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 刑法课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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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欺骗罪课件18页PPT

诈骗罪的认定
• 1与盗窃罪的区别: • 第一:客观上,被骗人是否有处分能力?所有权
人与占有权都有处分权,如果无处分权人实施处 分行为,不构成诈骗,只构成盗窃。 • 如刚刚提到的三角诈骗中提到的让人取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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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主观上,被骗人是有处分的意图。这里的处分意 图就是交付占有,占有必须是具有社会观念意义 上的占有,而非单纯的控制。下面举俩个例子
• 一个完整的诈骗行为必须有四个阶段:欺骗行为, 陷入认识错误, 作出处分,取得财产。如果缺乏 任何一个环节,都可能导致不构成诈骗罪或者诈 骗未遂。
1诈骗行为
• 这也就是所谓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不过,需 要注意的是,在一般的交易中存在一定程度的夸 张和讨价还价,必须是关乎利益的重要事项的欺 骗,另外欺骗必须是具体的不能是抽象的。
2陷入错误认识
• 注意:机器人不能被骗,无处分能力之人也不能 被骗
3 作出处分
• 这里的处分必须和认识错误有因果关系,如果不 存在这种因果关系,则不构成诈骗罪。另外,被 骗人在主观上应该有交付占有的意思,如果没有 这种意思,也不构成诈骗罪。
4 取得财产
• 取得财产的主体可以是行为人或者行为人指派的 第三人,如果没有取得财物,就不能成立犯罪既 遂。取得的财物包括俩种:积极财产的增加和消 极财产的减少。
• 诈骗罪的主体:一般主体
• 诈骗罪的主观方面:故意,并且有非法占有公私 财物的目的。至于是否自己挥霍,转归第三人, 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特殊诈骗
• 1三角诈骗 • 一般的诈骗只有行为人和被害人,但如果被害人
与被骗人不一致,则可能出现三角诈骗的情况。
• 需要注意的是,在诈骗罪中,虽被骗人和被害人 可以不同,但被害人和被处分权必须是同一人, 当然这里的处分权人只要是社会观念上具有处分 权即可。不一定要求一定是所有权人。如保姆在 观念上就可以将西装交给洗衣店员工。
反诈骗防诈骗主题教育宣传授课PPT汇报演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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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诈骗 教育 打击违法犯罪
中小学生预防诈骗主题教育班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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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U FANG ZHA PIAN
提高安全意识、谨防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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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CONTENTS
行动,能让人生放射光彩。陆游说: “纸上 得来终 觉浅, 觉知此 事要躬 行。” 还有人 说,“ 时间给 空想者 痛苦, 给创造 者幸福 。”有 了梦想 ,就要 付出行 动,用 行动来 实现自 己梦想 。 行动,能让人生放射光彩。陆游说: “纸上 得来终 觉浅, 觉知此 事要躬 行。” 还有人 说,“ 时间给 空想者 痛苦, 给创造 者幸福 。”有 了梦想 ,就要 付出行 动,用 行动来 实现自 己梦想 。 行动,能让人生放射光彩。陆游说: “纸上 得来终 觉浅, 觉知此 事要躬 行。” 还有人 说,“ 时间给 空想者 痛苦, 给创造 者幸福 。”有 了梦想 ,就要 付出行 动,用 行动来 实现自 己梦想 。 行动,能让人生放射光彩。陆游说: “纸上 得来终 觉浅, 觉知此 事要躬 行。” 还有人 说,“ 时间给 空想者 痛苦, 给创造 者幸福 。”有 了梦想 ,就要 付出行 动,用 行动来 实现自 己梦想 。 行动,能让人生放射光彩。陆游说: “纸上 得来终 觉浅, 觉知此 事要躬 行。” 还有人 说,“ 时间给 空想者 痛苦, 给创造 者幸福 。”有 了梦想 ,就要 付出行 动,用 行动来 实现自 己梦想 。 行动,能让人生放射光彩。陆游说: “纸上 得来终 觉浅, 觉知此 事要躬 行。” 还有人 说,“ 时间给 空想者 痛苦, 给创造 者幸福 。”有 了梦想 ,就要 付出行 动,用 行动来 实现自 己梦想 。
前言 Supporting text here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正对高校师生的诈骗案屡有发生,犯罪分 子作案手段不断翻新,欺骗性强,严重扰乱正常的学校秩序或是 行动,能让人生放射光彩。陆游说:“纸上得来终觉浅,觉知此事要躬行。”还有人说,“时间给空想者痛苦,给创造者幸福。”有了梦想,就要付出行动,用行动来实现自己梦想。
第25章之三、诈骗罪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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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
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惟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 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1) 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 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 失的;(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 造成严重后果的;(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 返还的;(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7)曾因诈 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 严重后果的;(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民事法律行为(买卖、借贷、担保等),把 自己或第三人的财物交给了行为人。这种交 付使受骗者本人或第三人丧失了对财物的占 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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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某系一物资贸易公司的供销员,得知一大
型商场急需一批长虹彩电投放春节节日市场后, 遂主动找到该商场负责商品采购的经理,谎称 其所在公司有一批积压的长虹彩电,因该公司 急需周转资金组织新的货源,愿以优惠价格出 售给该商场。因该公司的售价的确比市场上的 长虹彩电的价格低,双方遂达成协议。结果, 该商场后来发现买回的“长虹”彩电是假冒产 品,致使该商场组织买回的这批彩电长期积压, 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
第二节 侵犯财产罪分述
三、 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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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诈骗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一)客体特征
(二)客观特征
1.行为人采用了欺骗手段 2.受害人发生了错误认识 3.受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实施了处分财产的行为 4.行为人获取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且数额较大
(三)主体特征
诈骗罪 刑法课ppt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达到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或者诈骗手 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第六条 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 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 第七条 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 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八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 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 案发后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诈骗财物及其孳息,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被害人; 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骗款物占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总额的比例发还被害人, 但已获退赔的应予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解释如下: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 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 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二条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 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1、 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 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2 、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3、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4、 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5、 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罪 课件

行为人获得财产包括两种情况: 一是行为人积极财产的增加,如将被害人的财产转移 给行为人占有;二是消极财产的减少,如使被害人减少或 免除行为人的债务。可见,这里的财产既包括有体物,也 包括无体物,还包括财产性利益。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 税专用发票或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它发票的,成 立诈骗罪。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 移动电话,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以诈骗罪定罪 处罚。
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 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本罪构成要件 (一)本罪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公 私财物,包括动产,也包括不动产。
因为诈骗是通过欺诈骗取被害人信任的方式侵占公私财 物,这样就有可能在不动产不发生位移的情况下,转移不动 产的所有权,如骗取他人信任将房屋产权证过户到自己名下。
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 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 据刑法第37条、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 刑事处罚: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 退赔的;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被害人 谅解的;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 巨大”的标准,并具有上述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 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本条规定的“其他严重 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二)本罪与特定诈骗犯罪的界限。侵犯财产罪一章 以外的其他诈骗罪(如: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票据 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 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是特殊 诈骗罪。本罪是普通诈骗罪。诈骗罪与其他各种具体诈骗 犯罪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诈骗罪课件

(1 ) 对于本案,有两种处理意见:分别是敲诈勒索罪和 诈骗罪。两者在犯罪主体,主观方面上一致,但在客体, 客观方面有所区别。 • (2 )以上述区别为基础,对本案作如下分析: 在客观方 面,被告人甲某及其同伙为达到其非法占有王某财物的目 的,虚构一个实际 上并不存在的宋某要对其报复的事实, 使王某陷入错误的认识,从而交付钱财。这种客 观方面 的表现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特征。相反,敲诈勒索罪的 观点所认为: 被害人王某心里确实感到受到强制,在这 种情况下,才决定交钱化“灾”,但王某对宋某的报复感 到恐惧,心理受到强制以致为摆平“矛盾”而交付钱财, 是以王某的 错误认识为前提的。被告人设置骗局的直接 目的正是要使受骗者陷入错误认识。统观被 告甲某及其 同伙的行为,都是以骗作为前提,作为主要手段,骗的特 征贯穿行为始终并 统领全部行为。
侵犯财产罪
诈骗罪
概念
• • • • 1目的: 非法占有 2方法手段: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 3行为: 骗取公私财物 4情节: 数额较大(3000元起刑)
*骗的认定:行为人设法使被害人在认识上产生错 觉,以致“自觉地”将自己所有或持有的财物 交付给行为人或者放弃自己的所有权,或者免 除行为人交还财务的义务。
案例分析1
• 2000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甲伙同乙,丙, 丁三人,对王某谎称其在工程承包中得罪 了宋 某,宋某要找人对其报复,并称对方 需要8000元钱,他们可以出面“摆平”此 事。王某 在感到害怕的情况下,将8000元 钱交给甲,甲等四人将钱瓜分。 • 分析:甲四人构成诈骗罪还是敲诈勒索罪
案例点评1
• (续)一般典型的敲诈勒索罪,是行为人自己对受害人将来或 当场实施威胁或 要挟,而本案是被告人及其同伙假借“他人” 对受害人实施报复为名对被害人实施威胁 ,这种威胁离不开其 所设的骗局,离不开被害人的主观错误认识。此种情形与在社 会上 制造、散布迷信谣言,引起他人恐惧,乘机以 帮助驱鬼消 灾为名骗取群众财物的行为相 类似,在司法实践中,是不能认 定为敲诈勒索罪的。 (3)从犯罪的客体来看,被告人甲某的虚假言论行为只侵犯了 单一客体即王某的财产所 有权,并没有侵犯其人身权利。虚假 言论本身并不会在客观上对王某人身权益形成 威胁。本案中, 让王某感到受到威胁某的授意,自己也没有表示如王某不交出钱财则代宋某 实施对王某的报复 行为。所以 ,被告人甲某没有也不会侵犯王 某的人身权益。 综上,本案被告人甲某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犯 罪构成特征,应以诈骗罪论处。
侵犯财产罪
诈骗罪
概念
• • • • 1目的: 非法占有 2方法手段: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 3行为: 骗取公私财物 4情节: 数额较大(3000元起刑)
*骗的认定:行为人设法使被害人在认识上产生错 觉,以致“自觉地”将自己所有或持有的财物 交付给行为人或者放弃自己的所有权,或者免 除行为人交还财务的义务。
案例分析1
• 2000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甲伙同乙,丙, 丁三人,对王某谎称其在工程承包中得罪 了宋 某,宋某要找人对其报复,并称对方 需要8000元钱,他们可以出面“摆平”此 事。王某 在感到害怕的情况下,将8000元 钱交给甲,甲等四人将钱瓜分。 • 分析:甲四人构成诈骗罪还是敲诈勒索罪
案例点评1
• (续)一般典型的敲诈勒索罪,是行为人自己对受害人将来或 当场实施威胁或 要挟,而本案是被告人及其同伙假借“他人” 对受害人实施报复为名对被害人实施威胁 ,这种威胁离不开其 所设的骗局,离不开被害人的主观错误认识。此种情形与在社 会上 制造、散布迷信谣言,引起他人恐惧,乘机以 帮助驱鬼消 灾为名骗取群众财物的行为相 类似,在司法实践中,是不能认 定为敲诈勒索罪的。 (3)从犯罪的客体来看,被告人甲某的虚假言论行为只侵犯了 单一客体即王某的财产所 有权,并没有侵犯其人身权利。虚假 言论本身并不会在客观上对王某人身权益形成 威胁。本案中, 让王某感到受到威胁某的授意,自己也没有表示如王某不交出钱财则代宋某 实施对王某的报复 行为。所以 ,被告人甲某没有也不会侵犯王 某的人身权益。 综上,本案被告人甲某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犯 罪构成特征,应以诈骗罪论处。
刑法诈骗罪课件

2.诉讼诈骗
• 这里是指通过伪造证据等方式来欺骗法院,获得 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这其实是一种典型的三 角诈骗。但是《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关于通过 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 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却认为:以非法占有 为目的,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裁判占有他人财 物的行为侵害的主要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 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 处理,不宜以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 在考试中,应当以此规定为准。
诈骗罪的认定
• 1与盗窃罪的区别: • 第一:客观上,被骗人是否有处分能力?所有权 人与占有权都有处分权,如果无处分权人实施处 分行为,不构成诈骗,只构成盗窃。 • 如刚刚提到的三角诈骗中提到的让人取衣案
• 2主观上,被骗人是有处分的意图。这里的处分意 图就是交付占有,占有必须是具有社会观念意义 上的占有,而非单纯的控制。下面举俩个例子
诈骗罪的特征
• 客体:公私财物所有权,不包括其他利益。 • 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 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 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 骗罪。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的,属于侵犯人身 权利罪。 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 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 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刑法已于 第193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3.赌博犯罪
• 赌博的输赢是不确定的,但以赌博的形式骗取钱 财,导致输赢是确定的,这也是一种特殊的赌博, 但司法实务却不认为这是诈骗,考试时还是应该 以实务为准。1991年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 室关于设置圈套引诱他人参赌获取钱财的案件应 该如何定罪问题的电话答复》规定:对于行为人 以营利为目的,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的行为, 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以赌博罪论处。
金融诈骗罪详细介绍PPT(38张)

四、金融凭证诈骗罪(194-2)
金融凭证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
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 单或其他银行结算凭证,骗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 为。
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194条、199条和200条的规定处罚。
五、信用证诈骗罪(195)
本罪提示:
本罪刑法无犯罪数额的规定。
的目的。 4、客观方面必须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
数额较大的财物。 刑法第196条明确规定了“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
的4种行为方式: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
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此为修正案五的修改);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
4、修正案五对第196条信用卡诈骗罪予以修改。
一、集资诈骗罪(192)
(一)集资诈骗罪的概念与特征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
诈骗方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1、客体为复杂客体。 2、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3、主观方面是故意,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4、客观方面必须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并且数额较大 非法集资,是指未经有关机关批准,向社会募集资金
(3)未将贷款按贷款用途使用,而是用于挥霍 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
(4)改变贷款用途,将贷款用于高风险的经济 活动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导致无法偿还贷款的;
(5)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改变贷款用途,造成 重大经济损失,致使无法偿还贷款的;
(6)使用贷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隐匿贷款去向,贷款到期后拒不偿还的; 等等。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诈
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 较大的行为。
1、客体为复杂客体。犯罪对象是贷款。 2、客观方面是使用欺诈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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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达到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或者诈骗手 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第六条 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 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 第七条 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 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八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 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 案发后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诈骗财物及其孳息,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被害人; 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骗款物占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总额的比例发还被害人, 但已获退赔的应予扣除。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为了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 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利用互 联网进行盗窃、诈骗、敲诈勒索
三千元人民币
长沙市诈骗罪量刑标准
1、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起点为五千 元; 2、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起点为五万 元; 3、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为 五十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解释如下: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 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 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二条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 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1、 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 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2 、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3、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4、 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5、 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二百六十六条 《法条》5-40
诈骗罪
谢佳钰 肖勇军 谢成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陈平
诈骗罪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二百六十六条 (法典5-38). 侵犯财产罪是指故意非法地将公共财产和公民私有财产据为已有,或者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 其罪名涵盖了包括诈骗罪在内的等一系列犯罪行为。而诈骗罪,主要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 实或者隐瞒真象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诈骗罪侵犯对象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这里主要指的是财物以外的利益,比如诱骗他人为自 己劳动,从而获得非法利益的,不构成诈骗罪。诈骗罪保护的是占有,对于他人非法所得而被骗来的钱 财可以构成诈骗罪。) 通常认为,该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 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 金融诈骗罪:我国法律除了在《刑法》第五章二百六十六条对诈骗行为做出了明文规定,还在《刑 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罪”中独立分出一个小节对金融诈骗犯行为做了相关规定. ---即第五节“金融诈骗罪”(法典5-28).
第三条 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 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谅解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第四条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诈骗近亲属的财物,确有追究刑事 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 第五条 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 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二)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三)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
两百条“单位犯金融诈骗罪的处罚规定”
金融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 取公私财物或者金融机构信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 金融诈骗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 一个犯罪类别。在金融领域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 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保险金等,或者进行非法集资诈骗、金融票 据诈骗和信用证、信用卡诈骗,其数额较大的犯罪行为的总称。 金融诈骗罪是从普通诈骗罪中分离出来的,但金融诈骗犯罪又不是传统意义上的 诈骗犯罪。 刑法将其从普通诈骗罪中分离出来,除了要分解诈骗罪这个口袋罪之外,更主要 的原因是为了维护金融管理秩序。
第十条 行为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 法追缴: (一)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 (二)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 (三)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 (四)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
金融诈骗罪的构成
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 一百九十三条“贷款诈骗罪”
一百九十四条”票据诈骗罪” “ 金融凭证诈骗罪”
一百九十五条“信用证诈骗罪”
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
一百九十七条“有价证券诈骗罪” 一百九十八条“保险诈骗罪” 一百九十九条 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删去本条内容 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十一条 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 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 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 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 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 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 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条第三款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 法第 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 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诈骗罪刑事处罚规定
根据《刑法》分则第五章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拘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 金或者没收财产。 特别注意: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 构成本罪。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诈骗罪并不限于骗取有体物,还包括骗取无形物与财产性利益。 ☆行为人实施了诈骗行为。至于诈骗财物是归自己挥霍享用,还是转归第三人,都不 影响本罪的成立。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如果诈骗数额较小,则不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