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广州市停车场条例》全文

2018年《广州市停车场条例》全文
2018年《广州市停车场条例》全文

2018年《广州市停车场条例》全文

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7年12月27日通过的《广州市停车场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18年3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4月20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广州市停车场条例》的决定

(2018年3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

过)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查了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广州市停车场条例》,该条例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广州市停车场条例

(2017年12月27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8年3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规范停车场的使用和管理,引导公众绿色出行,促进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和城市道路临时泊位。

公共汽车和电车、道路旅客运输车辆、道路货物运输车辆等专用的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等活动不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第三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停车场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编制、调整、公布、实施停车场专项规划和城市道路临时泊位设置规划;

(二)组织相关单位建设城市交通枢纽配建的公共停车场;

(三)负责市人民政府全额投资的独立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和城市道路临时泊位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建立健全停车场的基础数据库;

(五)建立全市统一的停车信息管理系统;

(六)建立停车场经营者、机动车停放者的信用记录;

(七)指导和监督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受委托的负责城市道路临时泊位日常管理的单位开展停车场管理工作;

(八)指导停车场行业协会开展行业自律和服务工作;

(九)依法实施有关的行政处罚;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管理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配合编制、调整、实施停车场专项规划;

(二)负责区人民政府全额投资的独立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场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负责经营性停车场的备案工作;

(四)依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临时泊位管理的相关工作;

(五)依法实施有关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公安机关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停车场的消防监督和安全技术防范监督等工作,协助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道路临时泊位设置规划,依法查处城市道路交通、停车场消防和安全技术防范等违法行为。

价格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依法查处停车场违法收费行为。

国土、规划、房屋、建设、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工商、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水务、园林、城市管理和人民防空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停车场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本辖区内机动车停放的管理、停车资源调查和宣传教育等工作,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等开展停车场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建设和管理停车场、扶持社会力量建设公共停车场等所需的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八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管理。

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城市中心区域高于外围区域、重点区域高于非重点区域、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制定差别化的收费标准,对城市道路临时泊位制定累进式加价的阶梯式收费标准,经法定程序征求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至少每五年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收费标准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

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住宅停车场议价规则,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住宅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纳入《广东省定价目录》时,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第九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定期组织开展全市各类停车场的资源普查,建立停车场基础数据库,并实时更新数据,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停车信息管理系统,对收集到的停车场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实时公布经营性停车场和城市道路临时泊位的分布位置、泊位数量、使用状况和收费标准等信息。

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置智能停车引导系统,发布停车引导信息,并负责停车引导系统的运行、维护和管理。

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督促辖区内的停车场经营者按照技术规范向停车信息管理系统实时、直接上传相关停车数据。

第十一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停车场经营者、机动车停放者的信用记录,并将信用记录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公安机关应当与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共享违法车辆有关信息。

交通、公安、价格、国土、规划、房屋、建设、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通过本部门业务信息系统,采集、录入、更新停车场规划、建设、使用、管理和处罚等方面的信息,并与停车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第十二条停车场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建立行业服务质量信誉评价机制,协助做好停车场的相关管理工作,接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二章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

第十三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停车场专项规划涉及空间布局和用地需求的,应当经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乡规划。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本条例实施之日起两年内向社会公布首次编制的停车场专项规划。

第十四条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应当遵循以建设工程配建停车场为主,独立建设停车场为辅,临时停车场和城市道路临时泊位为补充的原则,综合考虑城市功能分区的区位特征、用地属性和公共交通发展等状况,合理测算停车需求,采用差别化的停车供给方式,使停车场建设和公共交通设置形成有效衔接。

停车场专项规划应当包括城市停车总体发展策略、停车场供给体系和引导政策,以及公共停车场的布局、规模和建设时序等内容。

第十五条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区人民政府等根据停车场专项规划,组织编制政府投资的停车场的年度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城市交通枢纽配建的公共停车场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相关单位建设,其他政府投资的独立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和临时停车场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相关单位建设。

年度建设计划应当包括停车场类型、责任单位、建设主体、建设时序、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和停车泊位数量等内容。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储备土地中确定一定数量的用地用于公共停车场建设。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年度建设计划及时制定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具体实施方案。

第十六条公共停车场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照下列规定的方式供应:

(一)政府全额投资的公共停车场,是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划拨方式供应;

(二)在工业、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用地内建设公共停车场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供应;

(三)对新建独立占地、经营性的公共停车场用地,同一宗用地公告后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协议方式供应;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供应方式。

第十七条鼓励单位或者个人利用道路、广场、绿地、人防工程等资源的地下空间开发建设公共停车场。利用地下空间资源建设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安全论证,征得地面设施所有权人的同意,提出建设方案,并依法办理规划、土地、消防等手续。规划、建设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鼓励建设的原则,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

依照前款规定建设公共停车场的,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有关建设标准和规范,不得影响道路、广场、绿地、人防工程等原有设施的使用功能和安全。

第十八条市、区人民政府采用下列方式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

(一)对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可以给予适当的资金支持;

(二)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在不改变用地性质、不减少停车泊位的前提下,可以配建一定比例的附属商业设施;

(三)新建项目同步建设地下公共停车场和已建项目需要扩建地下公共停车场的,地下停车库的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第十九条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综合考虑人口规模和密度、土地开发强度、机动车保有量、道路交通承载能力和公共交通服务水平等因素,制

定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指标,并向社会公布。

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至少每五年组织对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指标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进行调整,并将调整后的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指标向社会公布。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评估时应当征求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区人民政府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十五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指标的要求,配建停车场。建设工程配建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规划报建、同步规划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并符合本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以及有关技术标准。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办理规划核实时,应当同步审核配建的停车场是否符合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指标的要求;不符合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指标要求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规划核实时,应当审核商住一体建设项目配建的住宅停车位的具体位置。

建设单位租售商住一体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应当在租售方案中明确标示配建住宅停车位的数量和具体位置。

第二十一条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应当符合以下规定的条件:

(一)按照规范设置停车场标志牌;

(二)使用混凝土、沥青或者砂石等进行地面硬底化处理,并保持坚实、平整;

(三)按照国家标准设置交通标志,划定交通标线和泊位标线,对停车泊位实施编号管理;

(四)安装车轮定位器;

(五)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配备通风、照明、排水等设施设备,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六)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设置停车场的出入口;

(七)按照安全技术防范标准设置视频监控、出入口控制、车牌识别等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并保障其安全运行;

(八)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配建、加装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用电设备、线路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保证用电安全;

(九)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设置并标明肢体残疾人专用的无障碍停车位;

(十)符合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按照规定配置消防设备、设施,并保持消防通道畅通、保证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正常使用;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鼓励单位或者个人利用待建土地、存量建设用地等场所设置临时停车场。

住宅区配建的停车场不能满足业主停车需求的,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可以利用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部分设置临时停车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等设置临时停车场。

临时停车场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

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条件,且不得占用地下管线和检查井等市政基础设施,不得妨碍市政基础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三条本市采取以下措施,鼓励安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

(一)申请安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的,国土、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

(二)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符合不动产登记要求的,可以按照其实际用地范围和不动产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确权登记手续;

(三)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可以适当上浮。

第二十四条在现有停车库内部安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的,建设单位无需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在室外安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建设单位无需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利用自有用地安装,并且停车规模在五十个车位以下的;

(二)与周边现有住宅距离大于十米,临住宅一侧设置必要的构造隔离设施,并且与其他现有建筑的距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

(三)在不临市政道路一侧设置出入口,停车设备距离市政道路红线不小于三米;在临市政道路一侧设置出入口,停车设备距离市政道路红线不小于六米,并且设置回转车道时不小于七米的;

(四)高度(自室外自然地坪计算至停车设备最高点)不得超过六米,并且采用通透式的机械框架以及垂直绿化进行遮饰的。

第二十五条安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应当符合用地、建筑等相关要

求和技术标准,不得占用市政道路、消防通道,不得影响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和通行安全,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交通、规划、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辖区内在住宅区安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第二十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在条例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制定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安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的具体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公共、专用和临时停车场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政府全额投资的独立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和临时停车场,并应当提供电子收费方式。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前款规定停车场的所得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后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八条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临时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税务、价格等手续。

第二十九条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临时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在工商登记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向停车场所在地的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办理备案手续:

(一)营业执照、经营地址;

(二)停车位类型、数量、停车场的平面示意图和方位图。

报送资料规范、齐全的,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停车场经营者出具

备案证明;报送资料不规范、不齐全的,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停车场经营者需要补正的材料。

第三十条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临时停车场经营者变更备案事项或者停业、歇业的,应当自变更或者自停业、歇业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机关备案,同时相应调整或者拆除停车场标志牌。

停车场停止使用的,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在停止使用的一个月前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一条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临时停车场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停车场入口显著位置设置公告牌,公告停车场名称、营业执照、收费标准、车位数量和监督电话等信息;

(二)商住一体建设项目的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公布商业、住宅停车位的配建标准,并在配建停车位的显著位置标明属于商业或者住宅停车位的明显标识;

(三)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停车场,经营者应当按照公布的收费标准收费;

(四)电子计时计费装置依法经检定合格;

(五)向机动车停放者出具收费专用发票;

(六)对进出车辆进行登记,保持停车场内通道畅通,维护停车秩序,并按照规定妥善保管车辆出入、视频监控等记录;

(七)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机动车停放过程中扬尘、噪声对附近居民的影响;

(八)制定经营服务、车辆停放、安全保卫、消防、防汛、安全技术防范等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九)在按照标准设置的车位数量范围内接受车辆停放,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提供车辆停放服务;

(十)采用计算机计费管理的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向停车信息管理系统实时上传泊位信息、车牌识别信息、车辆进出时间和收费标准;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临时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接受停车场工作人员的指挥调度,按照场内交通标志、标线有序停放车辆;

(二)正确使用场内设备,不得损坏停车场相关设施、设备;

(三)按照标准支付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四)不得驾驶装有易燃、易爆、毒害、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的车辆进入停车场;

(五)不得以私设地桩地锁等形式违规占用人行道、消防通道、无障碍设施通道等设施;

(六)肢体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以外的机动车不得占用无障碍停车位,影响肢体残疾人使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机动车停放者不遵守前款规定的,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可以要求立即驶离停车场或者拒绝提供停车服务,并依法报告相关

行政管理部门;影响治安管理秩序或者涉嫌消防违法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的使用性质,缩小使用范围。确需改变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十四条住宅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机动车停放的车位、车库尚未出售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出租;车位、车库出售或者出租的,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未按照住宅停车场议价规则的规定进行协商议价的,建设单位、停车场经营者不得制定、提高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协商过程进行指导和协调。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未依法协商议价,擅自制定、提高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行为进行查处。

利用住宅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部分设置临时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临时停车场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三十五条已经投入使用的停车场的出入口设置不符合有关标准或者规范,严重影响交通秩序或者存在严重的交通安全隐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消除隐患。

第三十六条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当协调活动周边的停车场提供停车服务,公告或者在票证上标明活动周边的公共交通线路、行车路线和停车场的位置,并提示活动参加者选择公共交通前往活动地点。

活动期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活动场地周边道路设置临时停车区域。

第三十七条鼓励有条件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将自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实行错时共享停车。

个人可以将有权使用的停车位委托给停车场管理者或者预约停车服务企业实行错时共享停车。

预约停车服务企业应当实时向停车信息管理系统上传泊位信息、收费标准。

第四章城市道路临时泊位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十八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市城市道路路政管理部门和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根据停车场专项规划、城市道路交通状况和停车需求等情况,编制越秀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海珠区、黄埔区城市道路临时泊位设置规划,向社会公布后实施。城市道路临时泊位设置规划应当包括拟设置泊位的路段、范围、时段、泊位数量和停放车辆类型等内容。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至少每两年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市城市道路路政管理部门和相关区人民政府,根据城市道路交通运行情况和停车需求变化,对城市道路临时泊位设置规划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优化调整。

第三十九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和调整城市道路临时泊位设置规划过程中,应当将规划草案、调整方案草案通过报纸、本部门网站等方式

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并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市城市道路路政管理部门、区人民政府听取设置泊位周边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居民的意见,公开征集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二十个工作日。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书面材料、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征集意见结束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将征集意见情况、意见采纳情况在本部门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因道路施工、市政建设、交通管制等需要临时调整城市道路临时泊位的,不适用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

第四十条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从化区、增城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条例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要求和程序,组织编制、调整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临时泊位设置规划,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第四十一条编制城市道路临时泊位设置规划时,下列路段、区域不得设置泊位:

(一)人行道、城市道路绿化带;

(二)双向通行宽度不足八米或者单向通行宽度不足六米的路段;

(三)消防通道、无障碍设施通道、医疗救护通道;

(四)医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出入口两侧机动车道各五十米范围内,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住宅区出入口两侧五米范围内;

(五)城市快速路、市区主干路以及其他交通流量大的市区城市道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设置泊位的路段。

不得在双向通行宽度不足十二米或者单向通行宽度不足九米的城市道路双侧施划城市道路临时泊位。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道路路政管理部门,对城市道路临时泊位设置规划进行调整,撤销相应的城市道路临时泊位:

(一)城市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停车已影响车辆正常通行的;

(二)周边其他停车场已能满足停车需求的;

(三)城市道路临时泊位使用率过低的;

(四)设置城市道路临时泊位的路段情况发生变化,法律、法规禁止机动车临时停放的。

第四十三条城市道路路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城市道路临时泊位设置规划,划设、铲除或者修复城市道路临时泊位标线,依照规范实施编号,及时调整相应交通标志、标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城市道路临时泊位标线信息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停车信息管理系统上向社会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划设或者铲除城市道路临时泊位标线。

第四十四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越秀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海珠区、黄埔区内的城市道路临时泊位。

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从化区、增城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临时泊位。

第四十五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从化区、增城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设置城市道路临时泊位标志牌,公布管理单位信息、收费标准、泊位数量、停放时段、停放方向、停放车辆类型和监督投诉电话;

(二)制定城市道路临时泊位停车秩序巡查和监管制度;

(三)通过技术手段实现城市道路临时泊位的智能化管理;

(四)向停车信息管理系统实时上传泊位信息和收费标准;

(五)提供电子收费方式,按照规定标准向机动车停放者收取城市道路临时泊位使用费,并出具收费专用票据;

(六)保持城市道路临时泊位设施正常运行;

(七)接受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八)依法对城市道路临时泊位停车违法行为实施有关的行政处罚。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具备法定条件的组织负责城市道路临时泊位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十六条城市道路临时泊位使用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全额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将城市道路临时泊位使用费收取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七条消防车、救护车、应急抢险车、军警车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的车辆使用城市道路临时泊位的,免于支付城市道路临时泊位使用费。

交通客运换乘场站、医院、学校和其他客流集中的公共场所周边道路有条件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城市道路路政管理部门设置合理数量、短时免费的临停快走区域,标明临时停放时间,供市民临时停车。禁止机动车在临停快走区域超时停放。

第四十八条城市道路临时泊位使用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允许停放的时段停放车辆;

(二)按照规定缴纳城市道路临时泊位使用费;

(三)在泊位标线内按照标示方向停放车辆;

(四)按照允许的车辆类型停放车辆;

(五)按照规定使用城市道路临时泊位设施;

(六)因交通管制、突发事件处置、应急抢险等需要车辆立即驶离的,应当服从处置要求;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九条城市道路临时泊位设施属于道路交通公共设施。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城市道路临时泊位设施,不得占用城市道路临时泊位,不得在城市道路临时泊位内设置障碍妨碍他人停车。

禁止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设立城市道路临时泊位月保车位,或者将城市道路临时泊位向固定对象出租。

第五十条城市道路临时泊位内的机动车受损或者车内财物丢失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赔偿或者报警处理,负责城市道路临时泊位日常管理的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组织开展全市停车场资源普查,或者未建立、更新停车场基础数据库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建立停车信息管理系统,或者未按照规定公布相关信息的;

(三)未按照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建立停车场经营者、机动车停放者信用记录,未将信用记录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未按照规定采集、录入、更新停车场规划、建设、使用、管理和处罚等方面的信息,或者未实现信息共享的;

(四)未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组织编制或者公布停车场专项规划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编制、调整、公布、实施城市道路临时泊位设置规划的;

(六)未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将城市道路临时泊位标线信息向社会公布的;

(七)未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履行城市道路临时泊位管理职责的;

(八)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五十二条公安、价格、国土、规划、房屋、建设、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工商、税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制定、评估、调整或者公布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收费标准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采集、录入、更新停车场规划、建设、使用、管理和处罚等方面的信息,或者未实现信息共享的;

广州市区停车场及收费标准

::广州市区停车场:: 注:收费标准,红色为高、绿色为中、蓝色为低天河·岗顶 名称位置停车数量 收费 (元/小时) 备注 太平洋电脑市场停车场石牌西路1-7号40 10元/次 石牌西停车场石牌西路40(露天)5元/1小时 石牌西街道停车场石牌西道路西侧62(露天)4元/1小时角子机收费总统酒店停车场天河路23(室内)10元/2小时消费免费石牌派出所停车场石牌东路35(露天)5元/1小时 广安学车停车场石牌东路137号30(露天)5元/次 天河购物中心停车场中山大道西段30(露天) 40(室内) 7元/1小时消费免费 明轩大厦停车场中山大道西段80(室内)5元/1小时天河娱乐城停车场天河路350(室内)5元/1小时 龙辉大厦停车场龙口东路100(室内) 15(露天) 5元/1小时 岗顶酒店停车场天河路30(露天)5元/1小时消费免费国防大厦停车场科技街路口30(露天)5元/1小时 天河·体育西 名称位置停车数量 收费 (元/小时) 备注 新天河宾馆天河路178-188号60(露天)5元/12小时体育西停车场体育西路路口70(露天)5元/1小时骏汇大厦停车场体育西路9号162(室内)10元/12小时 天河城停车场天河路950(室内)5元/1小时40元/24小时 宏城广场停车场宏城广场北面210(露天)3元/1小时 天河·天河北 名称位置停车数量收费备注

(元/小时) 火车东站停车场火车东站1000 6元/1小时后每半小时4元 百盛广场停车场火车东站右侧350(室内)10元/12小时中信广场停车场天河北路900(室内)10元/1小时国际贸易中心停车场天河北路150(室内)7元/1小时市长大厦停车场天河北路180(室内)8元/1小时大都会广场停车场天河北路30(室内)8元/1小时 时代广场停车场天河北路300(室内) 20(露天) 5元/1小时 10元/1小时 体育中心停车场天河路1万以上5元/12小时天河·环市路 名称位置停车数量 收费 (元/小时) 备注 世贸广场停车场环市路120(室内)8元/1小时友谊商场停车场环市路50(露天)8元/1小时 国际大厦停车场环市路30(露天) 60(室内) 8元/1小时 多数车位是月 租 花园酒店停车场环市路350(露天)10元/1小时好世界广场停车场建设六马路250(室内)8元/1小时宜安广场停车场建设六马路80(室内)8元/1小时东山·中山三路 名称位置停车数量 收费 (元/小时) 备注 烈士陵园西门停车场陵园西路40(露天)5元/1小时流行前线停车场中山三路40(室内)7元/1小时中华广场停车场中山三路1200(室内)10元/12小时东山·农林下路 名称位置停车数量 收费 (元/小时) 备注

广州市住宅小区停车场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

广州市住宅小区停车场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广州市住宅小区停车场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 (广州市物价局规定) 1、摩托车:月保:室内 60元;露天 40元。 每次(12小时内计价)室内 2元;露天 1元。 2、小汽车:月保:室内 400元;露天 150元。 每小时:室内 2.5元;露天 1元 12小时内限价:室内 7.5元;露天 3元 说明: 1.收费收入的分配,由停放保管服务单位与停车位产权所有者协商确定。 2.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超过3小时不足12小时的按12小时最高限价计算;连续停放超过12小时的按上述收费标准累加收费。 3.上述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 番禺区住宅小区停车场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 (广州市物价局规定) 1、摩托车:月保:室内 50元;露天 30元。 每次(12小时内计价)室内 2元;露天 1元。 2、小汽车:月保:室内 270元;露天 150元。 每小时:室内 2元;露天 1元 12小时内限价:室内 7元;露天 3元 欢迎广大市民对有违规收费的停车场通过各种渠道向我局投诉。投诉电 话:87773582 网上举报:地址:东华东路光东前街7号之一五楼东山区物价检查所附文件全文:

关于印发《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价〔2004〕217号 各区、县级市物价局: 为加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促进机动车停车场的建设和发展,规范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行为,维护车主和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我局制定了《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二??四年十月十一日 附件 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促进机动车停车场的建设和发展;规范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行为,维护车主和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原国家计委《关于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以及《广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含增城市、从化市)依法从事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的经营单位和个人以及机动车停放者,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制定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并具体审批实行政府定价的营业性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各区价格主管部门具体核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营业性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增城市、

广州停车场建设和管理规定

广州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规定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规范停车场经营和管理,促进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城市道路泊位和临时停车场。但道路运输站场内的停车场、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专用停车场除外。 本规定所称公共停车场,是指在城市道路外,主要供社会车辆停放的场所。 本规定所称专用停车场,是指在城市道路外,主要供本住宅区、本单位车辆停放的场所。专用停车场包括住宅停车场和单位自用停车场。 本规定所称城市道路泊位,是指利用城市道路设置的供机动车临时停放的场所。 本规定所称临时停车场,是指依照本规定设置的短期内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 -1-

第四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停车场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规定。 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负责辖区内停车场的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单位负责本市中心城区内城市道路泊位停车的具体管理和执法工作,并可以通过购买社会服务方式实施停车设施的建设维护等日常管理。 第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协助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道路泊位规划,依法查处城市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价格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收费管理,查处停车场违法收费行为。 国土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商、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环保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对停车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管理。 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停车场采取差别化收费政策,制定具体收费标准,调控停车需求。 城市道路泊位使用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并采取差别化收费政策,鼓励短时停车,快停快走。 -2-

2018年最新劳动合同范本53683

企业合同档案编号: 劳 动 合 同 书甲方(单位):

乙方(劳动者)姓名_____________性别:民族:___ _____文化程度: 身份证号码:_______ _____联系电话__ _____ 家庭住址 : 一、双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应认真阅读本合同。甲乙双方的情况应如实填写,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二、签订劳动合同,甲方应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及乙方应签字或盖章,其他人不得代为签字。 三、本合同中的空栏,由双方协商确定后填写,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四、工时制度分为标准工时、不定时、综合计算工时三种。实行不定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 五、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一并履行。 六、本合同应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楚,文字简练、准确,并不得擅自涂改。 七、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备查。 为建立劳动关系,明确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劳动合同期限 (一)劳动合同期 本合同期限采用下列第方式。 1、有固定期限:本合同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无固定期限:本合同期限自年月日开始履行,至法定条件出现时终止履行。 (二)试用期 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内): 1、无试用期。 2、试用期为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二条工作内容 1、乙方同意根据甲方生产(工作)需要,从事(工作)岗位,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岗位具体职责和要求。 2、乙方应按照甲方对本岗位生产(工作)任务和责任制的要求,完成规定的数量、质量指标。 第三条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培训 1、甲方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和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并对乙方进行安全卫生教育,杜绝违章操作

2018新会计准则常用会计科目表注释2.0

第1部分会计科目表 顺序号编号会计科目名称会计科目适用范围 一、资产类 11001库存现金 21002银行存款 31012其他货币资金 41101交易性金融资产 51121应收票据 61122应收账款 71123预付账款 81131应收股利 91132应收利息 101221其他应收款 111231坏账准备 121401材料采购计划成本法下使用131402在途物资 141403原材料 151404材料成本差异 161405库存商品 171406发出商品 181407商品进销差价 191408委托加工物资 201412包装物及低值易耗品 211411周转材料建造承包商专用221461存货跌价准备 231462合同资产 241501待摊费用 251521其他债权投资 261522其他债权投资减值准备 271523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281524长期股权投资 291525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301526投资性房地产 311531长期应收款 321532未实现融资收益 331601固定资产 341602累计折旧备抵科目 351603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361604在建工程 371605工程物资

第2部分会计科目注释 一、资产类 1001库存现金企业的库存现金。企业有内部周转使用备用金的,可以单独设置“备用金”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持有的库存现金。 1002银行存款企业存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款项。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存出投资款、外埠存款等,在“其他货币资金”科目核算。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款项。 1012其他货币资金企业的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存出投资款、外埠存款等其他货币资金。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持有的其他货币资金。 1101交易性金融资产企业为交易目的所持有的债券投资、股票投资、基金投资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企业持有的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也在本科目核算。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持有的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1121应收票据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而收到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持有的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 1122应收账款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而应该收取的款项。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而采用递延方式收取合同或者协议价款、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在“长期应收款”

广州停车场汇总

广州停车场汇总 名称:;;所在区:;;地理位置:;;类型:;;车位数: 同乐小区停车场;;越秀区;;.;;室外;;33 广州市越秀区朝阳停车场;;越秀区;;.;;室外;;22 八旗八马路40号停车场;;越秀区;;八旗二马路40-42号后座;;室外;;16 白云大厦地下停车场;;越秀区;;白云路111-113号白云大厦地下一、二层;;写字楼;;66 红云大厦停车场;;越秀区;;白云路38号;;写字楼;;20 信怡物业筑溪西街停车场;;越秀区;;白云路筑溪西街20-30号;;室外;;13 锦源国际停车场;;越秀区;;北京路149号;;室内;;213 广百股份有限公司停车场;;越秀区;;北京路295号;;室内,专业停车场;;200 保利北京大厦停车场;;越秀区;;北京路68号;;室内;;70 名盛广场停车场;;越秀区;;北京路商业步行街238号;;室内;;100 朝天路咪表停车场;;越秀区;;朝天路;;室外;;22 广东省中医院新站诊住院综合大楼室内停车场;;越秀区;;大德路111号;;室内;;84 万晟商都大厦;;越秀区;;大南路108号;;写字楼、室内;;29 广州市店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越秀区;;大南路95-97号首层;;.;;30 白云街三车保管站;;越秀区;;大沙头东边停车场;;路内;;7 绿景东山华庭;;越秀区;;大沙头东船上街8号;;住宅小区、室内;;62 大新路咪表停车场;;越秀区;;大新路;;室外;;66 德怡居停车场;;越秀区;;德政中路里仁坊10号之七;;室内、室外、路内;;33 东川大厦停车场;;越秀区;;东川呼6号东川大厦地下停车场;;室内;;184 广东康发有限公司停车场;;越秀区;;东川路91号1、2号楼地下;;室内,住宅小区;;111 晴川轩停车场;;越秀区;;东川路元运街33号;;室外;;349 东山紫园商务大厦;;越秀区;;东风东路745号;;写字楼、室内;;188 东方丝绸大酒店(海川达)机械式立体停车库;;越秀区;;东风东路752号;;室外、机械式;;35 东方金融大厦地下停车场;;越秀区;;东风西路140号东方金融大厦;;室内,写字楼;;135 时代国际大厦停车场;;越秀区;;东风西路187号时代国际大厦;;室内;;45 亚洲金融中心停车场;;越秀区;;东风西路209号;;室内;;67 广东省商业大厦停车场;;越秀区;;东华北路50号;;室外;;60 永胜华庭小区停车场;;越秀区;;东华西路;;路内;;14 荣庆汽车保管站;;越秀区;;东华西路东濠涌以东荣庆大厦二期闲置工地地铁;;室外;;100 广州振谊停车场有限公司二沙岛停车场;;越秀区;;二沙岛五区闲置地块;;室外;;276 光孝寺停车场;;越秀区;;光孝寺;;室内、室外;;114 广州经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越秀区;;广卫路15号之一;;室内、住宅小区;;29 金科大厦停车场;;越秀区;;广卫路19号之二;;写字楼;;14 广园致友汽配城停车场;;越秀区;;广园东路1540号;;室外;;129 广园致友汽配城分场停车场;;越秀区;;广园东路1881号;;室内、室外;;144 广园停车场;;越秀区;;广园东路1937号;;室内;;15 美博城停车场;;越秀区;;广园西路121号;;室外;;285 名商大地皮具材料广场;;越秀区;;广园西路222号;;室内;;495 豪景花园停车场;;越秀区;;广州大道北52-58号;;室内,专业停车场;;81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停车场;;越秀区;;广州大道中289号;;室内;室外;;234 璟泰大厦地下停车场;;越秀区;;广州大道中295、297、299号;;室内、写字楼、商场;;70

智能停车场管理细则

智能停车场管理细则 随着我国汽车保有量直线上升,一线城市静态交通问题也随之出现了。在一些大型公共场所,每天进出的汽车数量逐渐打破传统记录。为了有序的管理机动车辆出入,提高智能停车场工作效率,减少车辆出入引起交通堵塞等问题,一个健全的停车场管理制度是必须。 一个健全的智能停车场管理制度应该包括:门卫管理制度、车辆保管制度,安保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停车设备管理制度等。 一、智能停车场管理负责人职责 1、依法进入对住宅区(大厦)等停车场车辆进行管理。 2、按物价部门收费规定向车主收取车辆保管费。 3、熟悉停车场车辆流通情况,车位情况,合理布署安排。 4、负责监督和落实员工岗位职责,对员工进行日考核,填写《员工日考核表》。 5、负责每日工作检查,并填写《车辆管理日检表》。 6、负责对外协调与联系,处理车辆管理方面的问题和客户投诉。 7、负责对员工进行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8、负责对员工进行岗位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 9、负责定期对停车场管理设备进行维护保养,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二、车辆管理员的职责及纪律 车辆管理员的职责如下: 1、负责对停车场,地下车库的汽车,摩托车,进行管理。 2、实行24小时轮流值班,服从统一安排调度,有纪律,有操守。 3、按规定着装,佩戴工作牌,对出入车辆按规定和程序指挥放行。 4、遵守规章制度,按时上下班,认真做好交接班手续,不擅离职守。 5、按规定和标准收费,根据系统数据进行收费,并开具发票,及时缴交营业款。 6、负责指停车场内车辆行驶和停放、按车位秩序停车。

7、负责对停车场的停放车辆进行巡视查看,保证车辆安全。 8、负责停车场(库的消防以及停车场(库)、值班室,岗亭和洗车台的清洁工作。(分别按小区清洁工作手册中《停车场清洁》、《值班室、岗亭的清洁》进行清洁) 9、负责智能停车场设备系统正常运行,如有情况,及时联系专业人员前来维护修理。 三、门卫管理制度 停车场库门卫主要是指停车场各个出入口,一般只需一人,智能停车场系统自动收费,工作人员协助收费或指挥车辆放行。 1、严格履行交接班制度。 2、对进出车辆作好登记、收费和车况检查记录。 3、指挥车辆的进出和停放。 4、对违章车辆,要及时制止并加以纠正。 5、检查停放车辆的车况,发现漏水、漏油等现象要及时通知车主。 6、搞好停车场库的清洁卫生。 7、定期检查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有效,如有损坏,要及时通报上级,维修更换。不准使用消防水源洗车等。 四、智能停车场管理规定 管理处负责业主(住户)的车辆管理,外来车辆行驶停放管理,管理处主任负责协调指导停车场(库)的管理工作 1、对进入停车场车辆的管理规定 ①进入停车场的车辆须具备一切有效证件,包括行驶证或待办理证明、保险单等,车辆号牌应与行驶证相符,待办车辆应与待办证明相符。 ②进入停车场的司机,须按进出场各种程序办理停车手续,并按指定的车位停放。 ③车辆停放后,司机须配合车管员做好车辆的检查记录,并锁好车门窗,带走贵重物品,车管员没有帮司机保管物品的义务。

关于关于酒店门前停车的损害赔

关于酒店门前停车的损害赔偿 关于酒店门前停车的损害赔偿 作者 管荣齐 内容提要 就餐者停放在酒店门前的车辆发生毁损、丢失,酒店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问卷调查的结果是,近90%的消费者认为酒店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德国、法国、意大利、俄罗斯等成文法系国家在其民法典中都明确规定,酒店对顾客财产的毁损、丢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美国作为判例法系国家,田纳西州高等法院判决认定,酒店对顾客车辆的毁损、丢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北京、重庆、广州、沈阳、青岛等城市在其停车场管理办法中也明确规定,停车场对车辆的毁损、丢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从合同法的角度来说,在酒店门前停车构成有偿保管合同,酒店应承担车辆毁损、丢失的赔偿责任。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角度来说,就餐者在酒店门前停车是酒店所提供服务的一部分,酒店有义务保障就餐者车辆等财产的安全,对就餐者车辆的毁损、丢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关键词酒店门前停车有偿保管合同消费者财产安全 一、问题的提出 每到中饭、晚饭时间,许多酒店门前停放着一排排各类车辆,有的酒店有服务员指挥和看管,有的则没人管,丢车或碰擦问题时有发生。就餐者停放在酒店门前的车辆如出了问题,酒店是否应该赔偿呢? 二、消费者调查结果 问题选项应该赔偿不该赔偿弃权合计

发出问卷数收回有效问卷数 调查结果 26 1 2 30 29 比率(%) 100 三、国内外有关立法例 (一)国外有关立法例 1、德国 《德国民法典》第701条第1款规定:以供外人住宿为营业的旅店主应赔偿外人在该业务的经营中携入的物品因丢失、毁损或者损坏而造成的损害。 2、法国 《法国民法典》第1952条规定:旅馆或饭店经营人,对其在旅馆或饭店留住的旅客带入旅馆或饭店机构内的衣服、行李与其它物品,负受寄托人之责任。此种物品的寄托视为紧迫寄托。 第1953条第1款规定:如此种物品被盗或者有损失,无论系有旅馆或饭店的佣人或职员所为还是由出入旅馆或饭店的其他人所为,旅馆或饭店经营人均应承担责任。 3、意大利 《意大利民法典》第1783条规定:旅店主对旅客带进旅店的物的任何毁损、破坏或被盗都要承担责任。 4、俄罗斯 《俄罗斯民法典》第925条规定:旅店作为保管人且无需与居住于该店的人(房客)有特别的约定,应对房客存放于旅店的物之灭失、短缺或者毁损承担责任,但金钱、其它货币、有价证券和其它贵重物品除外。 (二)国内有关立法例 1、北京 2001年7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保障停车安全,杜绝事故隐患,防止车辆丢失、损坏。 2、重庆

(完整版)企业会计准则(2018年最新修订完整版)

企业会计准则(2018年最新修订完整版)

目录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8) 第一章总则 (8) 第二章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9) 第三章资产 (10) 第四章负债 (11) 第五章所有者权益 (11) 第六章收入 (12) 第七章费用 (12) 第八章利润 (13) 第九章会计计量 (14) (一)历史成本 (14) (二)重置成本 (14) (三)可变现净值 (14) (四)现值 (14) (五)公允价值 (15) 第十章财务会计报告 (15) 第十一章附则 (16)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16) 第一章总则 (16) 第二章确认 (16) 第三章计量 (17) 第四章披露 (20)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20) 第一章总则 (20) 第二章初始计量 (22) 第三章后续计量 (23) 第四章衔接规定 (28) 第五章附则 (28)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28) 第一章总则 (28) 第二章确认和初始计量 (29) 第三章后续计量 (29) 第四章转换 (30) 第五章处置 (31) 第六章披露 (32)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32) 第一章总则 (32) 第二章确认 (33) 第三章初始计量 (33) 第四章后续计量 (34) 第五章处置 (36) 第六章披露 (37)

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 (37) 第一章总则 (38) 第二章确认和初始计量 (38) 第三章后续计量 (41) 第四章收获与处置 (43) 第五章披露 (43)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 (44) 第一章总则 (44) 第二章确认 (45) 第三章初始计量 (47) 第四章后续计量 (48) 第五章处置和报废 (49)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50) 第一章总则 (50) 第二章确认和计量 (50) 第三章披露 (52)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 (53) 第一章总则 (53) 第二章可能发生减值资产的认定 (54) 第三章资产可收回金额的计量 (55) 第四章资产减值损失的确定 (58) 第五章资产组的认定及减值处理 (58) 第六章商誉减值的处理 (62) 第七章披露 (63)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66) 第一章总则 (66) 第二章短期薪酬 (68) 第三章离职后福利 (69) 第四章辞退福利 (73) 第五章其他长期职工福利 (74) 第六章披露 (75) 第七章衔接规定 (76) 第八章附则 (76) 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 (76) 第一章总则 (77) 第二章确认和计量 (77) 第三章列报 (79) 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 (81) 第一章总则 (82) 第二章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 (82) 第三章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 (84) 第四章披露 (85)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85) 第一章总则 (86)

商场停车场管理规定

商场停车场管理规定 进入商场停车场的车辆需要具备有效证件,包括行驶证、驾驶证、保险单据等。下面是学习啦小编为你带来的商场停车场管理规定,欢迎参阅。 商场停车场管理规定篇1 一、车辆管理负责人职责 1、依法循章对交通、车辆进行管理。 、负责按物价部门收费规定收取车辆保管费。 、熟悉掌握车辆流通情况,车位情况,合理布置安排,优先保证业主使用车位。 、负责监督和落实员工岗位职责,对员工进行日考核,填写《员工日考核表》。 、负责每日工作检查,并填写《车辆管理日检表》。 、负责对外协调与联系,处理车辆管理方面的问题和客户投诉。 、负责对员工进行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负责对员工进行岗位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 、定时向车场主任汇报工作。 二、车辆管理员的职责及纪律 1、车辆管理员的职责如下: (1)负责对停车场的汽车,摩托车,以及保管站内的自行车管理。

(2)实行24小时轮流值班,服从统一安排调度。 (3)按规定着装,佩戴工作牌,对出入车辆按规定和程序指挥放行,并认真填写《车辆出入登记表》。 (4)遵守规章制度,按时上下班,认真做好交接班手续,不擅离职守。 (5)按规定和标准收费,开具发票,及时缴交营业款。 (6)负责指挥区内车辆行驶和停放,维持停车秩序。 (7)负责对小区道路和停车场的停放车辆进行巡视查看,保证车辆安全。 (8)负责停车场的消防以及停车场、值班室,岗亭和洗车台的清洁工作。 、车辆管理员的纪律 (1)仪容整洁,遵守《仪容仪表规定》。 (2)执行公司文明礼貌用语规范,讲究文明服务,礼貌待人。 (3)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 (4)值班时禁止喝酒、吸烟、吃东西:不准嬉笑、打闹,不准在值班时会客、看书报、听广播,及做其他与值班职责无关的事。 (5)爱护各种器具,不得丢失、损坏、转借或随意携带外出。 (6)依法办事,廉洁奉公,坚持原则,是非分明。

太原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太原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折叠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规范车辆停放和停车场服务活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车辆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根据规划独立建设、公共建筑配套建设以及在道路以外临时占地设置的供社会公众停放车辆的场所。 专用停车场是指供本单位、居住区车辆停放的专用场所。 道路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上设置的临时停放车辆的泊位,包括车行道停车泊位和人行道停车泊位。 第四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本市停车场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统筹协调、监督管理工作。

市、城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负责人行道停车泊位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价格、工商、公安、交通运输、国土资源、住房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停车场管理工作。 第五条停车场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配套建设、规范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 折叠第二章停车场的规划、建设 第六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和交通需求状况,科学合理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停车场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停车场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停车场专项规划,并与区域停放车辆需求状况、车辆及行人安全通行条件和道路承载能力相适应,确保道路基本功能。 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自治区和本市有关设计规范和设置标准,并鼓励增建停车位。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物、居住区和商业街(区)、旅游景点、大(中)型建筑等,应当按照规定的设计规范和设置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

广州各区免费停车场地点汇总

天河区: 免费停车点免费停车要求、限制、条件车位 体育中心1、投入使用日期为11月24日,地下停车场免费运 营半年,三个出入口方便就近停车,分别位于体育 中心东小门附近、中心地带和天河体育场附近,比 较靠近东大门、西大门的通道。停车场共分两层, 在路口还有显示停车位剩余数量的指示牌。 2、11月28日开放,免费半年,半年后的停 车费估计在9元/天/12小时 2000 天河正佳楼下1、停车前15分钟内免费,5元/半小时,22:00~ 8:00(次日)10元/次/车,每天最高收费为80元封顶。 2、在正佳广场消费300元可免费停车1小时 3、 1500个车位 太古汇地下停车场1、试运行期间免费(早9:30-晚12点开放,也可以 过夜,但晚12点到早9:30不能取车)现在太古汇当 天累计消费金额满1500元或以上,可到服务台换领 一张“2小时免费停车券”,免费停车两小时。 2、上面有同学说了,不过我去是消费388可 停2小时,有误差哦 800个车位 万菱汇广场地下停车场除18时-22时无条件免费停车外,其他时段收费。 在万菱汇广场任意消费换领1小时券(免费停车1小 时);60元或以上换领3小时券(免费停车3小时); 100元或以上换领6小时券(免费停车6小时)。 660个车位 珠江新城花城汇停车场目前只需到服务台领取放行条即可免费停车,对外 开放时间为上午10点-晚上10点。 3000多个车位, 目前一期仅对 外开放了100多 个车位

珠江新城高德置地广场 风尚广百停车场 在吉之岛消费80元可免费停车2个小时546个车位 天河发展中心地下停车 场 临时停车15分钟内免费约400个车位 合景国际金融广场地下 停车场 临时停车15分钟内免费约600个车位 广州国际贸易中心地下 停车场 临时停车30分钟内免费160个车位广州塔地下停车场临时停车30分钟内免费600多个车位 麦德龙&百安居露天停 车场(黄埔大道过科韵路 第一个路口掉头) 无条件100多个车位 棠下好又多超市前后广 场(中山大道科韵路路口 往东大约200~300米) 无条件100多个车位 天河卜蜂莲花露天停车 场(车陂路上,天朗明居 对面) 无条件100多个车位 卜蜂莲花长兴路分店(天 河区长兴路) 无条件50多个车位 美林饰品中心外面的停车场(地铁五号线三溪站无条件那里很大,车位 不详

物业公司停车场管理制度

物业公司停车场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停车场规范有序的管理,保障停车场的正常运行,现结合各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管理制度如下: 一、车辆管理负责人职责 1、依法循章对交通、车辆进行管理。 2、负责按物价部门收费规定收取车辆保管费。 3、熟悉掌握车辆流通情况,车位情况,合理布置安排,优先保证业主、 颐和集团领导使用车位。 4、负责监督和落实员工岗位职责,对员工进行日考核。 5、负责每日工作检查,并填写《车辆管理日检表》。 6、负责对外协调与联系,处理车辆管理方面的问题和客户投诉。 7、负责对员工进行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8、负责对员工进行岗位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 二、车辆管理员的职责及纪律 1、车辆管理员的职责如下: (2)实行24小时轮流值班,服从统一安排调度。 (3)按规定着装,佩戴工作牌,对出入车辆按规定和程序指挥放行,并认 真填写《车辆出入登记表》。 (4)遵守规章制度,按时上下班,认真做好交接班手续,不擅离职守。 (5)按规定和标准收费,开具发票,及时缴交营业款。

(6)负责指挥区内车辆行驶和停放,维持停车秩序。 (7)负责对小区道路和停车场的停放车辆进行巡视查看,保证车辆安全。 (8)负责停车场的消防以及停车场、值班室,岗亭和洗车台的清洁工作。 2、车辆管理员的纪律 (1)仪容整洁,遵守《仪容仪表规定》。 (2)执行公司文明礼貌用语规范,讲究文明服务,礼貌待人。 (3)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 (4)值班时禁止喝酒、吸烟、吃东西:不准嬉笑、打闹,不准在值班时会客、看书报、听广播,及做其他与值班职责无关的事。 (5)爱护各种器具,不得丢失、损坏、转借或随意携带外出。 (6)依法办事,廉洁奉公,坚持原则,是非分明。 (7)禁止在停车场所管物业范围内打麻将;不准借娱乐为名搞变相赌博。 (8)团结互助,禁止闹纠纷;不说脏话,不做不利团结的事。遵守《员工宿舍管理规定》,不得带人留宿,来客留宿必须经管理处分管主任批准。 三、门卫管理制度 停车场库门卫需设两人,一人登记收费,一人指挥车辆出入和停放。其职责是: 1、严格履行交接班制度。 2、对进出车辆作好登记、收费和车况检查记录。 3、指挥车辆的进出和停放。 4、对违章车辆,要及时制止并加以纠正。

广州市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安装管理办法

广州市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安装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安装和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广州市停车场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安装、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是指以立体化方式存取储放车辆的机械设备、系统及相关配套设施。 第三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自有建设用地、闲置土地、待建土地、零散场地等建设用地场所,通过租赁、合作经营等方式安装和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缓解区域停车难问题。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按照以下职责分工做好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安装和建设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机械式立体停车场建设工程项目立项工作,负责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机械式立体停车场建设工程项目纳入政府和社会资本项目库。 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库)的国土规划审批工作,依法免于许可的情形除外。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新建、改建房屋建筑类工程相关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项目施工许可核发、竣工验收备案等工作,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等。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新建、改建道路附属和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配建有关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项目施工许可核发、竣工验收备案等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办理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施工前告知、使用登记等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辖区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项目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辖区内住宅小区安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第五条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项目,由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受其委托的市场主体作为项目申报人。 政府投资的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明确项目申报人。 第六条住宅小区配建的停车场不能满足业主停车需求的,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可以利用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部分安装、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作为临时停车场。住宅小区已经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可以由业主委员会作为申报人,或者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作为申报人;未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申报。 利用村集体用地安装、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的,应当依法履行民主程序,由村委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受其委托的市场主体作为申报人。

2018年游戏公司劳动合同范本

单位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劳动者姓名: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紧急联系人: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的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甲方相关制度和乙方岗位特点,遵循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订立如下条款,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期望双方保持良好的长期聘用关系。 一、总则 本合同是确立甲乙双方劳动关系成立的法定依据 (一)乙方声明在订立本合同时,已经对甲方有关规章制度等有了充分了解。 (二)乙方保证订立本合同后承认和遵守甲方的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 (三)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公司规章制度如有修改的,按修改后的制度执行。 二、合同类型与合同期限 (一)本合同期限类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合同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生效,其中试用期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本合同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终止。 (二)本合同有效期届满,如双方未重新订立有关聘用合同,或者未延长续签(变更)本合同的期限的,本合同即对双方不再发生法律约束。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一)乙方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同意在__________岗位工作,基本工作内容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乙方工作地点:________________。根据甲方的工作安排,乙方同意工作地点相应调整。 (三)在合同期内,乙方同意甲方根据经营情况、工作需要,以及乙方的工作能力和表现、业绩、考核结果,安排和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职务和相对应的工资级别,乙方自愿服从甲方的管理和安排。 (四)本合同有效期限内,乙方未经甲方许可,不得兼任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及国家机关的其他工作。 (五)本合同期限内,乙方从事工作所产生的职务工作成果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和知识产权等的一切权利由甲方享有。 (六)乙方未经甲方授权和指派,擅自以甲方的名义办理的有关事宜,非经甲方追认,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独立承担。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甲方执行标准工时制度,乙方每天平均工作时间不超过______小时,每周平均工作不超过_______小时。 (二)公司原则上不提倡安排员工加班,乙方如需加班,征得甲方同意,甲方依据加班申请依法给予乙方相应补偿,未经甲方批准的超出工作时间之外的行为,不属于加班行为,乙方无权要求加班费。 (三)乙方因自身原因早到晚走的,以及自身工作原因未能完成甲方安排在正常工作日的工作而自行加班的,属于个人自愿行为,不属于公司规定的加班。 (四)涉及法定休假日调休事宜,按照甲方《考勤与休假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五)乙方工作满一年以上可以享有规定的带薪年休假。 五、劳动报酬(若非特别说明,均为税前工资) (一)甲方每月______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乙方在试用期期间月工资为______元,正式录用后月工资为_______元。如甲方的工资制度发生变化或乙方的工作岗位变动,按新的工资标准执行,甲方在每次薪酬变动时均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企业会计准则(2018年最新修订完整版)资料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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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8) 第一章总则 (8) 第二章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9) 第三章资产 (10) 第四章负债 (11) 第五章所有者权益 (12) 第六章收入 (12) 第七章费用 (13) 第八章利润 (13) 第九章会计计量 (14) (一)历史成本 (14) (二)重置成本 (14) (三)可变现净值 (15) (四)现值 (15) (五)公允价值 (15) 第十章财务会计报告 (15) 第十一章附则 (16)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16) 第一章总则 (16) 第二章确认 (17) 第三章计量 (17) 第四章披露 (20)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21) 第一章总则 (21) 第二章初始计量 (22) 第三章后续计量 (24) 第四章衔接规定 (29) 第五章附则 (29)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 (29) 第一章总则 (29) 第二章确认和初始计量 (30) 第三章后续计量 (31) 第四章转换 (32) 第五章处置 (33) 第六章披露 (33)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34) 第一章总则 (34) 第二章确认 (34) 第三章初始计量 (35) 第四章后续计量 (36) 第五章处置 (38) 第六章披露 (39)

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 (39) 第一章总则 (39) 第二章确认和初始计量 (40) 第三章后续计量 (43) 第四章收获与处置 (45) 第五章披露 (46)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 (47) 第一章总则 (47) 第二章确认 (47) 第三章初始计量 (49) 第四章后续计量 (50) 第五章处置和报废 (52) 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53) 第一章总则 (53) 第二章确认和计量 (53) 第三章披露 (55)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 (56) 第一章总则 (56) 第二章可能发生减值资产的认定 (57) 第三章资产可收回金额的计量 (58) 第四章资产减值损失的确定 (62) 第五章资产组的认定及减值处理 (62) 第六章商誉减值的处理 (66) 第七章披露 (67)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70) 第一章总则 (70) 第二章短期薪酬 (72) 第三章离职后福利 (74) 第四章辞退福利 (78) 第五章其他长期职工福利 (79) 第六章披露 (80) 第七章衔接规定 (81) 第八章附则 (81) 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 (81) 第一章总则 (81) 第二章确认和计量 (82) 第三章列报 (85) 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 (87) 第一章总则 (87) 第二章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 (87) 第三章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 (89) 第四章披露 (90)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91) 第一章总则 (91)

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实施细则

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标价行为,维护车主和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原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以及《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含增城市、从化市)依法从事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实施细则规定公开标示车辆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由市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区、县级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本实施细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明码标价的管理。 第四条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价牌(以下简称标价牌), 分别按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定价形式,使用不同的格式、内容和颜色制作(式样见附件)。 (一)属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标价牌由市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分局负责制作,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分级核发。 (二)属市场调节价管理的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标价牌,停车场经营者可按规定的格式和颜色自行制作标价牌。标示式样见附件或通过《广州价格信息网》(网址:https://www.360docs.net/doc/897321325.html,)下载。 (三)属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因行业特点需制作特色标价牌的,需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核监制后方可制作使用。 第五条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明码标价实行三色标价牌制度。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场使用蓝色标价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使用绿色标价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使用黄色标价牌。 第六条各类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收取停放保管服务费的,应按照其不同的定价形式使用不同类型的标价牌,并在停车场入口处或交费处等醒目位置公开标示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 (一)机场、车站(含火车站、公共交通枢纽站,下同)、码头、交易会和大型体育场馆等配套停车场的明码标价,使用《广州市机场、车站、码头、交易会和大型体育场馆配套停车场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标价牌》(蓝色)。 (二)路内人工收费停车场的明码标价,使用《广州市路内人工收费停车场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标价牌》(蓝色)。路内停车场自动收费停车设施使用费的明码标价,使用《广州市路内停车场自动收费停车设施使用费收费标准标价牌》(蓝色)。 (三)旅游景点配套停车场和为旅游景点提供停车保管服务的停车场的明码标价,使用《广州市旅游景点配套停车场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标价牌》(蓝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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