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特留份制度
有关我国建立特留份制度的思考

有关我国建立特留份制度的思考
中国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现在的发展迅速,可以说是一个建设性的发展。
与此同时,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越来越多的外国企业和人员进入中国,这也使建立特别留份制度变得非常重要。
特别留份制度是国家为了更好地管理和控制外国人和企业在中国的行为而设立的一种制度。
它是由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某些活动而规定的。
这种制度是一种双边的架构,既有中国的法律,也有外国双方的法律。
比如,外国企业或者外国人在中国从事活动时,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规定,并尊重外国双方的法律。
在当今的经济发展之下,国外企业对中国经济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因此,中国政府建立特别留份制度,加强对外国企业和个人在中国境内发生活动的管理和监督,以保证外国企业和人员合法合理地开展活动,从而促进中国经济的持续发展。
在建立特别留份制度的同时,一定要制定适当的法规和措施来促进发展,以防止乱象和乱窜,也可以保护外国企业和个人的权利。
建立特别留份制度的另一个重要意义在于,促进了国家社会的和谐,包括不同文化、宗教和社会背景的种族之间。
因为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来到中国有很多活动要做,比如开展项目,投资企业,等等,这不仅有利于特别留份制度的落实,也可以减少社会冲突,加强不同文化、宗教和社会的和谐,增进社会的和谐友爱。
总的来说,建立特别留份制度具有重要意义,使外国人和外国企业遵守中国的法律,为中国的经济持续发展贡献力量,也为促进国家社会和谐作出贡献。
特留份制度

特留份制度特留份制度是指企事业单位在解聘员工时,按照一定比例向其支付一定时间工资作为补偿的一种制度。
特留份制度的实施,是对劳动法中解雇补偿金规定的进一步完善和深化。
特留份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保障员工在解聘时能够有一定的经济保障,减轻其因失业而带来的负担。
特留份制度的临时调整工资部分是根据员工的工作年限、服务年限、岗位等因素来确定的,在企事业单位的解雇行为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有利于调整劳动关系,促进社会稳定。
特留份制度的实施对于企事业单位和员工都有一定的益处。
对于企事业单位来说,特留份制度的实施可帮助企事业单位更加合理地管理员工,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维护企业的稳定和正常运营。
同时,特留份制度的实施还有助于增强企事业单位的社会责任感,提高其社会形象和声誉。
对于员工来说,特留份制度的实施可以保障其在解聘后有一定时间的收入来源,减轻了其失业的冲击,增加了其再就业的机会。
特留份制度还可以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减少员工离职的倾向,提高员工的忠诚度和稳定性。
然而,特留份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和挑战。
首先,特留份制度涉及的范围较广,具体的制定和实施标准需要考虑各行各业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因此可能存在不适用的情况。
其次,特留份制度的补偿比例可能不够合理,对于一些高薪职位的员工来说,特留份制度提供的补偿可能无法满足其实际需要。
另外,特留份制度的实施也需要切实加强对于企事业单位的监管和管理,防止某些企事业单位将其作为一种解聘的手段,滥用这一制度。
综合来看,在合理制定和有效实施的基础上,特留份制度能够有效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推动企事业单位与员工之间的和谐劳动关系。
但是,特留份制度的实施需要进一步细化和完善,要根据实际情况加以调整,避免出现不合理和过于片面的情况。
同时,特留份制度的实施也需要强化对企事业单位的监管和管理,确保其正当使用这一制度,不得滥用。
特留份制度的实施应该考虑到企业和员工双方的利益,实现双赢的目标。
浅议我国遗产“特留份”制度

关 键词 : 继承 法 ;遗 嘱 自由;特 留份 制度
中图分 类号 : D 9 2 3 . 5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 1 6 7 1 — 3 9 4 X( 2 0 1 3 ) 1 0 — 0 0 6 5 - 0 3 富增加 , 家长因一时偏爱而滥用遗嘱 自由权的现象 日 趋严 重, 甚至立遗嘱将遗产留给情妇或不相干的人 , 而不 留给 子女。市民法和大法官法才逐步对遗 嘱 自由加以适 当的 限制 , 就出现了罗马法 中的“ 特留份 ” 制度。 为此, 还规 定了“ 遗产逆伦之诉” 和“ 特留份追补之诉” 。罗马法的义 务份制度通过义务份对遗嘱 自由加以必要 限制 , 这一做法 对后世影响十分深远。现代民法, 以社会公共利益为立法 基础 , 为维护整体利益应对个人 自由予以适 当程度限制。 “ 特留份” 制度便是在这种社会立法思想 的指导下, 为平
份” 制度本生就是体现遗嘱继承制度价值 的一种方式。我
国享有必要遗产特 留份额 的人仅 限于法定继 承人 中的
特留份制度源于罗马法 的义务份制度 , 是一种限制遗
嘱 自由的手段。古罗 马时期 , 遗嘱须经贵族大会 审查通
“ 双缺人” ( 即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 的继承人) 和 胎儿 , 这种 因限制过少而 自由过多的弊端极为 明显。因
诸多漏洞和缺陷 , 也限制 了继承制度调整功能的进一步发
挥。特留份制度已经成为很多国家限制遗嘱 自由的一项
重要法律制度 , 然而我国基本未建立该制度。本文通过追 溯特 留份制度 的历史渊源, 两大法 系国家对 “ 特留份 ” 制 度的规定及比较评析 , 结合我国现行立法和现实国情提出 构建我国特留份制度的设想 , 以期对完善我国继承法律制
试论我国引进特留份制度模式的思考

试论我国引进特留份制度模式的思考【摘要】:我国试行的“必留份”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暴露了一些缺陷和不足需要加以完善。
文章就“特留份”与“必留份”的区别,以及在实践过程中的优缺点比较后认为,现阶段采取两者相互结合的制度方式更加适合我国的国情。
【关键词】:遗嘱自由特留份必留份利益平衡一、遗嘱自由原则与特留份制度遗嘱继承是私有制的产物,直接体现了财产所有者对其遗产处分的愿望。
遗嘱继承源于罗马法,《十二铜表法》第5表明确规定:“关于金钱和对于自己财产的保护,均依照遗嘱办理”。
这是对遗嘱自由原则最早的概括.事实上,各国从来没有过绝对意义上的遗嘱自由,法律在承认所有人处分自己财产的同时,必须考虑家庭的稳定和家庭职能以及被继承人对家庭其他成员的责任。
考证历史及各国法律上遗嘱自由与特留份制度的关系大致有三种立场:遗嘱自由主义、禁止处分主义以及特留份主义。
各国对待立遗嘱人对其遗产的自由处分权的态度来看,绝对的自由处分和绝对的禁止都已经被抛弃,第三种特留份主义被大多数国家所采用。
所谓“特留份”即法律规定的遗嘱人不得以遗嘱取消的由特定的法定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
一些国家也称之为“比继份”或“保留份”。
从特留份制度的结果来看,被继承人的财产在观念上被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可以由被继承人自由处分的,且称之为自由份;其他部分是必须留给法定继承人的特留份。
特留份制度具有以下几点法律特征:其存在以遗嘱继承为前提;特留份制度的权利人多为法定继承人;“特留份”是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部分。
它是法律明文规定的被继承人对特留份权利人所保留的遗产份额;“特留份”是一项法定权利,具有强制性,任何人不得随意限制和剥夺。
二、必留份制度与特留份制度之比较1. 我国的必留份制度简述我国1985年《继承法》施行十多年来其总体上是符合我国国情的,但是应当看到我国继承法在设计继承制度时,一方面受到前苏联继承法的影响,另一方面受到当时社会生产力不发达,财富较少的国情影响,随着我国社会发展时至今日已经凸现了一些问题.严格意义上说我国目前并无特留份制度,只是必留份制度。
遗产特留份制度

遗产特留份制度
遗产特留份制度,是指被继承人在遗嘱中应当为一定范围的法定继承人保留一定遗产份额的规定。
这一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平衡不同继承人之间的利益,防止遗嘱人通过遗嘱将全部遗产指定给少数人或特定的人,而忽略了其他法定继承人的利益。
在遗产特留份制度下,被继承人在遗嘱中必须为特定范围内的法定继承人保留一定的遗产份额,这部分遗产被称为“特留份”。
如果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没有为法定继承人保留特留份,或者将全部遗产指定给特定的人,那么该遗嘱将被认定为无效或部分无效。
遗产特留份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罗马法的义务份制度,该制度是为了防止家长通过遗嘱将全部财产指定给特定的子女,而忽略了其他子女的利益。
随着时间的推移,遗产特留份制度逐渐成为现代法律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制度,被广泛应用于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体系中。
在中国,遗产特留份制度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该法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此外,在遗嘱中,应当为配偶、子女等法定继承人保留一定的遗产份额。
如果遗嘱中没有为法定继承人保留特留份,或者将全部遗产指定给特定的人,那么该遗嘱将被认定为无效或部分无效。
总的来说,遗产特留份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它能够平衡不同继承人之间的利益,维护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
浅谈我国“特留份”制度之构建

经济与法343浅谈我国“特留份”制度之构建栾时雨 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摘要:“杭州遗赠案”和“泸州遗赠案”,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使法院处于两难的境界,甚至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情况,于是便有了“遗嘱处分”、“继承法定”、“社会良俗”之间该如何保护的情况。
本文通过建立初步的“特留份”制度,以争取为法官提出明确的法律依据,有助于法官做出一致的、不产生分歧的判决。
关键词:特留份;继承法;遗产处分;继承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9)004-0343-01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与继承相关的社会矛盾也逐渐增多。
自2015年起,遗产继承成为社会广泛讨论的话题。
其中对于遗产处分与遗赠之间的问题更是成为最具讨论性的问题。
在这其中最具有争议性的“杭州遗赠案”和“泸州遗赠案”更是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结果。
究其原因,是遗赠继承与法定继承之间存在着法律冲突。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6条、第19条和第28条的规定,遗嘱人只要保证了法律规定人员的继承额,就可以自由处分其剩余的个人财产。
如果遗嘱人将财产通过写遗嘱赠与给予其没有利害关系的他人,甚至遗赠给非正当关系人的情况下,将会破坏民法中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特留份”制度的出现则有效地解决了法定继承与遗赠继承之间的矛盾,对我国民法的完善有着现实的重要意义。
一、“特留份”制度的初步建立在仔细查询相关记录之后,我国没有规定特留份制度,但是对于特留份制度则是出现了截然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是支持说,代表教授如梁慧星。
另一种则是否定说。
如张玉敏教授。
其中,支持该制度的学者主要从以下这两个方面展开了讨论:1.“特留份”制度主体的范围第一种观点是包括我国法律规定的第一、第二顺位所有继承人,以最大程度的维护近亲属的利益。
代表教授如郭明瑞等人。
另一种观点则只限定于我国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把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放在首位,使当事人的自由处分权可以随时行使。
试论我国建立特留份制度的分析与构想

试论我国建立特留份制度的分析与构想[论文摘要]特留份制度是各国保护继承人权利,限制当事人遗嘱自由的一项重要制度。
然而我国《继承法》缺乏这一制度的规定。
文章通过对《继承法》的分析为视角,指出《继承法》立法中的欠缺,对构建特留份制度的必要性与合理性进行论述,同时,参照各国立法,提出对特留份制度具体的立法构想。
[论文关键词]继承法必继份特留份我国《继承法》已颁布实施二十多年,然而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继承法》中关于遗产继承的缺陷和漏洞也日益明显。
尤其是在对当事人遗嘱自由的限制,仅在《继承法》第19条的规定中得到体现。
对当事人遗嘱自由限制的缺陷,不利于遗产的再分配,继承人合法权益的保障甚至会影响到公序良俗。
本文正是基于此,提出对于《继承法》中特留份制度的构想,调整自由和权利的关系,以更好地实现立法目的。
一、对我国《继承法》相关条文的分析我国现有《继承法》条文中,对于遗嘱自由的限制仅体现在第19条中:“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在继承法的相关理论中,“必要的遗产份额”应称为“必继份”,这一条即是对我国《继承法》中必继份制度的规定。
关于这一制度,在我国司法解释中还有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7条中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继承法》第19条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均是对遗嘱自由的限制,然而这些条文无论是对于被保护继承人资格的限制还是具体操作运用,均有其局限性。
首先,必继份制度保护对象资格限制十分严格。
被保护者必须符合两个条件,“缺乏劳动能力”且“没有生活来源”,立法上固然能够考虑到为保护弱势群体而为其争取继承遗产的权利,然而这一范围的确定未免过于狭窄,而会导致其他不属于这一范围的父母、子女等亲属本该享有的继承权利得不到保护,引起遗产的不公平分配。
特留份制度的作用及特征

遗嘱:特留份制度的作用及特征特留份是指法律规定的遗嘱人不得以遗嘱取消的由特定的法定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
其实质是通过对特定的法定继承人规定一定的应继承份额来限制遗嘱人的遗嘱自由。
遗嘱人在设立遗嘱时,如果没有给特留份权利人保留法定的份额,则其相应部分的处分无效。
作用:第一,特留份制度的建立,符合基本的道德规范的要求。
将遗产不留给父母、妻儿,反而全部赠与保姆、情人,难免乖情悖义,情理不容。
因此,如果这种情形,法官能够以违背公序良俗原则为依据,而判决被继承人所立遗嘱无效的。
因此,这样的规定一方面符合我国所倡导的自食其力的传统道德观,另一方面也维护了遗嘱人对财产的自由处分权。
第二,特留份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对家庭成员的扶助和社会利益的保护。
对于生活困难的亲属,可依靠“特留份”得以独立生存,而无须社会扶助,减轻社会压力,符合全体社会成员的利益。
第三,特留份制度的建立,顺应世界民法的发展潮流,也利于保护我国公民在涉外继承中的继承权。
特征:1、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后才享有特留份权利,在继承开始前,并无现实的特留份。
因为继承人为何人,在继承开始前尚处于变动之中,特留份的具体数额更是无法确定。
2、法定继承人身份是享有特留份的充要条件,而不论其财产状况、有无劳动能力、生活来源。
非法定继承人不能享有特留份,法定继承人丧失或抛弃继承权的也不再享有特留份。
3、特留份是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部分。
被继承人将财产以何种形式遗留给特留权利人,由其自由决定。
4、特留份权利不得因遗赠或遗嘱指定而被剥夺,任何以遗赠或遗嘱指定而规避法律的行为均为无效,受遗赠人或遗嘱指定人理应返还部分或全部已取得的遗产以满足特留份之需。
5、特留份比例依法律明文规定,除法定事由出现外,任何人无权更动。
摘自360法网:/minfa/hunyin/。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析特留份制度
[摘要]遗嘱继承是继承的一种重要方式,其意义在于保护被继承人自由处分其财产的权利,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价值观念。
但自由都是有限制的,现代许多国家所采用的特留份制度就是为防止遗嘱人对遗嘱权自由权利的滥用而制定的。
文章通过诠释《继承法》第19条对特留份的规定,浅析了新的《继承法修改议案》对第19条关于必留份制度做出的补充,通过比较分析,肯定了新的《继承法修正议案》补充规定,及其对维护社会的基本伦理关系,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维护家庭的和谐,维护社会的和谐所起的作用。
[关键词]继承法;必留份;特留份;权利人;份额
随着个人价值观的转变和部分人财富的迅速膨胀,不免会使得少部分道德缺乏、家庭观念淡薄的被继承人利用现行法律的漏洞,滥用其遗嘱自由的权利,无视近亲之间的亲情和家庭义务,严重侵害其法定继承人的权益,使个人财产完全游离于家庭之外,并将维持其他法定继承人生活的义务转嫁给社会,增加了社会负担。
这就令遗产继承中的特留份问题凸显得较为突出。
我国《继承法》应该以明确的规则去规制人们的遗嘱行为,而不是一些模糊的“社会公德”、“必要的份额”之类的标准。
只有在继承法中明确规定特留份的权利人,特留份的份额标准以及特留份丧失的情形,才能更好地维护法定继承人的合法权益,才能更大限度地实现遗嘱自由和社会公正。
一、特留份的权利人的范围
我国《继承法》没有对特留份制度进行规定,仅在第19条规定了必遗份制度。
即“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我国现行《继承法》对“必要的遗产份额”主体限定在“双无人员”中,权利主体看似宽泛,但实际上享有“必要的遗产份额”的主体范围非常小,从而导致该项制度的实际效果并不大。
因此对于特留份的权利主体仅限定在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中。
基于目前我国法官队伍素质的考虑,有可能出现随意裁判的情形。
对于“必要的遗产份额”有学者认为应当以“使缺乏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能够获得足够的生活条件”①为标准,但类似的标准仍然不明确。
我国《继承法》第19条就特留份继承主体范围不明确而且过于狭窄。
一方面,按照《继承法》的规定,享有“必要的遗产份额”的人必须是“既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一”但是对于什么是“缺乏劳动能力”什么是“没有生活来源”,《继承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并没有作出相应的规定。
在实践中只能是法官发挥自由裁量权依据实际情况决定,作出不同的判决也在所难免。
同时《高法意见》第37条规定“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这实际上就要求遗嘱人要对将来的事情有所预判,这是不合理的。
此外,如果是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又成为“双无人员”,法律也未作出规定。
这既不利于家庭关系的稳定和睦,也没有体现公平正义的价值,这也是呼吁我国建立特留份制度的主要原因。
新《继承法修改议案》第二十九条对“特留份”做出了规定:遗嘱人设立遗嘱时,必须为特留份继承人预留法律规定的份额,并不得为特留份设定负担。
遗嘱人违反法律规定对特留份所作的遗嘱处分无效。
在被继承人死亡前,特留份继承人放弃特留份的声明无效。
本法规定的第一顺序、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为特留份继承人。
在《继承法修正议案》第29条规定第一顺序、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为特留份继承人。
我国《继承法修改议案》第14条规定: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新的《继承法修改议案》的这项规定,既顺应世界继承立法的发展趋势,也符合我国传统的家庭伦理道德和权利义务——致的观念。
纵观世界各国的特留份制度,大多数国家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都将特留份主体限定在一定范围内的近亲属内,如配偶、直系尊亲属、直系卑亲属。
从我国传统的家庭伦理道德和权利义务上看,规定配偶享有特留份,有充分的理由:第一,配偶在家庭中发挥着重要的职能,承担着重要的家庭责任。
配偶是被继承人生前生活上的伴侣,是家庭共同财产的创造者。
因此,如被继承人任意处分财产而不给其留有一定遗产,有悖于常理。
第二,夫妻在共同生活中,一方对另一方的关心照顾、在情感上的付出都应得到回报和安慰。
还要特别指出的是,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女婿)在无代位继承的情形下,可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二、特留份份额的确定
大陆法系国家在立法中都对特留份的数额提供了确定的标准,并通过两种不同方式来加以规定。
即全体特留份主义和各别特留份主义。
比如采用全体特留份主义的日本规定,只有直系卑亲属是继承人时,或者直系卑亲属及配偶是继承人时,其特留份为被继承人财产的二分之一;在其他场合,特留份为被继承人财产的三分之一。
采用个别特留份主义的德国规定,特留份为法定应继份价额的一半。
在构建我国特留份制度时规定明确的数额标准,至少有两方面的意义:一是可以使遗嘱人在立遗嘱时清楚有多少财产可以使自己自由处分,二是可以增强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
通过比较可以看出全体特留份主义和各别特留份主义的区别在于计算特留份的基础不同。
“上述两种,结果大相径庭,其中最显著者,有特留份权之继承人中有一人丧失继承权者,依全体特留主义则其特留份即归其他享有特留份之继承人。
不影响于遗嘱人自由处分之部分。
反之在个别特留主义,则其特留份归入遗嘱自由处分之不分,不影响其他特留份权人。
”②而我国《继承法》第19条规定的“必要的遗产份额”是不确定的,在确定“必要的遗产份额”多寡时,法官依据继承人的实际生活需要和被继承人留下的遗产多少来决定。
由此可见我国对“必要的遗产份额”具体数额的规定在可操作性上比特留份制度差得多,实际上弱化了该项制度的功能。
关于债务的清偿,新《继承法修改议案》第78条“遗产处理的顺序”中规定:遗产首先应当用于清偿遗产债务。
清偿遗产债务后有剩余的,应当按遗嘱继承办理,仍有剩余的再由法定继承人按法律规定的比例分配遗产。
同一顺序继承人有数人时,应当按其应得份额的比例进行分配,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前两款规定完成遗产处理程序可能导致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难以维持
生活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为其保留维持六个月生活所必要的费用。
这样继承人既尽到了自己的抚养和赡养的义务,也是对自己受到家庭关心照顾的回报,体现了公平公正的社会价值,发扬了优秀的家庭伦理文化,符合大众的伦理观念。
新《继承法修改议案》的上述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我国《继承法》关于特留份制度的不足。
三、特留份的丧失的规定
建立特留份制度,目的是实现对特留份权利人和被继承人利益的同等保护。
特留份制度在客观上极大地保护了法定继承人的合法继承权,同时对被继承人也进行了更为严格的限制,一方权利的保障与另一方义务的增加导致权利义务的失衡。
被继承人的利益在一定程度上也需要保护。
我国《继承法》第7条规定了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几种情形。
在构建特留份制度时,如果不对特留份权利人严重损害被继承人人身、财产等利益的行为规定相应的惩罚,显然是不合适的,这既是对被继承人的不公,也是对特留份权利人不法行为的纵容。
对于特留份剥夺问题,有的国家通过被继承人的遗嘱来剥夺特留份权利人的特留份权,如德国和瑞士。
有的通过家庭法院来解决,如日本,③我国新《继承法修改议案》第24条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但被继承人因有固定收入和劳动能力,明确表示不要求其扶养的,其继承份额不受影响。
”第31条“特留份的丧失”中规定“继承人按照本法的规定丧失继承权的,其享有特留份权利同时消灭。
”这项规定明确规定了剥夺特留份的情形,是否剥夺继承人的特留份由法院视情形而定,这既有利于防止被继承人的任意行为,也有利于树立司法权威和判决的执行。
四、结语
特留份制度是对遗嘱自由的限制,任何自由都不是无限制的,法律不能完全杜绝不合理社会现象的发生,但可以在立法上适时应变,避免因法律自身的缺陷所可能造成的明显的社会不公,为了达到衡平的效果,在我国建立特留份制度是十分必要的,应借鉴其他国家的立法更好地完善我国的遗嘱继承制度,建立起一套符合我国国情的权利保障机制。
所以新《继承法修改议案》的实施既有利于完善我国的继承法律体系,也有利于更好地实现继承法的价值和功能。
利用特留份制度对遗嘱自由进行合理的限制,不仅是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社会正义和社会利益的要求。
所以特留份制度应当在尊重遗嘱人遗嘱自由的前提下,有限度地保护近亲属的法定继承期待权,维护社会的基本伦理关系,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维护家庭的和谐,维护社会的稳定。
[注释]
①刘春茂主编:《中国民法学·财政继承》,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399-400页.
②史尚光:《继承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616页.
③柏淑清,夏露p
[7]法国民法典.马育民译.北京大学出版社,1982.
[8]陈苇.外国继承法比较与中国民法典继承编制定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9]参见关于修改的议案第二十四至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