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美特气:201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3-23
武汉塑料: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塑料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大路特1号竹叶山创业大厦6楼邮政编码:430019 电话:(86 27 8260 2771)传真:(86 27 8263 9303)电子邮箱:hubeiange@二○一一年十月十七日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塑料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武汉塑料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武汉塑料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经办律师)出席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0 年修订)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有效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公司应当对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本次会议资料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关于召开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等)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3、对于本次会议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时向公司出示的身份证件、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证券账户卡等材料,其真实性、有效性应当由出席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本所律师的责任是核对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与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中登记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是否一致。
四川美丰第三十七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四川闻鸣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十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四川闻鸣律师事务所接受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熊伟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09年8月11日14:30时在四川省德阳市蓥华南路10号公司总部会议室召开的第三十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一、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公司董事会已于2009年7月25日和2009年8月7日分别在《证券时 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 讯网()上刊登了《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第三十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四川美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第三十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公司发布的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为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增加其话语权,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
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9年8月11日在四川省德阳市蓥华南 路10号公司总部会议室召开。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前述公告披露的一致。
经验证,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6人,代表股份168,726,92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3.76%。
华意压缩: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2-26

北京市观韬律师事务所关于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观意字2011第0049号致: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观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意压缩”或“公司”)的委托,指派闵庆轩律师、谭卫红律师列席华意压缩于2011年2月25日召开的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不存在重大隐瞒和遗漏。
28号2号楼17层10014017/F, Tower2, Yingtai Center, No.28Finance Street, Xicheng District, Beijing100140,ChinaTel :86 10 66578066 Fax :86 10 66578016 E-mail :guantao@http ://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中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文件予以公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凯美特气:内幕交易防控工作业绩评价办法(2011年7月) 2011-07-28

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交易防控工作业绩评价办法根据省证监局《关于对上市公司防控内幕交易工作进行检查的通知》要求,结合《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公司办法。
第一条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义务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和保密制度》、《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规定为准。
第二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履行义务,严格保守履职过程中涉及的内幕信息,并按照要求将内幕信息及时上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处,由董事会秘书统一对外公告。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针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履责情况,组织年度考核。
考核结果分成两等:合格与不合格。
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年度绩效工资扣除5%,考核结果为合格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年度绩效工资不扣不加。
第四条发生下列情况者应当评价为不合格:(1)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委托他人交易;(2)将内幕信息泄露给他人;(3)内幕信息主办人员因未办理登记手续,导致外部信息使用人泄露内幕信息;(4)未及时将内幕信息在第一时间内报董事会秘书处,导致公司没有按照规定对外披露;(5)对外提供内幕信息时,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报备手续,导致他人将信息泄露;(6)在主办涉及内幕信息的业务时,未如实、完整记录公告前的动议、讨论、报告、传递、编制、审议等各环节涉及的知情人;(7)董事会秘书及相关工作人员未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工作和未能及时办理知情人变更备案工作;(8)董事会秘书及相关工作人员未组织防范内幕交易学习;(9)其他泄露行为,导致市场出现反应或股票价格波动。
第五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的配偶或成年子女的行为视同本人所为。
第六条因内幕交易产生的收益由公司收回。
第七条董事会秘书在年度终了时,该当根据交易所、省证监局的评价意见及市场反应情况向董事会提交考核评价初步意见,董事会审定后由人事行政部执行。
第八条本办法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杉杉股份: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股票简称:杉杉股份 证券代码:600884 编号:临2011—027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20201111年第一次临时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重要内容提示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于2011年10月17日上午9时在宁波鄞州区日丽中路777号杉杉商务大厦8楼会议室召开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庄巍先生主持,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
公司采用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记名投票表决。
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人,共代表股份数131,476,962股,占总股本的32%。
会议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关于选举杜辉玉女士为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表决。
(同意131,476,962股,同意票占参加表决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的100%)三、律师见证情况律师见证情况本次会议由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曹程钢律师、宋皓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备查文件目录四、备查文件目录1、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杉杉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002549凯美特气2023年三季度决策水平分析报告

凯美特气2023年三季度决策水平报告一、实现利润分析2023年三季度利润总额为负2,973.12万元,与2022年三季度的3,805.8万元相比,2023年三季度出现亏损,亏损2,973.12万元。
企业亏损的主要原因是内部经营业务,应当加强经营业务的管理。
2023年三季度营业利润为负2,980.79万元,与2022年三季度的3,818.24万元相比,2023年三季度出现亏损,亏损2,980.79万元。
营业收入大幅度下降,企业出现经营亏损,企业经营形势恶化。
二、成本费用分析凯美特气2023年三季度成本费用总额为16,040.95万元,其中:营业成本为11,039.7万元,占成本总额的68.82%;销售费用为1,049.78万元,占成本总额的6.54%;管理费用为3,053.76万元,占成本总额的19.04%;财务费用为-119.33万元,占成本总额的-0.74%;营业税金及附加为191.04万元,占成本总额的1.19%;研发费用为826.01万元,占成本总额的5.15%。
2023年三季度销售费用为1,049.78万元,与2022年三季度的726.29万元相比有较大增长,增长44.54%。
从销售费用占销售收入比例变化情况来看,2023年三季度尽管企业销售费用有较大幅度增长,但营业收入却出现了较大幅度的下降,企业市场销售活动开展得很不理想。
2023年三季度管理费用为3,053.76万元,与2022年三季度的2,196.4万元相比有较大增长,增长39.03%。
2023年三季度管理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为24.63%,与2022年三季度的12.1%相比有较大幅度的提高,提高12.52个百分点。
在营业收入大幅度下降的情况下,管理费用没有得到有效控制,致使经营业务的盈利水平大幅度下降。
要严密关注管理费用支出的合理性,努力提高其使用效率。
三、资产结构分析凯美特气2023年三季度资产总额为287,105.77万元,其中流动资产为168,629.67万元,主要以货币资金、交易性金融资产、应收账款为主,分别占流动资产的68.39%、22.4%和3.59%。
金 飞 达: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5-28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金飞达服装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江苏金飞达服装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金飞达服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以下或称“本次股东大会”)于2011年5月27日召开,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江苏金飞达服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以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出具。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董事会于2011年4月27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
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的议程、会议的召集人、有权出席会议的人员、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等,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等事项。
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讨论事项,并按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2011年5月27日上午在江苏省通州经济开发区世纪大道288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
凯美特气:2010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胡益民) 2011-04-16
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各位股东及代表:本人作为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勤勉、忠实、尽责地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现将2010年度履职情况作简要报告。
一、出席会议情况2010年度,本人参加了公司5次董事会、3次股东大会;对出席的董事会审议的所有议案,本人均投了赞成票,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形;报告期内本人未对公司任何事项提出异议。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
2010年度,本人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如下: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2010年度,本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公司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一)在2010年2月10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上发表了《关于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发表的独立意见》:公司拟聘用京都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本公司2010年度审计机构,并继续履行与京都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业务约定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聘用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同意聘用京都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 2010年度审计机构。
(二)在2010年2月10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上发表了《对公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发表的专项意见》:本人认真审议了《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10年关联交易协议议案》,认为公司与关联方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允的市场价格与条件,不会造成对公司的利益损害。
在公司2009年度会议上审议《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10年关联交易协议议案》时,关联股东回避了表决,该项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的要求。
渝三峡A: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0-10-16
重庆源伟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三峡油漆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重庆三峡油漆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庆三峡油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重庆源伟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重庆三峡油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程源伟、王应律师出席公司于2010年10月15日上午在重庆九龙坡区石坪桥正街121号原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的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方式和程序以及会议决议的有效性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的文件、资料,并对有关事实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就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2010年9月28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重庆三峡油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
前述公告载明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内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等事项。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0年10月15日上午在重庆九龙坡区石坪桥正街121号原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内容等事项与会议公告披露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太极股份: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1-06-27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10层邮编:10003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TIAN YUAN LAW FIRM中国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10层电话: (8610) 5776-3888; 传真: (8610) 5776-3777电子邮件: tylawf@邮编:10003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京天股字(2011)第079号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1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2011年6月24日在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中路211号公司软件楼一层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在中国取得律师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接受公司聘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及《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HUNAN QIYUAN LAW FIRM
410007 湖南省长沙市
芙蓉中路二段359号佳天国际新城A座17层
Tel:86-731-82953777
Fax:86-731-82953779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接受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了公司201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对会议进行现场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是基于公司已作出如下承诺:所有提供给本律师的文件的正本以及经本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可靠。
为出具法律意见,我们依法审核了公司提供的下列资料:
1、刊登在2011年3月5日、2011年3月15日巨潮资讯网()和《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上的《关于召开201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1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更正公告》;
2、刊登在2010年3月18日巨潮资讯网()和《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上的《关于召开201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3、出席会议股东或其代理人的资格、身份证明文件等。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规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查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11年3月5日、2011年3月15日在巨潮资讯网()和《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上公告了关于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更正公告。
2011年3月18日在巨潮资讯网()和《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上公告了关于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11年3月22日上午9:30在湖南省岳阳市七里山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一致。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1年3月22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定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2、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名,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 60,001,000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总股份80,000,000股的75.0013%。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在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题进行了审议,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逐项表决,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201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公司201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201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
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1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公告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公司和本所各留存一份。
(以下无正文,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凯美特气体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盖章)李荣
律师:
陈金山
宁华波
2011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