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利益合同研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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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三人利益合同4篇

民法典第三人利益合同4篇

民法典第三人利益合同4篇篇1民法典第三人利益合同是指合同的订约双方为实现第三人的利益,而与该第三人订立的合同。

第三人利益合同虽然没有合同法律关系的基础,但却有法定效力,是民法典中一个重要的内容。

在现实生活中,第三人利益合同的应用十分广泛,涉及到各个领域的合同签订。

第三人利益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合同形式,对于保护第三人的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三人利益合同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第三人利益合同不是由第三人与合同的当事人直接订立的,而是由合同的订约双方为了实现第三人的利益而达成的合同。

因此,在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第三人并不是合同的当事人,只是合同的利益受益人。

其次,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效力是有法定基础的,即民法规定了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效力。

法律规定在一定情况下,第三人可以对合同的内容享有权利。

另外,第三人利益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不得变更合同的内容,不得解除合同或终止合同,否则将损害第三人的利益。

第三人利益合同在现实生活中有着广泛的应用。

例如,在建筑工程领域中,业主与承包商之间的合同可以为工程监理单位或银行等第三人的利益而订立第三人利益合同,以保障第三人的权益。

再如,商业保险合同中,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合同可以为受益人的利益而订立第三人利益合同,以确保受益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得到相应的补偿。

此外,在合同法律援助中,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可以为承担责任的第三人订立第三人利益合同,保障第三人在合同履行中的权益。

第三人利益合同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在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第三人享有一定的权利,在合同的范围内可以主张自己的权益。

如果合同的当事人违反合同的内容,损害到第三人的利益,第三人有权要求合同的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其次,合同的当事人在订立第三人利益合同时,应当注明第三人的身份和利益,明确第三人享有的权利和责任。

这样可以避免合同的不确定性,保障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另外,在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第三人可以行使自己的权利,维护自己的利益,主动参与合同的履行。

第三人利益合同在运作的可行性研究——从合同法第64条解释入手

第三人利益合同在运作的可行性研究——从合同法第64条解释入手

第三人利益合同在我国运作的可行性研究——从合同法第64条解释入手第三人利益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以第三人的利益为目的而订立的合同。

通常情况下,第三人并不直接参与合同的订立,但却能够在合同中获得一些法律利益。

在我国,第三人利益合同的合法性和效力问题一直备受争议。

本文将以合同法第64条为切入点,探讨第三人利益合同在我国运作的可行性。

合同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这一条款明确了合同双方的法律责任,同时也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合法性奠定了基础。

因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中,合同双方必须尊重并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以达到规避违法和损害公共利益的目的。

以最常见的借款合同为例,如果A与B之间签订合同,约定B向A借款100万元,同时B需要向C还款50万元。

此时C即为第三人,其拥有该合同中的利益。

如果B没有按时还款导致C受到损失,则C有权向A或B主张权益。

这种情况下,第三人利益合同得以保障,并有效地实现了法律上的尊重和保护。

除此之外,我们还可以从一些实际案例中,进一步探讨第三人利益合同的可行性。

第一个案例是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债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一个案例。

在该案件中,A公司和B公司与C公司订立了债券发行计划,规定C公司将借款出借给A公司和B公司,A公司和B公司则保证按期足额还款。

该合同中,C公司为债券持有人,其拥有合同中的主张权。

当A公司和B公司未如期偿还债款时,C公司即有权通过法律途径保障自身权益。

第二个案例是2015年广东省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房地产销售纠纷案。

在该案中,A房地产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房地产销售合同,约定B公司购买该房产。

双方约定,B公司需支付一定的首付款后,剩余部分可通过银行按揭贷款支付,同时还需提供一份贷款担保人的证明。

当B公司违反合同未能按时履行还款义务时,C公司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论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论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论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又称为受益人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一方的权益会直接利益于合同之外的第三方的情况下所订立的合同。

在这种合同中,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原始合同当事人和第三人受益人。

原始合同当事人是合同中直接约定权益受益的一方,而第三人受益人是合同中的权益受益方。

第三人利益的合同通常包括两种情况:
1. 第三人作为合同的第三方,直接受益于合同。

举一个简单的例子,A与B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B每月向A支付租金。

如果A与B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第三人C 有权作为租金支付方向A支付租金,那么C就是该合同的第三人受益人。

2. 第三人作为合同的附属受益人,间接受益于合同。

这种情况下,第三人并不直接参与合同的订立,但合同的履行会使其利益得到保障。

例如,A向B借款,约定B将借款用于支付C的学费。

在这种情况下,C作为借款用途的最终受益人,可以在适当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要求借款的支付。

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是为了保护第三人的权益而设立的,它使得第三人能够直接参与合同关系,行使自己的权利。

在法律上,第三人受益人在合同履行中具有一定的权利地位,可以要求原始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也可以直接对原始合同当事人采取法律行动。

总的来说,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为了保护第三人当事人的利益,使其能够直接从合同中获益,并提供一种法律手段来保护其权益。

然而,司法判例和相关法律对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有一系列的限制和规定,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利他合同中第三人请求权问题研究》范文

《利他合同中第三人请求权问题研究》范文

《利他合同中第三人请求权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利他合同,即直接涉及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在商业交易和日常生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这类合同不仅涉及到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益,还涉及到第三人的权益。

因此,对于利他合同中第三人请求权问题的研究,对于维护合同交易的公平、公正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探讨利他合同中第三人请求权的相关法律问题,分析其性质、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利他合同的概述利他合同是指合同双方约定由一方当事人向第三人履行合同义务,并由该第三人直接享有合同权利的合同。

在利他合同中,第三人并非合同的当事人,但可以依据合同约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利他合同的典型形式包括保险合同、赠与合同、债权转让等。

三、第三人请求权的性质及构成要件(一)第三人请求权的性质利他合同中第三人请求权是指第三人在利他合同中享有的请求权。

这种请求权并非基于合同当事人的身份,而是基于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

因此,第三人请求权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二)第三人请求权的构成要件1. 合同的有效性:利他合同的第三人请求权须以合同的有效性为前提。

若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则第三人的请求权将无法得到保障。

2. 合同约定的权利:第三人请求权必须基于合同约定。

即合同中必须明确约定第三人享有某种权利。

3. 合同履行的义务:利他合同的履行必须符合合同约定的义务。

若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则第三人有权向其提出请求。

4. 法定保护:在某些情况下,即使合同未明确约定,法律也可能为第三人提供一定的保护。

例如,在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时,法律可能赋予第三人一定的请求权。

四、第三人请求权的法律效果(一)对合同当事人的影响当第三人提出请求时,合同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若当事人未履行义务,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此外,第三人的存在可能对合同的履行产生一定的影响,如对履行方式、期限等提出要求。

(二)对第三人的影响第三人在利他合同中享有独立的请求权,可以依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向当事人提出请求。

《2024年利他合同中第三人请求权问题研究》范文

《2024年利他合同中第三人请求权问题研究》范文

《利他合同中第三人请求权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利他合同,即直接涉及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在商业交易和日常生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此类合同的特点在于,第三人无需直接参与合同的签订过程,但可依据合同内容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

然而,在利他合同中,第三人的请求权问题一直是法律领域研究的热点和难点。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利他合同中第三人请求权的相关问题,分析其法律性质、适用条件和限制,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利他合同的法律性质利他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形式,其法律性质在于合同所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不仅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还直接涉及第三人的利益。

在利他合同中,第三人可以依据合同内容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因此,对第三人请求权问题的研究具有重要法律意义。

三、第三人请求权的理论基础第三人请求权的理论基础主要源于合同法中的利益平衡原则和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

在利他合同中,第三人的利益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密切相关,因此有必要赋予第三人一定的请求权。

然而,为了维护合同的稳定性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三人的请求权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

四、第三人请求权的适用条件(一)合同约定第三人请求权的适用首先应当符合合同约定。

即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第三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第三人享有请求权的条件和范围。

(二)法律规定的保护范围除了合同约定外,第三人请求权的适用还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第三人在利他合同中享有的权利应当在法律规定的保护范围内。

(三)合同当事人的行为符合诚信原则此外,第三人请求权的适用还要求合同当事人的行为符合诚信原则。

如果合同当事人存在欺诈、胁迫等行为,导致第三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第三人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提出请求权。

五、第三人请求权的限制虽然第三人请求权在利他合同中具有一定的法律依据,但其也受到一定的限制。

首先,第三人的请求权应当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行使,不得超出合同约定的范围。

其次,第三人的请求权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合同法合同利益第三人

合同法合同利益第三人

合同法合同利益第三人合同法合同利益第三人是指在合同关系中,除了合同的当事人之外,可能会涉及到第三方的利益问题。

这一概念在合同法领域具有重要意义,为了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法律对该问题进行了相应规定。

本文将围绕合同利益第三人展开讨论,旨在探讨合同法中关于第三人地位和权益保护的规定以及实践中的问题。

在合同关系中,第三人的权益往往会受到合同约束的影响。

合同法针对第三人地位的认定,一般采取两种方式:第三人作为合同当事人和第三人作为合同利益人。

首先,第三人作为合同当事人指的是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第三人的权益,并允许第三人参与合同执行。

这种情况下,第三人与合同当事人具有同等地位,拥有与合同当事人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其次,第三人作为合同利益人指的是在合同中没有直接约定第三人的权益,但第三人通过与合同当事人的关系获取了与合同内容相关的利益。

在这种情况下,合同法认可了第三人的权益,并在实践上给予一定的保护。

合同法对于第三人利益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合同法规定了第三人的权利行使方式。

在第三人作为合同利益人的情况下,合同法赋予了第三人直接向合同当事人主张权益的权利。

例如,当第三人对合同当事人宣告其作为合同利益人时,合同当事人应当履行对第三人的合同义务。

其次,合同法规定了第三人的重整权。

当第三人对合同当事人的债权债务产生变更或者债务人发生债务违约时,第三人可以主张债务转移或者要求债务履行。

再次,合同法规定了第三人允许干涉合同权利的情形。

在某些情况下,第三人可以干涉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实现。

然而,在实践中,合同利益第三人的地位和权益保护依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对于第三人地位的确认不够明确。

有时候,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第三人的权益,但是第三人确实在合同关系中获得了利益。

这时,如何确定第三人是否具备合同利益人地位就成为一个争议点。

其次,对于第三人权益的保护措施相对薄弱。

合同法虽然规定了第三人的权益保护,但在实践中,第三人往往需要自行主张权益,如果合同当事人不履行义务,第三人需要自己采取诉讼等手段来维护自身权益,对第三人来说相对困难。

第三人利益合同之研究的开题报告

第三人利益合同之研究的开题报告

第三人利益合同之研究的开题报告
研究题目: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法律问题研究
研究背景:
随着商业活动的不断发展,合同的主体越来越多,其中涉及到的第三人也越来越多,如医疗保险合同、赠与合同、债权转让合同等。

随着合同关系的复杂度不断提高,研究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法律问题越来越重要。

研究目的:
本研究旨在对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法律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包括第三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三人的代理和负担等问题,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意见。

研究方法:
本研究采用文献研究、案例分析、比较法学等研究方法,借鉴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融合国内实际情况,对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

研究内容:
1. 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概念和类型
2. 第三人的权利和义务
3. 第三人的代理和负担
4. 第三人利益合同中的故意损害行为
研究意义:
本研究将对完善我国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法律规制起到积极作用,有助于推动我国企业和个人在合同中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同时,本研究
的研究成果也可以为相关领域的执法实践、法律制定等提供有价值的参考意见。

第三人利益合同研究的开题报告

第三人利益合同研究的开题报告

第三人利益合同研究的开题报告
一、选题背景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国际化程度的加深,第三人利益合同的研究逐渐受到人们的关注。

第三人利益合同是指一种合同模式,指合同当事人与第三人缔结的合同,使
得第三人可以在合同中获得一定的权益。

这种合同模式可以更好地保护第三人的权益,促进合同的履行。

二、研究意义
第三人利益合同是当前国际经济合作中的一种重要合同模式,有助于促进国际贸易和投资的发展。

研究第三人利益合同对于推进我国经济法制化建设、完善我国民商
法律制度、提高我国企业法律风险管理能力等方面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价值。

三、研究方法
本研究采取文献分析法、实证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等多种研究方法,对第三人利益合同的定义、构成、适用、效力和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系统的探讨和分析。

四、研究内容
1. 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概念和基本要素;
2. 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构成要件及适用条件;
3. 第三人利益合同效力的认定和证明;
4. 第三人利益合同效力的法律保障及其实现途径。

五、预期结果
本研究将进一步深化对第三人利益合同的理解和认识,拓展对我国经济法制化建设的思考,有助于完善我国民商法律制度、促进国际贸易和投资的发展。

同时,研究
结果也将为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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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利益合同研究上一、引言设甲与乙约定,为丙的利益由乙向丙为一定给付,这里便成立了一个第三人利益合同(Cont racts for the benefit of third parties),其中甲为债权人,乙为债务人,丙为第三人,第三人利益合同可作广义、狭义两种理解。

广义第三人利益合同,包括一切双方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当事人向第三人为给付的合同。

至于第三人是否因该合同而取得对合同当事人的直接请求权,则在所不问。

依合同自由原则,广义第三人利益合同,基于当事人自由意志而设立,当然可以发生作为一般合同应具有的效力,如债权人可请求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等 . 此外,该第三人利益合同还可以成为第三人保有其因此所受领给付的法律依据,使他虽不一定能请求债务人履行,但在债务人履行后,却可以保有利益,拒绝返还,而不构成不当得利。

狭义第三人利益合同则仅指,此中第三人可依该合同而取得对债务人的直接请求权的合同,即直接发生第三人享有独立债权效力的合同。

本文下面的讨论也仅限于狭义第三人利益合同。

第三人利益合同本身并不是一个固有的合同类型,而是某特定类型合同当事人约定,使第三人可以向债务人直接请求给付,从而取得债权人地位。

原则上,任何债权合同都可以作为第三人利益之约定。

第三人利益合同涉及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赋予、债务人的抗辩、合同当事人变更、撤销合同的权利等诸多法律问题。

本文将在比较分析的基础上,对此加以深入探讨。

二、比较法上的考察(一)罗马法第三人利益合同最初在罗马法中并没有得到承认,罗马法基于“任何人不得为他人缔约”( Alteri stipulari nemo potest),及“缔约行为应在要约人和受约人之间达成”(Inter st ip ulantemet promittentem negotium contrahitur)的规则,而认为为第三人利益达成的契约无效。

但是当向第三人给付是一种本来就应由缔约人履行的给付,因而完全可以说后者实际上是在为自己缔约时,为第三人利益缔约是有效的。

而在承认缔约人之间契约有效之后,享受给付的第三人是否也拥有诉权,则是另外一个问题。

罗马法在少数例外的情况下,承认第三人也拥有诉权,例如卖者与买者为照顾被转让物的承租人利益而达成的协议,赠与人和受赠与人约定,由后者在一定时间后向某个第三人返还物品的协议等。

这些情况均由优士丁尼明文规定,或由他添加在古典文献之中。

(二)德国法《德国民法典》第328条规定,“当事人得依契约订定向第三人为给付,第三人有直接请求给付的权利。

”有学者指出,该条所说第三人“直接”(directly)取得权利,意思是指以自己名义取得权利,第三人无需以任何方式宣称附和、接受或参与,实际上他甚至无需知道该合同的订立。

然而,第三人不是必须接受该权利,依法典第333条规定,第三人表示拒绝接受该权利时,视为自始未取得权利。

如果合同没有对第三人是否取得权利、第三人取得权利是否附有条件,以及当事人是否保留了不经第三人同意变更、撤销其权利的权利等作出明确约定,则需根据合同的目的作出推定。

同时,法典第330条对人寿保险契约和终身定期金契约的解释规则作出了规定,对依上述契约而向第三人给付的保险金或定期金,应认为第三人直接取得请求给付的权利。

但法典第32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仅承担向他方的债权人为清偿义务者,不得视为该债权人已直接取得向该当事人请求清偿的权利。

如果当事人约定承诺人在受诺人死亡后向第三人为给付的,依法典第331条,则第三人仅在受诺人死亡时取得请求给付的权利。

这实际上意味着,受诺人在其活着时可随时撤销或变更给予第三人的利益。

该条规定同时使得人们可以通过订立合同,让另一方当事人在自己死后,将一定财产移转给第三人,以此来达到使第三人在自己死后获得该项财产的目的。

并且该合同不受遗嘱以及继承规则的约束,因为第三人是直接取得该权利的,而不是通过死者的遗产取得。

另外,德国民法典第334条、335条也规定,承诺人得以契约所生之一切抗辩对抗第三人,而且受诺人虽约定第三人有给付请求权,但除双方当事人有相反意思表示,受诺人仍可以请求承诺人向第三人为给付。

(三)法国法《法国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合同仅在当事人之间有效,合同当事人不能强加义务于第三人,仅在第1121条规定的情况下可为第三人设定利益。

依1121条的规定,人们在为自己与他人订立合同时,或对他人为赠与时,亦得订定第三人利益的条款,作为该合同或赠与的条件,如果第三人声明有意享受此条款的利益时,合同当事人即不得撤销之。

《法国民法典》的上述规定表明,仅在严格限定的条件下,第三人利益合同才被承认。

这反映了18世纪的法国法学家们,准备废弃“任何人不得为他人缔约”的罗马法原则,但离接受一般性地承认第三人利益合同的现代法原则尚远。

依法典第1121条,仅在以下两种情况下第三人利益合同才被承认:(1)承诺人在承诺向第三人履行的同时,向受诺人承诺某些事情,这样受诺人在合同中享有自己独立的利益,(2)受诺人向承诺人为赠与,承诺人因而承诺向第三人履行。

法典制定后差不多50年,似乎没有任何兴趣去超越第1121条,后来发展的真正压力,来自于为人寿保险提供法律框架的需要。

法院通过对1121条的解释,现已超越了其原有的意义,受诺人不再需要向承诺人为赠与,而只需有任何经济利益的转移即可使第三人利益合同有效,而受诺人要对合同享有利益的条件,也被解释为包括“道义上的利益”(a moral interes t)。

该制度发展的最终效果为,一旦承诺人与受诺人达成协议移转利益给第三人,第三人便可以向承诺人主张该利益。

(四)英国法因恪守合同相对性原则(the Doctrine of Privity),英国没有承认第三人可以强制执行为其利益而订立的合同的一般法律规则,第三人无直接请求权。

因为依合同相对性原则,只有合同当事人才可以基于该合同而起诉或被诉。

但是,出于实践的需要,英国的立法及判例创建了许多合同相对性的例外,在特定情况下赋予第三人以直接请求权,使第三人可以强制执行合同。

这些例外主要涉及代理、合同债权转让、海上货运、准合同、流通票据、信托、保险、土地等方面。

透过信托来规避合同相对性原则,曾是英国法院经常采取的一种方法,法院若认为应给第三人以救济,就可以将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行为解释为为第三人设立信托,透过信托来赋予第三人强制执行为其利益设立的合同的权利。

但到了本世纪,法官对适用信托方法的态度已由逐渐限制到几乎全部拒绝适用。

另外,限制性土地合同(Restrictive covenant)可以赋予非合同当事人可强制执行的权利,非合同当事人可以要求合同当事人履行其消极义务。

而根据1925年的英国财产法第 56条的规定,一个人可以主张对土地或其他财产享有利益,尽管他没有被指定为让渡此种利益的合同当事人。

该条规定赋予了第三人一定条件下强制执行涉及土地的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权利。

除上述之外,还有许多涉及保险的法律中赋予了第三人强制执行为其利益而设立的合同的权利。

英国法的上述立场,遭到了许多学者的批评,早在1937年英国法律修改委员会(the Law Re view Committee)便呼吁,制订普遍承认第三人强制执行合同权利的法律规则,但一直没有结果。

1991年英国法律委员会(the Law Commission)又提出了新的更为详细的建议,认为依据合同当事人的意图,第三人应可起诉,立法应规定合同当事人修改、终止合同的权利、承诺人的抗辩及第三人可得到的救济等。

(五)美国法美国州法院很早就承认第三人利益合同,许多州已通过立法确立该项制度,如加利福尼亚州民法第1559条规定:明示地为第三人利益而设立的合同,在合同当事人撤销它之前,第三人随时可强制执行之。

美国法学会编写的《合同法重述》,对第三人利益合同作了详细的规定,1933年发表的《第一次合同法重述》将第三人分为三类,即受赠受益人(Donee beneficiaries)、债权受益人(Creditor beneficiaries)、偶然受益人(Incidental beneficiaries)。

前两种受益人可以依合同取得法律上可强制执行的权利,而偶然受益人不能依该合同取得任何权利。

至于合同当事人有无变更、撤销合同的权利,重述第142、143条作了规定,即对于受赠受益人只有在合同当事人保留了变更、撤销的权利时,才可以行使该权利。

而对于债权受益人而言,则只有在受益人已依该承诺而提取诉讼,或者已依对该承诺的信赖而实质性地改变了自己的地位,以及受诺人的行为是对受益人的欺诈时,合同当事人才不可以变更、撤销合同。

1981年发表的《第二次合同法重述》,在第三人利益合同立法上作了一些修改,首先其将债权受益人与受赠受益人并称有意受益人(Intended beneficiaries),承认附条件和盖印利益第三人合同,规定受益人拒绝接受利益时,视为自始未取得权利;同时规定,受益人的不确定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只要受益人可得确定即可,承诺人基于合同所生抗辩均可对抗受益人;合同若没有赋予受益人不可撤销的权利时,当事人便享有变更、撤销合同的权利,除非受益人基于对合同的信赖而实质性地改变了自己的地位,或者已就这一合同而提起了诉讼,或者已向合同当事人表示接受该利益。

三、承认第三人利益合同之基础第三人利益合同在英美及大陆法系得到广泛的承认,在我国《合同法》草案中也曾规定了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但在《合同法》的正式文本中却删除了浙一规定。

这样,是否应当承认第三人利益合同,便成为一个颇值思考的问题。

否定第三人利益合同的直接依据,便是合同相对性原则,该原则在英美及大陆法系均得到承认,并在近现代的发展中有所突破。

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效力仅及于合同当事人,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不能基于该合同而起诉或被诉。

有学者认为,“合同相对性原则是由合同的本质特征及合同自由原则决定的,合同债权的相对性与物权的绝对性原理,不仅确立了债权与物权的一项区分标准,而且形成了债权法与物权法的一些重要规则。

合同债权的相对性与物权的绝对性,决定了侵权行为法的内容、体系及与合同法的根本区别。

否定合同相对性将对民法的内在体系构成威胁。

”(注:王利明:“统一合同法制定过程中的若干疑难问题探讨”,载《政法论坛》1996年第4 期。

)本文认为该原则的合理性更在于,如果合同当事人可依合同而起诉第三人,或第三人可依合同而起诉合同当事人,则私主体的自由失去了保障,私主体将会受到未经其同意的约束,而自由正是法律所要实现的基本价值之一。

否定第三人利益合同,是因为第三人不是合同当事人,合同效力不应及于第三人。

其具体理由可以三种不同的方式加以展示:(1)债务人的允诺是向债权人作出的,而非向第三人作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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