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格式条款违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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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格式条款效力的认定案例

合同法格式条款效力的认定案例

合同法格式条款效力的认定案例小张是个健身爱好者,看到家附近新开了一家健身房,广告打得特别诱人,什么“顶级器材,专业教练,超值体验”。

小张心动不已,就去办了一张会员卡。

在办卡的时候,工作人员拿出一份长长的合同,指着让小张签字的地方说:“在这儿签个字就行,我们这儿的服务可好了。

”小张也没多想,就签了字。

过了一段时间,小张因为工作调动要去外地,这健身房肯定是没法继续用了。

他就想着,自己才用了没几次,能不能把卡退了,或者把剩下的钱退一部分也好啊。

于是他去找健身房协商,没想到健身房的老板拿出合同,指着其中一条说:“你看,这上面写得清清楚楚,一经售出,概不退款,不管什么原因都不行,这是我们的规定。

”小张觉得很不合理啊,就去咨询律师朋友。

律师朋友仔细看了合同后说:“这个条款很可能是无效的格式条款。

”律师朋友解释说:“这个条款是健身房预先拟定的,而且没有跟你协商过吧?这就是格式条款的典型特征。

这个条款不合理地排除了你的主要权利,也就是在特殊情况下解除合同并获得合理退款的权利。

虽然你签了字,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个条款就一定有效。

”后来,小张把健身房告上了法庭。

法庭审理后认为,健身房的这个“一经售出,概不退款”的条款确实属于格式条款,而且它不合理地限制了消费者的权益,明显违背了公平原则。

所以,这个条款是无效的。

法庭根据小张实际使用健身房的情况,判决健身房退还小张一部分费用。

这个案例就告诉我们,商家不能随便弄个格式条款就想限制消费者的权利。

格式条款要是太“霸道”,法律可不会让它生效的。

小李和几个朋友报了一个旅游团,准备去海边好好玩一玩。

在签订旅游合同的时候,合同里有一堆密密麻麻的小字,导游就催促着他们赶紧签字,说都是些常规的东西。

等他们到了旅游目的地,发现很多和当初宣传的不一样。

说好的海景房,结果离海边老远,只能远远看到一点海;说的是每餐都有海鲜大餐,结果海鲜少得可怜。

小李他们很生气,就找旅行社理论。

旅行社的人拿出合同说:“你们看,这合同里写了,旅行社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旅游安排,游客不得异议。

格式合同中条款无效的案例

格式合同中条款无效的案例

《合同法》第四十条【格式条款的无效】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1、居间人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以委托人陈传实不履行房地产买卖合同为由要求给付违约金被驳回案2004年5月,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原告)和陈传实(被告)达成协议,被告委托原告向房主购房,如果被告在提出的条件满足时,不达成协议,不履行合同的约定,除了给房主的定金5000元不予返还外,被告还需要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2500元。

后被告在同房主交涉时,由于对于某吉房是否包含两台空调等问题发生争议而没有达成协议。

后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12500元违约金。

广州市天河区法院认为原被告合同合法有效,被告违约,应该支付原告违约金12500元。

被告不服上诉,广州市中级法院认为原被告是居间合同,被告支付12500元违约金,应该是被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房主承担的违约责任。

虽然合同有约定违约金,但是如果允许原告这样的居间人收取违约金,则会出现被告这样的委托人既要向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又要向不是买卖合同相对人的原告支付违约金,这种约定加重了被告的责任,故该违约金条款为无效条款。

被告不能以意思自治为由将不合理的违约金条款强加给原告。

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2、南通新海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裴蕾物业管理合同纠纷案2003年,裴蕾(被告)向南通新海通有限公司购买房屋时,合同中约定“不得擅自封闭阳台”,后被告同南通新海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原告)签订合同约定“本小区不得封闭阳台”,后由于被告临近马路,灰尘大、噪音大,将阳台加装玻璃。

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拆除。

南通市崇川区法院认为原告以格式合同排除业主对阳台的专有支配权,该条款无效,被告加装玻璃窗,不影响小区美观,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上诉,南通市中级法院维持原判。

3、河南省万隆医药有限公司诉河南长通运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案河南省万隆医药有限公司(原告)委托河南长通运输有限公司(被告)运输货物,运输单记载运费5元,保价栏为空白。

合同范本错误案例分享

合同范本错误案例分享

合同范本错误案例分享在日常生活和商业活动中,合同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它是双方约定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文书,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和各方的权益得到保障。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合同范本中可能会出现错误,这些错误可能会给当事人带来严重的法律后果。

下面,我们将分享一些合同范本错误案例,希望能引起大家的重视。

案例一:合同主体不明确某公司与一家供应商签订了一份采购合同,合同中明确规定了采购的商品名称、数量、价格等条款。

然而,在合同签订后,供应商却无法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数量交付商品。

当公司要求供应商承担违约责任时,供应商却辩称合同主体不明确,他们认为合同中没有明确指出他们是与公司还是与公司的某个具体部门签订的合同。

由于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合同主体,法院最终无法确定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公司因此遭受了损失。

案例二:合同条款模糊不清小张与一家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了房屋的价格、交付时间、产权过户等条款。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小张发现开发商交付的房屋质量存在问题,并且交付时间也远远超过了合同约定的时间。

小张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但开发商却以合同条款模糊不清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例如,合同中对于房屋质量问题的定义不明确,对于交付时间的延误也没有明确的赔偿标准。

由于合同条款模糊不清,双方在违约责任的认定上产生了争议,最终小张只能通过诉讼来解决问题。

案例三:合同格式不规范小李与一家旅行社签订了一份旅游合同,合同中约定了旅游的行程、费用、保险等条款。

然而,当小李在旅游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需要旅行社承担责任时,旅行社却以合同格式不规范为由拒绝赔偿。

例如,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旅行社的免责条款,也没有在合同中明确告知小李旅游过程中的注意事项和风险提示。

由于合同格式不规范,小李无法证明旅行社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过错,最终无法获得赔偿。

案例四:合同遗漏重要条款小王与一家装修公司签订了一份装修合同,合同中约定了装修的项目、价格、工期等条款。

显失公平合同的案例

显失公平合同的案例

显失公平合同的案例一、背景介绍合同是双方或多方主体在自愿、公平、公正的基础上,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明确各自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文件。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有时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可能并不对等,甚至出现显失公平的情况。

本文将通过几个案例,对显失公平合同进行分析。

二、案例分析案例一:霸王条款某知名餐饮企业在其菜单上注明:“本店具有最终解释权”。

消费者在就餐过程中,若遇到问题需要投诉,往往难以得到满意的答复。

这种条款使企业在纠纷处理中处于绝对优势地位,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不公平的格式合同某在线旅游平台在用户预订酒店时,默认勾选了“我同意平台服务条款和隐私政策”的选项。

用户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了包含诸多不公平条款的格式合同。

例如,平台规定:“酒店预订一旦成功,不得退款”。

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在预订酒店时,往往没有充分了解合同条款,导致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

案例三:虚假宣传某保健品公司对其产品进行虚假宣传,声称该产品具有治愈各种疾病的神奇功效。

消费者在受到虚假宣传的影响下,购买了该产品,但使用后并未达到预期效果。

此时,消费者想要维权,往往面临举证难、周期长等问题。

三、解决办法针对显失公平合同的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解决:1.强化合同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公众对合同知识的了解和认识,以便在签订合同时,充分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

2.加大执法力度,对不公平格式合同、霸王条款等进行严厉打击,保护消费者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3.建立健全合同纠纷解决机制,简化维权程序,降低维权成本,提高维权效率。

4.强化企业社会责任,引导企业自觉遵守合同法律法规,公平对待消费者。

四、总结显失公平合同的存在,严重损害了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影响了社会公平正义。

通过分析其他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同时,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界应共同努力,消除显失公平合同的现象,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29种不公平合同条款及九起格式条款典型案例

29种不公平合同条款及九起格式条款典型案例

29种不公平合同条款及九起格式条款典型案例29种不公平合同条款及九起格式条款典型案例(2012-04-14 00:18:10)转载▼标签: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公用事业旅游合同朱应明律师杂谈分类:业务参考山西省公布29种不公平合同条款及九起格式条款典型案例近日,山西省工商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了首批29种涉嫌违法的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及查处的九起格式条款典型案例。

据了解,在2011年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开展的整治格式合同,打击“霸王条款”专项执法行动中,全系统共出动执法人员5902人次,出动执法车辆2331车次,检查企业1971户,检查合同9754份,查处合同违法案件1304件,罚款771.25万元,其中查处格式合同违法案件300件,罚款75.11万元,占整个案件总数的23%,备案格式合同达1513份,征集不公平格式条款300条。

合同纠纷呈快速上升趋势,整治格式合同侵权迫在眉睫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目前广泛应用于公用事业、通信服务、有线电视、物业管理、装饰装修、汽车销售、医疗服务、邮政、保险、消费贷款、房地产、经营性培训、旅游、运输、餐饮及其它服务业、大型商场、超市等垄断性行业和具有优势地位的行业之中。

据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数据显示,2011年全国工商系统12315受理的投诉纠纷中,合同纠纷占到总投诉的20%,比2010年增长了70%。

在此次公布的格式合同条款中,涉及房地产合同的“若购房者违反合同中的约定之任何条款,开发商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将所指商品房另行出售,购房者所付定金不予退还”等3种格式条款,公用事业合同中“新入网户必须缴纳100元话费,并定制新增业务包”等12种格式条款均被山西省工商局确定为“霸王条款”。

“从中不难看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合同纠纷呈快速上升趋势。

因此在全省进一步开展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专项行动,就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

合同格式条款处罚典型案例

合同格式条款处罚典型案例

合同格式条款处罚典型案例
嘿,朋友们!今天咱们来聊聊“合同格式条款处罚典型案例”。

先给你们说个例子哈,就像你去买个手机,那合同里写着“手机售出一概不退”,这合理吗?哇塞,这不是霸王条款嘛!
咱说有个服装店,在他们家办了会员卡,结果合同里有一条写着“本店有权随时更改会员卡使用规则”。

就好像你正走在路上,好好的突然有人告诉你路不能走了一样,这多让人憋屈呀!凭啥呀?消费者的权益在哪呢?这不就是典型的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嘛,就得罚!
还有啊,一些房产合同里写着“开发商对房屋质量问题概不负责”。

哎呀呀,这房子可是老百姓花大价钱买的,出了问题还不管,合适吗?这就好比你买了个面包,店家说坏了也不负责,那谁能接受呀!
再比如租车的时候,合同写着“车辆任何损坏都由租客承担全部费用”。

可万一车子本身就有问题呢?这不是把所有风险都推给租客了吗?这不公平!
这些例子是不是都很气人?这些不公平的格式条款就是在损害咱消费者的利益呀!我们必须要重视起来,让那些违规的商家受到处罚。

合同应该是
公平公正的,是保护双方权益的,而不是让一方占便宜另一方吃亏。

不能让这些不公平的条款横行霸道呀!我们要勇敢地维护自己的权益,让市场变得更加健康、公平。

所以呀,对于那些不合理的合同格式条款,就得严惩不贷!让他们知道,消费者可不是好欺负的!。

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案案例分析

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案案例分析

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案案例分析XXX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案案例分析一:案情事实XXXX年XX月XX日,我局执法人员接消费者举报,对当事人经营产所进行检查,发现位于XX路XX号XXX经营的小家电商店发放的宣传单中有包括“向各位顾客承诺:此广告绝对真实,如本广告不真实,愿赔偿来回车费100元”,“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本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等字样,当事人当场无法提供营业执照。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福建省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

2009年11月3日,经报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XXXX年XX月XX日起,当事人在租赁的店面中开始经营小家电商品。

当事人因刚开业不久为促进销售,印制了一批有奖销售广告宣传单用于宣传。

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有消费者依广告上的宣传前往该店购买商品,但觉得该店销售的商品价格虚高,就决定不买,要求当事人按广告上的承诺赔偿车费100元,当事人拒绝支付并声称其拥有最终解释权,并利用广告单中的最终解释权做出对自己有利的解释,侵犯了消费者利益。

据当事人陈述,因刚开业不久,生意不好,销售所得和店内的其他开支相抵,并无利润。

当事人承认上述事实。

二:处理结果根据《福建省实施办法》第六十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害消费者权益,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处罚:1、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3000元。

三:案件分析一、格式条款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另根据《福建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拍卖须知或者特别约定、销售推介、服务单据、商业广告、通知、声明、店堂告示、购物凭证、数据电文、电话卡、短信息、因特网页面中的条款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格式条款”。

因格式条款罚款的案例

因格式条款罚款的案例

因格式条款罚款的案例案例背景某市市民小李在购买一款手机时,发现手机店的销售员向其推荐了一款手机,并告知其有一份手机保修的格式条款需要签署。

小李在未仔细阅读和理解该格式条款的情况下,在手机销售员的强烈推荐下签署了该格式条款。

当手机出现问题时,小李发现该格式条款中包含了一些消费者不利的条款,例如保修期限短、保修范围窄等。

此时,小李想要维权,但却发现该格式条款中规定了若消费者提出维权申诉则需支付高额罚款的条款,这使得小李深感困扰。

案例分析在这个案例中,小李作为一名消费者,在与手机店进行消费交易时受到了该格式条款的限制。

小李在签署该格式条款时并未仔细阅读和理解其内容,而仅仅是听从了销售员的推荐而进行了签署。

该格式条款中含有对消费者不利的条款,在消费者提出维权申诉时需要支付高额罚款,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对格式条款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规定。

小李在受到该格式条款限制时就涉及到了合同法的相关问题。

我们接下来就该案例进行分析阐述,重点是因格式条款罚款的问题,在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之下,消费者在遭受因格式条款罚款的情况下,可如何进行维权,并为了规避这种情况提出建议。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格式条款是一方当事人为订立一揽子合同提供的,对另一方当事人不具体约定的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格式条款应当按照另一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的通知或者交易习惯进行约定,如对格式条款之约定与另一方当事人的通知或者交易习惯存在冲突,则应当按照另一方当事人的通知或者交易习惯进行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应当符合当事人的通知和交易习惯,并且不得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这些法律规定,那些不符合通知和交易习惯,并且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格式条款都是无效的。

解决建议针对因格式条款罚款的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建议:1. 提高消费者的法律意识,教育消费者在签署格式条款之前要仔细阅读并理解条款内容,尤其是对其中潜在的风险要有充分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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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格式条款违法案例
以下是一些合同格式条款违法的案例:
1. 不公平的合同条款:一家电信公司签订的合同中,包含了一些不公平的条款,比如要求用户支付高额的违约金,而不提供合理的解决方案。

这种合同条款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规定。

2. 欺诈性合同条款:一家投资公司签订的合同中,含有一些欺诈性的条款,比如承诺高回报率但没有明确风险提示,或者隐瞒了一些重要信息。

这种合同条款违反了《合同法》中关于充分、真实、明确的规定。

3. 强制性合同条款:一家银行签订的合同中,包含了一些强制性的条款,如要求客户授权银行自行修改合同内容。

这种合同条款违反了《合同法》中关于自由意思表示和平等主体地位的规定。

4. 违反公序良俗的合同条款:一家餐厅签订的就餐合同中,包含了一些违反公序良俗的条款,比如明确规定不承担食品安全责任,或要求顾客在发生纠纷时不得向法院寻求解决。

这种合同条款违反了《民法总则》中关于公序良俗的规定。

这些案例表明,合同中的条款应当遵循相关法律的规定,满足公平、真实、明确的要求,不得损害消费者权益或违反公序良俗。

如若发现以上违法行为,当事人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寻求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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