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审计管理规定
工程项目现场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项目现场审计管理,提高审计工作效率,确保审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单位对各类工程项目现场审计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第三条工程项目现场审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严格保密;(二)事前预防、事中监督、事后评价;(三)注重与工程项目的各专业管理部门密切协调、合作参与。
第二章审计组织与人员第四条工程项目现场审计由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审计部门应设立现场审计组,负责具体审计工作。
现场审计组由审计部门负责人指定,一般由3-5人组成,包括审计组长、审计员、记录员等。
第六条现场审计组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熟悉国家法律法规、审计准则和工程项目管理知识;(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三)无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章审计程序第七条审计部门应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制定审计方案,明确审计目的、范围、内容、时间、方法等。
第八条现场审计工作分为以下阶段:(一)前期准备:收集工程项目相关资料,了解工程项目基本情况,制定审计计划;(二)现场实施:按照审计计划,对工程项目进行实地调查、取证、分析、评价;(三)形成报告: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归纳、总结,形成审计报告。
第九条现场审计过程中,审计组应遵循以下要求:(一)严格遵守审计纪律,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他人隐私;(二)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证据,不得伪造、篡改、隐瞒证据;(三)与工程项目相关管理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沟通、协调、解决问题。
第四章审计结果与应用第十条审计报告经审计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应及时报送有关领导和部门。
第十一条审计部门应根据审计结果,提出整改意见,督促工程项目相关管理部门落实整改措施。
第十二条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审计部门应跟踪整改情况,确保整改到位。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审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程项目建设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确保项目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和建设单位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结合工程项目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类工程项目建设,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
第三条工程项目建设审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审计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进行审计。
(二)客观公正原则:审计工作应客观、公正,确保审计结果真实、准确。
(三)全面覆盖原则:审计范围应覆盖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包括投资立项、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
(四)风险导向原则:关注项目风险,提高审计质量和效率。
第二章审计范围与内容第四条工程项目建设审计范围包括:(一)投资立项审计:对项目投资决策、资金筹措、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进行审计。
(二)设计审计:对工程设计方案、设计质量、设计变更等进行审计。
(三)施工审计:对施工合同、施工质量、进度、成本等进行审计。
(四)验收审计:对工程竣工验收、结算、交付使用等进行审计。
第五条工程项目建设审计内容:(一)项目资金管理:审查项目资金筹措、使用、回收等情况。
(二)工程造价:审查工程造价的合理性、准确性,防止虚报冒领。
(三)工程质量:审查工程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和合同要求。
(四)工程进度:审查工程进度是否符合合同约定,防止拖延工期。
(五)工程合同:审查工程合同的合法性、合规性,确保合同履行。
第三章审计程序与方法第六条工程项目建设审计程序:(一)审计准备:收集相关资料,制定审计方案。
(二)现场审计:对项目现场进行实地审计,了解项目实际情况。
(三)审计报告:根据审计情况,撰写审计报告。
(四)审计整改: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第七条工程项目建设审计方法:(一)查阅资料:查阅项目相关资料,了解项目背景、投资情况等。
(二)现场调查:实地考察项目现场,了解项目进展、质量等情况。
(三)抽样调查:对项目相关数据进行抽样调查,评估项目质量。
工程审计服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审计服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保障国家利益和建设单位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工程审计服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工程审计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工程审计服务应遵循客观公正、独立审计、科学严谨的原则。
第四条工程审计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等级;(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审计设施;(五)有足够的审计人员,且审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二章工程审计服务内容第五条工程审计服务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项目前期审计:对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等进行审计;(二)工程项目招投标审计:对工程项目招投标文件、招标过程、中标结果等进行审计;(三)工程项目合同审计:对工程项目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审计;(四)工程项目施工审计: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质量、进度、成本等进行审计;(五)工程项目竣工审计:对工程项目竣工结算、竣工资料等进行审计;(六)其他工程审计服务。
第六条工程审计服务机构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制定详细的审计方案,明确审计范围、内容、方法和程序。
第三章工程审计服务程序第七条工程审计服务机构在接受委托后,应与委托方签订审计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工程审计服务机构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工程审计服务:(一)前期准备:了解工程项目情况,制定审计方案,组建审计团队;(二)现场审计:对工程项目进行实地调查,收集相关资料;(三)审计实施:对工程项目进行审计,包括对工程质量、进度、成本等方面的审计;(四)审计报告:编写审计报告,提出审计意见和改进建议;(五)审计反馈:将审计报告提交委托方,与委托方沟通审计结果,对审计报告进行修改和完善。
第四章工程审计服务质量控制第九条工程审计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审计质量控制制度,确保审计质量。
施工单位工程审计管理制度

施工单位工程审计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施工单位工程审计管理,提高审计工作质量,确保工程建设资金使用的规范和合理性,特制定本制度。
二、审计范围1. 施工单位工程审计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承接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2. 审计范围包括工程资金的使用情况、合同履约情况、质量安全情况等。
三、审计组织1. 施工单位应设立审计部门,负责工程审计管理工作;2. 审计部门应配备专业审计人员,具备审计相关的资格和经验。
四、审计程序1. 审计前的准备工作:(1)确定审计计划,包括审计对象、范围、时间等;(2)收集审计资料,包括工程合同、支付凭证、工程报告等;(3)确定审计方法和技术手段,如文书审计、实地核查等。
2. 审计实施:(1)对审计对象进行全面审计,包括资金使用情况、质量安全情况等;(2)采取问询、核查等方式,获取审计信息;(3)编制审计报告,记录审计结果和发现的问题。
3. 审计结果的处理:(1)审计报告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提出处理建议;(2)审计结果需经相关部门审批,确定后进行整改。
五、审计记录1. 审计部门应建立审计档案,保存审计资料和报告;2. 审计报告应保留备查,方便监督和检查。
六、监督检查1. 相关部门应定期对施工单位的审计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2. 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做到问题不漏、不纵容。
七、违规处罚对不按照制度要求进行审计工作的人员和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严肃追究责任。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2. 有关改动和解释权归施工单位审计部门所有。
以上是施工单位工程审计管理制度的内容,希望施工单位能按照以上规定执行,确保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推动工程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
工程审计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工程审计作为一种特殊的审计形式,在我国工程领域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它通过对工程项目的审计,确保工程项目的合规性、效益性和安全性。
为了规范工程审计行为,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重点介绍我国工程审计相关法律规定。
二、工程审计的定义与作用1. 定义工程审计是指审计机构依法对工程项目的投资、建设、施工、验收等环节进行审计,对工程项目的合规性、效益性和安全性进行监督和评价的活动。
2. 作用(1)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通过对工程项目的审计,可以确保工程项目的合规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提高工程项目的效益。
通过对工程项目的审计,可以发现和纠正工程项目的浪费、低效等问题,提高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益。
(3)促进工程建设领域的规范发展。
通过对工程项目的审计,可以促进工程建设领域的规范发展,提高工程建设质量,降低工程建设风险。
三、工程审计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是我国工程审计的基本法律依据,明确了审计机关的职责、审计范围、审计程序等内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进行了具体规定,明确了审计机关的职责、审计范围、审计程序等内容。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对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了规范,为工程审计提供了依据。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工程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环节进行了规定,为工程审计提供了依据。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进行了规定,为工程审计提供了依据。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进行了规定,为工程审计提供了依据。
四、工程审计的范围与内容1. 范围(1)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大型公共工程、重点基础设施等重大工程项目的审计;(2)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工程项目;(3)审计机关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工程项目。
工程项目的审计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项目审计管理,规范审计行为,确保审计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地区所有工程项目审计工作,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等工程项目。
第三条工程项目审计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真实、合法的原则,确保审计结果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第二章审计内容第四条工程项目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立项及审批手续的合规性;(二)项目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三)项目投资估算和概算的准确性;(四)项目招投标程序和合同签订的合规性;(五)项目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进度和投资控制情况;(六)项目竣工结算和验收的合规性;(七)项目档案管理的完整性和规范性。
第三章审计程序第五条工程项目审计程序分为以下阶段:(一)审计准备阶段:审计部门根据工程项目情况,制定审计方案,明确审计内容、范围、方法和时间安排。
(二)审计实施阶段:审计人员按照审计方案,对工程项目进行现场调查、资料审查、访谈、核实等审计工作。
(三)审计报告阶段:审计人员根据审计结果,撰写审计报告,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审计方法第六条工程项目审计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一)查阅资料法:查阅工程项目相关文件、合同、协议、记录等资料,了解项目情况。
(二)现场调查法:对工程项目进行实地考察,了解项目施工、监理、验收等情况。
(三)访谈法:与项目相关人员交谈,了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问题。
(四)数据分析法:对工程项目相关数据进行统计、分析,评估项目投资效益。
第五章审计责任第七条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二)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审计标准;(三)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
第八条审计人员应当对所承担的审计项目负责,确保审计质量。
第九条审计人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审计过程中获取的信息。
第六章审计监督第十条审计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项目审计工作的监督,确保审计质量。
第十一条审计监督部门应当对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定期考核,对审计结果进行抽查。
工程决算(审计)中心管理规定

工程决算(审计)中心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任务为了规范公司内部工程决算(审计)中心的管理,促进工程决算(审计)工作规范、高效、科学地进行,提高工程质量,控制工程投资,并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工程决算(审计)中心的任务是:对所辖项目的工程决算(审计)工作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核准项目前期工程质量管理计划,审查项目可行性、概算等初步设计文件,对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施工过程中的变更、索赔、审计、决算等进行监督和管理,审查项目竣工结算、工程质量鉴定和其他相关问题。
第二条职责和权限工程决算(审计)中心是公司内部专门负责工程决算(审计)工作的职能部门。
其职责是:负责组织开展项目工程决算(审计)工作,编制工程决算(审计)计划,确定工程决算(审计)实施方式,审核工程决算(审计)报告,对工程决算(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和督办等。
工程决算(审计)中心享有的权限包括:对所辖项目进行工程决算(审计)的计划、组织、实施和监督等;对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等文件进行审核和审查;对项目和业主提出的变更、索赔、审核、决算等进行管理和协调;对竣工资料、投资真实性、工程质量鉴定、技术合同、分包合同等进行审查和审核。
第二章工作程序第三条工作流程工程决算(审计)工作的程序包括:项目立项——审查初步设计——审核概算——审核施工图设计——施工监理——工程决算审计——竣工结算。
第四条工作内容工程决算(审计)中心的工作内容包括:审核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报告、初步设计文件、概算、施工图设计、施工图变更、索赔申请、竣工报告及相关资料;审核阶段性工程结算、质量水平、技术规范符合性等;参与项目竣工验收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书;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进行工程决算审计。
第五条工作要求工程决算(审计)中心在工作中必须坚持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和公司有关工程建设的规定,及时、准确地为公司提供决策依据。
工程项目审计管理规定

工程项目审计管理规定1.目的为了进一步规范集团各公司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加强审计监督职能,降低建设成本,确保工程进度,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各公司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及维修工程项目的建设。
3 .原则对工程项目建设从前期管理、建设过程、竣工验收到决算管理实施全过程、全方位监督控制。
4 .审计内容4.1前期管理4.1.1各公司工程项目的立项、预算的编制、备案、审批及项目的调研、环评、安评按《集团授权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4.1.2新建项目、技改项目的规划、土地手续办理及关系协调按《集团授权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4.1.3施工单位的确定施工单位的确定应经过规范的招标程序。
参加招标的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关经验及资质,应控制在3至5家。
招标应本着公开、公平、公正、择优、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集团审计部工程审计员参与并监督招标全过程。
4.1.4项目合同管理4.1.4.1 集团各公司所有的新建、改建、扩建、维修等工程项目都必须签订书面施工合同,未签合同,不得先施工;若遇紧急抢修项目,须在七日内补签合同。
4.1.4.2常年零星工程合同每年年初签订一次,若年中遇到临时抢修检修,需另行签订合同。
4.1.4.3合同审批程序。
各公司将拟签订工程项目施工合同报送集团审计部,由集团审计部审核并报送集团总经理批准,各公司按照审核后的合同文本与承包方签订施工合同,单项工程10万元以上的报送集团审计部审批时,应附《项目决策审批单》。
4.2工程项目过程管理4.2.1 施工蓝图及设计变更的管理4.2.1.1图纸会审。
项目施工前建设方应组织设计方、监理方、施工单位等相关人员对施工蓝图进行会审,使施工单位和各参建单位熟悉设计图纸,了解工程特点和设计意图,找出技术难题并制定解决方案。
4.2.1.2工程变更。
设计变更无论由哪方提出,均应由建设方、施工方、设计方、监理方、跟踪审计单位协商,经确认后由设计部门作出图纸变更并说明,以书面形式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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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审计管理规定
为防范审计风险,提高审计质量,根据工程审计相关法规与政策以及本校的相关管理制度,结合审计处工程审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工程结算外部审计
1、为防范工程结算审计风险,根据审计处工程审计的实际情况,单项工程项目送审金额达50万元(含)以上原则上送中介机构进行结算审计。
考虑到审计条件、审计业务能力、审计完成时间要求,经分管副处长同意,送审金额达5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可适量送中介机构进行结算审计。
2、工程结算审计服务单位应为招标入库中介机构。
三年招标一次工程结算审计入库中介机构,入库中介机构不少于三家。
3、工程结算审计入库中介机构经过学校采购管理办公室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进行。
参与招标的中介机构应具有甲级资质。
邀请招标时,邀请单位不少于5家,其中镇江以外的应不少于2家。
4、首次分配工程结算审计任务时,按照招标综合评价得分高低、中标价格(或抽签方式)进行,后续分配任务时应考虑项目数和送审金额。
5、有未完成审计项目的单位,原则上不再分配审计任务。
6、每年至少一次对工程结算审计单位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为C级的,不再分配审计任务,扣减当年全部未付的审计费用,且三年内不得参加我校的任何项目的投标(应作为合同条款)。
考核为A的,可适当增加审计任务。
7、工程审计科应以事实为依据,根据相关规定,做好工程结算过程中分歧问题的协调工作,协调结果形成会议纪要,作为结算审计依据。
8、在签暑审定单前,实行审计情况报告制度,并进行抽检复核,复核结果作为考核的主要内容之一。
出现一项复核结果为不合格,考核结果应为C级。
二、工程结算内部审计
1、单项工程项目送审金额50万元(不含)以下原则上由审计处工程审计科进行结算审计,工程结算内部审计实行主审负责制。
2、工程审计科长根据本科室的实际情况,同时应考虑到工程结算审计工作质量的高低、工作任务的轻重等因素,在防范各类风险的基础上,合理分配审计任务。
有未完成审计项目的,不再分配审计任务。
3、为加强工程审计过程控制,工程结算审计实行质量控制流程表制度,流程表填写应及时、真实、完整、准确。
4、工程结算审计现场核实人数应不少于二人,现场核实情况应有工作底稿记录。
5、为防范风险,提高审计质量,减少差错,工程结算审计实行三级复核制度。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原则上一级复核实行双复核制度,复核发现的问题应书面形式反馈给主审,并形成工作底稿。
一级复核时间不超过1周,否则作无异议处理。
6、工程结算审计主审人与复核人核减额应在工作底稿中清晰标注,明确责任。
7、主审遇到无法协调的问题时,可咨询中介机构工程结算审计专家(具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咨询结果应形成工作底稿。
8、工程结算审计报告审签时,主审人与复核人应随时接受质询。
三、工程项目跟踪审计
1、因工程项目跟踪审计金额较大,为防范审计风险,根据审计处实际情况,600万元及以上工程项目跟踪审计委托中介机构进行,100-600万元工程项目由工程审计科选择部分项目重点环节(控制价确定、施工阶段)实施跟踪审计与结算审计。
2、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工程项目中介机构跟踪审计单位。
(1)审计费用20万元(含)以上的,由学校采购管理办公室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确定审计单位;
(2)审计费用5万元(含)至20万元(不含)的,由审计处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确定审计单位;
(3)审计费用5万元(不含)以下的,审计处可采取跟标方式确定审计单位。
审计单位必须在我校有跟踪审计在审项目,且阶段
考核获得“A”。
跟标方式审计费用通过单一来源洽谈方式确定,且不超过在审项目审计费用(比例)。
3、控制价审计应实施复核与会审程序。
4、控制价审计应在一个月内完成。
5、为提高跟踪审计质量,工程审计科应安排专人对中介机构跟踪审计项目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并记录监督检查情况。
4、每年对中介机构跟踪审计项目至少进行一次全面考核,考核结果及时反馈给跟踪审计单位,考核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作出处理,督促其改正。
考核结果每出现一次C级审计费用扣减20%,取消三年参加我校审计单位招标资格(应作为合同条款)。
四、其它
1、工程结算审计逐步实行公示制度,公示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送审计单位、施工单位、送审金额、核减金额以及核减比例等。
2、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出具管理建议书,促进各方改进管理工作。
3、每年年底应撰写工程审计综合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工程审计基本概况、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问题的意见与建议等。
4、本规定从XXXX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