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私合作背景下行政法发展动向分析
公私合作背景下行政法发展动向研究

公私合作背景下行政法发展动向研究随着经济全球化,公私合作成为了一种重要的管理机制,这种机制不仅在国外得到广泛应用,而且在中国也得到了推广。
在此背景下,行政法的发展也呈现出了一些新的变化,本文将重点探讨这些变化。
一、公私合作的概念及特点公私合作是指政府和私营部门之间的一种合作形式,旨在实现公共利益和私营部门的利益之间的平衡。
这种合作的典型模式是政府提供资金、监管和其他支持,而私营部门负责实际的运营和管理。
公私合作的特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双方合作,共同承担风险和责任。
这种合作需要政府和私营部门共同承担责任和风险,需要创造一种双方互补的关系。
2. 结合公共利益和私营利益。
公私合作旨在实现双方的利益统一,既要考虑公共利益,也要兼顾私营部门的利益。
3. 多层次的管理和监管。
由于公私合作的本质是政府和私营部门之间的合作,需要进行多层次的管理和监管,以确保合作的顺利进行。
二、公私合作在行政法中的发展公私合作对行政法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行政法规制的转型。
在过去,行政法主要是针对政府行为进行法律规制,而现在,行政法的规制应该更多地考虑公私合作中私营部门的地位和权利,需要建立更加平衡的规制体系。
2. 司法解释的适用。
公私合作中的司法问题要求法院对行政法进行更加精细的解释和适用,需要更加注重规则的实际效果和目的,而不是仅仅依据法律条文进行判决。
3. 行政监管的创新。
公私合作需要不同的监管方式,政府监管需要更加成熟和多样化,不仅限于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还需要通过奖励和监督等手段对私营部门进行有效的管理。
公私合作背景下的行政法案例反映了公私合作的实践效果和行政法的发展方向,以下是几个典型案例:1. 北京市公共自行车项目。
这个项目是政府和私营部门之间的典型公私合作项目,政府提供了资金和监管,而私营公司负责实际的运营和管理。
该项目有助于改善北京市的交通问题,同时也有利于私营公司的经营。
该项目中政府和私营公司的权利和义务得到了明确的法律规定,有效地保障了合作的顺利进行。
行政法热点论文题目

行政法热点论文题目行政法热点论文题目所谓行政法,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小编精心为你整理了行政法热点论文题目,希望对你有所借鉴作用哟。
1、行政法平衡理论:功能、挑战与超越2、行政法的治理逻辑3、论行政法与公共行政关系的演进4、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反思与重构5、现代行政法基本原则之重构6、二十一世纪的行政法7、美国规制影响分析与行政法的发展8、中国行政法(学)的发展趋势——兼评“新行政法”的兴起9、社会行政法的范畴及规制模式研究10、论行政法的自由意志理念——法律下的行政自由裁量、参与及合意11、论行政法上的公法权利12、英国行政法上合法预期的起源与发展13、行政法的适用14、国家建构与美国行政法的史前史15、行政法平衡理论比较研究16、权责对等的行政法控制研究17、论行政法的宪政基础——对行政法与宪法之间关系的再认识18、公共行政变迁与新行政法的兴起19、经济行政法理论探源——经济法语境下的经济行政法20、论行政法对宪法的积极功能21、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与行政法的回应22、风险行政法研究的前提问题23、民法规范在行政法中的适用24、行政法案例的'范畴及价值研究25、论行政法理念的塑造——契约理念与权力理念的整合26、风险规制的兴起与行政法的新发展27、论调整公私协力的担保行政法——域外经验与中国建构28、行政法理论基础回眸——一个整体观的变迁29、英美传统行政法“合法性解释模式”的困境与出路——兼论对中国行政法的启示30、行政法基本原则新探31、新世纪行政法发展的走向32、论行政法领域的类推适用33、部门行政法与行政法总论的改革——以药品行政领域为例证34、论行政法的效率原则35、社会自我规制与行政法的任务36、论行政法上的意思表示37、论德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38、行政法理论基础比较研究39、行政法基本原则重要性与确立标准之再认识40、行政法规范之违反与过失实行行为之认定——基于新过失论的阐释41、中国行政法(释义)学的本土生成——以“行政行为”概念为中心的考察42、现代行政法的终结与后现代行政法的来临——后现代行政法精神之论析43、中国行政法发展:现状、瓶颈与思路44、新行政法与依宪行政45、法科生行政法案例教学模式之研究46、论市场主体的基本经济权利及其行政法安排47、海事行政法论纲48、行政法中的公法与私法49、行政法中的不和谐因素研究50、论正当行政程序与行政法的全球化51、论行政法的惠民理念52、公私合作背景下行政法发展动向分析53、治理语境下的多元行政法54、基于行政法基本原则裁判的一般方法初探——以张成银诉徐州市人民政府房屋登记行政复议决定案为例55、论行政法与公共道德——兼及行政法与公共道德的相互转化56、行政法学视野中的“经济法”——经济行政法之论57、论社会行政法58、住宅权之行政法保护59、西方两大法系行政法基本原则之比较60、行政法上合法预期之保护61、论行政法的合作理念62、行政法案例研究方法之反思63、行政法的失衡与平衡64、行政正当性需求的回归——中国新行政法概念的提出、逻辑与制度框架65、论宪法与行政法的统一与互动——兼谈宪法与行政法在公法体系中的地位66、外国行政法对中国行政法的启示67、行政法理论基础诸说的反思、整合与定位68、论行政法对公产的积极保护69、行政诉讼法是行政法发展的一个分水岭吗?——透视行政法的支架性结构70、行政法上的假契约现象——以警察法上各类责任书为考察对象71、WTO基本法律原则与中国行政法72、作为私权担保性质的行政法——兼及对行政法理论基础的反思与重构73、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行政法的发展与展望74、概念法学和政府管制背景下的新行政法75、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研究进路与反思——兼谈宪法规范分析方法的运用76、论“规制行政法”的范式革命77、行政法的核心与理论模式78、诚信作为行政法基本原则之证成79、行政法中合法预期保护的理论研究与实践发展80、论行政法教义学——兼及行政法学教科书的编写81、行政刑法性质的科学定位(上)——从行政法与刑法的双重视野考察82、对行政法理论基础问题讨论的评价83、权力清单的行政法价值研究84、中国的美国行政法研究——一个学术史的概观85、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司法适用问题探究——以行政判例制度的建立为视角86、论行政检查与行政法实施——以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得到真正落实为视角87、论行政法对刑法的规范效应88、行政法是中国履行WTO义务的核心法律机制89、全球行政法的进路——基于两篇经典文献的诠释90、行政法总论与各论的“分”与“合”91、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简论92、行政法案例教学研究93、全球行政法的兴起:背景、成因与现状94、当代中国行政法的品质塑造——诚信理念之确立95、认真对待利益——利益的行政法意义96、中国行政法发展的宪法学解读97、法院如何发展行政法98、论当代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99、论私法原则在行政法上的适用100、行政法信赖保护与诚实信用两原则比较研究。
公私合作行为的行政法实证分析——以"治安承包"为中心考察

所谓公私合作 , 是指公共部 门和私 人部 门为提供 公共
服务而建立起来 的一种 长期合 作关 系。公私合作 背景 下 , 政府部 门不得不依 赖私人部 门的资金 、 技术 和管理 经验 等 优势才能完成 日益 复杂的行政任 务 , 些传 统的命令 式管 那 制的行政手段必 然 由兼顾 公私 领域 和谐 合作 的伙 伴 式协 商 来取代 , 部门 和私部 门必 须 营造伙 伴化 协 商关 系 , 公 以 追求彼 此的互利与双赢 … 。公私 合作 背景下 , 私人部 门也 开始承担提供公共服务 的职能 , 公共服 务的 提供不再 仅局 限于公主体而是 出现公 、 主体的 多元化 。公私 合作 背景 私 下, 国家与私人 开始 合作 共 同完成 行政 任务 , 大量 的行 政 任务也 由行政部 门转移 到私人部 门即“ 以私 法完成公 法任
关 键 词 公 私 合 作 行 为 治 安 承 包 行 政 契 约 私 法 契 约
【 中图分类号 】 9 2 1 1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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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 逐 渐 成 为 一 种 行 政 手 段 。 由 于 契 约 与 事 实 上 协 定 等 行
公私合作从 2 O世纪 9 O年代 开始 在西 方流行 以来 ,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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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共行政民营化的行政法学分析

我国公共行政民营化的行政法学分析摘要:本文将通过对我国公共行政民营化的法律依据进行介绍,进而从行为方式以及立论中心的变化角度出发,全面分析其对行政法学的影响以及意义,以期为我国有关部门提供可靠参考。
关键词:公共行政;民营化;行政法学从上世纪70年代开始,世界各国兴起“公共行政民营化”改革潮流。
从行政法学角度分析,此次改革使很多国家治理形势发生较大转变。
然而在此过程中,公共行政民营化这一模式依旧需要受到相关法律保留原则所制约。
同时,全新的行为方式也能够促进行政法学的全面发展,有关部门应对此予以高度重视。
一、我国公共行政民营化法律依据对公共行政进行民营化,其最主要的法律依据便是我国的宪法,其裁量的范围归立法部门所管理[1]。
在民营化过程中,政府部门可以把原有行政任务转交给个人组织,使其承担相应责任,这在宪法有关理论中并无禁区,这主要体现在:通常宪法会明确划分私人与政府的行为,其中,政府的行为依归应当为受到宪法所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但是对于私人行为而言,如果其没有触犯当前我国的各县法规、法律,便不会受到宪法的约束。
为了使国家财政负担得到有效缓解,有关部门需要进一步促使民间与政府的平等关系,从而使合作更顺利。
需要注意的是,不管社会发生怎样的变迁,公共行政相关的各项活动依然应当受到“法律保留原则”的约束。
二、我国公共行政民营化对行政法学的影响和意义在以往,我国的公共行政基本属于国家性的行政行为,其管理的主体为行政部门,其强制性和单向性极其明显。
然而伴随整体社会的高速发展,我国行政部门的执政思维渐渐发生了转变,从以往的行政管理逐步转化成行政治理。
因此,在我国公共行政民营化的过程中,相应的行政法学应当也做出相应转变和调整。
在传统的我国公共行政工作中,其主体只有行政部门;而在新时期,单一主体模式已经无法充分管理越来越多的技术性、专业性事物,这种模式不仅效率低、工作质量不高,还会滋生出极多的腐败因子。
所以,在我国公共管行政民营化的进程中,越來越多的私人主体参与到行政管理行为中,在政府与其展开全面合作的基础上,使得我国行政任务的完成质量以及效率得到了全面提升。
2024年公私合作(PPP)模式市场环境分析

2024年公私合作(PPP)模式市场环境分析摘要公私合作(PPP)模式作为一种新的投资和运营模式,在各国得到了广泛应用,为发展基础设施和提供公共服务提供了新的选择。
本文通过对公私合作(PPP)模式的分析,探讨了其在市场环境中的独特优势,并分析了其面临的挑战和未来发展的趋势。
1. 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城市人口的增长,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供应的需求不断增长。
然而,传统的政府融资和运营模式难以满足这一需求,因此公私合作(PPP)模式应运而生。
2. 公私合作(PPP)模式概述公私合作(PPP)模式是指政府与私人部门在基础设施建设、融资和运营方面的合作。
在这种模式下,政府与私人部门签订合同,共同投资和管理项目。
公私合作(PPP)模式具有以下特点: - 风险共担:政府与私人部门共同承担项目投资和运营过程中的风险。
- 资金来源多样化:公私合作(PPP)模式可以吸引来自各方的投资,减轻政府财政负担。
- 效率提升:私人部门更加专业和高效,可以提供更好的管理和运营服务。
- 政府监管:政府对PPP项目进行监管和评估,确保项目按照规定进行。
3. 公私合作(PPP)模式市场环境分析3.1 市场需求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口的增长,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的需求不断增加。
公私合作(PPP)模式能够满足这一需求,提供更加高效和便捷的服务。
因此,市场需求是支持公私合作(PPP)模式发展的重要因素。
3.2 政策扶持各国政府都意识到公私合作(PPP)模式的重要性,并出台了相应的政策支持。
例如,政府可以提供资金扶持、减税优惠和政府采购支持等,以鼓励私人部门参与公私合作(PPP)项目。
3.3 专业化服务私人部门在管理和运营方面具有专业化和高效性的优势,可以提供更好的服务质量和经营效益。
这为公私合作(PPP)模式提供了市场机会,吸引私人部门的参与。
3.4 风险分担公私合作(PPP)模式可以有效分担项目投资和运营过程中的风险,降低私人部门的投资风险,提高项目的成功率。
公私合作背景下行政法发展动向研究

公私合作背景下行政法发展动向研究
公私合作是指政府与社会组织、企业等私人机构之间在公共利益方面达成合作协议、参与决策与实施过程的一种合作模式。
在当前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公私合作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在市场化经济中,它成为促进经济发展、改善公共服务、增强民生福祉等方面的有效手段。
同时,公私合作也给行政管理带来了一定的挑战,行政法制的规范与完善就显得尤为迫切。
近年来,由于公私合作的发展带来的问题增多,政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规控制。
2019年10月23日,《政务公开条例》正式实施,规范了政府与社会组织、企业等私人机构之间规范的关系。
公私合作有法可依,它有利于确保政府责任的实现,加强公共资源的管理和使用,消除经济利益的侵蚀,增进社会公正和公共利益的实现。
在行政法职能方面,公私合作要求行政机关必须保持公正,增强对合作方的监督与管理能力。
同时,必须在公民合法权益、
公共利益等方面做好权衡,尽量避免行政决策造成公众利益的损失,在行政过程中要更加注重过程的公开透明,加强对公共资源的敞开式利用监察,维护公共政策优先原则、促进公共资源的公平使用和开发。
在行政法制的实施方面,公私合作的开展不仅仅是与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之间的合作,更是必须符合法定程序、法治理念的重要体现。
行政机关在合作协议的订立、执行方面,必须遵循法治规则,按照法定程序行事,从而制定出合法必然行之有效的合作协议,充分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综合来看,公私合作对行政法的发展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行政法在公私合作模式下的实施必须符合法治理念,加强行政规范与监察,从而可以更有效地保持行政决策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完善行政法制体系,实现公共利益的实现,促进社会的持续发展。
公私合作背景下行政法发展动向研究
公私合作背景下行政法发展动向研究公私合作是指政府和私营部门在公共服务和社会事务方面共同合作的一种模式。
在这种模式下,政府与私营部门相互依存,共同分担责任,实现资源共享,提供高效、优质的公共服务。
公私合作的背景是由于政府资源有限和能力不足,以及私营部门在某些领域有着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因此需要政府和私营部门之间的合作来共同解决社会问题和提供公共服务。
公私合作的模式具有灵活性、高效性和创新性,可以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
一、行政法的立法和制度建设。
公私合作中,政府和私营部门之间的合作是在法律框架下进行的。
行政法的立法和制度建设需要与此相适应。
这包括明确合作双方的权责义务、规范合作行为、规定合作流程等。
还需要加强对公私合作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合作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二、行政法的适用范围和原则。
公私合作涉及到行政法律关系的变化和调整。
传统的行政法律关系主要是建立在政府与公民之间的,而公私合作则扩展了行政法律关系的参与主体,使得行政法的适用范围发生了变化。
公私合作也需要遵守行政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如合法性、公正性、公平性等。
三、行政法的执行和监督机制。
公私合作需要有行政机关来执行和监督合作协议的履行情况。
行政机关在公私合作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和职责,需要制定相应的规定和制度来加强对合作的监督和管理。
还需要建立相应的争议解决机制,以便解决因合作产生的纠纷。
四、行政法的响应和适应能力。
公私合作是一个发展不断变化的模式,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合作的形式和内容也会发生变化。
行政法需要具有响应和适应能力,及时调整和完善相应的法律规定,以适应公私合作的发展需求。
公私合作给行政法的发展带来了新的需求和挑战。
在公私合作背景下,行政法需要加强立法和制度建设,明确合作双方的权责义务;加强行政法的适用范围和原则,使其适应公私合作的特点;建立行政法的执行和监督机制,加强对合作的监督和管理;并提高行政法的响应和适应能力,适应公私合作的不断变化和发展。
公私合作的行政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需求日益增长,传统的政府投资模式难以满足日益庞大的需求。
公私合作(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PPP)作为一种新型的合作模式,在提供公共服务、改善基础设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等方面展现出巨大的潜力。
为了规范公私合作活动,保障各方权益,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行政法律规定。
本文旨在梳理我国公私合作模式下的行政法律规定,以期为相关研究和实践提供参考。
二、公私合作模式概述1. 公私合作模式定义公私合作模式是指政府与私营部门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等领域建立的一种长期合作关系。
政府与私营部门通过共同投资、共同运营、共同收益的方式,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2. 公私合作模式特点(1)合作主体多元化:公私合作模式涉及政府、私营部门、金融机构等多个主体。
(2)风险共担:政府与私营部门共同承担项目风险。
(3)利益共享:政府与私营部门在项目收益上实现共享。
(4)长期合作:公私合作模式强调长期合作,以实现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三、公私合作模式下的行政法律规定1. 公共利益原则公私合作项目必须符合公共利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政府应当对公私合作项目进行严格审查,确保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导向。
2. 平等协商原则公私合作项目各方应遵循平等协商、自愿互利的原则,通过谈判、协商等方式确定合作内容、权利义务和收益分配。
3. 法定程序原则公私合作项目应依法进行,包括项目立项、招标投标、合同签订、项目实施、项目验收等环节。
政府应按照法定程序对公私合作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4. 资金管理原则公私合作项目资金应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
政府应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合理使用。
5. 风险分担原则公私合作项目风险应由政府与私营部门共同分担。
政府应与私营部门协商确定风险分担比例,并在项目合同中明确。
6. 项目实施原则公私合作项目实施过程中,政府应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确保项目按计划、按质量、按进度完成。
公私合作制的行政法研究
公私合作制的行政法研究公私合作在民营化的背景下产生,现在已经普遍被各国作为一种行政任务执行手段,它是公部门为了履行公共任务而与私部门在自由意愿的基础上,双方共享资源、共担责任和风险,从而展开的合作。
从行政法的角度来看,它所描述的就是私人部门参与行政任务的现象。
行政法需要关注公私合作实践,公私合作实践也需要行政法为其提供制度保障,以使其顺利运行。
但公私合作制给传统行政法的各方面都带来了一定的冲击,传统行政法难以为其提供足够的制度保障。
我国虽然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就已开始在市政公用事业领域推行公私合作制,一方面它使政府摆脱了由公共服务带来的财政压力、节省了成本、并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公共服务的质量以及供给效率;但另一方面,由于我国相关的行政法规制制度不完善,也带来了许多问题。
公交车行业的公私合作制改革可以说是公私合作制在我国实践的一个典型代表。
公交车行业公私合作制改革并不顺利,实践中出现了许多问题。
虽然我国公交车行业公私合作制改革主要采取的是特许经营模式,但是许多地方的公交车特许经营制改革或者失败或者遇挫,主要的原因是公私合作机制不健全。
就公交车行业而言,包括缺乏公正公开的特许经营者选择程序:特许经营合同性质界定不清;政府监管不到位等。
为了完善我国的公私合作行政法规制制度,有必要了解域外一些国家或者地区的公私合作制行政法规制方面的制度经验,虽然“国情”各有不同,但都面临着如何构建一套行之有效的公私合作制行政法规制体系的问题,因此它们的先进经验对我国也有借鉴和启示意义。
经过对英国、德国、台湾的实践经验和规制现状的探讨,可以得出几点启示,即公私合作制的顺利运作需要完善的行政法制度,需要注重政府角色的转换及规制革新,公私合作制的程序需要规范化。
我国需要进一步规范公私合作制,以确保其顺畅运行。
本文认为可以考虑从这几方面着手完善我国公交车特许经营制度,第一,完善特许经营者的选择程序;第二,明确特许经营合同性质为行政合同;第三,改进政府监管措施,实现政府后续监管科学化、合理化。
迈向公私合作型行政法
迈向公私合作型行政法公私合作型行政法:一种新型的治理模式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传统的行政法体系面临着一些挑战。
为了更好地适应时代的变迁,公私合作型行政法逐渐成为学界的热点。
本文将简要介绍公私合作型行政法的核心主题,引入关键词,分析现状,探讨改进方案,阐述重要性,并总结全文。
公私合作型行政法是指在行政法领域中,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进行合作,共同参与行政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的一种模式。
这种合作模式旨在发挥各自的优势,提高行政效率,促进社会公平与和谐。
当前,公私合作型行政法的实践已经取得了一些成果。
一方面,公私合作型行政法有利于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通过引入私营部门的管理经验和市场竞争机制,公共部门可以更好地满足公众需求,提高服务水平。
另一方面,公私合作型行政法还有利于促进创新和企业家精神。
私营部门的灵活性、创新力和市场敏感性有助于推动行政管理的变革,为社会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然而,公私合作型行政法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例如,在合作过程中可能存在信息不对称、监管不力等问题,导致私营部门可能损害公众利益。
因此,为了推动公私合作型行政法的健康发展,我们需要采取一些改进措施。
首先,提高透明度是关键。
在公私合作过程中,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应该充分披露相关信息,确保公众了解合作的细节和可能存在的风险。
此外,监管部门还应该加强对合作过程的监督,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其次,促进公平竞争也是重要的一环。
在公私合作型行政法中,应该避免出现垄断现象,确保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同时,我们还应该弱势群体的权益,确保公私合作型行政法不会加剧社会不公。
公私合作型行政法作为一种新型的治理模式,具有广泛的应用前景。
在未来的发展中,公私合作型行政法将成为推动行政管理改革的重要力量。
一方面,随着社会需求的不断变化,公私合作型行政法能够灵活地应对各种挑战,为公众提供更加优质的公共服务。
另一方面,公私合作型行政法还有助于提高行政效率,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推动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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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合作背景下行政法发展动向分析近代行政法诞生于自由法治国家时期,这一时期,受自由主义思想影响,奉行最好的政府是最小的政府理念,国家及行政仅处理市民社会自律原则下无法或难以完成的事务。
在这个背景下,德国行政法鼻祖奥拓迈耶凭借依法律支配行政的理念,以各种行政活动为中心、以行政主体行政行为行政救济为框架构造了行政法体系。
行政法的功能很大程度上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防止行政权侵害。
然而随着资本主义工业迅速发展,社会矛盾逐渐尖锐,此时国家肩负起实现社会正义、维持社会安全和对人民有生存照顾的义务。
行政法的功能不仅是保障个人自由,而且更积极为满足人民最低生活条件而提供服务。
国家行政开始广泛干预社会、经济、文化领域,增进社会福社,发挥给付功能,给付国家诞生。
给付国家背景下,行政法的功能发生变迁,行政法不仅停留在秩序行政,给付行政迅速发展并日益成长为与秩序行政相提并重的功能。
给付国家背景下,行政任务不断增加,导致行政机构不断膨胀,行政效率低下,财政严重赤字和民众信任危机等诸多弊端。
20世纪70年代开始,以英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开始进行公共行政改革,实施民营化战略和放松管制。
行政机关引入私人资本、技术和管理经验,公私合作完成行政任务,给付国家走向合作国家,合作行政诞生。
我国伴随改革的深入,不断鼓励和引导民间私人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等领域,公私合作在我国也如火如荼地开展起来。
公私合作背景下,私人开始承担行政任务,行使部分公权力,履行部分行政职能,公部门和私部门由对立走向合作。
当引入私人机构履行传统上被认为专属国家职能时,行政法基本观念遭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在公私部门的关系由传统的对立走向合作的新时代,行政法学研究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行政法呈现新的发展动向。
一、行政法呈现去法化现象传统行政法奉行严格依法行政理念,无法律无行政,行政严格受法律支配。
但自上世纪70年代以来,各国推行公共行政改革,提倡新公共管理理念,引入私人主体参与行政任务完成,这给予了行政法所强调的法治或依法行政带来极大挑战。
因为新公共行政改革中,一项很重要的再造目标,便是以目标导向来取代过去的规则导向。
在规则导向时代,行政实务与行政法都被整合在依法行政的要求下,而如果以目标导向来取代规则导向的话,便造成了公共行政实务与行政法的矛盾与冲突。
尤其公私合作兴起后,以实现行政任务为目标,行政机关享有行政行为组织和形式的选择自由权,行政法严格依法行政的规则导向受到冲击,行政法出现去法化的现象。
(一)替代性契约的广泛运用新公共行政理念下产生公共行政运动和政府再造风潮,威胁了行政法传统模式中的法治理念,正如美国学者Keith Werhan指出,这种运动所涉及的是法官有意无意地帮助行政机关避免其决策程序与内容被法律规范所约束,而对行政的控制是行政法传统模型的核心。
但是政府改造风潮下所导致的非法律化运动,却对这种传统行政法模式构成了挑战。
传统行政法学关注的主要是法律和程序,其基本变量和范围己经被限定,不能够提供足够的词汇来解决与规制政府实体范围和性质等相关问题,因此己经走到了其自己可以提出和回答问题的终点。
现代行政法应具有更多实体内容和社会功能,行政法的目的不仅是规范行政权力保障公民权益,行政法的更多功能是关注实现行政任务和达成行政目的,以促成社会正义和保障社会安全。
公私合作正是受新公共行政理念影响,为提高行政效率,减轻财政负担,行政机关与私人部门合作以完成行政任务,达到行政目的为目标的。
而现代行政任务繁多,行政法律规定不可能面面俱到,双方是在符合行政法的内容和精神的原则下,主要是通过契约形式合作完成行政任务,行政任务在完成过程中双方协商一致的契约很大程度上取代了行政法律。
公私合作背景下,契约一定程度地替代法律预示着行政法呈现出去法化现象。
行政法去法化即是深刻反思传统行政法治严格依法行政和法律程序,立法机关和法院有意识地将行政机关从控制其决定程序和内容的规范中解放出来,行政机关在法律的精神和原则范围内运用多种手段完成行政任务而不拘泥于法律教条。
(二)协商性规制的兴起自由主义奉行市场经济,社会是靠看不见的手市场调节,但市场出现失灵现象。
市场失灵需要政府的介入,借助凌驾于市场之上的力量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来纠补市场失灵。
但政府干预也非万能,同样存在着政府失灵现象。
市场调节与政府干预都不是万能的,都有内在的缺陷。
在此背景下,公私合作治理孕育诞生,即代表市场主体的私人和代表政府的公部门合作是既发挥市场和政府的作用,克服和矫正市场失灵的同时又要防止和纠补政府失灵,实现市场和政府的优势互补。
公私合作治理是现代公共行政发展的必然结果,政府为实现行政任务,与私人主体通过契约或协议达成一致的意见,合作以完成行政任务,实现行政目标。
这种公私混合的公共治理形式,对于法学尤其是公法学而言,使得赖以维系的公、私分野开始模糊不清,一股所谓新行政法的风潮涌动,冲击了包含主体论、行为论、程序论和救济论在内的整个传统行政法学大厦。
从这一领域延伸开对协商性规制的探讨,不仅拓展了协商性规制本身,更是拓展了行政法学的整体研究视角。
所谓协商规制,学者认为,如果政府在干预和介入私主体活动时,采取对话过程(dialogue process)作为其中重要的程序环节,就属于协商性规制方式的运用。
协商性规制本质上就是利益团体的讨价还价,即代表政府的公部门和私人部门的协商、合作、对话,以实现行政任务,达成行政目的。
传统行政法中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是不平等关系,平等协商不是可能的,行政法规制手段主要是单方面命令性和强制性的。
而公私合作治理强调公部门与私人主体之间平等、对话、协商与合作,被当作合法的仅仅是这样的法律,它是可以在一个商谈性意见形成和意志形成过程中被所有法律同伴所合理地接受的。
无论从形式上还是实质上,合作治理都改变了传统行政法学的图景,它所塑造的形象己不再是政府一公民之间的对抗关系,而是一种合作与协商的平等关系,从中或可暴测出新行政法的未来走向。
行政法需要正视公私合作治理超越传统的公法与私法划分,以对话、协商的形式对公私合作治理进行规范。
伴随公私合作的广泛深入开展,协商性规制逐渐成长为公私合作治理的主要行政法手段之一。
(三)自我规制勃兴自由法治国家时期,国家行政任务比较少,规制手段也比较单一,国家行政任务的执行主要通过行政机关单方面、强制性的行政规制方式实现。
社会的运行主要靠市场支配,通过市场价值规律这个看不见的手实现资源最佳配置。
但市场机制在不少场合下会导致资源不适当配置,即市场失灵,国家不得不广泛介入社会进行行政干预。
国家干预导致政府权力膨胀,政府向社会提供广泛的服务职能,法治国家类型由自由法治国家过渡到社会法治国家或福利国家。
社会法治国家时期,国家任务迅速增加且国家任务复杂,举凡给付行政与高权行政皆涵括在内,而对于特定行政目的且须以强制性质之手段予以实现时,行政管制则经常使用之方式,似乎行政管制己经成为国家任务的一部分,并且有继续成长的趋势。
随着给付国家的出现和发展,政府规制扩展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以至于形成所谓的规制国家,导致行政机构膨胀、财政负担过重、行政效率低下等诸多弊端,即政府规制失灵。
不仅市场会失灵,而且政府也会失灵,它为政府科学地制定与实施规制敲响了警钟,因为在政府规制过程中确实存在寻租和创租的情形,并且由此所带来的政府失灵比市场失灵对社会生活而言更具有毁灭性。
政府规制失灵的现象,促成了放松规制的需求,而在管制方法与制度之涉及上倾向于间接行政之方式,或引导社会自我规制以辅佐政府行政规制之不足。
在政府方面,众多行政管制领域,仅依政府单方面的力量,有时无法达到良好的规制效果。
因为不论何种领域皆需涉及一定的专业性及复杂性,政府完全掌握及了解每一个专业领域才能做出合适的管制政策,无疑在人力、物力造成相当大的负担。
对于私人部门来说,希望政府采取具有弹性的的规制模式,而所谓弹性的管制模式即规制内容是经公私部门双方协调相互沟通,而非是政府单方面决定性的规制,以避免政府与私部门间总是处于对立局面,或以私人部门透过自我拘束(规制)的方式,以代替政府更严格的规制。
自我规制就是这种市场失灵和政府规制失灵促使政府公部门和社会私部门开始合作背景下产生的一种新型替代或补充式的规制手段。
自我规制即个人或团体基于基本权主体之地位,在行使自由权、追求私益的同时,亦自愿性地肩负起实现公共目的之责。
自我规制的出现,是现代国家立法和管制能力逐渐衰退,与行政任务扩张而日益增加的管制需求之间的矛盾需要调和的结果。
为适应法律规制失灵,现代国家的立法与规制政策放弃由公主体直接向规制对象使用命令性与禁止的行政手段,取而代之,采取合作规制的新思维,将部分国家的规制和法律细化责任交给私人与社会自我规制,借此提升规制效率,并减轻国家制定和执行法律负担的方式。
这种立法政策上的社会自我规制模式,也AEI自我设限或者自负义务。
也就是说,自我规制是人们在吸取自由放任时期的市场失灵和福利国家的政府失灵之后,通过积极的思考和探索而形成的一种既能发挥政府部门的比较优势,又能发挥民间部门比较优势的、能够更加有效生产和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新型规制手段。
二、行政法学由释义法学走向调控法学自19世纪以来,法释义学的任务主要在于对法律概念进行逻辑分析,建构法律体系,并且将概念体系运用于司法裁判。
行政法学的产生与形成基本上沿袭了这种思路建构自己的体系。
传统行政法学以行政行为概念为中心建构行政法逻辑体系,通过认识和分析各种行政行为的特征,可以对社会现实中所发生的某一特定行政行为进行推理、归类和定位,从而准确地适用法律。
行政法律实践中,行政机关严格依照释义法学,单纯执行法律即法律引导行政的规则模式,法律指派行政任务并为其活动范围划定界限,透过对行政组织、行政程序、行政手段的规范以及对行政活动的司法审查实现对行政活动的控制,形成严格的规则模式。
可见,行政法学是典型的释义法学,一方面对行政规范进行解释,另一方面对行政法律进行系统化、体系化。
行政法法释义学具有稳定功能、进步功能、减轻负担功能、技术功能、检验功能与启发功能,等等,对行政法学的发展和行政法治建设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