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地铁集团公司实名制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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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地铁_管理规定(3篇)

天津地铁_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地铁运营管理,保障地铁安全、高效、便捷运营,维护乘客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轨道交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铁的规划、建设、运营、维护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地铁运营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乘客、运营人员和地铁设施安全。

第四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地铁运营的监督管理。

市公安、规划、建设、消防、质监、环保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地铁运营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五条地铁规划应当纳入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城市交通发展规划相协调。

第六条地铁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确保工程质量。

第七条地铁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建设手续,确保建设项目的合法性。

第八条地铁建设期间,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施工安全和周边环境安全。

第九条地铁建设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地铁设施移交给运营单位。

第三章运营管理第十条地铁运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取得运营许可证。

第十一条地铁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运营管理制度,确保运营安全。

第十二条地铁运营单位应当定期对运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三条地铁运营单位应当定期对地铁设施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施完好。

第十四条地铁运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运营时间表运行,确保列车准点率;(二)保持车站、车厢清洁卫生,确保乘客舒适;(三)设置明显的导向标志,方便乘客出行;(四)提供必要的乘客服务设施,如自动售票机、自动检票机等;(五)及时处理乘客投诉,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地铁运营单位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保障运营安全:(一)制定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二)设置安全监控设施,实时监控地铁运营情况;(三)加强对运营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安全操作;(四)对地铁设施进行定期检测,确保设施安全可靠。

第四章乘客服务第十六条地铁运营单位应当为乘客提供优质服务,确保乘客出行便利。

天津市轨道交通管理规定(2012年修正)-津政令第52号

天津市轨道交通管理规定(2012年修正)-津政令第52号

天津市轨道交通管理规定(2012年修正)正文:----------------------------------------------------------------------------------------------------------------------------------------------------天津市轨道交通管理规定(2006年4月24日经市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通过以市人民政府令2006年第101号公布根据2012年5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2012年5月21日以津政令第52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轨道交通管理,保障运营安全和运营秩序,维护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和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本规定所称轨道交通设施,是指轨道交通的轨道、隧道、高架、路基、车站(含出入口、通道、通风亭等)、车辆、机电设备、通信信号系统、电缆、供电系统和其他附属设施、设备,以及为保障轨道交通运营而设置的相关设施、设备。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设施保护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轨道交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公安机关负责本市轨道交通的治安管理,维护轨道交通的治安秩序和反恐怖活动。

规划、土地、发展和改革、消防、市容、卫生、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轨道交通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管理第五条本市轨道交通专项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和改革管理部门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轨道交通专项规划组织编制。

轨道交通专项规划和建设规划应当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编制轨道交通专项规划和建设规划,应当听取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方面和专家、市民的意见,科学合理安排轨道交通不同线路之间、轨道交通与其他公共交通系统之间的换乘衔接。

天津地铁集团制度汇编

天津地铁集团制度汇编

天津地铁集团安全、质量、文明施工管理文件汇编(简版)天津市地下铁道集团有限公司2014年5月目录天津地铁集团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天津地铁集团安全风险应急管理制度4天津地铁集团安全质量检查制度15天津地铁集团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18天津地铁集团安全质量教育培训管理制度23天津地铁集团公司汛期值班制度25天津地铁集团运营线路施工安全管理办法27天津地铁集团新线工程验收移交管理暂行办法37天津地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48天津地铁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53天津地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59天津地铁建设工程安全风险管理办法64天津地铁建设工程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70天津地铁建设工程监控量测管理办法79天津地铁建设工程安全风险预警、响应、消警管理办法 93天津地铁建设工程开工审批管理制度100天津地铁建设工程施工方案审批管理制度107天津地铁建设工程重要环节开工条件验收管理办法113天津地铁建设工程首件验收制度127天津地铁建设工程地连墙质量评估管理办法132天津地铁建设工程基坑降水管理规定137天津地铁建设工程施工设备安全管理规定145天津地铁建设工程施工用电安全管理规定153天津地铁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管理规定159天津地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167天津地铁建设工程甲供、甲控材料质量管理办法169天津地铁建设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管理办法172天津地铁建设工程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 176天津地铁建设工程施工资料管理办法183天津地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187天津地铁建设工程实名制管理暂行办法 192天津地铁建设工程沿线房屋安全鉴定指导原则199天津地铁建设工程风险等级划分标准201天津地铁建设工程施工强制要求208天津地铁集团安全风险应急管理制度第三章应急预案第五条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

(一)地铁建设工程项目应急预案分为三级:一级为地铁集团制定的综合应急预案,二级是建设管理中心制定的综合应急预案,三级是施工单位制定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与实名制管理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与实名制管理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与实名制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3.31•【字号】建筑[2009]259号•【施行日期】2009.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与实名制管理的通知(建筑[2009]259号)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省驻津建管办,各施工企业:为维护建筑业农民工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与实名制管理,保持我市良好的建筑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施工总承包企业管理责任1.明确管理职责。

按照“谁用工,谁管理”的原则,施工总承包企业(以下简称总包企业)应将其所使用的劳务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与实名制管理纳入企业管理范畴,实施有效管理,不得“以包代管”。

2.建立健全管理组织机构。

总包企业应建立健全农民工管理的组织机构,公司、分公司成立专职部门负责农民工管理业务,有条件的企业可设立控股劳务公司,对农民工直接实施管理。

项目经理部必须配置专职的农民工管理员,明确岗位责任。

3.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

总包企业要不断完善内部劳务分包管理办法,制定并实施强化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的用工登记、日常考勤、工资支付与发放等相关制度,提高建筑业农民工管理水平。

4.规范分包合同管理。

总包企业发包劳务工程,必须按规定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并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劳务分包合同应约定分包款支付时间、计价方式和标准、支付方式等内容,按合同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

5.建立稳定的劳务关系。

总包企业应对所使用的劳务企业履约及综合管理能力及时进行评估,建立合格劳务企业名录,对于履约管理能力差或不服从管理的分包企业及时清退。

二、明确劳务企业用工管理责任1.劳务企业应服从总包企业的管理,对农民工工资支付与实名制管理负直接责任。

天津市地铁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实施细则

天津市地铁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实施细则

天津市地铁施工企业进度管理考评评分表施工企业名称:项目名称:
说明:
1.本表总分设定为100分。

2.当项目同时进行不同部位施工时,按照车站主体和区间隧道各占50%计算,车站附属和区间隧道分别占70%、30%计算。

3.车站主体不同部位同时施工,围护结构、基坑土方、混凝土结构占车站比例分别为20%、30%、50%。

4.车站附属不同部位同时施工,围护结构、基坑土方、混凝土结构占车站比例分别为15%、30%、55%。

5.由于房屋土地征收不到位、雾霾、重大活动等非主观因素影响施工进度的,被考评项目当月进度完成情况由轨道交通指挥部考评工作组议定。

同时,在不影响总工期和关键节点目标的前提下对后续工期进行相应调整并报轨道交通指挥部考评工作组审批,以此作为依据重新纳入后续工程进度考评。

天津市地铁施工企业安全管理考评评分表施工企业名称:项目名称:
附件3
天津市地铁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考评评分表施工企业名称:项目名称:
附件4
天津市地铁施工企业实名制落实情况考评评分

施工企业名称:项目名称:
附件5
天津市地铁施工企业文明施工管理考评评分表施工企业名称:项目名称:。

天津地铁集团安全生产会议管理制度(TJDT-ZY-AQ-10)

天津地铁集团安全生产会议管理制度(TJDT-ZY-AQ-10)

天津地铁集团安全生产会议管理制度(TJDT/ZY—AQ-10)1 目的为促进天津地铁建设、运营及物业经营项目安全质量管理,有效落实各项安全质量管理制度,及时解决安全质量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推动建设、运营顺利有序进展,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地铁集团所属各子公司。

3 一般规定3。

1 天津市地下铁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铁集团)安全质量生产例会,原则上每周六召开一次。

如遇重大事件、特殊时期或实际需要,可视具体情况不定期召开,具体时间和地点会前通知。

安全质量生产例会由地铁集团主管领导,(或委托其他负责同志)主持召开,各子公司安全主管经理、安全质量主管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由地铁集团安全质量监察室(以下简称安质室)负责组织召集并准备.3。

2 安全质量月度会议原则上在每月下旬召开,由集团主管领导(或委托其他负责同志)主持召开,集团主要负责领导参加.总结分析本月安全质量管理情况,宣布本月安全质量考核结果,部署下阶段重要工作。

3.3安全质量季度会议原则上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下旬召开,由集团主管领导(或委托其他负责同志)主持召开,集团主要负责领导参加。

总结分析本季度安全质量管理情况,宣布本季度安全质量考核结果,部署下阶段重要工作.3.4 安全质量例会会议议程3.4。

1 各子公司主管领导汇报本月安全质量工作情况,包括:风险源的管理及进展、本月安全质量管理情况、安全质量检查整改情况、安全质量事故处理结果(如有)、安全质量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下一步的举措及建议、上次例会要求落实的问题及其他需要讨论的问题等。

3.4.2 安质室传达城投集团公司下发文件和有关会议精神、指示、意见及要求. 3。

4.3 集团主管安全质量领导部署下阶段工作重点,并就具体工作提出要求. 3。

5安全质量例会会议要求3。

5。

1 参会人员要提前准备好书面汇报材料,会后报安全质量监察室一份书面材料存档备案。

3.5.2 会后各子公司上报本月的《安全风险管理预控表》。

建筑〔2012〕141号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配置管理的通知

建筑〔2012〕141号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配置管理的通知

企业可到天津建设教育培训中心报名参加培训。报名地址:东丽区空港物流二桥北侧华明镇;
报名电话:022-84847123。
特此通知
附件:1、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配置规定
2、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配置标准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1
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配置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水 平,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四、正副项目经理应为注册建造师(含临时建造师),正项目经理 的建造师专业、等级与建设工程项目匹配,具备5年以上施工现场管理 工作经历;副项目经理的建造师专业与建设工程项目匹配。技术负责人 具有工程技术类高级职称,具备10年以上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经历。施工 员等九类人员应经培训合格并取得岗位证书。
五、同一工程项目中,正项目经理可兼任施工管理负责人,不得兼 任其他管理岗位。副项目经理不得代行正项目经理岗位职责,可兼任各 专业管理岗位。项目负责人、施工管理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由企业任命 并出具任命书。在职人员应由聘用单位为其缴纳养老保险,退休返聘人 员须持有退休证,并签订返聘合同。
工业、
民用与
1 公共建
筑工
程,按 建筑面
10万㎡ 以上
16
1
2
1 13331
积划
分)
城市道 路工程
3万㎡ 以下
8
1
1
1 11111
(包括 城市道
3—— 10万㎡
12
1
1
1 12221
路、桥
梁、隧
道、公
2 共广场
等工
程,按 路面、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轨道交通新建线路试运营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轨道交通新建线路试运营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轨道交通新建线路试运营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9.15•【字号】津交规〔2017〕4号•【施行日期】2017.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轨道交通正文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轨道交通新建线路试运营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津交规〔2017〕4号各有关单位:为保障我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规范试运营评审工作,《天津市轨道交通新建线路试运营评审办法(试行)》已于我委2017年第41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9月15日天津市轨道交通新建线路试运营评审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我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规范试运营评审工作,依据《天津市轨道交通管理规定》(201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的意见》(交运发〔2014〕201号)和《城市轨道交通试运营基本条件》(GB/T30013—2013)等相关法规文件、技术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轨道交通试运营评审是指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具备条件的第三方专业机构依据有关规定和标准,评审试运行合格并具备基本运营条件的轨道交通工程是否具备试运营基本条件的过程。

第三条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是我市轨道交通试运营评审工作的主管部门。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和运营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做好试运营评审有关工作。

第四条轨道交通试运营评审工作应遵循安全第一、以人为本、服务为先、科学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轨道交通新建线路试运营评审工作。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六条我市轨道交通工程试运营评审前,应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单位工程验收、项目工程验收及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履行试运营评审等手续。

第七条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在年初制定试运营评审计划,报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并在计划评审日30天前报请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试运营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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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地铁建设工程实名制管理暂行办法
1 目的
为贯彻落实市建交委《关于建设工程项目部配置管理的通知》(建筑[2012]586号文)以及市质安监管总队《关于天津市城市轨道交通项目施工、监理人员实名制管理实施办法的告知书》两个文件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施工单位、第三方监测单位、监理单位主要人员的实名制管理,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地铁建设工程。

3 人员的审核、登记
3.1 施工单位、第三方监测单位、监理单位均须按照投标文件承诺的人员进行现场配置。

3.2项目管理人员的专业、数量配置要求须满足《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配置规定》(建筑[2012]141号文附件)中的相关要求,取得证书后方可上岗。

3.3施工单位、第三方监测单位、监理单位自进驻施工现场14日内,将投标文件中人员的配备表、《施工单位项目任职人员简历表》(见附表一)、《第三方监测单位项目任职人员简历表》(见附表二)、《监理单位项目任职人员简历表》(见附表三)、个人职业资格证书(扫描件)及身份证(扫描件)均加盖单位公章,经建设管理中心(表一、
表三)或安全质量监察室(表二)审核签字后,上报市质安监管总队监督二处和集团安全监控中心,进行实名制人员原始登记备案。

3.4各单位应将相关人员的资料汇编成册,编制《实名制管理手册》,以备检查。

4 人员的更换
4.1施工单位、第三方监测单位、监理单位合同约定的管理人员不得随意变更。

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应首先在拟变更前7日内向建设管理中心提出变更申请,由建设管理中心、合约管理部审批后报集团主管领导批准(详见附表四),再按照市质安总队实名制管理办法的要求,报请市质安总队监督二处批准(详见附表五)。

4.2工程项目执业人员的变更还须履行行政许可变更手续。

变更的程序是:在“天津建设工程信息网”中“天津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用平台)和市行政许可中心二楼85号窗口上进行的。

全部程序完成后,提出变更单位将加盖本单位公章的《更换在建工程(人员)批准决定书》复印件。

4.3变更后的人员资格不得低于招标文件人员资格条件和原中标人员资格条件。

4.4提出变更的施工单位、第三方监测单位、监理单位须按照合同约定标准,向地铁集团公司缴纳违约保证金,并
重新缴纳变更后人员的履约保证金。

4.5完成人员变更审批手续后,提交至集团安全监控中心备案。

5 人员的考勤
5.1 各单位必须按照《天津地铁建设工程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在现场安装人脸识别系统,并做好系统设备的日常维护,确保系统的正常使用。

5.2 各单位实名制管理范围中的人员必须每日通过人脸识别系统进行考勤,并将信息上传到监控中心。

5.3 各单位实名制管理范围中的人员每月出勤率不应低于80%。

5.4监控中心每日统计实名制管理范围中人员的出勤情况,定期将统计情况上报集团公司领导。

6 管理人员请销假
5.1施工单位、第三方监测单位、监理单位实名制管理范围中的人员离开天津出差、开会、休假,必须履行请销假程序。

5.2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副经理、安全经理、总工、副总工、监理单位总监、副总监、总监代表、安全总监、监理组负责人等主要领导,必须提前三天填写《离津外出请假审批表》(附表六),由建设管理中心领导审批,一般人员请假由建设管理中心分管领导批准,报集团安全监控中心备案。

5.3第三方监测单位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请假,直接报请集团监控中心批准。

5.4请假人员返回后,须及时向审批领导和集团监控中心销假。

5.5紧急突发情况下的离津外出请假,可采取电话请假、委托请假等报告方式,并委托补办请假手续。

5.6超出申请时间仍不能返回的,应及时向建管中心和集团监控中心报告,延长请假时间。

5.7请假人员必须妥善安排好本单位、本部门或分管的工作后方可离岗,在请假期间保持24小时联系通畅。

6 监督管理
6.1参与地铁工程建设的施工单位、第三方监测单位、监理单位均需按照天津市和地铁集团实名制管理规定执行。

6.2建设管理中心负责所辖范围的施工单位、第三方监测单位、监理单位实名制管理。

集团监控中心负责第三方监测单位的实名制管理。

6.3集团安全监控中心负责人脸识别系统的建设管理和日常运行的监督管理。

6.4安全质量监察室加强实名制抽查,并将实名制落实情况纳入集团季度考核评价中,按照《天津地铁集团安全质量考核评价管理办法》进行奖罚。

7 附则
7.1本办法各项规定与国家、天津市现行规定相抵触时,执行国家、天津市的规定。

7.2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由质量安全监察室负责制定、解释、修订。

8 附件
附表一《施工单位项目任职人员简历表》
附表二《第三方监测单位项目任职人员简历表》
附表三《监理单位项目任职人员简历表》
附表四《天津地铁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单位人员变更申请表》
附表五《施工(监理)人员变更报审表》
附表六《离津外出请假审批表》
附表一:
施工单位项目任职人员简历表项目名称:
附表二:
第三方监测单位项目任职人员简历表项目名称:
附表三:
监理单位项目任职人员简历表受监项目名称:
附表四:
天津地铁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单位人员变更申请

单位名称:
项目名称:变更岗位:
附表五:
施工(监理)人员变更报审表项目名称:变更岗位:
单位名称:
附表六
离津外出请假审批表
报监控中心批准。

2、履行完审批手续后报集团安全监控中心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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