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标准管理规定

合集下载

2018年《广州市停车场条例》全文

2018年《广州市停车场条例》全文

2018年《广州市停车场条例》全文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7年12月27日通过的《广州市停车场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18年3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4月20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州市停车场条例》的决定(2018年3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查了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广州市停车场条例》,该条例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广州市停车场条例(2017年12月27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8年3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规范停车场的使用和管理,引导公众绿色出行,促进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和城市道路临时泊位。

公共汽车和电车、道路旅客运输车辆、道路货物运输车辆等专用的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等活动不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第三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停车场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编制、调整、公布、实施停车场专项规划和城市道路临时泊位设置规划;(二)组织相关单位建设城市交通枢纽配建的公共停车场;(三)负责市人民政府全额投资的独立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和城市道路临时泊位的日常管理工作;(四)建立健全停车场的基础数据库;(五)建立全市统一的停车信息管理系统;(六)建立停车场经营者、机动车停放者的信用记录;(七)指导和监督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受委托的负责城市道路临时泊位日常管理的单位开展停车场管理工作;(八)指导停车场行业协会开展行业自律和服务工作;(九)依法实施有关的行政处罚;(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和车库租售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建规字〔2019〕5号)

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和车库租售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建规字〔2019〕5号)

穗建规字〔2019〕5号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和车库租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现印发《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和车库租售管理办法》如下,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9年5月22日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和车库租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车库的出租、出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广州市停车场条例》、《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项目建筑区划(以下简称“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出租和出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出售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前,须经初始登记确认权属。

住宅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机动车停放的车位、车库尚未出售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出租。

建设单位出租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前,须依法完成规划验收,不得以“只售不租”等名义拒绝提供停车服务。

第五条建设单位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将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规划配建数量、位置、租售方式、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和售价在商品房销售方案中明确,并在销售现场予以公示。

第六条建设单位在出租或出售车位、车库前,应制定租售方案。

租售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车位、车库分布位置、数量、面积情况(包括规划和测绘平面示意图)。

建筑区划内存在住宅、商业、办公等不同功能用途房屋的,应一并公示各功能用途房屋的车位分配情况(数量、分布等)及规划配比依据。

(二)如拟出租或出售的车位在人防工程范围内,还应当明示人民防空工程的范围及车位安置情况,并注明使用注意事项。

(三)出租车位的,应明确出租的时间、方式、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指标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指标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项目停车配
建指标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
【期刊名称】《广州政报》
【年(卷),期】2018(000)020
【摘要】GZ0320180135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文件穗国土规划规字〔2018〕6号各相关单位:现将《广州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指标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反映。

2018年7月17日广州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指标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我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指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州市城乡规划
条例》、《广州市停车场条例》、《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总页数】4页(P28-31)
【作者】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7
【相关文献】
1.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广州市水务局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J], ;;;;
2.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 [J],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
3.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规划管理容积率指标计算办法的通知 [J],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
4.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国土资源业务档案对外利用规定的通知[J], 无
5.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用地的若干试行规定的通知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广州停车场建设和管理规定

广州停车场建设和管理规定

广州市停车场建设和管理规定(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规范停车场经营和管理,促进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经营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城市道路泊位和临时停车场。

但道路运输站场内的停车场、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专用停车场除外。

本规定所称公共停车场,是指在城市道路外,主要供社会车辆停放的场所。

本规定所称专用停车场,是指在城市道路外,主要供本住宅区、本单位车辆停放的场所。

专用停车场包括住宅停车场和单位自用停车场。

本规定所称城市道路泊位,是指利用城市道路设置的供机动车临时停放的场所。

本规定所称临时停车场,是指依照本规定设置的短期内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

-1-第四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停车场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规定。

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负责辖区内停车场的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单位负责本市中心城区内城市道路泊位停车的具体管理和执法工作,并可以通过购买社会服务方式实施停车设施的建设维护等日常管理。

第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协助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道路泊位规划,依法查处城市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价格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收费管理,查处停车场违法收费行为。

国土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商、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环保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对停车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管理。

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停车场采取差别化收费政策,制定具体收费标准,调控停车需求。

城市道路泊位使用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并采取差别化收费政策,鼓励短时停车,快停快走。

广州市停车场建设与管理条例

广州市停车场建设与管理条例

广州市停车场建设与管理条例(送审稿注释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本市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规范停车场管理,维护车辆停放秩序,保障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说明: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的规定。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小汽车的保有量快速增长,截至2010年6月,我市小汽车保有量已接近150万辆,而登记在案的停车泊位约56万个。

除此之外,我市还存在大量非常规停车位(包括内街内巷、人行道、建筑物退缩位、各类大院、住宅小区空地等),只要小汽车能通行的空间,都可能成为潜在的停车位,但这些车位分散,难以纳入正式统计范畴。

我市停车难的问题是客观存在的,主要体现为行政及商务等公共办公区域白天停车难和住宅小区夜间停车难。

由此引发很多管理上的难题,亟需通过条例立法予以明确、规范。

目前,深圳、青岛、宁波、银川等城市已经制定了停车场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而我市停车场管理的主要依据是两部政府规章:2001年7月31日颁布的《广州市城市道路自动收费停车设施使用管理试行办法》和2003年5月1日颁布的《广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由于这两部规章制定时间较早,没有考虑到停车场规划和建设对停车场管理的重要性,因此,迫切需要通过立法来推进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增加停车位的供应。

同时,还需要通过条例立法对停车场许可制度、道路临时停车场管理以及住宅小区停车位租售等问题予以明确。

另外,由于国家和广东省并没有制定专门的停车场管理法律法规,因此,本条例主要参考的是与停车场管理有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部分条款。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设置使用、经营管理以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广州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标准管理规定.doc

广州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标准管理规定.doc

广州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标准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加强我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凡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类建设项目或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总面积大于 500 平方米的公共建筑类及工业建筑类建设项目,应按照本规定进行配建或增建停车场(库)。

第三条【相关定义】本规定所称的配建停车场(库)是指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居住区依据有关规定所附设的,为本建筑物使用者及访客提供车辆停放的场所;所指的车辆包括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所指的停车场(库)除特别注明外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库)。

第四条【制定原则】配建停车场(库)可采用地面停车场、地下停车库、停车楼以及机械式立体停车库等多种型式,配建标准的制定应当满足统一标准、分区管理、合理布局、规模适当的原则。

第五条【部门职责】广州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的规划审批,并会同市交通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配建标准的制定或修订。

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对配建停车场(库)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分区管理】停车配建标准实行分区域管理,不同管理分区内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应按所在管理分区规定标准进行规划控制和建设。

市行政区域内根据道路交通特征划分为 A、B 两个管理分区。

A 区范围包括 4 个区域:广州中心区,即环城高速公路以内的地区;黄埔区中心区,即广园快速路以南、天河区界以东、石化路以西、珠江岸线以北的地区;番禺区中心区,即市桥街东、西环路及市桥水道的围合区域;花都区新华镇城区,即京广铁路以东,迎宾大道以南,天贵路以西,新街河以北的地区; B 区范围为除 A 区以外的规划建设地区。

《广州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指标规定》

《广州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指标规定》

《广州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指标规定》广州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指标规定摘要:随着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和汽车数量的快速增长,停车问题逐渐成为城市管理的焦点。

为解决停车难题,广州市制定了《广州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指标规定》,对建设项目的停车配建提出了明确要求。

本文将对该指标规定进行详细解读和分析。

一、背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居民收入的提高,汽车已经成为人们出行的主要方式之一、因此,停车问题逐渐凸显出来。

为了缓解停车难题,广州市制定了《广州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指标规定》,旨在对广州市建设项目的停车配建进行统一规划和管理。

二、主要内容该指标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停车位配建比例:根据建设项目的用途和规模,规定了不同类别的建设项目所需的停车位配建比例。

比如,住宅小区按照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备不少于0.8个停车位,办公楼按照每100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备不少于3个停车位。

2.设备标准:要求停车场必须设置标准的设备和设施,包括停车指示标志、照明设施、通风设备等。

同时,还要求停车场必须配备24小时监控系统,确保车辆安全。

3.停车位设计:规定了停车位的设计标准,包括标线宽度、长度和倾斜度等方面的要求。

同时,还对残疾人停车位的设置提出了具体要求,以保障残疾人出行的便利性。

4.环保要求:要求停车场在设计和施工过程中要注重环保,包括应用节能材料、合理利用雨水等。

此外,还鼓励停车场设置绿化带和透水铺装,提升城市的生态环境质量。

5.公共交通连接:规定在建设项目选址时,要考虑公共交通的便利性,确保建设项目与公共交通站点的连接。

同时,还要求建设项目配备接驳公共交通的设施,以促进出行多样化和绿色出行。

三、措施和效果广州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指标规定实施以来,取得了显著成效。

首先,该指标规定明确了停车位配建比例和设备标准,确保了建设项目的停车位供应充足和停车环境优良。

其次,该指标规定对环保和公共交通的要求,促进了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绿色出行。

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和车库租售管理规定(修订稿)

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和车库租售管理规定(修订稿)

关于《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和车库租售管理规定(修订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征集时间 2014-11-21 至 2014-11-30为进一步提升我市车位车库租售管理工作水平,维护广大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我局对《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和车库租售管理规定》(穗国房字〔2008〕195号)和《关于执行<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和车库租售管理规定>的补充通知》(穗国房字〔2009〕544号)进行修订,形成了《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和车库租售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一、征求意见的时间:2014年11月21日~11月30日。

二、获取征求意见稿全文的途径:点击本文附件下载。

三、公众反馈意见和建议的途径:可通过电子邮件(**************)、邮寄(广州市豪贤路193号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地产市场管理处,邮编:510030)、传真(83177271)等形式反馈。

特此公告。

附件:《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和车库租售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2014年11月21日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和车库租售管理规定(修订稿)第一条为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车库的出租、出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项目建筑区划(以下简称“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出租和出售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不得预售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

建设单位出租、出售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前,须经初始登记确认权属。

第五条建设单位预售商品房时,应向购房人明确告知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数量、租售方式、租金标准、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售价的最低价和最高价等内容,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载明。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广州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标准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加强我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凡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类建设项目或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总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类及工业建筑类建设项目,应按照本规定进行配建或增建停车场(库)。

第三条【相关定义】本规定所称的配建停车场(库)是指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居住区依据有关规定所附设的,为本建筑物使用者及访客提供车辆停放的场所;所指的车辆包括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所指的停车场(库)除特别注明外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库)。

第四条【制定原则】配建停车场(库)可采用地面停车场、地下停车库、停车楼以及机械式立体停车库等多种型式,配建标准的制定应当满足统一标准、分区管理、合理布局、规模适当的原则。

第五条【部门职责】广州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的规划审批,并会同市交通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配建标准的制定或修订。

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对配建停车场(库)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分区管理】停车配建标准实行分区域管理,不同管理分区内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应按所在管理分区规定标准进行规划
控制和建设。

市行政区域内根据道路交通特征划分为A、B两个管理分区。

A 区范围包括4个区域:广州中心区,即环城高速公路以内的地区;黄埔区中心区,即广园快速路以南、天河区界以东、石化路以西、珠江岸线以北的地区;番禺区中心区,即市桥街东、西环路及市桥水道的围合区域;花都区新华镇城区,即京广铁路以东,迎宾大道以南,天贵路以西,新街河以北的地区;B区范围为除A区以外的规划建设地区。

停车标准的管理分区划分见附图1。

A区停车标准规定了上限与下限,其中外围公共交通条件不完善的地区可采用标准上限,内部公共交通条件较完善的地区可采用标准下限。

B区停车标准除少数幅度值外,均为下限。

B区范围内交通政策不鼓励大量机动车进入的区域,应按A区的配建标准进行规划控制。

第七条【配建停车场】建设项目的停车配建标准应根据建筑物类型、项目所处停车规划管理分区、建设项目规模等进行取值,机动车及非机动车停车泊位具体指标值按照附表1执行。

第八条【综合性建筑物】综合性建设项目的配建停车场(库)在符合规定的配建停车泊位总数的前提下,可统一安排,合理布置。

综合性建筑物具有两种以上主要功能,其配建停车泊位数量按各类建筑性质及规模分别计算后累计确定。

总建筑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且其次要功能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20%以上的,应充分考虑共用停车泊位的设置,配建车位总数应按建筑性质与规模分别计算后按各单项标准
的85%累加。

第九条【轨道站周边建筑物】有50%以上的用地面积在已建成或已正式立项批准建设的城市轨道站中心500米范围内的公共建筑,按以下标准配建停车泊位:
(一)A区范围内的办公项目可在附表1基础上按85%的比例配建停车泊位,商业项目可在附表1基础上按90%的比例配建停车泊位;(二)B区范围内的办公项目可在附表1基础上按90%的比例配建停车泊位,商业项目可在附表1基础上按95%的比例配建停车泊位;(三)综合性公共建筑不得在第八条基础上重复折减。

第十条【配套商业设施】住宅、办公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商场、餐饮、娱乐等配套商业设施应按照附表1中的相应建筑物类型计算配套停车泊位数量。

第十一条【特殊停车泊位】建设项目应在用地范围的适当区域内,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增配符合城乡规划、道路交通管理要求的装卸货泊位、临时接送车位(出租车上落客泊位)、旅游巴士停车位、救护车位,具体指标值参照附表1执行。

第十二条【访客车位】建设项目设置配建停车场(库)时,应当在方便使用的地方集中设置供访客临时使用的停车泊位,其中住宅类建筑物临时停车泊位占总配建停车泊位的比例为3%~5%。

第十三条【临时接送车位】幼儿园、小学、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等建筑物应按附表1要求设置临时接送车位(出租车上落客泊位),少于5个的按5个设置,并结合场地整体方案统筹布局,不得占用道路
用地。

第十四条【特殊建设项目停车泊位】大型的展览馆、体育场馆、交通枢纽等对交通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可结合专项规划设计或交通研究,在附表1的基础上综合确定配建停车泊位数。

第十五条【无障碍停车泊位】各类建筑物应配套无障碍停车泊位。

总停车泊位数在100泊以下时应设置不少于1个无障碍停车泊位,100泊以上时应设置不少于总泊位数1%的无障碍停车泊位。

第十六条【区域共享】在编制城市或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时,根据停车泊位总量平衡、资源共享、方便使用的原则,在附表1的基础上综合确定各项目实际配建的停车泊位数量。

第十七条【规划审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时,应依据本规定明确配建停车泊位的设置数量和具体要求。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建设工程规划管理、规划验收阶段,应严格执行停车配建标准。

第十八条【建设时间】建设项目的配建停车场(库)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九条【车型换算】机动车停车泊位以小型车为标准车型,核算配建机动车位数量时应换算成标准车型统计,换算系数为:微型车0.7,小型车1.0,中型车2.0,大型车2.5,铰接车3.5。

非机动车停车泊位以自行车为标准车型,核算配建非机动车位数量时应换算成标准车型统计,换算系数为:自行车1.0,人力三轮车2.5,助力车、摩托车2.5。

计算出的停车泊位不足1个的,按1个停车泊位计算。

第二十条【规范要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设计应满足内外交通组织、车库建筑设计及防火、机械式停车场安全、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线设置等方面的规范要求。

第二十一条【非机动车(库)】建设项目配建的非机动车停车场(库)应在满足绿地率及城市景观要求的前提下,优先考虑采用地面设置形式,方便使用。

第二十二条【名城保护】对于涉及文化遗产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内容的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充电设施】新建住宅配建停车泊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新建办公楼、商场、酒店等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和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停车泊位比例不低于30%。

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实施期限】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

有效期五年。

本规定实施前已取得规划批准文件仍然有效的,有关停车配建标准按照相关批准文件执行。

附表1:广州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标准一览表
6
7
8
9
1.表中“建筑面积”无特别说明的,均指“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

2.公租房指政府为低收入家庭提供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包括政策性租赁住房),但不包括两限商品住房和部队、企事业单位自建住房等;
3.新建学校按全部教学行政用房的建筑面积计算配套停车泊位数量,改扩建学校按新增教学行政用房的建筑面积计算配套停车泊位数量。

4.表中“其他类型停车泊位数量”为指导性指标(幼儿园、小学、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等建筑物应按第十四条规定执行),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设置。

附图1 广州市停车配建标准管理分区图。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