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电信网间互联互通质量管理办法
通信工程师基础知识测试

通信工程师基础知识测试一、填空题1.通信科技劳动是将基础科学的一般原理和通用性技术的理论,运用于解决电信生产的设备技术问题的一种(物化)劳动。
2.通信科技劳动过程同用户的(运用)过程同时进行。
3.热爱专业, 忠于职责, 是科技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是科技人员从事科技劳动的基本的(道德要求)。
4.勤奋求知, 严谨治学,是科技工作者向大自然进取的最重要的基本功和(品行修养)。
5.探究就是人们相识, 驾驭, 利用(客观规律)的方法和过程。
6.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电信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平安, (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增值电信业务是指利用公共网络基础设施供应的电信及(信息)服务的业务。
8.互联点是指两个电信网网间直接相连时的(物理接口点)。
9.网间结算标准应当以(成本)为基础核定。
10.电信主管部门的相关人员对电信业务经营者的互联争议的协调时间应自开始协调之日起(45)日内结束。
11.国家对电信业务经营依据电信业务分类,实行(许可)制度。
12.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是指限制必要的基础电信设施并且在电信业务市场中(占有较大份额),能够对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进入电信业务市场构成实质性影响的经营者。
13.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依据(非卑视)和透亮化的原则,指定包括网间互联的程序, 时限, 非捆绑网络元素目录等内容的互联规程。
14.市场竞争充分的电信业务,电信资费实行(市场调整价)。
15.安排电信资源,可以实行指配的方式,也可以采纳(拍卖)的方式。
16.电信设备生产企业应当在其生产的获得进网许可的电信设备上粘贴(进网许可)标记。
17.互联包括两个电信网网间直接相连实现业务互通的方式,以及两个电信网通过(第三方)的网络转接实现业务互通的方式。
18.两个非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电信网网间直接相连,由双方(协商)解决。
19.在一个本地网内各电信网网间互联原则上应当有(两个)以上互联点。
20.在互联点两侧的电信设备由各电信网共用时,假如各电信网网间结算标准不一样,对方又不易采纳技术手段进行计费核查的,互联中继电路可以(分群)设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2016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2016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6.02.06•【文号】国务院令第666号•【施行日期】2016.02.06•【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2000年9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1号公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电信市场秩序,维护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电信网络和信息的安全,促进电信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信活动或者与电信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电信,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传送、发射或者接收语音、文字、数据、图像以及其他任何形式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全国电信业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电信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电信监督管理遵循政企分开、破除垄断、鼓励竞争、促进发展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遵守商业道德,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为电信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和价格合理的电信服务。
第六条电信网络和信息的安全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电信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二章电信市场第一节电信业务许可第七条国家对电信业务经营按照电信业务分类,实行许可制度。
经营电信业务,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
网络质量服务管理制度

网络质量服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管理网络质量服务,保障用户权益,强化运营商责任意识和服务管理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提供网络质量服务的运营商。
第三条网络质量服务管理制度的宗旨是依法合规,服务优质,管理规范。
第四条运营商应当根据本规定,建立健全网络质量服务管理制度,落实网络质量服务管理主体责任,加强运营商内部管理,提升服务质量。
第五条网络质量服务管理制度应当遵循公平公正、透明高效、便民利民的原则。
第六条运营商应建立网络质量服务管理专门机构,负责制定网络质量服务管理制度,监督执行情况。
第二章网络质量服务管理第七条运营商应当建立网络质量服务管理档案,记录每一次网络质量服务的具体情况,包括服务内容、服务时间、服务人员等。
第八条运营商应当建立客户服务部门,保证用户的投诉、意见能够得到及时处理,并进行记录。
第九条运营商应当建立网络质量服务监测机制,及时发现网络质量问题,并进行处理。
第十条运营商应当建立网络质量服务改进机制,对客户提出的建议和意见进行认真分析和改进,不断提升网络质量服务水平。
第十一条运营商应当定期对网络质量服务工作进行评估,制定改进措施,提升网络质量服务水平。
第十二条运营商应当发布网络质量服务水平评估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网络质量服务保障第十三条运营商应当建立网络质量服务质量追责制度,对于因为运营商原因导致网络质量问题,运营商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运营商应当建立网络质量服务处置协商机制,及时处理用户的网络质量问题,确保用户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运营商应当为用户提供网络质量服务投诉受理渠道,并设立网络质量服务投诉处理机构。
第十六条运营商应当建立网络质量服务风险防范机制,确保网络质量服务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七条运营商应当开展网络质量服务信息公开工作,充分保障用户知情权。
第四章网络质量服务监管第十八条相关部门应当建立网络质量服务评估机制,及时对运营商的网络质量服务进行评估,发现问题进行整改。
江西省电信条例(2019)

江西省电信条例(2019)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9.28•【字号】•【施行日期】2018.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江西省电信条例(2003年3月31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8年7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2019年9月28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电信市场管理第三章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第四章电信服务与电信用户权益保障第五章电信网络与信息安全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电信市场秩序,加强电信设施建设和保护,提高电信服务质量,维护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合法权益,保障电信网络与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电信活动,以及与电信有关的规划、建设、服务、安全、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电信,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传送、发射、接收或者处理语音、文字、数据、图像以及其他形式信息的活动。
电信活动涉及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教育等网络信息服务的,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电信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支持电信业监督管理体系建设,并协调解决电信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电信设施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破坏电信设施或者妨碍依法进行的电信设施建设和维护活动,不得危害电信网络与信息安全,不得利用电信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五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为电信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便利、畅通和价格合理的电信服务。
第六条省通信管理机构对全省电信业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电信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组织编制全省电信行业发展规划,对电信业实行行业管理;(二)负责依法核发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办理备案手续,负责电信设备进网管理,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电信服务资费;(三)依法受理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投诉,维护电信用户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四)对电信网络建设以及电信市场实施监督管理;(五)监督管理公用电信网、互联网、专用电信网的互联互通和公平接入,协调公用电信网与专用电信网之间、电信企业之间的业务关系;(六)负责电信网码号及其他公共电信资源的分配与管理,组织协调通信与信息安全、专用通信和应急通信工作;(七)承办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与电信有关的工作。
互联互通问题

中国互联互通存在问题及解决办法一、中国互联互通的特点互联互通是世界各国电信管制的难点,中国也不例外。
总体上,互联互通存在三个层次的含义,一是法规和协议上的互联,是宏观层面上的;二是网络的实际互联,是物理层面上的;三是互通,是操作层面的。
前几年,我国的互联互通问题更多的还是在宏观和物理层面上的运作,经过几年各方的努力,上述两个层次的问题已有所解决。
信息产业部不久前公布的《电信条例》执法检查结果显示,目前,互联互通不畅已成为互联互通中突出的问题,解决操作层面的问题已成为重中之重。
分析2002年电信用户申诉的情况,我们发现对互联互通的申诉呈上升趋势,占申诉总数的比例达到五分之一。
随着电信竞争的加剧,电信运营商数量的增加,互联互通问题很可能还会继续攀升,形式也会更加多样化,比如:同一公司不同地区的网络间、同质网络间,不同质网络间、不同业务间。
会出现许多新的、前所未有的问题。
在解决互联互通问题时,相比国外的互联互通,中国两大移动营运商从签订互联协议到完成全国范围的互通仅用40天,美国MCI与AT&T互联,则用了好几年时间。
在如此短时间内实现互联互通,国家对国有企业的行政干预手段发挥了相当的积极作用,这可能只有在中国能实现,是中国特色的充分体现。
二、政府对互联互通的管制及存在的问题1、政府对互联互通的管制从国家及电信管制部门高层来看,《电信法》的颁布,《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电信网间通话费结算办法》等的出台,为互联互通创造了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
2003年,信息产业部又将互联互通列为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提出了一系列硬措施:(1)推动实施电信网经济成本核算,信息产业部委托中国社会科学院进行互联互通经济成本核算已基本完成;(2)建立全国通信网监控系统。
正加快建设,通过对网间关口局NO.7信令的监控,有效防范人为原因造成的网间通信不畅。
据报道,信息产业部将耗资30-40亿元,建立覆盖全国的互联互通监控系统,通过监控严惩违反互联互通的责任人。
《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发布》

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监督管理,规范网间通信障碍处理,保障公用电信网间通信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监督管理:(一)固定本地电话网;(二)国内长途电话网;(三)国际电话网;(四)IP电话网;(五)陆地蜂窝移动通信网;(六)卫星移动通信网;(七)互联网骨干网(接入);(八)信息产业部规定的其他电信网。
第三条信息产业部负责全国范围内的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监督管理。
第四条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应符合信息产业部颁布的《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技术要求》及《公用电信网间互联中继电路扩容技术要求》的规定。
对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的测试应按照信息产业部颁布的《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测试方法》及本办法的要求进行。
第五条信息产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监管部门)按照A类障碍、B类障碍、严重障碍、事故和严重事故的网间通信障碍分类对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予以监督管理:(一)A类障碍:1、发端网络的呼损:过网呼叫的发端网络呼损高于20%;单一用户号码在发端网络内的呼损:对某一用户号码的过网呼叫进行测试,该用户号码发起的过网呼叫在发端网络内的呼损高于20%(该用户号码发起的呼叫次数不少于30次,呼叫频次不小于30次/小时、不大于60次/小时);2、受端网络的来话接通率:过网呼叫的受端网络来话接通率低于80%;单一用户号码在受端网络内的来话接通率:对某一用户号码的过网呼叫进行测试,落地至该用户号码的过网呼叫在受端网络内的来话接通率低于80%(落地至该用户号码的呼叫次数不少于30次,呼叫频次不小于30次/小时、不大于60次/小时);3、发(受)端网络的呼叫建立时延:过网呼叫在发(受)端网络中的呼叫建立时延,与发(受)端网络中同种可比业务的连接建立时延的差异大于6秒的发生概率超过20%;单一用户号码在发(受)端网络中的呼叫建立时延:对某一用户号码的过网呼叫进行测试,在发(受)端网络中的呼叫建立时延,与发(受)端网络中同种可比业务的连接建立时延的差异大于6秒的发生概率超过20%(该用户号码发起的呼叫或者落地至该用户号码的呼叫次数不少于30次,呼叫频次不小于30次/小时、不大于60次/小时);4、发(受)端网络的断话等异常现象:过网呼叫在发(受)端网络中形成的断话、单通、错号、无回铃音、虚假回铃音(指主叫用户听回铃音,被叫用户不振铃,下同)等现象的发生概率超过20%;单一用户号码在发(受)端网络中的断话等异常现象:对某一用户号码的过网呼叫进行测试,在发(受)端网络中形成的断话、单通、错号、无回铃音、虚假回铃音等现象的发生概率超过20%(该用户号码发起的呼叫或者落地至该用户号码的呼叫次数不少于30次,呼叫频次不小于30次/小时、不大于60次/小时);5、网间互联中继电路的负荷:公用电信网间某一中继群连续三日忙时呼损均高于5%,或者经电信监管部门网间结算及互联互通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系统)监测,连续三日忙时每线话务量平均达到《网间通信障碍互联中继电路负荷表》(附件5)中相应数值。
公共部分电信条例
公用部分(一)(电信条例)一、判断题1.电信服务质量包括服务性能质量和网络性能质量。
答案:(正确)2.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服务中,可以自行决定中止对电信用户的电信服务。
答案:(错误)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中止对电信用户的电信服务。
3.国家对无线电频率、卫星轨道位置、电信网码号等电信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答案:(正确)4.经营基础电信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是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基础电信业务的公司,且公司中国有股权或者股份不少于50%。
答案:(错误)应为51%5.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故意制作、复制、传播计算机病毒或者以其他方式攻击他人电信网络等电信设施。
答案:(正确)6.经营基础电信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之一是有从事经营活动的场地及相应的资源。
答案:(正确)7.网间互联的费用结算与分摊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另外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加收部分费用。
答案:(错误)在规定标准之外不得加收费用8.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在迟延交纳电信费用的电信用户补足电信费用、违约金后的72小时内,恢复暂停的电信服务。
答案:(错误)48小时内9.电信用户逾期不交纳电信费用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有权要求补交电信费用,并可以按照所欠费用每日加收3‰的违约金。
答案:(正确)10.电信业务分为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
答案:(正确)11.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制定的互联规程应当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备案。
答案:(错误)报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12.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应当依据职权对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电信服务质量和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监督抽查结果。
答案:(正确)13.电信设备生产企业必须保证获得进网许可的电信设备的质量稳定、可靠,不得降低产品质量和性能。
答案:(正确)14.从事电信线路建设,应当与已建的电信线路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答案:(正确)15.国家对电信业务经营按照经营范围分类,实行许可制度。
互联互通政策解读
互联协议:
应当由运营商省级以上(含省级)机构之间签订(含修订)。省级以下机构不再 另行签订互联协议。不得含有歧视性内容和损害第三方利益的内容。
政策解读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 《电信网间争议处理办法》 《公用电信网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中国移动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电信运营商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1、可预计的网络中断必须履行告知义务 2、各级网管系统设置必要安全措施 3、加强网络软件版本管理 4、系统设备购置时应考虑保障网络运行安全 5、各类终端设备必须取得进网许可制
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
汇编 p70
互联时限:
全国范围同步实施的网间互联时限 协议签订:2个月 业务开通:需新设互联点的7个月;不需新设互联点,仅需网络扩容改造 的4个月; 仅需局数据修改的2个月
不涉及全国范围同步实施的网间互联时限 协议签订和工程实施可同步进行 业务开通:需新设互联点的7个月;不需新设互联点,仅需网络扩容改造的4个月; 仅需局数据修改的1个月
主导运营商义务:
向对方网的用户提供电话号码查询业务,向对方网的用户提供火警、匪警、医疗急 救、交通事故报警等紧急特种业务。
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
汇编 p70
互联点数量:
应当根据双方业务发展以及网间通信安全的需要协商确定。在一个本地网内各电 信网网间互联原则上应当有两个以上(含两个)互联点。
互联费用:
公用电信网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汇编 p236
关于加强依法治理电信市场的若干规定
关于加强依法治理电信市场的若干规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信息产业部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电信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3)75号)有关精神,为依法治理电信市场,维护公平的竞争秩序,保障电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一、严厉惩处擅自中断或阻碍网间通信的行为,促进电信网间互联互通(一)擅自中断或限制网间通信的1、擅自中断网间互联互通或者接入服务,关闭或限制原已互联互通的网间通信业务的,信息产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监管部门)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七十条、《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并可建议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对相关电信运营企业的主要领导给予记过以上行政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擅自对其它电信运营企业的业务进行限呼、拦截的,电信监管部门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六条以及《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并可建议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对相关电信运营企业的主要领导给予记过以上行政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记大过、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影响网间通信质量的1、由于本网人为原因,未在电信监管部门限定的时限内解决公用电信网间通信障碍的,电信监管部门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以及《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并可建议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对相关电信运营企业的主要领导给予记过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或记过的行政处分。
对超过电信监管部门限定的解决公用电信网间通信障碍时限30日以上仍未解决的,电信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建议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对相关电信运营企业的主要领导给予记过以上行政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大过或降级的行政处分。
2、互联一方网内发生可能影响网间通信的路由组织、中继电路、信令方式、局数据、软件版本等的调整,未按《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提前向对方通报情况的,电信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进行处罚,并可根据不同后果,建议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对相关电信运营企业的主要领导给予记过以上行政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记大过、降级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2014年修正)-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8号
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2014年修正)正文:----------------------------------------------------------------------------------------------------------------------------------------------------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2001年5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9号公布。
根据2014年9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8号公布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和电信用户的合法权益,保护电信业务经营者之间公平、有效竞争,保障公用电信网间及时、合理地互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经营者在下列电信网间的互联:(一)固定本地电话网;(二)国内长途电话网;(三)国际电话网;(四)IP电话网;(五)陆地蜂窝移动通信网;(六)卫星移动通信网;(七)互联网骨干网;(八)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的其他电信网。
第三条电信网之间应当按照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公平公正、相互配合的原则实现互联。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合称“电信主管部门”)是电信网间互联的主管部门。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本规定在全国范围内的实施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互联,是指建立电信网间的有效通信连接,以使一个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用户能够与另一个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用户相互通信或者能够使用另一个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各种电信业务。
互联包括两个电信网网间直接相联实现业务互通的方式,以及两个电信网通过第三方的网络转接实现业务互通的方式。
(二)互联点,是指两个电信网网间直接相联时的物理接口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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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电信网间互联互通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用电信网间互联互通质量监督管理,规范网间互联互通故障处理,保障不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公用电信网间的通信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信息产业部第9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不同电信业务经营者经营的下列公用电信网的网间互联及业务互通的质量监督管理:(一)固定本地电话网;(二)国内长途电话网;(三)国际电话网;(四)IP电话网;(五)陆地蜂窝移动通信网;(六)卫星移动通信网;(七)互联网骨干网接入;(八)信息产业部规定的其他电信网。
第三条信息产业部负责全国范围内的公用电信网间互联互通质量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地方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用电信网间互联互通质量监督管理。
第四条公用电信网间互联互通质量应当符合信息产业部颁布的《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技术要求》的规定。
第五条公用电信网间技术故障按照严重程度分为障碍、严重障碍、事故和重大事故。
本办法所称障碍是指未达到《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技术要求》规定,且不属于严重障碍、事故和重大事故的情况。
本办法所称严重障碍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不属于事故和重大事故的情况:(一)在一个固定本地电话网范围内,过网呼叫的受端网络来话接通率低于30%,或发端网络呼损高于70%;(二)在一个固定本地电话网范围内,过网呼叫在发(受)端网络中的呼叫建立时延,与发(受)端网络中同种可比业务的连接建立时延的差异大于6秒;本办法所称事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不属于重大事故的情况:(一)在一个本地网范围内,网间通信全阻、关口局至某一局向全部中断或网间某一业务全部中断,历时不满一小时(用户数无法统计时);(二)在一个本地网范围内,网间通信全阻、关口局至某一局向全部中断或网间某一业务全部中断,直接影响范围不满十万(用户×小时);(三)发生网间通信严重障碍,一日内累计一小时以上不满十二小时(用户数无法统计时);(四)发生网间通信严重障碍,一日内累计直接影响范围五万(用户×小时)以上不满十万(用户×小时);本办法所称重大事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情况:(一)在一个本地网范围内,网间通信全阻、关口局至某一局向全部中断或网间某一业务全部中断,历时超过一小时(用户数无法统计时);(二)在一个本地网范围内,网间通信全阻、关口局至某一局向全部中断或网间某一业务全部中断,直接影响范围十万(用户×小时)以上;(三)发生网间通信严重障碍,一日内累计十二小时以上(用户数无法统计时);(四)发生网间通信严重障碍,一日内累计直接影响范围十万(用户×小时)以上;注:用户数是指严重障碍(事故、重大事故)发生前七日在相同时段使用相关业务的主叫用户数的平均值。
第二章网间互联互通质量检测第六条公用电信网间互联互通质量监督管理实行日常检测和监督抽测制度。
日常检测是由各电信业务经营者进行的测试。
监督抽测是由信息产业部或地方通信管理局根据需要委托指定的检测机构按照《检测机构监督抽测规程》(见附件一)或通过“网间结算及互联互通监测系统”进行的测试。
第七条公用电信网间互联互通日常检测和监督抽测应当按照《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技术要求》和《公用电信网间通信质量测试方法》进行。
第八条进行监督抽测的检测机构由信息产业部指定。
检测机构应具有相关资质和网络、设备性能的测试基础(包括人员和仪表),对网络测试和互联互通等问题有较强的技术分析能力。
监督抽测所使用的仪器、仪表应经过计量机构的计量检定。
第三章网间互联互通障碍处理第九条经营本办法第二条所列公用电信网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每月进行网间互联互通质量的日常检测。
对检测中发现的障碍,各电信业务经营者地市级机构应随时相互通报,并及时解决。
第十条各电信业务经营者省级机构间应施行网间互联互通障碍相互通报制度,对地市级机构未解决的障碍,应填写《网间互联互通障碍报表》(见附件二),并于每月月底前,将当月的《网间互联互通障碍报表》提交给相关电信业务经营者省级机构。
若有必要,地方通信管理局可组织相关机构使用“网间结算及互联互通监测系统”进行测试,并可于每月月底前将测试出的通信障碍通报相关电信业务经营者省级机构。
第十一条对提交的网间互联互通障碍,当事方省级机构应当立即进行协商,确定解决问题的方案和时限,并报所在行政区域内的地方通信管理局备案。
若经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任一当事方省级机构均可向所在行政区域内的地方通信管理局提出书面障碍解决申请书。
第十二条对电信业务经营者省级机构提交的书面障碍解决申请书中反映的,或通过“网间结算及互联互通监测系统”发现的通信障碍,地方通信管理局应根据需要,及时召开通信质量问题协调会,向相关电信业务经营者省级机构核实情况,并进行协调。
第十三条经核实和协调,若当事方对所反映的网间互联互通障碍事实无争议,地方通信管理局应责成当事方在地方通信管理局确定的时限内予以解决。
第十四条地方通信管理局应每月发布网间互联互通质量通报(见附件三),并抄报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通报内容应包括:(一)月内解决的网间互联互通障碍;(二)月内存在的网间互联互通障碍,包括:1、经地方通信管理局协调,已确定解决时限的网间互联互通障碍;2、地方通信管理局正在协调,尚未确定解决时限的网间互联互通障碍;3、未在规定时限内解决的网间互联互通障碍;(三)地方通信管理局已收到书面障碍解决申请书,存在争议,正在协调,尚未确认存在的网间互联互通障碍;(四)月内发生的严重障碍、事故和重大事故及处理情况。
第十五条各电信业务经营者总部间应施行网间互联互通障碍相互通报制度。
对出现的网间互联互通障碍,当事方总部应当立即协商解决。
第十六条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应每月召开通信质量问题协调会,对地方通信管理局所发通报中反映的通信障碍进行协调和监督解决,并视情况予以通报。
对电信业务经营者总部反映的、但未经地方通信管理局通报的障碍,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将视情况转交地方通信管理局处理。
第十七条对电信业务经营者省级机构或通过“网间结算及互联互通监测系统”反映的通信障碍,经地方通信管理局核实和协调,确定为当事方对测试方法等技术原因产生争议时,地方通信管理局应组织当事方共同测试,复核数据、分析原因,并判定责任。
若复核后无争议,则应在地方通信管理局确定的时限内予以解决。
若复核后仍存在争议,任一当事方可向地方通信管理局提出申告,并提交《网间互联互通障碍申告单》(见附件四)。
当双方在网间结算中发生争议时,任何一方可向地方通信管理局提出申告,并提交《网间互联互通障碍申告单》。
第十八条地方通信管理局收到《网间互联互通障碍申告单》后,认为应当进行监督抽测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选定检测机构,向其下达监督抽测委托书,并同时抄送申告方或争议双方。
地方通信管理局不应委托与争议双方存在连带关系的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抽测。
第十九条申告方应在收到监督抽测委托书后5个工作日内,向检测机构预付监督抽测费用。
监督抽测后,应由地方通信管理局确定的责任方承担监督抽测费用。
当责任方不是(或不完全是)申告方时,责任方应在地方通信管理局规定的时限内向检测机构支付应承担的监督抽测费用,同时检测机构退还申告方预付的(或不应承担的)监督抽测费用。
有多个责任方时,应由各责任方按地方通信管理局确定的承担比例分摊监督抽测费用。
第二十条检测机构接受地方通信管理局的委托后,应自带测试仪器、仪表或通过“网间结算及互联互通监测系统”,按照《检测机构监督抽测规程》进行监督抽测,并应在收到申告方预付的监督抽测费用之后的3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监督抽测,提交测试报告。
第二十一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积极配合检测机构依照本办法进行监督抽测,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拒绝或妨碍监督抽测,否则将被视为网间互联互通障碍的责任方。
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抽测时,不得影响电信业务经营者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网络安全。
第二十二条地方通信管理局应对监督抽测结果进行分析,并将分析结果向当事方公布。
确定网间互联互通障碍属实的,应在地方通信管理局确定的时限内予以解决。
第二十三条当电信业务经营者对检测机构进行的监督抽测活动或结果产生异议时,可以向地方通信管理局提出申诉。
地方通信管理局收到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申诉后,应当在1个月之内开展调查,必要时可以进行复测。
复测时应有地方通信管理局人员或地方通信管理局邀请的电信技术专家参加,复测费用应由地方通信管理局确定的责任方承担。
第四章网间互联互通严重障碍、事故和重大事故处理第二十四条各电信业务经营者总部、省级和地市级机构应设臵专职(或兼职)部门和人员(第一联系人和第二联系人)负责网间互联互通严重障碍、事故和重大事故的处理,并设臵24小时事故申告电话。
不同电信业务经营者省级机构应相互书面通报本企业各级网间互联互通严重障碍、事故和重大事故处理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和24小时事故申告电话并报地方通信管理局备案。
若上述信息发生变化,应在2日内通知其它电信业务经营者,并报地方通信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各电信业务经营者省级机构应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联合制定网间互联互通严重障碍、事故和重大事故应急方案、处理的详细流程和时限,并报地方通信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各电信业务经营者一旦发现网间互联互通严重障碍、事故和重大事故,应立即通过24小时事故申告电话向相关电信业务经营者申告,接受申告方应做好申告记录。
第二十七条当发生电信网间互联互通严重障碍和事故时,相关电信业务经营者地市级机构应按照《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并参照《电信运营业重大事故报告规定(试行)》规定的时限、程序、内容向地方通信管理局报告,其主要负责人应参与指挥故障排除。
当发生电信网间互联互通重大事故时,相关电信业务经营者省级机构应按照《公用电信网间互联管理规定》和《电信运营业重大事故报告规定(试行)》规定的时限、程序、内容向信息产业部和地方通信管理局报告,其主要负责人应参与指挥故障排除。
第二十八条各电信业务经营者在进行网间互联互通严重障碍、事故和重大事故原因的分析和排查时,应首先检查本方网络。
在确认非本方网络原因后,应立即组织本方相关部门或人员与对方联合排除故障。
互联各方应积极沟通,紧密配合,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本着“先抢通,后排障”的原则,尽快排除故障、恢复通信。
地方通信管理局可随时介入网间互联互通严重障碍、事故和重大事故的处理,督促双方尽快恢复通信畅通。
第二十九条在网间互联互通严重障碍、事故和重大事故的处理过程中,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对有关局数据、信令数据、话务量数据以及各种设备状态数据进行采集、记录、保存和交换,并对处理过程、处理方法以及双方配合情况进行书面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