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的概念与特点

税法的概念与特点
税法的概念与特点

税法的概念与特点

(一)税法的概念

1.税收与税法的区别

税收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工具,体现一种分配关系。而税法是调整税收分配活动中征、纳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二者本质上不同,但二者又相互依存。如果没有税收分配活动,那么就没有税法;如果没有税收法律,税收分配活动也不能正常进行。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强制无偿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工具,所以其必须有法律作为保障。

2.就税收的概念而言,至少包括这样几个共同点:

第一,征税的主体是国家,除了国家之外,任何机构和团体,都无权征税;

第二,国家依据的是政治权力,这种政治权力凌驾于财产权力之上,没有国家的政治权力为依托,征税就无法实现;

第三,征税的基本目的是满足国家的财政需要,以实现其进行阶级统治和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职能;

第四,税收分配的客体是社会剩余产品,税收不能课及C和V部分,否则简单再生产将无法维持;

第五,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的特征。

3.税法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有关调整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首先,所谓有权的国家机关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在我国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同时,在一定的法律框架之下,地方立法机关往往拥有一定的税法立法权,因此也是制定税法的主体。此外,国家权力机关还可以授权行政机关制定某些税法,获得授权的行政机关也是制定税法的主体的构成者。

其次,税法的调整对象是税收分配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税法调整的是税收权利义务关系,而不直接是税收分配关系。

再次,税法可以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上讲,税法是各种税收法律规范的总和,即由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税收争讼法等构成的法律体系。从立法层次上划分,则包括由国家权力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正式立法制定的税收法律,由国务院制定的税收法规或由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税收法规,由有关政府部门制定的税收规章等等。从狭义上讲,税法指的是经过国家权力机关正式立法的税收法律,如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

4.法是税收的存在形式,税收之所以必须采用法的形式,是由税收和法的本质与特性决定的。第一,从税收本质来看,税收是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形成的以国家为主体的社会剩余产品分配关系。税收所反映的分配关系要通过法的形式才得以实现。

第二,从形式特征来看,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的特点。其中无偿性是其核心,强制性是其基本保障。法使这种分配得以体现和落实。

第三,从税收职能来看,调节经济是其重要方面。一方面调节目标必须明确,另一方面也需要纳税人对税收调节有切实的感受,适当调整自身的经济行为。总之,税收采用法的形式,才能增加其调节的灵敏度,收到实效。税法是税收分配活动的保证。

(二)税法的特点

税法的特点可以概括成如下几个方面。

1、从立法过程来看,税法属于制定法。现代国家的税法都是经过一定的立法程序制定出来的,而不是约定俗成的,这表明税法属于制定法而不是习惯法。

2、从法律性质看,税法属于义务性法规。义务性法规是相对授权性法规而言的,是指直接要求人们从事或不从事某种行为的法规,即直接规定人们某种义务的法规。

税法属于义务性法规的道理在于以下几点:

第一,从定义推理,税收是纳税人的经济利益向国家的无偿让渡。从纳税人的角度看,税法是以规定纳税义务为核心构建的,任何人都不能随意变更或违反法定纳税义务。

第二,权利义务对等,是一个基本的法律原则。从财政的角度看,纳税人从国家的公共支出中得到了许多权利,这些权利是通过其他授权性法规赋予的。但从税法的角度看,纳税人则以尽义务为主,所以我们称税法为义务性法规。

第三,税法属于义务性法规,并不是指税法没有规定纳税人的权利,而是说纳税人的权利在其纳税义务的基础之上,是从属性的。

3、从内容看,税法具有综合性。税法不是单一的法律,而是由实体法、程序法、争讼

1税收基本概念

第一章税收基本概念 第一部分学习目的与要求、知识点、重点与难点 一、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求掌握:马克思主义关于税收的概念,公共经济学和法学的税收概念,中外学者关于税收概念的不同表述;税收“三性”基本特征及对税收“三性”特征的基本认识,通过税收与财政收入其他形式的比较,进一步理解税收的形式特征。熟悉税收术语,特别是课税对象、纳税人、税率等税收要素术语和有关非税收要素术语。 建议本章的学时数为2课时。 二、本章知识点 1.税收的概念。马克思主义认为,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律预定的对象和标准,非惩罚性地参与社会剩余产品价值分配的一种方式;公共经济学认为税收是公共产品的价格;法学上的税概念是指,作为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主体的纳税者(公民),以自己的给付是用于宪法规定的其享有各项权利为前提,并在此范围内,依照遵从宪法制定的税法为依据,承担的物质性给付义务。古今中外的学者关于税收概念还有许多不同的表述。 2.税收“三性”基本特征及对税收“三性”特征的基本认识。税收的“三性”特征即强制性、无偿性和规定性。“三性”之间是不可分割的统一体,也正是这个统一体,才构成完整意义上的税收,才构成各种社会形态下国家税收的共同特征,即共性。 3.税收与其他财政收入形式的比较。主要包括税收与行政性收费的比较、税收与公债的比较、税收与罚没收入的比较、税收与财政发行的比较、税收与公共资产、公共资源收入的比较。 4.税源、税基、税本。税源是税收收入的来源;税基有两种涵义:一是指征税的基础,二是指计税依据;税本,即税收收入的根本,是产生税源的事和物。 5.课税对象、纳税人、税率。课税对象是指对什么征税,即征税的标的物或行为;纳税人是税法上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率是税法上对征税对象或税目从价或从量规定的征收比率或征收额度。 6.起征点和免征额。起征点即征税对象数额达到开始征税的起点;免征额即征税对象总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 7.偷税、骗税、抗税。偷税即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讯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抗税即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骗税:亦称骗取出口退税,指企业事业单位采取对所生产或者经营的商品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三、本章重点与难点 本章重点:税收的形式特征 本书对税收“三性”的表述不同于一般“三性”表述之处在于用“规定性”取代了“固定性”。虽然“固定性”与“规定性”内涵相同,但“规定性”表述

税法常用词混乱概念的含义分析

税法常用词混乱概念的含义分析 【摘要】税法的一系列名词概念在会计实务中容易被混淆和误用。本文在结合税法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对其涵义进行了解析,有助于会计人员准确理解这些名词概念,正确核算缴纳税款。 【关键词】税法名词概念涵义 会计实务与税法的结合应用已经日益显现出其重要性,但相当一部分会计人员对税法常用名词概念使用不规范、不科学。究其原因,主要是会计人员对税法相关名词概念的内涵理解不深,断章取义。这种误解和混淆若处理不好,极易造成“偷税”,面临税收征管部门高额罚款和严厉处罚。有鉴于此,笔者参考现行各单项税种税收实体法及其实施条例(细则)、《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税务行政法制的基本原则、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等税收征管部门和两高(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和其他行政法规、规章制度,进行归纳总结,对会计实务中常用的税法相关名词概念做一解析与甄别,管中一窥,以供商榷。 1税收优惠名词概念涵义解析 免税、不征税、抵税、退税、抵扣 “免税”有两种用处。第一种用在“税收优惠”的专章法规规定中,与“减税”一起统称为“减免税”,在税法中一般有专门

条款,是我国各单项税种税收实体法规定的普遍性税收照顾政策,其涵义“对本来应该征税的应税项目(或应税劳务),税法规定免予征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统称《税收征管法》)将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需要报税务机关审批同意)和备案类(取消审批手续和不需要报税务机关审批)减免”。按照税法条款规定的内容,又可以分为“免征”(完全免予征收税款)、“暂免征收”(在一定的时间段内暂时性免予征收税款)、“酌情减免”(根据实际情况和困难决定是否免予征收税款)、“法定减免”(法律规定的减免)、“特定减免”(特定范围的减免)、“定期减免”(在特定时期内给予减免)、“临时减免”(在一定时期临时性的给予减免)、“经审批后减免征收税款”等各类规定。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统称《营业税法》)规定:“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等服务免征营业税”属于“备案类、免征、法定减免”、“对社保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社保基金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则属于“备案类、暂免征收、法定减免”;《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简称《车船税法》)不仅专章规定“法定减免”,如“非机动车船、拖拉机、捕捞、养殖渔船免征车船

个人所得税法知识点精华总结

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知识点精华总结 企业所得税和外资所得税大家觉得最大的区别在哪里?没错, 外资的更优惠, 税率更低, 且存在很多地域性和行业性优惠,并且比较的多。 那么这两个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区别在哪里呢?这里先不回答, 我 将在我的总结里慢慢渗透, 希望大家能以比较的思想来学习这三章所得税。 最重要的是要把企业所得税那一章一定学好, 我再强调一次, 希望大家能够稳扎稳打, 不要心急。毕竟, 所得税和流转税一样, 在共同点上学习不同点是最能应付考试的, 也是最能让自己理解的更透彻的, 更是最能让自己不断找到税法学习感觉的极佳方法。我们认为, 任何一门课程都应该用“比较” 的思想去学 习,不断寻到区别所在,慢慢的,也就进入状态了。 1、非居民性工资薪金来源地的问题。这里是个重点内容。首先要注意香港台湾澳门地区不适用183天的这个规定,严格按照90天来考虑,注意是个隐藏考点。 1在境内居住未超过90天或 183天(税收协定国家或地区适用此天数,以下同的,仅对 在境内工作取得的境内企业承担的工资薪金所得纳税。 即境内工作取得的境外企业支付部分是免税的。注意这个免税的理解, 因为其他非工资薪金所得要对在境内工作时取得所有收入征税的。 2在境内居住超过90天或 183天,但未超过一年(即仍为非居民,或者说成无住所,一个意思的, 对在境内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 这里包括境内境外企业支付都要纳税;境 外工作时取得的工资不纳税。 3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注意已经成为居民性纳税人了未超过 5年的,境内取得的工资不 用说,应该纳税,临时离境取得的境内企业支付的部分纳税,境外企业支付的部分“

个人所得税最新解读2019会计继续教育

一、单选题 1、新《个人所得税法》费用减除基数为()元。 A、3000 B、3500 C、4800 D、5000 【正确答案】D 【您的答案】A 【答案解析】新《个人所得税法》费用减除基数为5000元。 2、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子女教育扣除的分摊比例为50%或100%,但是已经确定的()年不得变更。 A、1 B、2 C、3 D、4 【正确答案】A 【您的答案】A[正确] 【答案解析】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子女教育扣除的分摊比例为50%或100%,但是已经确定的1年不得变更。 3、境住房贷款利息的个人扣除金额标准为()元。 A、500元 B、1000元 C、1100元 D、1200元 【正确答案】B 【您的答案】A 【答案解析】境住房贷款利息的个人扣除金额标准为1000元。 4、某和其妻子钱某婚后购买了一套住房,属于首套住房贷款,下列说确的是()。 A、某和钱某均可以扣除住房贷款利息 B、某和钱某每月均可扣除的额度是1000元

C、某和钱某可以由其中一人扣除,每月扣除额度是1000元 D、某、钱某所购买住房如果在北上广深等城市,扣除的标准要高于1000元 【正确答案】C 【您的答案】A 【答案解析】个税专项扣除中的首套房贷款夫妻共同可扣除额度为每月1000元。 5、子女教育个税扣除的围为子女年满()周岁直至博士研究生毕业(全日制)。 A、1 B、2 C、3 D、4 【正确答案】C 【您的答案】A 【答案解析】子女教育个税扣除的围为子女年满3周岁直至博士研究生毕业(全日制)。 6、纳税人在取得证书当年可享受个税专项扣除()元。 A、3000 B、3600 C、4000 D、4500 【正确答案】B 【您的答案】A 【答案解析】纳税人在取得证书当年可享受个税专项扣除3600元。 7、大病医疗的个税专项扣除金额标准为个人负担超过15000元至()元部分的医药费支出。 A、60000 B、70000 C、80000 D、100000 【正确答案】C 【您的答案】A

税收概念

税收的概念

一、概念、定义——是什么 (一)税收概念的内涵 税收是以实现国家公共财政职能为目的,基于政治权力和法律规定,由政府专门机构向居民和非居民就其财产或特定行为实施强制、非罚与不直接偿还的金钱或实物课征,是国家最主要的一种财政收入形式。 1. 税收分配的主体是国家 税收,又称国家税收,是国家为了履行其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职能而存在的,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并随着国家的消亡而消亡的。因此,税收分配的主体是国家,征税是国家独有的专属权,只能由国家授权的专门机关如税务机关、海关等来行使。这也就是说,对什么征税、对谁征税、征多少税、如何征税等都是由国家通过颁布税收法律的形式规定的,即税收法律由国家制定,征税活动由国家组织实施,税收收入由国家支配管理。 2. 税收分配的目的是实现国家职能 税收作为一种特定分配形式,其根本目的是为了实现国家的各种职能,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如果没有社会公共需要自然也就不会存在税收。社会公共需要一般包括四个方面:一是维护国家主权和 2

领土完整的需要,如国防、外交等;二是维持社会安定秩序的需要,如警察、法庭、行政管理等;三是扩大社会再生产的需要,如兴 建农田、水利、交通、通讯设施等;四是提高和保障人类自身发 展的需要,如举办文化、教育、卫生、社会保障等各项公益事业。而国家作为一个非物质生产部门,其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而投入的 社会产品只能通过公共财政收入(主要是税收)来予以解决。 3. 税收分配的前提是国家的政治权力 虽然行使征税权的主体是国家,但国家征税凭借的是政治权力,而并非依照等价原则和所有权原则。税收属于分配范畴,但税收并不是一般的分配,而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实现的特殊分配。马克思 曾高度概括了国家所拥有的两种权力:一种是财产权力,也就是所有者的权力;另一种是政治权力,即国家的权力。国家征税凭借的是政治权力,而不是财产权力。因为从税收本身的运行轨迹来看,税收的取得和使用与财产的所有权状况并没有关系。纵观人类社会 发展的历史,任何国家、任何社会的税收都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实现的特殊分配,这也体现了税收的本质。 4.税收分配的依据是税法预先规定的标准 税法预先规定的标准作为税收分配的依据,体现了税收的强制 性特征和固定性特征。 税收与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其他形式如债、利、费等相比, 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三个特征,又称税收“三性”。其中,强制性即税收征收的强制性,是指国家通过颁布税收法律依法 3

2021新《个税法》解读

2021新《个税法》解读 2021新《个税法》解读 2021年8月31日,《个税法》修订稿表决通过,一时间,新个税的规定在朋友圈疯转。作为人们生活中息息相关的税种,引起这么大的关注也是正常的。 当然,新《个税法》的修订也让我开启了学习之旅,在学习过程中的些许体会,记录下来与君共勉。 征税范围: 1、新《个税法》将原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合并,作为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删除其他所得。 修改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总共有9项: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 其他所得一直是公认的兜底条款。 也就是说,个人如果取得了不属于前面几项的所得,税务局如果以其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也无法证实其合理性。 虽然愤愤不平,但也没人敢或者没人有精力愿意提起合法性审核。 即使有提出合法性审核的,但也很少被人提及。 敢怒而不敢言,只不过平添愁绪,积聚了满腔不满而已。 此次取消了其他所得这样的兜底条款,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就被限定在列举的9项个人所得之内了。 也就是说,个人取得的收入不属于新《个税法》列举的9个征税范围内,就可以高枕无忧,不用担心无缘无故地被征个税了。看到这,相信大家都很高兴吧。 往年颁布的法规中,一共涉及到11项按照其他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后再也不用担心因为这些事项被征收个人所得税了。 我们一起来看下,以往以其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11项吧,如果你的个人所得曾经是其中之一的,恭喜你,又省下了一笔税。

1、银行部门以超过国家规定利率和保值贴补率支付给储户的揽储奖金;(我是贫困户,表示从来没有这待遇) 2、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嗯,确认过眼神,和我也没有关系) 3、保险公司按投保金额,以银行同期储蓄存款利率支付给在保期内未出险的人寿保险保户的利息(或以其他名义支付的类似收入);(这个真的很不合理啊,明明是保费利息,还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幸好被取消了) 4、个人因任职单位缴纳有关保险费用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人;(这个和上条类似啊,都是因为投保取得的,的确不太合理,幸好被取消了) 5、股民个人从证券公司取得的交易手续费返还收入、回扣收入。(刚8个月的股民表示没有收到过这样的钱,唉!) 6、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报酬;(虾米,提供担保原来是要交个税的呀,长见识了。不过,以后也看不到了。) 7、商品房买卖过程中,有的房地产公司因未协调好与按揭银行的合作关系,造成购房人不能按约定办妥按揭贷款手续,从而无法缴纳后续房屋价款,致使房屋买卖合同难以继续履行,房地产公司因双方协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向购房人支付违约金。购房个人因上述原因从房地产公司取得的违约金收入;(这个是按照企业收到违约金处理的了) 8、除规定情形(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以外,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什么时候让我无偿继承一套房子吧,再也不用担心缴纳个税了,其他税种是否应该跟上?) 9、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个好,不会因为我收了礼品,还得担心被税务机关找过去补个人所得税了!)

案例解读个人所得税计算

案例解读个人所得税计算 2018年8月31日公布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4项劳动性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适用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居民个人按年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上述综合所得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5000元/月(6万元/年)。 1.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是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前述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例: 某单位职工孙某月工资4500元。2018年7月份共出差10天,差旅费津贴250元。9月份,单位为提高全体职工的中秋节福利,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每个职工500元。 解析: 孙某7月应税收入为4500元,10月应税收入为5000元。其在7月取得的差旅费津贴250元是按实际出差的情况计算发

放的,是名副其实的差旅费津贴,按规定不征税,但对单位10月份以误餐补助名义发放的500元福利,应并入取得该项所得的职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 2.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应全额计入领取人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例: 某单位按规定对职工按月发放住房补贴,但未按规定参加医疗保险,而是对职工按月发放医疗补助费。职工赵某每月取得工资4000元、住房补贴300元、医疗补助费100元。 解析: 赵某每月应税收入为4000+300+100=4400(元)。 3.防暑降温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发放的防暑降温费和职工食堂经费补贴属于工资、薪金所得中的津贴或补贴,应当全额计入工资、薪金所得中计征个人所得税。 例:企业按规定对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发放了4个月的防暑降温费。此外,为方便职工,该企业还以就餐卡的形式向职工发放食堂经费补贴,每人每月100元,由职工在单位食堂刷卡消费。

税法常用易混淆名词概念的涵义解析

税法常用易混淆名词概念的涵义解析 【摘要】税法的一系列名词概念在会计实务中容易被混淆和误用。本文在结合税法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对其涵义进行了解析,有助于会计人员准确理解这些名词概念,正确核算缴纳税款。 【关键词】税法名词概念涵义 会计实务与税法的结合应用已经日益显现出其重要性,但相当一部分会计人员对税法常用名词概念使用不规范、不科学。究其原因,主要是会计人员对税法相关名词概念的内涵理解不深,断章取义。这种误解和混淆若处理不好,极易造成“偷税”,面临税收征管部门高额罚款和严厉处罚。有鉴于此,笔者参考现行各单项税种税收实体法及其实施条例(细则)、《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税务行政法制的基本原则、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等税收征管部门和两高(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和其他行政法规、规章制度,进行归纳总结,对会计实务中常用的税法相关名词概念做一解析与甄别,管中一窥,以供商榷。 1 税收优惠名词概念涵义解析 1.1 免税、不征税、抵税、退税、抵扣 “免税”有两种用处。第一种用在“税收优惠”的专章法规规定中,与“减税”一起统称为“减免税”,在税法中一般有专门条款,是我国各单项税种税收实体法规定的普遍性税收照顾政策,其涵义“对本来应该征

税的应税项目(或应税劳务),税法规定免予征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统称《税收征管法》)将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需要报税务机关审批同意)和备案类(取消审批手续和不需要报税务机关审批)减免”。按照税法条款规定的内容,又可以分为“免征”(完全免予征收税款)、“暂免征收”(在一定的时间段内暂时性免予征收税款)、“酌情减免”(根据实际情况和困难决定是否免予征收税款)、“法定减免”(法律规定的减免)、“特定减免”(特定范围的减免)、“定期减免”(在特定时期内给予减免)、“临时减免”(在一定时期临时性的给予减免)、“经审批后减免征收税款”等各类规定。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统称《营业税法》)规定:“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等服务免征营业税”属于“备案类、免征、法定减免”、“对社保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社保基金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则属于“备案类、暂免征收、法定减免”;《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简称《车船税法》)不仅专章规定“法定减免”,如“非机动车船、拖拉机、捕捞、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还规定“特定减免”,如“省、自治区、直辖

第02讲_税法的概念与特点、税法原则

第一章税法基本原理 本章考情分析 本章是税法(Ⅰ)比较重要的一章,包括税收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基础理论,内容比较抽象,记忆点多,而且有些内容直接影响学习者对随后章节的理解和掌握。本章考查不深,但是考查范围较广,考试题型均为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2019年本章考核2道单选题,1道多选题,共5分。 本章基本结构框架 第一节税法概述★ 第二节税收法律关系★ 第三节税收实体法与税收程序法★★ 第四节税法的运行★★ 第五节税法的建立与发展 【提示】★的数量代表重要性程度,三颗★为最重要节,两颗★为次重要节,一颗★为非重要节。 第一节税法概述 一、税法的概念与特点 (一)税法的概念 税法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有关调整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注意】税法与税收有区别。税法是法学概念,侧重解决权利义务关系;税收是经济学概念,侧重解决分配关系。 【例题·单选题】在税收分配活动中,税法的调整对象是()。 A.税收分配关系 B.经济利益关系 C.税收权利义务关系 D.税收征纳关系 【答案】C 【解析】税法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有关调整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税法的特点 注意辨析以下几点(重点掌握): 一般特点注意辨析区分 1.从立法过程看,税法属于制定法不属于习惯法 2.从法律性质看,税法属于义务性法规不属于授权法 3.从内容看,税法具有综合性不是单一的法律 【解释】义务性法规: 1.税法直接要求人们从事或不从事某种行为的法规,具有强制性; 2.从税法的角度看,纳税人以尽义务为主,其履行纳税义务与获得的权利不对等; 3.并不是税法没有规定纳税人的权利,权利从总体上看不是纳税人的实体权利,而是纳税人的程序性权利。 【例题1·单选题】关于税法的特点,下列说法正确的是()。(2019年) A.从法律性质看,税法属于授权法 B.从立法内容看,税法具有单一性 C.从立法过程看,税法属于制定法 D.从立法形式看,税法属于行政法规 【答案】C 【解析】税法的特点: 一般特点注意辨析区分

税收学原理学习题及答案(1)

第一章税收基本概念 一、名词解释 1. 税收 2.征税对象 3.纳税人 4.税率 5.超额累进税率 6.减税、免税 7.起征点与免征额 8.税收体系 1. 税收: 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运用法律手段,对一部分社会产品进行强制性的分配,无偿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 2. 课税对象: 又称征税对象,即税收客体,是指税法规定的征税的目的物,是税收法律关系中征纳双方权利义务所指向的物或行为 3 纳税人:又称纳税主体,是指税法规定的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纳税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4 税率: 是指政府征税的比率。税率是税收制度得的核心,反映的是对课税对象征税的制度,体现国家的税收政策。 二、判断题 1?在税收的“三性”中,强制性是税收的第一性。(X )无偿性是第一性 2. 税收的“三性”特征,是税收区别于其他分配方式(主要是其他财政收入方式)的基本标志,是鉴别 一种分配方式(主要指财政收入)是不是税的基本尺度或标志。(V )税收的重要意义 3. 在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模式下,依据效率原则和公平原则,税收主要是为政府提供资本性公共产品而 筹资。公债主要为政府提供耗尽性公共产品而筹资。(X )税收主要为政府提供耗尽性公共产品而筹 资,公债主要是为政府提供资本性公共产品而筹资 4. 税目规定着不同税种征税的基本界限,反映着征税的广度;是一种税区别于另一种税的主要标志。 (X )征税对象规定着不同税种征税的基本界限,反映着征税的广度;是一种税区别于另一种税的主要标志 5. 征税对象数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达到或超过起征点的,就要对征税对象全部数额征税。(V )起征点规定征税对象数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达到或超过起征点的,就要对征税对象全部数额征税 6. 纳税人与负税人是一致的。(X )纳税人指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人,负税人是指实际承担税收负担 的人 7?当计税价格为含税价格,即计税价格=成本+利润+流转税额时,如果没有现成的含税价格,就需要组 成计税价格。其基本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税率)。(X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 (1-税率) 8.在实纳税额与应纳税额相等,征税对象全部数额与计税依据的数额相等时,名义税率与实际税率相等;否则,则不相等。(V ) 三、选择题 1. 税收的形式特征,就是()。 A. 强制性 B.随意性 C.无偿性 D.规定性 2. 一般说来,税率形式有()。 A. 从价固定税率(比例税率) B.从量固定税率(定额税率) C.累进税率 D.定量税率 3. 一般说来,从价固定税率的形式有()。 A. 产品从价固定税率 B.行业从价固定税率 C.地区从价固定税率 D.幅度从价固定税率 4. 减税、免税具体包括()。 A. 减税 B.免税 C.起征点 D.免征额 5. 对于一个税种来说,按一种商品从生产到消费的过程中被确定的纳税环节的多少,课征制度可以分为 ()。 A. —次课征制 B.两次课征制 C.多次课征制 D.每次课征制 四、简答题 1. 马克思主义常说的税收概念是什么?怎样理解税收的概念? 2. 什么是税收的“三性”特征?认识税收“三性”特征的重要意义何在?

税法特征

国内学者一般认为,税法“是国家权力机关及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调整在税收活动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即税法是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一概念包括以下要件: 1.税法的制定主体是国家权力机关和由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在我国中央一级分别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由其授权的国务院及其部门;在地方是拥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和地方行政机关。 2.税法的调整对象是税收关系,它是在税收活动中各方主体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包括税收分配关系和税收征纳关系。3.税法是有关税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而不仅仅是某一部法律或某一方面的税收法律规定。 特征:1.成文性。由于税法是一种侵权性规范,因而税法必须采取成文法形式,以对税收要件作出明确规定。 2.强制性。由于税收具体单方强制性,税法是公法、强行法。 3.技术性(复杂性)。由于税收关系到国民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随着经济生活的复杂化,税法也随之复杂化。为了既确保国家税收收入,又保证税负公平,防止税收逃避行为,保持与私法秩序的协调;既尽量减少对经济的不良影响,又体现出适度的调控,税法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尤其表现在税收构成要件的设计上,以及在税法实施中与私法债权和其他财产权的关系上、税收管理制度和征纳程序制度的建立上。 4.形式性(外观性)。税法在规定课税要件和征纳程序时,虽要考虑纳税人的特殊情况,但通过深入到无数纳税人的主观上的、实质上的关系中来考虑其具体的、特殊性的情况往往是很困难的。所以,只能在某种程度上着眼于其外观情况来规定课税要件。这是税法具有外观性性质的原因所在。另外,在税法适用上,为确保对多数纳税人的征收,往往又不得不按其形式外观适用税法,这是税法的形式性原因所在。 5.综合性。实体性和程序性的统一性。税收之债和普通民事之债还是有区别的,税收之债的履行和最终实施需要特定的程序予以保障。 6.经济性。税法的经济性是由于税收的经济本质决定的。税法与行政法相分离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内涵的重大变化,即税收不仅是筹集财政收入的主要手段,而且税收承担着调节经济的重要职责。具体表现在:税法作用于市场经济,直接调整经济领域中的特定税收关系,弥补市场失灵,提高经济效率;税法反映经济规律,不断地解决效率与公平的矛盾;税法是对经济政策的法律化,通过保障税收杠杆的有效利用,引导经济主体趋利避害。 财政收支划分法的概念 财政收支划分法是国家处理中央与地方、地方各级政府之间分配关系、确定各级财政收支范围和管理权限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对本概念所涵盖的范畴,经济学界倾向于使用“财政管理体制”、“预算管理体制”、“财政体制”、“政府间财政关系”等。 三、财政收支划分法的原则 财政收支划分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财政收支划分法的始终,对财政收支划分法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整个过程具有指导作用的基本准则。作为财政法的一个部门法,财政法的基本原则当然也是财政收支划分法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但财政收支划分法也有自己独特的基本原则。财政收支划分法的基本原则包括适度分权原则、事权与财权相结合原则、兼顾效率与公平原则。 1.适度分权的原则 我国实行的是中央相对集权的单一政治体制,目前正在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历史任务,许多重大经济发展任务全部或主要由中央政府来承担,因此,财政收支权相对集中于中央是必要的和合理的。但由于我国地域辽阔,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很大,各地所需公共物品的数量和质量也有很大差别,各地也需要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的要求和居民的公共物品偏好来提供相应的公共物品。因此,也需要享有相应的财政收支权。我国目前的状况是财政收支权高度集中于中央,而适度下放财政收支权应当是我国财政收支划分制度改革的主要方向。 2.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 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是划分各级政府财政收支范围的基本准则,是指各级政府组织、安排财政收支的权力应与其承担的政府职能相应、相称。所谓事权是指各级政府基于不同的职能而应享有的处理社会公共事务和经济事务的权力。所谓财权即财政权,是指各级政府组织各种财政收入、安排各种财政支出的权力。事权与财权相结合是分权式财政管理体制法的基本原则。由于事权的范围和规模与财政收支的范围和规模密不可分,因而事权的划分与财权的划分亦密不可分。事权是财政关系的核心,行使事权是取得财力与财权的依据;而财权是行使事权的物质基础。 3.兼顾效率与公平的原则 兼顾效率与公平原则,是指在收支划分时不能一味强调效率,也不能一味强调公平,而应当妥善处理二者之间的比例关系,达到效率与公平的完美结合。效率与公平是一对矛盾,二者之间是对立统一的关系。妥善处理好二者的关系,可以达到效率、公平双丰收的效果,否则可能既损害了效率,也得不到公平。 1

个人所得税法培训(20210201073004)

个人所得税法培训 第一节纳税义务人(熟悉) 税法规定,中国公民、个体工商业户以及在中国有所得的外籍人员(包括无国籍人员,下同)和港澳台同胞,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按照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又划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 人。 【例题】 下列各项中,属于个人所得税居民纳税人的是()。(1999年) A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 B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不居住的个人 C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个人 D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 【答案】AD 第二节所得来源的确定(了解) 第三节应税所得项目(熟悉) 应税所得项目体现了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目前共11项。 一、工资、薪金所得 注意的问题 1 ?不予征税项目(4项):独生子女补贴;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 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2 ?结合免税项目 3?了解内部退养人员工薪征税问题(新增内容)要结合税收优惠,有些工薪所得是不征税的); 【例题】 下列个人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的有()。 A ?公司职工购买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 B ?集体所有制职工以股份形式取得企业量化资产参预分配获得的股息。 C ?内部退养的个人从办理内部退养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从原单位取得的收入 D ?出租车司机从事客货营运取得的收入 【答案】ACD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10%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此税目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指个人独立从事各种非雇佣劳务取得的所得(共29项); 五、稿酬所得(指个人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取得的所得); 【例题】 国内某作家将其小说委托中国一位翻译译成英文后送交国外出版商出版发行。作家与翻译就翻译费达成协议如下:小说出版后作者署名,译者不署名;作家分两次向该翻译支付翻译费,一次是译稿完成后支付一 万元人民币,另一次是小说在国外出版后将稿酬所得的支付给译者。该翻译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应将两笔所得中的第一笔申报为劳务报酬所得,第二笔申报为稿酬所得。()(1997年) 【答案】x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除外; 八、财产租赁所得;关注个人出售自有住房政策(新增内容) 九、财产转让所得;目前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十、偶然所得: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所得; 十一、其他所得。 第四节税率(掌握) 个人所得税依照所得项目的不同,分别确定了两种类别的所得税税率,它们是:

个人所得税6项专项附加扣除解读

个人所得税6项专项附加扣除解读 2019年1月1日起,纳税人计算个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在5000元基本减除费用扣除和“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外,还可以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以及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 今天,我们来讲解6项专项附加扣除到底怎么扣的。 个税6项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篇 ●子女教育的扣除主体是子女的法定监护人,也就是说包括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都适用于扣除规定。 ●子女的范围不仅包括婚生子女,还包括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同时也包括未成年但受到本人监护的非子女。 ●扣除的标准按照每个子女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即一人每月1000元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即一人每月500元扣除。

●若是父母两人扣除分配选定后,还想进行分配变更,改成一方扣除或者双方平摊,则需要等待一个纳税年度之后进行,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采取定额扣除方式,无论子女在民办学校孩子在境外学校接受教育都可以享受扣除,假如纳税人子女在境内接受教育,享受子女教育专项扣除不需留存任何资料,假如纳税人子女在境外接受教育的,一定要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 个税6项专项附加扣除·继续教育篇 ●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范围包括: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标准是:(1)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

税收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1.1.1税收的概念税收不仅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活动或手段,而且也是国家用以加强宏观调控的重要经济杠杆。在税收经济学上,税收是指国家为实现其公共职能而凭借其政权力量,依照法律规定,强制、无偿地向纳税人征收货币或实物的活动。国家征税的目的是提供公共物品,实现公共财政职能,其权力依据是国家的政治权力,必然带有强制性,由此可能会使纳税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它体现了以国家为主体,在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特定的征纳关系,因而税收的实现必须依法进行,实行税收法定原则,而依法征税必须相对明确、稳定的征收标准,并体现在税法的课税要素的规定之中,从而使税收具有标准法定性或称固定性的特征。 正因如此,有法学学者从法学的视角将税收概念界定为:税收是人民依法向征税机关缴纳一定的财产以形成国家财政收入,从而使国家得以具备满足人民对公共服务需要的能力的一种活动。 1.1.2税收的特征 税收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税收在征收上具有强制性。国家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直接向纳税人征税,法律的强制力是导致税收的强制性特征的最直接原因。即税收的征收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纳税与否不以纳税人的意志为征税的要件,纳税人必须依法纳税,否则国家通过法律强制力迫使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并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税收在交纳性质上具有无偿性。即国家的征税过程,就是把纳税人所有的这部分财产转移给国家所有,形成国家财政收入,不再返还给原纳税人,也不向纳税人支付任何报酬。 第三,税收在征税对象和标准上具有法定性。税收的法定性来源于税收法定原则,国家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税收的纳税主体、征收对象和税率等基本要素,即通过税法把对什么征税、对谁征税和征多少税预先固定下来,不仅纳税人必须严格依法按时足额申报纳税,而且国家也只能依法定程序和标准征税。 1.1.3 税收的分类 对于税收究竟应当如何分类,自亚当·斯密以来,许多学者就一直在研究,并形成了“税系理论”。在税收理论上,对于诸多税种,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作出多种分类:有按税收物质形式分类,有实物税、货币税;按计税依据分类,有从量税和从价税;有按课税环节分类,分生产环节课税、投资环节课税、流通环节课税、分配环节课税、消费环节课税;按课税对象分类,分为流转额课税、收益额课税、财产额课税和特定行为课税;按税收负担转嫁难易程度分类,有直接税和间接税之分;按税收管理和使用权限来分类,有中央税、地方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按税率形式分类,有比例税、累进税和定额税;按纳税人分类,有法人税和自然人税;按课税对象与纳税人有无直接关系,有对人税和对物税等。可见,税收的分类是一个重要问题,它固然是从经济学的角度而言,但是税收如何分类,直接影响到一国税收实体法体系,影响到一国的税制建设,也影响到一国的税收立法、执法和税法学研究。现将其中较为重要的分类略述如下:1.直接税与间接税

税收的概念和特点

一、税收的概念和特点 1 、税收的概念 税收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和任务,凭借政治权利,按照法定标准,无偿地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 2 、税收的特点 税收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最主要形式,与其他财政收入方式相比,具有三个明显的基本特征,即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 (1)强制性是指国家凭借政治权利,通过税收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政府作为征税人和社会成员作为纳税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也就是说,任何纳税人不管是否自愿,都必须依法纳税,否则将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2)无偿性是指国家征税后,其获取的收入就归国家所有,不再归还纳税人,也不给纳税人支付任何代价或报酬。税收的无偿性体现了国家财政分配的本质,国家征收税收的方式之所以是强制的,正是由税收的无偿性决定的。 (3)固定性是指国家通过法律形式,预先规定实施征税的标准,以便征纳双方遵守。 以上税收的三个形式特征,通常称为税收“三性”,是税收本身所固有的,是税收区别与其他财政收入的基本特征,也是一切社会形态下税收的共性。由此可见,税收所体现的实际是一种凭借国家政治权利实现的特殊的分配关系 一、税收的概念和特点 1 、税收的概念 税收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和任务,凭借政治权利,按照法定标准,无偿地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 2 、税收的特点 税收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最主要形式,与其他财政收入方式相比,具有三个明显的基本特征,即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 (1)强制性是指国家凭借政治权利,通过税收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政府作为征税人和社会成员作为纳税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也就是说,任何纳税人不管是否自愿,都必须依法纳税,否则将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2)无偿性是指国家征税后,其获取的收入就归国家所有,不再归还纳税人,也不给纳税人支付任何代价或报酬。税收的无偿性体现了国家财政分配的本质,国家征收税收的方式之所以是强制的,正是由税收的无偿性决定的。 (3)固定性是指国家通过法律形式,预先规定实施征税的标准,以便征纳双方遵守。 以上税收的三个形式特征,通常称为税收“三性”,是税收本身所固有的,是税收区别与其他财政收入的基本特征,也是一切社会形态下税收的共性。由此可见,税收所体现的实际是一种凭借国家政治权利实现的特殊的分配关系。 二、税收的职能和作用 税收的职能是指税收所固有的内在的功能,是税收本质的具体体现。税收的职能可以概括为四个职能。 (1)税收组织收入的职能是指国家凭借政治权利,通过法律参与社会产品的分配,强制地、无偿地将一部分社会产品从社会成员中转移为国家所有,形成国家

个人所得税法教案

个人所得税法 第一节概述 一、个人所得税的概念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 二、个人所得税的特点 (一)实行分类征收 世界各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大体分为三种类型:分类所得税制、综合所得税制和混合所得税制。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采纳的是分类所得税制。 (二)累进税率与比例的税率并用 分类所得税制一般采纳比例税率,综合所得税制通常采纳累进税率。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依照各类个人所得的不同性质和特点,将这两种形式的税率运用于个人所得税制。 (三)费用扣除额较宽 对工资、薪金所得,每月减除费用2000元;对劳务酬劳等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800元,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

(四)计算简便 用应税所得的收入减去同意扣除的,剩下的部分作为所得额,乘以规定的税率。 (五)采取课源制和申报制两种征税方法 课源制,支付单位来代扣代缴税款;申报制,有一些个人所得的项目要自行申报纳税。 第二节征税对象(共十一项) 一、工资、薪金所得 注意范围: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一)不予征税项目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职员资制度未纳入差不多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依照财政部的规定) (二)征税项目几项专门规定 1.企业减员增效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机构改革过

程中实行内部退养方法人员取得收入征税问题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例题·单选题】2008年1O月中国公民张某与原任职单位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取得一次性收入60000元,张某办理内部退养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共计20个月。张某的月工资2200元。2008年10月张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元。 A.6500 B.7855 C.8875 D.8905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60000÷20+2200-2000=3200(元),税率为15%,扣除数为125 应纳个人所得税=(60000+2200-2000)×15%-125=8905(元)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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