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塞罗法律思想述评
从法律的角度浅析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

(一)法律是自然法的具体体现 西塞罗认为“:法律是根据古老的,一切事物的始源自然表达的对正 义何为正义的区别,人类法律受自然法的指导”。法律是自然法的具体体 现,自然法是法的源头。法是以自然法为基础的,并不是以人们的意识为 基础的。法律之所以成为法律,具有法律效力,是因为它与自然法相符合, 它具有道德性,所以,这就应验了西塞罗的一句话“;真正的法律是正确的 理性,它是和自然调和的,散布在人们中间的。”自然法可以作为衡量善 与恶,法律好与坏的尺度。所以,判断一个法律的好与坏,并不是看其是 否以元老院的决议亦或是以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通过的法律。 西塞罗在阐释自然法和人定法的关系时,主张“恶法非法”。因为只 要是不符合自然法的法律,就不是站在国家和人民立场上去设定的,这样 的法律就应该没有法律效力,也就不是法律。所以,自然法是判断法律是 否是法律的标准。如果一个国家的立法者制定的法律法规有害,而且还 是不公平的,那么就可以说,这样的国家不存在法律,那么这样的国家就
没有存在的意义了。在西塞罗看来,法律的制定是为了保障公民的福祉, 国家的繁荣昌盛和人们的安宁幸福。如果说把法律分为正义和非正义, 善与恶,那么要想区分法律的善恶,只能以自然为标准。所以,我们遵循 自然法,不仅是能够区分合法与非法,而且能够区分良法和恶法。
(二)良法的落脚点是国家的安定富强和人民的幸福安康 法有良法和恶法,良法和恶法的区别在于制定法律的目的和出发点。 我国历史上,封建王朝为了贵族统治阶级的利益,为了贵族政权的稳固, 经常忽视和践踏百姓的利益,制订很多严刑峻法,最终这些法律并没有保 证封建王朝的稳定,每个朝代建立几十年就有农民起义,其中很大一部分 原因就是没有以民为本,得不到百姓的拥戴和支持,所以,良法的宗旨应 该就是以人为本,反映人民群众的时代心声和愿望,另外,应以人民的意 志和人民的拥护为准绳。这也正是西塞罗所倡导的。所以,良法的落脚点 是为了国家的安定富强,以及人民的安康幸福。 所以,自然法是判断良法和恶法的标准,在当前我国的国情下,法律 应该就是维护国家的安定富强,切实维护人民的利益,保障人民的安康和 幸福,只有这样的法律才是良法。反之,法即是恶法。
西塞罗理性主义自然法思想评析

西塞罗理性主义自然法思想评析作者:田军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15期摘要西塞罗继承和发展了古希腊的政治法律思想,其试图在柏拉图学园派和斯多派噶的理论体系中寻求一种平衡,使其适应于罗马社会的现实需要,从而为其毕生追寻的共和制找到永恒的理性基石。
西塞罗作为近代自然法学派的先驱,其关于国家、政体、自然理性、法律、正义的经典阐释已成为后世法学之滥觞。
本文通过对罗马法学家和罗马法追根溯源的研究,追寻先贤的脚步、发现“近乎文明的常识”,进而运用正确的理性去设计合理并富有成效的世俗生活,对于正迈向法治和彰显人权的中国社会具有重要的学术及现实意义。
关键词西塞罗自然法理性主义评析作者简介:田军,广州市司法职业学校、广州市广播电视大学司法分校法学讲师,研究方向:刑法学、法理学。
中图分类号:B5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5-001-02西塞罗(Cicero,Marcus Tullius 公元前103年-公元前43年)是罗马共和国晚期著名的政治家和法学家。
西塞罗精通古希腊哲学,用拉丁文翻译了大量的古希腊哲学著作,是才华横溢的思想家和学者,其著作《论共和国》、《论至善和至恶》和《论法律》对罗马帝国初期的法学家及后世欧洲的自然法思想影响巨大。
他做过律师,担任过西西里的审判官,并在公元前63年通过选举成为罗马执政官,获得过“祖国之父”的称号。
为捍卫罗马的共和制精神,他先后抨击凯撒和“后三头同盟”中的安东尼,于公元前43年被安东尼杀害。
就西塞罗的思想渊源而论,“其在哲学上倾向于柏拉图的观点,在政治学方面热衷于亚里士多德的思想,在法学方面深受斯多噶派自然法理论的影响。
自然法理论是他国家观和法律观的理论基础”。
一、罗马共和国政治语境下的国家、公民及法律西塞罗生活的时代已处于罗马共和国的末期,历史的巨轮正以无可阻挡的趋势向帝制前行,罗马社会正处于历史巨变的前夜。
如果以中国传统的国家概念来衡量,共和时期的罗马(公元前510年-27年)似乎算不上一个政治国家:它缺乏对广大国土的行政控制,也没有上下层级的复杂体制;它辽阔的国土内有着无数的城邦和王国,他们是罗马的同盟者、受保护者甚至是被征服者,但在不同程度上保留着自治。
西赛罗自然法思想

理性主义是西赛罗自然法思想的精髓。
西塞罗是第一个对自然、理性与正义和法律关系进行系统论证的人。
西塞罗认为,理性是从自然生出来的,它指导人们何事该做、何事不该做,当这种理性在人类理智中稳定而充分地发展了的时候,就是法律;法律应是正确的理性、真正的理性。
正确的理性是永恒的、不变的、唯一的。
西赛罗的理性主义自然法思想相较于以前的自然法思想有很大的突破。
主要体现为两个方面。
第一个方面,西塞罗对自然法、对人类理性的论证没有仅仅停留在哲学思辨的层面上,而是通过把自己对于这些问题的思考融入到现实生活之中,使之与实际相结合。
如他在其传世之作《论共和国》和《论法律》等中,并没有只停留在对自然法、自然理性的理论阐述上,而是以自然法、自然理性为基本起点,详细论证了最好的政府形式、罗马共和国的历史、性质、正义的标准、教育的目标与功能、人定法与自然法的关系、宗教的功能、行政官制等罗马社会面临的实际问题。
[8]第二个表现是,他借助“上帝”所指称的控制人类的自然理性具有普遍性、恒久性和惟一性,反映了罗马文明发展到鼎盛时期所达致的超越精神和“一览众山小”的气概,正是罗马文明的这种精神和气概在后来的岁月里孕育生成了普世性的罗马法体系和天主教一神教传统。
2.自然法与人定法的关系法律是什么?西塞罗认为:“法律是根据古老的、一切事物的始源自然表达的对正义和非正义区别,人类法律受自然法指导,保障和维护高尚者”。
[10]法律是自然法的具体体现,法的根源是自然法。
法不是以人们的意见和意志为基础,而是以自然为基础的。
法律之所以成为法律,具有法律效力,是因为它具有道德性,是因为它与自然法相符合。
西塞罗在论述自然法与人定法的关系时,主张“恶法非法”。
凡是不符合自然法的,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违背了对人民的承诺的,制定的法令不是从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来考虑的,都不能称为法律,也就不具有法律的效力。
从这种意义上讲,自然法是判断人民的决议、统治者的命令是否能够成为法律的标准。
罗马西塞罗自然法思想总结

罗马西塞罗自然法思想总结罗马思想家西塞罗(Cicero)的自然法思想对于西方政治哲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与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哲学家相比,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更加注重实践和社会生活,具有很强的实用性和适应性。
以下是对西塞罗自然法思想的总结。
首先,西塞罗认为自然法是人与人之间的共同规范。
他认为人类与其他动物最根本的区别在于理性能力,人类之间的合作和社会生活是建立在共同理性的基础上的。
因此,自然法不仅仅是一种抽象的道德规范,而是基于人与人之间的理性关系而产生的具体规则和准则。
自然法的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保障每个人的权利和自由。
其次,西塞罗将自然法与正义相联系。
他认为自然法是正义的基础,正义是基于自然法的道德原则而建立的。
他提出了“公正合法”的原则,即只有符合自然法的活动才是公正和合法的活动。
这一观点对后世的自然法学派产生了重要影响,使得正义成为自然法学派研究的核心议题。
第三,西塞罗将自然法与政治权力相对立。
他认为政治权力是暴力和压迫的产物,而自然法是对政治权力的限制和约束。
他强调了人的权利和自由,主张政治权力应该以人的利益和尊严为依据进行合理的行使。
同样,他也提出了公共参与和民主治理的观点,认为政治权力应该建立在人民的共识和自愿基础上。
最后,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强调了伦理和道德的重要性。
他认为自然法不仅仅是一套法律规章,更是一种道德操守和行为准则。
他提出了“公共善良”的概念,认为人类的道德行为应当追求整体共同利益,而不仅仅是个人私利。
他主张道德和公共利益应该成为统一的原则,指导人们的行为和决策。
综上所述,西塞罗的自然法思想在政治哲学和法律伦理学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他的思想观点强调了合理的政治权力、公正的社会秩序和人的价值与尊严。
这些观点对于后世的政治理论和法律制度设计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至今仍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西塞罗法律思想说课讲解

西塞罗法律思想长春工业大学西方法律思想史研究题目评述《古罗马西塞罗的法律思想》学院人文学院专业班级民商法学指导教师郑二为姓名沈继宇2011年 11 月 11 日引言:根据老师的要求,本次作业并不是以论文形式完成,而是以评述讨论的发言稿形式完成。
在讨论古罗马西塞罗的法律思想的时候,我们不应该只研究其在法律方面的内容,还应该深刻分析其在政治上的理论,原因在于西塞罗本人的政治思想和法律思想是一种相辅相成的关系。
再加上其本人就是一位杰出的政治家,所以我们在讨论其法律思想的时候是离不开其政治观点的。
而西塞罗的政治法律思想的精髓集成于他的两部著作:《国家篇》与《法律篇》。
所以我的这篇评述主要是在其所处的古罗马历史环境下,对《国家篇》与《法律篇》的评述。
一、西塞罗简介及其所处的古罗马历史背景西塞罗公元前106年1月3日——前43年12月7日。
西塞罗所处的这段时期在罗马共和国历史上是一个非常特殊的历史时期。
整个罗马共和国正在向罗马帝国过度,这一时期包括凯撒在内的旧三巨头,与安东尼、吴大维、雷必达组成的新三巨头先后登上历史舞台。
将罗马共和国一步步变成了罗马帝国。
而在这样风起云涌的政治环境下。
西塞罗很难独善其身,实际上他是在政治的大风大浪中风雨飘泊几度沉浮。
西塞罗31岁当上西西里省的财政官,39岁担任市政官,次年为大法官,43岁成为最年轻的罗马共和国执政官。
所以西塞罗是罗马著名的政治活动家,有着丰富的阅历和经验,他之所以接受和介绍希腊思想家的政治学说,是为着运用这些政治理论原则来探讨罗马的历史和现实政治问题,解释罗马国家的政治制度.具体地说,他是以政治家身份,抱着实用的目的来研究政治理论问题,以图恢复罗马历史上一度存在而后遭到破坏的名为混合政体实为贵族共和制的国家形式,摆脱当时罗马社会危机. 应当说他把希腊政治理论和罗马实际情况结合在了一起。
西塞罗为何在古罗马历史上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又为何在当时的罗马人民心中犹如夜空的皓月?今天,几乎所有的政治法律学说史家都不认为这位古罗马时期的思想家对西方政治法律思想传统有什么独到的重大贡献,但是又几乎所有的重要的政治法律思想史的著作都不能不提到西塞罗。
西塞罗法律思想内容与评述

西塞罗法律思想内容与评述斯多葛学派斯多葛哲学学派是塞浦路斯岛人芝诺(约公元前336~约前264年)于公元前300年左右在雅典创立的学派,由于他通常在雅典的画廊讲学,故称之为画廊学派或斯多葛派.斯葛多派认为世界理性决定事物的发展变化.所谓"世界理性",就是神性斯多葛主义认为,宇宙是一个统一的整体,存在着一种支配万物的普遍法则,即“自然法”,这种普遍法则,作为自然的必然性渗透和弥漫于宇宙万物之中,它是宇宙秩序的创造者、主宰者。
人是宇宙的一部分,同样要受这种普遍法则的支配,它也是人类行为的最高准则,芝诺指出:“自然法是神圣的,拥有命令人正确行动和禁止人错误行动的力量。
”因此,自然法不仅是支配自然的普遍法则,同时也是支配社会的普遍法则,因此,自然法便从自然领域导入了社会政治领域。
主要从政治的角度表述和阐发自然法思想的斯多葛派哲学家是罗马的西塞罗。
西塞罗自然法自然法思想起源于古希腊的斯多葛学派。
这个学派的核心理论是自然法理论。
它崇尚理性认为理性是人与上帝共有的、区别于动物的根本特性人只有按照理性来生活才是最大的善。
斯多葛哲学是对古罗马共和国有重大影响的哲学流派之一它“对罗马的受教育阶层和法律人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并从而影响了罗马法学理论的形态”。
塞罗出身富裕世家长大后以律师为业后又长期担任各级行政官职这种背景和经历使他受到斯多葛哲学的熏陶并接受其思想是情理之中的事。
不仅如此斯多葛哲学所倡导的克已、节俭、奉公、积极参加公共活动的生活方式不仅附合罗马人的性格和优秀传统更和西塞罗的理想的抱负相匹配。
这样各种条件的珠联壁合使西塞罗成为罗马人中集斯多葛学派思想之大成的代表人物。
作为律师和政治家西塞罗对法有着较为独到的见解。
首先他认为“法”和“法律”的含义是不同的并对它们进行了严格的区分。
他将“最高的”、“适用了所有时代产生于任何成文法之前或者更确切地说产生于任何国家形成之前”的法律称为“法”将那些“有时按照民众的观念说话从而像民众称呼的那样称那些成文的、对他们希望的东西进行限定或允许或禁止的条规”界定为“法律”。
西塞罗法律思想述评

西塞罗自然法思想述评内容摘要:西塞罗是古罗马伟大的演说家、政治家和法律实践家,他的一生富有传奇色彩,人们对他的评价也众口不一。
但就其作为法律思想家而言,是有比较明晰的学脉传承的。
他继承并发展了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思想,并接受了柏拉图以理念世界批判与反思感性世界的二元思维方式,系统地构建了自己的理性主义自然法哲学。
关键词:西塞罗斯多葛学派自然法理性作为罗马共和国末期伟大的演说家、政治家与法律实践家,西塞罗的法律思想散见于他的诸多著作之中,但主要地集中于《论法律》1,该书分为三卷,第一卷主要探讨法律的概念、来源以及本质等一般性理论问题,第二卷与第三卷则主要探讨宗教祭祀与官职权力的具体规则以及对这些规则的解释。
本文主要以本书第一卷为基据,对西塞罗的法哲学思想做一述评,以求教于学界同仁。
一西塞罗自然法思想的渊源在法律思想上,西塞罗无疑继承了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学说,这一学说的要旨是,在自然万物中存在一些恒定不变的原则,这些原则可以被称为理性(Reason),从这些原则中能够推演出诸多规则,人类应当按照这些规则安排自己的生活,而最理想的社会状态也必须按照这些规则构建自己的秩序。
但在哲学观念与思维方式上,柏拉图对他的影响也极为重大,特别是柏拉图的理念世界与感性世界的二元论学说,这一学说促使他产生了神界法律(自然法)与实在法两分的想法,并促使他最终形成了比较完备的理性主义自然法体系。
下面本文即对西塞罗法律思想的这两个渊源做一简单分析。
(一)柏拉图“两个世界”的理论柏拉图区分理念世界与感性世界的用意最初在于解决一个认识论问题,即如何获得确定的、真实的知识。
他接受赫拉克利特的观点,认为万物处于流变之中2,进而认为无法从这些不断变化的事物中获取确切的知识,从而只能寄希望于它们背后的“理念”。
在柏拉图看来,正是有了理念,我们才能获得关于事物的知识,也才能形成关于世界的合理认识。
理念一方面是超越于时空的,即它们是不会改变和不会消亡的;另一方面,它们又必须与时空相关,即处于时间的起点,作为具体事物的原型或起源。
西塞罗理性主义自然法思想评析

西塞罗理性主义自然法思想评析西塞罗(Cicero, Marcus Tullius公元前103年-公元前43 年)是罗马共和国晚期著名的政治家和法学家。
西塞罗精通古希腊哲学,用拉丁文翻译了大量的古希腊哲学著作,是才华横溢的思想家和学者,其著作《论共和国》、《论至善和至恶》和《论法律》对罗马帝国初期的法学家及后世欧洲的自然法思想影响巨大。
他做过律师,担任过西西里的审判官,并在公元前63年通过选举成为罗马执政官,获得过“祖国之父”的称号。
为捍卫罗马的共和制精神,他先后抨击凯撒和“后三头同盟”中的安东尼,于公元前43年被安东尼杀害。
就西塞罗的思想渊源而论,“其在哲学上倾向于柏拉图的观点,在政治学方面热衷于亚里士多德的思想,在法学方面深受斯多喝派自然法理论的影响。
自然法理论是他国家观和法律观的理论基础”。
一、罗马共和国政治语境下的国家、公民及法律西塞罗生活的时代已处于罗马共和国的末期,历史的巨轮正以无可阻挡的趋势向帝制前行,罗马社会正处于历史巨变的前夜。
如果以中国传统的国家概念来衡量,共和时期的罗马(公元前510年-27年)似乎算不上一个政治国家:它缺乏对广大国土的行政控制,也没有上下层级的复杂体制;它辽阔的国土内有着无数的城邦和王国,他们是罗马的同盟者、受保护者甚至是被征服者,但在不同程度上保留着自治。
这个国家的唯一核心就是罗马,作为罗马的政治权力中枢的元老院事实上支配着广阔疆域,但它确实又只是罗马的元老院,跟马赛的、加的斯的元老院似乎没什么差别。
罗马人很成功的将为数众多的城邦纳入了一个近乎于原始部落的政治结构,在这个结构之下不仅稳定地完成了从一个小城邦向一个大帝国的跨越,而且还保持这种形式上的结构直到罗马世界的崩溃。
这是考察西塞罗法律思想的一个主要背景。
在古代的民族中,罗马人以其勇敢、正直、荣誉感闻名于世。
从西塞罗的著作中,我们看到了这种非凡的荣誉感的来源。
罗马人,由于其作为一个“移民城市”的起源,以及其放逐暴君的历史,使得他们首先把自己看作是国家的公民,看作是在政治上有着紧密联系的部分与整体,看作自己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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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塞罗自然法思想述评内容摘要:西塞罗是古罗马伟大的演说家、政治家和法律实践家,他的一生富有传奇色彩,人们对他的评价也众口不一。
但就其作为法律思想家而言,是有比较明晰的学脉传承的。
他继承并发展了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思想,并接受了柏拉图以理念世界批判与反思感性世界的二元思维方式,系统地构建了自己的理性主义自然法哲学。
关键词:西塞罗斯多葛学派自然法理性作为罗马共和国末期伟大的演说家、政治家与法律实践家,西塞罗的法律思想散见于他的诸多著作之中,但主要地集中于《论法律》1,该书分为三卷,第一卷主要探讨法律的概念、来源以及本质等一般性理论问题,第二卷与第三卷则主要探讨宗教祭祀与官职权力的具体规则以及对这些规则的解释。
本文主要以本书第一卷为基据,对西塞罗的法哲学思想做一述评,以求教于学界同仁。
一西塞罗自然法思想的渊源在法律思想上,西塞罗无疑继承了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学说,这一学说的要旨是,在自然万物中存在一些恒定不变的原则,这些原则可以被称为理性(Reason),从这些原则中能够推演出诸多规则,人类应当按照这些规则安排自己的生活,而最理想的社会状态也必须按照这些规则构建自己的秩序。
但在哲学观念与思维方式上,柏拉图对他的影响也极为重大,特别是柏拉图的理念世界与感性世界的二元论学说,这一学说促使他产生了神界法律(自然法)与实在法两分的想法,并促使他最终形成了比较完备的理性主义自然法体系。
下面本文即对西塞罗法律思想的这两个渊源做一简单分析。
(一)柏拉图“两个世界”的理论柏拉图区分理念世界与感性世界的用意最初在于解决一个认识论问题,即如何获得确定的、真实的知识。
他接受赫拉克利特的观点,认为万物处于流变之中2,进而认为无法从这些不断变化的事物中获取确切的知识,从而只能寄希望于它们背后的“理念”。
在柏拉图看来,正是有了理念,我们才能获得关于事物的知识,也才能形成关于世界的合理认识。
理念一方面是超越于时空的,即它们是不会改变和不会消亡的;另一方面,它们又必须与时空相关,即处于时间的起点,作为具体事物的原型或起源。
柏拉图认为,所有的可感事物,从其产生起,就处于不断衰败的变化之中,从而最原始的作为模板的理念就必然是最好的和最完美的,这样问题就从认识论转移到了伦理学。
而如果每种具体事物都有其理念,那么这些理念必定也组成一个有秩序的理念世界,作为人们身处其中的感性世界的模板,并且,这一理念世界在道德上就是无比优越的,应该成为现实世界的指引,或者换句话说,人们应当按照理念世界来重构自身的社会秩序。
现实世界与理念世界之间所存在的紧张关系促使人们产生关于现实世界之正义性的反思,并避免人们不加批判地接受现存的政治法律制度。
这一思维方式被西塞罗接受,他正是从此出发,将源于上帝、自然与理性的自然法作为实在法制定与批判的依据,构建了自己的理性主义自然法体系。
(二)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思想在很大程度上说,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思想是自然主义的,它的背后是肇始于古希腊的自然哲学。
公元前6世纪,古希腊经历了从神话到哲学的革命,人们不再满足于荷马史诗,而试图通过自己的经验与理性来解释他们置身于中的世界。
第一个明确提出自己哲学观点的1本文所采用的版本是由王焕生先生翻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出版的《论共和国论法律》。
2关于赫拉克利特的哲学思想请参考罗素《西方哲学史》。
人是泰勒斯,他说万物是水3。
这个命题并不像它表达看起来的那样简单。
泰勒斯必定看到了水与其它事物的不同,那么他说这话的意思就是,水是万物的始基,万物产生于水,又复归于水。
这事实上表明了他的这一哲学思路,在变化多端的世界中找出不变者,在多样性中找出同一性,然后以不变与同一的事物去解释变幻万象的世界。
认识与解释世界蕴含着对规律性的预设,即要求世界并非杂乱无章,而是有理性的。
这也是科学成为可能的必要条件,但自然主义的哲学并不把这种理性视为隐含在自然界中,而将其视为整个宇宙的统摄。
形象化的思维方式使他们把理性作为自然世界的支配者与管理者。
在他们看来,无论是季节的循环往复,还是日月星辰的运动,都无疑遵守者自然理性所制定的规则。
如赫拉克利特就说,太阳不能超出它的限度;否则爱林尼神——正义之神的女使——就会把它找出来4。
这使自然规律与人类社会的规范性法则联系起来。
斯多葛学派所言的自然法是混同于自然规律的。
这有两个方面的表现,一是认为真正的人类社会的规范性法则同自然规律一样是不可违反的,它的效力并不来源于人们的约定,而是来源于理性;二是认为自然规律对自然界的规范如同法律对人类的规范,它赞赏那些服从的,惩罚那些违背的。
这种朴素的一元论促使他们试图从自然世界中寻找人类社会的法则,崇尚自然就成为他们必然的理论归宿。
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思想对西塞罗的影响在后者的著述中随处可见,如:“存在过源自万物本性、要求人们正确地行为和阻止人们犯罪的理性,它成为法律并非始自它成文之日,而是始自它产生之时,它是同神明的灵智一起产生的。
因此,真正的第一条具有允许禁止能力的法律是至高的尤皮特的正确的理性。
”5“……,同样,如果人民通过了有害的决议,不管这些决议是什么样的,它们也不应被称为法律。
因此,法律是根据最古老的、一切事物的始源自然表述的对正义的和非正义的区分,人类法律受自然指导,惩罚邪恶者,保障和维护高尚者。
”6但西塞罗并非简单地对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思想做拉丁文的表述,他也有自己的发展,一些当代学者如萨拜因关于西塞罗的贡献仅仅在于作为沟通古希腊与中世纪乃至近代的桥梁的观点是不公正的7,这在下文将有所阐发。
二西塞罗的理性主义自然法与斯多葛学派相同,西塞罗将法律分为两种,自然法与实在法。
对于自然法,他说:“法律乃是自然之力量,是明理之士的智慧和理性,是合法和不合法的尺度。
”8在他看来,只有这种法律才是真正的、最高的法律。
而对于实在法,他说:“因为我们的语言离不开民众的观念,因此必然有时按照民众的观念说话,从而像民众称呼的那样,称那些成文的、对他们希望的东西进行限定——或允许或禁止——的条规为法律。
”9从这句话中能够看出西塞罗将实在法也称为法律的原因不过是“按照民众的观念说话”。
(一)自然法的来源在《论法律》中,关于自然法来源的问题西塞罗有多次阐述,例如在第一卷第六节他说:“法律乃是自然之力量,是明理之士的智慧和理性”10;在第十二节他也写道:“凡被自然赋予理性者,自然赋予他们的必定是正确的理性,因此也便赋予了他们法律,因为法律是允许禁止的正确理性。
”11;而在第二卷第四节他又说:“那些著名的哲人们认为,法律不是由人的才能想出来的,也不是什么人民的决议,而是某种凭借允许禁止之智慧管理整个世界的3参见叶秀山等《西方哲学史》,凤凰出版社2004。
4参见罗素《西方哲学史》第四章《赫拉克利特》。
5西塞罗:《论共和国论法律》,王焕生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18页。
6同上,第219页。
7参见萨拜因《政治学说史》,盛葵阳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
8同注5,第189页。
9同上,第190页。
10同上。
11同上,第196页。
永恒之物。
他们说,那第一的和终极的法律乃是靠理性令一切或行或止的神明的灵智。
因此,法律由神明赋予人类,它理应受到称赞,因为这是智慧之士允许禁止的理性和心智。
”12在这些论述中,神明的意志、自然以及智慧与理性混杂在一起,似乎给人一种这些东西在西塞罗的心目中不分彼此的印象,很多学者也据此认为西塞罗所言的自然法既是神明的命令,也是自然与人的理性,这一结论是简单化的和不负责任的。
事实上,如果仔细考察《论法律》,还是能够找出将这些事物区别开来的线索的。
在第一卷第六节,西塞罗说:“一些知识渊博的人认为应该从法律(lex)这一概念谈起。
他们也许是对的,只是如果像他们界定的那样,法律乃是自然中固有的最高理性,它允许做应该做的事情,禁止相反的行为。
当这种理性确立于人的心智并得到实现,便是法律。
因此,他们通常认为,智慧就是法律,其含义是智慧要求人们正确地行为,禁止人们违法。
”13从这段话中,我们能够看出西塞罗所言的两种理性,一是“自然中固有的最高理性”,在一定程度上说,这可以被视为自然法则;二是人的理性,这种理性是由神明所赋予的,人基于这种理性,才能够分辨好坏判断是非,也进而才能在自然中发现规范。
这两种理性在西塞罗自然法思想中的地位是不同的,如果我们把自然理性视为本体性的规范来源,那么人的理性则是认识论意义上规范获得的可能性依据。
从而,自然理性对应的是本体论的自然法;人的理性对应的是认识论的自然法。
那么,自然理性与神明的灵智在西塞罗看来是否如大多数学者认为那样是统一的呢?答案也是否定的。
西塞罗在《论法律》第三卷第一节中说:“任何事物都不及权力那样与法和自然状态相一致(我希望当我这样说的时候,被理解为是指法律)。
没有权力,便不可能存在任何家庭、市民社会、种族、整个人类,也不可能存在整个物质自然界与宇宙本身。
须知即使是宇宙,也都服从于神明,大海、陆地都听命于它,人类生活听从最高法律的命令。
”14从这段话能够明确地看出,西塞罗并非一个自然神论者,他将神明摆在高于自然的位置,或者换句话说,自然理性也不过是神明意志的一种表现。
从上文的分析看,西塞罗的自然法来源于自然理性,而最终来源于神明的意志,人类与上帝相同的理性只是使他们能够认识这些规范的保障。
(二)自然法的性质依据西塞罗的《论法律》以及其它相关著述,笔者将西塞罗所言的自然法的性质归纳为如下几个方面。
1 实在性。
当我们将自然法与实在法相对时,倾向于认为自然法只是某种观念,但在西塞罗那里,自然法并非人们心目中的观念,而是实实在在存在的,并且凡是有理性的人都应该能够发现它、认识它;“谁不知道那法律,谁就不是一个公正的人,无论那法律是已经在某个时候成文或从未成文。
”15。
2 非约定性。
西塞罗反复说明,法律并不是来源于人们的意见或约定,而是来源于自然。
他说:“如果法是由人民的法令、统治者的决定、法官们的判决确立的,那么便会存在抢劫法、通奸法、提供伪遗嘱法,只要这些法能由人民的投票或决议而获得通过。
如果愚蠢的人们的意见和决议具有如此巨大的力量,以至于他们的表决能够改变事物的自然法则,那么为什么他们不能认为恶的、有害的为善的和有益的?或者如果法律能使非法变成合法,那么为什么同一法律不能使恶变成善?或者说到我们,我们区别好的和不好的法律只能凭自然标准。
”16;“那些著名的哲人们认为,法律不是由人的才能想出来的,也不是什么人民的决议,12同上,第217页。
13同上,第189页。
14同上,第256页。
15同上,第201页。
16同上,第201-202页。
而是某种凭借允许禁止之智慧管理整个世界的永恒之物。
”17。
此外,在他看来,如果法律是人们的意见或约定,而法律又是判断正义与否的基据,那么就会出现一个荒谬的结果,即有些人会因为别人的意见而成为正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