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包装袋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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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关于木质包装法规总述

欧盟关于木质包装法规总述

欧盟关于木质包装法规总述1. 什么是木质包装?木质包装是指用木材或木材制品(如板材、木屑、纤维板等)制成的、用于包装和运输各种物品的容器,如木箱、木托盘、木制包装袋等。

2. 欧盟对木质包装的法规欧盟对木质包装的法规主要是《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nternational Plant Protection Convention, IPPC)下的《ISPM15标准》。

该标准规定了木制包装材料需要进行热处理或使用要求符合标准的木材,以防止有害生物通过木材在国际贸易中传播。

实施欧盟的ISPM15标准自2004年开始。

自此以后,从非欧盟成员国进口的木材包装材料必须符合ISPM15标准。

3. ISPM15标准的具体要求根据ISPM15标准,木材必须进行热处理或其他处理方式,以确保木质包装材料符合以下条件:•原木必须在病原体和有害生物存在的部位达到合格温度,否则木材可能被污染并传播有害生物;•处理后的木材必须标记明显,以证明其符合ISPM15标准。

此外,ISPM15标准还规定,木质包装必须注意以下要求:•木材不能被再次用于生产木质包装;•木材必须从一个标记明显的区域内采伐,并在该区域进行处理;•小于6mm(1/4英寸)厚的木材不需要热处理。

4. 实施ISPM15标准的影响实施ISPM15标准对于欧盟及其贸易伙伴国家的贸易均有影响。

同时,虽然ISPM15标准旨在预防有害生物跨境传播,但在实施中也可能面临一些问题:•在贸易伙伴国的木质包装材料不能符合ISPM15标准的情况下,欧盟企业可能会面临木质包装商标记明显不足、需要进行热处理等问题;•由于木质包装材料无法与其他材料完全替代,同时实施ISPM15标准也可能因成本或技术等原因导致木质包装材料市场份额下降。

5. 欧盟在木质包装方面的其他法规除了ISPM15标准外,欧盟还制定了其他法规来规范木质包装:•“木材和木材制品输入欧盟市场的禁止发表意见”(EU Timber Regulation, EUTR):该法规旨在遏制非法伐木,规定了进口商必须实行“尽职免责”程序,以确保其所进口的木材和木材制品来源合法。

5月1日起出口欧盟产品需更换防潮包装袋

5月1日起出口欧盟产品需更换防潮包装袋

帕 帕罗兹指 出:从整 个行业 的角度来 看 , 们正处在 我 个特殊 的历史 时刻 。 商业 印刷行 业正在 经历结 构和周期
粮 食 、饲料 、化妆 品 、烟草 等的防 腐防霉 及保鲜 。因此 ,
各相 关 出 口企业 , 要抓 紧进 行调整 , 用更为 环保和健 康 换 的防潮防霉 产品 , 积极与 国外客 户进 行沟 通 , 并 减少草 案
对 产 品 出 口的 影 响 。
性 的变化 , 意味着 除 了外 在的 经济压力 以外 ,印刷 业还 这 要面 对市场 、客 户、竞争 、劳动 力、关键技 能和价值 定位 的根本 性转 变。因此 , 经济 的衰退对那 些有 准备的 印刷企 业来说 , 是一 次历史性 的机遇 , 而对 那些没 有准备 的企业
的数据 而得 出的 。该 中心在 兼 NAP L首 席经 济学 家帕 帕 罗兹 ( d e An rwPa a o z)的领导 下 ,对 一些 印刷 企业 p rzi
每 月 的经营 数据 进 行 了跟 踪 ,并 陆续 出版 了深 度研 究报 告一 ~ 《 NAP L印刷业 年 度分析 报告 。NAP L印刷 经济 研 究 中心通过 监 控所 有可 以获 得 的企 业和 金融 数据 ,确 定 了北 美地 区 当前 的行业 状态 和 商业 印刷企 业 最新 的发
5 1日起 出口欧盟产 品需更换 防潮包装袋 月
浙 江检 验检 疫 局提 醒相 关 出 口企 业 ,欧盟 成 员 国 目 前正 在 审查 “ 保证 含有 富 马酸 二 甲酯 的消 费品 不会 投放 欧洲 市场 ”的决 议 草案 。届 时 ,我 省皮 鞋 、皮革 等 传统 优势 出 口产 品将受 到较 大影 响 , 预计 将在 5 1 月 日起 正式
。 苏。 这次 的经济衰 退与 以往 有所 不同 ,因为印刷业 正在经 更 加 从 容 ”

各国关于PVC材料及增塑剂的安全规定

各国关于PVC材料及增塑剂的安全规定

各国关于PVC材料及增塑剂的安全规定近年来,人们对日常生活用品中使用的材料越来越关注,其中塑料制品作为重要的应用材料受到了广泛的关注。

而在塑料制品中,聚氯乙烯(PVC)是一种普遍的材料,被广泛地用于制作各种日常用品。

然而,与此同时,PVC材料中使用的增塑剂也引起了人们的担忧,因为这些增塑剂可能会被释放到环境中,同时对人体健康也会造成潜在的威胁。

为了确保PVC材料及其增塑剂的安全性,各国都出台了相关的安全规定。

本文将对各国在这方面所做的工作进行介绍。

美国在美国,FDA(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颁布的《食品添加剂法》中对使用于食品接触材料中的添加剂和材料做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该法规,PVC材料必须使用经过FDA认可的增塑剂。

此外,增塑剂的最大使用量也有明确的规定。

对于某些增塑剂(如邻苯二甲酸二丁酯),FDA还设置了限制,超过该限制的增塑剂将被认为是一种未经批准的添加剂。

欧盟欧盟对PVC材料及其增塑剂也做了相关的规定。

欧盟对增塑剂的使用量设置了明确的限制。

在这些限制中,邻苯二甲酸酯类增塑剂的使用量也被限制在一定范围内。

2005年,欧盟还在《制约危险物质指令》中将邻苯二甲酸酯类增塑剂列为限制物质。

最近,欧盟对邻苯二甲酸二辛酯进行了安全评估,认为该物质对人类健康可能造成潜在危险。

因此,欧盟近年来禁止使用这种增塑剂。

日本在日本,对PVC材料及其增塑剂也进行了相关的规定。

在《食品卫生法》中,对塑料制品的限制及要求也进行了规定。

在此法规中,邻苯二甲酸二丁酯等多种物质被列为限制物质。

此外,日本还制定了对PVC材料及增塑剂的特殊考量。

在确定一种增塑剂是否可以用于食品包装时,需要考虑其使用的数量、使用环境、可能的渗透性等因素。

中国在中国,对PVC材料及其增塑剂也制定了相关的安全规定。

在《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中,对塑料制品的制作、使用等作了相关的规定。

在此法规中,邻苯二甲酸二-butyl酯以及其他多种增塑剂被列为限制物质。

欧洲reach包装要求

欧洲reach包装要求

欧洲reach包装要求
欧洲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REACH)是欧洲联盟关于化学品的一项法规,规定了在欧盟市场中销售和使用化学品所需的要求和程序。

REACH针对包装物的主要要求包括:
1. 包装物的材料和成分必须符合REACH规定的物质限制和禁用标准。

这包括禁止使用某些特定的有害物质。

2. 包装物材料的安全性必须得到确认。

制造商和进口商需要提供对包装物材料进行化学物质评估的相关信息。

3. 如果包装物材料中含有特定的化学物质,例如有害物质或特定用途的物质,制造商和进口商需要提供相关的安全数据和风险评估。

4. 制造商和进口商需要标识和通知有关包装物材料中特定物质的存在和使用。

这包括在包装物上标明特定物质的标识符、警示语和符号。

5. 制造商和进口商需要确保包装物材料对环境的影响被评估和控制。

他们需要提供相关的环境信息和监测数据。

这些要求旨在确保包装物在欧盟市场中的安全性和可持续性,并最大限度地减少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潜在风险。

制造商和进口商需要遵循REACH规定,确保包装物符合相关的要求。

食品包装袋溶剂残留标准

食品包装袋溶剂残留标准

食品包装袋溶剂残留标准食品安全一直备受人们关注,而食品包装袋的安全性也是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

食品包装袋中的溶剂残留问题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溶剂残留是指在食品包装袋的制造过程中,由于使用了一些有机溶剂,导致食品包装袋中残留了一定量的溶剂物质。

这些溶剂物质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潜在的风险。

为了确保食品包装袋的安全性,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溶剂残留标准。

这些标准主要包括溶剂种类、残留量限制以及检测方法等方面。

下面将介绍一些国际上常见的食品包装袋溶剂残留标准。

1. 美国FDA标准: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对食品包装袋溶剂残留进行了严格的监管。

根据FDA的标准,食品包装袋中溶剂残留物质的迁移限量应符合FDA所规定的相应物质的限量要求。

同时,FDA还规定了一些特定物质的限量要求,如苯、甲醇等。

2. 欧盟标准:欧盟对食品包装袋溶剂残留也有相应的标准。

根据欧盟的要求,食品包装袋中溶剂残留物质的限量应符合欧盟相关法规中所规定的限量要求。

同时,欧盟还对一些特定物质的限量进行了详细规定,如苯、甲醇、二乙二醇等。

3. 中国标准:中国对食品包装袋溶剂残留也有相应的标准。

根据中国国家标准《食品用塑料包装材料及制品》(GB/T 1073.5-2008)和《食品用纸及纸板包装材料》(GB/T 1073.6-2008),食品包装袋中溶剂残留物质的限量应符合国家标准中所规定的限量要求。

同时,中国还对一些特定物质的限量进行了详细规定,如苯、甲醛、二乙二醇等。

除了上述国际上常见的标准外,不同国家和地区还有一些自己的标准和规定。

在制定这些标准时,通常会考虑到以下几个因素:1. 食品安全:保障食品安全是制定溶剂残留标准的首要目标。

标准制定者会考虑到人体对溶剂物质的摄入量和潜在健康风险,确保食品包装袋中溶剂残留物质的限量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2. 溶剂种类:不同的溶剂物质具有不同的性质和毒性,因此标准制定者会对不同种类的溶剂物质进行分类,并制定相应的限量要求。

欧洲 对包装胶袋 打孔要求

欧洲 对包装胶袋 打孔要求

版本
国际上(欧盟)对胶袋要求
页码生效日期
一、目的
为了避免对婴儿和儿童造成窒息危险的安全问题,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客户要求,特制定本胶袋标准要求。

二、适用范围
本公司所有用于产品包装的塑料胶袋。

三、胶袋规格规范
3.1 胶袋规格统一表示:L ×W;
3.2 其中L表示为开口方向;
3.3 下面为图示:
四胶袋常规打孔规则:
各规格打孔规则:(客户特殊要求除外)
a)、L>10cm且W>20cm,胶袋都必须按下述要求打孔;
b)、当10<L(开口)<25cm且20<W<40cm,打2个孔;
c)、当25<L(开口)<50cm且30<W<50cm,打4个孔;当25<L(开口)<50cm且W≤30cm,打2个孔;
d)、当W>50 cm(L>38cm),打6个孔。

4.1 孔的直径大小为6~8 mm,为通孔。

4.2 孔到边的距离为4 cm到8cm(L1=4~8cm),视胶袋的具体规格而定;
4.3 当打孔为4个或以上时,垂直方向孔距L2=16~24 cm;
4.5 封口处与L边距离为0.8~1.2 cm;
4.6 打孔需对称美观,应保证孔的直径相同,且水平和垂直方向齐平;
4.7 打孔位置应避开胶袋文字,否则判定为不合格;
4.8 以上为胶袋常规打孔要求(客人无特殊要求)。

五、胶袋常规印警告语、材料标志和回收标志
5.1 当L≥17cm时,胶袋需加印警告语(常规为六国语言);
编制/日期:粟永中2018.08.07 审核/日期。

食品包装材料安全检测标准界定

食品包装材料安全检测标准界定

食品包装材料安全检测标准界定食品包装材料安全是食品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为保障民众的食品安全权益,确保食品包装材料的安全性,各国纷纷制定了一系列的安全检测标准。

本文将从食品包装材料安全检测标准的界定、国际标准和中国标准两个方面,探讨食品包装材料安全检测标准的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

一、食品包装材料安全检测标准的界定食品包装材料安全检测标准是指对食品包装材料进行安全性评估和检测的标准体系。

该标准体系包括食品包装材料的物理性能、化学性质、毒性评估、可迁移性等多个方面的指标,以确保食品所接触的包装材料不会对食品造成污染和危害。

二、国际标准1. 欧盟标准欧盟对食品包装材料的安全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其中主要的标准有欧洲委员会的指令2002/72/EC和食品接触材料(FCM)的法规No. 10/2011。

这些标准对食品包装材料的可迁移性、毒性、溶剂残留等方面都有详细的规定,以确保食品包装材料符合安全要求。

2. 美国标准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对食品包装材料制定了一系列的标准,包括21 CFR 170-199等。

这些标准规定了食品包装材料应具备的物理性能和化学性质,并对特定的包装材料的使用进行了限制,确保食品包装材料不会对食品造成安全隐患。

三、中国标准中国对食品包装材料的安全性也制定了一系列的标准。

其中,最重要的标准是GB 31604.1-2015《食品接触材料规范》,该标准规定了食品包装材料的可迁移性、毒性、可降解性、重金属迁移限量等指标。

此外,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也发布了GB/T 5009.156-2016《食品用聚合物制品总迁移量的测定》和GB/T 5009.159-2016《食品用聚合物制品二巯基二苯丙烷(MBT)残留量的测定》等标准,对食品包装材料的安全性进行了更深入的评估。

四、现状与发展趋势目前,食品包装材料安全检测标准已逐渐成为国际食品安全领域的研究热点,各国对食品包装材料的安全性要求越来越高。

美国、欧盟、日本对儿童服装绳带、小部件安全项目的基本要求

美国、欧盟、日本对儿童服装绳带、小部件安全项目的基本要求

附件:美国、欧盟、日本对儿童服装上绳带、小部件安全项目的基本要求一、美国(一)对儿童服装上绳带安全的要求ASTM F1816-97(2004)(《儿童上衣的绳带安全规范》)及CPSC(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的《儿童上衣的抽紧带指南》对绳带的要求:1、尺码为2T-12的儿童上衣的风帽和脖颈区域应无绳带;2、尺码为2T-16的儿童上衣腰部和底边的绳带应:1)绳带的尺寸与腰部和底边的绳带通道尺寸之差不大于3英寸(75毫米);2)绳带的末端无绳扣、绳结和其它附件;3)如绳带是一根连续不断的带状物,应打结(CPSC(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的《儿童上衣的抽紧带指南》指出,对连续不断的绳带应在绳中间与服装缝在一起)。

(二)对儿童服装上小部件安全的要求美国标准16 CFR Part 1500---危险物品管理和实施规定提出了模拟使用和误用玩具及其它儿童物品的测试方法,其中规定了玩具和其它儿童用品上小部件安全消费的要求。

如服装上一些易被儿童吞咽的小部件须经过咬诊法(Bite test)测试;服装中的金属线或金属饰品须经过挠曲试验(Flexure test)测试;服装上易被儿童用手或牙齿抓下来的突出部件须经过扭力试验(Torque test)和拉伸试验(Tension test)测试。

二、欧盟及成员国(一)对儿童服装上绳带安全的要求欧盟制定标准EN 14682-2007,标准规定了14岁以下儿童服装上的束带或绳索,包括纺织或非纺织材料的绳索(cord)、链带(chain)、条带(ribbon)、细绳(string)、狭条(tape)和塑料绳索,其安全消费的要求如下:1、总体要求:1)束带、功能性绳索、打结腰带或装饰腰带的自由末端不能有立体装饰或结纽,应防止结纽磨损后掉下碎屑,可用热封或加固缝避免这种情况。

如绳带末端不存在被夹住(钩住)的危险,则末端处可采取双重褶/折边或多重褶/折边;2)套索扣仅在没有自由末端的束带或装饰性绳索上使用;3)束带要缝合在服装上,至少在两出口点中间处要固定在服装上,如可用加固缝套结固定;4)固定在服装上的环绳/线圈收紧后,在服装上突出的周长不能超过7.5cm;环绳/线圈平放时,在服装上固定的两点间的突出长度不能超过7.5cm,如裤袢,见图(c);5)拉链滑锁上拉链头的长度不能超过7.5cm,拉链头也不能垂在服装底摆以下,拉链头包括其任何装饰,如裤脚口底摆下不允许有拉链头,见图 (d);6)绳带测量长度依据EN 14682:2007规定的方法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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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包装袋安全要求
1. 引言
欧盟为了保障食品安全和预防环境污染,制定了一系列的标准和规范。

其中之
一就是针对食品包装袋的安全要求。

本文将详细介绍欧盟针对食品包装袋的相关标准和规范。

2. 欧盟关于包装袋的立法
欧盟在制定有关包装袋的立法时,主要考虑两个方面:首先是环境保护,其次
是食品安全。

欧盟的立法标准,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2.1 包装材料
凡是要用于食品包装的材料,都必须符合欧盟相关法规的要求。

包装材料中不
能含有致癌物、致敏物、有机重金属、重金属和塑化剂等不利于人体健康和环境污染的成分。

2.2 包装印刷
所有食品包装袋必须使用符合标准的印刷材料。

印刷墨水的成分必须清晰明确,以免对人体健康产生影响。

2.3 包装空气含量标准
制定包装空气含量标准是为了在保护食物的质量和保鲜效果之间找到平衡点。

欧盟规定,包装材料所含的氧气和二氧化碳的含量必须符合欧洲食品包装标准
(EN1186-2)。

2.4 包装袋标志和标签
在欧盟的食品包装袋标志和标签上,必须清晰印刷包装袋的用途、材质以及包
装日期等重要信息。

此外,欧盟在制定标志和标签方面,还考虑了可回收和环保的问题。

因此,欧盟的包装袋标志和标签必须清晰明确。

3. 欧盟针对食品包装袋的要求
对于食品包装袋,欧盟还有以下要求:
3.1 纸质包装袋
针对用于包装面包和面点等食品的纸质包装袋,欧盟的要求主要集中在材料的
质量和印刷质量方面。

在材料的选择上,必须使用纯天然无害的纸张,不能有糊
(即淀粉)的成分。

在印刷质量方面,欧盟要求纸质包装袋不能印刷对人体有害的化学成分。

3.2 塑料包装袋
欧盟的塑料包装袋标准主要分为两个方面,分别为食品接触材料和环境标准。

对于食品接触材料的塑料制品,欧盟的要求是不能成为食品中的出口和迁移来源。

3.3 环保包装袋
欧盟全面采用以减少包装材料使用为原则的绿色包装策略。

环保包装袋,袋身
必须注明可回收标志、环保标志、可生物降解产品标志等。

4. 总结
欧盟对食品包装袋的安全要求十分严格和细致,从包装材料、印刷、空气含量、标志和标签等多个方面制定了详细的标准和规定。

因此,生产食品包装袋的企业也必须遵从欧盟相关法规的要求,从源头上保障食品安全和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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