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化妆品技术审评要点和化妆品技术审评指南的通知
安全性评价

安全性评价简介安全性评价在国外也称为危险性评价或风险评价,安全性评价的定义是:综合运用安全系统工程的方法,对系统的安全性进行度量和预测,通过对系统存在的危险性或称之谓不安全因素进行辨识定性和定量分析,确认系统发生危险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对该系统的安全性给予正确的评价,并相应地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危险的具体对策措施。
通过全面系统,有目的,有计划地实施这些措施,达到安全管理标准化、规范化,以提高安全生产水平,超前控制事故的发生。
我国的安全评价制度根据《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颁布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1月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为此制定和发布了《安全现状评价导则》、《安全预评价导则》和《安全验收评价导则》。
从事安全评价需由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承担。
安全性评价方法的分类1、定性安全性评价定性安全性评价是对系统的危险性、事故或故障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由具有不同专业知识并且熟悉评价系统的专家凭借各自理论知识、丰富经验,以及掌握的同类或类似系统事故资料共同讨论确定的。
定性安全性评价方法的结果的准确性可能较差一些。
国内制定的安全性评价方法大多属于这一类。
2、半定量安全性评价这种评价方法是对系统的各种危险有害因素按照一定的原则给予适当的指数(或点数),根据指数或所属等级确定其安全程度。
3、定量安全性评价定量安全性评价方法是以系统发生事故的概率为基础,求出风险率,以风险率的大小衡量系统的安全度,也称概率评价法, 定量安全性评价这种评价法能够准确地描述系统危险性大小,我国由于缺乏各类事故、故障数据,实际应用中尚有一定困难。
安全性评价中,有时一种评价方法不能满足评价系统的需要,可同时采用几种方法进行危险性分析和安全性评价。
安全性评价的基本程序该基本程序既适用于企业自评,也适用于专业安全评价机构的安全评价。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提交技术指南(试行)的通告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提交技术指南(试行)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4.12•【文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21年第26号•【施行日期】2021.04.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美容业、化妆品管理正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21年第26号关于发布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提交技术指南(试行)的通告为指导化妆品和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规范开展注册备案和提交注册备案资料,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国家药监局组织制定了《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提交技术指南(试行)》,现予发布。
特此通告。
附件: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提交技术指南(试行)国家药监局2021年4月12日附件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提交技术指南(试行)为指导化妆品和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规范开展注册备案和提交注册备案资料,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化妆品和新原料注册备案相关的注册备案用户获取、用户权限开通、信息填报和资料提交等工作。
二、资料提交基本要求(一)电子版资料化妆品、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境内责任人和化妆品生产企业通过国家统一的化妆品、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称信息服务平台),按照《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等的要求,提交电子版注册备案资料办理注册备案相关业务。
注册人、备案人、境内责任人已经申领数字认证证书(Certificate Authority,CA)的,实行电子签章,应当按照相关资料管理规定要求,对提交的电子版注册备案资料加盖电子签章。
(二)纸质版资料境内的注册人、备案人、境内责任人或者化妆品生产企业通过信息服务平台提交电子版注册备案资料后,应当按照本指南的要求向注册管理部门或者备案管理部门提交与电子版注册备案资料一致的纸质版注册备案资料原件。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促进江西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促进江西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3.31•【字号】赣药监综〔2020〕17号•【施行日期】2020.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美容业、化妆品管理正文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促进江西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赣药监综〔2020〕17号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市场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促进江西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省药监局2020年第1次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0年3月31日促进江西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为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省政府印发的《纵深推进“放管服”改革全面优化政务服务助力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措施》精神,进一步深化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以下简称“两品一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助推我省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现提出以下措施:一、优化审评审批工作程序。
严格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服通”3.0版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20〕3号)部署,依托全省电子证照共享服务系统,整合审批系统、药械认证管理系统和OA系统,统一数字签章,推广使用电子证书管理,推动实现行政许可全流程“一网通办”,推动更多事项“不见面审批”、更多领域“无证办理”。
“两品一械”关联审批事项实行“合并申请、联合检查、限时完成”。
二、实行承诺审批制度。
推行投资项目“容缺审批+承诺制”办理,不断优化企业群众办事体验。
对药品批发和零售连锁企业、化妆品生产企业非许可变更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先批后查,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登记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先批后查。
涉及疫苗、特殊药品、婴幼儿化妆品、无菌和植入类医疗器械等高风险产品企业行政审批事项除外;需要开展现场检查的应在批准后30天内实施监督检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2.22•【文号】食药监法〔2017〕125号•【施行日期】2018.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总局关于印发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食药监法〔2017〕1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推进食品药品安全社会共治,打造阳光政府部门,总局制定了《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食品药品监管总局2017年12月22日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产品(配方)注册、生产经营许可、广告审查、监督检查、监督抽检、行政处罚以及其他监管活动中形成的以一定形式制作保存的信息的主动公开。
第三条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全面、及时、准确、客观、公正的原则。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不得公开。
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的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可以公开。
第四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职责建立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清单,并及时公布、更新,接受社会监督。
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清单包括公开事项、具体内容、公开时限、公开部门等。
关于印发化妆品技术审评要点和化妆品技术审评指南的通知

关于印发化妆品技术审评要点和化妆品技术审评指南的通知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的要求,为了规范化妆品技术审评工作,提高审评效率和质量,确保化妆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现印发化妆品技术审评要点和化妆品技术审评指南。
下面将详细介绍这两部文件的内容。
一、化妆品技术审评要点化妆品技术审评要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化妆品的成分审评:要求对化妆品中的所有成分进行审评,包括活性成分、防腐剂、着色剂等。
对于已知存在风险的成分,要求提供充分的安全性数据来支持其使用。
2.化妆品的功效审评:要求对化妆品声称的功效进行审评,确保其所声称的功效具有科学性和可靠性,并能够通过实验证明。
同时要求进行功效类化妆品的临床试验。
3.化妆品的稳定性审评:要求对化妆品的稳定性进行审评,确保其在储存和使用过程中不会发生明显的质量变化,同时要求提供适宜的储存条件和使用方法。
4.化妆品的安全性审评:要求对化妆品的安全性进行审评,包括皮肤刺激性、眼刺激性、敏感性等。
要求提供完整的毒理学数据来支持其使用,特别是对于易被吸收的化妆品。
5.化妆品的质量控制审评:要求对化妆品的质量控制措施进行审评,确保产品的质量能够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要求提供检测方法、标准、验收标准等。
二、化妆品技术审评指南化妆品技术审评指南对每个审评要点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和指导。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化妆品成分的审评指导:指导如何对成分进行评估,包括安全性评估、使用水平评估、功能性评估等。
指导如何选择适当的测试方法和评估数据,以及如何解读和综合评估数据。
2.化妆品功效的审评指导:指导如何进行功效评估,包括实验室测试和临床试验。
指导如何选择合适的实验方法和评估指标,以及如何分析和评价试验结果。
3.化妆品稳定性的审评指导:指导如何对化妆品的质量稳定性进行评估,包括物理稳定性、化学稳定性等。
指导如何选择适当的测试方法和评估标准,以及如何判断和解决稳定性问题。
4.化妆品安全性的审评指导:指导如何对化妆品的安全性进行评估,包括皮肤刺激性、眼刺激性、敏感性等。
化妆品卫生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简介

– 产生粉尘的生产车间应有除尘和粉尘回收设施。生产 含挥发性有机溶剂的化妆品(如香水、指甲油等)的车间, 应配备相应防爆设施。 – 制作间的防水层应由地面至顶棚全部涂衬,其他生产 车间的防水层不得低于1.5米(涂衬材料:浅色、无毒、耐腐、
耐热、防潮、防霉、不易剥落,便于清洁消毒)。
2.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
特殊用途化 妆品是指用 于育发、染 发、烫发、 脱毛、美乳、 健美、除臭、 怯斑、防晒 的化妆品。
3.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
卫妆特字(年份)第0000号 国妆特字G××××××××
4.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
卫妆进字(年份)第0000号 卫妆备进字(年份)第0000号 国妆备进字J××××××××
五、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卫监督发„2007‟177号) 1. 生产环境、条件及流程布局 – 仓库内应有货物架或垫仓板,库存的货物码放应离地 、离墙10厘米以上,离顶50厘米以上,并留出通道。 仓库地面应平整,有通风、防尘、防潮、防鼠、防虫 等设施,并定期清洁,保持卫生。 – 更衣室应配备衣柜、鞋架、非手接触式流动水洗手及 消毒设施,换鞋柜宜采用阻拦式设计。 – 生产眼部用护肤类、婴儿和儿童用护肤类化妆品的半 成品储存间、灌装间、清洁容器储存间应达到30万级 洁净要求;其它护肤类宜达到30万级洁净要求。 – 采用消毒处理的其它车间,应通风,并配备必要的消 毒设施(若紫外线消毒,辐照强度不得小于70微瓦/平方厘米,并按照 30瓦/10平方米设置)。
五、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卫监督发„2007‟177号) 1. 生产环境、条件及流程布局 – 厕所不得设在生产车间内部,应为水冲式厕所;厕所 与车间之间应设缓冲区,并有防臭、防蚊蝇昆虫、通 风排气等设施。 – 根据产品生产工艺需要应配备水质处理设备,生产用 水水质及水量应当满足生产工艺要求。 – 生产过程中取用原料的工具和容器应按用途区分,不 得混用,应采用塑料或不锈钢等无毒材质制成。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化妆品新原料申报与审评指南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化妆品新原料申报与审评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5.12•【文号】国食药监许[2011]207号•【施行日期】2011.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美容业、化妆品管理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化妆品新原料申报与审评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1]2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为加强化妆品新原料行政许可工作,确保化妆品产品质量安全,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化妆品新原料申报与审评指南》。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化妆品新原料申报与审评指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一一年五月十二日附件:化妆品新原料申报与审评指南本指南适用于指导化妆品新原料的申报和审评。
一、化妆品新原料的定义化妆品新原料是指在国内首次使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天然或人工原料。
二、化妆品新原料安全性要求化妆品新原料在正常以及合理的、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不得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
化妆品新原料毒理学评价资料应当包括毒理学安全性评价综述、必要的毒理学试验资料和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
化妆品新原料一般需进行下列毒理学试验:(一)急性经口和急性经皮毒性试验;(二)皮肤和急性眼刺激性/腐蚀性试验;(三)皮肤变态反应试验;(四)皮肤光毒性和光敏感性试验(原料具有紫外线吸收特性时需做该项试验);(五)致突变试验(至少应包括一项基因突变试验和一项染色体畸变试验);(六)亚慢性经口和经皮毒性试验;(七)致畸试验;(八)慢性毒性/致癌性结合试验;(九)毒物代谢及动力学试验;(十)根据原料的特性和用途,还可考虑其他必要的试验。
如果该新原料与已用于化妆品的原料化学结构及特性相似,则可考虑减少某些试验。
本指南规定毒理学试验资料为原则性要求,可以根据该原料理化特性、定量构效关系、毒理学资料、临床研究、人群流行病学调查以及类似化合物的毒性等资料情况,增加或减免试验项目。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的通
【发布单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文号】国食药监许[2009]856号【发布日期】2009-12-25【生效日期】2009-12-25【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09]8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工作,我局制定了《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食品许可司。
附件: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资料要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第一条第一条为规范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工作,保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化妆品行政许可是指化妆品新原料使用、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生产和化妆品首次进口等的审批工作。
第三条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工作。
第四条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管理工作。
第五条第五条国产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人应是化妆品生产企业。
国产化妆品新原料行政许可申请人应是化妆品原料生产企业或化妆品生产企业。
进口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人应是进口化妆品生产企业。
进口化妆品新原料行政许可申请人应是进口化妆品新原料生产企业或化妆品生产企业。
同一申请人应委托一个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作为在华申报责任单位,负责代理申报有关事宜。
申请人可以变更在华申报责任单位。
第六条第六条申请人和在华申报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申报化妆品行政许可,对申报资料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第七条申请人应当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按照本规定的要求提交有关资料。
化妆品相关法律法规
1.法规:主要有《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9月26日由国务院批准,1990年1月1日起实施。
2.部门规章:(1)主要有《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3月27日卫生部令第13号),(2)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43号)、(3)《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2007年7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00号令)、(4)《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1993年7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2号)。
3.规范性文件:(1)主要有《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卫监督发〔2007〕1号)、(2)《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09〕856号)、(3)《关于印发化妆品命名规定和命名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72号)、(4)《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82号)、(5)《关于印发化妆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工作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89号)、(6)《关于印发化妆品技术审评要点和化妆品技术审评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393号)、(7)《关于印发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和目录(2010年版)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479号)、(8)《关于印发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1〕181号)、(9)《关于印发化妆品新原料申报与审评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1〕207号)等。
4.技术标准:技术标准可分为通用基础标准、卫生标准、方法标准、产品标准和原料标准几大类。
(1)通用基础标准:(a)《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GB 5296.3—2008)、(b)《化妆品分类》(GB/T 18670—2002)、(c)《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GB 23350—2009)、(d)《化妆品检验规则》(QB/T 1684—2005)、(e)《化妆品产品包装外观要求》(QB/T 1685—2006)等。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情况评估报告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情况评估报告一前言我国化妆品的法制化管理,是在改革开放后随着国民经济的增长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化妆品工业的快速发展而逐步建立起来的。
20世纪80年代以前,我国化妆品生产企业很少,以经济相对发达的上海为例,1976年仅有11家化妆品厂。
改革开放后,化妆品工业发展迅速,上海的化妆品企业由11家迅速发展到176家,10年时间里增加了15倍。
1985年,成立了《化妆品卫生管理条例》(后确定为《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起草小组及《化妆品卫生标准系列》制定小组。
卫生标准系列包括《化妆品卫生标准》《化妆品卫生化学标准检验方法》《化妆品微生物标准检验方法》《化妆品安全性评价程序和方法》等4项,1987年《化妆品卫生标准系列》发布。
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出台对立法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
1989年11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发布,1990年1月1日起实施。
1991年3月发布《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自此,我国化妆品管理进入法制化的轨道。
1999年参照欧盟化妆品标准制定发布《化妆品卫生规范》,2002年和2007年两次进行修订,对化妆品的一般卫生要求、原料和成品的卫生要求以及检验评价方法做出明确的规定,对防腐剂、色素、防晒剂、染发剂等安全性风险较高的原料采用清单管理。
2008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相继发布《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组织开展化妆品风险监测和国家监督抽检等工作。
《条例》实施20年来,我国化妆品市场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化妆品以前被当作奢侈品现在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的常用消费品。
近10年来,我国化妆品生产企业数已达到3000多家,生产总值也由1982年的2亿元增加到2012年的2000亿元,仅次于美国[1],居世界第二位。
随着化妆品的技术发展以及生物技术、纳米技术等理念的引入,《条例》的一些规定已不再适应新形势下基于政府职能转变、企业自律的化妆品监管模式,也不能完全满足化妆品的安全、健康、时尚的属性和行业发展的需要,因此有必要对《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推进化妆品监管立法工作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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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化妆品技术审评要点和化妆品技术审评指南的通知2010年09月28日发布国食药监许[2010]393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为进一步规范化妆品行政许可技术审评工作,保证行政许可公开、公平、公正,国家局组织制定了《化妆品技术审评要点》及《化妆品技术审评指南》,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化妆品技术审评要点2.化妆品技术审评指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附件1:化妆品技术审评要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化妆品技术审评工作,保证化妆品行政许可公开、公平、公正,制定本技术审评要点。
第二条本技术审评要点适用于首次申报行政许可的特殊用途化妆品技术审评工作。
第三条化妆品技术审评工作应当符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依据有关规定,按照风险评估原则,在科学的基础上进行。
第四条技术审评工作应当依照法定程序,遵循法定时限,提高效率。
第五条化妆品技术审评有关结论或结果,应当依法公开。
第二章技术要求第六条申报资料应当真实、合法,其内容及形式应当符合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的要求。
第七条申报产品的类别应当符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的定义和范围要求。
第八条申请表填写应当完整,其内容应当包含产品及生产企业的基本信息,特殊情况应在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一栏中予以说明。
第九条产品配方应当包含原料序号、国际化妆品原料名称(INCI名称)(国产产品除外)、标准中文名称、百分含量、使用目的等内容。
复配原料应按复配形式申报(香精除外)。
同时,产品配方还应当提供该产品中文名称,进口产品应同时提供外文名称。
第十条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应当包括申报产品的实际控制指标及其具体控制要求,并承诺产品符合我国化妆品卫生规范要求。
国产产品若执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应同时明确申报产品质量安全控制相关指标的具体要求。
第十一条进口产品应当提供国外市售产品原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并如实翻译为规范的中文。
拟专为中国市场设计包装的,需同时提交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
进口产品申报内容应与外文标签、说明书上使用方法、使用人群和使用部位等相符合。
申报国产产品应提供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
第十二条产品的中文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有关化妆品标签说明书管理的相关规定。
产品中文名称应当符合化妆品命名规定要求。
第十三条申报资料中的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报告应当符合化妆品卫生规范及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规范等有关要求。
第十四条申报产品中可能存在安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安全性评估资料应当符合化妆品中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风险物质风险评估指南及相关要求。
第十五条功效成分使用依据应当为相关实验报告或公开发表的科学文献资料,相关实验报告或科学文献应明确支持所宣称的功效。
第十六条申报资料中生产和销售证明文件、原料质量规格证明等第三方出具的证明文件应当真实、合法,并符合相关要求。
第三章判定原则第十七条申报产品符合化妆品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且符合技术审评要求的,判定为“建议批准”。
第十八条申报产品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判定为“补充资料,延期再审”:(一)需要补充试验的;(二)需要申报单位提供解释说明的;(三)需由第三方出具证明文件的;(四)其他需要修改、补充资料的情况。
第十九条申报产品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判定为“建议不批准”:(一)申报资料或样品不真实的。
1.产品配方以外的其他申报资料显示产品生产使用的原料种类或含量与申报配方不符的;2.产品配方中所申报组分的种类或含量与实际检测结果不符的;3.提供虚假第三方证明文件的;4.提供虚假送审样品或送检样品的;5.申报资料中外文未如实翻译为中文,影响审评结论的;6.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不符的;7.其他申报资料或样品不真实的情况。
(二)产品配方不符合化妆品卫生规范要求的。
1.产品配方含有化妆品卫生规范规定的禁用物质;2.产品配方中限用物质、防晒剂、着色剂、防腐剂、染发剂等的使用不符合化妆品卫生规范要求。
(三)检验结果不符合化妆品卫生规范及相关规定的;毒理学检验结果显示该产品具有潜在安全性问题的;检验结果不符合申报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的。
(四)依据申报资料无法判断产品的安全性,且在规定时限内无法继续完成安全性评价的。
(五)生产卫生条件审核不符合要求,或其他现场审核结果不符合要求的。
(六)产品申报的类别与相关规定不符的。
(七)补充资料时申报单位自行改变产品配方、生产工艺、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等内容,影响审评结论的。
(八)已作出建议不批准审评结论的产品,复核时申报单位自行改变产品原申报资料的。
(九)产品配方中原料种类和含量范围与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中的相应内容不相符的。
(十)产品生产工艺中原料与产品配方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
(十一)申报产品配方与生产卫生条件审核的配方或许可检验机构确认的配方中原料种类、含量和使用目的不相符的。
(十二)其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况。
第四章附则第二十条本技术审评要点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未按化妆品相关程序申报的产品,不予技术审评,并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化妆品新原料的技术审评要求另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本技术审评要点不作为化妆品卫生监督执法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本技术审评要点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2:化妆品技术审评指南为规范化妆品技术审评工作,根据化妆品卫生规范、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和化妆品技术审评要点等制定本技术审评指南。
一、产品中文名称产品中文名称应当符合化妆品命名规定、化妆品命名指南的要求。
(一)命名依据中应提供申报产品的商标名、通用名(含使用目的或使用部位)、属性名具体含义的解释。
约定俗成的、习惯使用的化妆品名称可省略通用名、属性名。
(二)产品中文名称中若有表明产品物理性状或外观形态以及含颜色、色号、防晒指数、气味、适用发质、肤质或特定人群等内容的,应加以解释。
(三)产品中文名称中若使用具体原料名称或表明原料类别词汇的,应加以解释。
(四)产品中文名称中的修饰、形容词或必须使用外文字母、符号等的,应加以解释。
二、送审样品(一)产品包装应完整,进口产品应为未启封的市售包装。
包装内应含产品说明书,因体积过小(如口红、唇膏等)而无产品说明书或将说明书内容印制在产品容器上的,应在申报资料中产品包装部分予以说明。
进口样品外包装上应加贴标有产品中文名称的标签,所有外文标注不得遮盖。
国产产品的抽样和封样、进口产品的封样应按化妆品行政许可有关要求执行。
(二)送审样品的产品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内容应与申报资料中的相关信息相符,如送检样品的批号、限期使用日期或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
三、产品配方(一)产品配方总体要求1.产品配方应有产品名称,进口产品应有中文(译)名。
产品配方应以表格形式在同一张表中提供包含原料序号、国际化妆品原料名称(INCI名称)(国产产品除外)、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百分含量、使用目的等内容,字号不小于宋体小五号。
国产产品配方以生产卫生条件审核提供的产品配方为准;进口产品配方以许可检验机构确认的产品配方为准。
2.产品配方应提供全部原料的名称,实际含量以百分比计,并注明有效物含量(未注明者均以有效物含量100%计);复配原料(香精除外)应当以复配形式申报,并应标明各组分在其中的含量(以百分比计);特殊情况,如含结晶水、原料存在不同的分子式或结构式等应加以说明,全部原料按含量递减顺序排列。
3.产品配方中使用了香精原料,可以申报香精在配方中的用量,不须申报香精中具体香料组分的种类和含量,原料名称以“香精”命名。
如同时申报香精及香精中香料组分的种类和含量时,则须提交香精原料生产企业出具的关于该香精所含全部香料组分种类及含量的证明文件。
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应译成中文,并对中文译文进行公证。
原料的使用目的应根据申报产品原料在其产品中的实际作用标注,例如:润肤剂、乳化剂、溶剂、防腐剂等,但不得使用医疗术语。
4.配方组分(含复配原料中的各组分)的中文名称应按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使用标准中文名称。
无INCI名称或未列入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的,应使用中国药典中的名称或化学名称或植物拉丁学名,不得使用商品名或俗名,但复配原料除外。
5.着色剂应提供化妆品卫生规范上载明的着色剂索引号(简称CI号),无CI号的除外。
6.生产卫生条件审核后的产品配方或许可检验机构确认的产品配方不能修改。
7.多色号系列防晒化妆品,当基础配方相同,并申请进行防晒功能(SPF、PFA或PA)检验时,可作为一组产品同时申报。
每个产品申报资料中均应附上系列产品名单、基础配方和着色剂一览表以及抽样产品名单;未被检测的产品申报资料中应指明抽样产品检测报告所在的产品中文名称,并提供一份抽样产品检测报告复印件。
8.两剂或两剂以上必须配合使用的产品,应按一个产品申报。
根据多剂型是否混合后使用的实际情况,提交混合检验报告或分别提交各自剂型的检验报告。
9.凡宣称为孕妇、哺乳期妇女、儿童或婴儿使用的产品,应当提供基于安全性考虑的产品配方设计原则(含产品配方整体分析报告)、原料的选择原则和要求、生产工艺、质量安全控制等内容的资料。
(二)产品配方原料要求1.产品配方不得使用化妆品卫生规范规定的禁用组分。
2.产品配方中的原料如属于化妆品卫生规范规定的限用物质,不得超出规定的适(使)用范围、限制条件、要求和限量。
3.产品配方中标注为防腐剂的,应当符合化妆品卫生规范的有关要求。
4.防晒产品配方中标注为防晒剂的,应当符合化妆品卫生规范的有关要求。
非防晒类产品中紫外吸收剂用来保护产品的,所用紫外吸收剂的种类可不受化妆品卫生规范中限用防晒剂的限制,但其使用量应经安全性评估,并证明其安全性。
5.产品配方中所用着色剂应是化妆品卫生规范中规定使用的着色剂,并应符合其规定。
6.凡化妆品卫生规范中对所用原料质量规格有要求的,应提供由原料生产企业出具的质量规格证明(国外原料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该生产企业的签字人签字或盖生产企业公章)。
质量规格一般包括化妆品卫生规范要求的内容。
申报产品配方中使用石油裂解物类原料的,应提供相关原料的化学文摘索引号(简称CAS号)。
7.产品配方中使用变性酒精的,应当注明所加入变性剂的名称及用量。
8.永久性和半永久性染发产品中所用染料、偶合剂和染料中间体应是化妆品卫生规范中暂时允许使用的染发剂(已另批准使用的除外),并应符合其规定。
9.产品配方中使用动物脏器组织及血液制品提取物为原料的,应当申报其来源、质量规格和原料生产国允许使用的证明。
(三)功效成分要求1.申请育发、健美、美乳类产品的,应说明功效成分及使用依据。
功效成分使用依据应为相关实验报告或公开发表的科学文献资料,相关实验报告或科学文献应明确支持申报所宣称的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