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规则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规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开展,保护客户合法权益,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期货业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期货公司及其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非公开募集资金或者接受财产委托设立资产管理计划并担任资产管理人,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为资产委托人的利益进行投资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期货公司及子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包括为单一客户办理资产管理业务和为特定多个客户办理资产管理业务。

第四条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维护正常市场秩序,恪守职责,履行谨慎勤勉的义务,保护资产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资产委托人应当独立承担投资风险,确保投资资金来源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

第五条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协会的自律规则,对期货公司及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进行自律管理。

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应当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备案。

第六条协会对期货公司及子公司的自律管理接受中国证监会的指导和监督,并与相关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建立监管协作和信息共享机制。

第二章登记备案

第七条期货公司或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向协会履行登记手续。

第八条期货公司申请登记期货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登记时期货公司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二)申请日前6个月的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监管要求;

(三)最近一次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评级不低于C类C级;

(四)近1年期货公司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刑事处罚、被采取监管措施或自律处分措施,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正在被有权机关调查的情形;

(五)取得期货或证券、基金等从业资格的业务人员不得少于5人,高级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前述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最近3年无不良诚信记录,未受到行政、刑事处罚、被采取监管措施或自律处分措施,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有权机关调查的情形;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具有从事资产管理业务所需要的基础设施和运营能力;

(七)有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八)中国证监会或协会根据审慎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期货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向协会提交以下登记材料:

(一)资产管理业务登记申报表;

(二)期货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决议(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出具);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经营期货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四)期货公司最近6个月《风险监管指标汇总表(SR-1表)》;

(五)期货公司最近1年的合规经营情况说明;

(六)拟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名单、简历、相关任职资格和从业资格证明,以及公司出具的诚信合规证明材料;

(七)有关经营场地和设施的情况说明;

(八)中国证监会或协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符合第八条规定的期货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期货公司进行登记时,除应提交第九条第(一)项、第(三)至第(八)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期货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同意设立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决议(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出具)。

第十一条期货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应当于工商登记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交以下登记材料:

(一)自律承诺书;

(二)资产管理子公司信息登记表;

(三)公司章程;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五)协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期货公司与其专门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不得同时经营资产管理业务。

第十三条协会对期货公司及子公司登记材料的完备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

登记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规定的,协会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期货公司或资产管理子公司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登记材料完备并符合规定的,协会自受理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补正时间不计算在内)。

期货公司不符合第八条规定的条件,或者登记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协会不予登记。

第十四条期货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分管资产管理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合规负责人、投资经理等工作人员应当报协会备案。

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合规负责人、投资经理等工作人员,应当报协会备案。

子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工作人员参照适用期货从业人员管理的有关规定。

上述人员发生变更的,期货公司或子公司应当于变更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备案。

第十五条期货公司或子公司设立资产管理计划应当至少指定一名投资经理。投资经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已取得期货或证券、基金等从业资格;

(二)具有3年以上期货从业或其他资产管理业务相关经验;

(三)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及职业操守,且最近3年没有受到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和自律处分;

(四)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业务规范

第十六条期货公司或子公司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募集资金,设立资产管理计划,办理计划份额的销售和登记事宜;

(二)办理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手续;

(三)对所管理的不同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

(四)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确定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客户分配收益;

(五)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向客户提供资产管理计划有关信息;

(六)以资产管理人名义,代表资产委托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七)中国证监会或协会规定以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期货公司或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设立资产管理计划,签订资产管理合同,明确相关各方权利义务。

第十八条资产管理合同应当包括但不限于资产管理计划基本情况、当事人权利义务、募集销售、风险级别及适用人群、投资范围及投资策略、投资经理、收益分配、承担的费用、信息披露内容和方式、计划份额认购赎回或者转让的程序和方式、估值和会计核算、风险揭示、合同变更或终止的事由及程序等内容。

期货公司或子公司使用的客户承诺书、风险揭示书、资产管理合同文本应当包括协会制定的合同必备条款。

第十九条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委托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单只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200人。

合格投资者应当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设立并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资产管理计划视为单一合格投资者。

第二十条期货公司或子公司和资产管理计划销售机构在推介、销售资产管理计划时,应当向客户充分披露资产

管理计划的交易结构、杠杆水平、资金投向、费用安排、收益分配、投资风险、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客户合法权益的其他重要信息,不得明示或暗示刚性兑付。

第二十一条期货公司或子公司应当根据资产管理计划的特点在资产管理合同中约定相应的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以及其他合理费用费率,也可以约定提取适当的业绩报酬。

第二十二条期货公司或子公司应当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进行投资运作。投资范围包括:

(一)期货、期权及其他金融衍生产品;

(二)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等;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第二十三条期货公司或子公司的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与其自有资产、不同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应当相互独立,单独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第二十四条期货公司或子公司应当按照规定为资产管理计划开立专门用于投资管理的证券账户、期货账户和资金账户等相关账户,以办理相关业务的登记、结算事宜。

第二十五条期货公司或子公司应当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交由具有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或私募基金综合托管业务资格的机构进行托管。

为单一客户办理资产管理业务,资产管理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应在资产管理合同中明确保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期货公司或子公司应当提示托管机构可以通过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公司(以下简称监控中心)投资者查询服务系统查询资产管理计划的期货交易结算结果。

第二十六条期货公司或子公司应当确保每只资产管理计划与所投资产相对应,资金来源与项目投资相对应,确保投资资产逐项清晰明确,并定期向客户充分披露投资组合情况。

第二十七条聘用第三方机构为资产管理计划提供投资策略、资产配置、研究咨询和投资建议等专业服务的,期货公司或子公司应当建立第三方机构管理制度,对第三方机构的资质条件、专业服务能力和风险管理制度等方面进行尽职调查,以书面形式明确第三方机构的权利义务。

期货公司或子公司应当对第三方机构提供的专业服务行为进行合规监控和风险监测,发现第三方机构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协会报告。

第二十八条期货公司或子公司应当根据资产管理计划的估值和流动性等因素,审慎确定申购赎回开放期。资产管理合同应当对客户参与、退出资产管理计划的时间、次数、

程序及其限制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开放后,持有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合格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

第二十九条客户可以按照规定通过证券期货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证券公司柜台市场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交易场所或协议转让等方式,向合格投资者转让其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转让后,持有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合格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

第三十条期货公司或子公司应当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如实向客户披露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资产管理计划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客户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期货公司或子公司应当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确保客户可以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披露的信息。

第四章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

第三十一条期货公司或子公司应当遵循全面性、重要性、制衡性、合理性以及成本效益原则,建立和实施内部控

制制度,保证合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有效控制各类业务风险,切实防范内幕交易和各种形式的利益输送。

第三十二条期货公司或子公司应当设立相关部门,指定高级管理人员担任合规负责人,配备必要的专业人员,为资产管理业务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工作提供充分保障。

期货公司可以依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为子公司的合规管理、风险控制、稽核审计、人力资源管理、信息技术和运营服务等方面提供支持和服务。

第三十三条期货公司或子公司应当综合考虑自身人员配备、投资研究能力、客户服务水平、技术系统建设、风险管理能力、内部监控水平等因素,稳健审慎地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第三十四条期货公司或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与资产管理业务相关的客户适当性、投资决策、公平交易、会计核算、风险控制、合规管理、投诉处理等管理制度,制定业务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覆盖资产管理业务的产品设计、宣传推介、研究、投资、交易、清算、会计核算、信息披露、信息技术、客户服务等各个环节。

第三十五条期货公司或子公司应当建立资产管理计划销售机构的遴选机制,关注销售机构的资质条件、内部控制、营销人员、技术设施以及诚信状况,审慎选择销售机构销售资产管理计划。

第三十六条期货公司或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客户适当性制度,对客户和资产管理计划进行分级分类,根据客户的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销售适当的资产管理计划,提供适当的资产管理服务。销售适当性最终责任由期货公司或子公司和销售机构在销售合同中约定。

第三十七条期货公司或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决策管理体系,加强对交易执行环节的控制,保证其管理的不同投资组合在投资研究、投资决策、交易执行等各环节得到公平对待。

期货公司或子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异常交易日常监控与报告制度,对同一投资组合的同向与反向交易、不同投资组合的同向与反向交易(包括交易时间、交易价格、交易数量、交易理由等)进行监控,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协会报告。

第三十八条期货公司或子公司将其管理的委托财产投资于本公司及与本公司有关联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客户利益优先原则。

第三十九条期货公司或子公司的关联方自有资金参与其设立的单只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合计超过该资产管理计划总份额50%的,期货公司或子公司应当对上述资产账户进行监控。

期货公司或子公司的自有资金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及其配偶,参与本公司设立的单只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合计不得超过该资产管理计划总份额的50%。

期货公司或子公司的关联方认购其设立的分级资产管理计划劣后级,期货公司或子公司应当对相关资产账户进行监控,并及时向协会报告。

第四十条期货公司或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隔离墙制度,资产管理业务在人员、业务、场地等方面独立于其他业务部门或期货公司其他子公司。

期货公司或子公司同一人不得兼任资产管理业务和其他业务的部门负责人;同一投资经理不得同时办理资产管理业务和其他业务。

第四十一条期货公司或子公司应当建立流动性风险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关注流动性风险,并结合市场状况和自身管理能力制定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明确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部门在流动性风险管理中的职责,建立健全考核及问责机制。

对于可能存在流动性风险的资产管理计划,期货公司或子公司应当及时制定风险处置预案,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向客户充分披露有关信息,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期货公司或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业务人员管理制度,加强合规培训和职业操守培训,规范员工行为,强化内部监督制约。

资产管理业务人员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遇到自身利益或相关方利益与客户利益发生冲突或可能发生冲突时,应当遵循客户利益优先原则。

第四十三条期货公司或子公司应当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和问责机制,防止片面追求项目数量及管理规模而忽视风险的短期激励行为。对于资产管理计划运作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或玩忽职守行为,期货公司或子公司应当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及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协会报告。

第四十四条期货公司或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业务日常风险监测、监控机制,对资产管理账户日常交易情况进行风险识别、监测,严格执行风险控制措施,出现重大风险事件的,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协会报告。

第四十五条期货公司或子公司应当为资产管理计划建立独立完整的账户、核算、报告、审计和档案管理制度,实现资产管理计划设立、销售、运作、终止全过程的重要信息留痕,妥善保存备查。

第四十六条期货公司或子公司合规部门应当对资产管理业务和制度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发现违反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相关行业协会自律规则的,应当及时纠正处理,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协会报告。

第四十七条期货公司或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业务危机处理制度,对危机处理的原则、危机处理的组织结构与职责以及各种危机处理方案等作出明确规定并有效实施。

第五章自律管理

第四十八条期货公司或子公司应当按照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规定向监控中心报送期货资产管理账户的数据信息。

期货公司或子公司应当每日向监控中心报送非期货类投资账户的盈亏、净值等数据信息。

第四十九条期货公司或子公司应当于每月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编制并向协会报送资产管理业务月度报表。

期货公司或子公司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编制资产管理业务季度报告,向协会报告资产管理计划运行信息、风险信息、违规信息等。

期货公司或子公司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资产管理业务年度报告,向协会报告资产管理计划运行信息、风险信息、违规信息等。

第五十条发生对资产管理计划有重大影响事件的,期货公司或子公司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告。

第五十一条协会对期货公司或子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现场和非现场自律检查,期货公司或子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十二条期货公司或子公司违反本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或自律规则的,协会要求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对其采取书面警示、约见高管谈话、训诫、公开谴责、暂停业务、撤销登记、暂停会员部分权利、暂停或取消会员资格等自律措施,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训诫、公开谴责、暂停从业资格、撤销从业资格并拒绝受理其从业资格申请等。情节严重的,移交中国证监会处理。

第六章附则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规则试行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规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开展,保护客户合法权益,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期货业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期货公司及其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非公开募集资金或者接受财产委托设立资产管理计划并担任资产管理人,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为资产委托人的利益进行投资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期货公司及子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包括为单一客户办理资产管理业务和为特定多个客户办理资产管理业务。 第四条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维护正常市场秩序,恪守职责,履行谨慎勤勉的义务,保护资产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资产委托人应当独立承担投资风险,确保投资资金来源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 第五条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协会的自律规则,对期货公司及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进行自律管理。 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应当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备案。

第六条协会对期货公司及子公司的自律管理接受中国证监会的指导和监督,并与相关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建立监管协作和信息共享机制。 第二章登记备案 第七条期货公司或子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向协会履行登记手续。 第八条期货公司申请登记期货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登记时期货公司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二)申请日前6个月的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监管要求; (三)最近一次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评级不低于C类C级; (四)近1年期货公司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刑事处罚、被采取监管措施或自律处分措施,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正在被有权机关调查的情形; (五)取得期货或证券、基金等从业资格的业务人员不得少于5人,高级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前述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最近3年无不良诚信记录,未受到行政、刑事处罚、被采取监管措施或自律处分措施,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有权机关调查的情形;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具有从事资产管理业务所需要的基础设施和运营能力; (七)有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八)中国证监会或协会根据审慎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期货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当向协会提交以下登记材料:(一)资产管理业务登记申报表;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私募资管新规细则 10月19日,证监会主席刘士余在公开讲话中表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即将出台后,10月22日晚间,证监会正式对外发布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资管细则》)及其配套规则。 《资管细则》适用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即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前述机构依法设立的子公司开展的私募资管业务,包括投资于上市公司股票、债券等标准化资产的私募资管业务,也包括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等非标准化资产的私募资管业务。 此次正式发布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在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做了一些修改,主要包括: 一是适度放宽私募资管业务的展业条件,包括降低投资经理、投研人员数量要求等。 二是允许资管计划完成备案前开展现金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率。 三是优化组合投资原则、完善非标债权类资产投资限额管理要求。 四是考虑私募股权投资(PE)业务特殊性,在初始募集期、建仓期、委托资金投入期限等方面,给予一定灵活性。 五是允许商业银行资产管理机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等担任资管计划的投资顾问,推动平等准入。 此外,还完善了部分操作性安排,如明确账户名称、增加份额转让规则等 在过渡期的安排上,过渡期自《资管细则》发布实施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同时立足当前市场运行特点,作了“新老划断”的柔性安排。 在有序压缩存量尚不符合《资管细则》规定的产品整体规模的前提下,允许存量尚不符合《资管细则》规定的产品滚动续作,且不统一限定整改进度,允许机构结合自身情况有序规范,逐步消化,实现新旧规则的平稳、有序衔接。 证监会答记者问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其配套规则为推动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规范健康发展,促进统一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有效防范金融风险,2018年10月22日,证监会公布实施《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以下合称《资管细则》)。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问:《资管细则》公开征求意见及修改的情况如何? 答:《资管细则》于2018年7月20日至8月19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过程中,金融机构、行业自律组织、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给予了广泛关注。证监会对反馈意见逐条进行认真研究,充分吸收合理的建议,绝大多数意见已采纳,并相应修改完善了《资管细则》。主要修改内容包括: 一是适度放宽私募资管业务的展业条件,包括降低投资经理、投研人员数量要求等。二是允许资管计划完成备案前开展现金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率。三是优化组合投资原则、完善非标债权类资产投资限额管理要求。四是考虑私募股权投资(PE)业务特殊性,在初始募集期、建仓期、委托资金投入期限等方面,给予一定灵活性。五是允许商业银行资产管理机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等担任资管计划的投资顾问,推动平等准入。此外,还完善了部分操作性安排,如明确账户名称、增加份额转让规则等。 二、问:制定出台《资管细则》的背景是什么? 答:近年来,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发展较快。现有绝大多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运营情况总体良好,产品投资运作较为规范,对于满足居民和企业投融资需求,改善社会融资结构,发挥了重要的积极作用。但随着市场快速发展和内外部环境变化,也有个别机构出现偏离资管业务本源,主动管理不足,风险控制薄弱等问题。为此,2016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规则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规则 一、总则 为加强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期 货公司的经营行为,根据《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 法规,制定本规则。 二、行业准入规定 1.申请资产管理业务的期货公司应具备良好的信誉和管理能力,注册 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 2.申请资产管理业务的期货公司应具备一定资金实力和风险管理能力,净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准备金不少于1000万元。 三、资产管理产品的设计和销售 1.期货公司开展的资产管理业务应符合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期货公司应根据市场需求和风险偏好设计资产管理产品,并详细规 定产品的投资策略、风险收益特征等。 3.期货公司应向投资者提供充分的风险揭示,告知投资者资产管理产 品的风险性质、风险水平和可能的风险收益特征。 4.期货公司应在销售资产管理产品之前,对投资者进行风险评估,明 确其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标。 四、资产管理业务的运作和监管

1.期货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资产管理业务的规范和风 险控制。 2.期货公司应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对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进行评估、 监测和控制。 3.期货公司应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标,合理配置、分 散投资风险,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4.期货公司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进行资产配置,不得擅自改变投资策略或超出合同授权范围进行操作。 5.期货公司应制定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揭示和报告制度,及时向投资 者披露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信息,并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报告和 信息。 6.期货公司应建立完善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公正地处理投资者的 投诉和纠纷。 五、监督和处罚 1.监管机构应加强对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管,定期检查和评估 期货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运作情况,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2.对于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期货公司,监管机构有权采取暂停资产管 理业务、撤销从业资格等措施,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3.对于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监管机构有权要求期货公司承担相应 的民事赔偿责任,并可能采取更严厉的行政处罚和刑事制裁措施。 六、附则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统一开户操作指引

附件2: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统一开户操作指引 为进一步明确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以下简称资管业务)开户要求,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期货市场客户开户管理规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监管规则以及《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规则(试行)》等行业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本指引适用于期货公司单一客户资管业务和特定多个客户资管业务。 一、各类账户和编码的开立及分配规则 (一)期货公司内部资金账户 对于单一客户资管业务,同一客户(或客户分户管理资产)在同一家期货公司只能开立一个资管业务账户,对应一个资管业务内部资金账户。客户可以在同一家期货公司同时成为经纪业务客户和资管业务客户,期货公司应当为该客户(或客户分户管理资产)的经纪业务和资管业务分配不同的内部资金账户。 对于特定多个客户资管业务,期货公司应当为不同的资产管理计划(以基金业协会备案号为划分依据,一个备案号对应一个资产管理计划)开立不同的资管业务账户,对应不同的资管业务内部资金账户。 (二)交易所客户号和监控中心统一开户编码 对于单一客户资管业务,各期货交易所和监控中心应当为同

一客户(或客户分户管理资产)的经纪业务和资管业务分别分配不同的客户号和统一开户编码;为同一客户(或客户分户管理资产)在不同期货公司的资管业务分别分配不同的客户号和统一开户编码,并能够维护上述客户号和统一开户编码之间的关联关系。 对于特定多个客户资管业务,各期货交易所和监控中心应当为期货公司不同的资产管理计划分配不同的客户号和统一开户编码,并能够维护这些客户号和统一开户编码之间的关联关系。 (三)与期货公司资管业务相关的银行账户 1.资管结算账户:根据监管要求,单一客户资管业务合同中应当写明资管结算账户。对于未在资产托管机构办理资产托管的单一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资管结算账户为客户开立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的、用于向期货公司保证金账户办理委托资产汇入、追加、提取和清退的银行账户。对于在资产托管机构办理资产托管的单一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资管结算账户为客户向资管托管账户办理委托资产汇入、追加、提取和清退的银行账户。 2.资管托管账户: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以及资管合同没有另行约定财产管理方式的单一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应当在资产托管机构办理资产托管,开立资管托管账户,该账户管理人为期货公司。委托资产投资于期货类品种的,需通过该账户将委托资产转入期货公司保证金账户。 3.资金中转账户:当资管托管账户开立在非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时,需在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开立资金中转账户,资管托管 - 2 -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 规范第 文档编制序号:[KK8UY-LL9IO69-TTO6M3-MTOL89-FTT688]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设立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应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要求,严格遵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并符合以下规范性要求: 一、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设立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房地产价格上涨过快热点城市[1]普通住宅地产项目[2]的,暂不予备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委托贷款; (二)嵌套投资信托计划及其他金融产品; (三)受让信托受益权及其他资产收(受)益权; (四)以名股实债的方式[3]受让房地产开发企业股权; (五)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债权投资方式。 二、资产管理人应当依据勤勉尽责的受托义务要求,履行向下穿透审查义务,即向底层资产进行穿透审查,以确定受托资金的最终投资方向符合本规范要求。 三、私募资产管理计划不得通过银行委托贷款、信托计划、受让资产收(受)益权等方式向房地产开发企业[4]提供融资,用于支付土地出让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各类机构发放首付贷等违法违规行为提供便利。

四、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且不存在本规范第一、二、三条禁止情形的,资产管理人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披露融资方、项目情况、担保措施等信息。 五、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且不存在本规范第一、二、三条禁止情形的,资产管理人应当完善资金账户管理、支付管理流程,加强资金流向持续监控,防范资金被挪用于支付合同约定资金用途之外的其他款项。 [1]目前包括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厦门、合肥、南京、苏州、无锡、杭州、天津、福州、武汉、郑州、济南、成都等16个城市,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关规定适时调整范围。 [2]根据深交所《关于试行房地产行业划分标准操作指引的通知》,房地产划分为普通住宅地产、保障性住宅地产、商业地产、工业地产和其他房地产。项目中同时包含多种类型住房的,计划募集资金不得用于项目中普通住宅地产建设。 [3]本规范所称名股实债,是指投资回报不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业绩挂钩,不是根据企业的投资收益或亏损进行分配,而是向投资者提供保本保收益承诺,根据约定定期向投资者支付固定收益,并在满足特定条件后由被投资企业赎回股权或者偿还本息的投资方式,常见形式包括回购、第三方收购、对赌、定期分红等。 [4]上市公司,原则上按照上市公司所属中国证监会行业分类结果作为判断依据。非上市公司,参照《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执行,即:当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房地产业务收入比重大于或等于50%,则将其划入房

最新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东吴期货有限公司 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东吴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规范、健康运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控制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规则(试行)》、《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者适当性评估程序》、《东吴期货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和《东吴期货资产管理业务基本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各部门应严格执行本办法,审慎评估投资者的风险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为适当的投资者提供资产管理服务。 第三条业务部门和资产管理部门应当指导投资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主动了解资产管理投资策略的风险收益特征,结合自身的经济实力、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自我评估,审慎决定是否参与资产管理业务。 第四条公司执行两级审核,由业务部门评估岗或资管部门评估岗作出初评,资产管理部复核岗进行复核评估。 第五条公司必须严格执行实名制销售、实名制管理要求和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者适当性评估要求。 第二章适当性管理部门和岗位职责 第六条资产管理部负责根据资产管理投资者适当性的相关规定,制定资管部的适当性制度,完善内部分工与业务流程,负责组织资产管理适当性制度环节的落实。 第七条资产管理部负责以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日常工作: (一)对业务部门评估岗或本部门评估岗提交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材料、书面

承诺、调查问卷等,审查客户提交资料的完整性、有效性、一致性、合规性。 (二)查询或组织查询投资者在中国期货业协会的投资者信用风险信息和在中国证监会网站等多种渠道的投资者诚信信息。 (三)接受投资者投诉,根据公司投诉管理办法及时报送合规稽核部并上报公司领导、协调处理直至投诉完结。 第八条资产管理部适当性的管理职能通过资产管理部复核岗的审核、复核和负责人的综合把关来体现,并签字留痕。 第九条评估岗。评估岗为公司资产管理部产品销售人员或业务部门具有金融期货开户资格的人员,负责资产管理业务适当性评估工作。 第十条评估岗应当认真履行资产管理产品介绍和风险揭示,严格依据实名制统一开户要求和适当性要求采集投资者实名制统一开户资料及适当性资料,指导投资者签署资产管理合同文本。 第十一条评估岗应当根据自然人投资者实际情况指导自然人和机构投资者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填写《普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问卷》(见附件4、5),对投资者适当性进行审慎评估。 第十二条交易结算部负责资产管理投资者有关协助查询职责。 第十三条合规稽核部负责公司资产管理投资者适当性工作制度的审核、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工作。 第三章投资者适当性评估要求 第一节了解投资者相关信息及信息采集 第十四条业务部门业务人员或本部门向投资者销售资产管理产品时,应当通过查询、收集投资者资料、调查问卷、知识测试、其他现场或非现场沟通、填写资管产品投资者基本信息表(见附件1)等方式了解投资者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 (一)自然人的姓名、国籍、住址、职业、年龄、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性质、资质及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序开展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以下简称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工作,规范试点期间资产管理业务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产管理业务是指期货公司接受单一客户或者特定多个客户的书面委托,根据本办法规定和合同约定,运用客户委托资产进行投资,并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费用或者报酬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期货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信、规范的原则,恪守职 责、谨慎勤勉,保护客户合法权益,公平对待所有客户,防范利益冲突,禁止各种形式的利益输送,维护期货市场的正常秩序。 客户应当独立承担投资风险,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中期协)根据自身职责依法对资产管理业务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业务人员实施自律管理。 期货交易所根据自身职责依法对资产管理业务实施自律管理。 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公司(以下简称监控中心)依法对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监测监控。 第二章业务试点资格 第六条期货公司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资格: (一)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 (二)申请日前6个月的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监管要求; (三)最近两次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评级均不低于B类B级; (四)近3年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刑事处罚,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正在被有权机关调查的情形; (五)近1年不存在被监管机构采取《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监管措施的情形; (六)具有可行的资产管理业务实施方案; (七)具有5年以上期货、证券或者基金从业经历,并取得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从业资格或者证券投资咨询、证券投资基金等证券从业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1人;具有3年以上期货从业经历或者3年以上证券、基金等投资管理经历,并取得期货投资咨询业务从业资格的业务人员不得少于5人;前述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最近3年无不良诚信记录,未受到行政、刑事处罚,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有权机关调查的情形; (八)具有独立的经营场地和满足业务发展需要的设施; (九)具有完备的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制度; (十)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期货公司申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资格,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产管理业务试点申请书; (二)资产管理业务实施方案,其内容应当包括目标市场和目标客户的定位、主要投资策略、业务发展规划、防范利益冲突的制度安排等; (三)股东会关于期货公司申请从事资产管理业务试点资格的决议文件; (四)加盖公司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期货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登记备案和自律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1: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登记备案 和自律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依据】为规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产管理业务,保护资产委托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非公开募集资金或者接受财产委托设立资产管理计划并担任资产管理人,由托管机构担任资产托管人,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为资产委托人的利益进行投资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是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依法设立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

第三条【基本原则】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维护正常市场秩序,保护资产委托人合法权益。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当恪守职责,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公平对待所有资产委托人。 资产委托人应当独立承担投资风险,确保委托财产来源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 第四条【托管】资产管理人应当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交由具有相应托管业务资格的托管人托管,资产管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资产托管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 定履行托管职责。 资产托管人与资产管理人不得为同一机构,不得相互出资或者持有股份。 第五条【财产独立性】资产管理业务的受托财产独立于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独立于资产管理人管理的和资产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财产。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得将委托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委托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委托财产。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评析及其对比 一、期货资产管理业务概述目前,期货资产管理业务所涉及的法律法规、监管 规定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 暂行办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期货公 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以及《中国期货业协会章程》、《期货公司资产 管理业务管理规定(试行)》及其说明(一)、(二)等相关规定。但为了进 一步规范期货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及其资产管理业务的发展,防范风险、加强 管理,建立健全合规与风险控制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保护资产委托人 的合法权益,促使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所以 中国期货业协会起草《期货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为“征求意见稿”)。二、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的条件以及相关备案材料、程序期货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系指,由期货公司设立的,专门从事资产管 理业务的子公司。期货公司作为母公司应当持有子公司50%以上的股权,并且对子公司拥有管理控制权,即期货公司有权对子公司行使控股股东的权利,享有 绝对控股权及其表决权等权利。根据前述规定实际上已经对期货公司转让其子 公司股权予以一定程度的限制,要求母公司期货公司持续对子公司控股、行使 相应的权利。即使发生期货公司转让股权的情况,股权变更后控股股东应当继 续为期货公司,所以股权受让人、受让比例或份额等情况亦受到监管规定的限制,期货公司不得随意转让其对子公司持有的股权。如果受让人不是期货公司的,那么出让人期货公司应当继续持有子公司50%以上的股权且享有管理控制权。如果受让人是期货公司的,那么(1)受让人自股权变更完成之日起,持有子公司50%以上的股权且享有管理控制权;(2)在完成股权变更之日起,出让人期 货公司继续持有子公司50%以上的股权且享有管理控制权。《征求意见稿》对于拟设立子公司的期货公司作出相应规定,例如:设立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子公司设立前6个月以及设立后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符合规定标准; 最近一次分类监管评级不低于C类C级;最近1年未受到处罚、处分,且不存 在正在被调查的情况;期货公司绝对控股子公司,并且可以行使管理控制权; 建立健全公司规章制度;中国证监会、期货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而开展资 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实缴货币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000 万元;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及业务人员符合《管理规则》的有关要求;有符合要 求的营业场所、基础设施、运营能力;健全的合规管理与风险控制机制;完善 的客户权益保护措施;中国证监会或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如果期货公司采取 撤销资产管理部门另设子公司的方式,鉴于子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后,母公 司期货公司不得继续从事资产管理业务,所以期货公司还应当向中国期货业协 会提交正在运行的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信息及其过渡方案。并且,应当保证资 产委托人不因过渡方案而受损,过渡方案应当包括后续运营方案、与资产委托 人沟通情况以及尚未完结的风险事项的说明(如有)等内容。期货子公司的设 立采取事后备案管理制,即期货公司、期货子公司在期货子公司完成工商登记 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当分别向中国期货业协会提交相应的材料,进行备案工作。母公司期货公司在期货子公司完成工商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 期货业协会提交相应的备案材料,包括:(1)备案报告;(2)登记申报表;(3)期货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设立资管子公司及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决议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2017年修订)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2017年修订)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7.12.07 •【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37号 •【施行日期】2017.12.07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期货 正文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序开展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以下简称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工作,规范试点期间资产管理业务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产管理业务是指期货公司接受单一客户或者特定多个客户的书面委托,根据本办法规定和合同约定,运用客户委托资产进行投资,并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费用或者报酬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期货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依法登记备案,遵循公平、公正、诚信、规范的原则,恪守职责、谨慎勤勉,保护客户合法权益,公平对待所有客户,防范利益冲突,禁止各种形式的利益输送,维护期货市场的正常秩序。 客户应当独立承担投资风险,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中期协)根据自身职责依法对资产管理

业务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业务人员实施自律管理。 期货交易所根据自身职责依法对资产管理业务实施自律管理。 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公司(以下简称监控中心)依法对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监测监控。 第二章业务规范 第六条资产管理业务的客户应当具有较强资金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单一客户的起始委托资产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期货公司可以提高起始委托资产要求。 第七条期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及其配偶不得作为本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客户。 期货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以及期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父母、子女成为本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客户的,应当自签订资产管理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在本公司网站上披露其关联关系或者亲属关系。 第八条期货公司应当与客户签订书面资产管理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对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承担资产管理受托责任。 期货公司应当勤勉、专业、合规地为客户制定和执行资产管理投资策略,按照合同约定管理委托资产,控制投资风险。 第九条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包括: (一)期货、期权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二)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等;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应当遵守合同约定,不得超出前款规定的范围,且应

管理制度期货公司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期货公司管理 办法

期货公司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43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3号 《期货公司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3月2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03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4月15日起施行。 主席尚福林 二○○七年四月九日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了规范期货公司的运营活动,加强对期货公司的监督管理,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期货市场积极稳妥发展,根据《公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期货公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期货公司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审慎运营,履行对客户的诚信义务。 第四条期货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关联人不得滥用权利,不得占用期货公司的资产或者挪用客户保证金和其他资产,不得损害期货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实行监督管理。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依法对期货公司实行自律管理。 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依法对保证金安全实施监控。 第二章设立、变更和业务终止 第六条申请设立期货公司,除应当符合《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外,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壹)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人员不少于15人; (二)具备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 第七条申请设立期货公司,股东应当具有中国法人资格,持有5%之上股权的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壹)实收资本和净资产均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持续运营2个之上完整的会计年度,于最近2个会计年度内至少1个会计年度盈利;或者实收资本和净资产均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二)净资产不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有负债低于净资产的50%,不存于对财务情况产生重大不确定影响的其他风险; (三)包括对期货公司的出资于内的累计对外长期股权投资不超过自身净资产;(四)没有较大数额的到期未清偿债务; (五)近3年内未因违法违规运营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六)未因涉嫌违法违规运营正于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七)于近3年内作为金融机构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或者作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没有滥用股东权利、逃避股东义务等不诚信行为;(八)其自然人股东、法定代表人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没有被采取证券、期货市场禁入措施,或者禁入期限届满已逾2年;没有被撤销证券、期货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者从业人员资格,或者自被撤销之日起已逾2年;不存于《公司法》第壹百四十七条第壹款所列情形; (九)不存于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不适合参股期货公司的情形。 第八条设立期货公司,持有100%股权的股东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备案管理规范第3号-结构化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备案管理规范第3号——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征求意见稿)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设立、运作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应当严格遵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有关要求,并符合以下规定: 一、严格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风险与收益相匹配”原则设计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所谓利益共享、风险共担、风险与收益相匹配,是指在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产生投资收益或出现投资亏损时,所有投资者均应当享受收益或承担亏损,但优先级投资者与劣后级投资者可以在合同中合理约定享受收益和承担亏损的比例,且该比例同时适用于享受收益和承担亏损两种情况。 二、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合同中不得约定以劣后级投资者本金先行承担亏损、单方面提供增强资金等保障优先级投资者利益的内容。 三、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应当根据投资标的实际产生的收益进行计提或分配,未实现投资收益或出现亏损的,不得计提或分配收益。 四、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者不得直接或间接影响资产管理人投资运作,不得通过合同约定将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异化为“类借贷”产品。 五、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合同中应明确其所属类别,约定相应投资范围及投资比例、杠杆倍数限制等内容。投资其他金融产品的,应当穿透核查投资标的是否存在结构化设计,是否投资了劣后级份额。 六、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可以通过业绩比较基准形式向优先级投资者进行推介,但应同时说明业绩比较对象、业绩比较基准测算依据和测算过程等信息。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业绩比较对象应当与其投资标的、投资策略直接相关。 七、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投资杠杆(总资产/净资产)上限,并与托管人明确投资杠杆监控机制、预警指标及被动超标处理方案。投资杠杆超出《暂行规定》要求的,资产管理人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证监会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其配套规则

证监会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 理办法》及其配套规则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8.10.22 •【分类】法规、规章解读 正文 证监会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 法》及其配套规则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的决策部署,促进统一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推动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规范健康发展,2018年10月22日,证监会发布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以下合称《资管细则》),作为《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称《指导意见》)配套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资管细则》于2018年7月20日至8月19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过程中,金融机构、行业自律组织、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给予了广泛关注。证监会对反馈意见逐条进行了认真研究,充分吸收合理的意见,绝大多数意见已采纳,并相应修改完善了《资管细则》。 发布《资管细则》,既是证监会落实《指导意见》的重要举措,也是2016年以来证监会加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监管政策的巩固和提高。

在具体内容方面,《资管细则》与《指导意见》保持高度一致,部分监管指标较现行规定略有放宽,主要有七方面重点规则:一是统一法律关系,明确基本原则。依法明确各类私募资管产品均依据信托法律关系设立,并在此基础上确立了“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等基本原则。二是系统界定业务形式,厘清资产类别。统一现有规则“术语体系”,系统界定业务形式、产品类型,以及标准化、非标准化资产。三是基本统一监管标准。覆盖机构展业的资格条件、管理人职责、运作规范和内控机制要求等方面。四是适当借鉴公募经验,健全投资运作制度体系。包括组合投资、强制托管、充分披露、独立运作等方面要求。五是压实经营机构主体责任。专设一章,系统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开展私募资管业务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机制要求。六是强化重点风险防控,补齐制度短板。重点加强流动性风险防控,以及利用关联交易向管理人或者托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输送利益的风险。七是强化一线监管,加强监管与自律协作。健全信息报送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强派出机构一线监管,强化责任追究。 在过渡期安排方面,《资管细则》立足当前市场运行特点和存量资管业务情况,设置了与《指导意见》相同的过渡期,并且作了“新老划断”的柔性安排。过渡期内,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在有序压缩存量尚不符合《资管细则》规定的产品整体规模的前提下,允许存量尚不符合《资管细则》规定的产品滚动续作,且不统一限定整改进度,允许机构结合自身情况有序规范,逐步消化,实现新旧规则的平稳、有序衔接。过渡期结束后,对于确因特殊原因难以规范的存量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未到期的存量非标准化股权类资产,经证监会同意,采取适当安排妥善处理。 总体看,《资管细则》细化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监管要求,有利于稳定市场预期,消除市场不确定性,实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存量资管业务平稳过

证监会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

证监会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 作管理暂行规定》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6.07.15 •【分类】法规、规章解读 正文 证监会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 暂行规定》 日前,证监会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近几年来,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发展迅速,在满足居民财富管理需求、构建多层次金融服务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与此同时,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也日益显现。2015年3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实施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资产管理业务“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自《细则》发布以来,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规范。然而,2015年股市异常波动期间,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暴露出业务失范等诸多问题。为完善规则,进一步提高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业务的规范化运作水平,今年5月,在前期较长时间调查研究工作的基础上,就《细则》内容修改向行业机构征求了意见。共有56家行业机构书面反馈了277条意见,经认真梳理研究,对完善过渡期安排等合理性意见建议予以积极采纳。近

期,为增强规则约束力,更明确地传递监管政策信号,在《细则》实践及相关修改意见建议的基础上,我会研究出台了《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着眼于正本清源、划清底线、强化约束,重点加强对违规宣传推介和销售行为、结构化资管产品、违法从事证券期货业务活动、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投资建议、开展或参与“资金池”业务、实施过度激励等问题的规范。《暂行规定》适用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通过资产管理计划形式开展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与此同时,为统一私募资管业务规范、避免监管套利,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参照执行。为做好新旧规则衔接,《暂行规定》明确对结构化产品等依照“新老划断”原则进行过渡安排,相关存续产品在合同到期前不得提高杠杆倍数、不得新增优先级份额净申购规模,到期后予以清盘,不得续期。 今后,证监会将不断完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规则,进一步引导行业提高风险防控水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办法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办法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呢?下文小编就为大家找来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欢迎阅读!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管,规范市场行为,强化风险管控,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和《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是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依法设立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 第三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相关销售机构不得违规销售资产管理计划,不得存在不适当宣传、误导欺诈投资者以及以任何方式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资产管理合同及销售材料中存在包含保本保收益内涵的表述,如零风险、收益有保障、本金无忧等; (二)资产管理计划名称中含有“保本”字样; (三)与投资者私下签订回购协议或承诺函等文件,直接或间接承诺保本保收益; (四)向投资者口头或者通过短信、微信等各种方式承诺保本保收益; (五)向非合格投资者销售资产管理计划,明知投资者实质不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仍予以销售确认,或者通过拆分转让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或其收益权、为投资者直接或间接提供短期借贷等方式,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 (六)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人数超过200人,或者同一资产管

量化经典--《期货公司资产管理合同指引》

关于《期货公司资产管理合同指引》的起草说明 为了配合期货资产管理业务顺利推出,指导期货公司制定资产管理合同,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起草了《期货公司资产管理合同指引》(以下简称《资管合同指引》),现将有关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资管合同指引》的起草背景 2012年6月8日,中国证监会对《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拟试点开展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依据《试点办法》的规定,协会起草了《资管合同指引》,内容包括《期货公司资产管理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委托资产承诺书》和《期货公司资产管理合同必备条款》三份文件,以配合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顺利推出,指导和规范期货公司资产管理合同的制定和使用。 二、《资管合同指引》的指导思想 (一)遵循试点办法规则要求,引导资管业务合规开展《资管合同指引》严格依据《试点办法》内容制定,体现《试点办法》对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业务开展规范、业务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制度的要求,将业务开展过程中的部分原则性要求落实为具体化的合同条款,引导期货公司依法合规为投资者提供资产管理服务。

(二)借鉴相关行业制度经验,体现期货理财自身特点 《资管合同指引》在起草过程中借鉴了证券、基金行业制定资产管理合同的相关经验,吸收采纳了一些适用于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内容,同时针对期货交易和风险管理的特点,对期货理财业务中的一些特有问题进行了研究,针对行业特点起草了相关合同条款,以适应期货资产管理业务开展需要。 (三)规范合同条款必备内容,保留个性需求拓展空间 《资管合同指引》对期货公司资产管理合同的部分内容作出了限定性要求,以必备条款的形式引导期货公司合规开展业务。同时考虑到期货公司资管业务提供的是多样化的金融理财服务,《资管合同指引》并未对合同全部条款做出限定,为满足客户个性化投资需求,体现期货公司差异化服务,必备条款以外的其他合同条款可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由合同双方自由约定。 三、《资管合同指引》的主要内容 (一)《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的主要内容 《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将投资者参与资产管理业务可能存在的主要风险进行了列举,对投资于期货类品种具有的风险进行了特别提示。期货公司应当在合同签署前向客户充分说明和解释风险揭示书相关条款,揭示期货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并将风险揭示书交客户当面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设立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应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要求,严格遵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并符合以下规范性要求: 一、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设立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房地产价格上涨过快热点城市[1]普通住宅地产项目[2]的,暂不予备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一)委托贷款; (二)嵌套投资信托计划及其他金融产品; (三)受让信托受益权及其他资产收(受)益权; (四)以名股实债的方式[3]受让房地产开发企业股权; (五)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债权投资方式。 二、资产管理人应当依据勤勉尽责的受托义务要求,履行向下穿透审查义务,即向底层资产进行穿透审查,以确定受托资金的最终投资方向符合本规范要求。 三、私募资产管理计划不得通过银行委托贷款、信托计划、受让资产收(受)益权等方式向房地产开发企业[4]提供融资,用于支付土地出让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各类机构发放首付贷等违法违规行为提供便利。 四、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且不存在本规范第一、二、三条禁止情形的,资产管理人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披露融资方、项目情况、担保措施等信息。 五、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且不存在本规范第一、二、三条禁止情形的,资产管理人应当完善资金账户管理、支付管理流程,加强资金流向持续监控,防范资金被挪用于支付合同约定资金用途之外的其他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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