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方人治-法治假设的差异及影响分析
中西政治文化中“人治”与“法治”比较-精选文档

中西政治文化中“人治”与“法治”比较中国的基层官员经常为这样的情况而烦恼,即面对一些上访群众的极端行为,如果满足其诉求,又会催生更对极端行为;如果置之不理,又会积累社会矛盾、影响长治久安。
处理也不对,不处理也不对。
这种进退失据的困境,反映了我国法治意识的缺失。
那么中国为什么法治意识相较于西方显得那么单薄呢?这恐怕要对比中国与西方传统政治文化的源头,从中或许我们可以找到些许原因。
一、中西政治传统中对“人治”与“法治”理解存在巨大差异中国古代的“法治”概念来源于法家之言,它的含义是指用法律来治人,即把法律当成治人的工具;而在西方传统的政治中,法治的含义是“Rule of law”,即法律的统治,意味法律是最高的统治者,任何人都要受法律的约束。
两者的本质区别在于,前者的核心在于权力制约,亦即治官,而后者的核心在于治民。
儒家是中国传统政治思想的代表。
儒家崇尚人治论,主张贤人政治,认为道德高尚的人应居于王位。
人治论的理论基础是性善论,认为人可以成为道德高尚的人。
因此,儒家在政治上寄希望于统治者的道德自律,对统怡者的人性采取了一种非常信任的态度,而忽视了对统怡者的外在制约。
儒家的贤人政治学说为最高统治者赋予了最好的德性,同时也赋予其最高的权力。
尽管儒家“圣王”说的初衷是只有圣人才有资格做王,而在政治实践中则是王最有资格做圣人。
与儒家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西方法治理论中的“中人”说,其不承认有什么道德超人,统治者与普通人的道德水平并无区别,而且都存在着人性的弱点。
因此,西方“法治”两个基本点:一是保权即保护人民的权利(Right),二是限权即限制统治者的权力(Power)。
正是因为中西传统文化的差异,对“人治”与“法治”的理解相距甚远,导致中国传统文化中“法治”思维的单薄,人们维护自身权利的意识很差。
究其原因,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说,“让一个人来统治,这就在政治中混入了兽性的因素。
” 同时,马克思也曾说:“君主政体的原则总地说来就是轻视人、蔑视人,使人不成其为人。
中外法治理念差异

中西方法治理念差异我们都知道,法治思想起源并完善于西方社会。
中国建设法治国家,在很大程度上借鉴了西方成功的法治经验和法治文明的成果。
现代意义的法治是源于西方的法治观和法治体制,中国传统的法治观和法治体制体现的法治实质上是人治。
在不同的社会背景和经济条件下,中外法治理念形成并出现较大差异.下面我想简单探讨一下中外关于法治实践性理念的差异,以下纯属个人观点,如有评论不当,还请老师包涵.探讨西方社会的法治思想当然要从其滥觞时期开始研究.以苏格拉底之死为例: 众所周知, 苏格拉底晚年被奴隶主贵族以”慢神”和”腐蚀青年”为由关押起来, 并由一群鞋匠、裁缝和不识字的游民所组成的审判人员判处苏格拉底死刑。
他的弟子们认为, 老师所犯之罪是莫须有的并做好一切准备帮助老师越狱, 但苏格拉底拒绝了,他说: 如果我逃离雅典等于是践踏了雅典的政府和法律, 如果人人都践踏法律, 造成法律的裁决失去权威, 雅典就不能苟存。
可见, 苏格拉底是一个纯粹的法律实定主义者 , 坚信法律的效力只适合于法律体系本身制定的规范与制度。
苏格拉底认为法律是至上的、正义的、公平的, 有良知的人首先是遵守法律的人, 服从法律是公民的天职、责任, 更是一种公民对于国家的义务。
为此, 即使他的学生们给了他再生的机会, 可他还是选择面对死亡。
苏格拉底心中的”神”大约不是雅典神庙里供奉的”神”, 如果雅典公众是”酣睡者”的话, 那么苏格拉底便是”唤醒者”, 在酣睡者与唤醒者之间, 立场截然相反, 意愿完全相悖.这就像苏格拉底不由自主地站到了雅典公众的对立面, 为他的死, 提供了必然性。
这里涉及对苏格拉底心境的分析, 在他的心中, 人民对于他的裁判是集体智慧的产物, 具有权威性, 雅典人民根据公众制定的法律将其送上断头台, 是人民意志的体现, 是雅典民主的最佳印证, 即使他内心认为雅典人民对他的审判是不公正的, 他的心中亦充满了对法律的虔诚与信仰.就像苏格拉底一样,在大多数西方人心中,法律必须被信仰, 否则它形同虚设, 它不仅包含有人的理性和意志, 而且还包含了他的感情、他的直觉以及他的信仰.信法,守法,用生命捍卫法律威严,像一个卫道士一样做出牺牲,坚守着法律应有的强制性.苏格拉底对后世西方人的法治思想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但在法律问题上, 与苏格拉底同时期的我国的孔子支持的是一种伦理法,这种伦理法是以宗法人伦道德为基础, 主张德主刑辅, 讲求仁政。
中西方文化的差异

中西方文化的差异中西方文化的差异可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性善与性恶中国人相信人本性善,西方人相信人本性恶。
中国人是农业文明,土地固定、人员固定,是熟人社会。
在熟人社会中,熟人的约束,使得村民更多展示了人本性善的方面,性恶被抑制了。
而西方人是海洋游牧文明,游走不定,是生人社会。
在生人社会中,缺少熟人,人与人之间时刻保持着警惕,使得西方人更相信人本性恶。
善分为真善与伪善,恶分为真恶与伪恶。
真恶不可怕,惹不起可以躲,要是实在是十恶不赦,会有法律惩罚。
但是伪善就不一样了,因为它无法分辨,无法制裁。
二、人治与法治中国人是人治国家,西方人推崇法治。
中国的人治思想来自性善,正是因为相信人本性善,所以才会相信有永远不犯错误、即便犯了错误,也会自我纠正的大贤。
所以说性善和人治是中国立国的根本,是一对不可拆分的“双胞胎”。
所以中国人是人治国家。
西方人相信性恶。
崇尚理性的西方人认为,人是神与兽的结合体,及时是最好的人也不能消除兽性和私人感情,这种兽性和私人感情一旦获得没有限制的权利的辅佐,就会无限制的膨胀。
所以西方人推崇法治。
三、集体与个体中国文化看重整体,西方文化尊重个体。
一方面,中国是农业文明社会,通常是以家庭生产和消费为单位的小农经济。
在大工业机械生产之前,由于农业生产非常繁重,依靠个人的力量无法完成,所以得依靠家庭甚至是家族的力量。
另一方面,中国人是靠天吃饭的,一年四季必须得是风调雨顺,中国人得依靠大自然,这就是天人合一。
所以中国人看重整体,人与人之间的整体和人与自然之间的整体。
西方的文化区别于中国,导致了西方人看重个人。
商业的根本是“利己”。
个人的利益、个性的维护成为商业运营的保证。
海外冒险也需要合作,但是因为贸易是流动的,那么合作也是流动的,而不是固定的。
为了保证贸易的顺利进行,能够做到的,就是在遵守契约的前提下,每个人的个体权益得到最大的限度的保障。
所以西方人尊重个体。
总的来说是地理位置倒置了不一样的经济基础与文化。
最新 从法制史角度看中西法治的差异-精品

从法制史角度看中西法治的差异摘要:中西法治存在诸多差异, 通过民主与自由、道德与法律、贫富与权贵、行政思维与法律思维的比较, 对我国不崇洋媚外也不故步自封的法治改革有借鉴意义。
关键词:民主自由; 道德法律; 贫富权贵; 官员思维;Abstract:There are many different in the rule of law between Chinese and western, through the comparison in democracy and law, morality and law, rich and powerful, administrative thinking andlegal thinking, reference to the reform of the rule of law for us.Keyword:democracy and freedom; morality and law; rich and powerful; official thinking;一、民主与自由现代的中国与西方社会都在建设自己的法治社会, 但两者法治的形式与内容是有区别的, 这源于深远的历史传统。
西方倡导法治是自由的依靠, 它维护了在法律禁令范围之内为所欲为的自由。
苏格拉底指出正义的法律必须合乎人们的利益, 能够促成人们美好而公正的生活[1], 西方的法治应当是自由的化身。
而中国法治可以比作民主的化身。
单从法治的实施者——法官的产生看, 我国由人民选举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的院长;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选举地方各级法院院长和地方各级检察长。
选举制度是中国的产物, 因而法治自然带有极大的民主色彩。
西方学者认为人民主权往往是潜在的暴民统治, 但并不能证明中国把民主当作法治的着重点就必然导致暴民统治, 因为人民具有不平等的能力与水平, 如果未受教化且缺乏才干的个人成为统治者极有可能导致暴民统治[2], 但如果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 经过层层选拔的众多优秀者集体统治, 导致暴民统治的可能性就会大大减少。
中西方人治\法治假设的差异及影响分析

中西方人治\法治假设的差异及影响分析人性善恶的话题是古今中外哲学家、伦理学家争论的焦点。
从价值形态来看,善恶是人性价值的正反两个方面都有其积极和消极的因素;从中西方人性论的传统发展来看,中国传统是坚信人性本善的,而西方传统则抱持人性本恶的基本信念。
通过叙述中西方先哲对人性争论的焦点和对其价值取向的睽异来管窥二者对中西方治国建构的影响。
标签:人性;幽暗意识;人治;法治D91 人性善是儒家思想的核心在中国两千多年前的春秋战国时期,儒学始祖——孔子,就已经提出了仁的人格品性及性相近,习相远的人性善思想,这是平等在中国人性学上最早的依据。
人性善集大成者是同时期的孟子,他从天赋四端即仁、义、礼、智和主体的角度为中国的仁政提供了理论基础并虔诚地相信人性是善的,还从道德立场论证,人的思想和行为达到道德标准的要求后人不仅是幸福而且是高尚的。
相反,苟子持人性恶的观点,他认为人都具有趋利弊害的本性并将人性恶划分为好利、疾恶和耳目之欲。
人为了满足自己的私欲及追求利益而操戈相斗,如是“修身成圣”和“化性起伪”便是去恶向善的桥梁。
此外,告子是“人性空白”的代表。
他的“生之谓性”的论点清楚地表明了人的自然属性不具有道德意义就像无墨的白纸一样,白纸是人的本性而代表道德的墨则是人为的勾画,是后天的环境或人为的加工对人的影响造就了人性是善或恶。
到北宋时期的王安石则有“有情然后善恶形为”的说法认为情合于理时则善;不合于理时则恶。
因此,他认为人性的善恶与“情”和“理”有不可脔割的关系。
儒家代表人物世硕也明确指出,人具有善恶两种自然属性,后天的成长会造就向善或向恶的发展,认为人的天性中,同时具有善恶两种因素,两者混杂而善人恶人之分则取决于后天的修养,激发善的因素便成为善人而发扬恶的因素则为恶人。
后世赞成此观点的代表人物有董仲舒、杨雄、王充、韩愈等人。
罕譬而喻,传统儒家人性中从整体上强调人具有的善性以及力导人避恶趋善,虽然荀子认为人性恶但是从化性起伪到修身成圣这一终极儒家理想却是没有迁变的并和西方传统人性恶有本质的区别,是儒家人性思想在治国建构、励精图治方面力推德治或人治的逻辑前提。
中美大学治理特征的“人治”与“法治”比较

中美大学治理特征的“人治”与“法治”比较谢丽明晰中美大学治理特征,是中国高等教育“双一流”建设的必经之路。
中美大学的内部治理特征存在着明显的差异性,中国大学由于法律不健全、科层次管理以及人情社会的原因,表现出人治的大学治理特征,其具有灵活性、高效性、创造性的优势,也具有随意性、专制性及恶化竞争的缺陷;美国大学由于法律公约、法律意识以及法治传统,表现出法治的大学治理特征,这种治理特征具有规范性、公平性、权威性、透明性的优势,但也具有低效率、不及时和刻板性的缺陷。
大学治理是一个广泛而综合的过程,它不仅包括教育行政管理与教学质量管理,还包括通过学术和行政管理机构、资金与产权结构、督导评估机构等的合理设置与安排,形成一个制度化的结构,也就是大学治理结构,用以保证大学内部机制的有效运行。
“双一流”建设是目前中国大学所面临的共同问题,总所周知,美国作为拥有最多的世界一流大学、一流学科,学术水平和创新能力稳居世界前列的高等教育强国,这于其先进的大学治理经验密不可分。
中国作为拥有众多高等教育机构的高等教育强国,在自身悠久发展历程中也沉淀了宝贵的治理经验。
为了进一步建设世界一流的高水平大学,我们必须明晰中美两国在大学治理特征上的差异性,从而明确各自的利弊,推动我国大学治理结构的完善,适应高等教育的“双一流”建设趋势。
1 中国大学内部治理特征——人治中国大学内部治理的组织机构与制度安排是在国家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国家法律规定下依法运行的,国家法律的不全面不完善,使得我国大学内部治理出现了人治代替法治的现象,所谓人治即校园治理过程中由个人或极少数人意志来决定学校发展政策和方针,而法律处于从属地位。
1.1 我国大学内部人治的原因首先,相关法律规定不健全。
我国国家法律规定的漏洞导致大学治理组织运行的无章可循,人治占据主导地位。
第一,《教育法》与《高等教育法》有关规定表述冲突,《教育法》中规定学校工作由校长负责,《高等教育法》规定由党委领导、校长负责,二者冲突与矛盾。
人治与法治辨析

人治与法治辨析人治与法治是两种不同的政治文明类型,二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从历史发展和现实实践看,二者之间有着紧密的联系。
从二者的含义来看,人治与法治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前者指以人治人,后者指以法治人;从二者的基本特征来看,人治与法治都是对政治权力的制约,都强调权力的独断性和权威性,但人治强调权力的独断性和权威性,法治强调权力的合法性和统一性。
本文将从人治与法治的概念、区别、意义、中国传统历史文化中人治与法治的关系以及法治建设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这几方面进行分析。
人治与法治的概念人治与法治的概念源自于西方,二者存在着很大的差异,然而在当代中国语境中,二者经常被混为一谈。
实际上,法治与人治是一对既相区别又相互联系的范畴。
从历史和现实角度看,二者既有联系,也有区别。
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包含着丰富的人治思想,它不仅为法治的确立提供了文化渊源和思想基础,而且对于我们正确理解和处理人治与法治的关系也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
法治是一种从历史和现实来看都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的治国方式。
但是,必须坚持人治与法治相统一的原则。
坚持人治与法治相统一的原则就是既要反对人治,又要反对法治。
人治与法治的区别二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人治与法治是人治与政治与法律的关系;法治是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结合;人治与法治都要求民主、自由、平等、正义等价值理念;人治与法治都具有相对独立性和多样性。
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它指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以法律来治理国家,从而保障人权和限制权力。
从国家和社会治理的角度看,法治是政治文明的基本内容、基本方式和最高阶段。
从历史上看,人治与法治是不同性质、不同形态的概念。
中国古代的人治与中国现代法治都是一个历史过程。
从世界范围来看,任何一个国家的人治与法治都不可能在完全意义上等同。
实现中国现代法治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历史任务。
人治与法治的区别是一个既有理论层面也有实践层面的问题,它在我国既不可能简单地从正面回答也不可能从反面回答,只能采取辩证分析的态度。
浅议中西法文化的比较——从人治与法治说起

国的商品经济和民事法律关系的发展 , 在法制上形成“ 重刑轻 民” 的特
够 生存 , 因此个人不具有独立发展 的条件 , 也就不可能生成 自由 自主 的主体权利意识。( ) 自然经济 占主导地位的社会形态中, 3在 小农虽 然人数众多, 但他们彼此之 间并没有发生广泛的联系, 也就不 能成为
( )重农抑商” “ 一 “ 与 重商政策”
中国传统 的法文化 , 主要成型于漫长 的封建社会时期 。 中国封建
社会的经济形态是小生产方式的 自然经济 , 农业和封建土地所有制构
是法要贤人来制定; 二是法 要贤人来执行 。 贤人在执行中会使不善之 成了社会经济的基础 , 劳动的主要客观条 件是土地 , 而封建统治者在
牢牢控制土地 的同时, 也牢牢控制 着土地上 的劳动者 。这种经济形 长期采取“ 重本抑末 “重农抑商” 、 的经济政策 , 极大地限制 了古代 中
表, 包括汉 以后的某些先人, 则认为法律 比贤人更重要 。一为贤人难 态和经济关系决定了: 1封建统治者为维护其赖 以生存的经济基础 , ()
于法制现代化必然要涉及社会文化及其精神价值基础 的变迁, 当借 适
鉴 域 外先 进 的法 制 文 明成 果 , 别 是 西方 发 达 国家 较 为 成 熟 的法 制 文 特
明成果对中国的法制建设是有利的, 但是, 我们也不 能盲 目地囫 囵吞
枣 , 应 取 齐 精 华 , 其 糟 粕 。因 此 运 用 比较 的方 法 探 究 中西 法 文 化 而 去
L g l y t m n o it e a S se A d S ce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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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方人治\法治假设的差异及影响分析
摘要:人性善恶的话题是古今中外哲学家、伦理学家争论的焦点。
从价值形态来看,善恶是人性价值的正反两个方面都有其积极和消极的因素;从中西方人性论的传统发展来看,中国传统是坚信人性本善的,而西方传统则抱持人性本恶的基本信念。
通过叙述中西方先哲对人性争论的焦点和对其价值取向的睽异来管窥二者对中西
方治国建构的影响。
关键词:人性;幽暗意识;人治;法治
中图分类号:
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1)16-0227-02
1 人性善是儒家思想的核心
在中国两千多年前的春秋战国时期,儒学始祖——孔子,就已经提出了仁的人格品性及性相近,习相远的人性善思想,这是平等在中国人性学上最早的依据。
人性善集大成者是同时期的孟子,他从天赋四端即仁、义、礼、智和主体的角度为中国的仁政提供了理论基础并虔诚地相信人性是善的,还从道德立场论证,人的思想和行为达到道德标准的要求后人不仅是幸福而且是高尚的。
相反,苟子持人性恶的观点,他认为人都具有趋利弊害的本性并将人性恶划分为好利、疾恶和耳目之欲。
人为了满足自己的私欲及追求利益而操
戈相斗,如是“修身成圣”和“化性起伪”便是去恶向善的桥梁。
此外,告子是“人性空白”的代表。
他的“生之谓性”的论点清楚地表明了人的自然属性不具有道德意义就像无墨的白纸一样,白纸是人的本性而代表道德的墨则是人为的勾画,是后天的环境或人为的加工对人的影响造就了人性是善或恶。
到北宋时期的王安石则有“有情然后善恶形为”的说法认为情合于理时则善;不合于理时则恶。
因此,他认为人性的善恶与“情”和“理”有不可脔割的关系。
儒家代表人物世硕也明确指出,人具有善恶两种自然属性,后天的成长会造就向善或向恶的发展,认为人的天性中,同时具有善恶两种因素,两者混杂而善人恶人之分则取决于后天的修养,激发善的因素便成为善人而发扬恶的因素则为恶人。
后世赞成此观点的代表人物有董仲舒、杨雄、王充、韩愈等人。
罕譬而喻,传统儒家人性中从整体上强调人具有的善性以及力导人避恶趋善,虽然荀子认为人性恶但是从化性起伪到修身成圣这一终极儒家理想却是没有迁
变的并和西方传统人性恶有本质的区别,是儒家人性思想在治国建构、励精图治方面力推德治或人治的逻辑前提。
2 人性恶是西方传统思想的核心
在西方,由于《圣经》中的“原罪说”人们对人性认识的主流思维是“人是靠不住的”,这种思想根深蒂固以至于在西方人性的探索中,从古西腊到现代,立于不败之地的显赫地位。
在基督教思想史上最早把宗教上的“罪过”与人性联系在一起的人是中世纪著名
神学家及哲学家德尔图良,此
说为“原罪”教义最早的看法,后来为基督教大师奥古斯丁加以系统阐释与发挥并对后世人性价值的认同影响深远。
此外,在西方早期传统文化中,自智者派代表人物普罗泰戈拉提出“人是万物的尺度”的著名命题以后,先哲们开始把焦点从自然界转移到人本身来并对人性问题做了更精深的论述。
古西腊时期,柏拉图就对理想国的阐述立足于人性恶的假设并深刻指出人性在欲望的诱惑下会显得不堪一击,愚昧、贪婪和不义等不可战胜的弱点会被诱发而作恶。
亚里士多德认为,人的本性使人都难免有感情,而人又不能完全消除兽欲因此在执政时引起偏见就在所难免。
17世纪英国政治家、哲学家霍布斯断定人性是利己的,人类行为的根本原则就趋利避害,弱肉强食乃是自然生存的法则并认为人的欲望是无限的,人与人之间都会用伤害他人的方法来达到一己私利人类便不可避免地陷入“人与人如狼”的混战状态。
由于上述原因,他提出两条人性假设,一为人类是贪婪的,二为人是自然理性的。
18世纪苏格兰哲学家休莫也断言人生而是自私的。
“在自然性情方面,我们应当认为自私是其中最大的”,如是他提出了著名的政治理论命题“无赖假定”。
此外,19世纪德国哲学家费尔巴哈从他的人本学唯物主义出发论证人的本性是趋乐避苦的,人最内在的本质表现在“我欲故我在”的命题中,必然要汲取一切有利于生命和享受的东西,逃避危害生命和引起痛苦的东西。
最后,波德莱尔认为人存在的本身
就是一恶,自然或一切顺应本性的、未经人努力改造过的东西,无论是自然界还是社会、不管是物质的还是精神的,都是恶活动的结果。
因此而豪言:“恶不劳而成,是前定的;善则是某种艺术的产物。
”
3 人治是人性善的价值体现
中国古代社会的传统政治制度建立在以天、理、性、德、礼等封建伦理道德内容基础上,以家庭或家族规范推演出了整个社会关系制度,这种思想表现为中国古代社会推崇的圣人政治或仁政上,它诉求于道德影响力而建立一种政治秩序,这种政治架构不是立足于社会的制度体制,而是立足于统治者的个人魅力或道德,这种个人魅力或道德的形成是以人性善为基础的自我反省和自我升华,而在原则上这种德治又在事实上流化为人治。
社会的安定、政治的昌明不以民主为基础,而是以君主的道德水准来决定是否能够任贤纳士,是否能够励精图治从而达到和谐繁荣,此也关系国家的安危兴衰。
儒家主张入世、积德行善和为政以德,尤其是统治者应该有最好、最高的圣人之德,只有符合圣人的标准才能治国也才能被荣膺帝王的称号。
孟子在性善论的基础上提出了仁政的思想,提倡“以德服人”,反对“以力服人”统治者要做道德的楷模。
他重义现而轻利的思想表明他反对统治者为自己的私利而去做危害整个封建统治的事情并力求以不惜舍弃私利甚至生命把维护封建统治搁置第一位,这就是今天所说的勤政、廉政的雏形。
而汉代的董仲舒推
出“天人感应论”不仅只在于宣扬君权神授的思想,更重要的是在道德层面以“以德配天”来警告统治者勿施暴政,规劝统治者要实行德治,以便缓和矛盾。
宋明理学关于德治之说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系统化程度,其中程颢、程颐是其杰出代表人物,为君尽君道;为臣尽臣道;为政以道;以顺民心为本;以厚民生为本;以安而不扰为本。
等等是二程思想的主要内容也是南宋时期宋代理学集大成者朱学派的核心思想。
因此,“修身成圣”、“以德配天”、“内圣外王”“德治”等口号是对统治者道德上的希望和诉求是建立在人性善的基础上的,它强调人是可以为善行的以及如何修身成圣以德治国,强调统治者个人的道德因素对整个封建制度的制订和执行的影响
更体现了儒家人性核心价值在治国建构以及政治制度中的影响,从人性善为逻辑前提而提出了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内圣外王和德政合一的儒家治国理念。
4 法治是人性恶的价值体现
针锋相对的是,西方先哲提出了基于“性恶论”而产生的法治优于人治的思想。
人性恶论真正被西方人广泛接受有依于基督教宣扬的“原罪论”以及盛极一时的罗马帝国,在这两股力量的推动下,原罪论成为西方普遍的传统信仰,也成为西方法治形成的思想基础。
洛克基于性恶论提出把政治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对外权利三种,认为立法权高于其它两种权利,但其还是要受人民的制约,一旦人民发现立法行为与他们的委托或契约相抵时,人民仍享有最
高的权力来罢黜或更换立法机关。
孟德斯鸠继承并发展了这一思想其在《论法的精神》中正式提出了基于人性恶的“三权分立”理论,对西方政治体制的建构产生了决定性的影响。
人性的消极因素使人们产生对权力的怀疑和国家的不信任,认为权力和国家从建构到产生再到运作都是由人来掌控的,因此权力与国家都是人性恶的产物,只要一有可能人性不可抗拒的缺点就会作恶。
因此“三权分立说”指出一切权力都易受到滥用,而防止权力泛滥成灾的“防火墙”莫过于权力本身。
如是,西方政治制度的建构理念由通过法律使权力相互制约和相互平衡以控制权力滥用便应运而生。
亚里士多德说:“当脱离法律和裁决的时候,人就是最坏的动物。
”他明确提出“法治优于一人之治”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
此外,西方传统文化中浓厚的“幽暗意识”对人性深刻体察及其悠久的性恶论传统对政府建构模式也产生了深远影响。
人性恶的假设与法治密切相关,人性恶的假设作为对人性的终极假设,断然否定了圣人救世的可能性。
它既解构了期望哲学王或圣君完美救世的价值基础,又为“法律至上“、“法律的统治”确立了逻辑前提。
法治假设认为人具有与生俱来且不可战胜的恶,因此对人治不仅是道不同不相为谋,更是釜底抽薪的,那么从制度层面以防范人性弱点便成为法治主义者的永恒关怀。
“不信任是每个立法者的首要任务,法律不是针对善,而是针对恶制定的。
”由此,宪法和法律对公共权力进行制约的基础便是出于人性恶的假设,法律的权威高于统治者的权威,失去法
律的统治必定造成暴政。
在人性恶论者的思维中,凌驾于法律之上的君主专制和极权政体是与诸如自由、平等、正义和人权相悖的,要实现自由、平等、正义和人权只能寄希望于法治。
正如法国的霍尔巴赫所说:“凡是实行法治的地方,人民是自由的;凡是有人统治法律的地方,人民便是奴隶。
”如是,西方国家在此人性理论为基础上迈向了法律至上的法治理想之程。
参考文献
[1]李泽厚十年集中国古代思想史论[j]安徽文艺出版社第三卷,1994,(1).
[2]俞荣根.儒家法思想通论[m].南宁:广西人民出版社,1992-4-1.
[3][英]大卫.休谟.人性论(上卷)[m].西安:陕西师范大学出版,2000.
[4][英]洛克.政府论下卷,叶启芳等译[m].北京: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
[5][德]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
[6][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出版,2009.
[7]柏拉图,张智仁,何勤华译.法律篇[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