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权的法律特征
民法学简答精简

民法学简答精简《民法学》1.▲■【简答】简述我国民法的性质。
答: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2)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3)民法为实体法;(4)民法为私法。
2.●■【论述】试述民法各项基本原则的含义。
2013.01答: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其效力贯穿于各项民事法律制度之中的民法的根本规则,是民法立法的指导方针和解释民法规范、适用民法规范以及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1)平等原则。
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在具体的民事关系中互不隶属,地位平等,各自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
平等原则是民法的首要原则。
【单选】▲(2)自愿原则。
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以自己的意志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按照自己的意思和利益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3)公平原则。
是指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平衡各方面的利益,要求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4)诚实信用原则。
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诚实,守信用,善意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5)公序良俗原则。
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不得违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
1.■■【简答】简述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2012.01答: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主体、内容、客体。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人。
在我国,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和国家等。
(2)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亦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和义务。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民事法律关系的核心要素,决定着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
(3)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4.■■【论述】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的区别。
【2019年整理】第五编人身权练习题

人身权第三十二章、人身权概述一、单选题1、下列关于身份权的说法正确的是()A 身份权不可让与,也不可剥夺B 亲权的客体是未成年子女C 有些身份权中包含有义务成分D 亲属权的客体是成年子女2、下列权利中属于人格权的是()A 荣誉权B 名誉权C 亲权D 配偶权3、下列法律关系中属于民法调整的身份关系的是()A 继承关系B 雇主与雇工的关系C 父母与成年子女的关系D 受奖人对其荣誉证书的关系4、下列民事权利中,属于公民享有的身份权是()A 生命健康权B 姓名权C 名誉权D 荣誉权5、下列有关人格权与身份权的说法错误的是()A 自然人的人格权基于出生而取得,各主体的人格权是相同的;身份权基于主体具有的特定身份而产生,各主体的身份权往往不同B 人格权是支配权,而身份权具有支配权、请求权等多种成分C 人格权的利益只归属于权利人自身,有些身份权则主要为相对人的利益而存在D 人格权是无期限的,甚至可以延伸到权利人死后,身份权则以特定身份的存在为存续前提6、人身权具有何种属性?()A 不能转让B 可以转让C 不可以转让,但法律另规定的除外D 可以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7、下列人身权中,可以转让的是()A 名誉权B 配偶权C 企业法人的名称权D 荣誉权8、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企业法人有权转让其()A 营业执照B 荣誉C 名称D 名誉9、法人、个体工商户也享有人身权,包括()A 姓名权和名誉权B 名誉权和经营权C 经营权和隐私权D 名称权和名誉权10、人身权不具有财产内容,所以()A 人身权损害不能用金钱赔偿B 任何一项人身权都不得有偿转让C 对人身权造成损害不会影响主体的财产利益D 侵害人身权的民事责任不以损害赔偿为原则二、多选题1、下列权利中属于身份权的是()A 配偶权B 名誉权C 荣誉权D 监护权2、具体身份权包括()A 亲权B 亲属权C 荣誉权D 配偶权3、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 人身权是每个民事主体都享有的B 人身权不是每个民事主体都享有的C 公民和法人的人身权范围是一样的D 死人的名誉可以任意损害4、生命健康权包括()A 生命权B 身体权C 荣誉权D 健康权5、下列主体中,不享有名称权的是()A 公民、外国人B 自然人、法人C 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D 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6、下列民事权利中,不属于人格权系列的有()A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隐私权B 生命权、健康权、亲属权、名誉权C 身体权、健康权、监护权、名誉权D 姓名权、肖像权、监护权、名誉权7、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的()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侵害人赔偿损失。
人身权

(八)配偶权
配偶权是指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基本身份权,表 明夫妻之间互为配偶的身份利益,由权利人专属 支配,其他任何人均负不得侵犯的义务。 法律待征: (1)配偶权的权利主体是配偶双方。 (2)配偶权的客体是配偶利益。 (3) 配偶权的性质是绝对权。 (4) 配偶权具有支配权的属性。
(五)肖像权
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其肖像所体现的精神利益和物 质利益依法享有的排他支配权。 内容: 1.肖像制作权2.肖像使用权3.肖像维护权 侵权行为要件:(1)须有肖像使用行为。(2)须未经肖 像权人同意而使用。(3)须无阻却违法事由而使用, 虽然未经本人同意而使用像人肖像,但如果有阻却 违法事由,则该使用行为为合法。 肖像使用行为的阻却违法事由,主要包括: 1.为维护社会利益需要。 2.为维护公民本人利益的 需要3.为了时事新闻报道的需要而使用。4.现代史 上著名人物肖像的善意使用,亦为阻却违法。
(三)亲权的内容
(一)身上照护权 1、居所、住所指定 权 2、惩戒权 3、子女交还请求权 4、子女身份行为及 身上事项同意权和代 理 5、教育与抚养义务 6、赔偿义务
(二)财产照护权 1、财产行为代理 权 2、管理权 3、使用收益权 4、处分权
(四)亲权与相关权利的比较
(3)权利范围不同。亲权的权利范围仅限于对未成年 于女的教养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监护权的权利范 围包括对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人的身份利益支配权。如对已成年的精神病患者, 亲权不能按括之,只能由监护权进行调整。 (4) 权利内容不同。 亲权的内容包括对未成年于女 的教养和保护权;监护权的权利范围虽宽于亲权, 保其内容只具保护权,而不是有教养权的内容。因 而,在权利内容上,监护权窄于亲权。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简答题)模拟试卷23(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简答题)模拟试卷23(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题型有:1.1.简述身份权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正确答案:身份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在特定的社会关系中的地位和资格而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
今天,身份和身份权已经和历史上不平等、特权等含义完全无关。
身份权具有如下特征:(1)身份权属于人身权;(2)身份权必须以一定的社会关系中的地位或者资格作为前提;(3)身份权不直接体现财产的内容。
解析:本题考点为身份权的概念和特征。
本考点为近来新增考点,考生亦应十足重视。
知识模块:人身权2.简述免责的债务承担的要件和法律效力。
正确答案: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原债务人将全部债务移转给第三人承担而脱离债的关系。
免责的债务移转的要件包括:(1)须存在有效的债务。
(2)须有以债务移转为内容的协议。
该协议可以是第三人与债权人签订的,也可以是第三人与债务人签订的,还可以是债务人、债权人与第三人三方签订的。
(3)须债务具有可移转性。
凡性质上不可移转的债务以及当事人约定不得移转的债务,均不具有可移转性。
(4)须经债权人同意。
但在债务人、债权人与第三人三方订立债务转让协议时,因为债权人是该协议的一方主体,故无需另取得债权人同意。
此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债务移转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免责的债务承担的效力表现为:(1)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
(2)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从债务包括利息债务、违约金债务和损害赔偿债务等。
(3)新债务人不得以对抗原债务人的事由对抗债权人。
(4)由第三人为债权设定的担保,除担保人继续同意担保外,因债务承担而消灭。
解析:本题考点为债的变更。
债的变更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广义的债的变更包括债的内容变更与债的主体变更,狭义的债的变更仅指债的内容变更。
本题涉及的考点为债的主体的变更。
本考点为近来新增考点,提醒考生注意。
知识模块:债法概述3.简述债的概括承受的发生原因。
24.民法与民事诉讼法之二十四人身权

一、概念 (一)定义: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保护其名 誉不以被侮辱、诽谤等方式加以丑化的权 利。 (二)特征 1.主体为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也 应包括其他主体。
2.客体为名誉,即社会对某一民事主体的信用、 声望、品德、才干等方面的评价,具有客观性。 3.内容包括名誉维护权、名誉利益支配权。 二、侵权形态 1.侮辱,即采用书面、口头、暴力形式进行人 身攻击。 2.诽谤,即隐瞒真相、虚构事实并加以传播。 3.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使他人名誉受损。 4.批评文章基本内容失实,致使他人名誉受损。 5.批判文章反映问题虽基本属实,但有侮辱他 人人格的内容,致使他人名誉受损。
一、定义:自然人依法享有的维持自身生命 延续的权利。 二、特征 (一)主体仅限于自然人。 (二)客体为部分生命利益。 (三)内容系维持自身生命之延续。
思考:生命利益的支配权是否应当属于生命 权? 思考:对生命权的侵害应该如何救济? 思考:死刑是否涉及到对生命权的侵犯? 思考:堕胎是否涉及到对生命权的侵犯?
6.描写真人真事或事实上以特定人作为描写 对象的文学作品,对其进行侮辱、诽谤或披 露隐私,致使他人名誉受损。 案例:甲为某高中一年级女学生,学习优秀, 被同学乙嫉妒。乙在学校散布甲曾为同班另 一男生两次流产的谣言,致使甲很长一段时 间内心非常痛苦,直接影响到学习成绩。 试问:乙的行为侵害了甲何种权利? 思考:对名誉权的侵害必须有不特定第三人 的知晓,为什么? 注意:名誉权的保护及于主体死亡之后。
一、概念 (一)定义: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对属于自己 私人生活范畴的事项自由支配并排除他人 非法干涉的权利。 (二)特征 1.主体限于自然人。
2.客体为隐私,即自然人所拥有的与社会公 共生活无关的个人生活信息和个人生活资料, 包括年龄、身高、体重、三围、收入、饮食 喜好、性关系史、联系方式等等,要结合具 体情形判断。 3.内容包括隐私控制、利用、维护权。 案例:甲为某高中三年级女学生,因和同班 另一男生恋爱而致怀孕,秘密流产。后同学 乙私自偷阅甲的日记得知此事,并将甲流产 一事在同学之间传播,致使甲内心非常痛苦。 试问:乙的行为侵害了甲何种权利?
身份权包括

博学笃行自强不息
身份权包括
1. 身份认同:身份权是指每个人都有权利被独立确认自己的身份,
不受他人的侵犯或误认。
2. 个人隐私权:身份权还包括每个人的个人隐私权,即个人有权选
择保留自己的个人身份信息,并防止他人未经允许获取或使用这些
信息。
3. 社会身份平等权:身份权也涉及到每个人在社会中平等受到对待
和尊重的权利,不论其种族、性别、宗教或其他个人特征。
4. 经济身份权:身份权还包括每个人在经济活动中的权利,即每个
人都有权利追求自己的经济利益和发展,并不受歧视或不公平待遇。
总之,身份权是指每个人被独立认可和尊重其个人身份的权利,包
括个人认同、隐私、平等和经济权利。
1。
人身权

• 三、亲属权的内容 • 1、抚养、扶养权 • 2、赡养权 • 3、代理权 • 4、申请宣告失踪、死亡、申请宣告无民事
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权。
3.3 荣誉权
• 一、荣誉的概念和名誉的区别
荣誉的概念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评价说,认为荣誉是对自然人 或者法人的评奖。 第二种:奖励说,荣誉就是自然人、法 人获得的奖励或者光荣称号。
2.4健康权
• 健康权的内容 • 健康维护权、劳动能力保有、利用和发展
权。在特殊场合,也承认健康利益支配权 (危险性很大的体育竞技,如登山、拳击、 赛车和漂流等)。
2.5身体权
• 身体权与生命权
生命权是指不受他人之妨害,而对于 生命之安全享有一定利益之权利,其客体 为自然人的生命,生命依附于身体而存在, 身体依赖于生命的存在而存活。生命权的 法律意义在于活着,身体权的法律意义应 该在于身体的完整存在。
人身权
——人格权和身份权
第一章、人权概述
1.1、人身权的概念、特征 与分类 一、概念
人身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 以在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上所体现 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的利益为内容 的民事权利。
• 法律特征 • 1、人身权是民事主体固有的权利。
具体体现:①人身权的固有性。人身权与民事主 体存在的同期性,即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②民事主体的无意识性。法律承认自 然人的平等的人身权。 ③人身权的专属性。不能放弃、转让,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具体人身权的一部分内容可 以转让,但是其权利本身不能转让。
• 隐私权的特征 • 1、专属性 • 2、秘密性 • 3、可放弃性
二、隐私权的内容 1、个人生活安宁权 2、个人信息和生活情报的控制、保密权 3、个人通信秘密权 4、个人对其隐私的利用权
论述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论述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回答:我国民法基本原则包括:(1)权利神圣原则。
《民法通则》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此条文确立了我国民法的权利神圣原则。
权利神圣原则有如民法的私权神圣理念,包含了权利本位、权利不受侵犯等价值,并表现在人格权神圣和所有权神圣两项基本内容上。
权利神圣集中表现在民事权利不受侵犯,即民事权利应受法律之特别尊重和充分保护,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民事主体的权利,民事主体的权利非依法律程序不受限制或剥夺。
(2)身份平等原则。
《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
”此条文确立了我国民法身份平等的原则。
身份平等包含以下三层意义:①民事主体的权利能力一律平等;②民事主体平等地受法律保护;③当事人权利义务对等。
(3)意思自治原则。
《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
”此条文确立了我国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是私法自治理念的核心体现。
它是指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依照自己的理性判断,自主自愿地参与民事活动,处理自己在市民社会中的事务,不受国家权力或任何第三者的非法干预。
意思自治包含以下三层含义:①自我决定。
即民事主体完全依照自己的意志,自我决定参与民事活动的内容、对象、时间、地点、方式等,自由处置自己的事务。
任意处分自己的权利,不受任何外来意志的干预;②约定优先。
约定优先是指民法规范对民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没有规定而当事人有约定,或民法规范有规定但当事人另有不同或相反约定时,约定的条款优先于法定的条款而适用;③自己责任。
即民事主体对自己行为所产生的权利义务以及责任的后果:自动承担,自负其责。
(4)诚实信用原则《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此条文确立了我国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已经超出作为一般为人处世准则与商业道德的范畴,成为民法中的“帝王条款”,它至少包含以下四层含义:①民事主体应以忠实、宽宏、体谅之心态,进行民事活动,务求权利义务之对等与平衡,切忌损人利己、谋求不当利益之心理;②应遵循市场经济与商品交易之一般规律,进行民事活动和处分权利时务求各方利益之最大化,并充分尊重他人权利和利益,善意对待与之进行民事活动的其他民事主体,及时、完整地履行自己的义务;③禁止民事主体滥用自己的权利,以个人利益损害社会利益,换言之,民事主体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受到诚实信用原则的约束与限制,当处分自己权利而危及第三人或社会利益时,即构成权利的滥用,该行为不受法律保护;④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应以诚实信用解释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探求当事人进行民事行为时的真意,在立法有遗漏或矛盾时填补法律之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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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权的法律特征
一、什么是身份权?
身份权,是指公民和法人依一定行为或基于相互之间关系所发生的一种人身权利。
二、身份权的法律特征
(1)基于特定的身份关系而产生。
特定的身份关系是指基于民事主体的特定行为或其他法律事实而形成的人身关系,如基于出生而形成的血缘关系,基于收养而形成的收养关系,基于结婚而形成的夫妻关系,基于创作、发明而形成的著作权、发明权中的人身关系等。
(2)权利主体是具有特定身份的公民、法人。
(3)以特定的身份为客体。
三、身份权有哪些特征?
1.身份权以人格的独立和平等为前提。
古代社会,身份权曾盛极一时,家长权与夫权是其典型代表。
家长对子女的绝对支配,丈夫对妻子的人身支配,这都使得古代的身份权具有严重的人身依附性,体现了人格的不独立和不平等。
而现代社会,基于人格独立、平等和尊严基础上的人格权制度日渐昌盛,个人逐渐摆脱了封建的身份关系的束缚和家族权的支配而具有了独立、平等的人格。
在此基础上,形成了现代社会新型的身份权。
2.内容上权利与义务交融,身份权虽称之为权利,其实处于一个过渡阶段,是边缘形态的权利。
如亲权中的抚育子女权,其实这即是父母的权利,也是父母的义务。
3.身份权一般基于一定的亲属关系而产生,由自然人专属享有。
如亲权基于父母子女关系产生,配偶权基于夫妻关系产生等等。
4.身份权的主要包括亲权、配偶权、亲属权和荣誉权等。
四、身份权的基本类型
身份权请求权的类型具有特殊性,即除了包含妨害预防请求权和妨害排除请求权之外,还包括基于身份权的相对人违反身份权本身的请求权(即本权利请求权)而产生的作为请求权。
1.妨害预防请求权
2.妨害排除请求权
3.违反身份权本身的请求权而产生的作为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