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继承法》第19条的分析及我国应建立特留份制度的建议
论特留份制度在我国法上的适用

论特留份制度在我国法上的适用作者:杜维娜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8年第04期摘要:“特留份”制度是民法上对遗嘱自由的一种限制,也是对公民为遗嘱的一种指导。
我国《继承法》尚无规定“特留份”制度,第19条所规定的“必留份”制度与“特留份”制度明显不同,在实际情况中,由于“特留份”制度的缺失,导致没有相应的法律适用,基于此,笔者认为我国移植“特留份”有必要,通过对比较法上的探究,对我国未来的立法提出建议。
关键词:特留份制度;必留份制度;遗嘱自由;立法建议一、特留份制度的概念由来1.特留份制度的概念“特留份”是指法律规定在被继承人为遗嘱时,必须为继承人之内的法定权利人留有的必要份额。
此项制度旨在保护与被继承人关系亲近的配偶、与被继承人有血缘关系的直系血亲的继承权期待利益,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遗嘱自由。
2.特留份制度的由来“特留份”起源于罗马法,该制度是为了限制遗嘱自由而出现,在古罗马的《十二铜表法》第四条中,曾对遗嘱自由作出规定:“凡在自己临终时,对有关自己家产或有关监护权所做的处理,不得违反”。
[1]可见当时的罗马法对于遗嘱自由是给予充分尊重的,但是绝对的自由在共和国后期导致了不可避免的权力滥用,家长权削弱,遗嘱自由使近亲不得继承的现象出现。
因此,对于近亲之慈爱义务及经济的扶养之观点,而创出义务份制度。
[2]对于遗嘱自由,罗马法已经做出限制,其义务份制度对后来西方国家的立法也起到积极作用。
二、特留份制度与我国必留份制度的区别我国《继承法》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额”。
这是我国法上对于遗嘱自由的一定限制,属于必留份制度,而不是特留份制度,二者有根本上的区别。
1.权利主体不同根据各国立法上对于特留份制度的规定可知,特留份的权利主体是继承人以内的近亲属,大多数国家把权利人的范围限制在配偶、子女、父母的范围,个别如法国,配偶不享有特留份权利,但享有一方死亡后财产的用益权。
关于我国建立特留份制度的分析与构想

关于我国建立特留份制度的分析与构想[摘要]特留份制度是各国保护继承人权利,限制当事人遗嘱自由的一项重要制度。
然而我国《继承法》缺乏这一制度的规定。
文章通过对《继承法》的分析为视角,指出《继承法》立法中的欠缺,对构建特留份制度的必要性与合理性进行论述,同时,参照各国立法,提出对特留份制度具体的立法构想。
[关键词]继承法;必继份;特留份我国《继承法》已颁布实施二十多年,然而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继承法》中关于遗产继承的缺陷和漏洞也日益明显。
尤其是在对当事人遗嘱自由的限制,仅在《继承法》第19条的规定中p关于这一制度,在我国司法解释中还有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7条中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继承法》第19条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均是对遗嘱自由的限制,然而这些条文无论是对于被保护继承人资格的限制还是具体操作运用,均有其局限性。
首先,必继份制度保护对象资格限制十分严格。
被保护者必须符合两个条件,“缺乏劳动能力”且“没有生活来源”,立法上固然能够考虑到为保护弱势群体而为其争取继承遗产的权利,然而这一范围的确定未免过于狭窄,而会导致其他不属于这一范围的父母、子女等亲属本该享有的继承权利得不到保护,引起遗产的不公平分配。
其次,司法解释中对于该条的具体运用含糊其辞,其表示“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而定”,缺乏明确性、可操作性,给当事人、法官留下了过大的余地和空间,这种模糊的计算方式在立法上是不可取的。
二、我国设立特留份制度的必要性(一)关于特留份制度特留份又称“保留份”、“必留份”,是指法律规定为一定范围内的法定继承人保留的遗产份额,遗嘱人不得以遗嘱取消。
特留份制度起源于罗马法,发展于日耳曼法,是为限制遗嘱自由而设立的。
浅议我国遗产“特留份”制度

关 键词 : 继承 法 ;遗 嘱 自由;特 留份 制度
中图分 类号 : D 9 2 3 . 5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 1 6 7 1 — 3 9 4 X( 2 0 1 3 ) 1 0 — 0 0 6 5 - 0 3 富增加 , 家长因一时偏爱而滥用遗嘱 自由权的现象 日 趋严 重, 甚至立遗嘱将遗产留给情妇或不相干的人 , 而不 留给 子女。市民法和大法官法才逐步对遗 嘱 自由加以适 当的 限制 , 就出现了罗马法 中的“ 特留份 ” 制度。 为此, 还规 定了“ 遗产逆伦之诉” 和“ 特留份追补之诉” 。罗马法的义 务份制度通过义务份对遗嘱 自由加以必要 限制 , 这一做法 对后世影响十分深远。现代民法, 以社会公共利益为立法 基础 , 为维护整体利益应对个人 自由予以适 当程度限制。 “ 特留份” 制度便是在这种社会立法思想 的指导下, 为平
份” 制度本生就是体现遗嘱继承制度价值 的一种方式。我
国享有必要遗产特 留份额 的人仅 限于法定继 承人 中的
特留份制度源于罗马法 的义务份制度 , 是一种限制遗
嘱 自由的手段。古罗 马时期 , 遗嘱须经贵族大会 审查通
“ 双缺人” ( 即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 的继承人) 和 胎儿 , 这种 因限制过少而 自由过多的弊端极为 明显。因
诸多漏洞和缺陷 , 也限制 了继承制度调整功能的进一步发
挥。特留份制度已经成为很多国家限制遗嘱 自由的一项
重要法律制度 , 然而我国基本未建立该制度。本文通过追 溯特 留份制度 的历史渊源, 两大法 系国家对 “ 特留份 ” 制 度的规定及比较评析 , 结合我国现行立法和现实国情提出 构建我国特留份制度的设想 , 以期对完善我国继承法律制
论我国继承法修订中特留份与必留份的选择

在有 遗产可以保证 或部分保证继 承人生活 , 而继 承人 又 需要依赖遗产生活才不至于陷入 困境 的前 提下 , 继承 人生活 与遗产之关系就特别 紧 要。倘若继 承人 因被继 承人遗 嘱处 分行为而: 无法 取 得 保 证 生 活 所需 的 遗 产 时 , 一则 违反了继承 的宗 旨, 二 来 可能产 生社会救 济 问题 , 加重社 会负 担。倘若 能为继承人预 留留一定份额的遗产 , 一则继承人 会尊重被继
我 国继承法体系 中 尚未 明确 规定该项 制度 。针对我 国是 否
在将修订 的继承法 中纳入 特 留份制 度 , 学 者们 观点很 多 , 但 大体都认为我 国应该构建 和完 善特 留份制 度。 L l 应否确 立特 留份制度 , 需要 考虑很 多 的因素 , 并非 流行 的或者他 国都有 的制度放在我 国也 自然会适用 。因此 , 我们 必须认真 审视该
义和保证 社会公 益上 , 这 些价值与功能可 以被必 留份 的价值 与功 能所涵盖 。我 国 目前 不具备施行 特 留份 制度 的基 础。我 国 继承法 中的必留份 制度是一项与特 留份制度相关且有相似之处的制度。该 制度 已经 实施 多年 , 是一项适合 我 国国情 的制度。
保 留必 留份制度并予 以完善 , 是我 国修订继承 法的妥适 选择 。 [ 关键词 】 继承 法; 特 留份 ; 必留份 ; 选择 [ 中图分类号 ]D 9 1 3 . 5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 编号 ]1 0 0 8 - . - - 40 . 5 3 ( 2 0 1 3 ) 0 9 —0 o 2 9 —0 3 的人 , 一般情况下 , 将遗产 留给最 亲密 的人才 符合 道义和 生 活的一般 道理。
浅谈我国“特留份”制度之构建

经济与法343浅谈我国“特留份”制度之构建栾时雨 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摘要:“杭州遗赠案”和“泸州遗赠案”,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使法院处于两难的境界,甚至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情况,于是便有了“遗嘱处分”、“继承法定”、“社会良俗”之间该如何保护的情况。
本文通过建立初步的“特留份”制度,以争取为法官提出明确的法律依据,有助于法官做出一致的、不产生分歧的判决。
关键词:特留份;继承法;遗产处分;继承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9)004-0343-01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与继承相关的社会矛盾也逐渐增多。
自2015年起,遗产继承成为社会广泛讨论的话题。
其中对于遗产处分与遗赠之间的问题更是成为最具讨论性的问题。
在这其中最具有争议性的“杭州遗赠案”和“泸州遗赠案”更是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结果。
究其原因,是遗赠继承与法定继承之间存在着法律冲突。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6条、第19条和第28条的规定,遗嘱人只要保证了法律规定人员的继承额,就可以自由处分其剩余的个人财产。
如果遗嘱人将财产通过写遗嘱赠与给予其没有利害关系的他人,甚至遗赠给非正当关系人的情况下,将会破坏民法中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特留份”制度的出现则有效地解决了法定继承与遗赠继承之间的矛盾,对我国民法的完善有着现实的重要意义。
一、“特留份”制度的初步建立在仔细查询相关记录之后,我国没有规定特留份制度,但是对于特留份制度则是出现了截然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是支持说,代表教授如梁慧星。
另一种则是否定说。
如张玉敏教授。
其中,支持该制度的学者主要从以下这两个方面展开了讨论:1.“特留份”制度主体的范围第一种观点是包括我国法律规定的第一、第二顺位所有继承人,以最大程度的维护近亲属的利益。
代表教授如郭明瑞等人。
另一种观点则只限定于我国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把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放在首位,使当事人的自由处分权可以随时行使。
我国设立特留份制度与必留份制度的必要性分析——从血缘文化和社会保障的角度分析

特 留份 是指被 继承人 不能 自由地处 分 自己的财 产, 法律 强制 们 的家庭 意 识 已经淡化 , 更为 注重个 人 的享受 , 因 为婚外 恋而 引 其 必 须为 一定 范 围 内的法 定继承 人保 留 一定份 额财 产 的制度 。 特 留份 与 必 留份 制度 一样 , 也 是对遗 嘱 自由的一种 适当 限制 。
必 留份 制度 具有 以下特 征 :
1 . 从性 质上看 , 在必 留份 制度 中继承 人 的权利是 一 种继承财 会人 伦关 系为 纵坐标 : 以夫 妇为 特殊 的第三 维 , 其 他一 切关 系都
产 的权 利 , 这 份权 利不 能转 让 。 2 . 从权 利主 体上看 , 根据 《 继 承法》 第 1 6条的规 定 , 必留份制 度 的适 用权 利 主体仅 限 于缺乏 劳动 能 力又 无生 活来源 的法 定继
文章 编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0 7 — 0 5 0 - 0 2 根据 国外 立法 的相 关规 定 ,特 留份制 度基 本上 具有 以下 特
年。 由于 当时单 一 的计划 经济 体制和 不成 熟 的法学 环境 , 继承 法 征 :
的制 定过分简 单 , 仅有 3 6 个 条文 , 很 多重要 的继承 制度 并未 归入
j l I 制占 轧金
◆ 法 制 园 地
, 。 。。 。 。 。 。 ’ 。 。 ‘。 。 。 。 。 一
2 0 1 3 ・7 ( 上)
我国设立特留份制度与必留 份制度的 必要性分析
特留份制度研究

特留份制度研究作者:郑雨潇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10期【摘要】特留份制度是遗嘱人订立遗嘱时必须按法律规定为一定范围内的法定继承人保留一定遗产份额,只要继承人未犯有某些严重不法行为或特定的罪行就不得剥夺该遗产份额的制度。
我国继承法引入特留份制度体现人本精神,笔者认为特留份制度已经涵盖了原有必留份制度的功能,且更明确、更有操作性,没有必要重复规定。
因此,应取消现行继承法中关于“必留份”的规定,重新构建完善的特留份制度。
【关键词】特留份;继承法;立法建议一、特留份制度概述(一)特留份与特留份制度由于各国关于特留份制度的具体规定不同,对特留份所作的定义也不尽相同。
少数国家或地区在法典中明确规定了特留份的定义,例如我国《澳门民法典》第1994条规定:“依法须留给特留份继承人,以致遗嘱人不得处分之财产部分,称为特留份。
”此外大多是由学者根据法律的具体规定推知的。
笔者认为,特留份是指遗嘱人订立遗嘱时应当依法为某些法定继承人保留的一定遗产份额。
特留份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得通过约定取消。
特留份制度则是遗嘱人订立遗嘱时必须按法律规定为一定范围内的法定继承人保留一定遗产份额,只要继承人未犯有某些严重不法行为或特定的罪行就不得剥夺该遗产份额的制度。
二、我国继承法引入特留份制度的必要性和意义(一)特留份制度在我国的立法缺失我国现行继承法律体系中对遗嘱自由的限制主要体现在第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7条,这种制度被学者们称为必留份制度。
与特留份制度类似,必留份制度也是对遗嘱自由的限制,有维护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的利益,保证一定范围内的法定继承人获得一定数额的遗产的作用。
但是与特留份制度相比,这种必留份制度显然并不完善:1.对权利主体的规定不够宽泛和具体。
继承法规定享有必留份的权利主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但是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怎样认定并未解决。
2.对“必要的遗产份额”的数量没有明确规定,而确立特留份制度的国家都在立法中明确规定了特留份的数额,显然更具有可操作性。
特留份制度在构建论文

论特留份制度在我国的构建【摘要】特留份制度源于对遗嘱自由的限制而产生,我国《继承法》第19条所确立的必留份制度及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的特留份制度都是对遗嘱自由的限制。
但我国继承法所规定的这种“必要的遗产份额”,存在着继承人范围过窄和份额规定不明确的缺陷。
本文选择这一论题的目的就是对特留份制度与我国必留份制度加以比较研究,以期在我国继承法中建立特留份制度。
【关键词】特留份;继承人;特留份权利人一、特留份制度概述(1)特留份制度的概念及特征。
特留份具有下列特征:第一,特留份是权利人在继承开始后才享有的特权。
第二,对特留份的规定是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第三,特留份份额应是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部分。
第四,特留份的权利人只是一定范围内的法定继承人。
(2)特留份制度的理论依据。
对于特留份制度的立法理由,台湾史尚宽先生认为有三点:一是为基于道义的要求,即对直系卑亲属、直系尊亲属、配偶及兄弟姐妹之近亲,不留一物而以遗产全部赠与他人,则非人道所可容许。
二是为基于社会利益的保护,向由被继承人受抚养者,固得因特留份之享有而不再需要抚养,其期待以遗产生活者,亦得因特留份之取得而为有完全独立能力之社会一员,此莫不直接或间接的为社会全体之利益。
三是为基于家制维持之要求,在我国民法,家制尚存,乃兼有维持家庭生活及其继续繁荣之意义。
二、两大法系国家特留份制度与我国必留份制度的比较由于我国港、澳、台有其特殊的法律文化背景的原因,香港的特留份制度属于英美法系,澳门和台湾地区的特留份制度属于大陆法系。
他们的特留份权利人都是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并且特留份权利人的范围都小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大陆法系的身份是继承人享有特留份权利的唯一条件。
如《法国民法典》第913条和第914条规定的特留份权利人为被继承人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及其直系卑血亲、被继承人的直系尊亲属。
《日本民法典》第1028条规定享有该特留份的权利人包括被继承人的直系卑血亲、直系尊血亲以及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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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因此 , 一般认为 , 这种必要的遗产份额 , 当根 据实 际情 应
况来确定 。它一方面取决于“ 双缺人 ” 的实际需要 , 即维持其
基本生活条件 的需要 ; 另一 方面 , 又取决 于被继 承人 所遗 留
的财产数额 , , 了便 于立遗 嘱人 的方便 , 于是 为 只要其给 缺乏 劳 动能力而 又无生 活来源 的法定继 承人保 留了与平 均份 额 大致相 当或略低 或略高 于平均份 额的遗产 就是 合法 的 。显 然, 这种极其模糊 的计算 方式 是不可取 的 , 当在 立法 或司 应
我 国现行《 承法 》 继 已经 实施 2 O多年 , 中一些缺 陷 已 其 较为突 出。就有关对 遗嘱 限制 的法律 规定 来 说 , 在第 1 仅 9 条有所 体现, 且对遗嘱 的限制过少 , 因此 出现 了很多发 人深 思 的案 例 , 他们大多违背 伦理道 德 , 我 国宪法 、 与 婚姻 法、 继 承法的基本原则不相符合 。本 文正 是基 于此因 , 希望能在我
收稿 日期 :0 10 ・0 2 1—61 作者简介 : 吕春娟 (9 2 , , 1 7・ 女 甘肃陇西人 , ) 副教授 , 民商法学博 士研究生 。
法解 释上予 以改进 。
国的继承法中设 立特 留份 制度 , 从而 , 既保 护公 民行 使遗 嘱
自由的权利 , 也保护被继承人 的配偶及其它近血亲 的利益 。
一
、
对 我国《 承 法》 1 的分 析 继 第 9条
我 国《 继承法 》 1 条规定 :遗 嘱应 当对 缺乏 劳动能力 第 9 “
教教规的制裁 。 [ 但是 , 了共 和国末期 , 到 随着私式遗嘱 的出 现和普遍采用 , 立遗嘱 的行 为也逐 渐 由公 开变 为秘 密 , 家父
虑为 了保 障社会公共 利益 , 当减 轻社 会负担 , 有特殊情 适 使 况的继承人获得必 要的生产 、 活资料 , 以规定 了遗嘱 对 生 所 “ 双缺人” 保留必要 的继 承份 额。但是 , 法律没有 明确规定 究 竟遗嘱人该给 “ 缺人 ” 双 留多少 份 额合 适 , 不能 不说 是个 缺
马法 。在《 二铜 表法 》 十 时代 , 罗马的遗 嘱继 承制度 已逐 渐 古 普及 , 嘱 自由原则开 始得 以确 立 。当然 , 时的遗 嘱 自由 遗 此 并非 由于个人 主义的观点 , 而是家长通过遗嘱 自由地指 定继 承人 , 以防止家产 的分 散 , 护家庭 的完 整 。] 当时 , 维 [在 1 家长 虽然可依遗 嘱 自由 , 废除子女 的继承权 , 但当时民风敦厚 , 家 长还是 按照习惯 , 给未 立为继 承人 的子 女一定 的财 产 , 以尽 养 育之责任。 由于遗 嘱的作用不过是用 以表示家 父权转移 嘲 的工具 , 即遗 嘱的内容 、主旨明确 了然 , 无可 保密 , 因此 , 罗 马法中的遗嘱最初是 以公开方式作 出的。在公开 的情 况下 ,
如果遗嘱人滥用遗嘱 自由的权利 , 就会 受到非议及舆论 和宗
条外 , 还有最高人 民法 院《 于贯彻执 行<继 承法> 若干 问 关 题的意见 》以下简称意 见) 3 ( 第 7条。这是我 国 目前 司法 实
践中处理“ 必继份 ” 的法 律依据 。前者 规定前 文 已述 , 案件 后 者规定 :遗嘱人未保 留缺 乏劳动 能力又 没有生活 来源 的继 “
承人的遗产份额 , 产处理时 , 当为该继 承人 留下必要 的 遗 应
遗产 , 剩余 的部分 , 所 才可参 照 遗嘱 确 定 的分配 原则 处 理。
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 , 按遗 嘱生效时 应 该继承人 的具体情况确定 。在法律上规定“ ” 必继份” 其理 由 , 主要在 于对立遗嘱人 遗嘱 自由的限 制。我 国继承法 既要保 证对立遗 嘱人在较大范 围内有处分 自己财 产的 自由 , 又要考
对 我 国 承 法 1 继 第 的分 析 及 9条 我 国应 建 立特 留份 制 度 的建 议
吕 春 娟
( 兰州商学 院 法学院民商法学系 , 甘肃 兰州 70 2) 300
摘
要 : 留份制度是各 国限制遗嘱 自由的主要措施 , 国《 特 我 继承 法》 对此缺 乏规 定。本 文在分 析我 国现 行继 承法
陷。
滥用遗嘱 自由权 的现象 日 严重 , 的奴隶主甚至立遗 嘱将 趋 有 遗产 留给情妇 或不 相干 的人 , 而不 给 自己的子女 。于是 , 法 律基 于对 近亲 的慈 爱义务 , 创设 了义 务 份 的制 度 。通 常认 为, 这是特 留份制 度的最早 源流。] L 2 在 日尔曼法上 , 家长的财产处分权受卑亲属的继承期 待
第1 9条规定的基础上 , 出其存在 的缺 陷。同时介 绍特 留份制度及其我 国设 立这种 制度 的必要性 。 指 关键词 : 继承 法; 必继份 ; 留份 特 中图分类号 : 9 3 5 D 2. 文献标 志码 : A 《 意见 》 同样 也没有对 “ 必要 的遗 产份额” 给予 明确 的规
又没有生活来源 的继 承人 ( 通常称 为 ‘ 双缺人 ’保 留必 要 的 ) 遗产份额 。根据继承法 的理论 ,必要 的遗产份额” ” “ 应改称为
“ 必继份” 制度 。 关 于“ 必继份” 的立 法和 司法解 释 , 了《 除 继承法 》 1 第 9
二、 关于 特 留份制 度
特 留份是遗嘱继承 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 源于古代 罗 它起
第 3 O卷
第 5期
兰
州 交
通
大
学
学
报
VO. O No 5 13 . OC. 0 1 t2 1
21年 1 01 O月
J o ra az o i o gUnv ri o o t
文章 编 号 :0 14 7 (0 10 —0 40 1 0 —3 3 2 1 ) 50 7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