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明确贵阳市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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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办法

贵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办法

贵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筑府发〔2007〕7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贵阳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及省有关规定,结合贵阳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的且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镇居民,或具有本市城镇中小学学籍的学生(包括职高、中专、技校学生)。

第三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全市实行统一的筹资标准和保障待遇。

建立贵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联席会议制度。

市发展改革、劳动保障、教育、民政、财政、卫生、药品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区、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当地参保居民的医疗保险监督管理。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协调、指导管理、《社会保障卡》制作和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结算工作。

区、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当地城镇居民参保登记、申报缴费、费用征收、《社会保障卡》发放、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医疗费用和因各种原因在定点医疗机构未刷卡医疗费用的结算。

第五条建立全市统一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对数据集中管理,经办服务向区、县、市劳动保障所和社区延伸,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卫生、财政、劳动保障、民政、人事等部门应落实相关职责,加强社区服务平台建设,提高社区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率。

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要充分发挥自身医疗资源优势,积极创造条件,将医疗服务功能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延伸。

第六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家庭(或个人)缴费为主,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实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七条区、县、市财政补助按照城镇居民户籍属地进行补助。

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贵阳市关于加强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安全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贵阳市关于加强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安全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贵阳市关于加强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安全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2.06.07•【字号】筑人社通〔2022〕45号•【施行日期】2022.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用工正文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贵阳市关于加强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安全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贵安新区办公室、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区(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国家、省、市安全生产会议相关要求,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发了《贵州省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为切实做好我市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安全管理工作,按照《办法》和《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贵安新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务用工安全管理的通知》(筑府办发电〔2021〕9号)文件精神,结合贵阳市、贵安新区实际,我局制定了《贵阳市关于加强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安全管理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现将《办法》和《方案》印发给你们并请及时转发给管辖的用工单位,结合本辖区、本行业、本领域、本单位职责抓好工作落实。

附件:1.贵阳市关于加强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安全管理的实施方案2.贵州省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安全管理办法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2年6月7日附件1贵阳市关于加强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安全管理的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国家、省、市安全生产会议精神和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中第九条“切实加强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人员安全管理”要求,根据《贵州省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安全管理办法》的工作任务,结合贵阳市、贵安新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认真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依法实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进一步规范各行业、各领域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

贵阳市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问答.doc

贵阳市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问答.doc

贵阳市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问答一、高校在大学生医保工作中的职责是哪些?答:负责本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主要承担在校大学生医疗保险的参保组织,医疗保险费的代收、代缴,社会保障卡的申领、发放,未刷卡产生的医疗费用报销的申报、领取,日常医疗费用管理办法的制定及组织实施等工作。

二、哪些学校属于参保对象?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独立学院)、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均属于参保对象。

三、学校办理参保登记需要提供哪些资料?答:学校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时,应填写《普通高等学校办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登记表》,一式三份,并携带办学许可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到学校所在地的区、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

四、学校办理参保登记后应在什么时间申报缴费?答: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自然年度缴纳,每年9月1日—12月25日为次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集期。

以高校为单位,向所在地的区、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缴纳。

大学生首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从学校为其申报的当月起按当年剩余月份缴费。

学校所在地的区、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学校填报的学生参保信息,核定缴费标准,并出具《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学校学生应缴费通知单》,学校须在申报缴费当月的25日前凭上述通知单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务窗口直接办理缴费。

五、学校办理大学生参保缴费手续时需提供哪些资料?答:学校办理申报缴费时,应填报《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花名册》一式两份。

大学生属于以下情形的另需提供:(1)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大学生,需提供由民政部门制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及户主页、已审核的季度审核登记页复印件;(2)重度残疾的大学生,需提供贵阳市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及复印件。

重度残疾标准六、大学生缴费标准是多少?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是多少?答:大学生医保筹资及补助标准享受贵阳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大学生,学校不代收代缴,但必须由学校申报,其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由贵阳市民政部门统一代为缴纳;外地(省内其他地区及省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和重度残疾的大学生由学校按每人10元的标准统一代收代缴。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17•【字号】筑府办发[2010]91号•【施行日期】2010.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筑府办发〔2010〕91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各直属事业单位:《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六月十七日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黔委厅字〔2009〕71号)和《中共贵阳市委、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筑党发〔2010〕6号),设立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原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将市外事办公室(市侨务办公室、市港澳办公室)承担的外国专家在筑的管理和服务工作职责划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四)取消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和制定企业惩处职工基本准则的职责。

(五)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

(六)加强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

(七)加强统筹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职责,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八)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职责,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5.10.15•【字号】黔人社厅发〔2015〕26号•【施行日期】2015.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仁怀市、威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国办发〔2015〕57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5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11号)文件,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城镇(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巩固扩大居民医保覆盖范围各地要采取措施,将学生、儿童、非从业城镇居民等不属于职工医保制度覆盖范围的人群,重点是将流动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和居住在城镇的非本地户籍人员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各地不得以户籍等原因设置参保障碍。

二、完善筹资机制(一)2015年各级财政对居民医保的补助标准在2014年的基础上提高60元,达到人均380元。

其中,中央财政补助268元。

各市(州)应在收到中央和省级当年财政补助资金后,及时拨入社保财政专户。

(二)为建立政府和个人合理分担可持续的筹资机制,逐步提高个人缴费占整体筹资的比重。

按照人社部发〔2015〕11号文件规定,2016年居民年度个人缴费标准原则上在现有标准基础上提高30元,现有标准超过120元的由各地自行确定。

各市(州)人社部门要做好个人缴费征缴工作,宣传个人缴费义务,落实个人缴费责任。

对于缴费困难的医疗救助对象,要加强与民政、残联、卫生计生等部门的协调,及时将由政府承担的个人缴费部分补助到位,不得出现欠缴。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指导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指导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5.05.08•【字号】黔人社厅通〔2015〕221 号•【施行日期】2015.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其他规定正文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指导意见》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5〕221 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贵安新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仁怀市、威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落实全民参保登记计划,加快推进我省社会保险全覆盖,维护公民社会保障权益,实现社会保险精确管理,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40 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总结试点经验,我厅制定了《贵州省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贵州省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指导意见2015年5月8日附件贵州省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指导意见按照中央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40 号)要求,为进一步推进我省社会保险参保全覆盖,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现就我省开展全民参保登记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四次、五次全会精神,按照“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以保障和增进广大人民群众的社会保障权益为根本出发点,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以城乡统筹为重要抓手,以服务为导向,以信息化为支撑,综合运用法律、行政和宣传手段,完善政策体系,加强公共服务,创新社会管理,提高公共资源使用效率,实现基本社会保险制度对适用人群的全覆盖,建立完善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

二、目标任务(一)摸清参保情况,不断提高社会保险覆盖率。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政策的意见【法规类别】人身保险【发文字号】黔人社厅发[2015]35号【发布部门】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5.12.25【实施日期】2015.12.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政策的意见(黔人社厅发〔2015〕35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为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险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及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相关任务和要求,现就调整完善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政策,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完善个人账户政策的重要性自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以来,个人账户政策对于解决参保人员门诊小病医疗需求,减轻住院个人自付费用负担,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各地个人账户政策差异大,支付范围过窄,单位缴费划入个人账户比例过大,挤占住院统筹基金等问题凸显,亟需进行改革。

通过完善个人账户政策,可进一步增强医疗保险制度的保障功能和统一性,增大统筹基金规模,提高抗风险能力和经办管理效能,满足参保人员的健康医疗需求,更好地发挥个人账户的功能绩效,实现制度可持续发展。

二、完善个人账户政策的基本原则(一)坚持公平公正原则。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普惠性的制度安排,完善个人账户政策,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让所有参保人员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障权益。

(二)坚持保障健康原则。

保障健康是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根本目标,完善个人账户政策,坚持保障健康的原则,通过扩大个人账户支付范围,提高个人账户资金使用绩效,更好发挥保障健康的作用。

(三)坚持总量合理、结构调整原则。

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医疗保险体系是党。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20•【字号】黔府发[2008]13号•【施行日期】2008.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黔府发[2008]13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医疗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精神,现就我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试点的基本原则、目标和统筹层次(一)基本原则。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要坚持低水平、广覆盖,合理确定筹资标准,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重点保障城镇居民住院和大病医疗需求,对困难居民给予相应医疗救助;坚持统筹协调,规范引导,自愿参加,稳步推进,做好不同医疗保障制度基本政策、相应标准和管理措施的衔接。

(二)试点目标。

2008年扩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城市(已试点城市:贵阳市、遵义市;扩大试点城市:六盘水市、安顺市、黔南自治州、黔西南自治州、毕节地区),2009年在全省全面推开。

通过试点,探索形成完善的政策体系、合理的筹资机制、健全的管理体制和规范的运行机制,到2012年基本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三)统筹层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市(州、地)为统筹单位,执行统一政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

试点地区根据中央和省的指导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一)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学生(包括各类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在校学生以及在城镇就学的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可以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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