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法考-商法-主观题-核心点知识考点汇总

法考-商法-主观题-核心点知识考点汇总

商法

※利润分配请求权

1、当事人:原告:股东,被告:公司,例外: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其他股东基于同一分配方案请求分配利润并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

2、成立要件:①有可分配利润、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有效决议;②公司拒绝分配利润且其关于无法执行决议的抗辩理由不成立;例外: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但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

3、时限:分配利润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后,①公司应当在决议载明的时间内完成利润分配;②决议没有载明时间的,以章程规定的为准;③决议、章程均为规定时间或者时间超过一年的,公司应当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利润分配。注意:决议中载明的利润分配完成时间超过公司章程规定时间的,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相关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决议中关于该时间的规定。

一、代持股

1、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为内部关系,需依投资协议的约定作为判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基本依据;而隐名股东与公司、隐名股东与第三人之间属于外部关系。此时,除非公司以及其他股东已经明知代持股关系存在而未提出任何异议或者实际股东已经参与公司的管理的情况出现,否则名义股东无法以隐名投资关系进行抗辩,此时名义股东在公司法律文件中彰显的股东身份具有公示效力。《公司法规定(三)》第25 条规定,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311 条的规定处理。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2、【新】实际出资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有限责任公司过半数的其他股东知道其实际出资的事实,且对其实际行使股东权利未曾提出异议的,对实际出资人提出的登记为公司股东的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公司以实际出资人的请求不符合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4 条的规定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执行异议,根据《公司法》第32条第3款的规定和商法的外观主义原则,股权代持协议只能约束签订协议双方,对于合同以外的第三人没有约束力。第三人有权信赖工商登记对股东的形式记载,并可据此请求法院强制执行登记的股东名下的股权。故对实际出资人(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不应支持。

二、股权纠纷

1、股权继承:《公司法》第75 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法规定(四)》第16 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因继承发生变化时,其他股东主张依据《公司法》第71 条第 3 款规定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2、基于离婚协议的股权转让:妻子相对于股东属于公司的“外人”,基于离婚协议的股权转让不能对抗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依据《公司法》第71 条第 2 款对外转让股权的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 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3.公司章程约定“人走股留”条款的效力问题:有效。类似如“股东有犯罪行为即退股的条款”是有效的,公司章程,高度自治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般都是有效的。

三、瑕疵股权转让

转让股东依据《公司法规定(三)》第18 条之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而受让人若并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出资瑕疵的事实,并因此受让股权,则受让人有权以欺诈为由请求撤销或者变更股权转让合同。注意:出资期限未到转让股权,不属于此情形,股权转让后,受让人继受取得原股东的权利义务。

四、董监高忠诚勤勉

《公司法》第148 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挪用公司资金;

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5、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人应当归公司所有。在相对人为善意的情形下,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外所为的违反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交易行为,应当有效。而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法行为、违反公司章程行为所得收益应当由公司行使归入权。

《公司法》第149 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有权直接要求违法行为人赔偿损失,而当违法行为人利用职务怠于或者阻碍公司要求其赔偿责任的,《公司法》第151 条第1、2 款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149 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149 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在前置程序用尽或者符合法定情形的条件下,股东可以亲自启动股东代表诉讼来维护公司的权益。【股东代表诉讼】何时成为股东不影响起诉资格

五、伪造公章法代私章

商事活动中的职务行为不同于一般自然人之间的代理行为。一个有职务身份的人使用不真实的公司公章假意代表公司意志从事民事活动,该行为是否对公司产生效力,不能仅仅取决于合同所盖印章是否为公司承认的真实公章,亦应当结合行为人所为之行为是否属于其行使职权的范围,即在假意代替公司作出意思表示之时是否存在能够被善意相对人相信的权利外观。即使未在合同上加盖公司公章抑或是合同订立者擅自加盖虚假公章,只要是法定代表人或者有权代理人代表公司而为的职务行为,并且其在合同书上的签章为真实的,仍应当视作公司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担。《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第41 条第2、3 款规定: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之人在合同上加盖法人公章的行为,表明其是以法人名义签订合同,除《公司法》第16 条等法律对其职权有特别规定的情形外,应当由法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法人以法定代表人事后已无代表权、加盖的是假章、所盖之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等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法院不予支持。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合同,要取得合法授权。代理人取得合法授权后,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的合同,应当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

被代理人以代理人事后已无代理权、加盖的是假章、所盖之章与备案公章不一致等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法院不予支持。

六、出资瑕疵股东的补充责任

1、《公司法司法解释3》第13 条第2 款:“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新】《九民纪要》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①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②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七、股东退出方式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可抽回出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如果要退出公司,可采取的方式包括:①转让股权;②出现法定情形可请求公司回购股权;③若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股东可请求解散公司。

1、股权转让:《公司法》第71 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2、公司回购:《公司法》第74 条第1 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①公司连续5 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 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②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③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

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股权收购请求权,是指上述情况下,对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该规则是法律为股东提供合理的救济渠道,维护法定情况下股东退出公司的自由。

在法院审理解散公司诉讼案件中,当事人协商同意由公司或者股东收购股份使公司存续,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法解释(二)》第5 条)。但此处“收购股权”不是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强制义务,其大前提是“当事人协商同意”。

3、解散公司:《公司法》第182 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股东可请求法院解散公司的理由①公司持续 2 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②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 2 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③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④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兜底条款)

第二,股东不得以下列理由请求法院解散公司①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为由;②以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为由;③以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为由。

八、法代越权

【新】《公司法》第16 条对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进行了限制。根据该条规定,担保行为不是法定代表人所能单独决定的事项,而必须以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的决议作为授权的基础和来源。法定代表人未经授权擅自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构成越权代表,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典》第504 条关于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的规定,区分订立合同时债权人是否善意分别认定合同效力:债权人善意的,合同有效;反之,合同无效。

善意的认定分两种情况:

1、【内】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关联担保,公司法明确规定必须由股东(大)会决议,未经股东(大)会决议,构成越权代表。在此情况下,债权人主张担保合同有效,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订立合同时对股东(大)会决议进行了审查,决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即在排除被担保股东表决权的情况下,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签字人员也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2、【外】为实际控制人以外的人提供非关联担保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的规定,只要债权人能够证明其在订立担保合同时对董事会决议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进行了审查,同意决议的人数及签字人员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应当认定其构成善意,但公司能够证明债权人明知公司章程对决议机关有明确规定的除外。债权人对公司机关决议内容的审查一般限于形式审查,只要求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即可,标准不宜太过严苛。公司以机关决议系法定代表人伪造或者变造、决议程序违法、签章(名)不实、担保金额超过法定限额等事由抗辩债权人非善意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公司有证据证明债权人明知决议系伪造或者变造的除外。

九、人格否认

《公司法》第3 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法》第20 条第 3 款: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一般情况,股东履行了出资义务并且无干涉公司经营情况时,债权人不得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3、例外情况,股东滥用有限责任或恶意利用有限责任制度而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否认公司的独立担责能力,由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下列情况,在实践中会被认定为“滥用”:①人格混同。公司成为股东的“另一个自我”。

②空壳经营。将公司主要的人、财、物、主要业务等脱离,导致原公司彻底沦为一个“空壳”。③股东操纵公司。如挪用侵占公司财产、以公司名义从事非法活动牟利等。

人民法院在审理公司人格否认纠纷案件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形确定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①债权人对债务人公司享有的债权已经由生效裁判确认,其另行提起公司人格否认诉讼,请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列股东为被告,公司为第三人;

②债权人对债务人公司享有的债权提起诉讼的同时,一并提起公司人格否认诉讼,请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列公司和股东为共同被告;

③债权人对债务人公司享有的债权尚未经生效裁判确认,直接提起公司人格否认诉讼,请求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债权人释明,告知其追加公司为共同被告。债权人拒绝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十、破产撤销权

可撤销的行为分为破产欺诈行为和个别清偿行为。《企业破产法》第31 条规定,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 1 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1、无偿转让财产的;

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5、放弃债权的。第32 条规定: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 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2 条第 1 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

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33 条规定,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

1、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2、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第34 条规定,因本法第31 条、第32 条或者第33 条规定的行为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另外,《破产法解释(二)》对于撤销权行使的细则有详细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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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商法-主观题-核心点知识考点汇总 商法 ※利润分配请求权 1、当事人:原告:股东,被告:公司,例外: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其他股东基于同一分配方案请求分配利润并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 2、成立要件:①有可分配利润、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有效决议;②公司拒绝分配利润且其关于无法执行决议的抗辩理由不成立;例外: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但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 3、时限:分配利润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后,①公司应当在决议载明的时间内完成利润分配;②决议没有载明时间的,以章程规定的为准;③决议、章程均为规定时间或者时间超过一年的,公司应当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利润分配。注意:决议中载明的利润分配完成时间超过公司章程规定时间的,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相关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决议中关于该时间的规定。 一、代持股 1、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为内部关系,需依投资协议的约定作为判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基本依据;而隐名股东与公司、隐名股东与第三人之间属于外部关系。此时,除非公司以及其他股东已经明知代持股关系存在而未提出任何异议或者实际股东已经参与公司的管理的情况出现,否则名义股东无法以隐名投资关系进行抗辩,此时名义股东在公司法律文件中彰显的股东身份具有公示效力。《公司法规定(三)》第25 条规定,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311 条的规定处理。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2、【新】实际出资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有限责任公司过半数的其他股东知道其实际出资的事实,且对其实际行使股东权利未曾提出异议的,对实际出资人提出的登记为公司股东的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公司以实际出资人的请求不符合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4 条的规定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精编法考《商法》考前复习题含答案和知识点解析(共80套)第 (72)

最新国家法考《商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 一、单选题 1.华庭洗浴中心是一家普通合伙企业,2013年成立,合伙协议约定经营期限5年。合伙人有林萧,简溪,席城和南湘4人。2014年1月,林萧因为聚众吸毒被判劳动教养。2014年3月,简溪代表洗浴中心购买需要更换的烧水锅炉时收受供货方贿赂,后来供货方收到货款后跑路,未交付锅炉,使洗浴中心歇业多月损失惨重。2014年6月,南湘出差途中遭遇车祸死亡。请问以下说法正确的是哪一项? A、华庭洗浴中心可以合伙协议的方式约定林萧和简溪享受企业全部利润 B、林萧应当退伙 C、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将简溪除名退伙 D、林萧未经简溪、席城和南湘同意私自将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给唐宛如,如果唐宛如是善意,则善意取得该质权 本题答案与相关知识点解析 【知识点】:第2章>第6节>退伙 【参考答案】:C 【本题答案与知识点解析】: ①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3条第2款的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故A选项错误,不当选。 ②《合伙企业法》第44条第1款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 2.假设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10日受理某企业法人破产案件,12月10日作出破产宣告裁定。在破产企业清算时,下列选项中管理人可依法行使撤销权的有:() A、该企业于2006年3月1日对应于同年10月1日到期的债务提前予以清偿 B、该企业上级主管部门于2006年4月1日从该企业无偿调出价值10万元的机器设备一套 C、该企业于2007年5月8日与其债务人签订协议,放弃其15万元债权 D、该企业于2006年9月1日将价值25万元的车辆作价8万元转让他人 本题答案与相关知识点解析 【知识点】:第5章>第4节>撤销权和追回权 【参考答案】:C

法考资料-商经知识点

商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企业破产法》《票据法》《证券法》《保险法》《海商法》 经济法:《竞争法》《消费者法》《银行业法》《财税法》《劳动法》《社会保险法》《土地法和房地产法》《环境保护法》 第一章《公司法》 公司的三个基本特征:1、公司具有法人资格;2、公司是社团法人,具有社团性;3、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具有盈利性。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不具有法律上和经济上的独立地位。 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自己所有的财产、自己的公司名称、章程和董事会,对外独立开展业务和承担责任。但涉及公司利益的重大决策或重大人事安排,仍要由母公司决定。 公司章程:是指公司所必备的,规定其名称、宗旨、资本、组织机构等对内外事务的基本法律文件。 公司章程基本特征:法定性;真实性;自治性;公开性 股东出资方式: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出资瑕疵:1、出资违约;2、评估不实;3、无权处分;4、非法资金 出资瑕疵的处理方式:1、可以限制股东权利;2、剥夺股东资格(限于有限责任公司);3、另行募集(股份公司);4、瑕疵股权转让;5、不适用诉讼时效抗辩 股东是指向公司出资、持有公司股份、享有股东权利和承担股东义务的人。 股东可以是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国家 理论上股东可以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 发起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023法考主观题知识点汇总

2023法考主观题知识点汇总 一、刑法部分 1. 杀人罪: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及相关案例分析 2.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及相关案例分析 3. 抢劫罪: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及相关案例分析 4. 贪污罪: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及相关案例分析 5. 受贿罪: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及相关案例分析 6. 贪污贿赂罪:贪污贿赂罪的构成要件及相关案例分析 7. 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及相关案例分析 8. 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及相关案例分析 9. 导致重大安全事故罪:导致重大安全事故罪的构成要件及相关案例分析 10.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构成要件及相关案例分析 二、民法部分 1. 合同法: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及相关典型案例分析 2. 物权法:物权法的基本规定及相关典型案例分析 3. 继承法:继承法的基本规定及相关典型案例分析 4. 婚姻法:婚姻法的基本规定及相关典型案例分析 5. 侵权责任:侵权行为的构成及相关典型案例分析 6. 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法的基本规定及相关典型案例分析

三、行政法部分 1. 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的基本程序及相关规定解析 2. 行政责任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及相关典型案例分析 3. 公务员法:公务员法的基本规定及相关典型案例分析 四、经济法部分 1. 公司法:公司设立、股东权益、公司经营及相关规定解析 2. 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的设立、合伙人关系及相关规定解析 3. 证券法:证券法的基本规定及相关典型案例分析 4. 保险法:保险合同、保险金给付及相关规定解析 5. 破产法:破产程序、破产清偿及相关规定解析 五、知识产权法部分 1. 商标法:商标的注册、转让、使用及相关规定解析 2. 专利法:专利的申请、审查、保护及相关规定解析 3. 著作权法:著作权的取得、创造性作品、著作权权利及相关规定解析 六、其他相关知识点 1. 行政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的种类及构成要件解析 2. 法律适用:法律适用的原则及实际应用分析

法考考试科目介绍

法考共包含8个科目,分别是:刑法、民法、刑诉法、民诉法、商经法、行政法、理论法、三国法。每个科目内容虽不同,但有些共同点~之间的知识点是相通的。 一、刑法 1、在法考中,刑法在客观题部分的分值在35分左右,主观题部分的分值在30分左右,是法考中分值较高的学科之一。 2、从刑法体系来看,分为总则和分则,二者相互联系、缺一不可。总则部分包含三部分内容——概述、犯罪论、刑罚论,其中犯罪论是总则的核心,也是刑法学的核心,需要多加把握。分则按照所侵犯的法益不同分为十个章节,其中难点、要点主要集中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以及贪污贿赂罪以及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罪名中。相对其他学科,刑法需要记忆的内容较少,但是需要理解的内容非常多。 3、刑法的学习要求建立知识框架体系,深入思考和理解基础理论,仔细辨析相似罪名,揣摩法条的深层含义,用理论联系案例并将理论、法条、案例融会贯通,才能达到合格的刑法水平。 二、民法 1、分值地位高,客观题近几年考察分值都在45分左右。 2、知识点庞杂,包括民法总则、物权法、债法总论、合同法、人格权法、婚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其中包含众多细碎概念和具体规则。 3、侧重点突出,客观题考试中,总则主要考查自然人、民事法

律行为、代理、诉讼时效;物权主要考查占有、物权请求权、物权变动、善意取得、担保物权;合同主要考查合同相对性、代位权与债权人撤销权、合同的解除、违约责任、买卖合同、借款合同、赠与合同、租赁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保证;侵权责任主要考查各类具体的侵权行为。 4、注重案例思维,题目所涉及主体法律关系较为复杂,需要考生耐心细致分析、准确判定法律关系。 三、行政法 1、复杂的外表,简单的本质 行政机关与行政行为离普通人的日常生活是有距离的,我们很难用生活常识理解行政法律关系,因此“入门难”是行政法的学科特点。有人想到行政法,就想到成百上千部法规,但其实法考中行政法知识并不繁杂,我们只用掌握宏观的制度体系即可,整体来看,法考中的行政法是一门较为浅显的学科。 2、“有公有私”的行政法思维 “行政”天然带有公共管理的性质,不同于民事法律关系,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处于不平等的地位,我们不能只从私人的角度考虑问题,而要逐步建立起“有公有私”的行政法思维,理解“官管民”“民告官”等关系。 3、实体与程序相结合,综合性较强 法考中行政法的学习,既涉及实体法,又涉及程序法,需要我们深入理解,将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结合起来学习。无论是客观题考试还是主观题考试,都会以综合性较强的方式进行考查。

2023法考主观题【基础版】 讲义

序号一:概述 2023年法考即将到来,对考生来说,主观题一直是备考的重点之一。主观题考察考生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和应用能力,是考察考生综合运用 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一个重要环节。本文将针对2023法考主观题的基础版讲义进行详细解读,帮助考生全面了解考试重点和考察要点,为备考提供有力支持。 序号二:基础知识概述 2023法考主观题的基础版本主要包括民法、刑法、行政法和诉讼法等内容。考生需要掌握法律文本的基本概念、理论和具体规定,具备对 法律案例进行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在备考过程中,考生需要系统 学习法学理论知识,深入理解法条内容,扎实掌握基础知识,为解答 案例题打下坚实基础。 序号三:重点梳理 针对2023法考主观题的基础版本,我们从民法、刑法、行政法和诉讼法等内容中提炼出重点知识点,以便考生有针对性地进行复习。其中,民法重点包括物权、义务和合同、不当侵害、家庭继承等内容;刑法 重点包括犯罪构成要件、犯罪时机、量刑等内容;行政法重点包括行 政行为、行政诉讼、行政责任等内容;诉讼法重点包括诉讼程序、证

据、调解等内容。考生在备考过程中,需着重关注这些重点知识点, 做到知识点全面、准确掌握。 序号四:考点详解 在2023法考主观题的基础版本中,常见的考点主要包括案例分析、法律适用、法律逻辑和论证等方面。案例分析要求考生具备对具体案例 进行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这需要考生熟练运用法律知识,结合实 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法律适用要求考生对法条内容有准确全面的理解,能够根据具体情况正确运用相关法律条文。法律逻辑和论证要求 考生具备清晰的法律思维和逻辑分析能力,能够合理构建论证框架, 明晰逻辑关系,论证合理。在备考过程中,考生需要通过大量练习, 熟悉各类考题的解题思路,增强解题能力和技巧。 序号五:解题技巧 在2023法考主观题的基础版本中,解题技巧对考生备考备考至关重要。考生需要熟悉各类题型的解题套路和答题要求,针对不同类型题目, 有针对性地进行解题准备。考生在解答案例题时,需要深入分析案例 情况,理清案情线索,准确理解问题要求,条理清晰地对问题进行逐 步分析和解答。考生需要充分发挥自身的法律思维和逻辑能力,在答 题过程中重视论证过程和结论的合理性,确保答案的严谨性和准确性。

司法考试2022年主观题考试商法部分重要考点内容

司法考试2022年主观题考试商法部分重要考点内容 2022年的司法考试客观题部分在9月就已经完成了考试,而目前主观题部分的考试在宣布延期之后就“了无音讯”,但各位考生们不能懈怠,一定要利用好暂停考试的时间做好考试复习,随时准备好迎接考试,接下来就和小编一起来看看司法考试2022年主观题考试商法部分重要考点内容吧! 一、关于股东出资效力、瑕疵、股权转让的4个热门考点。 1.股东出资形式。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法第27条)。 股东出资,属于商法主观题考试的常规考点。但是考虑到2018年至2021年,商法主观题均未考查,今年应予以关注。可能的出题形式为:一是不同形式的出资。二是特殊的出资,比如违法所得出资,以无权处分的财产出资,以及出资后的法律处理方式。三是代持股协议的出资,涉及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公司、债权人、第三人。可与股东出资义务的履行、出资瑕疵的法律责任、股东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时对股东权利的限制、股东资格的认定,以及破产债权申报等结合考查。另外,隐名股东能否提起执行异议,可能结合民诉考查。 2.股东出资瑕疵,债权人请求瑕疵股东承担责任。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法院不予支持(公司法解释三第13条)。 实际上,股东出资违约,需要承担的责任分别为:①对其他发起人的责任,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②对公司的责任,概括为“补足+连带”。③对债权人的责任,为出资本息范

2023众合法考主观题基础版讲义

2023众合法考主观题基础版讲义 一、导论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进步,法律职业的需求越来越大。法律考试成为了更多人进入法律行业的门槛。其中,2023年众合法考主观题基础版是法律从业者们备战的重要考试之一。为了帮助广大考生更好地备考,我们准备了2023众合法考主观题基础版讲义,旨在梳理考试大纲,提供备考重点,方便考生们系统地复习。 二、考试大纲 2023众合法考主观题基础版考试大纲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法律基础知识:包括宪法、民法、刑法、商法、行政法等方面的基础知识,考核考生对于法律基本原理和条文的掌握程度。 2. 法律实务知识:包括诉讼程序、合同法律贸易法等方面的实务操作知识,考核考生对于法律实际操作能力的掌握程度。 3. 法律职业道德:考核考生对法律职业操守和职业规范的了解和遵守程度。

三、备考重点 为了更好地备考2023众合法考主观题基础版,考生需要重点复习以下内容: 1. 宪法基础知识:理解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体系结构和主要内容, 掌握宪法的基本规定和相关条文。 2. 民法、刑法基础知识: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权利、刑事犯罪等 方面的基础知识,重点掌握相关法律条文和相关司法解释。 3. 行政法、商法基础知识:包括行政诉讼程序、行政行为、商业合同、公司法等方面的基础知识,重点掌握相关法律规定和实务操作方法。 4. 法律职业道德:了解法律职业操守和职业规范,注重职业素养和职 业伦理的培养。 四、复习方法 为了更有效地备考2023众合法考主观题基础版,考生可以采取以下复习方法: 1. 制定学习计划:合理安排每天的学习时间,分配好各科目的复习时

2022年 - 法考主观题干货-商法

2022 法考主观题干货——商法 【根本考情】 一、分值 1.商法〔与行政法〕选做一道27 分 2.商法〔与民法、民诉相结合〕必答至少 3 小问约10 分 3.总计尽 40 分 二、考试范围A. 公司法 公司法司法解释一〔不考〕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公司解散清算相关〕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设立责任;股东出资及出资瑕疵责任;代持股协议〕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知情诉;分红诉;代表诉;决议瑕疵诉;股权转让〕公司法司 法解释五〔关联交易;董事经理无因解除〕 B.破产法 破产法司法解释一〔不考〕 破产法司法解释二〔四大权利-撤销;抵销;取回;别除〕 破产法司法解释三〔债权人如何进行清偿相关〕 【考前预测】 一、股权资格之代持股协议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可以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均不能推翻。 1.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的关系如何处理〔即代持股协议的效力如何〕 答:一般有效,除非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名义股东擅自处分股权是无权处分吗 答:是有权处分,受让人的权利参照物权法第 106 条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处理。 3.名义股东对实际出资人的出资瑕疵承担责任吗 答: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局部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不能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就对外责任而言,名义股东应领先承担出资缺乏或者出资不实的赔偿责任。名义股东承担上述赔偿责任后,有权向实际出资人追偿。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实际出资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有限责任公司过半数的其他股东知道其实际出资的事实,且对其实际行使股东权利未曾提出异议的,对实际出资人提出的登记为公司股东的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公司以实际出资人的请求不符合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 24 条的规定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23年司法考试商法历年真题解析不定项选择题及主观题

2023-2023年司法考试商法历年真题解析——不定项选择题及主观题 2009-11-60:0来源:法律教育网【大中小】【我要纠错】 三、不定项选择题: (2023年) (二) 甲企业欲单独出资设置一家子企业。甲企业旳法律顾问就此向企业管理层提供了一份法律意见书,波及到子企业旳设置、组织机构、经营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旳问题。请回答94—96题。(2023年卷三不定项第94-96题) 94.有关子企业设置问题,下列说法对旳旳是()。 A.子企业旳名称中应当体现甲企业旳名称字样 B.子企业旳营业地可不一样于甲企业旳营业地 C.甲企业对子企业旳注册资本必须在子企业成立时一次足额缴清 D.子企业旳组织形式只能是有限责任企业 【答案】BCD 【考点】子企业 【解析】选项A错误。子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自己旳财产、企业名称、章程和董事会,对外独立开展业务和承担责任。因此,子企业旳名称中不需要体现甲企业旳名称字样。

选项B对旳。子企业有自己独立旳组织机构,营业地可不一样于甲企业旳营业地。 选项C、D对旳。甲企业欲单独出资设置一家子企业,该子企业旳组织形式只能是有限责任企业。根据《企业法》第59条第1款规定,一人有限责任企业旳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企业章程规定旳出资额。 95.有关子企业旳组织机构与经营管理,下列说法对旳旳是()。 A.子企业不设董事会,可任命一名执行董事 B.子企业可自己单独出资再设置一家全资子企业 C.子企业旳法定代表人应当由甲企业旳法定代表人担任 D.子企业旳经营范围不能超过甲企业旳经营范围 【答案】AB 【考点】一人有限责任企业旳组织机构 【解析】选项A对旳。《企业法》第51条第1款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旳有限责任企业,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企业经理。据此可知,子企业若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旳有限责任企业,则可不设董事会,任命一名执行董事。 选项B对旳。《企业法》第59条第2款规定,一种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置一种一人有限责任企业。该一人有限责任企业不能投资设置新旳一人有限责任企业。据此可知,法律并未严禁法人投资设置旳一人有限责任企业投资设置新旳一人有限责任企业,故子企业可自己单独出资再设置一家全资子企业。

商法知识点及其学习要求

商法知识点及其学习要求 第一编商法总论提示:商法包括三大部分:总论、商主体法和商行为法。总论讲的是商法的概念、特征、原则等一般性问题。先总后分的做法是德国人的做法。总论有两个特点:套用德国法的理论、术语;套用民法总论的术语。 除了课本,应当看一些课外书,包括法条、案例和原理方面的著述。 第一章商法概论【学习要求:理解并记忆商法的概念、商法与资本的关系、商法的基本原则。 在本部分中,商法与资本的关系是商法任何考试论证的基础知识,必须掌握后适当记忆;商法 的原则或其中分原则也是常见的论述题,主要是要掌握并记忆它是如何贯彻于公司法、证券法 等分论内容之中的。 其它内容只需了解,往往只会有选择题等,也不是关键性的内容。】 1.商法是指调整商主体及商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商法与资本的关系。 2.商法的调整对象:商主体(主要是企业)及其商行为。 3.商法的体系与线索。 4.商事的发展:交易类型由商品到服务,发达国家服务业在GDP和提供的就业岗位中的比例为 65%以上;标的多样化,物、证券等;商行为复杂化,环节多,专业性强;主体企业化,多为公司。 5.商行为整体化,一损俱损。 6.商法的特点.(一)营利性,促进营利、调整营利行为;(二)技术性,具有很强的专业性; (三)公法性,其中多有强制性规范;(四)国际性,跨国商事、国际商事日益增多. 7.商法与民法的关系:A,四种学说:民商合一,即民法典与商法典合一;民商分立,两个法典 分立;以经济法取代商法,商法根本没有必要存在;有商无民,如美国就只有商法典,没有民法典。B,争议的意义:商法的独立性;商法规范在民法典中的地位;商法规范的边缘化; 民法的稳定性与商法的发展性之间的关系;民法方法论在商法中的不当运用。C,检验标准:二者能否共一个总则。D,专业化和分工是必然趋势,合一是合不住。分工的限度:科斯定理。 8.商法的基本原则。A,基本原则的作用:指导作用、弥补法律漏洞。B,清华大学施天涛先生的 观点:商事自治、效率、公平与安全。D,商法基本原则与民法基本原则的区别:1)近代民法的三大原则,它以理性人为基本假定;2)现代民法原则,加入了诚实信用,善良风俗等内容,以增加民法的社会性;3)商法的原则始终围绕着资本运营。 9.商法的历史 著名的民法典罗马最早的成文法是十二铜表法,527年,优士丁尼组织编成:《优士丁尼法典》《学说汇篡》《优士丁尼法学阶梯》《优士丁尼新律》,总称民法大全。 法学阶梯体例:一人法,二物法,三诉讼法。法国民法典取此例,一编为“人”,二财产及对所有权的各种限制,三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 学说汇篡体例为总分式,称PANDECTAE。德民取此体例,一总则,二债权,三物权,四亲属,五继承。 注意到,这是德国民法典概念法学的来历。 著名的商法典 A,《法国商法典》与法国民法典一起制定,前者只有四个条款至今有用; B,《德国商法典》:1)体系4编905条,一商人,二商事公司与隐名合伙,三商事行为,四海商。特点:总分式,坚持商人法即主观主义。2)是中国商法术语的来源,如商主体、商行为等;3)远不如其民法典;4)中国接受了其术语和民法典理论,但没有接受其民商分立的做

全了,法考主观题回忆版来了(答案+解析)

全了,法考主观题回忆版来了 (答案+解析) 2022年法考时间已定,战鼓已响,收心反思,决胜2022法考!至此,主观题全了。 2021法考主观题-第六题回忆版(有答案解析) 第六题 案情: 甲公司由自然人 A、B、C、D 和有限责任公司 E 公司于 2017 年发起设立。五方约定:公司注册资本 1000 万元,其中 A 认缴的出资于公司设立时一次性缴纳完毕;B、C、D 认缴的出资于公司成立时缴纳 50%,剩余部分于五年内缴纳完毕;E 公司认缴出资 600 万元,其中300 万元以办公用房作价作为出资,剩余部分以货币作为出资并于八年内缴纳完毕。 甲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分别为 C、D 和 E 公司委派的人员,董事长由 E 公司委派的董事担任,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甲公司成立后 E 公司一直委派法定代表人张三出任董事。 股东 B 因向外部人赵六借款,为此与赵六约定,为担保借款将自己持有的甲公司股权转让给赵六,清偿借款后赵六再将股权返还股东 B,并约定如 B 到期不能清偿借款,则股权归赵六所有。随后,B 协助赵六办理了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的变更。

2018 年 7 月 5 日,因公司经营业绩不佳,甲公司召开股东会,由张三主持并经张三提名,全体股东过半数决议任命巫旺为公司总经理,任期三年,并将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巫旺。 巫旺履职期间,公司经营状况好转。甲公司决定对股东进行利润分配,遂于 2019 年召开股东会,就利润分配方案进行表决。但股东间就利润分配方案表决方式存在分歧,部分股东认为应按照认缴出资的比例进行表决,部分股东认为应按照实际缴纳的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因股东无法达成一致,利润分配事宜就此搁置。 这种利润分配的冲突导致A公司无法召开股东大会,公司管理层因吴王无法协调股东之间的矛盾而陷入困境。2020年9月,A公司董事会一致决定辞退王武,他以任期未满为由拒绝接受。 后经查明,E 公司用于出资的办公用房实际为李四所有,但因登记错误,错误登记在 E公司名下,E 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三对此知情。 问题: 1.甲公司能否取得 E 公司作为出资的办公用房?为什么? 2.股东 B 与赵六之间的约定法律效力如何?为什么? 3.股东 B 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是否有权主张优先购买?为什么? 4.2018年7月5日A公司法定代表人能否有效变更为吴王?为什么? 5.就甲公司 2019 年利润分配决议,应如何确定股东表决的计算标准?

2021年法考主观题必考点-标准答题公式

主观题必考点—标准答题公式 1、刑法部分 必考点01 #果关系 设问归纳:【判断疊果关系】行为人(XXI、XX2)的行为与结果之间是否存登果关系? (-)思考步骤 第一步:本案中发生了什么犯罪结果? 第二步:导致犯罪结果发生有几个实行行为? 第三步:有两个实行行为且同时作用结果上: (1)两个实行行为单独都不足以导致结果的发生,结合一起导致结果发生一重叠的叠果关系; (2)两个实行行为单独都足以导致结果的发生,竞合一起导致结果发生一二重的叠果关系。 第步:有两个实行行为但二者是先后作用结果上一介入疊素情形 (二)做题步骤 第一步:给出结论。 行为人<XX1. XX2)的行为与……结果具有叠果关系.福「重疊/二重的技果关系或属于介入叠素的情形。 第二步:分析案情。 1.【至畳/二重的發果关系】本案中,行为人<XX1. XX2)没有意思联络•各自实施实行行为,具竹法益侵害可能性造成了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且二行为单独不足以/单独都足以导致结果发生,二行为结合/竞合一起同时发生作用,共同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与……结果都具有登果关系,屈于•重桑/二重的叠果关系 2.【介入叠素】本案中,行为人(XX)己经实黄了……行为,危害结果发生之前,有……这一介入叠素,该介入叠素异常并且对结果发生所起的作用大,该介入叠素不异常或者对结果发生所起的作用不大',中断/未能中断「行为人(KX)的行为与…… 结果之间的叠果关系,所以行 为人(XX)的行为与……结果之间不具有/具有叠果关系。 第三步:判断犯罪形态。 行为人(XX1/XX2)成立……罪:的既遂/未遂/中止。 必考点02共犯的成立 设向归纳,【共犯的成立-«分犯罪共同说】二行为人是否成立XX罪的共同犯罪? 第一步:得出结论。 行为人(XXI、XX2)……罪的范内成立共同犯罪,+犯罪形态+量刑情节<XXk XX2是主犯/从犯/胁从犯/帮助犯〉(若 有需要) 第二步:分析案情,分析行为人成立的罪名。 本案中,行为人(XXI)有……,重罪)的故意,行为人(XX2)有……,轻罪,'的故意,重罪与轻罪之间有包容关系,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行为人(XXk XX2)……(轻罪)的范内成立共同犯罪。由于行为人(XX2)没有……(重罪)的故意,故不承担……(重罪)的貴任,行为人(XXI)单独承担……(重罪)的黄任。最终,行为人(XXI)构成……(重罪)和……(轻罪)的共同犯罪,想象竞合择一重,行为人(XX2)构成……(轻罪)的共同犯罪第三步:分析犯罪形态等(若有需要)。必考点03实施过限 设问归舗:【实行过限】行为人XX2是否需妥为XXI的X行为负责,与其成立共同犯罪? 第一步:得出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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