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上的时际法概念和规则辨析

国际法上的时际法概念和规则辨析
国际法上的时际法概念和规则辨析

国际法上的时际法概念和规则辨析

国际法上的时际法概念和规则辨析思想汇报/sixianghuibao/

一、引言

“时际法”(intertemporal law)的概念首先出现在国内法中,而后又随着国内法与国际法相互影响的不断加深而被引入国际法。至于国内法之所以设立上述时际法原则,以及时际法被引入国际法的原因,我国著名国际法学者李浩培先生认为,这是因为国际社会如同国内社会一样,既需要变革也需要法律的安全,同时还需要两者的权衡,以保障变革不致使按照旧法是合法有效的行为按照新法则一概被认为是违法无效、甚至是需要受到刑罚制裁的。所以,国际法亦如国内法一样,不可能没有时际法。[1]

在国际法上,有关“时际法”的表述首次出现在瑞士法学家马克斯·胡伯于1928年4月4日对帕尔马斯岛案所作的仲裁裁决中。自此之后的数十年时间里,时际法越发成为国际法学界研究的热点,并且,越来越多的学者认为,正如法国法学家保罗·鲁比埃所言,“时际法”这一用语是作为“国际法”的对应语而造出来的。[2]然而,就目前已有的研究成果看,学界对国际法上的时际法概念所作的定义尚不周全,还未能全然正确地厘清时际法概念与其原则之间的界限,因此也未能确立完备的时际法规则。故笔者认为,应当首先解决时际法概念与原则之间的混淆,从而结合国际法的实践本文由收集整理情况对时际法概念作出

周全的定义,而后再在此基础上确立与之对应的、完备的时际法规则。代写论文

二、国际法上的时际法概念

(一)时际法不是“不溯及既往”原则的同义语

《国际公法百科全书》中“国际法,时际法问题”这一条目的释义为,“国际法中法律规则不溯及既往的原则,通常被称为时际法法理。”[3]根据该释义,所谓“时际法”的全部内涵仅限于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而时际法亦就成为了这一原则的同义语。对此,笔者认为,该释义实则是对时际法概念和原则的混淆;而若要对时际法概念作出正确、周全的定义就应当以分析和消解得出这一释义的理论误区为基础。

如前所述,国际法上的时际法首先出现在胡伯对帕尔马斯岛案所作的仲裁裁决中。胡伯在其裁决中首先陈述了这样的观点:“……一个法律事实必须依照与之同时的法律,而不是依照因该事实发生争端时或解决该争端时的法律进行判断……。”随后又进一步分析指出,“至于在一个具体案件中,在先后继续的不同时期所实行的几个法律体系中应当适用哪一个的问题,应当在权利的创设和权利的存续之间作出区别。创设一个权利的行为受该权利创设时的有效的法律支配,依照这同一个原则,该权利的存续,换句话说,该权利的继续表现,也应当遵循法律的发展所要求的条件。”[4]据此,胡伯实则从两个不同的层面论及了时际法。简历大全/html/jianli/

其一,是时际法的概念,体现在“至于在一个具体案件中,在先后继续的不同时期所实行的几个法律体系中应当适用哪一个的问题”这句话中。这句话说明的是“什么是时际法问题”,实则就是给时际法概念作出定义。依据这句话,所谓“时际法问题”即是“在一个具体案件中,在先后继续的不同时期所实行的几个法律体系中应当适用哪一个的问题”,亦即是法律在时间上的冲突问题或者说法律的时际冲突问题,而时际法就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法律。此外,在该裁决的另一处,胡伯对时际法的概念或者说功能作出了更加明确的表述,“(时际法决定)在先后继续的不同时期所实行的几个法律体系中应该适用哪些规则。”[5]由此可见,所谓时际法,就是这样一类法律规则或原则,其功能是决定在一个具体案件中,在先后继续的不同时期所实行的诸种法律体系中应该适用哪一个法律体系,或者说在旧法和新法中应当选择何者予以适用;而只要具有这一功能的法律规范就都是时际法规范,无论其决定应当适用旧法还是新法。[6]

其二,是时际法的原则,即“一个法律事实必须依照与之同时的法律,而不是依照因该事实发生争端时或解决该争端时的法律进行判断。”这句话表明,胡伯认为应当据以判断事实的法律只有一个,即该事实发生时正在实行的法律;而该法律必然是确立于作为其判断对象的事实发生以前,并且在该事实发生时仍旧有效的法律。据此,该国际法上的时际法原则与罗马皇帝狄奥多西二世在其命令中规定的时际法原则,虽然文字表述不同,但精神却是一致的,其

精髓亦即是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7]然而,必须着重强调的是,胡伯的这句话并非是对时际法概念的阐释,其说明的并不是“什么是时际法”或者“什么不是时际法”的问题,而是确立了一项具体的时际法原则;至于完整的时际法的内涵则应当是包括但并不限于这一项原则的。由此,罗奇在其专著《明基埃群岛与埃克里荷群岛案》中针对胡伯的这句话及其之后进一步的分析(即“创设一个权利的行为受该权利创设时的有效的法律支配,依照这同一个原则,该权利的存续,换句话说,该权利的继续表现,也应当遵循法律的发展所要求的条件”)所作的总结,“因此时际法有两个部分,第一个原则是行为必须按照与它们创设时同时的法律来判断;第二个是,依照与它们创设时同时的法律有效地取得了的权利可能丧失掉它们的效力,如果没有按照国际法带来的发展加以维持的话。”[8]虽然正确地将胡伯所确立的时际法原则划分为两个部分,但却并没有区别该原则与胡伯所述的时际法概念之间的界限,而是简单地认为所谓时际法就全然包含在了上述时际法原则之中,其观点显然是以偏概全的,并且混淆了时际法的概念和时际法的具体原则。论文网

故笔者认为,尽管法律“不溯及既往”作为时际法上的一项重要原则,在国内法和国际法中并无二致,但其终究只是时际法在解决法律于时间上的冲突问题时的一种精神的体现,而不是时际法内涵的全部。因此,时际法的概念不能与这项时际法的具体原则划

上等号,时际法并非是法律(国际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同义语。

国际法(第2版)-在线作业-1

国际法(第2版)-在线作业-1

国际法(第2版)_在线作业_1 交卷时间:2018-05-24 18:26:17 一、单选题 1. (5分)甲、乙两国为陆地邻国,由于边界资源的开采问题,两国产生了激烈的武装冲突,战火有进一步蔓延的趋势。甲、乙均为联合国成员国。针对此事态,如果拟通过联合国安理会采取相关措施以实现停火和稳定局势,根据《联合国宪章》有关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 只有甲、乙两国中的一国把该事项提交安理会后,安理会才有权对该事项进行审议 ? B. 在对采取措施的决议草案进行表决时,若获得全体理事国中1/2多数的同意,其中包括常任理事国的一致同意,该决议即被通过 ? C. 在对采取措施的决议草案进行表决时,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中任何一国投弃权票,不妨碍该决议的通过 ? D. 只有得到甲、乙两国的分别同意,安理会通过的上述决议才能对其产生拘束力 纠错 得分: 5 知识点: 9 联合国和区域性国际组织 2.

(5分)根据国际法有关规则和我国有关法律,当我国缔结且未作保留的条约条款与我国相关国内法规定不一致的情况时,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 如条约属于民事范围,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何者优先适用 ? B. 如条约属于民事范围,则优先适用条约的规定 ? C. 如条约属于民事范围,则由法院根据具体案情裁量,以公平原则确定优先适用 ? D. 我国缔结的任何未作保留的条约的条款与中国相关国内法的规定不一致时,都优先适用条约的规定 纠错 得分: 5 知识点: 13.3 条约的遵守、适用及解释 3. (5分) 甲国人詹氏,多次在公海对乙国商船从事海盗活动,造成多人死亡;同时詹氏曾在丙国实施抢劫,并将丙国一公民杀死。现詹氏逃匿于丁国。如果甲乙丙丁四国间没有任何司法协助方面的多边或 双边协议,根据国际法中有关规则,下列哪项判断是正确的?() ? A. 丁国有义务将詹氏引渡给乙国 ? B. 丁国有义务将詹氏引渡给丙国 ? C. 丁国有权拿捕詹氏并独自对其进行审判

(完整版)国际法简答题论述答案

简答题 1、简述公海自由的内容。 《公海公约》列举了四项自由:(1)航行自由;(2)捕鱼自由;(3)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4)公海上空的飞行自由。《海洋法公约》增加了两项,即:(5)建造国际法所容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6)科学研究自由 2、简述国家管辖权 (1)属地管辖权。指国家对在其所属的领域以内的人和物或者发生的事件,除了国际法规定的外交特权与豁免以外,有权依本国法律实行管辖。(2)属人管辖权。指国家有权对一切具有本国国籍的人实行管辖,而不管其居住在国内或国外。在实践中,各国一般均采用犯罪人国籍原则。(3)保护性管辖。国际法承认,为保护一国及其公民的重大利益,国家有权对外国人在该国领域以外所犯的某种罪行实行管辖。保护性管辖适用的范围一般为世界各国所公认的犯罪行为。(4)普遍性管辖。依国际法规定,对于某些特定的国际罪行,由于其普遍地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全人类的利益,所以不论犯罪行为发生于何地和罪犯具有哪国的国籍,各国均有权对其罪行实行管辖。 3、简述国际法院的管辖权 (1)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人限于国家,任何组织、团体或个人均不得成为诉讼当事人; (2)国际法院管辖的案件主要包括:各当事国提交的一切案件;《联合国宪章》或现行 条约及协定中所特定的一切事件;关于条约的解释、国际法的任何问题、任何事实的存在如经确定即属违反国际义务者;因违反国际义务而应予赔偿的性质及其范围等四类争 端,以当事国声明接受强制管辖为前提。 4、当被指称的犯罪在缔约国领土内,而该公约国未按第八条的规定将此人引渡给本条 第一款所指的任一国家时,该缔约国应同样采取必要措施,对这种犯罪实施管辖权(辅助性管辖)。 《蒙特利尔公》-- 《海牙公约》的基础上增加了犯罪行为发生地国的刑事管辖权 8、什么是国际法上的承认?法律上的承认的效果是什么 概念:承认是既存国家以一定方式对新国家或新政府出现这一事实的确认,并表明愿意与之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行为。 效果:1 两国关系正常化,双方可建立正式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2 双方可以缔结政治、经济、文化方面的条约或协定;3 承认被承认国的法律法令的效力和司法管辖权和行政管辖权;4 承认被承认国在国际法院进行诉讼的权利及其本身或国家财产的司法豁免权;5 一国一旦承认被承认国的新政府,就撤销了对被承认国前政府的承认;6 承认具有溯及的效力。

帕尔斯岛国际法案例分析

帕尔马斯岛仲裁案荷兰一美国常设仲裁法院,独任仲裁人:胡伯,1928年 帕尔马斯岛,或称“棉加斯岛,是一个单独的小岛,离菲律宾棉兰老圣阿古斯丁岬约48海里,离荷属东印度最北的纳努萨岛约 51海里,约在两地的中间。据说此岛原是西班牙人在16世纪发现的,自1677年以来,岛上的土著居民已根据建立宗主权的协议与荷属东印度公司联合,从此就成了荷属东印度的一部分。1898年的美西战争后,西班牙在美西《巴黎和约》中同意将菲律宾群岛及附近岛屿割让给美国。和约笼统地把帕尔马斯岛划在割让的范围,美国认为该岛已随同菲律宾群岛一起割归美国。当时,美国曾将此和约通知荷兰政府,荷兰政府没提出反对。1906年,美国驻棉兰老的司令官李昂纳德·伍德将军在视察帕尔马斯岛时发现岛上悬挂荷兰国旗。美国政府便与荷兰交涉,由此引起美荷两国关于帕尔马斯岛争端。因谈判无效,美国与荷兰于1925年1月23日签定仲裁协议,同意将争端提交常设仲裁法院解决,双方同意选派常设仲裁法院院长、瑞士法学家马克斯·胡伯为独任仲裁人。胡伯在1928年4同4日作出裁决。 案例分析:本案是有关确立领土主权的著名案例,是对国际法“先占原则”的最好的说明。“先占”是传统国际法的所谓“五种取得领土方式”之一。先占有两个条件,一是占领的对象必须是“无主地”;二是占领必须是“有效占领”在本案中,仲裁人胡伯对这个理论作了详细的解释。首先,胡伯认为,“无主地”就是没有居民或只有土著居民的地方。国际法院在1974年作的《关于西撒哈拉法律地位》的咨询意见中也重申了这个观点,并补充说:“凡有在社会上和政治上有组织的部落或民族居住的土地,就不能认克是无主地。”按照这个标准,现在,无主地已经基本上是没有了,但在发生领土、特别是岛屿的主权争端时,为了论证主权的归属,这个观点仍然是非常有用的。所谓“有效占领”,按照胡伯所一再强调的,就是“持续和平稳的行使国家权力”。“发现”一块土地,只产生“初步权利”,必须通过以后相当长时间的“持续和平稳的行使国家权力”才能产生主权。这个观点已为大多数学者所接受了。“持续和平稳”的标准是什么?胡伯认为,对于遥远而又没有居民或只有很少土著居民的小岛来说,持续不可能是毫无间断的,只能以“关键时刻”的状态作为标准;平稳是指占领有没有受到反对;就是说是否取得他国(特别是反对国)的承认。这个补充非常重要,“持续和平稳”的标准必须具体分析,要在远离大陆而又居民稀少的小岛上不断地行使国家权力,那是不符合实际的。例如我国的钓鱼岛以及南海诸岛等岛屿,自古以来就是我国领土,在那些岛屿存在着大量我国行使主权的证据,特别是在历史上的所有关键时刻,我国都明确地表明了对这些岛屿的主权,这事实已为全世界所公认。胡伯的观点正可以作为我国对这些岛屿的主权的注释。 其次,胡伯认定:西班牙对帕尔马斯岛没有主权,就无权把这个岛划在其割让的范围,美国也无权以《巴黎公约》的这条规定作为取得权利的根据,因为这条规定本身是非法的,因而在法律上是无效的。这个论点对维护国家领土主权的不可侵犯性非常重要,一个地方,只要证明是某国领土构成部分,任何国家无权侵犯,也无权把它划在什么条约规定的范围。第三,“邻近性”不能作为要求主权的根据。胡伯肯定说国际法上从来没有以靠近而取得主权的规则。岛屿的主权决定于法律关系而不受地理远近的影响。国家对靠近其海岸的外国岛屿,无权以历史或地理上的理由而主张主权。当然,地理上的邻近,可能造成某些有

国际法(第2版)_在线作业_2(100分)

国际法(第2版)_在线作业_2 一、单选题(每题5分,共13道小题,总分值65分) 1.甲国与乙国1992年合并为一个新国家丙国。此时,丁国政府发现,原甲国中央政府、甲国南方省,分别从丁国政府借债3000万美元和2000万美元。同时,乙国元首以个人名义从丁国的商业银行借款100万美元,用于乙国1991年救灾。上述债务均未偿还。甲乙丙丁四国没有关于甲乙两国合并之后所涉债务事项的任何双边或多边协议。 根据国际法中有关原则和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5分) A随着一个新的国际法主体丙国的出现,上述债务均已自然消除 B甲国中央政府所借债务转属丙国政府承担 C甲国南方省所借债务转属丙国政府承担 D乙国元首所借债务转属丙国政府承担 正确答案您的答案是 B回答正确展开 2.甲国某核电站因极强地震引发爆炸后,甲国政府依国内法批准将核电站含低浓度放 射性物质的大量污水排入大海。乙国海域与甲国毗邻,均为《关于核损害的民事责任 的维也纳公约》缔约国。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5分) A甲国领土范围发生的事情属于甲国内政 B甲国排污应当得到国际海事组织同意 C甲国对排污的行为负有国际法律责任,乙国可通过协商与甲国共同解决排污问题 D根据“污染者付费”原则,只能由致害方,即该核电站所属电力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正确答案您的答案是 C回答正确展开 3.甲国公民汤姆于2012年在本国故意杀人后潜逃至乙国,于2014年在乙国强奸一名 妇女后又逃至中国。乙国于2015年向中国提出引渡请求。经查明,中国和乙国之间没有双边引渡条约。依相关国际法及中国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5分) A乙国的引渡请求应向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提出 B乙国应当作出互惠的承诺

行政法概念辨析

1,罚款与执行罚 不同点:1,性质不同:前者是行政处罚,后者是行政强制措施 2,是否具有制裁性:前者具有制裁性,后者不具有制裁性 3,前者是相对人违反管理秩序,后者是相对人拒绝履行义务 4,适用不同:前者适用“一事不再罚”,后者不适用“一事不再罚”相同点:是因当事人不履行法定义务所引起的(不确定) 2,行政拘留与刑事拘留 不同点:1,性质不同:前者是行政处罚行为,后者是刑事强制措施2,目的不同:前者是惩罚与教育,后者是预防和保障 3,前者是行政权,后者是司法权 4,适用的法律不同:前者适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后者适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5,强制的对象不同:前者对象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人员,后者的对象仅限罪该逮捕的现行或重大嫌疑分子 6,执行场所不同:前者拘留所执行,后者看守所执行 相同点:都是法律规定的暂时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3,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 不同点:1,主体不同:前者是行政主体,后者是行政机关 2,对象不同:前者是特定的,后者是不特定的 3,能否反复适用:前者不能,后者不能 4,影响权益方式:前者直接,后者间接 5,具体表现形式:前者行政处理决定,后者行政规范性文件 相同点:1.都是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行为;2,都是通过法定形式来实施的3.调整的法律关系都是行政法律关系 4,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

不同点:1,在行为性质上:前者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后者既可能是行政行为, 也可能是司法行为 2,对象上不同:前者对人身,财产,后者除了对人身财产,还可对行为 3,主体上:前者是行政主体,后者是法院或具有强制执行权机关 4,期间上:前者是暂时的,后者是终了性 相同点:1,它们都具有强制性,2它们的法律后果基本上相同,即实现行政管理所要求的目的 5,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 不同点:1,职权来源不同:,前者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依据, 如果没有法定依据的,视为行政委托;后者不强调有明确的法定依据,只要不违背法律精神和目的即可。 2,职权性质不同:前者或者是使得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的职权内容增加,或者使得本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在授权范围内能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独立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后者不发生行政职权和职责的转移,受委托的组织并不因此而取得行政职权,也不因此而取得行政主体资格。受委托组织根据行政委托行使职权必须以委托的行政主体的名义,而不是以受委托组织自己的名义进行,其行为对外的法律责任也不是由其承担,而是由委托的行政主体承担。 3,法定方式不同:前者的方式有两大类:一是直接授权;二是间接授权,即法律、法规规定某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将某个特定的行政职权授予某个组织。后者的方式较为灵活,由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以具体的委托决定来进行。 相同点:1.都是非政府组织,是国家机关以外的社会组织;2、都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 6,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 不同点:1,性质不同:前者是外部行政行为,后者是内部行政行为 2,依据不同:前者依据行政行为处罚法,后者依据公务员法 3,制裁的原因不同:前者制裁的行为是处于行政管理相对人地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从管理的违法行为,后者制裁的行为是国家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有关的违法、渎职或失职行为 4,制裁的对象不同,:前者的对象是行政管理相对人,既可以是公

国际法的概念和渊源

《国际法的概念和渊源》, 作者为我国国际法领域的权威李浩培先生。这样一本很薄的书似乎不足以用来诠释今天有关国际法的相关概念,但是书中有关对于国际法的理解诠释都是作者本人的思索的结果,并且很多东西对于今天的国家法来说依然是正确的,正是由于这种学者独立性的思考,时至今日,这本《国际法的概念和渊源》仍然是学习国际法必读的教材。 李浩培在《国际法的概念和渊源》一书中从权利义务关系的角度出发,引用了几个个人承担国际法权利和义务的例子,从而说明了个人是部分的国际法主体,同时,我们不难看出,这也与他关于国际法的定义是相一致的。正如李浩培先生所说:“国际法是向前发展的,国际学说也应随着国际法的发展而发展……但是,这里还须指出,我们肯定个人是国际法主体的同时,仍然肯定主权国家是国际法原始和主要的主体,个人的部分国际法主体的地位依赖于各主权国家的意志:由于一些主权国家以条约规定个人具有部分的国际法主体的地位,个人才能取得这种地位。” 但是不管对于国际法的渊源如何理解,或者对于国际法渊源的概念一词的存废有所争议,所有的国际法的学者在论及国际法的渊源时,都毫无例外地引用《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第1款的规定。该条款规定法律在审判时应适用:(1)一般或特别国际条约;(2)国际习惯法(3)文明各国所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以及(4)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的司法判例和各国权威最高的公法学家学说。虽然该条未提及“渊源”,但它一般被认为是国际法渊源的完整表述。 李浩培先生认为国际法的渊源包括了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国际裁判和学说、单边法律行为、国际组织的决议,并对每一个都进行了详细的论述,这也是这本书名字的由来,第一章讲概念,第二章讲渊源,虽然没有涵括国际法的全部内容,但是在概念和渊源这两块所做的论述,一直是学习国际法必看的经典。 和其他国际法学者相比,李浩培先生认为单边法律行为也能成为一个单独的国际法渊源,而这种说法在王铁崖先生的书中是找不见的。李浩培认为“独立的单边法律行为作为国际法的渊源,在《国际法院规约》第三十八条中并无规定。它的效力的根据主要是保护一方对他方意思表示的信赖的一般法律原则(或称为善意原则),但是有时尚有国际习惯或条约作为根据。从而它是国际法的第二位渊源。” 值得强调的是,我们应该将国际法中的单边法律行为与国际关系中的单边主义行为明确区分开来。一般地,国际法中的单边法律行为是在国际法的准据框架内作出的,因而大部分行为是合法的行为,因此一般也是有效的行为。但是,国际关系中的单边主义行为一般是一种国际强权政治行为,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一种无视国际法准则的非法行为。

国际法中的时际法规则论文

国际法中的时际法规则论文 随着国际社会和国际关系的发展,国际法发生了相当大的变化。由于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国家的“长寿”,就产生了国家根据先前国际法规则所取得的权利在现代国际法上的地位问题,即时际法问题。那么,国际法如何适用时际法规则呢? 一、国际法中的时际法 关于时际法的概念,学者们众说纷纭,但都认为时际法主要是指一类法律原则或规则,以便在法律在时间上发生冲突或抵触的情况下,确定应当使用哪一或哪些法律。也就是说,时际法是解决法律在时间上冲突的法律。[1]关于法律在时间上的冲突,主要是指新旧两个法律或两个以上相互连续的法律之间的冲突。 以前并不存在法律规则的领域出现新法的情况下,是否也存在着法律在时间上的冲突或抵触呢?对于这一问题学术界存在着不同看法。一派观点认为,国际法体系是一种完备的法律体系,不存在任何空白或法律真空。如果在某些事项上没有形成国际法规则,那就意味着国际法让国家享有行动的自由,即国家主权的行使不受限制,应该适用行动自由这一隐存的或残余的规范。按照这一派的观点,根本不存在所谓“尚未产生法律规则的领域里产生新法的状况”,如果后来在该事项上制定了一条新规则,那就是新规则代替了主权国家享有行动自由这条隐存的或者说残余的法律规则的状况。因此,即使在以前并不存在法律规则的领

域出现新法的情况下,仍然存在着新旧两个法律之间的冲突。 而另一派观点则认为,根本不存在国家享有行动自由这么一条隐存的或残余的规则,如果关于某一事项不存在特定的规则,那就是说对该事项没有任何法律规范可以遵循,即存在着法律空白,没有什么隐存的或残余的规则来补充。假如后来又就该事项制定了法律规则,那就是一种“在以前并不存在法律规则的领域里产生了新法的状况”。在这种情况下,就不能将时际法界定为在法律出现冲突情况下确定法律适用。 国际法研究院1975年8月通过的《国际公法中的时际问题》决议将时际问题定义为:“与在国内法上相同,国际法秩序中的一般时际问题是关于规范确定法在时间上适用范围的问题。”p]—方面,这一定义没有采用在两个规范之间“选择”的说法,而是用“规范确定法在时间上适用范围”的说法,从而避免引起关于国际法中是否有“空白”的争议。另一方面,这样定义的“时际问题”就比“法律在时间上的冲突”的问题的外延更广,它既包括新旧法律在时间上适用范围的问题,也包括一个法律在时间上适用范围的确定问题。[1]81总之,该定义进一步明确了国际法中的时际问题,为界定时际法提供了条件。实际上,时际法是规定国际法在时间上适用范围的法律,包括法律的生效、失效以及是否有溯及力三个方面,核心是溯及力问题。它既调整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连续的法律各自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也调整一个单独的法律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国际法

国际法 国际法第一章导论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一、国际法的概念和演变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是一个与国内法相对应的法律体系。它是国家间交往中形成的、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国际法与国内法二者共同构成了当代人类社会完整的法律秩序。国际法一词准确地反映出了其所覆盖的法律体系的基本特点和主要调整对象。英国法学家边沁最早引入“国际法”一词,后被广泛采用。有人使用“国际公法”(Public International Law)一词来称呼这一法律体系(其传人中国早期,也被称为“公法”),强调的也是其调整国家(政府)与国家(政府)间关系的这种特征。此处“公”的含义与当代有些学者在国内法研究时所使用的“公法”一词中“公”的含义或范围有所不同。从法律体系上看,国际法体系是与整个国内法体系相对应的,而不是与“国际私法”一词所指代的内容相对应。后者的主要内容属国内法范畴,虽然在其内涵和范围等方面还存在不同的理解和争议(参见国际私法编)。国际法是国际关系发展的产物。古代社会就有关于条约、使节等方面的一些规则和制度的雏形,但它们是零星的、小范围的和萌芽性的。近代国际法诞生于欧洲,是以独立主权国家兴起为基础的。1643~1648年结束欧洲30年战争的威斯特伐利亚和会和

《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标志着一批近代主权独立国家的出现,成为近代国际关系的起点;同时它确认了国家主权、主权平等的根本原则,标志着近代国际法的开始。同一时期,荷兰人格劳秀斯发表了《战争与和平法》(1625),第一次从理论上对国际法的规则和基本问题进行了系统全面的论述,并努力使国际法从神学的桎梏中解放出来。这部著作对威斯特伐利亚和会产生了积极影响,为近代国际法学奠定了基础。格劳秀斯因而被称为“近代国际法学之父”。在此后的200余年间,国际法主要在欧洲基督教国家之间适用,并且随着欧洲国际关系的发展而发展。西方资产阶级革命后,产生了包括“不干涉内政”在内的一些进步原则,对国际法的发展产生 了积极的影响。而以后与帝国主义、殖民主义的对外掠夺和扩张相适应的诸如“领事裁判权”、“租借地”等规则和制度,则对国际法的进步产生了消极和破坏作用。18、19世纪,国 际法开始从欧洲传到美洲及亚洲的一些地区。中国近代较早运用国际法的人是林则徐,他在广东禁烟时就请人摘译了一些西方国家的法律条文和国际法著作的片断。李鸿章也曾希望中国与西方国家的关系适用国际法规则,并专门请人翻译了西方的国际法著作。但当时的西方列强认为,整体上,国际法只适用于西方“文明国家”,其他国家、地区和民族是“非文明国家”或“野蛮民族”,基本没有资格适用国际法。那时的国际法不是整个国际社会的,而仅仅是欧洲列强支配下的国

(完整版)国际法练习题精选30题(有详解答案)

国际法精选30题(有详解) 一、单项选择题 1 ?甲乙两国以黑河为界,根据国际法的一般规则,下列选项中不符合一般国际法的是() A. 黑河沿岸及水域分属甲乙两国,且两国对分属本国部分享有领土主权 B. 甲乙两国对黑河有共同的使用权,但不得损害对方国家的利益 C. 两国渔民可以在黑河上自由捕鱼,任何一国不得限制对方渔民到本国一侧捕鱼 D ?两国船舶只要有明显的国籍标志,即可在黑河上平等自由地航行,但一般不能到对岸港口停靠 ★★2 ?甲国货轮东风”号为驶往目的港途径中国领海,途中因对附近一艘遇难船舶实施救助而停船五小时,之后东风”号继续在我国领海内行驶,其间未征得中国同意该船船长协同船上两名科学家进行了两项科学实验活动,并将实验产生的有毒废物直接排放到我国领海,在该船即将驶离我国领海时由于船长操船过失与一艘正在水下潜行的乙国民用潜水艇发生碰撞,双方将该碰撞纠纷诉至我国某法院。已知甲乙两国与我国均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成员国。则下列判断何者为正确() A. 东风”轮在仅为驶往他国港口而穿越我国领海,不需要事先征得我国政府批准 B. 东风”轮为实施救助在领海内停止行驶违反了无害通过应迅速通过不得停止的要求 C. 根据海洋科研自由原则,东风”轮实施的科学实验活动是合法的,但其将有毒废物排入我国领海的 行为则是违法的 D. 东风”轮与潜水艇发生碰撞完全是由于该轮船长的过失,潜水艇没有任何违法行为 ★★★★ 3 ?甲乙两国均为1982年《海洋法公约》缔约国。甲国与乙国就某岛屿的归属长期争执不下, 甲国渔民在该岛屿附近捕鱼时,经常遭到乙国军舰的驱逐。在最近一次类似事件中,乙国军舰使用高压水枪将两名甲国渔民冲至海中身亡。为彻底解决该岛屿归属,甲国与乙国拟将该争端通过国际司法途径加以解决。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 双方可以选择将该争端提交国际法院或国际海洋法法庭 B. 如国际法院的法官中有一人为甲国人,则为确保公平审理,该法官必须回避 C. 由于海洋法庭可以受理自然人或法人为当事方的案件,因此甲国受害渔民家属可向海洋法法庭起诉乙国要求赔偿 D ?甲国在国际法院起诉乙国解决岛屿归属问题时,甲国受害渔民家属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参与案件的 审理 ★★ 4 ?甲国为沿海国,但从未制定任何关于大陆架的法律,也未发表过任何关于大陆架的声明,现乙 国在甲国不知晓的情况下,在甲国的大陆架上进行科研钻探活动和建造人工岛屿。对此,下列判断哪些是正确的?() A. 乙国的行动非法,应立即停止并承担相应责任 B. 根据海洋科研自由原则,乙国的科研钻探行为合法,但是修建人工岛屿非法 C. 乙国建造人工岛屿行为合法,科研钻探非法,因为甲国从来没有提岀大陆架的主张 D ?乙国行为合法,因为甲国从未在大陆架上进行任何活动或有效占领 ★★★5 ?下列关于大陆架的表述,哪项是错误的?() A. 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 床和底土 B. 国家对其大陆架的资源具有主权权利及相应的管辖权,但它又不属于国家的领土,国家对其大陆架不 具有领土的完整主权,大陆架上仍允许他国保持某些权利,且不影响其上覆水域及其上空的地位 C. 沿海国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但这种权利不是专属的 D. 大陆架不仅是沿海国陆地领土在其领海之外的延伸,而且是该国管辖范围之内的海底区域 答案:

国际法关于领土问题的研究112342341

国际法关于领土问题的研究 ------------中国拥有南海诸岛的主权符合国际法关于领土取得的规定中国对南海诸岛的先占,是通过中国人民首先发现这些岛礁后在那里进行持续不断的生产、开发活动,以及历代中国政府对这些活动的有效行政管理逐渐确立起来的。因此,中国对南海诸岛领土的主权是在发现和开发的基础上,经过漫长的历史时期,通过国家实践逐渐形成和逐步完善的,是充分的和完全的领土主权,符合国际法关于领土主权的理论和实践。 按照国际法,对领土的发现、命名、开发、经营、利用和保护,并将其作为自己生产、生活的永久性资料,称为领土的固定性。任何一块新领土的发现,根据该地的原始居民属于何国而认定其应属权利,这就是国际法中的原始发现原则。当一块土地被一个国家发现并实施主权管辖后,该土地就成为该国领土的一部分,除非该国自动放弃,其他任何国家不得重新占领,否则就构成侵略行为,在国际法上是无效和非法的[1]。 一、中国因发现和先占取得了南海诸岛的主权。 (一)发现。在物权法上,对无主物的发现可以构成所有权,这一原则被引入18 世纪以前的国际法中,成为认定“无主地”主权归属的重要法律依据。所谓“发现”,通常是指“自然界的发现或单纯的视力所及”。也有人将其理解为“视力所及”,登陆或不登陆均可[2]。考古工作者在西沙群岛甘泉岛发掘出土“史前文化遗址与遗物”(陶器、石器工具等)[3],证明远在原始社会新石器时代晚期,中国人民就已经发现了西沙群岛。 (二)先占。先占是国际法承认的五种领土主权取得方式之一[5]。国际法规定“先占”必须具备四个条件:第一,先占的客体是“无主地”,即未经他国占领的无人荒岛和地区;第二,先占的主体是国家;第三,主观上要有占有的意思表示;第四,客观上要实行有效占有,即适当地行使和表现主权,也就是有效占领。

国际法题库

国际法上的国家 1、国家在不同意识形态,社会制度或宗教信仰上引起的争端,在国际法上一般被认为是( )。 A.政治性争端B.法律性争端 C.经济性争端D.文化性争端 2.在国际法和国际实践中,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由( )。 A.联合国大会讨论后作出规定 B.国际法院行使强制管辖权后作出决定 C.已由专门的法典作出规定 D.当事国自愿选择适用 3.联合国机构中,有权采取执行措施的机关是( ) A.联合国大会 D.联合国安理会 C.联合国秘书处 D.联合国国际法院 4、07年卷一第77题)国际人道法中的区分对象原则(区分军事与非军事目标,区分战斗员与平民)是一项已经确立的国际习惯法原则,也体现在《1977年日内瓦四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中。甲乙丙三国中,甲国是该议定书的缔约国,乙国不是,丙国曾是该议定书的缔约国,后退出该议定书。根据国际法的有关原理和规则,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该原则对甲国具有法律拘束力,但对乙国没有法律拘束力 B.丙国退出该议定书后,该议定书对丙国不再具有法律拘束力 C.丙国退出该议定书后,该原则对丙国不再具有法律拘束力 D.该原则对于甲乙丙三国都具有法律拘束力 5、(07年卷一第32题)根据国际法有关规则和我国有关法律,当发生我国缔结且未作保留的条约条款与我国相关国内法规定不一致的情况时,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如条约属于民事范围,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何者优先适用 B.如条约属于民事范围,则优先适用条约的规定 C.如条约属于民事范围,则由法院根据具体案情,自由裁量,以公平原则确定优先适用D.我国缔结的任何未作保留的条约的条款与中国相关国内法的规定不一致时,都优先适用条约的规定 国际法上的居民 1、国家对其领土拥有排他的主权,从国际法看,这表明国家在行使领土主权时,() A、将不受任何限制 B、仅受其所承担的条约义务的限制 C、仅受有关国际习惯法规则的限制 D、同时受到有关条约义务及国际习惯法规则的限制 2、国际法上,国际河流的主权属于() A、所有国家公有 B、分段属于流经的沿岸国 C、所有流经国共有 D、特设的国际委员会 3、当以河流为国界时,如无特别规定,实践中,对于可以通航的河流的一般界限应采取() A、河道中心线 B、主航道中心线

2018年公共秩序保留与直接适用法的关系辨析-范文模板 (3页)

2018年公共秩序保留与直接适用法的关系辨析-范文模板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 公共秩序保留与直接适用法的关系辨析 一、相关概念的概述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是指一国法院依冲突规范应该适用外国法时,或者依法应该 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时,或者依法应该提供司法协助时,因这 种适用、承认与执行或者提供司法协助会与法院地国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 法律的基本原则或道德的基本观念相抵触而有权排除和拒绝的保留制度。 希腊学者弗勋.弗朗西斯卡基斯于1958年在其发表的《反致理论与国际私法中 的体系冲突》一文中正式提出,由于涉外经济交往的复杂性,处于本国利益最 大化的考虑,各国都应该要制定一些强有力法律规范来调整涉外法律关系。而 这此强有力的法律规范的适用无需经过冲突规范的指引,可直接被子以适用, 这就是所谓的直接适用法。 二、公共秩序保留与直接适用法的区别 公共秩序保留与直接适用法二者究竟有什么区别是很难界定的,有学者认为, 公共秩序保留的法律具有一般性,表现为法院地法律的基本精神,而直接适用 法则是公共秩序保留原则在法律适用的特定领域,从而服务于特定的社会目的。然而有的学者也不同意这样的观点,从本质上看,公共秩序保留和直接适用法 之间存在以下差异: 第一,性质不同。公共秩序保留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具有较的弹性,其内涵是 无法用法律条款来规定的,因为随着社会的发展,不同时期对某一事项是否纳 人到公共利益的范畴中的态度不可能是一致的。直接适用法严格说来不是一项 法律制度,它仅仅是一种新的观念或学说,是一种全新的法律选择方法。它不 依赖于连接点而得到适用,而是法官通过对案件的法律性质定性之后,体现社 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公共政策方面的内容时,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排除适用,无 需通过冲突规范指引而直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二者在排除外国法的出发点不同。公共秩序保护的是一国最为基础性的 利益,是涵盖一国的整个法律体系的,这种基础性利益不能也不必要以积极主 动的方式维护。而直接适用法所保护的却是那此在国际市场经济交往中关系该 国经济命脉方面的利益,或者是特定弱势群体的利益,这方面利益本身突出、 明确,相对于一般性的公共利益它要求的是能积极得到实现,并且在其自身限 定的范围内实现,这并不致造成国家间利益平衡的颠覆。

国际法)

南海主权争端中的法律问题主要可以分为三类:岛屿领土主权归属问题;专属经济区 和大陆架的划界问题;海洋剩余权利问题。面对南海主权争端问题,我们至少应当在以下六个方面进行法律上的努力和准备:从法理上论证我国南海主权和海洋权益的正当性,驳斥 他国错误主张;以国际法中的有关制度作为武器,发挥其法律战功能;对国际法律制度中的立法空白和立法漏洞进行深入研究,作公平、有利的解释;结合和回应国际法律制度,完善相关国内法律制度;推进相关国际法律制度及理论的新发展;进行武力使用的法律准备。 关键词: 南海主权;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大陆架; 专属经济区; 剩余权利; 法律准备(一)南海概况 中国南海,是中国近海水最深、面积最大的海区。整个南海几乎被大陆、半岛和岛屿所包围。南海海域呈东北至西南伸展,长约1600海里、东西宽约900海里。南海东至菲律宾群岛,南部位于南苏门达腊和加里曼丹之间,西南至越南与马来半岛,通过巴士海峡、苏禄海和马六甲海峡连接太平洋和印度洋北边及东北至广东、广西、福建及台湾海峡。其中,仅在南沙群岛及附近海区就分布有十多个油、气盆地,面积约有41万多平方千米,油、气储量可达350亿吨,资源开采条件也相当理想。根据中国地质部门的调查数据显示,整个南海至少有250个油气田,其中至少有12个可能成为大型油气田。③大陆架,是指陆地向海的自然延伸部分,通常也被称为陆架、陆棚、大陆棚等。“大陆架,也叫大陆棚、大陆台或大陆礁层。指从大陆沿岸逐渐地向外自然延伸到大陆坡度平缓的海底区域” 纵观以上各邻国对南海诸岛主权主张所谓的法律依据,主要涉及以下几个原则:先占原则、邻近原则、大陆架的延伸、专属经济区范围之内说、禁止反言原则以及时际法原则等。以下将对这些原则逐一分析,对某些邻国对南海诸岛主权要求进行驳斥,通过证伪与证实相结合,论证中国对南海诸岛的主权。 一、南海主权争端中的主要法律问题 (一)岛屿领土主权归属问题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特别是20世纪70年代在南海海域发现石油天然气资源以后,一些南 海沿岸国家也对南海诸岛中的岛屿和海域提出了主权要求。领土主权是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人、事、物的排他性的最高权力,具体体现为领土管辖权、领土所有权和领土不可侵犯权。“国家领土的重要性在于它是国家行使其最高并且通常是排他权 威的空间。”[ 2 ]菲律宾、越南、印尼、马来西亚、文莱等国通过各种手段,觊觎南海诸岛。主要包括: (1)抢占岛屿宣示主权。抢占南海的岛屿,进行军事占领以达到其目的。如菲律宾政府侵占中页岛等岛屿;越南政府出兵侵占我国珊瑚岛、甘岛、南威岛等岛屿;印尼、马来西亚、文莱等国则是利用其相对优越的地理位置,采取了悄无声息占领的方式,对邻近其领土的南海海域和岛屿进行小规模占领;马来西亚总理巴达维登陆南沙群岛的弹丸礁,以总理的身份宣示马来西亚“拥有”该片领土。(2)开发经营。在岛屿上修筑军事设施和建设民用设施,开发资源并形成其长期经营岛屿的态势。如越南将南沙海域划分为上百个油气招标区,在国际上公开招标。(3)理论论证其主权的正当性。如菲律宾提出“安全原则”、“邻近原则”、“发现无主地”等理论作为其领土取得的依据。(4)国内法确证。菲律宾通过“领海基线法”,将中国的南沙部分岛礁和黄岩岛划入菲律宾领土。岛屿领土主权问题是南海争端中最为重要或最为根本的问题。主权因为其以领土为物质基础才具有现实性,领土主权一旦遭到破坏,一国的其他主权也就难以幸免,甚至于荡然无存[ 4 ]。岛屿领土主权的归属直接会影响到本文后面提到的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的划界问题、海洋剩余权利问题等。 进入上个世纪90年代,特别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效之后,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划界问题开始成为各国关注的重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确定每个国家领海的宽度为从基线量起不超过12海里,毗连区为从基线量起不超过24海里。每个国家有权在领海以外拥有从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

国际法

国际法 总论 第一章导论 第一节国际法的名称 一、近代观点 1、“国际法之父”,荷兰法学家格老修斯,在1625年《战争与和平法》中,万国法。 2、英国法学家边沁,18世纪末,国际法,《道德及立法原理入门》。 3、public——国际公法。privite——国际私法 二、现代观点 国际法的概念: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主要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国际法的特点: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调整的关系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 传统观点:国家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 现代观点: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 2、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以协议的方式指制定的。 3、国际法的效力及于整个国际社会。 4、国际法采取不同于国内法的特殊的强制实施方式。 第二节国际法的效力根据 (一)国际法的效力根据——国家间的协议 1、国家间的协议反映了各国协调意志。 2、各国达成的协议是各国作为国际法制定者通过一定的立法程序共同制定的法律文件。 3、各国之间的协议是各国强制执行国际法的根据。 (二)国际法的实在根据 1、各国的宪法 (1)规定国际法在国内适用。1987年韩国宪法第6条第一项:依据宪法缔结和颁布的条约和普遍承认的国际法规与国内法具有同等效力。 (2)承认国际法的优越性。1959年荷兰宪法第63条:如为国际法律秩序发展的必要,条约可与宪法相抵触。 2、各国的实践。1983年9月1日韩国民航机007号被前苏联击落。 3、国际条约的规定及国际组织的实践 (1)《联合国宪章》第四条规定加入联合国的国家要承认宪章中的义务。(2)各种国际法院是为直接适用国际法而设置的。 第三节国际法学说 一、传统学说 (一)格老修斯学派代表人物:德国的沃尔夫;瑞士的瓦尔特。 1、国际法效力的根据是依据自然法,是理性。 2、协定是国家的共同同意。 (二)自然法学派代表人物:普芬道夫 提出所谓人类良知、人类理性、人类法律意识等一些抽象的自然法概念,作为国际法效力的根据。 (三)实在法学派代表人物:荷兰的宾客舒克 国际法的效力依据,不是如自然法学派所说的“理性之所命”,而是由于国家的承认;国际法的规则不是依推理的程序来发现,而是用归纳的方法从国际交往中去推求;“公认”是国际法的唯一基础。 二、现代学说

国际法(第2版)_在线作业_1(100分)

国际法(第2版)_在线作业_1 一、单选题(每题5分,共13道小题,总分值65分) 1.甲、乙两国为陆地邻国,由于边界资源的开采问题,两国产生了激烈的武装冲突,战火有进一步蔓延的趋势。甲、乙均为联合国成员国。针对此事态,如果拟通过联合国安理会采取相关措施以实现停火和稳定局势,根据《联合国宪章》有关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5分) A只有甲、乙两国中的一国把该事项提交安理会后,安理会才有权对该事项进行审议 B在对采取措施的决议草案进行表决时,若获得全体理事国中1/2多数的同意,其中包括常任理事国的一致同意,该决议即被通过 C在对采取措施的决议草案进行表决时,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中任何一国投弃权票,不妨碍该决议的通过 D只有得到甲、乙两国的分别同意,安理会通过的上述决议才能对其产生拘束力 正确答案您的答案是 C回答正确展开 2.根据国际法有关规则和我国有关法律,当我国缔结且未作保留的条约条款与我国相关国内法规定不一致的情况时,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5分) A如条约属于民事范围,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何者优先适用 B如条约属于民事范围,则优先适用条约的规定 C如条约属于民事范围,则由法院根据具体案情裁量,以公平原则确定优先适用 D我国缔结的任何未作保留的条约的条款与中国相关国内法的规定不一致时,都优先适用条约的规定 正确答案您的答案是 B回答正确展开 3. 甲国人詹氏,多次在公海对乙国商船从事海盗活动,造成多人死亡;同时詹氏曾在丙国实施抢劫,并将丙国一公民杀死。现詹氏逃匿于丁国。如果甲乙丙丁四国间没有任何司法协助方面的多边或 双边协议,根据国际法中有关规则,下列哪项判断是正确的?()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概念辨析电子教案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概念辨析

概念辨析 (1)受益行政行为和负担行政行为 授益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为行政相对设定权益或免除其义务的行政行为。 负担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为行政相对人设定义务或剥夺、限制其权益的行政行为。 受益性行政行为:给相对人以利益二者不是绝对的,绝对的情况很少,往往是在授益的同时往往要求承担一定的义务。例如中央财政拨款等。 负担性行政行为:一般是要求行政相对人负担一定的义务或者对其权利进行限制,如命令、禁令和受益性行为的撤回或撤销。例如中央对某地方政府的专项拨款,因某些原因,进行撤销。 (2)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为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政相对人给予人身的、财产的、名誉的或者其他形式的行政法律制裁的行政行为。 行政强制,是指在行政过程中出现违反义务或者义务不履行的情况下,为了确保行政的实效,维护和实现公共利益,由行政主体或者由行政主体申请人民法院,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以及人身、自由等予以强制而采取的措施。如收容教育、强制检查、强制治疗、强制戒毒、强制传唤等对身体、自由的强制,查封、扣押、强制拆除违章建筑等对财产的强制等。

①行政处罚是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最终处分,如没收财产之所以是行政处罚。而行政强制措施是对相对人权利(特别是财产使用权和处分权)的一种临时限制,如查封财物。 ②行政处罚是一种行政制裁行为,因而必然以行政相对人的行为违法为前提;行政强制措施不是一种行政制裁行为,因而与行政相对人的行为是否违法没有必然联系。 ③行政强制措施是一种中间行为,它是为保证最终行政行为的作出所采取的一种临时性措施。行政处罚则是一种最终行政行为。 (3)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由复议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法律制度。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被授权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不服时,依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并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相关行政争议作出裁判的一系列活动或者制度。 区别与联系: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是解决行政争议,对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进行监督,对行政相对人遭到违法和不当行政行为侵害给予救济的法律制度 1、处理机关不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处理机关是不同的,前者是行政机关,后者是人民法院,即司法机关。 2、性质不同。行政复议机关的复议行为属于行政行为,它是一种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制度,对相对人来说,这是一种行政救济的手段;行政诉讼是

国际法上的时际法概念和规则辨析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8712629568.html, 国际法上的时际法概念和规则辨析 作者:蒋圣力 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5期 作者简介:蒋圣力(1989-),男,上海人,华东政法大学2012级国际法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航运法。 【摘要】国际法上的时际法,是规定国际法规范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的法律的总称,其功能是解决国际法在时间层面上的冲突问题。国际法在时间适用范围内的冲突包括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相应地,解决积极冲突的时际法规则应当为适用该法律事实发生时正在实行的国际法规范;而解决消极冲突的时际法规则则应当是在遵循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的同时,根据特定情形做出例外的规定。 【关键词】国际法;时际法;法律事实;发生和存续;法不溯及既往 一、引言 “时际法”(intertemporal law)的概念首先出现在国内法中,而后又随着国内法与国际法相互影响的不断加深而被引入国际法。至于国内法之所以设立上述时际法原则,以及时际法被引入国际法的原因,我国著名国际法学者李浩培先生认为,这是因为国际社会如同国内社会一样,既需要变革也需要法律的安全,同时还需要两者的权衡,以保障变革不致使按照旧法是合法有效的行为按照新法则一概被认为是违法无效、甚至是需要受到刑罚制裁的。所以,国际法亦如国内法一样,不可能没有时际法。[1] 在国际法上,有关“时际法”的表述首次出现在瑞士法学家马克斯·胡伯于1928年4月4日对帕尔马斯岛案所作的仲裁裁决中。自此之后的数十年时间里,时际法越发成为国际法学界研究的热点,并且,越来越多的学者认为,正如法国法学家保罗·鲁比埃所言,“时际法”这一用语是作为“国际法”的对应语而造出来的。[2]然而,就目前已有的研究成果看,学界对国际法上的时际法概念所作的定义尚不周全,还未能全然正确地厘清时际法概念与其原则之间的界限,因此也未能确立完备的时际法规则。故笔者认为,应当首先解决时际法概念与原则之间的混淆,从而结合国际法的实践情况对时际法概念作出周全的定义,而后再在此基础上确立与之对应的、完备的时际法规则。 二、国际法上的时际法概念 (一)时际法不是“不溯及既往”原则的同义语 《国际公法百科全书》中“国际法,时际法问题”这一条目的释义为,“国际法中法律规则不溯及既往的原则,通常被称为时际法法理。”[3]根据该释义,所谓“时际法”的全部内涵仅限于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而时际法亦就成为了这一原则的同义语。对此,笔者认为,该释义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