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投资者保护涉及的十大法律问题
关于中小投资者法律保护若干问题的思考

L g S s m n S c t e aI y t e A d o i e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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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小投资者法律保护若千问题的思考
郝 立 辉
摘 要 在证券市场上大股东侵犯 中小股东的利益是普遍存在且严重的问题 , 如何保护证券市场中的中小投 资者的合法权
回顾我 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历史 , 我们发现, 在外国证券 市场上发 生的丑闻事件 , 在我 国短短的证券市场发展过程中, 几乎以同样或相 似的方 式一直在演绎着。从法律上保护投资者利益, 尤其是中小投 资 者的利 益历来 是各 国证券立法共 同遵守的一项基 本准则。 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现状分析 在我国当前由于投资者保护机制的种种缺 陷, 致使 中小股东的股 东权益保护不足, 中小股东的多项权益都受到 了不同程度的侵害。 具 体表 现 为 以下 几 个 方 面 : 第一 , 内部人或控股股东控制公司现象严重, 对此缺乏必要的约 束 。由于董事会和监事会成 员设置 问题, 公司董事会 的运作通常被关
一
善的法律法规, 明确各种禁止交易行为的法律界定, 对维护证券市场 的健康发展将起 到重要作用。 1在禁止交 易行为方面 。首先, . 要建立~种 自律机制 , 组织监督 管理证券交易活动的进行 。 其次, 在法律条文中明确规 定行为人要为
浅析当前上市公司投资者保护措施

浅析当前上市公司投资者保护措施作者:刘步泽来源:《消费导刊·理论版》2008年第17期[摘要]从各国保护投资者的经验看,目前我国应从法律、公司治理结构、道德和股权文化方面入手,完善投资者保护措施,提高投资者参与证券市场的积极性,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繁荣发展。
[关键词]投资者保护法律制度股权文化作者简介:刘步泽(1968-),男,研究生,陕西省宝鸡市93882部队财务科会计师,主要研究方向:军队财务。
投资者的积极参与是证券市场的生命之源。
一个股市是否能有持久的活力,是否能实现配置社会资源的功效,主要是看中小投资者是否活跃。
在我国,沪深两市截止到2007年底累计开户数达到1.4亿,这表明我国越来越多居民参与证券市场。
但是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出现持续的震荡和下降,上证综指从6124点的峰值跌至3000点以下,给投资者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损失和影响投资者的持股信心。
在股市的波动造成投资者的利益损失和信心严重受挫时,如何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增强投资者的信心,成了当前社会各界需要解决的问题。
而从公司治理的发展趋势来看,世界各国对投资者的保护存在趋同的趋势。
各国保护投资者利益的趋同,说明许多发达国家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一是创新法律制度,提高法律执行效率。
从法律发展的内在要求和规律来讲,法律一经国家规定和确立,法律就应当具有稳定性和连续性,不能随意更改。
但是公司法及其附属法律体系则有自身的特点。
企业要保持活力和效率,就应当随着经济发展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而进行调整。
一些涉及公司法律制度的重大问题就将不断出现,为此在法律制度建设中需要不断创新。
而投资者保护效果不仅取决于法律法规的制定,还取决于法律的实际执行情况。
因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法律执行质量与其内容的完善同等重要。
如果相关法律没有对保护投资者利益作出有效规定时,对现行法律予以严格、有效的执行可以弥补法律内容上的薄弱,但是如果法律的执行质量较差,即使保护投资者的法律内容完善,其保护投资者的预期目标的实现也会大打折扣。
中国投资者保护基金 案例

中国投资者保护基金案例中国投资者保护基金是由中国证监会设立的专门用于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基金。
它的设立旨在加强资本市场的监管与保护,提高投资者对市场的信心,促进资本市场的稳定发展。
下面列举了十个符合题目要求的案例。
1. 股票市场操纵案:中国投资者保护基金在股票市场操纵案件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例如,某公司高管通过虚假信息和操纵股价的手法,欺骗了投资者。
中国投资者保护基金对此案展开调查,追回了部分被操纵的资金,并向受害投资者提供了赔偿。
2. 非法集资案:中国投资者保护基金也积极参与打击非法集资活动。
例如,某公司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中国投资者保护基金对涉及的投资者进行了调查和赔偿,同时协助公安机关打击非法集资行为。
3. 金融诈骗案:中国投资者保护基金在金融诈骗案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例如,某公司以高利息为诱饵,吸引投资者参与非法金融活动。
中国投资者保护基金通过调查和赔偿,维护了投资者的权益,并促使相关企业受到法律制裁。
4. 投资争议调解案:中国投资者保护基金也扮演着投资争议调解的角色。
例如,某投资者因与证券公司发生争议,无法得到合理的赔偿。
中国投资者保护基金通过调解双方的利益,解决了投资争议,维护了投资者的权益。
5. 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案:中国投资者保护基金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严厉处罚。
例如,某公司违规披露信息,误导了投资者的决策。
中国投资者保护基金对该公司进行了罚款,并向受害投资者提供了赔偿,以维护市场的公正与透明。
6. 证券市场内幕交易案:中国投资者保护基金积极打击证券市场的内幕交易行为。
例如,某公司高管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
中国投资者保护基金通过调查和赔偿,惩罚了内幕交易者,并向受害投资者提供了相应的补偿。
7. 信息披露违规案:中国投资者保护基金对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进行了打击。
例如,某公司虚假披露信息,误导了投资者的判断。
中国投资者保护基金对该公司进行了处罚,并向受害投资者提供了赔偿,以维护市场的公正与透明。
当前我国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股 、跟 风 现 象 严 重 。 投 资 者 的 投 资 理 念 以 短 期 投 资 为 主 ,
1.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不力。目前, 市场中大量存在 追求短期利益, 较少关注上市公司的长期绩效, 助长了市
的侵害投资者利益现象与监管者监管不力密切相关。对 场的投机气氛。我国中小投资者的投机心理使得他们无
监管者缺乏权威性和执法的自觉性。
现全部股权的可流通性。股改两年多来, 随着我国股票市
2.政策方面的经常性变动。我国证券市场的投资者明 场内在活力的释放, 良好的发展态势将会进一步推动股
显感觉到, 政府关于证券市场的治理政策是变化无常的, 权结构的优化, 从而真正实现同股同权, 中小股东的利益
他们把中国证券市场戏称为“ 政策市”。当股指继续飘升, 才会得到有效的保障和支持。
不同的并购战略定位决定了并购的不同目标。并 购 目 标 选 择 失 误 往 往 是 并 购 战 略 失 误 的 延 伸 。因 此 , 我 国企业海外并购, 首先要有明确的并购动机, 即并购战
1.深化股改, 实现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优化。我国上
管不力产生的根源在于市场监管者定位不清、理念不明。 市公司股权结构不合理突出表现为国 有 股 比 重 过 高 、分
在监管过程中, 监管机构常常充当运动员和裁判员的双 布过宽及不能流通等, 改善股权结构, 实现股权结构的优
重角色, 这两者之间常常存在明显的利益冲突, 从而导致 化, 最重要的就是减持变现国有股, 降低国有股比例并实
我国证券市场而言, 监管目标始终在发展与规范二者之 法成为股市真正的投资者, 相应的权益很难得到维护。
间游移。监管目标若选择发展, 往往忽视和放松监管, 以
三、如何构建我国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
知晓国际投资法保护投资者权益的法律规定

知晓国际投资法保护投资者权益的法律规定国际投资法是为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维护投资环境的稳定与公平而制定的法律框架。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不断深入,国际投资越来越活跃,投资者对于他们在外国的投资所享有的保护权益需要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介绍一些国际投资法中保护投资者权益的法律规定。
一、国家待遇原则国家待遇原则是国际投资法中一个重要的保护投资者权益的法律原则。
它规定,外国投资者在某个国家投资时,应当受到与该国籍投资者相同待遇。
也就是说,不论是国内投资者还是外国投资者,在同样的情况下应当享有相同的待遇。
这一原则旨在防止国家对外国投资者进行歧视性待遇,保护外国投资者的权益。
二、最低标准原则最低标准原则是国际投资法中另一个重要的保护投资者权益的法律原则。
它规定,国家应当保证外国投资者享有国际公认的最低标准的保护。
这些最低标准包括对财产权的保护、对合法权益的保护等。
国家应当通过立法、行政措施等手段,确保外国投资者在其管辖区域内享有这些最低标准的保护。
三、合理与公正的待遇原则合理与公正的待遇原则是国际投资法中的另一个重要原则。
它规定,国家不得对外国投资者进行无理或不公平的待遇。
国家在制定和实施投资相关政策时,应当充分考虑外国投资者的利益,并确保他们能够在公正和透明的环境下进行投资。
此外,国家还应当确保对外国投资者的政策和措施具有适度性,不会给外国投资者带来不合理的负担或损失。
四、争端解决机制为了保护外国投资者的权益,国际投资法中还设立了相应的争端解决机制。
这些机制包括国际仲裁机制和国际投资法庭。
外国投资者可以通过这些机制来解决与国家之间的争端,保护自己的权益。
这些机制通常由双方共同协商确定,并在双方同意的基础上进行运作。
总结起来,国际投资法通过明确的法律规定来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这些规定涵盖了国家待遇原则、最低标准原则、合理与公正的待遇原则等,旨在保证外国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能够享有公平、合理、稳定的待遇。
同时,争端解决机制也为投资者提供了一种有效的保护手段。
十大金融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引言金融法律案件在我国经济发展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这些案件不仅关系到金融市场的稳定,也关系到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为您解析我国十大金融法律案件,带您深入了解金融法律领域的热点问题。
二、十大金融法律案件1.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案2007年,中国证监会查处了多起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涉案金额高达数十亿元。
该案成为中国证监会成立以来查处规模最大的一起金融违法案件。
2. 深圳发展银行并购案2009年,深圳发展银行被平安银行收购。
该案涉及复杂的股权、债权、债务等问题,成为中国金融并购史上的经典案例。
3. 民生银行违规放贷案2010年,民生银行因违规放贷被监管部门处罚。
该案暴露出银行内部管理、风险管理等方面的问题,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4. 银行间市场交易案2011年,银行间市场交易员涉嫌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被查处。
该案涉及多家银行、券商和交易员,涉案金额巨大。
5. 中信证券老鼠仓案2012年,中信证券前基金经理徐翔涉嫌老鼠仓被查处。
该案引发市场对基金经理职业道德的质疑,对行业造成严重影响。
6. 中国银行“乌龙指”事件2013年,中国银行员工操作失误导致股价异常波动,引发市场恐慌。
该案暴露出银行内部操作风险和监管漏洞。
7. 余额宝案2014年,余额宝涉嫌违规发行金融产品被监管部门处罚。
该案引发市场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讨论,对行业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8. 银行理财产品违规销售案2015年,多家银行因理财产品违规销售被监管部门处罚。
该案暴露出银行理财产品销售过程中存在误导消费者、违规销售等问题。
9. 贵州茅台贿赂案2015年,贵州茅台公司涉嫌行贿被查处。
该案引发市场对白酒行业商业贿赂问题的关注。
10. 恒大集团违约案2019年,恒大集团因无法按时偿还债务被列为被执行人。
该案涉及恒大集团及其旗下多家子公司,引发市场对房地产行业风险的关注。
三、案例分析1.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案:该案体现了监管部门对金融违法行为的零容忍态度,维护了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当前我国证券市场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当前我国证券市场的主要问题及对策一、市场背景近年来,中国证券市场经历了快速发展和不断改革的过程。
自成立以来,中国证券市场逐渐成为亚洲地区最具活力和重要的证券市场之一。
证券市场的建设不仅支撑了中国经济的发展,而且在全球证券市场中也日渐成为主要的参与者之一。
但是随着中国证券市场在国际范围内的日益重要性和规模不断扩大,市场中也逐渐出现了各种问题。
本文将从市场制度、投资者保护、信息透明度、法规制度等方面探讨当前我国证券市场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二、市场制度方面的问题及对策1、市场监管不力市场监管是保障证券市场健康运行的重要环节。
当前我国证券市场中存在监管不力的问题,包括:市场监管机构缺乏专业、高效的监管人员、制定监管制度不够完善、监管手段不够灵活等。
对策:加强监管制度建设,提高监管人员的专业素质,增强监管的科学性和效率性。
此外,可以采取多种监管手段,如差额调控制度、停顿交易制度等,以保护市场的投资者和维护市场稳定。
2、市场资金链条不完善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必须有良好的资金链条,但目前我国证券市场资金链条不完善,主要表现为:资金过程中有很多中介环节,导致投资者的成本偏高;结算制度不够完善,导致交易效率低下。
对策:促进资金链条的畅通,推进证券交易结算制度的升级改革。
加快建立专业健全的金融机构监管制度,以规范监管和确保风险控制,进一步完善金融市场的发展。
3、市场竞争不足市场竞争是推动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动力,但当前我国证券市场中存在竞争不足的问题,主要原因是:市场准入门槛过高,导致市场份额被大型机构集中。
对策: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加大外资竞争的力度,鼓励各机构主动扩大市场份额,促进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有效性。
三、投资者保护方面的问题及对策1、投资者风险意识淡薄投资者风险意识淡薄是当前我国证券市场的一个大问题,主要表现为:只注重眼前利益,很少对投资风险有清晰的认识;对于证券市场投资计划不具有充分的了解和熟悉度。
对策:加强投资者教育和培训,为投资者提供有价值的信息和各种投资理财工具,增强投资者风险意识,鼓励他们更好的参与到证券市场中。
投资者保护八大案例

投资者保护八大案例摘要:一、投资者保护概述二、案例一:某上市公司财务造假三、案例二:某基金公司违规操作四、案例三:某证券公司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五、案例四:某期货公司恶意操纵市场六、案例五:某投资咨询公司非法荐股七、案例六:某保险公司误导销售八、案例七:某互联网金融平台非法集资九、案例八:某个人投资者操纵股票价格十、总结与建议正文:一、投资者保护概述投资者保护是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的重要内容,旨在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市场透明度和公平性。
我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完善法律法规、加强监管执法、开展投资者教育等,以期为广大投资者营造一个公平、公正、透明的投资环境。
二、案例一:某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某上市公司为了达到上市目的,虚构业绩,误导投资者。
经过监管部门的调查,该公司被勒令停牌,高管被处罚,投资者损失惨重。
三、案例二:某基金公司违规操作某基金公司在基金运作过程中,违反基金合同约定,进行高风险投资。
监管部门发现后,对该基金公司进行了严厉处罚,并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案例三:某证券公司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某证券公司在开展业务过程中,未向投资者披露重要信息,侵犯了投资者的知情权。
监管部门对其进行了处罚,要求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案例四:某期货公司恶意操纵市场某期货公司为牟取暴利,联手不法分子操纵期货市场,严重影响市场秩序。
最终,该公司被监管部门处以重罚,相关责任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六、案例五:某投资咨询公司非法荐股某投资咨询公司未取得证券投资咨询资格,却向投资者提供股票推荐服务,误导投资者。
监管部门对其进行了处罚,并提醒投资者谨慎选择投资咨询服务。
七、案例六:某保险公司误导销售某保险公司为提高业绩,误导消费者购买保险产品。
经过调查,监管部门要求该公司整改,并赔偿消费者的损失。
八、案例七:某互联网金融平台非法集资某互联网金融平台未经批准,非法开展集资活动,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监管部门果断采取措施,对该公司进行查处,保障投资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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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投资者保护涉及的十大法律问题04-12 11:49:28 | 来源:中国证券报一、投资者教育职责的立法界定成熟市场,例如我国香港地区,通过《证券期货条例》明确监管机构的投教职责。
特别是2007年全球金融危机以来,美、欧主要市场纷纷加强投资者教育与保护工作,例如美国设立了金融消费者保护局,该局下设金融消费者教育办公室,英国成立了金融消费者教育局,香港也拟于2012年成立投资者教育局。
我国内地在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的相关文件中对投资者教育工作做了规定,但上位法特别是《证券法》中仍欠缺对投资者教育的规定。
去年底,证监会也设立了投资者保护局。
建议以此为契机,推动在《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下一次修订中,明确监管机构(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及市场机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进行投资者教育的法定职责。
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我国相关行政法规、证监会部门规章和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的自律规则中对创业板、融资融券、股指期货等业务中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做了规定,但上位法特别是《证券法》中仍欠缺对投资者适当性的一般规定。
建议在《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下一次修订中确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并将其作为证券公司等机构对外提供服务的一项基本原则。
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的具体问题还包括:一是投资者的分类问题。
欧盟立法将投资者分为三类,即零售投资者(后两类之外的投资者)、专业投资者(大型公司,资产负债表超过2000万欧元或现金超过200万欧元等)与合格对手方(投资公司、保险公司、政府、央行等),金融服务机构对他们承担的义务依次减轻,换言之,对零售投资者保护最全面,专业投资者次之,合格对手方受到的保护最低。
我国香港地区也有类似的规定,例如在“雷曼迷债”事件的处置中,对拥有超过800万港币投资组合的“专业投资者”以及在首次购买“雷曼迷债”前3年内在同一间银行进行过5次高风险投资产品交易的“老练投资者”,认为其拥有一定的投资经验及专业知识,理应了解“雷曼迷债”的内容和风险,须对其投资决定负责,因此不应获得赔偿,对其债券不予回购(此类人群占“雷曼迷债”投资者人数不到5%,张学友、曾志伟等娱乐明星即在其中)。
我国资本市场在前些年的证券公司风险处置中,也有类似做法,即对个人债权经登记和甄别确认后予以收购(10万元以下全额收购、超过10万元的部分9折收购),对机构债权不予收购、纳入证券公司的最后清算,其中隐含的逻辑也是机构不同于个人、机构具备更多的专业知识与更强的风险承受能力。
建议总结境内外经验,研究建立我国的投资者分类保护制度。
二是资本市场产品的分类问题。
只有根据风险程度、复杂程度等因素对资本市场产品进行分类,才可能真正做到将合适的产品匹配(推荐、销售)给合适的投资者。
目前,资本市场产品的风险等级分类总体上仍缺乏标准。
建议总结境内外经验,研究建立我国资本市场产品的风险等级分类制度。
三是适当性管理与“买者自负”原则的关系问题。
适当性管理主要是证券公司等机构的义务,在相关机构依法充分履行其义务后投资者应当遵循“买者自负”原则,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建议进一步明确资本市场的“买者自负”原则。
三、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制度作为对本次全球金融危机的反思与应对,美、英等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等纷纷将金融消费者保护作为金融改革的核心内容(其中,台湾于2011年6月制定了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法》),从金融消费者保护角度完善了投资者保护相关制度,并设立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
一般认为,较之传统的投资者保护,金融消费者保护更强调将中小投资者作为弱者进行全面的保护、更突出政府在投资者保护中的作用;同时,通过整合和独立出金融消费者保护职能与专责机构,可以适应金融业混业经营的需要和避免金融监管多目标之间的冲突。
我国在金融消费者保护方面也进行了积极的探索。
在立法方面,2010年以来,人行西安、南京、银川等分(支)行及江西抚州、江苏宜兴等地方政府先后出台了所在辖区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办法,上海市也在研究制订《上海市金融消费者保护条例》;2010年“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闫冰竹提交了关于建立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的提案、2011年“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孙工声提交了《关于建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制度的建议》的议案,西北政法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还组织起草了《金融消费者保护法》(专家建议稿),但全国性立法尚未纳入规划或计划。
在机构设置方面,据报道,“一行三会”将分别设立消费者保护(投资者保护)的独立部门,保监会下设的保险消费者保护局和证监会下设的投资者保护局目前已在筹备之中。
建议总结境内外经验,分阶段探索建立我国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主要内容应当包括金融消费者的界定、金融机构的相关义务(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确保广告真实的义务,适当性管理义务,对产品与服务的内容包括成本、收益与风险等进行充分说明的义务等)、金融消费纠纷处理、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的设立等;可先从地方、行业(银行、证券、保险)试点开始,再逐步推向全国。
四、金融产品售后冷静期制度本次全球金融危机的一大教训是对衍生品交易特别是场外衍生品交易监管不到位,导致投资者屡屡遭受损失。
危机后,2009年3月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发布了《监管销售非上市投资产品的建议书》,对于非上市债券引入冷静期制度;2010年6月起,香港针对非上市结构型产品,要求发行人为投资者提供为期5天的售后冷静期,如果投资者改变主意,有权要求退回本金以及扣除手续费的销售佣金。
我国保险领域较早实行了冷静期制度,称之为“犹豫期”,即投保人签收保单后十日内,无论什么原因,都可以无条件要求保险公司退保,保险公司除扣除不超过10元的成本费外,须退还投保人缴纳的所有保费。
2009年7月,东亚银行宣布在国内银行业中首家推出理财产品销售的“冷静期”,即客户自认购产品当日起至募集期结束后的3天内,可申请撤销对其投资产品的认购、无需支付任何费用、全部投资金额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目前冷静期主要适用于东亚银行的结构性理财产品;对“保本稳健型结构性产品、部分保本型结构性产品、非保本型结构型产品”,该行还根据产品风险等级逐步升高的特征对应加长冷静期时间。
我国资本市场目前主要是证券交易所场内市场,场外理财产品不多(主要是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的集合理财产品、QDII产品等),但考虑到将来场外市场和资产证券化等结构型产品的发展,建议未雨绸缪,研究建立相关理财产品的售后冷静期制度。
五、场外证券衍生品种的信息披露监管发行人及其他义务人的信息披露是投资者获取金融产品信息的主要途径,直接影响到投资者的投资决策。
但实践中,信息披露文件内容庞杂,专业术语众多,普通投资者往往难以理解和使用相关信息。
本次全球金融危机后,2010年7月美国出台的《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规定,金融机构应充分、准确、简单有效地披露所提供产品和服务的特征,帮助消费者能理解所消费的产品的成本、收益和风险,要求金融机构使用浅显易懂的语言及合理的安排并进行简洁解释。
结合我国实际,建议强化信息披露的易用性,要求信息披露尽可能简单明了、通俗易懂。
本次全球金融危机还暴露出金融衍生品特别是场外衍生品信息披露的不充分、不及时等问题。
2010年4月,高盛及其副总裁法布里斯·托尔雷就因为高盛在向投资者销售一款自主设计的合成抵押债务债券(CDO)时存在重大误导性陈述并隐瞒关键信息,而被美国证监会起诉、指控其涉嫌证券欺诈,该案最后以高盛支付5.5亿美元和解费用而告终。
我国衍生品市场尚在起步阶段,场外衍生品主要见于货币、外汇、黄金市场(目前不属证券监管范畴),但考虑到将来场外市场和证券衍生品种的发展,建议未雨绸缪,研究建立针对证券衍生品种特别是场外证券衍生品种、相关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监管制度。
六、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法律定位2002-2003年,随着市场的持续低迷,证券公司多年积累的运作不规范问题带来的风险集中爆发,形成第一次行业性危机。
为化解风险,监管机构启动了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工作,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应运而生。
在这一特殊的历史背景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主要用于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指证券公司被撤销、关闭和破产或被证监会实施行政接管、托管经营等强制性监管措施)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债权人予以偿付;基金由专门设立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筹集和管理,该公司的基本职能也是参与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工作。
随着证券公司风险处置主要工作在2010年圆满完成,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及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面临重新定位的问题。
事实上,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近年来在这方面也进行了积极探索,在投资者教育、投资者咨询投诉、投资者信心调查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
建议完善相关立法,拓宽基金用途,扩展基金管理公司职能,从仅限于非常状态下的投资者保护(收购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和个人投资者对被处置证券公司的债权)过渡到非常状态下的投资者保护与常态下的投资者保护(投资者教育、投资者服务、代表投资者维权等)并重。
七、证券市场欺诈行为的民事赔偿机制证券市场欺诈行为的民事赔偿机制是投资者权益保护的重要途径,也是对证券市场监管的有力支持与保障。
目前,我国证券市场欺诈行为的民事赔偿机制仍存在明显的缺陷:一是人民法院受理证券欺诈民事诉讼,仅限于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诉讼、且设置有须经有权机关认定为虚假陈述行为的前置条件,对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侵权行为引发的民事诉讼则仍暂不受理(在《侵权责任法》已经颁布的情况下,长期“暂不受理”容易遭受质疑);二是未确立集团诉讼制度,而在美、英等证券市场,集团诉讼是证券欺诈民事诉讼的主要形式;三是仍缺乏投资者保护组织(例如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等公益组织的公益诉讼机制;四是对欺诈行为的界定较为原则,且未反映市场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五是民事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损失计算等仍缺乏一般规则。
建议以正在进行的《证券法》司法解释起草和《民事诉讼法》修改为契机,对证券欺诈民事案件的受理、欺诈行为的分类与认定、举证责任的分配、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损失计算、集团诉讼及公益诉讼等做出具有操作性的规定。
八、证券市场纠纷的非诉讼解决机制从境外经验看,证券市场纠纷除了通过司法(诉讼)解决外,还可通过仲裁、调解等非讼方式解决。
证券仲裁一般由专门设立的仲裁机构负责,证券调解的处理机构比较分散,监管机构、自律组织、投资者组织、仲裁机构等提供证券调解服务。
证券仲裁的主要优点在于专业性、快捷性(一裁终局)、经济性(费用成本一般比诉讼低)、灵活性(当事人可选择仲裁员,仲裁员不仅可以依据法律,还可以依据自律组织的规则、行业惯例或公平合理的原则审理案件)等。
证券调解也具有简便、灵活、非公开性、非对抗性等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