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刑事辩护准入制度的建立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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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的刑事辩护制度

建立健全的刑事辩护制度

建立健全的刑事辩护制度刑事辩护制度是现代社会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涵盖了司法公正、人权保障以及诉讼平衡等诸多方面。

一个健全的刑事辩护制度不仅能够确保被告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保障社会的公平与稳定。

本文将从历史背景、制度构建和改革路径等方面探讨如何建立健全的刑事辩护制度。

首先,建立健全的刑事辩护制度是历史的必然。

历史上,许多国家都曾经历过缺乏刑事辩护制度的黑暗时期。

在这些时期,人们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司法也常常受到利益团体或权贵的操纵。

然而,自西方的法治理念传入中国以来,我国开始了对刑事辩护制度的思考和重建,以保障人权和司法公正。

其次,在建立健全的刑事辩护制度时,需要考虑制度的构建。

刑事辩护制度的核心是保障被告的权利,其中最基本的就是被告有权选择自己的辩护律师。

辩护律师应当具备独立性、专业性和公正性,以确保被告的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维护。

同时,刑事辩护制度还应包括对证据的独立审查、国家赔偿机制以及律师协会的监督等要素,以保证公正的审判和辩护。

此外,建立健全的刑事辩护制度还需要通过改革来实现。

首先,需要提高辩护律师的待遇和地位,吸引更多优秀的律师参与刑事辩护工作。

其次,应加强对律师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其专业能力和素质。

同时,还应完善律师资格认定制度,杜绝无资格或虚假律师的存在。

另外,应加强对涉案证据的审查,防止以非法手段获取证据和滥用证据,确保审判的公正和合法。

除此之外,建立健全的刑事辩护制度还应注重国际交流与合作。

通过与其他国家的经验交流,可以吸取他们的成果和教训,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刑事辩护制度。

同时,也可以借鉴国际社会的一些刑事辩护标准和权利保障机制,使我国的刑事辩护制度更加符合国际法治标准。

综上所述,建立健全的刑事辩护制度是现代法治的必然要求。

通过历史的洗礼、制度的构建、改革的路径以及国际交流与合作,我们可以逐步完善刑事辩护制度,保障被告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实现社会的公平与稳定。

建立健全的刑事辩护制度不仅是法律进步的体现,也是社会进步的重要保障。

关于完善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思考

关于完善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思考

关于完善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思考作者:邱声群来源:《智富时代》2019年第08期【摘要】辩护制度作为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衡量一国刑事诉讼制度乃至整个司法制度科学、民主程度的重要标志。

本文分析了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目前在发展的过程当中所存在的缺陷,并且就这些缺陷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希望能够完善我国的刑事辩护制度。

【关键词】辩护权;会见权;调查取证权一、辩护制度的时空延展曾经,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此条规定将辩护制度排除在侦查程序之外。

侦查阶段中,犯罪嫌疑人既无沉默权,也无律师帮助,在面对刑事追诉的极大压力以及极有可能出现的刑讯逼供的情况下作出对己不利的有罪供述。

在最应赋予犯罪嫌疑人辩护权的阶段却剥夺了这一权利,错失人权保障的最佳时机。

在之后的辩护制度修改过程当中,将此条规定修改为: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律师作辩护人。

这一修改意义重大,一方面破除与《律师法》的脱钩,形成法律体系上的一致性、完整性;另一方面也为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地位正名,由原来的诉讼参与人转变为辩护人,为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诉讼权利的争取和扩大奠定了基础。

更为重要的是,修改后的辩护制度将律师辩护权提前至侦查阶段,实现了辩护制度的时空延展,从而更好地构建控辩审三方的诉讼格局。

作为保障,修改后的刑诉法还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羁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这样的两条规定疏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辩护权的渠道,克服了在侦查阶段司法机关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辩护权的惰性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关押的客观不便,落实了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

二、我国刑事辩护制度存在的缺陷由于民众对刑事辩护律师的误解以及“官本位”影响,再加上立法上的不足,使得刑事辩护在司法实践中遇到巨大的困难,突出表现在:(一)会见难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规定,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而且规定了安排会见的时间,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辩护律师普遍感到“会见难”,突出表现为看守所地硬件设施不齐全,如律师会见室的不足、需提前预约会见等情况。

刑事辩护要点总结

刑事辩护要点总结

刑事辩护要点总结在刑事案件中,辩护是被告维护其权益,争取无罪的重要手段。

为了有效地进行刑事辩护,以下是一些必要的要点和策略总结,以帮助辩护律师更好地为当事人辩护。

1. 了解案件背景和细节在开始辩护之前,律师必须对案件的背景和细节有尽可能全面和准确的了解。

这包括与当事人沟通、研究相关法律和案例、分析证据和关键证人的陈述等。

只有对案件有足够的了解,律师才能做出有效和有力的辩护。

2. 认真分析指控和法律要素辩护律师需要仔细研究指控的具体内容,并与相关法律要素进行对比。

重点关注法律要素中的事实和法律要求,以确定哪些要素是最具争议性和关键的。

通过分析指控和法律要素,律师可以制定合理的辩护策略。

3. 强调合法性和证据不足刑事辩护的关键之一是强调合法性和证据不足。

辩护律师可以针对指控的合法性进行争辩,例如审讯过程中是否依法进行、证据是否合法获得等。

同时,律师应该分析并质疑控方提供的证据的可靠性和充分性。

如果存在证据不足或不可靠的问题,律师可以通过适当的辩护手段来争取无罪判决。

4. 着重策划辩护事实和证人证言辩护律师在准备辩护时应着重于策划辩护事实和证人证言。

事实和证人证言应支持被告的辩护理论,并可能对控方提供的事实和证人证言进行反驳。

律师需要与证人沟通,并对其作证进行准备,帮助证人表达清楚、明确,并且有力地支持被告。

5. 掌握辩护技巧和辩词艺术为了提高辩护效果,辩护律师需要掌握一些辩护技巧和辩词艺术。

例如,建立良好的沟通和信任关系,能够运用恰当的语言和表达方式来与陪审团和法官交流,以便更好地传达辩护观点。

此外,辩护律师还需要学会应对激烈的控辩辩论,包括打击对方的观点和防止对方进一步质疑。

6. 合理使用专家鉴定和证据分析在适当的情况下,律师可以寻求专家鉴定和证据分析的帮助。

专家可以提供专业的意见和解释,在特定领域内对控方提出的论点进行反驳。

此外,对证据进行深入分析也是律师的责任。

通过合理使用专家鉴定和证据分析,律师可以更好地支持自己的辩护观点。

关于刑事辩护准入制度的认识及讨论

关于刑事辩护准入制度的认识及讨论

关于刑事辩护准入制度的认识及讨论作者:刘海民来源:《法制博览》2017年第10期摘要:中国现代刑事辩护制度相较于侦查制度、起诉制度、审判制度而言起步较晚,刑事辩护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一直面临重重困难与阻碍,尽管不乏律师辩护成功的要案、名案,但辩护质量较低仍然是普遍存在的事实,这导致社会公众对辩护律师的信任度降低,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对律师辩护质量存疑。

针对这一问题,律师在强化职业道德、执业规范,提升辩护业务素质的同时,国家也需要从提高刑事辩护质量的目标出发,建立刑事辩护准入制度,并在律师法的完善中做出具体规定。

关键词:刑事诉讼;刑事辩护准入制度;辩护质量中图分类号:D915.3;D9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7)29-0190-01作者简介:刘海民(1965-),男,汉族,河南洛阳人,法学本科,中国法学会会员,专职律师工作33年,河南齐合律师事务所,业务主任,研究方向:刑事辩护及民商事诉讼业务。

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是保障人权、实现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而辩护制度是否完备是衡量一个国家刑事诉讼制度民主化的重要标志。

目前我国司法实践情况并不理想,刑事辩护质量较低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在刑事案件庭审中律师参与庭审辩护的比例较低。

在庭审中辩护律师多从法律角度或被告人一贯表现、认罪态度等方面进行辩护,较少从事实角度驳控诉方主张,指定辩护律师的庭审辩护更多像是走过场。

在案件裁决中,法院更多考虑侦查起诉机关的意见,律师辩护意见想得到法庭的听取和采纳是很难的。

在我国刑事司法改革的关键期,建立刑事辩护准入制度,有利于解决上述问题、稳定律师队伍、实现刑事辩护的社会价值、提升刑事辩护质量。

一、建立刑事辩护准入制度的现实意义在民事诉讼中,律师维护是当事人的财产权利、人身权利。

与民事诉讼不同的是,刑事诉讼中的刑事辩护与当事人的人权紧密相连,维护的是被诉讼者的人身自由与生命,其社会价值与重要性不言而喻。

刑事辩护准入制度与有效辩护及普遍辩护

刑事辩护准入制度与有效辩护及普遍辩护

刑事辩护准入制度与有效辩护及普遍辩护作者:刘海舰来源:《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22期摘要我国法治社会建设和人权保障中发挥着应然作用的刑事辩护和我国准许的具有突然性非律师承担辩护两者间有着极大的差异性。

通过司法实践表明,无论是从律师的数量上来看,还是质量上来看,对非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制度取消和采用的刑事辩护准入制度都已经达到了可以实施的阶段。

刑事辩护准入制度的施行,不仅到了普通辩护的要求,同时也可以实现有效辩护的任务。

所以,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本文认为应从死刑案入手,采取有步骤、有层次的实施。

另外,在施行刑事辩护准入制度的同时也要确保相应的监管体制、惩戒和退出等体制能够得到推广和认可。

关键词刑事辩护准入制度有效辩护普遍辩护作者简介:刘海舰,河南良策律师事务所,三级律师(中级),研究方向:民商。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7.08.016在我国的刑事案件中刑事辩护一直处于比较低水平的状态,所以为了刑事辩护质量的整体提高,要想成为有效合法的辩护人应该要经过严格的考核后合格的律师才有进行刑事辩护的资格,这就需要不断的提高我国刑事辩护的要求和标准,大力推行刑事辩护准入制度。

这一措施的提出在法学界引起了比较大的轰动。

站在法律实务的角度来看,在一些司法成熟的国家中以律师为主的刑事辩护业务已经发展成为了专业化,但是在我国的相关法律中依旧允许存在非律师作为辩护人的规定。

辩护律师准入体制的实施最早是在侦查阶段,在起诉和审判阶段依旧使用着非律师辩护,并且对于侦查阶段的辩护律师界定也没有进行明确的说明和规定,不仅对人权的有效保障造成一定的影响,同时也影响着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

本文以死刑辩护为出发点,对死刑案件中刑事辩护准入制度的必要性和作用进行了考虑,对刑事辩护准入制度分别和有效辩护、普通辩护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分析。

从而为我国提高刑事辩护准入制度管理质量水平提供有价值的参考依据。

刑事辩护准入制度的思考

刑事辩护准入制度的思考

2018年9月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S e p .,2018 第31卷 第3期 J o u r n a l o f S h a n x i P o l i t i c s a n dL a wI n s t i t u t e f o rA d m i n i s t r a t o r s V o l .31N o .3【刑事法学论坛】收稿日期:2018-06-20作者简介:虞惠静(1993-),女,浙江温州人,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证据法。

刑事辩护准入制度的思考虞惠静(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北京100088)〔摘 要〕 构建完善的刑事辩护准入制度不仅能够有效提升辩护律师团队的稳定性,使刑事辩护具有更高的质量水平,而且也可以进一步推动我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司法公正。

在这一背景下,文章将从刑事辩护准入制度的具体内涵着眼,结合我国建立刑事辩护准入制度的重要意义,对如何构建完善的刑事辩护准入制度进行简要分析研究。

〔关键词〕 刑事辩护准入;辩护质量;辩护权〔中图分类号〕D F 7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1500(2018)03-0073-03 引言:国外已有众多国家和地区相继建立了刑事辩护准入制度用以提升刑事辩护质量,取得了一定成效。

因此,我国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并对其进行有效辩护的过程中,也可以主动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积极构建刑事辩护准入制度,通过充分发挥该制度的应有效用,达到大幅提高刑事辩护质量水平的根本目的。

基于此,本文将以刑事辩护准入制度作为主要研究对象,尝试对刑事辩护准入制度的构建进行初步探究。

一、刑事辩护准入制度的具体内涵现阶段的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界当中,刑事辩护受到许多学者的高度关注。

绝大多数学者认为,国家是否构建了完善的刑事辩护制度,直接体现着国家是否已经真正建立起了民主化的刑事诉讼制度。

笔者通过查阅大量相关研究文献资料,发现刘海民(2017)等学者普遍认同将刑事辩护准入制度定义为一种为有效保护辩护人合法权益,由政府或相关行业组织依法在刑事诉讼活动当中,对刑事辩护法律服务的提供方给予确认、批准,同时肩负管理整个刑事辩护活动重要职责的制度。

关于完善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思考

关于完善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思考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法治建设也日渐完善。

作为法治建设中至关重要的一环,刑事辩护制度在近年来也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和重视。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刑事辩护制度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本文将对完善我国刑事辩护制度进行深入的思考和探讨。

一、加强律师队伍建设律师作为刑事辩护制度中的关键角色,其队伍的素质和数量直接影响到刑事辩护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然而在我国,律师队伍建设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律师的整体素质不高、数量不足、在刑事案件中的参与度较低等。

为了加强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需要进一步加强律师队伍的建设,提高律师的专业水平和素质,增加律师的数量,提高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参与度,确保被告人能够得到充分的法律援助和辩护。

二、规范取证和审讯程序在刑事案件中,取证和审讯是至关重要的环节,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公正和合法性。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取证和审讯程序存在不规范、不合法的情况。

为了完善刑事辩护制度,需要进一步规范取证和审讯程序,确保取证和审讯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保障被告人的权益,为律师提供更多的辩护空间和机会。

三、增加法律援助的力度在我国,有一部分被告人由于经济困难等原因无法获得充分的法律援助,导致其在刑事案件中处于弱势地位。

为了完善刑事辩护制度,需要增加对法律援助的力度,确保每一个有需要的被告人都能够得到充分的法律援助和辩护,保障其合法权益。

四、建立公正的司法制度公正的司法制度是刑事辩护制度得以有效发挥作用的基础。

为了完善刑事辩护制度,需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的司法制度,确保司法权的独立和公正,保障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辩护权利,为被告人提供公正的审判环境。

完善我国刑事辩护制度是当前法治建设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任务。

通过加强律师队伍建设、规范取证和审讯程序、增加法律援助的力度、建立公正的司法制度以及加强对律师的培训和监督等措施,可以进一步提高刑事辩护制度的效能和公正性,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为法治建设作出更大的贡献。

建立刑事辩护准入制度实现刑事辩护专业化_兼与张青松律师商榷

建立刑事辩护准入制度 实现刑事辩护专业化3———兼与张青松律师商榷Establishing the Cri m inal Defense Ad m ittance System and I m p r oving the Pr ofessi onalis m of Cri m inal Defense冀祥德(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学系常务副主任、教授、博士后 北京 100720)■文 一、问题的提出从比较法考察的视角,辩护权是一项被普遍承认的权利。

尽管世界各国的政治体制、社会制度、意识形态、文化传统不同,但是,被指控人有权获得辩护却是公认的法律原则,并且得到国际社会的高度认同。

从历史考察的视角,在固属自然权利之辩护权中,律师辩护权是一项能将被指控人的辩护权真正还原为一种现实权利的派生权利,所以,“刑事诉讼的历史就是扩大辩护权的历史”。

囿于激进主义国家意识形态和等级模式司法官僚结构之背景,中国法对于刑事辩护的功能定位缺失,辩护律师的角色定位偏颇,辩护制度结构存在根本性缺陷,使得刑事辩护之时下境况犹如“冰雪行车人”一般。

时下,中国正处在一个不可逆转的法律变革与转型时期。

尽管《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可谓一波三折,纳入十届人大立法变动的规划未能如期完成,但是,再修改也只是一个时间问题。

值得令人思考的是,对于这部1996年修改后曾经一度被称为中国刑事诉讼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律,其关于刑事辩护的变革曾经是当时最受褒扬的“精彩之笔”。

但时过经年,当《刑事诉讼法》之再修改被纳入全国人大立法规划时,辩护制度的立法变动却又成为“首当其冲”。

原因何在?记得1998年,在中国诉讼法学会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召开的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实施一周年研讨会上,笔者作为律师界的唯一代表,率先提出了“刑事辩护的三难”,即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颇有些“冒天下之大不韪”。

其后,笔者曾经撰文认为,仅仅从立法的角度看中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无疑是中国刑事司法改革的一个巨大进步,甚至有人把它说成是刑事诉讼立法科学化、民主化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也不为过。

论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

论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刑事辩护制度也逐渐成为了法律领域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而要完善这一制度,有必要从多个方面入手,以便更好地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包括:一、提高刑事辩护律师素质刑事辩护律师不仅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素养,还需要有较高的职业道德和责任心。

因此,我们应该加强对律师的教育培训,提高其专业素养和职业素质。

要加大力度对刑事辩护律师进行职业培训,以提高他们的刑事辩护能力,在实践中更好地维护被告人的权益。

二、保障被告人的知情权法律规定,被告人有权知道自己所受到的指控和证据,以便有针对性地进行辩护。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被告人往往难以获得足够的信息。

因此,我们应该完善刑事辩护律师的调查采证权利,以便全面了解案情,更好地保障被告人的知情权。

三、完善刑事审判程序刑事审判程序应该是公正、公平、合法的。

在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刑事审判程序不断出现失误。

因此,我们应该完善审判程序,同时加强对法官的教育培训,提高其刑事辩护意识和责任心,以便更好地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对证据的审查证据是案件的关键。

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缺乏专业知识和经验,往往导致对证据的审查不够严格,进而影响了案件的审理质量。

因此,我们应该加强对证据的审查,并完善证据的采信标准,以确保对被告人的指控具有充分的客观性和真实性。

总之,完善刑事辩护制度是我们不断推进法制建设的重要任务。

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刑事辩护对于司法公正和法制建设的重要意义,并采取有力的措施,加强对刑事辩护律师的教育培训,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完善刑事审判程序,加强对证据的审查,提高司法质量,以便更好地服务于人民群众。

刑事诉讼法再修正中辩护制度改革的重点和切入点

刑事诉讼法再修正中辩护制度改革的重点和切入点刑事诉讼法再修正为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改革完善提供了历史性的机遇。

我国刑事辩护制度改革的重点应当是加强律师的权利保障,切入点应当是强化律师的程序参与。

标签:刑事诉讼法;辩护制度;律师;程序辩护制度是刑事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抗刑事追诉最重要的防御机制,辩护制度的设计是否科学、合理是衡量一个国家刑事诉讼立法水平和刑事司法中人权保障程度的重要标志。

我国1996年对刑事诉讼法的首次修正的最大缺憾就是在辩护制度设计上存在诸多不科学、不合理之处,尤其是对辩护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权利保障机制的极大削弱,更被视为历史性的倒退。

立法对律师参与刑事辩护所持的限制态度,必然导致实践中对律师参与刑事辩护的抵制做法。

自1997年以来,司法实践中,律师参与刑事辩护举步维艰,风险增大,积极性降低,大多数刑事案件没有律师参加诉讼。

这与充分发挥律师的辩护职能,加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保障的国际刑事诉讼发展趋势背道而驰。

我国刑事诉讼法即将进行再修正,这为从立法上重构刑事辩护制度,提供了历史性机遇。

笔者认为,刑事诉讼法再修正时,辩护制度改革应当抓住重点,找准切入点,推动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一、刑事辩护制度改革的重点:加强律师的权利保障如果将现代刑事司法制度比作一台机器,辩护制度则是该机器正常运转最重要的部件之一,而辩护律师则是这个部件功能发挥的质的保证,事实上,没有刑事辩护律师的作用该机器便无法运转。

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维护者,律师参与刑事辩护的积极作用,在现代刑事诉讼中得到普遍认可。

美国著名律师艾伦·德肖薇茨就指出,认真负责、积极热心的辩护律师是自由的最后堡垒。

一个国家是否有真正的自由,试金石之一是它对那些为有罪之人、为世人不齿之徒辩护的人的态度。

而国家对辩护律师的态度,最主要就是通过刑事诉讼立法对辩护律师权利的保障程度来体现的。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对辩护律师诉讼权利所持的限制态度,是造成目前刑事辩护活动陷入困境的根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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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刑事辩护准入制度的建立关键词: 刑事辩护;现实省思;制度构建;准入制度内容提要: 刑事辩护制度的改革已经成为我国刑事司法改革的当务之急。

建立刑事辩护准入制度,是提高我国刑事辩护质量的另一条现实路径。

需要从分析该项制度在中国的供需状况入手,在现实国情允许的情况下,从死刑案件开始,分步骤、分阶段地设立刑事辩护的准入门槛,同时设置相应的监督、惩戒以及退出机制,为刑事辩护准入制度的实施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从比较法考察的视角,辩护权是一项被普遍承认的权利。

尽管世界各国的政治体制、社会制度、意识形态、文化传统不同,但是,被指控人有权获得辩护却是公认的法律原则,并且得到国际社会的高度认同。

从历史考察的视角,在固属自然权利之辩护权中,律师辩护权是一项能将被指控人的辩护权真正还原为一种现实权利的派生权利,所以,“刑事诉讼的历史就是扩大辩护权的历史”。

囿于激进主义国家意识形态和等级模式司法官僚结构之背景,中国法对于刑事辩护的功能定位缺失,辩护律师的角色定位偏颇,辩护制度结构存在根本性缺陷,使得刑事辩护之时下境况犹如“冰雪行车人”1一般。

一时下,中国正处在一个不可逆转的法律变革与转型时期。

尽管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可谓一波三折,纳入十届人大立法变动的规划未能如期完成,但是,再修改也只是一个时间问题。

值得令人思考的是,对于这部 1996 年修改后曾经一度被称为中国刑事诉讼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律,其关于刑事辩护的变革曾经是当时最受褒扬的“精彩之笔”。

但时过经年,当刑事诉讼法之再修改被纳入全国人大立法规划时,辩护制度的立法变动却又成为“首当其冲”。

原因何在?记得 1998 年,在中国诉讼法学会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召开的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实施一周年研讨会上,笔者作为律师界的唯一代表,率先提出了“刑事辩护的三难”,即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颇有些“冒天下之大不韪”。

其后,笔者经撰文认为,仅仅从立法的角度看中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无疑是中国刑事司法改革的一个巨大进步,甚至有人把它说成是刑事诉讼立法科学化、民主化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也不为过。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就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于中国刑事辩护制度所引起的实质性影响而言,不仅并非巨大进步,而是严重倒退——辩护率越来越低,辩护律师越来越少,辩护信赖越来越弱……中国的刑事辩护正在面临着让立法者始料不及的滑稽、尴尬而艰难的困境,刑事辩护的路越走越难。

2但是,在近年的多次研讨会议上及研究文章中,我注意到,对于如何完善我国的刑事辩护制度,法学界与法律界人士,多是从辩护权利的扩张和控诉权力的规制等方面献计献策,似乎刑事辩护率提高了,中国法治木桶最短的那块刑事辩护的木板就增长了,刑事辩护的困境就走出了。

对此,我认为,从权力制衡的角度主张对辩护权的扩张和控诉权的规制固然重要,但是,刑事辩护率低只是一个表象的问题,应当深刻地看到,在刑事辩护率趋于低下的背景之下,还有律师辩护质量越来越低和律师辩护信赖越来越弱的现实。

刑事辩护质量的低劣,要比刑事辩护率低更影响被追诉人合法权利的保障;同时,律师辩护信赖越来越弱,则必然使得刑事辩护率越来越低。

我国的广大执业律师对于刑事辩护制度的艰难困境,也多是对律师执业环境恶化的声讨和对执业权利扩张的呼吁,少有从律师自身的原因剖析。

对此,我认为,“春江水暖鸭先知”,律师们的声讨与呼吁当值首肯。

在律师尤其是刑事辩护律师执业风险加大、执业陷阱增多、执业权利禁锢这些问题上,律师们当然是最有发言权的。

但是,中国的刑事辩护律师应当进行深刻地自我反思:律师们不能仅仅强调客观,不能只想到自己的权利;律师们还应当反思主观,还应当想到自己的义务。

一方面,勿庸置疑,我们辩护律师中的非个别人在履行辩护律师职责上存在重大问题,受功利主义影响,在会见、调查取证等执业活动中,背离职业道德,违反执业纪律的问题、事件屡见不鲜。

另一方面,刑事辩护律师业务不精,辩护方式古板,方法陈旧,刑事案件辩护意见“三段论”——“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一份辩护词天天讲”,辩护意见谈不到关键要害上。

更为重要的是,刑事辩护资格门槛过低,甚至没有门槛,刑事辩护业务对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者没有任何准入制度,刑事辩护在很大程度上成了初出茅庐的律师“糊口”和实习的业务。

不仅如此,按照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 32 条之规定,“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也可以作为辩护人。

如此以来,刑事辩护的质量何以保障?是否需要建立辩护律师准入制度?是否需要提出一个“有效辩护”的概念和构建一套“有效辩护”的保障规则?如此等等。

我认为,这些问题的存在已经成为中国刑事辩护能否走向法治的瓶颈。

众所周知,中国现代刑事辩护制度较侦查、起诉、审判制度起步较晚,在多元权力和利益的博弈中,刑事辩护制度的构建、发展一直不断面临重重障碍与困难。

虽然不乏律师辩护成功的要案、名案,但是律师辩护的质量较低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不满,出庭公诉人讥笑,裁判者摇头叹息,社会公众对辩护律师的信任度越来越低。

在我对此问题的研究中,曾经专门设计问卷,以山东省烟台市 3 个看守所的被羁押人员和北京市的部分公众为对象进行了调查。

调查结果如下:在被调查的 303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中,回答“信任辩护律师” 的 61 人,占总人数的20.13%;回答“有辩护律师比没有好,但关键要靠自己和亲属”的 217人,占总人数的 71.62%;回答“辩护没用”的 25 人,占总人数的 8.25%。

以“当前刑事辩护在刑事审判中的作用”为题,对北京市部分社会公众进行了选样问卷调查。

在被调查的 100 人中,回答“作用大” 的 6 人,占总人数的 6%;回答“作用小”的76 人,占总人数的 76%;回答“说不清”的 18 人,占总人数的18%。

基于上述理论分析与实证调查,我认为,律师自身除去强化职业道德与执业规范要求、提高辩护业务素质外,国家必须尽快建立刑事辩护准入制度。

二构建我国的刑事辩护准入制度,是我十多年来一直在思考和探索的问题,也就此发表过一些文章阐述观点与主张。

3而今,在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关于辩护制度究竟如何改造的激烈争论中,我认为有必要从提高刑事辩护质量的目标出发,概括规定刑事辩护准入原则,并在律师法的完善中予以具体规定。

“(美国)联邦宪法要求实质性的平等(substantial equality)和公平对待,如果被告人不能找到有能力的律师为其辩护,所有这一切就无从谈起。

” 4因此,刑事辩护人应该是受过高等教育、接受过严格的专业训练的专门人才,他们不仅应具备完备的法律专业知识,娴熟的法律业务操作能力,缜密的思维能力和敏锐的分析判断能力,还应具有崇高的职业道德,并受到严格的执业纪律的约束。

在一些法治发达国家,出席法庭辩护是律师的一项特权,除律师外其他任何人不能从事这项业务。

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40条通过详尽的列举规定了必须由律师垄断刑事案件的辩护。

这些情形包括:联邦最高法院、联邦高等法院或者联邦地区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行为涉及的是一个重要的罪行,不仅是累犯的原因;诉讼程序可以导致做出拘留在医疗处(所)或看护所的处分或者禁止执行某一职业的命令;被告人是聋哑的;被告人在本案或者其它案件中已经羁押满3个月,并在审判开始前不能从羁押中或医疗处(所)或看护所释放出来又届满两个星期;为了对被告人的精神状态做出鉴定意见,有可能把被告人拘留在公立的医疗处(所)和看护所;进行缺席审判。

德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在其它情况下,审判长鉴于犯罪行为的严重性或因为事实上或法律上的困难,认为需要辩护人参加辩护,或者发现被告人无能力为自己辩护时,根据申请或依职权指定辩护人。

在丹麦、意大利、德国、法国,侵犯律师对于法庭辩护享有的垄断权利必须承担刑事责任。

而在其它一些欧共体成员国,则通过严格禁止非律师人员从事法庭辩护,来确认和保护律师对此享有的特权。

5当然,设置刑事辩护进入机制是为了保证刑事辩护人能够帮助被追诉人充分行使辩护权,有效对抗国家专门机关的控诉。

但是,实践中的刑事案件千差万别,不同的刑事案件对刑事辩护人的素质要求也有所不同,例如,简单、轻微的刑事案件对刑事辩护人的要求显然要低于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

所以,出于合理配置资源的考虑,并不适宜对刑事辩护进入条件设置统一的规定,进行一刀切,分别不同情况区别设置不同的进入条件是更为合理的选择。

第一种情况是,对于辩护律师的资格要求因出席法院级别的不同而不同。

如英国出庭律师和初级律师的不同分工6,日本特别辩护人和刑事辩护人之分,7丹麦、意大利、法国也有类似的规定。

8第二种情况是,对于辩护律师的资格要求因案件的复杂严重程度不同,刑事辩护进入条件也不同。

刑事案件的复杂严重程度不同对被追诉人权利的影响程度也不同而不同。

一般来说,性质严重的刑事案件由于事关被追诉人的人身自由甚至生命,刑事辩护质量也就显得举足轻重,对于刑事辩护人的业务素质要求就更高。

以美国为例,美国对于死刑案件的刑事辩护人特别设置了严格的准入条件。

在死刑案件审理过程中,美国联邦和各州法院一般都要求,被告人至少要有两名律师为其辩护,一个应为死刑方面的专家,另一个则应精通诉讼方面的事务。

而且,原则上,死刑案件的辩护律师都应参加过死刑知识和案件辩护技巧等方面的培训。

美国还通过《美国律师协会死刑案件辩护律师的指派与职责纲要》为死刑案件辩护实务提供了一个全国性的标准,严格限制进入死刑辩护的律师的资格,保证给所有面临可能被任何司法机构判处或执行死刑的人进行高质量的法律代理。

关于死刑案件辩护律师的资格,该纲要明确指出负责死刑辩护的机构在制定并公布死刑案件的代理律师的资格标准时,应确保:(1)每一代理死刑犯的律师已经:a、获得在该辖区内职业的执照或许可;b、显示了为死刑案件提供热情的辩护及高质量法律代理的意愿;c、满足纲要8.1确立的培训要求,即圆满完成一个由负责机构批准的综合死刑案件的辩护培训计划。

(2)确保辩护律师队伍总体上可以使辖区内每一死刑犯都可以获得高质量的法律代理。

因此,质量标准应保证该队伍含有足够数量的律师,其已显示出:a、对死刑案件适用的相应的州、联邦和国际法的充分的知识和理解,无论是程序法还是实体法;b、在管理和引导复杂的谈判和诉讼上的技能;c、在法律研究、分析和起草诉讼檔上的技能;d、口头辩论的技能;e、运用专家证人的技能和对法律调查的共同领域的熟悉,包括指纹,病理学以及DNA证据;f、在调查、准备以及展示与精神状态有关的证据的技能;g、在调查、准备和展示减刑证据上的技能;h、在初审辩护上的要素技能。

9借鉴国外的经验,从我国的现实出发,笔者关于在我国建立刑事辩护准入制度的总体构想是:必须取得司法部统一颁发的刑事辩护执业证书的律师才能从事刑事辩护;凡是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从事律师业务 3 年以上,并通过专门的刑事辩护考试者,可以在基层法院从事刑事辩护;在基层法院从事 3 年以上刑事辩护的律师,经过培训考核合格者,可以在中级法院从事一般刑事案件的辩护;在中级法院从事 5 年以上一般刑事案件辩护的律师,经过培训考核合格者,可以从事死刑案件的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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