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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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组织器官功能障碍 、残废或死亡的后果 。医疗责任事故 与医疗技术事故的区别表现在 : ①主观方面不同 。医疗责 任事故是违反了规章制度与诊疗常规或极端不负责任 , 主 观上有过错 , 构成犯罪 。医疗技术事故是医务人员在医疗 工作中尽了自己的职责 , 但由于其专业技术水平和临床经 验不足 , 或技术设备条件限制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主观上没 有过错 ,不能构成犯罪 。 ②在实践中 ,许多技术事故往往包 含有责任事故 , 二者有时难以区分 。因而在实践中一般以 造成该事故的主要原因来作为参考标准 , 责任因素占主导 地位的 ,为责任事故 ,技术原因占主导地位的为技术事故 。 技术事故和责任事故均属于医疗事故 , 但两者过失的内容 有着本质的不同 。对于医疗技术事故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 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 ,不能以犯罪论处 。 4 医疗责任事故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区别
二者在客观上均造成了严重的后果 , 都是过失犯罪 。 两者的区别在于 : ①犯罪的主体不同 。前罪的主体是医务 人员 ; 后罪的主体是生产单位直接从事生产经营工作和管 理工作的人员 , 包括矿山 、工厂 、林场 、建筑企业或其他企 业 、事业单位的职工 。②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 。前罪表现为 治病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而造成就诊人死亡或严重损害就
辨认能力是指认识行为社会意义的能力 。如果某人只 是认识到行为的过程和后果 、手段和方法 ,而不认识行为对 人类社会生活的影响亦即行为的社会意义 , 就不能认为他 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所要求的认识能力 。日常生活中的看图 识字 、辨别人体 , 虽然是认识能力的表现 , 但不完全是刑事 责任能力所要求的认识能力的内容 。只有在具有一般辨认 或认识能力的基础上同时还具有认识行为社会意义的能 力 ,才符合刑事责任能力的要求 。
由此 ,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 :刑事责任能力是认识 能力与控制能力的统一 ,缺少其中任何一个方面 ,都不具有 刑事责任能力 。
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 , 应当负刑 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 病人犯罪的 , 应当负刑事责任 , 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 罚 。醉酒的人犯罪 ,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 19 条规定 “: 又聋 又哑的人犯罪 , 可以从轻 、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这些条文 都包含了对刑事责任能力的表述 。由此可以看出 , 我国刑 法关于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依据是 : 一个人是否具有刑事 责任能力即是否具有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应根据人的年 龄 、精神状况 、生理功能状况等因素进行考察 。
害社会行为的能力 , 即行为人能够正确认识自己行为性质 的意义 、作用和后果 ,并能根据这种认识而有意识地选择和 控制自己的行为 , 从而对自己所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
收稿日期 :2002 - 01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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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中医学院学报
第 24 卷
社会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的内容 , 是 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具备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 , 是辨认 行为能力与控制能力的统一 。因此 , 刑事责任能力应包括 两个方面的内容 ,即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 ,或称认识能力和 意志选择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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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护理人员在工作中不负责任 ,不按时巡视病房 、观察病情 不细致 ,从而导致失去抢救机会 ;擅离职守 ,工作失职 ,直接 影响病人的治疗及护理 ; 不认真执行查对制度 、发错药 、打 错针 、输错血 、护理不周 ;无正当理由延误供应抢救药品 、物 品 ,延误供应消毒的敷料 、器具药品等物品 ;手术巡回护士 、 器械护士 ,误点器械 、纱布等物 ,造成器械 、纱布遗留在病人 体内 、伤口内等 。 ③医技科室人员在工作中不执行规章制 度 , 不按常规操作规程执行 , 检查结果误差较大 , 甚至报错 实验结果 ;玩忽职守 、擅离岗位 ,造成严重后果 ;在化验工作 中 ,不负责任 ,不了解病情又不详细分析 ,主观臆断 ,不请示 上级人员 ,影响临床诊断 ;对过期 、失效药品照常发出 ,引起 中毒 、估计取药等 。 ④麻醉科室人员错用麻醉药品和使用 不当 ;麻醉操作失误 、麻醉期间不严密观察病人情况贻误抢 救时机等情况 。从行为方式分 , 可分为不作为和作为两种 形式 。所谓不作为 , 是指医务人员本应履行应尽的职责而 没有履行 ,如值班人员擅离职守 ,致使急诊的危重病人没有 得到及时的抢救而死亡的 ,明知心脏病人发病 ,不采取抢救 会发生严重后果 , 没有正当理由而拒绝治疗或不积极采取 措施 , 延误时间 , 导致病人死亡 。所谓作为 , 指医务人员积 极实施诊疗护理的规章制度和常规所禁止的行为 。如用错
人的辨认能力和精神状态 。当然 , 应当考察其危害行为是 否与其感知器官生理功能缺陷相一致及该感知器官生理功 能缺陷对其行为影响的程度 , 与确定其刑事责任能力受限 制的程度 ,这是刑法罪刑相适应的要求 。
为标准 。 心理学标准 (或称法学标准) , 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
的辨认或控制能力 。即以行为人达到刑法所规定的心理状 态或心理状态导致的结果为标准 。
精神活动正常的人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应该是完整的 和相互协调的 , 并且与其所处的社会环境相一致 。而精神 活动异常的人对自己行为的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有缺损 , 不能自觉地通过现实环境检验自己行为的正确与否 , 因此 常对周围环境造成危害结果 。对其精神状态的认定即应把 生物学标准 (医学标准) 和心理学标准 (法学标准) 结合起来 进行评断 。这是判定精神病人责任能力程度必须满足的两 个要件 ,缺一不可 。
害结果 。这两种行为方式特征如缺少当中一条就不能构成 犯罪 。 3 医疗责任事故与医疗技术事故的区别
所谓医疗技术事故 ,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 , 由于受业务技术水平所限而发生的诊疗护理错误 , 造成病
安全 (就诊人) ; 而后罪危及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和公 私财产的安全 。 ④发生的场合不同 。前罪发生在诊疗护理 过程中 ; 后罪发生在生产作业中 。医务人员的诊疗护理行 为 ,不属于生产行为 。
精神疾病不同 、精神障碍程度不同 ,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能力程度也就不同 , 这是认定刑事责任能力过程中最复杂 的问题 , 也是司法精神医学鉴定工作在刑事案件中所要解 决的核心问题 。
第三 , 刑事责任能力受一定感知器官生理功能缺陷的 影响 。人的辨认能力是与人的感知器官相联系的 , 人只有 通过自己的感知器官的功能活动才能对现实生活获得感知 性的认识 ,并且只有在感知认识的基础上 ,才能进行判断推 理等思维逻辑活动 , 进行意志选择和自我控制活动 。人的 感知器官一旦发生功能障碍 , 必然影响对客观事物的认识 和判断 ,影响人与人之间的正常交往和思想交流 ,从而影响
控制能力是指按照一定意志选择行为并控制行为方向 的能力 。如果一个人只是能够确定目的并按目的选择行 为 ,而不能自觉地控制行为的方向以实现目的 ,就不能认为 它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所要求的控制能力 。幼儿的行为并不 是全无目的的行为 ,也不是完全没有意志选择过程的行为 , 但是幼儿的行为更多地受到任性的支配而缺乏自我选择的 能力 。控制能力是意志对行为的控制能力 , 它本质上并不 包括实施犯罪的行为能力 。
首先 , 刑事责任能力的有无不同刑事责任年龄密切相 关 。年龄幼小的儿童 ,还不能清楚地认识周围的事物 ,也不 能真正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和意义 ,只有达到一定年龄 ,才 能具备识别是非 、善恶或在行动中自觉控制自己行为的能 力 。即达到刑事责任能力的前提 ,我们称之为年龄标准 。
我国刑法规定负刑事责任的年龄为 14 周岁 , 即以 14 周岁为标志 ,不满 14 周岁的人 ,属于年幼时期 ,生理和心理 发育尚不成熟 , 一般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和法律后果都不够 明确 ,他们做出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主要是由于年幼无知和 是非观念不清 ,因此完全不负刑事责任 。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 , 虽然生理和心理功能尚未完全发育成熟 , 易 受突发的动机驱使 ,但已经具有了一定的认识能力 ,能够辨 别大是大非和控制自己重大的行为 , 因此刑法要求他们对 犯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 、强奸 、抢劫 、贩卖毒 品 、放火 、爆炸 、投毒罪这几种容易识别的社会危害性比较
药 、错误输血 、错报病情 、开错刀等 。不管哪种形式 ,对确定 行为的性质没有影响 。由此可见 , 违反规章制度和诊疗操 作的常规行为会引起医疗活动的安全事故或造成严重的危
诊人身体健康 ; 后罪表现为生产 、作业活动中不服管理 、违 反规章制度 , 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而造成的重大伤亡 事故 。 ③危及的对象不同 。前罪危及的是特定人员的人身
生物学标准 (或称医学标准) , 是指行为人所患精神疾 病的性质 、程度 , 行为时处于发病期还是间歇期 , 以及有关 的临床诊断 。即以行为人是否患有刑法所规定的精神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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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标准 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标准 , 是指刑事法律对刑事责任
的立法方式 。各国规定各不同 ,大致有以下几种标准 : (1) 生 物学标准 (又称医学标准) ,如《: 法国刑法典》第 64 条规定 : “精神错乱中所为之犯罪行为 ,不构成重罪或轻罪 。”(2) 心 理学标准 (又称法学标准) , 如《印度刑法典》第 46 条规定 : “行为时 , 行为人失却自由之意志决定者 , 其行为不为重罪 或轻罪 。”(3) 混合标准 (又称折衷标准) ,如《加拿大刑法典》 第 16 条规定 “: 行为或不行为于心神丧失时发生者 ,不受有 罪之判决 。”
由于刑事责任能力是刑法上的概念 , 对精神疾病患者 的刑事责任能力 , 应当就他在特定时间实施的特定危害行 为作出评价 。但这种评价 , 不能脱离他的整体精神状态而 孤立地进行 。因此 , 我们评断行为人行为时的精神状态是 否正常及精神障碍的程度 ,应经过法定鉴定程序 ,从生物学 标准 (或称医学标准) 和心理学标准 (或称法学标准) 两方面 进行 。
我国现行刑法第 17 条规定 :“已满 16 岁的人犯罪 , 应 当负刑事责任 , 已满 15 岁不满 16 岁的人 , 犯故意杀人 、故 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 、强奸 、抢劫 、贩卖毒品 、放火 、爆 炸 、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 14 岁不满 18 周岁的人 犯罪 ,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 16 周岁不予刑事处 罚的 , 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 ; 在必要的时候 , 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 18 条规定 “: 精神病人在不能 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 , 经法定 程序鉴定确认的 ,不负刑事责任 ,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 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 ; 在必要的时候 , 由政府强制医
论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标准
陈瑶
(贵阳中医学院医学人文系 ,贵州贵阳 55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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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标准
中图分类号 :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 - 1108 (2002) 01 - 0035 - 02
1 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 刑事责任能力 , 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
所必需的 、行为人具有法律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实施危
严重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已满 16 周岁的人 ,生理和心理 功能应当已发育成熟 , 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及后果已经具有 完全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 , 因此应当对自己实施的一切 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
第二 , 行为时的精神状态是否正常是评断有无刑事责 任能力的关键 。在通常情况下 , 达到法定责任年龄的人就 意味着他对自己的行为具有必要的辨认和控制能力 。但 是 ,人的这种能力可能精神精神疾病而受到影响 ,甚至完全 丧失 。即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能力与其行为时的精神状态是 否正常及精神障碍的程度相适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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