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无罪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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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词格式(合同诈骗罪)8篇

刑事辩护词格式(合同诈骗罪)8篇

刑事辩护词格式(合同诈骗罪)8篇篇1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XXX条的规定,我接受本案被告人XXX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人,为他进行辩护。

在接任此案之前,我已深入研究并全面了解了人民检察院对本案的起诉书,仔细查阅了相关的案卷材料,同时与被告人进行了面对面的交流,充分掌握了他的个人陈述及对本案的看法。

基于此,基于对法律和事实的全面考量,我将在接下来的辩护中为被告提出我的观点。

一、对公诉人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认定公诉人指控XXX犯合同诈骗罪,对此我持异议。

在我对案件的理解中,公诉人所提供的证据并不能充分证明被告人有诈骗的主观意图和行为。

被告人XXX在与他人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始终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诚实守信地履行合同义务。

即使有违约行为,也并非出于诈骗的主观意图。

二、对被告人XXX行为的法律定性关于合同诈骗罪,需要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XXX条规定的几个要素。

在此案中,公诉人提供的证据并不能充分证明被告人XXX的行为完全符合这些要素。

特别是在主观意图方面,被告人XXX 并没有诈骗的意图,他尽力履行合同,但在实际操作中因为各种原因未能达到合同目标。

这并不能构成合同诈骗罪的主观要素。

因此,我认为公诉人对被告人XXX的合同诈骗罪的指控在法律定性上存在偏差。

三、对被告人XXX的量刑建议考虑到被告人XXX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实际情况以及他的个人态度,我认为在量刑上应当予以考虑。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XXX条规定了对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况。

因此,我请求法院在判决时充分考虑被告人的具体情况和案件的实际情况,对他公正量刑。

四、对被害人的建议在此案中,被害人可能因为合同未能完全履行而遭受损失。

我呼吁公诉人在处理此案时,与被害人进行沟通,尽可能地帮助被害人从其他途径获取补偿,减少其损失。

同时,我也建议被害人从此次事件中吸取教训,提高合同意识和风险意识。

五、辩护总结总的来说,我认为公诉人对被告人XXX的合同诈骗罪的指控在法律定性上存在偏差。

合同诈骗罪无罪辩护词

合同诈骗罪无罪辩护词

合同诈骗罪无罪辩护词尊敬的法庭:本人作为被告方所指派的辩护律师,在本案中拟定一份《合同诈骗罪无罪辩护词》,希望通过本次辩护,阐明我方的辩护观点,全面展示事实真相。

一、双方基本信息被告方:XXX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方”)原告方:XXX个人(以下简称“原告方”)二、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1. 身份(1)被告方:XXXXX(2)原告方:XXXXX2. 权利(1)被告方:在合同期限内收取原告方所支付的工程款,并按照双方协商的履行方式进行工程的施工、完工及验收。

(2)原告方:支付工程款,并要求被告方按照协商的履行方式进行工程的施工、完工及验收。

3. 义务(1)被告方: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方式进行工程的施工、完工及验收,并在约定期限内收取工程款。

(2)原告方:支付工程款,并要求被告方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方式进行工程的施工、完工及验收。

4. 履行方式(1)被告方:按照双方协商的方式进行工程的施工、完工及验收。

(2)原告方:支付工程款,并对工程进行监督及验收。

5. 期限(1)被告方:根据合同约定,在约定期限内完成工程的施工、完工及验收,并收取工程款。

(2)原告方: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工程款,并对工程进行监督及验收。

6. 违约责任(1)被告方:若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原告方因此所产生的损失。

(2)原告方:若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因此产生的违约金及赔偿。

三、需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被告方在工程施工、完工及验收过程中,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相关法规,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国家有关标准。

四、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在合同签订之初,双方已经明确了各自的权力和义务,被告方要求按照协商的履行方式进行工程的施工、完工及验收,原告方支付工程款,并要求被告方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方式进行工程的施工、完工及验收。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已经在合同中有了详细的规定,被告方已经按照约定履行相应义务,并在约定期限内完成了工程的施工、完工及验收。

合同诈骗罪辩护词

合同诈骗罪辩护词

合同诈骗罪辩护词
尊敬的法庭和陪审团:
我作为合同范本专家,对于合同诈骗罪有着深刻的理解和专业
的知识。

在本案中,我将就被告所涉及的合同范本问题提出辩护词,以证明其无罪。

首先,合同范本专家在起草合同范本时,注重合同的合法性和
有效性。

合同范本专家并非合同的签署方,其责任仅在于提供合法
合规的范本,而非涉及合同的具体执行和履行。

因此,被告无法对
合同的具体执行过程负责。

其次,合同诈骗罪需要证明被告有意欺骗对方,使其误以为合
同内容与事实不符。

然而,合同范本专家提供的范本仅为参考,客
户在使用过程中应当对合同内容进行充分审查和确认,以确保其符
合实际情况。

被告并无意图欺骗他人,其所提供的合同范本并非直
接导致他人误解或受骗。

最后,合同范本专家在提供合同范本时,均在合法合规的范畴
内进行操作,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

被告并无违法行
为,其所提供的合同范本均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故意违法或欺诈
的行为。

综上所述,被告作为合同范本专家,无罪辩护。

合同范本专家
的职责仅在于提供合法合规的范本,而非涉及具体合同的执行和履行。

被告并无意图欺骗他人,其所提供的合同范本均符合法律规定。

敬请法庭和陪审团公正裁决,谢谢!。

合同诈骗罪无罪辩护词范本

合同诈骗罪无罪辩护词范本

合同诈骗罪无罪辩护词范本尊敬的审判长、法官、陪审员:本案的被告在协商合同并签署之后,因交付期限延误导致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被起诉为合同诈骗罪。

我作为其辩护律师,认为被告不应承担合同诈骗罪的法律责任。

本辩护词如下:一、双方基本信息原告:XXX公司被告:XXX实业有限公司签订时间:20XX年XX月XX日二、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1. 原告身份:是一家正规的商业公司,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

2. 被告身份:是一家实业公司,也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

3. 合同权利:双方签署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文本,具有强制力,并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合同的权利由原告承担。

4. 合同义务:双方都有相应的义务来实现合同的目标和要求。

原告的义务是按时交付货物,被告的义务是按时付款。

5. 履行方式:原告通过海运的形式将货物运送到目的地,在收到付款后发货。

被告需要按时收到并支付货款。

6. 履行期限:根据合同的规定和商业实践,双方约定了合同的履行期限,以便在合同期限内完成履行义务。

7. 违约责任:如果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则应向另一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三、需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双方必须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包括合同法和其他适用的法律法规。

如果合同规定与法律法规相冲突,则应以法律法规为准。

四、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本合同条款明确指出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按照其规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和享有各自的权利。

合同的解释和执行应以协议为准。

五、明确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本合同是一份正式的合法文件,具有法律效力。

双方必须遵守其约定,因违反合同而产生的任何争议都应在法律框架内解决。

本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是可执行的。

总之,被告按照合同规定支付了违约金,并且对原告方进行了恰当的协商和支付。

被告没有任何合同诈骗罪的故意和恶意行为。

因此,被告的行为符合合同法的规定,不应该被判处合同诈骗罪的法律责任。

不构成合同诈骗罪辩护词成功案例

不构成合同诈骗罪辩护词成功案例

不构成合同诈骗罪辩护词成功案例辩护词:不构成合同诈骗罪辩护词成功案例尊敬的法官、陪审团成员,大家好!今天,我作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为大家呈交这份辩护词,辩护我所代理的被告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详细阐述被告人的情况和辩护观点。

首先,合同诈骗罪要求被告人具备明知他人无力支付的故意,而被告人并没有明知他人无力支付,并没有故意进行诈骗。

被告人与被害人在签订合同时,都是本着互利的原则进行的,双方均有自愿达成协议的意愿。

被告人并没有对被害人隐瞒自己的真实意图或故意制造虚假陈述,从法律上来说,这并不构成诈骗。

其次,被告人在签订合同时,也并没有引诱、胁迫或利用其他不正当手段来欺骗被害人。

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双方都是在平等的条件下进行协商,并且在法律的框架内完成的。

被告人并没有利用职务之便或其他非法手段来胁迫被害人签订合同。

因此,被告人并没有故意构成欺诈行为。

第三,被告人所签订的合同是基于对市场行情、经济变动以及市场风险的个人判断和预测。

虽然最终合同所得的利润未能达到预期,但这并不能作为构成合同诈骗罪的依据。

在商业交易中,风险是存在的,买卖双方都需要承担一定的风险。

被告人在签订合同时,并没有承诺无条件盈利,也没有做出虚假宣传或夸大自己能力的行为。

因此,被告人的行为并未构成欺诈。

最后,由于被告人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并没有诈骗的故意行为,其所得利益也并未超过合同本身的约定。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构成合同诈骗罪需要数额较大且情节严重。

然而,在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所涉及的金额相对较小,并且并没有对被害人造成巨大的损失。

因此,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构成合同诈骗罪的法律标准。

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的行为事实和法律规定,我坚信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请求法庭公正、客观地审查本案,并判决被告人无罪。

谢谢!。

合同诈骗 辩护词

合同诈骗 辩护词

合同诈骗辩护词
尊敬的法官、陪审团成员:
我作为被告的辩护律师,现就本案合同诈骗指控提出以下辩护词:
首先,我要强调的是,我的当事人并没有进行合同诈骗的行为。

合同诈骗是指以虚假陈述或者其他欺诈手段,使他人在订立、履行、变更合同过程中产生错误意志,达到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

然而,在本案中,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我的当事人有意欺骗或采用任何虚假陈述来诱导对方签署合同。

事实上,他只是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并没有过分利用或损害对方的权益。

第二,我要指出,对于涉及合同争议的案件,存在合同解释的争议问题。

根据我所了解到的证据,我们将质疑原告对合同条款的解释是否正确以及是否符合实际意图。

合同是双方自愿签署的法律文书,应当以双方真实意愿为准。

如果存在争议,法院有责任依法进行合同解释并确认各方的权利义务。

第三,我要重申的是,我当事人的行为并未导致对方遭受经济损失。

合同诈骗必须涉及对方在经济上的损失,而我的当事人根本没有通过任何手段获取非法利益或导致对方遭受损失。

相反,他恪守承诺,并按照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以保护双方权益。

最后,我要强调的是,合同诈骗的指控需要有充分的证据支持。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指控必须以确凿的证据为依据。

然而,在本案中,原告并没有提交足够的证据证明我的当事人有意参与合同诈骗行为。

相反,我们提供了相关证据来证明他没有采取任何欺骗手段或故意误导对方。

综上所述,基于上述理由,我要求法庭对于合同诈骗的指控对我的当事人进行无罪判决。

感谢法庭审议。

刑事辩护词格式(合同诈骗罪)5篇

刑事辩护词格式(合同诈骗罪)5篇

刑事辩护词格式(合同诈骗罪)5篇篇1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XXX条的规定,我接受XXX 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的犯罪嫌疑人XXX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人,为他进行辩护。

在担任辩护人之前,我详细研究了人民检察院对本案的起诉书,查阅了相关案卷材料,与犯罪嫌疑人XXX进行了深入的会见,并对相关证人进行了询问。

同时,我对现场进行了勘察,收集、整理了大量证据。

基于对以上事实和证据的全面分析,我对本案有了基本的认识和观点。

现在,我向法庭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关于本案的基本事实XXX在从事商业活动中,涉嫌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涉案金额较大。

然而,在对相关证据进行深入分析后,我们发现起诉书所述的部分事实并不清晰明确。

例如,关于XXX如何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细节,以及受害方对此的认知程度和反应等细节性事实需要进一步查证和明确。

同时,在案卷材料中并未充分展示XXX的主观恶性程度以及其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实际影响。

二、关于本案的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然而,在本案中,我们需要关注以下几点:一是XXX的行为是否完全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二是其主观恶性程度是否达到了刑法规定的程度;三是其行为是否对社会造成了严重危害。

目前看来,公诉人提供的证据并不能充分证明上述几点。

因此,我们需要更为深入地对案件进行分析和探讨。

三、关于本案的量刑建议在考虑量刑时,我们需要充分考虑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程度、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实际影响以及犯罪后的态度等因素。

本案中,虽然XXX涉嫌合同诈骗罪,但在对其行为进行深入分析后,我们发现其主观恶性程度并不深。

同时,他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悔过并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工作。

因此,我建议法庭在考虑量刑时充分考虑上述因素。

四、对本案的综合评价总体来说,我对本案持谨慎态度。

合同欺诈罪无罪辩护词【精编版】

合同欺诈罪无罪辩护词【精编版】

合同欺诈罪无罪辩护词【精编版】
尊敬的法庭:
本案涉及被告被指控合同欺诈罪之罪名。

在这份辩护词中,我们将陈述被告的辩护观点,以证明他应当被宣判无罪。

首先,被告坚决否认涉及任何合同欺诈的行为。

他认为,合同欺诈罪是一种需要有明确故意和欺骗意图的罪行。

然而,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在本案中并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有故意进行欺骗的行为。

其次,被告主张他在签署合同时是诚实守信的。

他遵守了所有合同条款和义务,并没有故意产生任何虚假陈述或隐瞒相关信息。

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被告遵循了合同的约定,提供了约定的产品或服务,而且没有从中牟取不当利益。

他认为,这些事实可以证明他没有犯下合同欺诈罪。

第三,即使某些事实可能被证明有误导或引诱性,被告并没有故意欺骗对方达到自己的目的。

他强调,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很可能
发生误解或错漏,但这并不能自动归罪于被告。

合同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双方应对其内容负责。

最后,鉴于上述观点和证据的缺乏,我们请求法庭公正地审理本案,并宣判被告无罪。

谢谢法庭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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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无罪辩护词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受本案上诉人张某献的近亲属的委托,受河南神鹰律师事务所的指派,作为张某献合同诈骗一案上诉人张某献的辩护人,依法参与本案二审的诉讼活动,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望合议庭合议时予以参考。

本辩护人认为:张某献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更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4条规定的任何一项合同诈骗罪的情形,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张某献无罪。

一、张某献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也不具有诈骗的故意,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本案是以张某献个人合同诈骗罪对张某献进行指控并作出了一审判决,但事实上,张某献的行为系职务行为而非个人行为,不能认为张某献的行为是个人行为。

因为:在起诉阶段以及在原一审中本辩护人已经向宝丰检察院及宝丰县法院提交了“乡煤公司证明二份”,可以证明:乡煤公司同意刻制汝州办事处专用章和使用汝州办事处业务专用章。

这就充分证明张某献在合同以及补充协议上加盖“乡煤公司汝州办事处业务专用章”是乡煤公司的授权。

至于以该汝州办事处没有营业执照而否认其对外的法律效力的说法根本不能成立。

因为: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规定办事处应当办理营业执照。

没有办理营业执照不能成为对外无效的理由。

张某献作为乡煤公司办事处的负责人,对外具有以乡煤公司办事处名义签订合同的权利,能够收取合同价款,张某献的行为应认定为职务行为,所收取的万元,其中包括:万元计划费、给李某利保证金30万元、运煤服务费万元等等均应从这万元中扣除。

所以拉煤的价款绝对不应是万元,而实际上站的原煤吨数为吨。

按每吨650元,实际价值为元,远远超过升辉公司所支付的实际用于拉煤的款数。

所以张某献根本没有非法占有他人款项的目的,之后由于升辉公司没有按合同特别是《补充协议》第三条“《煤炭买卖合同》中的第五款中的计划下达后交计划数量的煤款,应为交发运计划数量的煤炭款的80%”的约定履行义务,即按所报计划数为13056吨,单价为650元每吨,总价款应为8486400元,那么80%则应为6789120元,即万元。

这样乡煤公司分别于XX年11月11日及XX年11月18日向升辉公司送达《通知》、《紧急通知》,升辉公司收到后以“因我公司资金周转问题须延迟,望谅解”为由,而未予及时付款,那么乡煤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7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的规定,主张先履行抗辩权,不给升辉公司发煤是合法的。

该纠纷明显属于买卖合同纠纷,应属于民事纠纷。

更何况直到现在站台上仍有几千吨的煤存放,张某献根本没有携带对方当事人交付的款项逃跑,其人在、财也在,对方当事人完全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来主张自己的权利。

刑法上不应作考量,这样才符合我国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戎庄货场现存原煤的数量以及质量与合同已付款相比存在差额,也不能成为指控犯罪的事实。

XX年8月28日的煤炭买卖合同的价格明确约定为650元每吨,但起诉书上都不知从何处而说成是550元每吨,另外,请注意,XX年10月22日乡煤公司汝州办事处与新余市松地贸易有限公司所签订的《协议书》中明确对购煤价格进行约定“2万吨 600元每吨,万吨 650元每吨,1万吨 740元每吨,最低5千吨760元每吨。

”“甲方要在XX年11月份前拉完......”可以看出,如果升辉公司按煤炭买卖合同“第二、收货人名称、发到站、品种、质量、交货方式、价格”中的“6、煤炭数量,不低于2万吨每月”履行合同,那么,乡煤公司可以享受到2万吨 600元每吨的优惠价,这样明显有每吨50元的差价可赚,再加上服务费每吨10元,乡煤公司有60元每吨的可得利益,正是由于升辉公司的违约(见XX年11月12日的通知,及XX年11月18日的紧急通知),不能按照煤炭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将13056吨80%及650元每吨共计6789120元如数付给乡煤公司,才造成了煤无法发运的后果,同时,也使煤位由于只拉了5000吨左右而按 750元每吨结算,才形成了所谓的“高买低卖”。

这恰恰是对乡煤公司所造成的损失的依据,而不能成为指控犯罪的事实。

这种违约的代价,显然应由升辉公司承担,所以才有了在汝州市公安机关立案后,升辉公司多次要求承办人员出面以普通人员调解,并多次答应给乡煤公司赔偿损失数十万元的事实。

这也足以证明对方违约给乡煤公司所造成的损失客观存在,而不能以此来认定张某献犯合同诈骗罪。

至于站台上目前的原煤数量、质量与合同约定不符以及与所付款300多万元不符同样也不能成为合同诈骗罪的理由。

根据李某利、张某献所述以及汝州市人民法院(XX)汝民初字第1336号民事调解书可以证实,当时共计拉煤的价款是380万元,远比对方所付的300多万元还多,之后,由于升辉公司违约,不能支付煤款,尚欠943348元未付,因而经新余市松地贸易有限公司与李某利及乡煤办事处协商于XX年1月10日将债权转让给李某利个人。

所以,才经汝州市法院调解达成了调解书,以货位上的原煤吨抵给上述欠款,抵偿吨原煤递给李某利,是由于在抵偿原煤时,煤价跌落,经过结算出来的,且经过汝州市人民法院的认可。

故李某利将吨原煤拉走的行为并不违法,原煤原吨数约为吨,实际拉走1400多吨后下余3500多吨。

如果要装车还可以临时组织煤源,所以同样不能以原煤多少来认定涉嫌犯罪。

至于原煤的质量,由于原煤在站台上风吹雨淋、日晒雪打造成质量下降已成必然,所以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也非常正常,这恰恰是合同纠纷的一个方面,也不能成为合同诈骗的证据和事实。

一审法院以开封发电公司的证明认定以河南葆源实业有限公司发运煤不会被接收,计划就无法实施,明显不符合事实。

实际情况是:大多数企业均不具有单独审批车皮计划的资格,那么他们要车皮则要通过其他企业进行代批,这样就形成了发运单位与实际发货(供货)单位不同的情况,尽管开封发电公司与葆源实业公司无合同关系,但并不意味着开封发电公司与其他公司没有合同关系,从天心区法院(XX)天民初字1908号民事判决书中可以看到,宝丰升辉公司与湖南色色氧化学有限公司签订的《燃煤地方采购合同》中明确约定:湖南有色氧化学国贸有限公司向宝丰升辉公司采购混煤,交货地点为:中电投河南电力有限公司开封发电分公司……由此可见乡煤公司找葆源公司并以其名义申报车皮计划并向开封发电分公司发煤是有关联的,并非不予接受,而是应该能够接受的,或通过委托或债权转让的方式进行结算。

但一审法院根本不了解现实情况和其中的内在联系,以此为由否认以报批计划和补充协议要求升辉公司支付80%煤款的合理性、合法性的理由根本不能成立。

并认定“张某献用张某新支付的购煤款购煤并将煤运到合同约定的戎庄车站后,用不能履约的铁路计划要求升辉公司支付计划煤款的80%,造成升辉公司违约的假象,达到其不履行合同的目的。

”的说法更是不符合事实。

以此认定张某献构成犯罪更是毫无根据的。

二、张某献不具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财物的事实。

1、XX年8月28日《煤炭买卖合同》是真实的,不存在“冒用河南省乡煤工贸有限公司名义”的事实。

从上所述可以看出:乡煤公司是授权张某献以乡煤公司汝州办事处的名义开展业务活动的,这有上述书证可以证实。

所以崔明尚所谓的章是张某献自己私刻的以及买卖合同崔明尚不知情的说法是不真实的。

更何况XX年8月28日的“内部协议”更进一步证明乡煤公司对于张某献代理乡煤公司与升辉公司签订《煤炭买卖合同》是认可的。

这“内部协议”足以证明乡煤公司并非不知道该宗买卖合同,而是完全知情,只是害怕承担责任而故意歪曲事实,甚至崔明尚称“不知情”以及“这个内部协议是事发后,为了做手脚把时间提前”的说法根本不能成立。

至于把买卖合同第一页去掉,更换成升辉公司是否构成对乡煤公司的冒用,本辩护人持不同看法:XX年8月28日的合同尽管刚开始所谈的客户是湖南的一家公司,也就是宝丰县升辉公司的下游客户,但由于各种原因,要求更换成宝丰县升辉公司,所以经与宝丰县升辉公司协商并征得崔明尚的同意,将XX年8月28日的合同的第一页去掉,由宝丰县升辉公司业务员彭某根据双方的约定,打印了第一页拿给宝丰由张某新签字、盖章后拿到乡煤汝州办事处,由张某献在几份合同上加盖了“河南省乡煤工贸有限公司汝州办事处业务专用章”,加盖好后,分别由升辉公司及乡煤汝州办事处保存一份合同。

对于使用加盖好公章的“空白合同”。

这在实践中非常普遍,特别是有些公司、企业为了加大购销力度,经常加盖好印章的“空白合同”交给业务员,办事人员带着去参加订货会、洽谈会、博览会等等,这样往往自己的一方是确定的,而另一方则是不确定的,签订合同的对方会由于各种原因而产生变化,而我们都知道《合同法》规定了要约与承诺,仅仅协商只是要约引诱并不构成合同法上的合同,所以与湖南公司的接触、协商并未形成合同法意义上的合同,因为合同并没有形成,对方也没有签字、盖章。

所以XX年8月28日的合同的签订对象并不确定,完全可以改变,这是合同法以及其他法律所不禁止的。

之后随着协商的进一步深入,湖南有色国贸有限公司与宝丰升辉公司签订了合同,这样就不再与乡煤公司签订合同,而由宝丰升辉公司代替国贸公司与乡煤公司签订煤炭买卖合同。

这是升辉公司明知的,所以彭某在证明中(见卷第119-120页)明确承认“XX年9月底,宝丰县升辉实业公司给湖南有色氟化学国贸有限公司发开封电厂电煤,我们公司又招聘了禹大顺来公司联系业务,与河南省乡煤工贸有限公司签订协议,我公司带去了合同底稿文本要张某献签字盖章,张某献和禹大顺商量后将第二页换掉了,我们又带回宝丰公司商量后,由禹大顺起草了一份补充协议”。

由此可见,更换合同的某一页是双方协商合议的结果,并非张某献单方行为,更非故意的诈骗行为。

结合以上现实情况,使用加盖好印章的空白合同与他人签订合同,根本不能成为合同诈骗的理由。

另外,按照《煤炭买卖合同》第八条的约定,“合同期限:自XX年8月18日至XX年12月31日至,本合同签字生效。

”所以即使不加盖印章也可以生效,因而所谓的公章的问题,更不能成为诈骗的理由。

特别是根据《合同法》第10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以及《合同法》第32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的规定,“签字”合同成立完全是合法的,也就是不管乡煤公司是否盖章以及是否备案、批准均不影响XX年8月28日的合同的成立及效力,更何况“内部协议”已经进行了追认,更进一步证明XX年8月28日的“煤炭买卖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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