,几乎渗透到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保安处分与罪刑均衡

作者: 李卫红
出版物刊名: 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页码: 25-29页
主题词: 保安处分 罪刑均衡 刑罚 预防犯罪 保护观察 人身危险性 刑法典 罪刑相适应 更生保护 善行保证
摘要: 本文旨在通过对保安处分基本理论、国外立法的研究,论证我国刑法典应设保安处分专章,以预防犯罪,保全社会。

这与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均衡(亦称罪刑相适应)原则并不矛盾。

作者认为,罪刑均衡并非静止不动,其内涵的扩展应贯串于保安处分之中,不过与其相对应的是有犯罪危险的人,而不是犯罪,对应的内容是保安处分的具体措施与被适用人的人身危险性的大小。

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问题探析

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问题探析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问题探析引言在法律体系中,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是常见的法律手段,用于维护社会秩序和法治。

然而,在实践中,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之间的衔接问题一直备受关注。

本文将从衔接问题的定义、存在的挑战以及解决方案等方面进行探析。

衔接问题的定义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问题是指在特定案件中,当行政部门决定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时,是否应该考虑该行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并对其进行追究刑事责任。

换言之,就是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之间的关系。

衔接问题的挑战在实践中,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之间的衔接问题存在着一些挑战:1. 权限界定问题: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在法律权限上存在不同,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属于不同的领域。

因此,如何确定应该由行政部门还是司法部门负责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是衔接问题的一个重要挑战。

2. 法律标准问题:衔接问题还涉及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法律标准不同。

行政处罚通常以行政法规为依据,而刑事处罚则以刑法为依据。

因此,如何统一不同领域的法律标准,保证衔接的公正性和合法性,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3. 数据信息共享问题: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通常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行政部门具有更多的行政管理信息,而司法部门具有更多的刑事犯罪信息。

因此,如何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行政部门与司法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合作,是解决衔接问题的一个关键。

解决方案为了解决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1. 加强协调合作: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应建立更加密切的合作关系,加强信息共享和沟通,共同解决衔接问题。

可以通过召开联席会议、制定衔接工作方案等方式,增进双方的理解和合作。

2. 统一法律标准:在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法律标准上,可以考虑制定一些参考性文件,明确衔接问题的处理原则和标准,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

这样可以为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在处理衔接问题上提供指导,减少不确定性和主观判断。

3. 加强法律培训:为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的工作人员提供相关的法律培训,加强他们对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了解和应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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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稿 日期 : 2 0 1 5— 0 8~l 8
保安处分制度最具可行性与价值性 。理由如下 : 第 一种 按 “ 行 政化 处理 ” 的 观点 , 虽 然 不需 要 扩 大犯罪圈、 加大刑罚处罚力度 , 而且在立法改革上也
比较 简单 易行 , 但 这 种 方 案将 会 带 来 至 少两 个 难 以 克服 的 问题 : 一 是将 两种不 同属性 的行 为合 并处 理 ,
新 立 体 化 社 会 治 安 防 控 体 系 建 设 的 理 论 与 实 践
滥用行政处罚的风险, 缺乏 明显的正当性 ; 二是对一 些 违法行 为特 别是那 些具 有人 身危 险 的行 为仍 然无 能为力 , 因此这样的改革基本没有什么价值 。
【 编号 : S L S ( 2 0 1 5 ) E 4—1 ] 的阶段性成 果。
有违 行政 处罚 的 内在 规定 性 , 在实 践 中面 临加 重 或
作 者简介 : 董倩 雯( 1 9 9 0一) , 女, 山东济南人 , 中国人 民公安 大学犯罪 学学院 2 0 1 3级硕士研 究生 , 主要 研究 方 向为犯 罪学。
基金项 目: 本 文为 2 0 1 5年 度 山东省法 学会 重点课题——创
保 安处 分 : 衔 接 行 政 处 罚 与刑 事 处 罚 的应 然选 择
董倩 雯
( 中 国人 民公安 大 学犯 罪学学 院 , 北京 1 0 0 0 3 8 )
摘要 : 在我 国法律 法规 中, 有很 多与保 安 处分相 同性质 和功 能的措 施和规 定 。如果 将这 些法律
措 施和规 定 改造 为保 安 处分 制度 以替代被 废止 的 劳教 制度 , 并 通过 一 系列 法治化 措 施赋 予其 存在
的正当性依据 , 不仅可以填补我 国人 身制裁制度的空缺 , 有效地将治安处罚与刑罚衔接起来, 而且 能够将 处 于“ 刑 法 边缘行 为 ” 的这种 “ 未 然之 罪” 纳入 社 会 治理 体 系。这 对 于克服 我 国现 行 法律 体 系过于依赖惩罚性手段的弊端, 有针对性地预防犯罪, 维护社会稳定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价值 。 关键词 : 保安处分; 劳教制度 ; 人身危险性 ; 犯 罪预 防; 法治化 中图分类 号 : D 9 1 7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 1 6 7 3—1 5 6 5 ( 2 0 1 5 ) 0 5— 0 0 9 4— 0 5

关 于劳教 废止后 制度衔 接 问题 的不 同 主 张及评 析
劳教 制 度 废 除 后 , 如何解决 《 治安处罚法》 与
影 响 的重 要制 度 , 我 们 不 能 因其 被 废 止 而全 盘否 定
《 刑法》大 , 其 中有代表性的观点主
2 0 1 3年 , 党 的十八届 三 中全 会 作 出 了废 除 劳教

制 度 的决 定 , 体现 了 国家 尊 重 和保 障人 权 的重 大 历 史进 步 , 在 我 国法 治 建设 史 上 具 有 里程 碑 意 义 。但
是, 劳教 制度 毕竟是 一 项 对 我 国社 会 产 生 深 远历 史
现《 治安处 罚法 》 和《 刑法 》 的有 效衔 接 , 填补 废 除劳 教 后所形 成 的制度 真 空 , 这 对 于 有 针对 性 地 预 防犯
动教养案件上提 , 按刑事案件处理 , 纳入刑法调整范 围; ( 3 ) 行 政 化和刑 事化 分 流处 理 , 即主张 将 原 劳教 适用对象中危 害较轻 的违法行 为纳入行政处罚体 系, 而将 那些 危害 较 重 的违 法 行 为 纳入 刑 事 处 罚体 系; …( 4 ) 建构全 新 的《 违法 行为 教育矫 治法 》, 以其
要有 : ( 1 ) 行政 化处 理 , 即主 张将 原 劳 动教 养 案件 纳 入 治安 处罚 的范 围 ; ( 2 ) 刑事 化 处 理 , 即 主张 将原 劳
它曾在维护社会稳定 , 预防、 教育和矫治违法人员等 方面所起 到 的重 要作 用 , 更 不 能简 单地 “ 一废 了 之” 。特别是在 当前社会风 险增 高、 社会 治安形势 日 益严峻的情势下 , 废 除劳教制度后所 留下 的“ 真 空” 必须用一种有效 、 合理 的制度加 以填补, 否则将 使我国的犯罪治理体系出现脱节现象 , 给社会 治安 工 作带来 难 以想象 的不 良后果 。 有鉴 于此 , 劳教 制度被 废 止后 , 将 具有 相 同法律 性质和功能的措施改造为保安处分制度 , 并通过一 系列法治化措施赋予其存在的正 当化根据, 才能实
替代劳 教制 度 ; ( 5 ) 对 大 陆 法 系 的保 安 处 分 加 以本 土化 改造 , 建构符 合 中国 国情 的保 安处 分制 度 。 应 当说 , 前 四种观 点尽 管不乏 合理 之处 , 但若加 以综合 考 量 , 笔者 认 为 , 第 五种 主张—— 建构 本土 化
罪, 改变 当下犯罪预防的被动局面具有不可或缺的 价 值 意义 。
2 0 1 5年 9月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J o u na r l o f S h a nd o n g P o l i c e Co l l e g e
S e p ., 2 01 5 No . 5 S e r . N o . 1 4 3
第 5期 总第 1 4 3期
9 4
董倩雯 : 保安处分 : 衔接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应然选择
第 二 种扩 大犯 罪 圈 观 点 , 因有 重 刑 主 义 之嫌 而 显 得不合 时 宜 。这样 做 不可避 免 会带来 以下两 种严 重后 果 : 一是 犯 罪 圈 的扩 大 不 仅 会 造 成 犯 罪数 量 的 成倍 增 长 , 还 会 增加 重 构 犯 罪 概 念 体 系 所 造 成 的社 会 成本 和 司法成 本 ; 二 是将 部分 违法 行为 犯罪 化 , 虽 然 在刑 罚设 定上 能 够 实 现 罪 刑 相称 的 法定 主义 , 但 却 制造 了新 的“ 标 签效应” 。这 不 仅 增 加 了行 为人 改 过 自新 、 回归社会 的难度 , 也从 根本 上 背离 了我 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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