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近现代民法的变迁看我国民法的任务
从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二十世纪民法回顾

从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二十世纪民法回顾近代民法的发展是近代社会法律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20世纪,尤其是二战后的时期,民法出现了许多重要的变革和发展。
这些变革将现代民法引向一个新的阶段,使其适应了社会的发展和法治的要求。
本文将回顾20世纪民法的发展历程,探讨其变革和意义。
近代民法的发展起源于欧洲大陆法系,以罗马法为基础。
19世纪末20世纪初,随着法国、德国、意大利等国家民法典的制定与实施,民法开始形成自己的独特体系。
这些民法典在保护私人利益、维护公平正义方面做出了很大贡献。
在这一时期,民法主要关注个人权益和家庭关系的规范,强调私法与公法的分离。
20世纪的前半段,民法面临了两次大规模的变革和发展。
第一次变革是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时期,以欧洲为中心。
该时期的变革主要集中在法典的制定和修改上。
例如,德国的民法典在1896年颁布实施,法国的民法典在1804年颁布实施,并在后来的年份进行了多次修改。
这些法典的制定和修改,不仅完善了民法体系的框架,还为现代民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第二次变革发生在20世纪中叶,随着二战之后法制建设的需要,世界范围内的法律体系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
在这一时期,现代民法的特点逐渐显现出来。
一方面,现代民法开始注重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与公法相结合,使民法不再仅仅是私人权益的保护工具,而是兼顾公共利益和司法公正。
另一方面,现代民法关注法律主体的平等和自由,反对封建主义和极权主义思想,强调个人权利和自由的保护。
同时,现代民法的领域也逐渐扩大。
在20世纪,对民法领域的扩展有两个明显的趋势:一是民法与经济关系的密切联系,二是民法与国际关系的紧密联系。
在经济方面,现代民法不仅要适应传统的交易、合同等经济活动,还需要面对新兴的经济形态和新兴的社会关系,如公司法、劳动法、知识产权法等。
这些领域的法律规范,为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在国际方面,现代民法也需要适应国际化、全球化的趋势,与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相衔接。
中国民法的历史、现状与未来

当前,民法学界对制定民法典问题展开了热烈讨论,立法机关也将制定民法典列入立法规划之中。
这对于促进我国民事立法的完善,加快民法典的制定步伐有着重要的意义。
本文旨在通过总结中国民法的历史,剖析中国民法的现状,对中国民法的未来作一展望。
一、中国民法的历史(一)清末法制变革前的中,国民法在清末法制变革以前,中国民法走过了漫长的发展道路。
应当说,中国古代的刑法是相当发达的,它的科学性和周密性在世界上是首屈一指的。
但是,中国古代的民法却远没有刑法那样发达,没有形成系统、完整和严密的体系,没有独立的民法典。
尽管历代封建统治者都十分重视法典的编纂,各朝代都制订有法典,但这些法典大都是刑法之规定,其中虽涉及民事关系,如户、婚、钱债、赔偿等,亦采取刑罚的手段调整之,本质上仍属刑法规范。
综观中国古代民法,可以看出:1中国古代民法观念不发达,民法中的平等、自由、权利等观念一直没有形成,2中国古代没有成文的民法典,民法法典化极不发达,与罗马法及后来的大陆法系相比,相去甚远;③民刑不分,以刑事责任代替民事责任。
造成中国古代民法不发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主要有以下几点;(1)政治原因。
中国古代社会的封建专制政体将立法的重点主要放在维护封建专制统治上,封建统治者更习惯于运用刑法或行政法手段调整各种社会关系。
在封建专制政体下,封建统治者无视私人之间的权利关系,这就便民法的发展受到了极大的制约。
(2)经济原因。
在中国古代社会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制度下,“重农抑商”的经济观念根深蒂固,统治者也实行“以农立国”的基本国策,致使商品交换极为贫乏和简单,这就严重抑制了以调整商品经济关系为主要对象的民法的发展。
(3)思想原因。
中国古代社会以儒家思想为立国的指导思想,儒家所倡导的“重义轻利”,严重限制了人们在物质利益方面的正当要求,甚至鄙视“利”,“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人们的权利观念极为淡薄,因此,对作为权利之法的民法自然表现出冷漠的态度,从而为中国民法的发展设置了严重的思想障碍。
近代民法的形成与现代发展讲义

②选择对方的自由,即个人有决定与谁订立契 约的自由。
③契约内容自由,即双方当事人有在订立的契 约中约定权利、义务内容的自由。
④契约方式自由,即当事人订立契约的方式可 以是口头,也可以是书面。
4.自己责任原则
自己责任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一个人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因为每个人都是 独立自主的,所以他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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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做前,能够环视四周;做时,你只能或者最好沿着以脚为起点的射线向前。。上午8时44分58秒上午8时44分08:44:582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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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知识产权方面,最著名的是四个公约,即《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 伯尔尼公约》、《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与 广播组织公约》、《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
(2)地区私法一体化 欧洲民法典的制定
(三)现代民法出现的新的部门法
1、劳动法 。劳动法上劳动合同与民法 上雇佣合同有所不同,主要表现在劳动合 同具有团体性
2.尊重私的所有权的原则
“尊重私的所有权”原则也就是“所有 权神圣不可侵犯”原则。在封建社会,所有 权主要就是家族的或宗族的所有权,以家族 为本位。只有到资本主义时期,才承认个人 所有权。
3.契约自由原则(法律行为自由)
契约自由即交换自由。它包括两方面:一是商品 交换自由,二是劳动力交换自由,这两者都要通过 契约的形式来实现。契约自由原则包括以下内容:
从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二十世纪民法回顾

从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二十世纪民法回顾从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二十世纪民法回顾引言二十世纪是世界范围内民法发展的关键时期,许多国家在这一时期对其民法进行了重大的改革和修订。
本文旨在回顾二十世纪民法的演变和发展,探讨其中的主要变革和对法治社会的意义。
一、近代民法的特征及问题近代民法的发展始于十八世纪末十九世纪初的法国,斯保尔和尼布尔在1804年颁布的《民法典》的创立标志着这一时期的开始。
这部法典确定了私人间关系的主要规则,对于继承、合同、财产和人身权利等方面进行了清晰而全面的规定。
然而,近代民法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尽管在地理上有所扩散,它仍然主要是西方国家的产品,难以适应其他文化和法律传统的国家。
其次,由于依靠立法者完全进行的规定,这些法典缺乏灵活性,无法及时适应社会的变革和伦理观念的改变。
二、法国民法的影响法国的民法传统对世界各地的民法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除了十九世纪初的《民法典》,法国还推出了1810年的商法典、1930年的劳动法典以及1965年的合同法典等。
这些法典在论述、规范和解释方面设置了标准,对其他国家的立法工作起到了指导作用。
三、民法在社会变革中的作用随着二十世纪的进展,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革,这对民法提出了新的要求。
一个显著的例子是工业化的兴起,这导致了新兴产业和劳动力市场的出现。
许多国家的民法在这一时期为保护劳工权益进行了重要的修改和补充。
此外,妇女权益运动的兴起也使得民法必须适应社会的进步。
女性开始争取平等的婚姻和离婚权利,要求拥有财产权并摆脱古老的家长制度。
作为回应,许多国家的民法进行了修改,以消除妇女在法律上的不平等待遇。
四、民法在全球化时代的发展二十世纪末和二十一世纪初,全球化的浪潮为民法的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和挑战。
互联网、跨国公司和国际商业交易的快速发展,使得国家法律面临了许多新的问题。
民法必须适应新的形式和概念,如电子合同、数据隐私和在线消费保护等。
为了实现国际合作和统一的法律标准,国际民法规则开始兴起,推动世界范围内的法律一体化。
现代民法的发展趋势与我国民法典立法体系的构想(马俊驹)

现代民法的发展趋势与我国民法典立法体系的构想马俊驹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上传时间:2001-12-3120世纪中叶以来,各国民法正处在由近代法向现代法的快速演进之中。
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我国各项民事制度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和进步。
现在,我们要制定民法典就必须适应现代民法的发展趋势,总结我国民事立法经验,吸收外国民法的精华。
在确定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之后,应先从民法典的结构体系入手,勾画出我国未来民法典的总体轮廓。
民法现代化的演进主要体现在民法发展的三个趋势,这将对我国民事立法产生直接影响:一是民法国际化趋势。
市场经济的国际化以及国际垄断组织瓜分市场的结果,使得一方面各国民法因互相借鉴移植而趋同,另一方面各国民法又因国际组织统一适用的共同民事法律出现而走向统一。
两大法系因相互渗透导致相互的差距日益缩小。
立法技术上,各国制定民法典也有共同标准。
因此,我国制定民法典要重视比较法研究,既要吸取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经验,又要借鉴英美法系立法的优越之处。
二是民法的社会化趋势。
适应二战后因国家调控经济的加强而导致的立法社会化倾向的发展,民事立法体现为由“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过渡。
其直接表现形式为民法三大原则的修订,其中法官的裁判起完善法律的作用。
社会化趋势对于我国立法已成为必要的考虑因素,但同时应明确民法虽然内容不断丰富,规则也有变更,但其结构体系并不会发生本质的改变。
三是民法商事化趋势。
大陆法系民法早期大多采纳民商分立的立法主义,由于近代商事行为和非商事一般民事行为已难以区分,商业职能与生产职能溶为一体,商人作为特殊阶层及其特殊利益已经消失,民商合一主义符合法律发展潮流。
大陆法系各国纷纷转而采纳民商合一主义,将商法有关内容并入民法典。
我国应基于民法商事化的发展趋势,坚持民商合一的立法主义。
但应正确处理民法典与特别法的关系。
目前,有理由将公司法、证券法、竞争法、保险法、破产法、知识产权法等作为民事特别法,而调整最一般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部分,应作为民法典的本体部分。
民法--总论第七讲[民法由近代到现

1、个人本位的发展变化
企业——大公司越来越多(公司制度越来越复杂);工人,工会。
近代统一的“市民法”在垄断时期逐渐发生了分裂,分裂成为“资本的法” 与“劳动的法”。这二个方面都逐渐脱离了个人本位,而承认在个人之上 有团体的组织,并且赋予此种团体的组织有超个人的力量,这就使得个人 本位的法在一定的情况之下承认了团体的本位。
最为彻底的一种客观化归责方式是所谓无过错责任。
按照无过错责任原则,不但受害人无需证明被告的过错(除非他具有法 律特别规定的某种免责事由),而且取消了致害人通过证明自己无过错 而免责的机会,致害人责任倾向于严格化,所以,亦称之为严格责任。
3、对传统的私法自治的限制之三:无过错责任的确立
过错责任原则与近代法律原理密切吻合,对于激发个人的主动性、积 极性、创造性和无限活力具有革命性意义。但19世纪下半叶开始,工业化 国家的工业损害问题日趋尖锐,大量的工业事故、交通事故、环境污染、 产品致损等,给广大社会成员尤其是劳工群众造成了深重的灾难,适用过 错责任对受害者极其不公。例如,在德国1887-1907年工厂事故统计中,归 因于“工人的过失”和“不可抗力”的占历年事故总数的70%以上。
为加强对工人、普通劳动群众和消费者等弱势群体的保护,必须加强 对受害人的法律救济,提高原告投诉求偿的成功率。
从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 论文

从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引言民法是现代法律体系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它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起着重要的作用。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民法也经历了从近代到现代的演变过程。
本文将探讨近代民法与现代民法之间的差异和联系,并分析这种转变对于法律制度的影响。
近代民法的特点近代民法是根据欧洲大陆法系的传统而形成的。
其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基于普遍原则和民法典近代民法以普遍原则为基础,尊重个人权利和契约自由。
它提倡契约的自由自治原则,主张契约双方具有平等的地位,并鼓励私人自治。
与此同时,近代民法还注重通过民法典的形式来规范民事关系,将法律规则明确化,以保护个人权益和维护社会秩序。
侧重形式主义和契约自由近代民法注重形式主义,即将合同的成立依赖于形式的符合性。
只有符合一定形式要求的合同才具备法律效力。
此外,近代民法强调契约自由,即个人在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享有相对自由的观念和权利,允许当事人自主决定契约内容和合同关系。
以物权为核心,关注个人权益近代民法以物权为核心,认为财产权是个人最重要的权益之一。
物权包括对于物品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近代民法通过对物权的规定和保护,旨在保护个人财产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经济发展。
现代民法的发展与特点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现代民法呈现出了一些新的特点和发展趋势:个体权利的重视和强化现代民法更加注重强调个体的权利和自由,包括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人格权利等。
相对于近代民法的物权为核心,现代民法更加关注个体权利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努力保护个人的自由和尊严。
关注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责任现代民法不再仅仅关注个人权益,更加注重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责任。
法律在保护个体权利的同时,也会对个体行为产生一定的限制和约束,以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契约自由的限制和平衡现代民法对契约自由进行了一定的限制和平衡,例如对于弱势群体的保护和合同的公平交易原则的强调。
现代民法倾向于平衡契约双方的权益,避免合同的绝对自由导致不公正的结果。
中国民法的发展历史

中国民法的发展历史一、古代民法中国古代民法起源于夏、商、周三代,经历了漫长的封建社会时期。
在古代,民法主要调整人与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其基本原则和制度体现了封建社会的等级制度和宗法关系。
其中,土地、财产、继承等是古代民法的主要内容。
二、近代民法随着西方列强的入侵和封建社会的瓦解,中国近代民法逐渐发展起来。
在清末民初时期,中国开始引进西方法律制度,并着手编纂民律草案。
但这一时期民法的发展较为缓慢,受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等因素的制约。
三、现代民法:新中国成立后,民法发展分为三个阶段1.1949-1956年:新中国成立初期,废除了旧法统,开始建立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这一时期,民法的发展主要集中在土地改革、婚姻法等方面,旨在确立社会主义所有制和新型家庭关系。
2.1957-1978年:由于“大跃进”和“文化大革命”等政治运动的影响,民法的发展受到严重干扰。
但在这一时期,仍然制定了一些重要的民事法律法规,如《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等。
3.1978年至今: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民法迎来了快速发展的时期。
这一时期,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得到了确立和完善,民事法律体系逐渐形成。
同时,民法在保护公民权利、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四、民法典时代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和“保障民事权利的宣言书”。
民法典的制定和实施,标志着中国民事法律体系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对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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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19世纪向20世纪过渡的阶段是一个社会剧烈变迁的阶段,在世界范围的大视野下,资本主义由自由发展到垄断再到国家垄断、生产力迅猛发展、科技日新月异、各种社会运动不断涌现,这些社会因素的变化导致了法律的变迁。作为“万法之母”的民法,其变化更是具有突出的意义。
一、近代民法向现代民法的变迁ﻫ所谓近代民法是指经过17、18世纪的发展,于19世纪欧洲各国编纂民法典而获得定型化的一整套民法概念、原则、制度、理论和思想体系,其中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最为典型;而现代民法则指近代民法在20世纪的延续和发展,是在近代民法的法律结构基础之上,对近代民法的原理、原则进行修正、发展的结果。民法的变化过程体现在许多方面,下面仅撷取其中比较突出的方面予以比较分析:
但是,随着垄断资本主义的形成,过分强调权利成了不符合社会正义的事情。因为权利是法律所赋予一个人的自由,对于权利人来讲,他有行使权利的自由也有不行使的自由。在某些情况下,权利人不当的行使权力将会造成一种不正义,即“权利滥用”,另一方面,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也会发生诸如浪费社会资源的弊端。这些都是不符合社会正义的。因而现代各国民法大多有以下两种规定:一是禁止权利滥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不得以损害他人为主要目的;二是强制行使权利,即权利的义务性。而民法的三大原则也有了修正,体现为所有权绝对的限制、契约自由的限制以及无过错责任的采用,这是现代民法社会本位的集中体现。[1]
20世纪发生了巨烈的社会变化,因而要求打破概念法学的禁锢,弹性地解释法律,实现具体的社会妥当性。耶林对概念法学的批判导致概念法学的没落。目的法学、自由法学、科学学派和利益法学形成了20世纪批判概念法学的自由法运动。目的法学强调法律乃人类意志的产物,故解释法律必须先了解法律究竟欲实现何种目的,以此为解释的出发点;自由法学强调法律常因立法者的疏忽而未预见或因情势变更而必然发生许多漏洞,此时,法官应自由地去探求社会生活中活的法律;科学学派在注释学派内部强调对制定法中心主义进行批判,强调于进行法的判断时必须加入法律外的诸种要素的考虑,强调尊重和研究判例的主张。概念法学பைடு நூலகம்求法的安定性价值,因而坚持严格解释,而自由法学追求妥当性价值,因而主张自由裁量。利益法学企图兼顾安定性和妥当性两种价值,主张对于法律漏洞,应就现行法探求立法者所欲促成或协调的利益,尽可能在不损及法的安定性的前提下谋求具体裁判的妥当性。
(二)从法典中心主义到“去法典化”ﻫ首先应当指出的是,这一变化主要发生在具有制定法典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在经历了黑暗的中世纪之后,欧洲大陆的许多国家都处于领土分裂、法制分散的状况。这个时期,法典被看作现代民族国家的标志,也是法制统一的工具。因此,19世纪一直到20世纪初,大陆法系各国纷纷制定民法典。法典化成为结束法律渊源多元和混乱局面的手段。在19世纪的法典化运动中,法典中心主义占据了统治地位----法典被奉为法律的唯一渊源,而对单行法的制定持否定态度。彼时法典中心主义是具有积极意义的,它不仅仅是法制统一和法律体系化的需要,更重要的是,它是法律渊源排他性的需要。
(一)由权利本位到社会本位
近代民法是在粉碎了封建生产关系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调整各种新型个人关系的法律,其突出特点是“由身份到契约”的反封建性质,在它所调整的法律关系中,每个人都是独立自主的个人,因而近代民法是个人本位的法。另外,近代民法以权利为出发点,强调对个人权利的保护,否定了只注重个人义务的封建社会的法观念,因此近代民法又是权利本位的法。与此相对应,近代民法确立了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和过失责任三大原则。
自20世纪以来,法典中心主义现象有所缓和。工业社会快速发展,市场经济日新月异,出现了大量新的社会现象和复杂的问题,需要法律对其及时作出应对,而法典中心主义和法典固有的滞后性,显然无法适应这一需要。因此,许多国家在法典之外制定了大量的单行法,判例法也逐渐被采用而发挥重要的作用,再加之一些示范法、国际条约的适用,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典的中心地位。去法典化现象开始出现。[4]所谓去法典化,是指由于在法典之外产生的大量特别法削弱了民法典的中心地位和基本价值,且这些特别法本身构成了若干微系统,从而使民法典本身被边缘化。意大利学者伊尔蒂指出去法典化是一种“逐渐把民法典掏空的立法活动,通过一系列的立法活动,在民法典之外调整民事关系,并提出一些新的原则。在民法典的周围,涌现出一些‘民事微观制度’”。[2]由此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去法典化并非是某一学派的观点,而只是一种客观的法律现象,它使法典的中心地位受到了动摇。需要指出的是,去法典化的本意并非在于反对制定民法典,或者完全否定民法典的意义。ﻫ(三)从概念法学到自由法运动
19世纪占据统治地位的是概念法学。概念法学源于德国的潘德克顿法学,至温德夏德发展到顶峰。而在法国,自1804年民法典以后兴起的注释学派至70年代发展为以法典为中心的概念法学。概念法学的特征表现为:1、在法源问题上,以国家的制定法为唯一法源,排斥习惯法和判例。2、强调法律体系具有逻辑自足性,不承认法律有漏洞。3、对于法律解释,着重于形式逻辑的操作,排除解释者对具体案件的利益衡量及目的考虑。4、否定法官的能动作用,将法官视为适用法律的机械,否定司法活动的造法功能。5、认为法学系纯粹的理论认识活动,不具有实践的性质,无须价值判断。[3]
从近现代民法的变迁看我国民法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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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近现代民法的变迁看我国民法的任务
摘要:19世纪到20世纪发生了剧烈的社会变迁,以此为基础,民法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和调整。如民法的社会化、去法典化以及自由法运动的兴起等等。我国民法应当从这些变化中汲取有益的经验,通过制定一部具有开放性的民法典来实现我国民法的体系化、科学化。ﻫ关键词:民法本位 民法法典化概念法学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